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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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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論文

      收費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供熱系統計量收費遺傳算法

      供熱系統計熱量收費勢在必行。然而由于社會、管理等因素,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碰到不少必須解決的難題。但就基礎工作而言,我認為就一些關鍵的技術問題,取得同行的共識,更具重要意義。因此計量收費,應建立在高技術含量的基礎之上。這里,我想就大家比較關心的幾個技術問題,談一些看法,以便求得深入討論。一、系統流量變化對室溫的影響

      供熱系統按熱量收費,前提條件是供熱效果要優于按面積收費的情形。理想狀況應該是室溫能按用戶要求靈活進行調節。這里提出了一個理論問題:即要想達到用戶不同的室溫要求,系統流量應該在多大的范圍內變化?當室內無人時,一般要求值班采暖,此時室溫在6~8℃之間,那么這時系統流量減小到最小,其數值是多少?再如在單管順流系統上,改裝跨越管后,由于跨越管的分流,進入散熱器的流量減少,此時室溫如何變化?要回答這類問題,就必需研究系統流量變化對室溫的影響。亦即要研究系統水力工況對熱力工況的影響。

      一般而言,對系統供熱、散熱器散熱、建筑物耗熱建立如下6個聯立方程:

      Qn=Ws(tg-th)(1)

      Qn=εnWs(tg-tn)(2)

      Qn=qv(tn-tw)(3)

      (4)

      (5)

      (6)

      式中Qn--供熱系統的供熱量,散熱量,耗熱量(W/h);

      tg--供熱系統的供水溫度(℃)

      th--供熱系統的回水溫度(℃)

      Ws--供熱系統的流量熱當量(KJ/h·℃),可視為流量的函數;

      εn--供熱系統的有效系數,無量綱,為0~1.0之間的數值;

      ωn--供熱系統工況系數,無量綱;

      tn--用戶室內溫度(℃)

      tω--室外溫度(℃)

      上式中帶角碼''''′''''的為相應參數的設計值;,為運行參數、設計參數之比值。

      K′--散熱器設計狀態傳熱系數(KJ/m2h℃)

      F--散熱器散熱面積(m2);

      t′0--供熱系統設計供、回水溫度的平均值(℃);

      B--散熱器傳熱指數,一般0.17~0.37。

      上述前5個獨立的聯立方程中,有7個未知數,即Qn,tg,th,tn,Ws,εn,ωn,其中通常視Ws(流量)為已知(室外溫度tω為已知),當分別給定Qn,tg,即可解出其它參數,進而獲得系統流量與用戶室溫之間的關系。

      為了便于編程,上機計算,上述5個聯立方程可以進一步簡化為如下矩陣方程:

      Ta=[A0[G]A0T-Ain[G]H·A0]-1Ain[G]W(7)

      式中Ta--供熱系統節點溫度向量;

      G--系統支路流量矩陣;

      A0、Ain--分別為系統流出、流入關聯矩陣;

      H、W--分別表示系統不同熱部件特性的系數矩陣,主要反映熱源、管道、換熱器、散熱器等不同熱部件中εn,

      ωn的影響因素。

      運行根據(7)式編制的SHIWEN程序,算出供熱系統各節點溫度,即可求得散熱器的散熱量以及室溫對應于流量的變化關系。

      供熱系統流量、散熱量與室溫關系計算

      用戶名稱

      運行流量kg/(m2h)

      現舉實例加以說明,一個地處北京的有5個熱用戶的供熱系統,設定設計供回水溫度為75/55℃,單位建筑面積的設計流量為2.25kg/m2h,選用813型鑄鐵四柱散熱器。在設計外溫-9℃下,各用戶流量與室溫、散熱量之間的關系為表1所示:當運行流量只有設計流量的16~31%時,室溫只有4.4~11.3℃;當室溫維持值班采暖時(即+6℃),此時運行流量是設計流量的19%,實際散熱量只有設計散熱量的55.5%;當運行流量是設計流量的31%時,室溫為11.3℃,實際散熱量是設計散熱量的75.2%。

      這一計算結果,與美國SHRAE手冊系統篇給出的關系曲線完全一致(見圖1、圖2)。該曲線橫坐標為相對流量,縱坐標為散熱器相對散熱量,圖1表示≤1.0的情形,圖2表示>1.0的情形。在圖中,供水溫度為90℃,曲線1、2、3、4分別表示供、回水溫差為10、20、30、40℃。不難發現,對于圖1即≤1.0時,供回水溫差愈大,曲線愈接近于線性;供回水溫度愈小,流量與散熱量的關系愈接近上拋物線。對于圖2,>1.0,即大于設計流量的狀態下,散熱量增加并不多。

      關系曲線圖關系曲線圖

      圖1中的曲線1、2,其供回水溫降分別為10、20℃,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供暖現狀。從中可以得到一個明晰的概念:即當流量在設計流量±20~30%范圍內變動時,散熱量的波動只有±10%左右;而當流量減小到設計流量的±20~30%時,散熱量明顯減少,只有設計值的50~80%,室溫只能維持在5~14℃之間。

      系統流量與散熱量的上述關系,完全是由于散熱器的熱力特性決定的,這一關系正好說明了供熱系統之所以存在冷熱不均現象的本質。如果認為流量減少到設計流量的30%時,散熱量還始終不低于設計散熱量的90%,也就是室溫不低于16℃,這樣就會得出供熱系統始終不會發生冷熱不均的失調狀況,這是與事實不相符的。

      對于單管順流改裝跨越管的情形,若分流比按3:7考慮,進入散熱器的流量是設計流量的30%,此時從同一根立管的總散熱量來計算的話,其減少量仍然會大于10%。但還需要指出的是,各層房間的散熱量的減少不是均勻分配的,對于上分系統,愈是低層,吃虧愈多,室溫過冷現象愈嚴重(下節細述)。假如把散熱器與跨越管的3:7分流比作為設計條件,這就意味著加大了供回水溫差,增加了房間散熱器面積,不同的設計條件,進行流量與散熱量的比較是無意義的。二、室內單雙管系統的比較與改造

      為了適應于計量收費,對于室內供熱系統人們普遍傾向于今后都設計為雙管系統,舊有單管系統逐漸改造為雙管系統。然而我國現有住宅,絕大多數是采用單管系統。然而我國現有住宅絕大多數是采用單管系統。粗略統計也有十幾億建筑面積。如果全部改為雙管系統,其難度可能大到幾乎成為不可能,甚至可能導致計量收費中途夭折。因此,在適應計量收費的前提下,通過全面分析比較單雙管系統的特性,提出經濟可行的設計改造方案,就顯得十分有意義。

      眾所周知,單、雙管系統有如下一些優缺點:

      1.雙管系統比單管系統易于和溫控閥配套使用。由于雙管系統每個散熱器自成一個回路,很容易在每個散熱器安裝一個溫控閥。其優點是各個房間,都可按用戶的要求調節到所需要的室溫,這是順應計量收費,人們普遍看好雙管系統的主要原因。而單管系統因為是"串糖葫蘆"式的,如果每個散熱器前都裝溫控閥,必然造成互相"扯皮",使系統失控,滿足不了室溫要求,這也是單管系統被判"死刑"的主要原因。

      2.雙管系統的調節特性優于單管系統。通過雙管系統每個散熱器的供、回水溫度就是供暖系統的總供回水溫度,因此供回水溫差比較大,一般都在15~25℃之間。而單管系統對于同一根立管而言,各個散熱器供回水溫差的總和才與雙管系統每個散熱器的供回水溫差相等。也就是說,單管系統每個散熱器的供回水只有幾度的溫差。從ASHRAE手冊給出的圖1曲線可知,當供回水溫差愈大時,散熱器的散熱量與流量之間的關系愈接近于線性特性;當供回水溫差愈小時,散熱特性愈接近于快開特性。這就是說,對于雙管系統,調節性能較好,配套的調節閥(如溫控閥)接近線性特性就能使室溫調節到位;而對于單管系統,由于調節特性不如雙管系統,配套的調節閥,要求接近等百分比特性才能達到理想的調節目的。

      3.單管系統比雙管系統也有明顯的優點,這就是系統少一根立管(當垂直布置)或少一根水平干管(當水平布置即水平串連)。由于系統結構簡單,造價低,便于房間布置,這也是我國歷來習慣多采用單管系統的主要原因。特別當人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室內裝修愈趨考察的情況下,為了美觀起見,供暖系統布置在地板內或踢腳板里的呼聲愈來愈高。在這種情況下,單管系統比雙管系統又體現出了明顯的優勢。

      綜上所述,簡單地全盤否定單管系統是片面的。正確作法應針對單管系統的特點,揚長避短,提出一種合理的結構形式,既保留單管系統的優點,又能與溫控閥配套使用,適應計量收費的要求。

      為了提出在單管系統上能安裝溫控閥的合理結構形式,有必要對單管系統散熱量與流量之間的變化規律進行更深層次的分析。還是利用SHIWEN程序,對一個五層樓的上分式單管順流系統進行計算,其結果見表2、表3。表2為供熱量恒定的情況,表3為供水溫度給定的情況。分析數據可以得到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不論哪一種情況,凡實際流量小于設計流量的(在設計外溫下),均出現上層熱、下層冷的現象;凡實際流量大于設計流量的,都發生上層冷、下層熱的情形。表2上分式單管順流系統供暖量恒定時流量與室溫變化相對流量(%)室溫(℃)5層4層3層2層1層1.8017.517.717.918.318.61.0018.318.117.917.917.80.5220.018.917.817.116.10.2823.220.317.615.513.3表3上分式單管順流系統供水溫度恒定時流量與室溫變化相對流量(%)室溫(℃)5層4層3層2層1層1.8018.418.618.919.219.51.0018.318.118.017.917.80.4817.916.815.814.813.90.2417.014.312.09.98.0

      注:供水溫度81℃

      上述室溫與流量之間的變化規律,具有普遍性。當室外溫度不等于設計外溫時,這種變化規律仍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在設計外溫,即氣溫最冷時,系統垂直失調最嚴重,也就是最高層與最低層之間的室外溫偏差最大;隨著氣溫變暖,垂直失調也逐漸趨緩。這種變化規律,不僅存在于單管系統,對于雙管系統,也一樣適用。只是單、雙管系統發生垂直失調的原因不同:單管系統,是由于流量變化引起散熱器平均溫度的變化所致;而雙管系統則是由于自然循環作用壓頭的變化而造成的。

      由于單管系統的垂直失調有上述規律可循,我們就可以提出現有住宅單管順流系統與溫控閥配套的既簡單又適用的改造方案:方法是只在每一根立管的最低層散熱器前裝一個溫控制閥,便可以實現對住宅各室溫的自動控制。這個方法之所以可行,就因為在最底層,室溫過低與流量過?。ㄍ瑯?,室溫過高與流量過大也一致)是一致的。而溫控閥的作用,正好是在室溫偏低時能增大流量(過熱時減少流量),調節的結果是底層室溫提高,上層室溫降低。這種方法,只用一個溫控閥,就可以使同一根立管的所有房間的室溫得到控制。如果再與水表或熱量分配相配套,就可以使現有住宅單管系統的節能改造成為可能。當然,這種改造方案,與雙管系統比較還有不足之處,主要是室溫的調節靈活性不夠,但它畢竟為舊有單管系統的發行開拓了新的途徑。

      綜合以上分析,為適應計量收費,提出室內供暖系統可供選擇的幾種形式:

      1.舊有單管系統的改造,只在底層散熱器前裝一個溫控閥,仍保留順流式,不必加裝跨越管;

      2.新建住宅,采暖標準高的,優先采用雙管系統;采暖標準要求的一般的,仍可采用單管系統。當選擇順流單管系統時,溫控閥安裝方案同舊有單管系統的改造方案,當采用帶有跨越管式的單管系統時,跨越管與支管管徑應與立管同管徑,每個散熱器上宜安裝三通溫控閥,目的是保證散熱器的流量能在設計流量的0~100%的范圍內調節。

      3.無論是雙管系統還是單管系統,為了便于按戶計量和暗管敷設,都宜采用水平布置,即供暖系統只有總立管和水平干管。三、壓差調節器的使用范圍

      在國外的供熱系統中,與熱量計、溫控閥相配套的主要設備還有壓差調節閥。通常要求,不但在熱力站、熱力入口安裝,甚至要求室內和各立管上都要安裝壓差調節閥。由于這種壓差調節閥,價格很貴,因此,研究其合理的使用范圍就顯得非常必要。

      安裝壓差調節器的基本功能是消耗掉多余壓頭,保證要求的資用壓頭,以滿足配套設備正常工作。如在換熱器前安裝硬度差調節器,可防止換熱器內水流速過大,超過允許壓降。在限流器(亦稱自力式溫控閥、流量調節閥),平衡閥(調節閥),溫控閥前安裝壓差調節器,一般有三個作用:(1)保證工作壓差不超過最大允許壓差;(2)保證通過的流量限制在最大流量范圍以內;(3)保證不產生噪音和氣蝕現象。

      了解了壓差調節器的上述作用后,就應該適當、有效地設計安裝壓差調節器,以防濫設亂裝。

      對于熱力站(含熱入口)中的換熱器,應在換熱器允許壓降的前提下,盡量由換熱器自身克服管網的多余壓頭;只在換熱器無法消耗額外壓頭時,才設置壓差調節器。目前,我國在換熱器設計中,普遍存在換熱器設計壓降偏小的傾向,通常為0.07Mpa。由于允許壓降受到限制,使換熱器(主要指板式換熱器)流速只能達到0.2~0.3m/s,導致傳熱系數過小,只有2000~3000W/m2,造成換熱器傳熱面積普遍選擇過大。形成了一平方米傳熱面積傳熱面積只帶500平方米供熱面積的錯誤概念,無謂增加了投資。而真正發揮板式換熱器強化傳熱的優勢,應該一平方米的傳熱面積帶到800平方米供熱面積才對。此時,通過換熱器的流速應在0.5~0.6m/s之間,傳熱系數5000~6000W/m2,相應壓降在0.1~0.12Mpa的范圍之內。根據這些數據分析,換熱器允許壓降從目前的0.07Mpa,提高到0.1~0.12Mpa,不但可以提高換熱器的性能價格比,而且可以少裝或不裝壓差調節器,具有明顯的經濟意義。

      但是在提高換熱器允許壓降的工作中,目前存在二方面的認識問題:一是怕增大系統阻力,提高循環水泵揚程,多耗電能;二是一、二次管網流速難以同時滿足要求。對于第一個問題,純粹屬于認識上的誤區:我們所說的提高換熱器壓降,是為了克服管網提供的多余壓頭,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供熱系統的中、前端。因此,不會增大循環水泵的揚程。對于第二問題,可以采用不等截面的板式換熱器,目前能夠做到一、二次管網流量比為1:4的范圍。因此,技術上是完全可行的。

      對于溫控閥,一般有兩種調節功能;第一種是室溫調節功能。根據對室溫的不同要求,用戶可以自行設定,這種操作通常都很方便。第二種調節稱不預置調節,主要目的是限定溫控閥的最大流量,保證不產生噪音。具體操作是根據房間熱負荷,和壓降為0.1Mpa時的最大流量,設定溫控閥的流量系統Kv(m3/h·m0.5)。從溫控閥的預置調節可以發現,這種溫控閥本身實際上就是一個限流器或自力式平衡閥。

      在正常情況下,溫控閥兩端的工作壓降應為0.01~0.03Mpa,此時通過溫控閥的實際流量遠比溫控閥的預置值Kv(壓降為0.1Mpa時的最大流量)小。多數溫控閥,由于防止噪音的限制,其工作壓降最大不許超過0.06~0.1Mpa,因此0.1Mpa是溫控閥工作壓降的最大極限。

      對于一個8層帶有跨越管安裝有二通溫控閥的管徑為DN20的立管,其總流量系統Kv為3.95(m3/hm0.5)。當只有一個房間供暖,其它7個房間的溫控閥全部關死,此時該立管的流量系數Kv為1.41(m3/h·m0.5)。當供暖房間溫控閥未調時,該房間室溫必然過熱;當該溫控閥關小,直至室溫合格時,溫控閥才停止調節,這時該立管的流量系數將≥0.5(m3/hm0.5),即通過該立管的流量接近設計流量的1/8。如果給定該供熱系統的總資用壓頭為0.1Mpa,則該立管調節前后的總壓降從0.09Mpa增大到0.096Mpa。對于同一個系統,只把二通溫控閥,換為三通溫控閥,立管總流量系數Kv為0.6(m3/hm0.5),但在同上的調節過程中Kv值幾乎不變,亦即立管壓降也波動很小。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對于室內供熱系統,除對溫控閥進行預置設定外,每一立管無需另裝壓差調節器。因為對于一個有8組散熱器的單管系統(如水平布置,一戶超過8組散熱器的不多),在極限調節下,立管壓降波動都不超過0.01Mpa,完全在溫控閥允許范圍內。

      2.采用新的室內系統水力計算方法。從設計階段即消除了各立管之間的壓降不平衡。這樣可以避免溫控閥的大幅度的調節,進而減少立管壓降的波動。

      3.在每個建筑物的熱入口,優先安裝限流器或自力式平衡閥,使每個建筑物的熱入口的資用壓頭限制在設定范圍之內,心量減少壓差調節器的裝設。

      4.二次管網采用最佳調節方法即質量并調方法。系統循環流量采用循環水泵的調頻調速控制。根據熱負荷的變動,調節系統總流量,可以使溫控閥都工作在微調的狀態下。四、新的室內系統水力計算方法

      為了減少溫控閥的大幅度調節,進而避免在各立管上安裝壓差調節器,室內供熱系統水力計算應采用不等溫降法。但傳統的不等溫降法存在二個致命的缺點:一是在多環路中,要進行繁雜的流量壓降和溫降的修正;二是在允許的立管溫降下,難以實現最佳立管管徑的尋優。由于這些缺點較難克服,導致這種水力計算方法長期不能在設計中廣泛推廣使用。

      本文所提出的新的水力計算方法,正是基于不等溫降法的基本原理,應用圖論網絡理論和新興的遺傳算法,十分理想地解決了上述二個難題。

      1.管網流量壓降的平衡

      按照圖論、圖絡理論,可建立如下的矩陣方程:

      Bf(S|G|G-DH)=0

      式中Bf--管網基本回路矩陣;

      S--管網陰力系數矩陣;

      DH--系統資用壓頭向量;

      |G|--管網支路流量矩陣;

      G--管網支路流量向量。

      式中,Bf、S皆為系統結構(含管徑、管長、管網走向)的函數,DH為管網流量的函數,當Bf、S已知時,解(8)矩陣方程,即可求得管網流量與相應的壓力降。

      在室內供熱系統系統的水力計算中,根據熱負荷和系統布置,先按等溫降法,計算系統各支路的流量、壓降。由于矩陣方程的數值求解,是對整個管網一次性完成的,因此,管網各支路和流量、壓力降將自動達到平衡,無需進行各環路的流量、壓降修正。

      2、最佳立管管徑的尋優

      上述矩陣方程的一次性求解,通常并不能完成水力計算的任務,因為所選擇的各立管管徑還必須符合規定的溫降要求:

      Δtmin≤Δti≤Δtmax(9)

      此約束條件指出,當各立管溫降Δti滿足允許最大、最小溫降時,水力計算的任務才算完成。

      上述約束條件的滿足,傳統作法是靠試湊法進行。實踐證明,這種方法實際上是"碰運氣",短時間內很難得到理想方案。

      本文采用的遺傳算法,十分成功地實現了立管管徑尋優的問題。遺傳算法是近年來國內外廣泛興起的一種并行尋優算法。它的基本原理是模擬生物遺傳的優勝劣汰法則。在迭代尋優過程中,仿真生物繁殖通過雜交、變異方式,使子代優于父代,逐漸接近全局最優。

      遺傳算法是通過二進制編碼來表示待選方案的。如一個供熱系統,有20個立管,則用一個40位二進制數來表示,每二位代表一個立管,如00可表示該立管徑為DN15,01表示管徑DN20,10對應DN25,11即為DN32等。而且每次迭代,可同時選擇多個待選方案,這種并行尋優算法,不但速度快,而且容易找到全局最優方案。

      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機自動給出最佳立管管徑配置,十分方便。

      本課題在應用遺傳算法時,為提高收斂性,還要用了其它運算技巧。詳細論述可參閱論文"遺傳算法在室內供熱系統水力計算中的應用"。

      3.程序簡介

      該程序流程圖如下:

      4.工程實例

      北京地區某一建筑物,樓層為5層,供熱系統共有20根立管,供回水設計溫度為95/70℃。各立管熱負荷見表4,立管管徑計算結果見表5。表中NB為立管編號,QL為立管熱負荷,DT為立管溫降(℃),IBD為立管管徑負荷,S為立管阻力系數(h2/m5),G為立管流量(kg/h)。

      該工程實例中,Δtmin=10℃,Δtmax=35℃,經過17次迭代,即得表5結果,其中只有立管編號29,其溫降為37.3℃,略大于允許值,其它立管均符合約束條件,說明計算結果還是比較理想的。

      對于雙管系統,該水力計算方法同樣適用。表4立管熱負荷NB24252627282930QL(W)1722912425.614053.6157692245.21292615915NB31321233343536QL(W)118971189011890.412456.816163.214205.620594NB3738394041231QL(W)114541054412068.611850.511849.511890.4表5計算結果NB24252627282930DT30.9726.1629.7828.0513.4837.2725.79IBD25252525152025S0.930.930.930.9311.882.960.93G556.4475.07471.88562.09166.6346.85617.17NB31321233343536DT33.313130.7423.6329.3425.3134.6IBD20202025252525S3.413.413.410.930.930.930.93G357.12383.57386.79527.23550.92561.27578.48NB3738394041231DT31.9528.6134.8632.1129.6329.38IBD202020202020S2.952.963.413.413.413.41G358.55368.49346.16369.08399.91404.73五、系統循環水泵的變流量調節

      無論單管系統還是雙管系統,最佳調節方式都是質量并調,即隨著室外氣溫的變化,不但要調節供水溫度,而且要調節系統流量,這樣才能真正消除系統的水平失調和垂直失調。當散熱器前安裝有溫控閥時,系統在整個供暖期中,實際上是按變流量的方式運行。此時如果二次網的循環水泵仍按定流量(即質調節)運行,那么,必然會引起:(1)溫控閥大幅度的調節和系統壓降的波動;(2)循環水泵提供的電能,相當部分無謂地消耗在溫控閥的節流上,浪費能源。因此,為與溫控閥配套,合理的運行方式應該是二次網循環水泵,也進行變流量調節。

      1.循環水泵的設置形式

      對于二次網系統,在運行期間,換熱器對循環流量大小無嚴格限制。因此,二次網系統采用一級泵系統即換熱站循環泵與熱用戶循環泵合二為一的方式為宜。

      對于熱源為鍋爐房的一次網系統,鍋爐循環流量一般不應小于額定流量的70%,這是因為:(1)流量過小,會引起鍋爐浸熱管水量分配不均,出現熱偏差,導致鍋爐爆管等事故;(2)流量過小,會導致回水溫度過低,造成鍋爐尾部腐蝕。為克服這一矛盾,一次網循環水泵常采用雙級泵系統,即一級泵為鍋爐循環泵,二級泵為熱網循環泵。具體形式,如圖3所示:

      圖3雙級泵系統

      2.節電分析

      對于圖3中A型雙級泵系統,一般熱源循環泵0,采用定流量運行,而熱網循環泵1采用變流量運行。這種雙級泵變流量系統與傳統的一級泵流量系統相比較,節電效果明顯,其計算公式如下:

      (10)

      式中--A型雙級泵變流量系統與一級泵定流量系統耗電比值;

      E'''',E--分別為一級泵和二級泵的全年運行耗電量;

      H''''o--熱源循環泵的額定揚程;

      H''''1--熱網循環泵的額定揚程;

      Hall--供熱系統全年運行小時數;

      ho--室外溫度低于設計外溫的延續小時數;

      --熱網設計流量與實際運行流量的比值。

      對于圖3中的B型雙級泵系統,循環泵2和循環泵3額定揚程分別為:

      H2=ΔP0(11)

      H3=ΔP0+ΔP1(12)

      式中ΔP0--鍋爐房的額定壓降;

      ΔP1--熱網的額定壓降;

      H2,H3--分別為循環泵2,循環泵3的額定揚程。

      B型雙級泵系統在運行中,循環泵2、循環泵3都可進行變流量調節。設Go為通過鍋爐的循環流量,一般在運行期間保持定流量不變。則循環泵2、循環泵3的循環流量G2、G3按如下關系運行:

      G2max=Go-G1min(13)

      G2min=Go-G1max=0(14)

      顯而易見,無論A型和B型雙及泵系統,鍋爐循環泵的額定揚程皆取鍋爐房的設計壓降為宜。而B型雙級泵的熱網循環泵的額定揚程則是鍋爐房和熱網設計壓降的總和,大于A型雙級泵系統的熱網循環泵額定揚程(后者額定揚程為熱網設計壓降)。無論哪一種循環泵,額定流量都是設計流量。因此,從初投資考慮,B型雙級泵系統要大于A型雙級泵系統。但B型雙級泵系統在運行中的節電效果好于A型雙級泵系統,通過計算,

      在北京地區:

      (15)

      在哈爾濱地區:

      (16)

      實際工程選用哪一種方案,需通過經濟比較確定。

      但經過粗略計算,對于二次管網,在循環水泵采用變流量調節時,當平均運行流量是設計流量的80%時,節電約49%;平均運行流量是設計流量的70%時,節電66%。對于一次管網,選用A型雙級泵系統,在熱網泵平均流量是設計流量的70%時,節電44%;平均流量是設計流量的50%時,節電57%。

      3.循環泵的調節方法

      對于大功率的循環泵,由于投資原因,宜采用液力偶合方式調速。在功率小于150KW以下的循環泵,皆可采用變頻調速。變頻調速比起其它調速方法,最大的優點是調速過程轉差率小,轉達差損耗小,能使電機實現高效調速。在變頻的同時,電源電壓可以根據負載大小作優化調節。在調頻過程,能使功率因素保持在80%以上。此外,還可以在額定電流下起動電機,從而降低配用變壓器的容量。變頻器體積小巧,運行平穩,可靠性高。變頻調速應用于循環水泵的變流量調節,已逐漸被人們所認識。

      對于多臺泵并聯的循環水泵,可以采用每臺泵皆由變頻調速控制,也可采用其中的一臺循環泵實行變頻調速速,其它各臺循環泵都為定流量運行。采用后一種調速控制方案時,變頻調速泵,起著峰荷的調節作用。當熱負荷較小時,只有變頻調速泵運行。隨著熱負荷的增大,變頻控制柜可自動起動第二臺、第三臺……并聯循環泵的滿負荷運行;當熱負荷減少時,定流量循環泵依次可自動停運。在電機功率為75KW以下時,定流量循環泵的啟動可由變頻控制柜直接啟動;當電機功率超過75KW以上時,采用降壓啟動。

      采用單泵變頻調速方案,可大大降低初投資,由于節電效果明顯,投資一年左右即可回收。參考文獻:

      1.石兆玉,《供熱系統運行調節與控制》,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1。

      2.石兆玉,《流體網絡分析與綜合》,校內教材,1993,8。

      收費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雹跓o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這種實體規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章和非規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雹凼跈嘈姓C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的程序,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痹诹⒎ㄉ蠟楣妳⑴c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④2.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定為依據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方面,至少還存在這么兩個問題,一是對執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也有利于防止執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一、法定的收費收據;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而且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現有的監督體制下,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混淆,導致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規章和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收的可能性。至于規章是否享有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章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設一定數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⑤筆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巴▌t”中規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督實施的辦法經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濟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收費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這種實體規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章和非規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雹凼跈嘈姓C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的程序,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在立法上為公眾參與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④2.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定為依據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方面,至少還存在這么兩個問題,一是對執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也有利于防止執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一、法定的收費收據;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而且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F有的監督體制下,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混淆,導致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規章和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收的可能性。至于規章是否享有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章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設一定數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⑤筆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巴▌t”中規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督實施的辦法經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濟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收費論文范文第4篇

      一、對物業服務收費矛盾糾紛的成因思考

      《物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隨著業主法規意識和權利意識的增強,以及對物業服務需求和關注程度的提高,物業管理行業(以下簡稱行業)中的一些矛盾暴露出來。在行業物業服務收費(以下簡稱收費)過程中,矛盾糾紛數量較多,且上升趨勢明顯,就是其體現。造成收費矛盾的原因很多,如規劃建設環節的遺留問題、水電氣費代收代繳問題、社會治安問題、業主大會的成立與運作問題、業主間的相鄰糾紛問題等等。我們認為,收費矛盾糾紛多的內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消費市場不成熟是收費矛盾糾紛多的主要原因。

      目前,越來越多的業主渴望享受更高質量的物業服務,但是,物權意識的不健全和消費心理的不健康,使業主對物業服務普遍缺乏理性的認識,造成了多方面的問題。

      首先,物業服務的商品性質、功用和價值認識不到位。物業服務作為一種商品,其價值主要表現為改善和優化物業的環境、保障物業區域的良好秩序、降低物業的折舊率。對此目前很多業主尚未認識:一方面希望通過物業服務改善環境、秩序,同時又不主動關心維護這些環境、秩序;一方面希望物業服務降低物業的折舊率,同時又不愛惜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業主的自身行為與主觀意愿相脫離,物業服務的價值便不易得到充分體現。反映在收費環節上,認識不到購買物業服務是一種客觀需要和長期需求,是實現所購物業價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徑。因此,花錢購買這種消費的主觀意愿不強烈,消費心理不成熟,交費往往是被動的,且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左右。例如有些業主拒交、拖欠服務費,沒有原因,就是覺得物業管理沒有用,花錢養了一批閑人;有些業主期望通過拒交服務費迫使開發商解決遺留問題,等等。業主拒交、拖欠服務費,取得眼前利益的同時,產生物業環境水平下降、物業折損加速等損失,也導致企業入不敷出而降低服務質量??梢哉f,由于對物業服務商品性質認識上的偏差,是造成收費矛盾的主要原因。

      其次,物權意識不健全,物業價值形成不了解。業主購買物業后取得了對房屋專有部位的所有權和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責任,全體業主應當是“共同購買、共同消費、共同受益”。但是,由于物權意識的不健全導致責任意識缺乏,不能從履行業主義務的角度去對待這種消費,造成業主與企業在收費問題上關系緊張,并引發一些特殊的矛盾。例如爭議較大的“未入住業主是否應當交納全額的物業服務費”,多數業主主張在入住前沒直接享受物業服務,應當少交或不交服務費。這種觀點實際上就是物權意識缺位,義務觀念缺乏的反映。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狀況,是物業價值構成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其價值估計約占專有部位價值的25%左右,它是實現物業使用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此因素與物業同時形成,但卻是變化的,要保持和優化原有狀態需要不斷投入,且與投入成正相關。這是許多業主沒有理解、認識或者重視的。從與可比商品汽車的維修養護來看,其長期總費用占購買時的20%左右,作為個人財產的汽車,其維修養護支出,消費者會無可爭議的自愿付出,而體現在共有財產的物業服務上,其消費意識就相去甚遠,反映出消費心理的不健康。

      第三,物業管理知識和政策法規認識缺位。一是對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不了解;二是對企業責任范圍不清楚;三是合同意識淡??;四是追求背離市場經濟法則的低標準收費高標準服務。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往往在交費的過程中反映出來。例如:發生業主家中被盜、自行車被盜、企業不允許業主封閉陽臺、提供自用部位維修的收費、房屋建設遺留問題長期無法解決、樓上建筑滲水、管道堵塞滲漏等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由于對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責任等方面缺乏了解,對物業管理及其相關的知識不了解,業主往往將責任歸到企業。物業管理不能包治百病,物業服務合同盡管是業委會與企業簽訂的,但卻是全體業主的共同意愿,每個業主都應當履行,按照合同解決糾紛,不能片面的在收費問題上發生沖突。

      第四,低價惡性競爭造成了收費矛盾。由于消費市場不成熟,大部分業主缺乏對物業管理的必要了解,片面追求低標準收費高標準服務,一些服務水平差、管理不規范的企業,迎合這種心理需求以次充好,通過價格競爭取得市場份額。但由于服務費標準過低,基本的服務都無法達到,致使這樣的物業內矛盾糾紛多發。

      (二)市場標準化指標體系不健全是收費矛盾糾紛多的重要原因。

      收費矛盾糾紛多,也反映了市場仍不夠規范,缺乏衡量、判斷物業服務商品品質和功能的標準。定價機制不完善、服務標準不明晰、效能標準缺乏是當前物業管理市場標準化指標體系不健全的三個方面。

      1、定價機制不完善。長期以來,收費推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價格的確定多數采用企業報批,政府審核的模式。這種模式有兩個弊端:一是業主作為物業服務的購買方,沒有充分地參與定價過程,其應有權利不能充分行使,這種模式下的權益保障體系比較脆弱,容易受到破壞;二是價格確定過程不透明。另外,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不是由購房者來選提供服務的企業,業主易對價格產生不信任感。價格合理性受到懷疑,雙方在收費環節容易對立。目前政府定價已取消,價格從審批變為備案,但多數業主并不了解審批與備案的區別,這一問題依然存在。

      2、服務標準不明晰。行業缺乏統一規范的服務標準一直是行業存在的問題。物業服務合同在服務標準方面往往沒有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沒有銜接起來,提供哪些服務便容易成為泛泛而談,起不到規范雙方行為,明辯爭議的效果,一旦產生爭議,就很難協調。在合同形成過程中,業主的地位比較被動,意思表達不自由容易受到侵害,產生的問題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引發了業主與企業的對立。目前的狀況是企業對在合同中能明確的內容、標準也盡量規避??陀^地說,提供服務是企業的義務,這些內容約定不明,短期內確實對企業比較有利,但從長期看,企業的服務水平沒有提高,業主的不滿情緒上升了,造成矛盾糾紛增多,最終對行業發展是不利的。

      3、效能標準缺失。物業服務效能標準的缺乏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其價格是多少,內容有哪些,基本上都有一個大致的框架,但是這些服務有什么效能,對物業環境的改善有多大效果,對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多少增益,基本上不會涉及。我們認為,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這些內容應當明確,它是業主與企業合作的基礎,對于推動消費意識的增長,拉動行業向縱深發展,促進業主與企業的溝通融合將起到重要作用。怎樣判斷一個企業服務的好壞,主要還不是其提供了哪些服務,達到了何種等級的服務標準,而是其服務的效能如何。例如物業的安全度提高了多少,達到了何種清潔程度,共用設施設備的損耗減少了多少,效能是衡量服務好壞的核心標準。

      (三)市場運作機制不健全、服務不規范,是收費矛盾糾紛多的又一重要原因。

      1、信息不對稱,規范無保障。物業管理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是相對于企業而言,業主一般不掌握物業管理的專業知識,對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成本不了解;二是由于房地產開發的特殊性,不同的物業之間區別很大,一些特殊因素對企業成本和收益的影響很大,業主也不了解;三是業主對企業在服務過程中對物業的占有產生的其他收益不了解,也缺乏監督。企業在服務中,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降低了部分成本,也取得了部分收益。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就是企業的服務不規范。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因為與業主的信息不對稱而取得了一些“額外收益”,對一些服務環節進行了減省。企業的這種行為一旦披露,就會引發激烈沖突,矛盾就會通過收費的對立體現出來。這種情況已屢見不鮮。在業主不能獲得物業管理足夠信息的情況下,企業服務的不規范是不可避免的,必須大力推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健全物業承接驗收等制度,使業主對所在物業的情況和企業提供服務的情況有更多的了解,來促進這種矛盾的減少。

      2、建管不分,服務不規范。從成都物業項目分布的情況來看,目前相當多的項目是由其開發商組建的企業管理,其中少數利用開發商支持在人員、資本、技術等方面有較大積累的企業開拓了部分市場,還有少數獨立的企業也獲取了部分市場??傮w上看,建管不分的現象仍比較嚴重,后果是業主解聘企業的成本高、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競爭不充分企業就沒有生存壓力。服務行為長期得不到規范,一些企業憂患意識差,服務在低水平徘徊,有的問題還比較嚴重,這些水平低、服務差的企業,是收費矛盾糾紛的一大源頭,產生的矛盾也往往最難解決。

      (四)收費機制的特殊性也引發了收費矛盾糾紛。

      1、合同及其收費機制扭曲了債權關系。物業服務消費同其他消費相比,很大的不同就是提供服務的企業是單一的主體,享受服務的是分散的業主主體。單獨的業主不交費、少交費不會中斷物業服務,“搭車消費”現象就十分嚴重。一方面,一些業主因種種原因拒絕交費;另一方面,企業為解決“收費難”問題,采取“不交費就不發鑰匙”、斷水斷電等不當做法,產生了很多矛盾?!笆召M難”的問題有機制上的原因。當前的收費模式存在不足,從債權關系來看,企業和全體業主是合同的雙方,物業服務是向全體業主提供的,全體業主也應當共同向企業履行交費義務,也就是說,物業服務費是全體業主的共同債務。當前的收費辦法并沒有體現出這一基本特征,企業因為“收費難”問題必然遭受部分損失,這部分損失本是企業的應得權益,卻被現行收費制度的合法化剝奪了,企業通過催繳、訴訟的方式追償這部分權益,是需要額外成本的。

      2、收費機制使交易成本增加風險加大?,F有的收費機制來,是按“每戶每平方米每月”方式計收的,單從交易成本上來講,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每戶收取的方式將業主應支付的成本計入企業頭上,造成了企業收費難成本增加;其次,每平方米計費的方式相對于企業為整個物業提供服務的方式是不對稱的;第三,以月為時間計量單位與物業服務的長期性是不對應的。例如不少企業向業主要求預交半年甚至一年的服務費也引發了一些矛盾,也不能說企業的訴求完全不合理。如在房屋租賃活動中,要求按月交租金的人就很難租到房子。另外,由于服務費的交費周期與水電氣費交費周期相同,出現了一些企業拒絕代繳不交服務費業主的水電氣費的矛盾,也反映了當前收費模式存在的不完善。總體而言,當前的收費模式交易成本過高,仍有改善的空間。

      二、物業服務收費矛盾解決的基本思路與對策

      (一)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化與政府職能定位。

      房地產開發的快速發展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但產業結構的優化問題,法律法規健全的問題,市場調節機制尚未完善的問題,制約了行業的發展,迫切需要規范化和市場化。《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反映了這個趨勢,明確了市場化的發展方向,也對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調控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業的發展面臨嚴峻的形式,從結構上分析,行業發展快,主要是兩個的因素推動。一是政策上的倡導、支持與傾斜,使專業化物業管理得到普及;二是每年大量的新建物業拉動了需求的增長。但量的增長沒有帶來質的變化,結構上的問題仍然存在,無序經營、無序競爭的情況沒有明顯改觀,矛盾糾紛依然眾多。企業的發展是通過不斷開發新樓盤獲得的,而不是通過滿足原有客戶新的需求獲得,縱深的發展少,目前還沒有形成良性循環。

      市場經濟是不同利益取向的經濟主體在產權界定明確的條件下進行公平自由交易的經濟系統。理順物業管理市場中的各種關系,推動行業走向市場化,需要明確業主、企業等各方的法律地位和關系、進一步培育消費市場、建立健全各種制度和指標體系、完善監督機制。一些工作有待于國家立法的推動,而培育消費市場需要全行業持之以恒的努力,其效果也只能是漸進式的。對于地方行政部門而言,建立完善的價格與服務標準指導體系,制定收費過程中的游戲規則,推動收費向“分等定級、質價相符”的方向發展,是比較迫切的任務,也是解決當前矛盾糾紛比較有效的辦法。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加深對物業服務效能、價值的研究,充分展示物業服務這種產品的價值。效能指標體系是宣傳、推廣物業服務這種產品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通過促進行業縱深發展,并在發展中規范行業,促進行業發展與規范間的良性互動,逐步解決處理好當前行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制定并大力推廣實施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指導標準。

      消費市場不成熟,市場運作機制不健全,是當前物業管理市場面臨的重要問題,也是造成行業矛盾糾紛多的重要原因。堅持市場化的發展方向,積極穩妥地引導收費最終通過市場機制完成,是解決收費矛盾的根本出路。盡管目前物業服務收費離市場化仍有相當的距離,如開發建設單位為了達到售房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提供高標準服務、部分企業以低價競爭的方式擴大市場份額、業主在選擇物業服務時不理性等問題普遍存在,但是,逐步培育消費市場,通過建立健全市場運作機制,最終還是能夠解決的。例如,成都市目前大力推行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對于加強業主共有產權意識就產生了積極影響。另外,目前正在制定的招投標管理細則,將通過規范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推動消費市場的理性化。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減少收費糾紛方面,也將發揮作用。僅就收費環節本身存在的問題而言,制定出臺服務收費標準,將為倡導理性消費,減少相關糾紛打下一個好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行業的服務指標體系等相關制度,解決收費環節中存在的深層矛盾。

      (三)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的目的及其功能。

      制定和推廣實施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價格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就是要充分發揮其在行業中的宣傳功能、指導功能、規范功能和監督功能。

      在宣傳方面,“標準”的推廣,將使更多業主對物業管理及其作用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業主通過學習和應用“標準”,提高消費認識,提高對物業管理的認同度,有效減少業主與企業間的磨擦。

      在指導消費方面,建設單位或業主在與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通過應用“標準”,對企業提供服務的內容、質量和標準進行明確的約定,并根據約定確定收費價格,增加收費的透明度,使合同真正起到聯系業主與企業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減少因合同約定不明產生的糾紛。

      在規范服務方面,物業服務合同依據“標準”對服務內容、質量和標準進行明確約定,企業履行義務更明確具體,將促進其服務的規范化,減少“質低價高”或“質高價低”等不合理的現象;企業通過學習“標準”,也能提高自身的服務意識和水平。

      在市場監督方面,“標準”的制定為物業管理市場提供了游戲規則,業主、新聞媒體以及相關部門在監督企業的經營服務方面有了依據,利于提高其監督能力和監督質量,對于促進企業依法依約經營將起到推動作用。除以上功能外,“標準”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有著強烈的指導意義,同時還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也有明顯的參照意義。

      (四)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要實現上述功能,制定的標準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價格標準合理,公開透明,符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合理性是“標準”的內核,公開透明是“標準”的表現形式。推行政府指導價是政府部門的職能所在,充分發揮好這一職能,關鍵是在制定價格標準時,充分考慮影響企業服務成本的各項因素,要符合當前物業管理市場的供求關系,反映出物業服務本身所應有的價值。在制定價格標準時,要力爭涵蓋影響物業服務價格的各項基本要素,闡明各項要素之間的聯系。隨著行業市場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制定服務標準及指導價格標準的內容、方式及制定部門可能會發生變化,但“標準”本身應當符合物業服務的價值,保護業主和企業雙方權益的原則應當是不變的。

      (五)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矛盾的解決與收費政策的特點。

      成都市經過近一年時間,對1000多個物業項目的環境設施設備、服務費用收支、服務人員配置等情況進行統計調研和測算分析,制定了《成都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以下簡稱指導價標準)、《成都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服務等級標準)、《成都市住宅物業環境設施設備項目等級指導標準》(以下簡稱項目等級標準)等一系列收費政策文件。這套政策初步反映了當前成都物業服務分類成本的構成情況,即“服務等級標準”和“項目等級標準”及與其相對應的基準價、浮動價,明確了不同“服務等級標準”服務的內容和標準、不同項目等級物業環境設施設備標準,闡明了物業類型規模同服務成本、人員配置之間的相互關系,具有較強的適用性和指導意義。

      物業服務成本除與企業本身的規模、結構、管理水平等自身因素相關外,主要受以下五個因素影響:一是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二是物業的環境設施設備配置情況;三是物業類型與規模;四是服務人員的配置情況;五是當地相關的市場價格水平。這套政策中,這些因素在確定物業服務成本時都有所體現。

      1、關于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標準?!胺盏燃墭藴省睂⑽飿I服務等級分為四級,從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六個方面明確了各等級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標準??紤]到地處西部地區的成都老城區舊有房屋存量較大和郊區(市)縣的實際情況,部分物業服務消費水平還不高,設立的第四等級服務標準是按三級服務項目確定,但服務內容、標準是參照并部分達到三級的內容和標準明確的,具體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服務等級標準”這種服務“軟件”的明確和對應的不同物業類型的服務成本測算,明確了與其相對應的指導價標準,即服務等級標準和對應的基準價、浮動價。保證了企業能夠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為不同需求層次的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也對業主選擇何種等級的服務、什么樣的成本有一個指導依據,符合成都市目前的發展狀況和今后市場化的發展方向。

      2、關于環境設施設備項目等級指導標準。物業服務成本的高低與物業類型和環境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有著直接關系。“項目等級標準”將住宅物業劃分為多層和高層兩類物業,分別制定了四個和三個等級指導標準。與之相對應,在指導價標準中,設立了“環境設施設備項目等級基準價”,明確了環境和設施設備配置情況對物業服務成本的影響的量化指標,使指導價格的構成進一步合理、明確、公開,更加便于業主在選擇物業服務時將物業項目的客觀情況與主觀需求結合起來。

      3、充分考慮物業規模和項目差異因素。規模因素對物業服務成本有較大影響。如同樣是多層住宅,提供相同等級標準的服務,但物業規模差異較大,成本會有較為明顯的變化,一定范圍內,成本單價隨著物業規模的擴大而降低?!爸笇r標準”明確了各等級指導價格適用的項目規模范圍,以及隨項目面積變化成本發生變化的服務基準價微調的計算辦法,明確了不同物業項目“硬件”的差異進行協商約定價格的原則,并提供了與之相對應的指導價格浮動范圍。這種辦法給業主和企業約定物業服務費價格提供了一個伸縮空間,適用性較好。

      4、明確勞動定額,考慮人員配置因素。服務人員的配置數及工資水平對物業服務成本影響很大。據成都市的統計,人員工資及保險福利一般占物業服務成本的60%左右(多層)或45%左右(高層)。人員配置數是確定服務標準的重要環節,因此,“指導價標準”提出了各等級服務人員人均管理面積的標準,明確了服務人員的勞動定額,以及對應物業規模人員總數計算辦法,供業主與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參考。物業項目中的其它因素,例如物業出入口通道數對于人員配置數有一定影響,但從調查的情況看,絕大多數物業的情況是一致的,少數例外的企業也通過合理的方式關閉了可以關閉的通道。

      5、綜合考慮相關的市場價格水平因素。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勞動力、日常消耗品、能耗等費用成本,受當地的市場價格水平因素影響很大。因此,在制定“指導價標準”的過程中,對本地人均工資水平、有關商品價格水平等進行了綜合測算,以體現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六)在推動行業發展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收費政策。

      收費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費用訴訟成本國家承擔訴訟成本追償對等原則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出臺,我國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訴訟得以確立?!睹袷略V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這是行政訴訟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淵源。與之相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0條、第178條、第190條、第200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隨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兩次頒布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①,使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行政訴訟收費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行政訴訟通行的說法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②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顯然行政訴訟的時間區域為: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時止。行政訴訟收費即當事人在該時間區段應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根據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一章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分為三類:1、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2、行政訴訟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3、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顯然前述行政訴訟收費只包含《人民法院訴訟收收費辦法》中的第一類,而不包括后兩類收費。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執行是指行政訴訟終結后,依國家強制力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它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是依國家強制力將沒有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但已發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梢娦姓V訟、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三個不同的,有著質的區別,又相聯系的概念。三個概念,涇渭分明,不容混淆?!度嗣穹ㄔ涸V訟收費辦法》第一章將上述三種收費統一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討論的范圍,姑且不議。筆者所要討論的是設立上述三種收費制度的合理性與其改革方向的問題。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準,將上述三類收費統稱為行政訴訟收費(廣義),而將第一類收費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狹義)。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行政訴訟收費均指上述三種收費,即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收費。

      在討論行政訴訟收費時,我們不能考究設立訴訟收費的必要性。概觀設立行政訴訟收費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幾種: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⒈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⒉有利于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濫用訴權。⒊有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⒋有利于體現當事人在在訴訟中法律地位的平等。⒌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和經濟利益。但筆者認為上述理由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也嚴重不符合客觀實際。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收費的標準,沒有考慮行政訴訟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訴訟的收費模式,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按件征收,財產案件按財產的價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數額越大,費用越高。從理論上講,司法實踐中將行政訴訟分為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為所有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均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客件,可分為:財產類客與非財產類客體。因此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須改革。

      二、對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質疑

      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試行)》和依該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從《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不僅是量的不同,在質上也有明顯區別,故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幾點值得商榷。

      (一)對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設立原因的質疑。

      1、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并不一定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

      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解決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這畢竟是一部份當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數人花費的訴訟費用由國家包下來,增加了財政支出,從而間接加重了人民群眾負擔,顯然不合理。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則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

      但一個不可忽視的客觀事實是──當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為行政主體或作出具體行政作為的行政主體敗訴或部分敗訴時,并不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在我國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屬非營利性機構,其經費都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其財產所有權歸屬國家。此時無論是當事人勝訴還是敗訴,還是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其所承擔的訴訟費用也必然由國家財政支付。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從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損失的訴訟成本似乎得到了彌補,但實際上由于人民法院與行政主體的經費都來自于國家財政撥付,故行政訴訟成本的最終承擔者仍為國家。行政主體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在國家財政內部,只不過由一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上面。同時,這筆訴訟成本也間接轉嫁到廣大人民群眾身上。

      2、以防止濫用訴權,作為實行行政訴訟收費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一些學者認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利于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其濫用訴權?!睹袷略V訟法(試行)》與《行政訴訟法》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可以對濫用訴訟權的行政相對人在經濟上課以一定的約束,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訴訟費用還可以促使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權,從而預防糾紛,減少纏訴,防止訴累。但筆者認為,以此作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第一,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也是我國實行行政訴訟制度,制定《行政訴訟法》的憲法依據之一??梢姽裉崞鹦姓V訟是其實現基本權利的一種形式。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權利。第二,濫用訴權的標準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斷何為濫用訴權時主觀意向大,具有很強的伸縮性。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懈可擊,行政相對人也不會無事生非,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濫用訴權的話,恐有失《行政訴訟法》立法本意。事實上,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法收費制度與濫用訴權是兩碼事。對某些有錢人來講,行政訴訟是否收費,其仍都可以濫用訴權。第三,提起行政訴訟本來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體現。以收取訴訟費用作為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很可能導致某些人因無法交納或暫時無法交納行政訴訟費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院的保護,從而對作出侵犯其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敢怒不敢言”,有冤無處申的尷尬局面。那種認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應當向“為民”觀念轉變。

      3、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與體現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沒有必然的聯系。

      有人認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收取訴訟費用,反映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的實體地位是不同的。一方為擁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被行政主體管理的相對人,雙方屬于行政隸屬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樣雙方在實體法律關系中,是處于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實行平等的行政訴訟費用原則,顯得更為重要。這樣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護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性質。

      然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為標準,而以雙方在行政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否平等為標準。行政訴訟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國家訴訟成本的損失。那種認為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能改變當事人在訴前不對等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筆者認為有失偏頗。以此作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實在是牽強附會。

      4、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并不一定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訴訟費用能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一個重要理由是:通過對行政主體課以經濟上的約束,以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這實際上是混淆了一個概念,即行政主體財產所有權究竟歸國家還是歸該行政主體。如果說行政主體財產歸該行政主體所有的話,還有可能夠體現行政訴訟收費的懲罰性,促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如行政主體財產屬國家的話,則受到損失的仍舊是國家,即所謂“崽用爺錢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職權,依法行政。

      5、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利于維護國家的與經濟利益,是對國家原則的一個誤解。

      在世界上,一些國家也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進程的加快,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如我國不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則有損于國家與經濟利益。這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尊嚴,因而一些人認為在我國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不僅需要,而且必要。

      筆者認為國家是一個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表現為對國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對外國的一些做法,應當批判地接受。因為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是一個國家份內的事情,是一個國家對內最高權的表現。不能說一個沒有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國家就有損于國家。在涉外行政訴訟中我們可以根據對等原則來維護國家與經濟利益。

      (二)對現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標準的合理性質疑。

      退一步講,既便上述理由成立,但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值得商榷。

      1、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失效,其合法性值得懷疑。

      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是依據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而制定的。由于該法已經失效。故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也隨之失效,從而使《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根基得到了根本性動搖。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該《辦法》的合法性很得推敲。在《行政訴訟法》實施11年和《民事訴訟法》實施10年的今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仍濤聲依舊,不能不說是一種人為的遺憾。

      2、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所確的行政訴訟費用征收標準不合理。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將行政訴訟收費與民事訴訟收費合二為一,在費用征收上兩者可互相通用。行政訴訟收費和民事訴訟收費一樣將案件分為非財產案件與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按件征收;財產案件④,以其所涉金額與價款按比例征收。非財產案件的行政訴訟費用按件征收倒不難理解,但財產案件按比例征收則有點過份附會于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第一,所有行政訴訟案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財產問題。行政案件所涉財產的金額或價款只是具體行政行為所導致的后果,而不是行政訴訟案件所爭議問題的本身。因此不能將行政案件當財產案件看待;第二,行政主體有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難以估價或者是金額與價額巨大的,如大片森林、國土、水體、灘涂、珍稀文物等。這些案件如以金額或價款的比例來計算征收行政訴訟費用,其巨額費用無論是相對人還是行政主體都難以承受,特別是行政主體作為國家部門并不是經營性或營利性單位,其單位行政行為的財產也不歸其所有。該筆巨額費用的最終承擔者仍舊是國家財政,顯然這種行政訴訟收費不合理,仍只不過是巨額的行政訴訟費用在國家財政內部由一個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訴訟成本仍間接地轉歸廣大人民群眾承擔。因而我國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帶有很大的民事訴訟收費性質。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沒有體現,行政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公權利的自身特點。

      三、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初探。

      由于我國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已失效。訴訟收費行政、民事不分的辦法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筆者曾作如下探討。

      (一)建立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

      行政訴訟必竟不象民事訴訟那樣解決的是平等主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爭,它所要解決的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法律關系上的權利或義務如何落實的問題,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政主體。換言之即國家為行政權利、義務的終極享有者或承擔者。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起因是因為其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是其作為國家的主人參政的一種形式,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產生行政訴訟費用應當由國家承擔,實行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度。其次,作為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案件或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的客體所依據的法律源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屬公法領域,維護的是整個國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權利,公法的混亂將會造成整個法律體系的混亂的。故行政法的公法性質也決定行政訴訟收費不宜象民事訴訟那樣,實行訴訟成本按過錯原則由當事人承擔。(建立行政公訴制度是實行訴訟成本國家承擔的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可以與相對人行政自訴方式一同構成我的行政訴訟提起方式)。第三,人民法院作審判機關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其職責所在,即國家機關對國家機關監督,是國家機關內部的事務,訴訟成本理由國家財政支付。如由當事人承擔,則不盡合理。只有實行訴訟成本國家承擔才能扭轉這一不合理體制。

      (二)建立行政訴訟成本追償制度。

      行政訴訟成本追償是指在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或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成本損失,國家有權向有關責任人員要求予以賠償。它包括國家對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成本的追償。從當事人是否為行政主體為標準。行政訴訟成本追償可分為對非行政主體的訴訟成本追償,和對行政主體訴訟成本的追償。在對非行政主體行政訴訟成本追償中,訴訟成本由非行政主體承擔,在對行政主體的訴訟成本追償中,則將責任落實到有關直接責任人承擔。這樣才能夠真正減少國家財政開支,減輕廣大人民群眾的負擔。

      (三)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

      提起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權利不能濫用。為此在行政訴訟中有必要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在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上,可以參考以下因素:一是對濫用訴權的界定。界定時應當考慮到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否出于維權的正當需要。行政案件本身導致金額、價款的有無大小不能作為判定濫用訴權的標準。濫用權訴的具體表現形式應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不宜給予人民法院較大的主觀隨意性。二是對濫用訴權者給以一定的制裁。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巨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于涉外行政訴訟,實行對等原則。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發展進程和我國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各國做法不一。對此類行政訴訟,如機械地堅持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則可能有損我國與經濟利益。因而從平等的原則出發,在實行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的同時引入對等原則,這樣既維護了國家,又避免了國家經濟利益的損失。在實行對等原則中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訴訟成本的核定;二是該外國對中國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實行行政訴訟權利的限制程度。

      注:

      ①1982年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試行辦法;

      ②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下同。

      ③此處指的是一般情況,因為人民法院訴訟費的免除是有限的,且程序繁索;

      ④嚴格地講為行為后果涉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

      1、《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修訂版。

      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3、《行政訴訟法釋論》,黃杰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6月第一版。

      4、《行政訴訟法講座》,黃杰主編,中國人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6第一版。

      5、《行政法學》,羅豪才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6、《民事訴訟法學》,柴發邦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7、《國際法》,端木正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8、《憲法學》,魏定仁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9、《法學基礎理論》,沈宗靈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10、《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建構學術研討會綜術》──《法學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五期。

      11、《民事訴訟法(試行)》。

      12、《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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