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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設單位應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前期準備階段、施工安裝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的各項審批、備案手續。
二、工程建設單位應成立工程管理部門或落實工程專職負責人,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三、從事建設活動的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中介服務單位,應憑本單位資質證書承接相應建設工程,禁止無資質承接工程、超越資質證書允許范圍承接工程,市外單位應按規定到市建設局進行備案;從事建設活動各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在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工作。
四、建設單位在與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發生業務關系前,應加強審核其資質是否與工程的內容及規模相符合;對于非單位法人代表簽訂工程建設相關合同的,應審核合同簽訂人是否持有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五、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符合我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并報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然后報市施工圖審查中心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以及報送消防部門辦理同意該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或通過消防設計備案。
六、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且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使用財政性資金但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50萬以上的建設工程,可以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也可以由鎮財政性資金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組織招投標;使用財政性資金但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使用以上招投標方式外,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發包。
對于非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進行直接發包。
七、對建設過程中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應采用各專業對應的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還應根據建工〔〕3號文件要求,增加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事項的合同條款并簽訂《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
八、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還應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然后到鎮建設管理服務所進行工程登記,登記時應該提交以下文件:
1、立項備案(批復);
2、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5、中標通知書或批準直接發包通知書;
6、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
7、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8、外地施工單位信用管理手冊;
9、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項目經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專業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合同中必須增加有關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事項的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
11、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合同及相應備案書;
1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13、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申請備案表;
14、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備案受理憑證);
15、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審批傳遞單;
1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副本);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建設單位在登記以上文件時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鎮建設管理服務所核對復印件、原件無誤后把復印件留底。
九、鎮建設管理服務所應積極做好工程登記,并與鎮國土分局、城管中隊共同做好工程巡查工作,對巡查中發現未登記或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建設工程應上報市規劃局、建設局;鎮國土分局、城管中隊對巡查中發現違反本部門規定或未辦理本部門相關手續的建設工程應立即處理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規范要求,嚴禁使用國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建筑設施設備,如竹木腳手架、桅桿吊機等。
十一、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市相關部門進行專項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各項驗收合格后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