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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規范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通用語言是指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普通話。
通用文字是指以《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和《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標準的規范漢字。
二、市政府成立*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也應成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三、國家機關、新聞媒體單位、學校以及主要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確定一名領導負責語言文字工作,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使用普通話。凡在規定時間(市直和瑯琊區、南譙區*6年6月底前,其他縣、市*6年12月底前)不能用普通話進行公務活動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含45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普通話培訓。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學校應當使用普通話教學。市直學校在*5年底前,各縣、市、區學校在*6年12月底前要做到使用普通話教學。
六、廣播、電視以及音像出版單位應當重視普通話的宣傳、推廣和應用。電臺、電視臺除地方曲藝節目外,應堅持用普通話播音。節目主持人、播音員、影視話劇演員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七、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商業、金融、文化、醫藥、郵電、鐵路、交通、旅游等主要公共服務窗口行業的從業人員應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并自覺接受普通話的培訓和考核。
八、使用漢語拼音要以普通話為標準音,以《漢語拼音方案》、《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拼寫和注音標準。
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推行規范漢字。下列用字均屬于不規范用字:
(一)被簡化的繁體字;
(二)被宣布廢止的簡化字;
(三)被淘汰的異體字;
(四)被淘汰的計量單位舊譯名用字;
(五)被淘汰的舊體字形及社會上出現的自造簡化字。
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名牌、印章、公文、書狀、票證、各類宣傳品等用字應當符合法定規范和標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近期內更正的不規范用字牌匾,可先制作一塊以規范用字書寫的小型副牌,掛在醒目位置,以便公眾辨認。
十一、各類文化體育活動、會議等用字應當符合法定規范和標準。
十二、公共服務行業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
十三、廣播、電視、音像出版以及計算機漢字信息處理系統所用漢字,應當符合法定規范和標準。
十四、報紙、期刊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已經使用繁體字做刊頭、封面及內文的,應于*6年6月底前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予以糾正。
十五、商標、商品包裝、廣告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已經注冊的繁體字商標,一直使用繁體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裝等,其繁體字可以保留;新注冊的商標按國家商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要書寫正確、美觀、易于辨認。
十六、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地名、專業部門名稱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均要使用規范漢字。
十七、漢字書寫行款,橫行為從左至右、由上向下書寫,豎行為由上向下、由右向左書寫。出版物上的數字用法,按照國家《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執行。
十八、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分級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通用語言文字社會應用不規范現象。
十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加強對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的管理和監督??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公民對不按照法定規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