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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政府、縣直各部門: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措施,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機制,加強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序流動,避免流失,縣政府要求各單位必須嚴肅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紀律,并就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有效配置和節約使用的原則,實行“政府所有,統一監督,單位管理、使用”的管理體制。
二、凡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資產新建、重建、調配、處置等都必須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三、凡涉及單位資產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等事宜,各單位必須事前向財政(國資)部門申報,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未經縣政府批準,上述行為無效。
四、凡涉及國有資產出售、轉讓、變更、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等事宜必須由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五、嚴格資產處置程序。凡是國有資產需出售、轉讓、拆遷、產權變更的,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即: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集體決定)審核同意,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評估,財政部門同意,國資部門審批;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須報主管縣長審批,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國資部門在簽署意見前,必須將資產處置情況匯總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進行。涉及出售的,必須采取依法公開、競價拍賣的方式進行。
六、縣國有資產辦公室是代表縣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行政職能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對各單位資產的處置和調配工作的管理,并與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各單位使用的資產進行審核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序流動,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七、各部門、各單位對依法被起訴、判決、執行的案件,可能涉及國有資產變更的,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八、今后凡涉及國有資產出售的,必須將出售所得款項存入國有資產管理專戶,做到專款專用。
九、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因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或者弄虛做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財政(國資)、監察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十、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不按規定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和備案,隱瞞真實情況的,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的,由財政(國資)部門沒收其處置收入,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規定下發后,9月1日印發的《木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