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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以及《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預算在一定時期內(2年以上,含2年)持續安排的,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項事業發展目標,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市級主管部門(單位)使用的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補助資金以及沒有特定的績效目標、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不納入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擴大公共財政覆蓋原則。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的需求,優先安排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和推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逐步減少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集中財力保障政府執行好整體公共服務職能。
(二)依法設立原則。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除已設立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外,新設立專項資金須報經市政府批準。
(三)規范管理原則。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必須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經批準設立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應按規范、公開、透明的要求制訂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范圍、使用時限、審批撥付程序和監督評價等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開支款項,不得擠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標明確原則。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使用單位必須按照該績效目標使用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根據績效目標開展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五)監督有力原則。按照“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后評價”的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督控制,把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結合起來,建立科學、完善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管制度,確保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財力統籌原則。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能夠在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的,應優先在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專項資金,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
(二)國家、省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議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決定;
(五)市級主管部門(單位)因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并經市政府批準。
第五條新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報批程序。
(一)市級主管部門(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和事業發展需要提出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要求,以正式公文報送市財政局審核,并提交以下資料:
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附件1);
2.《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2);
3.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具有的依據文件;
4.專項資金投入項目形成的資產及收益處置管理方案以及相關材料。
申報材料應詳細填報要求設立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名稱、使用范圍、設立期限、背景原因、設立依據、各年度預算分配和實施計劃,以及專項資金預期要達到的績效目標和檢驗績效目標實現與否的相關專業指標等,涉及其他資金來源的還應說明各項資金的籌集計劃。
(二)市財政局在收到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專項資金設立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國家、省財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對財政管理的要求;
2.專項資金設立金額是否與事業發展要求和市級財力狀況相適應;
3.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績效目標及相關指標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等規定。
對于金額較大、影響面較廣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市財政局可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可征求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投資主管部門對其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進行審查。
經審核建議設立(或不設立)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應在1個月內(特別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作出建議設立(或不設立)的復函,并說明理由。
(三)市財政局作出設立建議的專項資金,由市級主管部門以正式公文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設立;市財政局作出不設立建議的專項資金,市級主管部門如有異議,可逕向市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對于未能明確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第六條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對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批復,在專項資金設立期限內,將各項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后批復給市級主管部門(單位)。
第七條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按照市政府批準的期限執行,到期的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確需延長設立期限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應按照市級專項資金的設立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市級主管部門需要調整原有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用途、增加資金額度的,應以正式公文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附件4),并附送設立時填報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表》復印件,詳細說明變更內容、背景、原因,變更內容對比及變更后的有關情況;
2.已支出的該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增加專項資金額度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
市財政局對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變更申請進行審核,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建議變更(或不予變更)的復函,再由市級主管部門按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九條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定期檢查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點和財政改革的要求,經征求市級主管部門意見后,向市政府提出調整或撤銷專項資金的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市財政局將專項資金安排金額、支出結構和設立期限等調整事項貫徹到年度預算的編制和預算調整中,并按法定程序呈報市人大審議。
第三章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執行
第十條在市政府批準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后,市級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按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制訂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并切實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使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由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其中屬于基本建設用途的項目,必須納入市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經市政府審批后下達。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單位性質、預算管理級次以及用款進度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款單位屬市級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市級用款單位;需納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范圍的款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用款單位屬鎮(街)單位的,一般情況下由市財政局向其所屬鎮(街)財政分局下達預算追加文件和撥付相應款項,鎮(街)財政分局收到市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后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屬中央、省直駐市單位或其他與市財政沒有正常經費劃撥關系的,由市財政局直接將款項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十三條市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將專項資金的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市政府批準的使用范圍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各用款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財務核算。
第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后,各市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市財政局年度決算的工作要求,及時將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按預算科目編列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報送市財政局。
第四章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市級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對市級主管部門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或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該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市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檢查,及時反映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完成后,市級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并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在預算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市財政局報送自評報告。
屬于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進度進行總結,提交項目中期績效評價自評報告;市級主管部門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將本部門主管的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報送市財政局。
《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書(范本)》和《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3。
重大項目的監督管理和中期績效評價,可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具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按規定對市級主管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報告進行審核,選取有代表性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對其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對達不到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應督促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視情況提請市政府批準暫停、撤銷或減少專項資金。市審計局每年應選擇部分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效益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報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八條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財產物資移交、登記手續。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由市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