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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以及《*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村(社區)集體資產是指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
本規定所稱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或稱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和股份合作經濟社(或稱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社)。
本規定適用于經聯社、經濟社及集體經濟組織下屬企業、公益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
第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屬股東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在村(居)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居)委會的管理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平調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并不得向其亂攤派。
第四條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其集體資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是本市經聯社、經濟社兩級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核算、會計人員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組織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開展農村審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進行經濟收益分配統計等工作。
第七條鎮農村集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農資辦)負責本鎮經聯社、經濟社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并對經聯社下列重大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經濟收支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居)兩委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的報酬;
(六)土地流轉、借入款項、壞賬核銷、出資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項目投資、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的民主決策程序;
(七)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資辦對經濟社有權對下列重大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土地流轉、借入款項、壞賬核銷、出資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項目投資、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的民主決策程序;
(六)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管理機構。
第九條股東大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至少每三年召開一次。經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修改本組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股東代表;
(三)審議、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審議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條股東代表大會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經聯社股東代表人數應占股東總人數3%左右,但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經濟社選舉產生。經濟社股東代表可由各戶推舉一名股東組成,但不得少于30人。股東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年度經濟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轉、借入款項、應收款項減免等;
(四)討論通過單項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物業出租、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生產性固定資產購建、出資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對外投資項目、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等;
(五)討論通過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購建,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非生產性開支等;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在當地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集體經濟組織日常資產營運和管理,成員3-7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制訂本組織的年度經濟計劃,財務預決算、經營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代表本組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承(發)包合同,監督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決定出資額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項目投資,資產原值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購建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生產性固定資產和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審批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非生產性開支等;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監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在當地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不少于3人。應當挑選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強,辦事公道,責任心強,具備一定財會知識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參加。村(居)兩委、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級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檢查本組織及下屬企業、公益事業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對重大承包、轉讓、經營合同及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對大額或敏感開支作出解釋。發現疑問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釋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三)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理開支否決權,未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原始憑證,不準會計員入賬,未經監事會審核同意的財務公布表,不準上墻公布;
(四)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驗收及土地面積丈量,對土地流轉、大項物業出租、大額固定資產購建、大額財產處置等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民主監督;
(五)列席有關會議,向理事會反映群眾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六)做好活動記錄,并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對監事會反映的問題,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作出回復。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的過半數通過才能有效。股東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有效。
第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東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60天內組織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可分別與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委會、村(居)監事會實行一套人馬管理,其換屆可與村(居)委會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六條要嚴格執行省市關于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各村(社區)要珍惜土地、合理合法使用土地、嚴格按規定用地。
第十七條凡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出讓土地的,需報鎮國土分局審核后,由鎮班子討論后,由鎮長一支筆審批,并報鎮司法所和鎮農資辦備案。商住用地原則要公開投標,按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否則,作非法用地處理。
第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基金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和社會保障,不準用于福利分配。
要加強對土地流轉收益款項的管理,要求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土地基金專戶,及時將收取的款項存入專戶。土地基金經鎮農資辦審查同意,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專戶的款項包括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讓、轉讓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四章工程招、投標管理
第十九條村(社區)、組所屬固有和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報鎮的分管領導同意后,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投標,確定承建單位。招標投標具體做法按省、市有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執行,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由個人決定工程金額和指定工程隊承建。
第二十條各單位必須嚴格把好工程建筑質量關,嚴格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弄虛作假,報大工程量或提前支付工程款以從中牟取私利。
第二十一條工程款的支出,一律使用財稅部門開出的收據,不準自制白頭單以預支的形式抵付。
第二十二條基建工程必須進行預算。超過5萬元的基建工程,應當經理事會集體討論,按市、鎮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并在招投標前五天貼出公告,投標結果應當及時向群眾公布。超過50萬元的,上報市、鎮招投標中心公開投標。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預算外的基建工程,應當按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公開招投標、簽訂合同等程序處理。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根據進度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會計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使用統一的財會軟件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都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內容:憑證名稱、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財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外來原始憑證必須蓋有發出單位公章和填制人簽章。
嚴格控制自制原始憑證的使用范圍,在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憑證時才能自制憑證。支出證明單、借領款單、發放款項的簽收單等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由經辦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
第二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實現資金收入時,應當使用發票或統一規定的三聯根收款憑證,并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據必須由會計填寫,交出納收款。開出的收入票據當月無法收到款項的,出納要將未收款的收入票據交回會計作廢并辦理核銷。會計每月要填報收入票據的領用、使用和核銷情況,交鎮農資辦或有關機構稽核。
第二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出納每月(季)1日前要結清上月(季)賬目,編制一式兩聯的現金、存款報告單,并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會計要對照現金、存款報告單,審核所有收支單據、清點庫存現金、核對借領款單和銀行對賬單,并核銷當期開出的所有收入單據。核對無誤后,會計、出納要在現金、存款報告單上簽名。
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必須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名稱、借貸方向、金額、日期、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并由填制人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第二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輔助賬簿。
手工記賬時,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采用訂本賬,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或卡片賬。電腦記賬時,使用電腦打印賬冊。
第二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必須定期將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每月的銀行對賬單附在當月會計憑證內,以便稽查。
第六章預、決算方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聯社、經濟社年初必須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年度經濟收支計劃,預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預算方案應根據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一切正常收支必須納入預算范圍,不得隱瞞、少報;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依據。
第三十一條預算必須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理財原則進行編制,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三十二條預算計劃必須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編制。經聯社預算計劃報鎮農資辦審核,經濟社預算計劃報村委會審核,經審核批準后,由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實施。經批準的預算案一般情況下不得調整。
第三十三條經聯社、經濟社每一項預算在年度內,至少兩次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股東、鎮農資辦及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決算案由經聯社、經濟社在每一預算年度終結后依法、準確、完整地編制,向股東公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凡以集體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以經聯社或經濟社的名義,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要符合法律規定。擬定完畢,要提交理事會研究決定,屬于重大經濟事項的,必須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合同正式簽訂后,要及時公布。,過t
第三十六條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重要合同應當征詢鎮司法所專業人士的意見,由鎮司法所把關。
第三十七條合同需變更或期滿續約的,要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續約或變更條款,應當及時重新簽訂或補簽書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三十八條要及時做好合同簽訂、變更及其兌現情況的登記工作。所有合同應當由專人專柜統一保管。原則上由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合同原件,會計留存復印件。沒有檔案管理員的,由會計保管合同原件。
第三十九條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當地金融機構開立支票戶,不得開立存折戶,更不得以私人名義開戶。
第四十條支票印鑒必須分開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嚴禁將支票和所有印鑒由一人保管,嚴禁將支票預先蓋好印鑒。
第四十一條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現金管理規定,集體款項必須存入開設的銀行支票帳戶,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收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過夜不得超過5000元。
第四十二條原則上不得公款私借。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的,必須經理事會批準,所借出款必須明確歸還日期。
第四十三條規范業務借款。凡因公務要暫借公款的,必須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業務終結時要及時清還,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30天,情況特殊,超過30天時間仍未能與財務結算的,要說明原因,會計要將其借款入帳。因公出差借用款的,回單位3天內要結清。以上兩項借款,超過期限未能結清的,在借款人工資福利中抵減,并處于2倍罰款。
第四十四條各集體經濟組織對被拖欠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催收措施。要根據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定期向欠款單位和個人發出書面通知,必要時應通過司法程序追討。對確實無法追回的債務,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而產生的呆帳壞帳,經本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確認后方可核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有關責任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長期及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農田基建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第四十六條固定資產要設帳登記,入帳價值按財政部、農業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每年應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帳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性與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比例要恰當。原則上,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占固定資產總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資產負債要控制在50%以內。新建(引)項目投資,要進行可行性分析,由村集體討論決定,報鎮政府審批。
第四十八條年純收入不足50萬元的村(社區)不準進行新建行政辦公樓、購置小汽車等非生產性投資。
第四十九條因工作需要由集體購買,干部個人保管使用的財物,要做好登記,落實責任,核定費用標準,定額使用。干部離任要及時將所使用集體物品交回集體處理。
第五十條在建工程要有專人監管,依照合同,保證施工質量。在建工程完工要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要有理事會、監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帳務處理。
第五十一條用于生產經營、管理以及閑置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不動產5%、動產10%的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計入當年有關費用。
第五十二條固定資產發包給承包者經營的,要合理確定承包金,明確義務,并督促承包者及時繳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承包金的,集體應向其收取違約金,或經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定,將固定資產收回。承包者損壞的固定資產要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按質論價,由承包者賠償。
第五十三條凡出租、轉讓、報廢、收購固定資產的,資產原值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經聯社理事會研究決定,并報鎮包隊領導同意后方可執行;資產原值超過30萬元以上的,要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農資辦審核,報鎮長一支筆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五十四條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經營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應把資產保值增值內容納入合同條款。
第五十五條農村(社區)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采取資產抵押或其他擔保方式承包、租賃經營。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出租集體資產。
第五十六條農村(社區)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依時交納承包款和租金。
第五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應依法保護基本農田和合理利用其他自然資源。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集體經濟經濟組織同意,承包、租賃者可依法有償轉讓、轉包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八條集體土地權屬發生變更或進行產權交易,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所取得的收入,屬于集體部分的,應用于發展集體經濟,不得用作福利分配。
第五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所有的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資產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六十條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委托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具備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資產評估結果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
第十章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管理
第六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務管理,化解不良債務,減輕集體負擔。不得向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的企業借款,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貸款提供擔保。
集體借款須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農資辦確認。
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以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產核資確認的經營性凈資產作為股本,非經營性凈資產計入公積金。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應當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明確面積和權屬,今后改變用途時,土地收益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本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也可根據需要增設募集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展資金等問題。
第六十四條集體股屬于全體股東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區行政管理費用以及社區治安、環境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文體活動、辦學補貼、優撫補助等公益性支出。
第六十五條個人股按經確定資格的股東人數分配,可以繼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資退股,不得轉讓,以保持集體經濟的相對穩定。股東死亡的,其股份的繼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沒有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股份劃入集體股。
第六十六條實行固化暫不量化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個人股,明晰股值。當集體股收益能滿足社區公共開支需求,且有較大盈余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鎮農資辦審查和鎮政府批準,可減持集體股比例,相應增加個人股比例。條件成熟后,集體股要量化到人。
第六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十一章財務開支審批管理
第六十八條接待費開支總量控制。接待來賓本著熱情待客、勤儉節約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原則上,就餐標準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內。純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經聯社,接待費要嚴格控制在上年純收入5%以內;純收入不足100萬元的經聯社,接待費不得超過4萬元。確實需要超過接待控制標準的要向鎮農資辦提交報告,由農資辦審核,經鎮長審批同意后方能實施。對不按規定開支,造成接待費超過限額的,超額部分的50%從當年干部報酬總額中扣除。
第六十九條各項支出單據要統一使用和加蓋支出背書章,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實物購置要有驗收人,經審批同意后才能報銷入帳。
第七十條統一收入票據:經聯社、經濟社(含下屬分帳)收取款項時要手續完備,除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的發票外,所有收入必須使用由鎮農資辦統一印制的三聯根收款憑證,并及時入帳。一經發現使用其它票據入帳的,作挪用公款處理,并依法追究經手人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經聯社支出單原則上一律由理事長審批,理事長經手開支的由副理事長審批,堅決杜絕多頭審批。
第七十二條審批權限:經聯社生產性開支,屬固定資產購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不屬固定資產購建,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超過以上限額的要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聯社非生產性開支,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并由副理事長簽證明。5000元至10萬元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10萬元以上的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經濟社生產性開支:生產性購建開支1萬元以下(含1萬元),由經濟社理事長審批;1萬元以上的,要經股東代表討論,由經聯社理事長審批;經濟社非生產性開支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經聯社理事長審批,1000元以上的,經經聯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后由經聯社理事長審批。
第十二章收益分配
第七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要準確核實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資產清查,清理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第七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經營收入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直接生產、提供產品或勞務、租賃等獲得的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其他收入是指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違約罰款收入、外幣兌換損益、處置生產或管理用固定資產凈收益、資產的盤盈收入等;
投資收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經營支出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因生產、銷售、對外提供勞務及租賃等活動而發生的支出;
管理費用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接待費、會議及旅差費、辦公用品費、維修費、書報費、電話費、機動車費、水電費、其他人員報酬、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等;
其他支出是指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閑置固定資產折舊、處置生產或管理用固定資產凈損失、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損失、資產盤虧和違約罰款等支出。
第七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收益應當先予彌補上年虧損,提取不少于20%的公積金、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
實行固化量化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股和個人股的比例分配。
實行固化暫不量化的集體經濟組織,全年公益福利開支和社員分配總額控制在當年集體收益的70%以內。
不得將貸款、土地轉讓收入、變賣固定資產的收入用于人口分配。
第七十六條經聯社的年度公益福利費用、股東分紅(人口分配)方案需征得鎮包隊領導同意后,書面報鎮農資辦審核,再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經濟社的年度公益福利費用、股東分紅(人口分配)方案需征得村(居)兩委聯席會議和鎮包隊領導同意后,書面報鎮農資辦審核,再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經聯社、經濟社預算外的公益福利費用、股東分紅(人口分配)開支每次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需征得鎮包隊領導同意后,報鎮農資辦審批,其中,每次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要報鎮政府審批。
第七十七條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采取分廠房、鋪位、宅基地等形式進行變相分配。未經鎮政府批準,村(居)兩委及理事會成員不得用公款到國外、省外參觀考察。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本規定的開支要立即制止和糾正,并向鎮農資辦作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財會人員要負一定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凡違反計劃生育、違法犯罪、拖欠集體款項的個人均不能享受集體的股東分紅(人口分配)。凡違反市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定,擅自發放公益、福利的,由鎮農資辦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提出批評;情節嚴重的,由鎮紀檢監察辦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村(居)兩委及理事會成員的報酬堅持與集體經濟收益和崗位責任制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原則,年初由鎮政府制訂具體報酬方案。經聯社干部報酬由鎮政府核批后發放,經濟社干部報酬由村(居)兩委核批后發放。
第十三章民主理財管理
第八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每月1號前向鎮農資辦和村(社區)領導報送財務報表,及時總結經濟運作中的成績和問題,寫出財務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在每月15日前按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專欄櫥窗化、公布版式標準化、公布內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規范化、熱點問題專項化的要求上墻公布。
財務公布欄旁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統一的版式進行財務上墻公布。公布表要有單位負責人、監事會及有關財務人員簽名。公布的內容包括:
(一)年初公開:年度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資產管理;
(二)每月公開:債權債務、現金管理、財務收支、干部報酬、征地款管理、資產負債及監事會理財監督結果;
(三)每季公開:基建工程款支付、集體資產租賃發包及農村醫療、養老、計生等保險;
(四)及時公開:基建工程項目管理、“一事一議”籌資及其他重大經濟財務事項等。
除上墻公布外,集體經濟組織每年春節前應當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公布本組織上年度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經濟發展計劃,聽取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歸檔工作。
第八十三條經聯社監事會每月、經濟社監事會每月或每季至少集中一次,監督、檢查本經濟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向理事會反映群眾意見和建議。理事會應積極支持配合監事會執行其職責。
第八十四條監事會依法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和對不合理開支否決權。未經監事會成員共同簽字同意的原始憑證,不準會計人員入帳;未經監事會審核蓋章或成員共同簽字的財務公布表,不準上墻公布。
第八十五條各村(社區)根據鎮規定的要求組織監事會集中活動和學習交流,要加強對監事會的指導,提高監事會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監事會人員的報酬,可按當地情況實行誤工補貼。
第八十六條監事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當地黨組織的領導,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民主監督活動。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復印或帶走財務資料;不得借審查財務之機,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否決權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當由當地黨組織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將爭議事項書面報請鎮農資辦協調或裁決;如有必要,鎮農資辦可建議當地黨組織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凡是濫用職權、處事不公、故意擾亂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作,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活動的監事會成員,當地黨組織可提議股東代表大會罷免。
第八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對財務賬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懷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東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聯名委托書委托監事會或鎮農資辦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監事會或鎮農資辦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內完成查閱審核工作,并將查閱審核的情況和結果在公布欄張榜公布。
第十四章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八十八條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全市性財務檢查。鎮農資辦每年實施兩次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行財經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八十九條財務檢查結束后,鎮農資辦要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及時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報送全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要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向鎮農資辦上報整改情況。
第九十條鎮農資辦年初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實際情況確定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年度審計、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債權債務、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基金等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協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
第九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鎮的審計監督。經聯社一級要配備一名兼職審計人員,配合鎮農資辦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五章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
第九十二條各經聯社、經濟社的財務報表分為月財務報表、季度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月報表、季度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和收支明細表,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各經聯社每月底要結好上月帳目,按規定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每月1日前將上月報表送鎮農資辦。
第九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檔案包括各種經濟合同、協議、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單、財會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算化備份數據等。
第九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形成的財務檔案,應當由財會人員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財務人員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當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綜合檔案室保管。對經常使用的財務檔案資料,財務人員應當復印存查。
對存儲在計算機中的財會數據,必須定期以光盤或移動存儲設備等介質進行備份,并按季度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財務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在會計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
第九十六條財會檔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會計報表、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保存5年,各種會計憑證、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冊保存15年,產權所有證、契約、年度會計報表、財會檔案銷毀清單永久保存。
第九十七條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開列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報鎮農資辦批準,并由上一級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督銷毀,由監督人在清單上蓋章證明并歸檔。
第十六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九十八條財會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廉潔奉公,敢于堅持原則,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
第九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要接受市、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的管理、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換。
第一百條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地登記會計賬目,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管會計資料,并向本單位提供有關財務公開的資料;承擔本單位資金籌措和使用的財務監督,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參加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指導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向上級管理部門如實反映本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和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辦理本單位其他會計事務。
村(社區)會計要認真管理監督本單位屬下治安隊、電管站、水管站等非獨立法人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村(社區)屬下獨立核算企業單位和組的財會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一百零一條集體經濟組織出納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準確地核算貨幣資金的收支,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保管空白支票和有價證券,確保庫存現金的安全;自覺接受本單位會計員、監事會和上級管理部門對貨幣資金和出納賬冊的檢查監督;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參加有關資產經營管理會議;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議;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零二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有權拒絕辦理,并向鎮農資辦提出書面報告。
第一百零三條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先報鎮農資辦同意并由農資辦派人監交,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報鎮農資辦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一百零四條委派會計不得接受派駐單位及其下屬機構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等活動;不得利用權利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各村(社區)、組領導干部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不負責任,造成損失或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財務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本規定由鎮農資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與以前的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