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民間借貸的監管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必然性與風險
林漢川2003年對湖北、廣東兩省中小民營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資金不足是對企業發展最不利的問題,有54%的被調查企業回答“資金不足”是影響企業發展的第一制約因素,共有69%的企業回答“資金不足”是制約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中小企業的融資主要依賴于內源融資。所以民間金融的興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融資的需求過剩,必然會使民間金融市場廣泛存在。與此同時,民間金融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的經濟增長。刁懷宏的研究表明,.民間金融可以有效地解決民營經濟的融資問題,促進經濟發展。徐偉、郭為指出,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的補充,對地區的經濟增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郭為的經驗研究表明,民間金融是經濟增長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史晉川對民間金融發展較早的溫州進行調查研究,發現民間金融在溫州民營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溫州才得以有今天的輝煌。Tasi、Kellee等人在對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歷程進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結論:民間金融促進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從而造就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奇跡。麻省理工大學教授AllenFranklinetal認為,雖然非正規部門的融資渠道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民間金融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促進了非正規部門的快速發展。潘士遠、羅德明還指出民間金融可以有效地把儲蓄轉化為投資,從而改善宏觀經濟效率,促進民營經濟增長。所以民間金融的發展無疑推動了我國的民營經濟的發展,進而帶動整體經濟的增長,它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無疑確定了它的存在地位。民間金融也以其較高的經濟運行效率和完全信息等優勢廣泛存在。民間金融的優勢與廣泛存在雖然使其得以迅速發展和興旺,但它背后所隱藏的巨大風險性也給民間金融市場敲響了警鐘。例如2004年發生在福建省的民間標會崩盤風暴,導致當地經濟遭受重創,造成成千上萬的會員損失慘重,直接影響到近65萬人的生活。同樣國家政策的頒布和變動也會使民間金融市場的企業資金鏈斷裂,導致相關法律糾紛13益增加,民間借貸類案件順勢猛增。以浙江杭州市為例:2008年1月,由于國家施行貨幣從緊政策,杭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371件,同比上升44.54%,案件總標的額達24.O8億元,同比增長241.25%,審結8361件,同比上升41.42%,平均每件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增加了近2倍。所以在民間金融帶給我們太多好處的同時,也要看到它背后存在的巨大隱患,而產生隱患的根本原因是民間金融市場缺乏法律約束與法律監管,所以民間金融亟待合法化、法律規制。
我國民間金融的立法現狀、立法建議
(一)我國民間金融的壓抑性立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繁榮發展,民間金融13益活躍,規模逐漸擴大。據調查,2003年我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規模在7405—8164億元之間;2004年民間金融的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四成比重,相當6.5%的GDP;2005年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總量約為2.9萬億左右。當前我國民營經濟的貢獻率達63%,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達74%,而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中國中小企業占全國注冊企業總數的99%。國家信息中心的調查結果顯示,60.5%的企業沒有中長期(1—3年)貸款,8l%的企業一年的流動資金僅能滿足部分需要,中小企業資金缺口較大,所以大多數中小企業主要依靠民間金融獲得貸款融資。總體看來,我國民間金融亟待發展。但是從目前我國法律框架來看,民間金融仍得不到較好的支持,甚至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壓抑”。相關立法條例和現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民間集資活動的限制條例和問題。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吸納公眾存款等銀行業務。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都是犯罪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予以取締。第八十三條規定有違犯上述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條例率先提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概念。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第七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懲罰性措施。之后國務院了《非法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給出了兜底性條款即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概念,它擴展了銀行監管機關的權限,讓一些集資形式又回到監管的范圍內。《刑法》中第五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規定擾亂金融秩序,變相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企業債券,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了我國民間集資的三條“警戒線”。社會集資,非法集資與正常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界限模糊,嚴重限制和阻礙了民間金融和社會集資的發展。2.關于民間借貸和民間金融機構成立的限制條例和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管制條例層出不窮,《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六條概括為:法律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金融違規行為或非法金融活動,但不直接認定為犯罪,而是通過民事判決一律不支持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合同約定為進路,實現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管制。但隨著近期利率市場化的加快,對民間金融利率放開的呼聲越來越高,事實證明,利率管制會阻礙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并未對民間金融借貸的范疇和監管予以具體闡述,僅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做了簡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公民與民間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而民營經濟中中小企業集資渠道主要為向社會或是企業之間的信貸活動,難以從正規金融部門獲得信貸支持,這一法規嚴重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活動。3.監管現狀及涉及相關法律糾紛問題。長期以來,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只停留在政府監管的層面,針對民間金融運行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監管層只能是禁止。對于社會集資,司法機關和監管部門處于無人審批、管理和監督的“三無”狀態,公眾對社會集資的風險不能準確判斷,這是法律監管現實狀況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進而促使了我國南方沿海部分城市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以浙江為例,在中央監管較松時,執政者雖然由于較大的政治風險而沒有公開支持私營企業、專業市場、民間金融、等在當時存在爭議的新經濟形式,但對此大都采取了“默許”、放任的態度,這無疑也是一種支持與保護,從而促進當地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關于民間金融類案件的相關法律糾紛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問題上,特別是民間高利貸問題不斷涌現¨,這可能是由于民間借貸的制度性壓制不僅導致我國金融市場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且忽視與限制了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與融資自由權利。同時對于“非法集資罪”的定義也讓改革中的中小企業面臨著兩難境地:守法則無法平等地享受到體制允許的資金,生存成為問題;不得已轉向民間融資,解決了資金缺口,卻發現頭上已貼著“非法集資的標簽”而這樣的非法集資則往往會被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抑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定性和處理當前的民間借貸,實際是以間接融資手段處理了所有直接融資問題,不符合法律解釋的邏輯,不能實現保護投資者的公共目標,也無法為民間融資的合法化預留空間。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失與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了新的民問金融類案件的出現與審理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
(二)我國民間金融立法界限及選擇
【關鍵詞】網絡借貸;監管;民間借貸中介
【摘要】隨著網絡逐漸普及,國內網絡借貸平臺也開始悄然出現,但由于國內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監管,網絡借貸存在放貸資金安全難以保證、利率水平超法律保護范圍以及容易危及社會穩定等諸多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將網絡借貸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的范疇,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也開始悄然出現。作為一種新型的借貸方式,網絡借貸具備簡潔、方便等特點,有利于解決部分人資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監管機制,當前國內的網絡借貸處于無序和自主發展中,亟待采取相關措施加以規范。
一、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
1、國外的發展情況
網絡借貸產生于英國。2005年3月,一家名為Zopa的網站在英國開始運營,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區貸款服務。在該模式下,網站首先將借款人分四個信用等級,出借者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借款金額、利率和借款時限進行選擇,Zopa在整個交易中代替銀行成為中間人,承擔包括雙方交易中所有事務、法律文件、信用認證、追討欠賬等責任。為規避風險,Zopa還強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償還貸款、借款人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國開始出現一家名為“Prospe”個人信貸網站。由于信用體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驗證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過驗證的當天就可以獲得借款。除以上兩家之外,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個人信貸網站還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網站不僅提供免費借貸中介服務,還設置了一種“零利率”借款,投資者可以將錢免息借給其他國家的低收入者,在這里,投資并不僅僅是“用錢生錢”,也可用于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該網站面對的群體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總體來看,由于較早地建立了信用體制,在國外網絡借貸體系已較為成熟。
第一篇:金融風險管理措施分析
現階段,經濟全球化趨勢逐步增強,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緊密,如果一個地區出現金融危機,就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波及到其他國家的金融市場。我國的金融市場已經實現了良好的發展,并且與世界金融市場的一體化程度逐漸加強。經濟的發展使得人們對金融產品的需要也逐漸多樣化,金融機構需要不斷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但是也應該意識到金融創新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風險,如果出現問題,將對金融業造成嚴重的沖擊,因此需要加強金融風險管理。
一、金融創新的特點
當今社會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金融市場也實現了良好的進步,并且呈現出較高的開放程度。我國金融市場中的金融創新過程逐漸增多,金融業務、產品逐漸被推出,使金融市場更加豐富,呈現出一定的特點。
(一)理財業務迅速發展
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人們對理財的認識也逐漸發生變化,理財觀念得到很大的提升,單純的儲存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實際需要,因此金融機構開始不斷創新和推出理財產品,理財業務在金融創新中占據主要地位,并且展現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不管是國內還是外資銀行都想要深入其中,分一杯羹。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中的理財產品不斷豐富,已經成長為金融創新的亮點業務。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結語,對民間金融發展制度保障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民間金融是一個古老而新鮮的話題,其存在和發展有著客觀的現實必然性,每種民間金融形態都有著自己不同的存在形式和特點,展示他們存在的意義,具體材料請詳見:
論文關鍵詞:民間金融;正規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務體系
論文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民間金融;正規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務體系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可見,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