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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亞平1王飛1李月梅1顧增義1吳崇海2作者單位:1.山東省金鄉縣農業局2.山東省濟寧市種子管理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農作物種業得到長足發展,種子生產經營市場化、經營主體多元化、種子質量標準化、育繁推一體化和市場監管法制化正在形成。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的出臺,吹響了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號角。自2010年以來連續3年開展的種子執法年活動,有效規范了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推進了農作物種業健康發展。但是,根據本文作者深入地調查探索,仍發現目前終端種子市場存在的一些嚴重問題,現就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初步探討,供商榷。
1當前種子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未審先推或越區推廣,品種多亂雜
種子市場調查發現,前些年,一個縣(市、區)每個作物僅有幾個品種,但目前已增加到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品種,特別是玉米雜交種、轉基因棉花種,不僅有本省的,還有外省的,未審先推或越區推廣現象屢見不鮮。對于未審先推或越區推廣,有的基層玉米種子銷售經理直言不諱的告訴搞市場調研的作者,在某玉米種植大縣推銷的玉米品種近100個,通過國家或本省審定并適宜本地推廣的品種占80%左右,其他20%左右均為未審先推或越區推廣的品種。調查發現,在一個棉花種植大縣,只要進入國家或省區試的品種,一般都有種植。某品種在通過審定前就已被推廣,審定后隨即面臨被淘汰。據當地一經銷商介紹,每到秋季他就奔赴多個種子生產企業的種子生產基地觀摩,一旦發現有苗頭的品種便與該企業簽訂獨家協議,實施經營推廣。當問及是否違法時,經銷商直言不諱地說,引試新品種,雖然違法,但是眼光超前,搶占先機,否則永遠得不到好品種。此舉是為今后更好的經營,占領更大的市場份額打基礎的,投入小,見效快。經營假劣種子對產量影響嚴重,為了長遠的生意不應該為一時之利去冒險。
1.2冒牌侵權,以甲充乙
1.2.1套牌
在市場上非法套購或者自己生產具有別人知識產權的市場暢銷的甲品種,包裝成為乙品種出售,或者將未審定或者新審定不適宜本地推廣的品種,包裝成為老審定品種出售,使之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合法的生產經營權,而且成本低,價格便宜,品種表現也很好,農民也看不出什么問題。
1.2.2冒充
將不暢銷的甲品種,包裝成暢銷的乙品種出售,賺取利潤。以甲充乙就是以假亂真,其后果是侵害了別人的知識產權,破壞了品種生產經營秩序。如某種子銷售經理透露,某包裝袋內的玉米種其實就是另外一個品種,只不過使用合法的外衣而已。當問其是否為假種子時,該經理告說,如果讓種子經銷戶知道是真實品種就不會銷售,因為另外的品種其適應性、抗逆性和豐產性遠遠好于真實品種。
1.3進貨渠道混亂,重復委托現象經常發生
一些種子經銷戶不從正規種子公司進貨,大都從商那里進貨,由于經銷種子的單位多,競爭十分激烈,導致種子市場混亂。有的種子經銷戶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單位同一品種的委托代銷業務。另外,還有多重委托,超出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范圍委托現象。
1.4種子經營運輸植物檢疫薄弱
《種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但據調查,絕大多數種子經銷商對種子檢疫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某種子交易市場(不同地市舉辦的一年一度的種子交易會)種子交易基本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只開收據,無發票、無公章,也沒發現一家出具檢疫證明的。交易的一般是蔬菜種子,也有少量的棉花種子,大宗的簽個協議,隨后由物流發出。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根本不知道運輸種子需要檢疫證明,他們只是承擔運輸任務而已。只有郵電局在郵寄種子時要求辦理種子檢疫證明。
1.5種子廣告宣傳虛假成分多
《種子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公告一致。但某縣電視臺種子廣告竟然有3個品種未經審定,廣告畫面和配音明顯夸大品種的特征特性。問及當地有關人員為什么不監管時,有關人員介紹,種子廣告由工商部門審核,由于工商人員對種子技術和專業術語知之甚少,難免會出現這種情況。另外還發現,一些種子經營者為達到宣傳品種、推銷種子的目的,在宣傳彩頁和宣傳版面中隨意將品種的特征特性夸大。比如有的將玉米產量標注1.5萬kg/hm2,棉花籽棉具有6750kg/hm2的潛力等。
1.6種子售后服務不到位
目前,一個縣(市、區)的種子門市部少則幾十個,多則上百個,甚至更多。這些種子經銷者,只有原種子公司和農技部門離崗人員掌握一定的技術,其他的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甚至有的文盲在銷售種子。一些種子經銷戶只是單純的賣種子,當購種者詢問有關問題時一問三不知,根本談不上技術服務,一旦出現問題,也不能給予解決,容易造成事態惡化。
2種子市場存在問題及應對措施
2.1終端種子經營實行小許可制度
雖然實施小許可有悖于《種子法》,但作者認為很有必要。因此建議提高終端種子經營的門檻,對經營不再分裝的種子經營者實行小許可。要求種子經營者必須具備與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一定的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必須擁有兩名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技術顧問;必須具備與經營相適應的場所和一定的儀器設備。經營者在具備相應的條件后到縣級種子管理站申請,由縣級種子管理站審核批準,并報市級種子管理站備案。經營者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到工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否則一律不準經營種子。
2.2調進的種子實行登記備案與跟蹤監管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種子經營者(包括轄區內種子企業、商和零售網點)對調進的種子一律到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應提交購銷或者代銷合同復印件、供種或者委托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有效區域、零售代銷單位(個人)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經營作物種類、品種、數量、有效期限等資料??h級種子管理部門應擔負起跟蹤監管的職責,對種子經營者經銷臺賬、銷售票據、經營檔案和登記備案等進行全面檢查,并逐一檢查種子零售網點是否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是否與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了種子購銷合同或者委托代銷合同。同時,依法對本轄區的主要農作物種子進行質量抽檢和市場檢查,對扦取的種子樣品報送上級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一經發現有未審先推或越區推廣的品種或制售冒牌侵權種子和假劣種子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按照《種子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2.3加強檢疫知識的培訓和監管
由種子管理和植物檢疫部門負責對種子經營戶和物流公司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報請檢疫的自覺性。加強對種子交易市場和物流公司的監督檢查,嚴防未經檢疫的種子流入。加強對種子生產企業和種子批發戶的監管,使他們自覺履行檢疫職責。對沒有檢疫手續的,無論是種子生產者還是經營者,甚至運輸部門,一律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堅決把檢疫生物拒之門外。
2.4推行綜合服務
種子是個整體產品,包括核心產品、形式產品和擴增產品。種子核心產品是整體產品的核心,是整體產品的基礎,包括高產、優質、抗病、抗蟲、抗旱、抗寒、耐澇等綜合性能。種子形式產品是核心產品的物化,一般具有商標、包裝、標簽、樣式等商業特點。種子擴增產品主要表現為種子售后以栽培、植保等為基礎的配套技術服務等,著重于無形價值的創造。因此,在銷售種子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整體產品的推廣,實行品種、技術和服務一起推,使廣大農戶良種和配套技術一起應用。對于某些品種存在的個別缺點,要用栽培措施來克服。
2.5切實加強種子廣告的監管
實行工商管理機關和農業部門聯合,對種子廣告先有農業種子管理機構審核,再由工商機關批準。對戶外種子廣告和宣傳彩頁,違反《種子法》有關規定,夸大品種特征特性的,由工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