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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指出WTO司法審查制度的突出效能,是通過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機制,給因政府行為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個人和組織提供審查的機會,及時糾正違反WTO協議的政府行為。概括指出WTO司法審查制度的一般性特點。闡明了我國政府相關承諾的基本內容及作出相關承諾的必要性。論述了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面臨的諸多挑戰及應采取的措施。
1989年4月,七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標志著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和運行;2001年11月,多哈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最終法律文件,標志著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加入了當今世界最具廣泛性的貿易組織之中,這無疑是對我國現行司法審查制度的嚴峻挑戰,并將帶來其深層次的變革。
一、WTO的司法審查制度
WTO是由協議構成的關于國際經濟貿易領域里的一整套法律框架,其宗旨在于通過消除國際間各種貿易壁壘實現全球貿易的自由化。WTO的司法審查制度作為WTO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突出效能在于通過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機制,給因政府行為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個人和組織提供審查的機會,及時糾正違反WTO協議的政府行為,從而推進全球貿易的自由化。WTO司法審查制度包括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和各國政府的相關承諾。
1.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
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主要規定在GATT第10條,GATS第6條,TRIPS第32條、41條和62條,以及相關的實施協定之中。其主要有以下特點。①司法審查主體的多元性。WTO對成員的司法審查主體的要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它可以是成員國司法機關,也可以是行政機構或仲裁機構,而非強求一律。②司法審查機構的獨立性。盡管WTO并不要求其成員的司法審查主體必須是司法機關,但卻要求必須是獨立的。所謂獨立,是指審查機關必須獨立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是WTO衡量成員設置的審查機構是否符合其要求的底線。③司法審查過程的公正與效率一致性。WTO評價成員方司法審查過程的普遍性標準是公正與效率的一致性。如GATT第10條第3款規定:“每一締約方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條第1款所述的法律、法規、判決和裁定。”反傾銷協定第13條等均規定:“對有關行政決定迅速進行審查。”這些規定無疑體現了WTO所追求的公正與效率相一致的法治理念。
從上述特點看,一方面,WTO力求滿足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體現其固有的特質,如要求司法審查機構必須獨立,程序必須統一、公正,等等。這些均體現了WTO較強的原則性。另一方面,WTO也充分考慮到成員法律傳統和法治水平的差異,顧及到WTO協議包括司法審查的規定畢竟是140多個成員共同參與制定的結果這一事實,在諸多方面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在WTO與成員方司法審查制度的關系上,不要求改變成員的憲法體系和司法、行政體制,這又體現了WTO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可以說,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典范。
2.我國政府的承諾
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如何在各成員中實施,取決于各成員根據其他成員的要求和自身的情況所作出的承諾,即對各成員的具體承諾才是對我國實施司法審查有實際意義的要求。根據《中國加人世貿組織議定書》和《世貿組織中國工作組報告》,我國對司法審查作出了如下承諾。①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并維持裁決機構、聯絡點和程序,以迅速審查1994年GATT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中的相關協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的實施的所有行政行為。這些裁決機關應當是公正的,并獨立于負責行政執行的機構,且對審查事項的結果沒有任何實質利益。②此種審查程序應當包括由受到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者企業提起上訴的權利,且其不因上訴而受懲罰。如果最初的上訴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應該提供選擇向司法機關繼續上訴的機會。任何上訴機關的任何決定及其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上訴人,并告知其繼續上訴的任何權利。
依此承諾,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既可以要求行政復審,又可以要求司法審查,但如果最初的審查是行政復審,還應當給當事人提供司法審查的機會,即愿意窮盡所有救濟途徑的當事人,最終都可以走進司法審查的程序。這一承諾從表面上看,是高于WTO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的,但仔細分析起來,我國的承諾,正是從我國所確認的行政、司法體制出發作出的客觀、明智的選擇。因為,從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看,行政復審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甚至是同級行政機關。在此,如果不作出上述承諾,就違反了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即“此類法庭或程序應獨立于負責所涉裁決或審查的主管機關”。更為現實的是,它會直接影響其他成員對我國司法審查的信任度,而直接將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在我國現行體制不變的情況下,作出上述承諾,既是必須的,也是明智的。
二、迎接挑戰,推進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國在加人WTO之前,就已建立了較為有效的司法審查制度,只是司法審查的主體具有惟一性(人民法院)。但是,按照我國的承諾,今后司法審查的主體將不僅限于人民法院,還應包括行政復議機關。因此,在加人WTO背景下,探討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改革,必須將行政復議制度一并予以考慮。
1.行政復議制度的改革
依照我國的承諾,行政復議作為我國司法審查的一種形式,應秉承“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原則”,追求客觀、公正的處理結果。目前,影響行政復議客觀性、公正性的原因有具體制度上的問題,如書面審理方式難以保證當事人辯論、質證權利的落實,更有體制上的問題。我國的行政復議,是設在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的一種形式,因此,復議機關通常是作出令當事人不服的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甚至是同級行政機關,即使在前一種關系中,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與復議機關也是“父子”關系。在這種體制下,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時就是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結果。在此,由上級行政機關裁決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就等于上級行政機關“自己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其復議結果實難做到客觀、公正。要改變這種現狀,切實履行中國的承諾,必須對現行行政復議體制進行改革。
(1)職能分離。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不盡一致,復議機關是依法具有行政復議權的政府或政府的職能部門,而復議機構則是政府或政府的職能部門中具體做復議工作的機構,如政府的法制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中的法制處。但目前的情況是這類機構并非只有復議一種職能,還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和政府法律顧間等相關職能。筆者建議,應將該機構的非復議職能從該機構中分離出去,使其成為雖在行政系統內部,但卻具有相對獨立地位,專司行政復議的機構;使該機構的人員逐步職業化、專門化,成為專司復議工作的“行政法官”。
(2)縱向管理。為了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相對獨立地位和“行政法官”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不偏不倚地依法行使復議權,可以考慮對現行復議機構實行縱向管理,即下級復議機構對上級復議機構負責并受其監督;對復議人員的任職、免職等條件和薪捧均由法律規定并由上一級復議機構會同上一級人事部門(組成“行政法官”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復議機構的經費,由上一級財政部門列支并由上一級復議機構監督使用。
2.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
(1)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關乎司法對老百姓權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程度。因此,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行政訴訟法》的頒行相伴,一直呼聲不斷。中國關于司法審查的承諾,更使得其擴大勢在必行。因為,中國承諾的司法審查范圍是1994年GATT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的相關協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的實施的所有行政行為。這意味著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必須擴大。但擴大到什么程度,筆者建議,應與行政復議的范圍相一致。①窮盡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外部)。②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納人到行政訴訟的范圍。因為我國承諾行政復議也是司法審查的一種形式,既然《行政復議法》已將行政復議的范圍擴大到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那么,根據WTO關于統一的法律實施原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應同步擴大。超級秘書網
關鍵詞:海北;低碳旅游;發展;思考
低碳經濟自20世紀末出現后,很快風靡了全世界。所謂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經濟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它不僅對旅游資源的規劃開發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對旅游者和旅游全過程提出了明確要求。它要求通過食、住、行、游、購、娛的每一個環節來體現節約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動來詮釋和諧社會、節約社會和文明社會的建設。低碳旅游是針對傳統旅游業對環境的影響而產生和倡導的一種全新的旅游方式,它比生態旅游具有更為豐富而且明確的內涵。發展海北低碳旅游業不僅有利于優化自然生態環境和旅游產品結構,而且對于提高海北知名度、建設高原旅游名州、加快推進生態立州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發展低碳旅游業需要把握的兩個問題
發展低碳旅游業,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海北既擁有獨特的原生態旅游資源,又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地位,發展低碳旅游業、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必須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1樹立低碳理念。旅游業是戰略性產業,屬第三產業中的現代服務業,資源消耗低,帶動系數大,就業機會多,社會效益好。發展低碳旅游業是創建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旅游業中推行低碳消費、綠色發展帶動示范作用突出,可率先成為實踐者,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就海北而言,當地草原的原生態游牧文化、當地人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生活態度等,構成了典型的高山草原社會遺產,是極其稀缺的低碳旅游資源。因此,特別要在旅游主體企業賓館飯店、景區景點、旅行社、購物點及導游中,倡導低碳消費,在旅游行業中推行循環經濟、倡導低碳消費,培養低碳消費理念,提高人們的節能、減排意識。營造低碳旅游發展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發展低碳旅游業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低碳理念,處理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系。同時,以標語宣傳、媒體宣傳、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全社會低碳經濟的教育,處理好人和自然的關系,重視并加強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
1.2倡導低碳行為。旅游者、旅游開發者、旅游企業、旅游管理者作為旅游各方參與者,都應在行為上低碳化。將生態環保理念滲透到工作、生活和消費中,使旅游者建立健康、生態和可持續旅游方式。旅游開發者對自然景區不做“硬”開發,要做“軟”開發。不改變原有地貌,堅持“多利用、少開發”的原則,選擇性開發低碳旅游資源。旅游企業則要提供給旅游者低碳化旅游產品。在旅游餐飲上,盡量選用本地的食材,選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用餐形式建議多選自助餐的形式。在旅游飯店上,要以綠色飯店的理念全面創建低碳旅游飯店,用節能新技術,降低能源消耗,實行垃圾分類等。在旅游交通上,旅游者不妨多采用傳統交通工具,選擇徒步、穿越、營地等體驗性強的旅游方式,同時要控制景區(點)內交通工具的進入,應禁止外來車輛、景區私家車、公務車及出租車的進入,景區內設置環保旅游觀光車、電瓶車、畜力車、人力車等少污染或無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護生態環境。在旅游方式上,低碳的實現主要取決于旅游景區低碳的實現,景區在開發和管理上以低碳為理念,創建生態型景區,發展產業化自行車旅游、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濕地旅游等綠色生態類型的旅游產品,徹底扭轉到低碳、環保的發展道路上來,最終形成全產業鏈的循環經濟模式。在旅游購物上,盡量購買原生態的商品,抵制過度包裝、生產設計復雜的旅游商品。在旅游娛樂上,應減少開發大型實景和文化演藝類活動,大力開發原生態的、體現當地原汁原味文化的旅游項目。旅游管理者則主要控制游客數量,對旅游者進行低碳教育,通過游客管理、景區管理實現低碳化。
2.發展低碳旅游業需要注意的幾個重點
2.1強化規劃引導。發展低碳旅游業,必須要有一個科學的規劃來指導。已有的規劃重視旅游本身及其相關產業的布局和發展,而忽視生態保護和建設;只注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忽視資源保護。有的景區景點在景觀設計上,沒有充分體現人性化和生態化設計理念,以致許多建筑物與自然環境不協調。因此,旅游服務要以人為本,旅游開發則要以天為本,也就是要將這種未經工業化污染的生態景觀資源、生態文化資源和生態環境資源,保留下來,拋棄數量經濟的觀念,合理測算生態承載量,限制游客數量,走品質旅游經濟的路子。一是在具體規劃上,要增進環境優化與人文關懷的互動,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
加強對全州旅游資源價值、市場潛力以及旅游開發將會造成的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調查和評估,按照適度、有序、分層次開發的原則,編制具有指導意義的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的生態旅游發展規劃,以指導和協調生態旅游資源開發工作,制止生態旅游資源開發中的不良行為。對以往已經編制的旅游資源開發規劃,要按照資源環境保護優先的要求,重新審視、調整、修改完善。二是在具體項目上,要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要從生態角度嚴格控制各景區服務設施的規模、數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風格,提倡以自然景觀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勢,體現自然之美。制定規劃,關鍵是要嚴格實施規劃,使規劃法制化,成為指導低碳旅游業的綱領性文件。三是在旅游產品的規劃設計和改造創新上,要依托海北旅游資源殊的自然屬性,找準旅游資源中不同的文化特性,使旅游產品既美麗多姿又富有神韻,既統一品牌又具有不同的氣質。要認真學習和借鑒先進地區旅游規劃建設上的生態理念、環保意識及建造藝術,以規劃整合生態旅游資源,精心打造生態旅游板塊。
2.2制定政策措施。低碳旅游發展勢必需要相關部門、相關主體的支持和配合,共建合作機制聯合推進。應注重相關行業規劃或計劃的銜接,以共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共同制定標準、共同監督執行、共同評定檢驗等形式,將旅游業節能減排工作融入國民經濟體系中綜合規劃、執行和考核。各級政府和旅游業主管部門創造有利的宏觀環境和內在機制,健全發展低碳旅游的激勵機制,發揮企業發展低碳旅游的主體作用,并引導公眾參與。一是統一認識,加強指導,全州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都要從建立循環經濟這一高度來倡導低碳消費、發展綠色旅游的認識。二是制定相應低碳旅游的地方標準。通過制定綠色旅游飯店、賓館,低碳景區、旅行社的地方標準和考核獎勵辦法,引導旅游企業投入到推行低碳消費、發展綠色旅游中來。三是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將是否“低碳”納入行業發展的考核和評價因素,促使現有旅游模式轉變,激勵引導旅游主體爭創低碳企業、綠色企業,使廣大游客爭做“文明游人、低碳游客”。對達到地方標準的綠色旅游飯店、賓館,低碳景區、旅行社及優秀導游人員、文明游客,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四是加大低碳旅游的宣傳。利用旅游宣傳推介的優勢,在國內外節會、媒體、網絡上宣傳低碳旅游品牌形象,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五是加大行業監管。從旅游的各要素入手,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低碳消費、綠色旅游的鼓勵扶持政策,引導旅游綠色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2.3營造良好環境。海北州作為青海省4A級旅游景區全覆蓋地區之一,更要把保護放在第一位,圍繞低碳這一核心,推動旅游走向深入。一是要有特色濃郁的人文環境。一個地方要有特色,不是靠高樓大廈,而是靠傳統文化的積淀,靠建筑語言的表現,靠鮮活的生活氣息,形成濃郁的人文環境。所以,一個濃郁的人文環境必須要求對自身的文化有充分的認識,要珍重自身的文化,要熱愛自身的文化,要提升自身的文化,形成一個特色濃郁的人文環境。二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通過多措并舉,保護好原生態資源,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低碳旅游建設和經營。堅持不懈地抓好旅游景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著力解決涉旅安全、市場秩序、衛生防疫、“三廢”排放等突出問題。搞好城鎮和景區垃圾、污水的無公害化處理,在景區景點、賓館飯店和城鎮居民中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嚴格控制煙塵和噪聲排放,保護好優質空氣和水源。同時,加強對《環境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與旅游密切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的宣傳和實施。進一步建立健全關于促進低碳旅游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和制度,保護并優化海北旅游生態環境。三是防止盲目開發,謀求持續的投資效益。一方面,在開發初期就應通過技術手段使景區設施建設符合環保要求,要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在策劃上要突出“天人相通、動靜結合、雅俗共賞”的理念;在布局上要突出“特色突出、優勢互補,資源節約、生態優先”的理念;在性能上要突出“建筑為形、文化為魂,生態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科學界定旅游環境質量、容量或承載力狀況的發展趨勢,控制旅游人數,避免環境污染,防止盲目開發,保證資源及環境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
一、“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是“全面而具體”的寫作思維
(一)“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關注寫作的“素材”,讓我們切實感到有話可說;感覺到的話,該說的話,都能說,真正做到“我手寫我口,我口述心”。傳統的作文教學體系,它要求具有觀察能力,要求寫景,要求寫人,要求寫社會。但它只提到一些表面的東西,僅感到這些對寫作的重要,也懂得其重要性,但進一步的指導卻沒有。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在感知能力的訓練中明確而全面地告訴我們寫物、寫人、寫社會該寫到哪些內容。
以感知物為例,它告訴我們寫物要全面調動感官去感受;注意與物相關的附屬物;注意到物的動態表現,就是換時感受;注意到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換情感受和換位感受。感知人,感知事,感知社會,也是如此。
而傳統作文教學體系并沒有這樣明確的思維,讓學生觀察,就告訴他們要細心、要全面,使學生無所適從,倍感疲憊。多少年來我們要求學生寫的觀察日記,大都半途而廢。
“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則不然,它指向明確全面,學生學完后,一定會有話可說,說思維全面的話,說新鮮的話,說自己有深切感受的話。這一點,相信凡是參加實驗的老師和同學都深有體會。
(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關注語言的文采。傳統的作文教學試圖解決這一問題,它想到“好詞生好句,好句生好段,好段生好篇”,但這是語言文采的表面現象。著名高考輔導專家胡國華的“三比四字”式會創造出文采,但沒有從思維上根本解決這一問題,還是傳統作文模式。
寫作是形象思維大放光彩的時候,抽象思維處于“暗處”。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從根本上找到了這一鑰匙,注意到語言文采的實質是形象思維的結果,而形象思維的明確指向便是形象聯想。語言一旦運用形象聯想思維,文采就會飛揚,你不必擔心什么。因為形象聯想就會有比喻和比擬,多個比喻和比擬就會有排比,就會有文采,而這是自然產生的。
(三)同樣“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關注人的情感,它讓我們的作文言而有真情。在這以前,我們在教學中僅僅輕描淡寫強調寫作要有真情。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全面而確切地告訴我們愛(恨或更多的情感)的指向就是自然、社會、人類;并且指出愛自然的實質就是愛自然的可愛和實用;愛社會就是愛它的文明和進步;愛人類就是愛其真、善、美。這樣的理論不是憑空而來,恰好與馬克思哲學巧合,世界不就包括這些內容嗎?我們的愛不是憑空而來,愛的對象也不會超出這個范圍。
(四)“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關注文章的結構和文體。與以往不同的是,“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揭示出文章的結構和文體,是人們為表達一定情思而用思維組織材料后形成的結果。因此它只講到思維。它認為:“從背景中分離出幾樣東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間特征把它們聯系起來,用以表達感情,這種文體就是記敘文;從背景中分離出幾樣東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間特征把它們聯系起來,用以證明觀點,這種文體就是議論文;從背景中分離出幾樣東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間特征把它們聯系起來,用以說明事理,這種文體就是說明文。”而結構在“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中就是后分想、再生聯想和形象聯想的編織。
(五)“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更注意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客觀事物之間的關系,提出用思維統一一切的理念,把以往只在邏輯學中才敢提到的東西,輕松搬到高中作文教學中,卻不覺深奧,但覺淺顯易懂。而這是傳統作文教學無所適從的地方,大多避而不談或淺嘗輒止。
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是“簡潔而可操作”的寫作思維
(一)從“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的整體看,它是簡約的。僅僅八個章節,用72學時,就基本包括作文寫作的全部。它把寫作和寫作的主體人緊緊聯系在一起,它注意到,寫作的材料來源于人類對人、事、物的全面感知,因此它首先是感知能力;人類寫文章是為表達情感,它簡潔地講到愛人類、愛社會、愛自然;而這些的連綴靠思維,它全面而簡潔地講了后分想、形象聯想和再生聯想;文體又是人們在寫作中形成的有效而實用的表達情感的公認形式,而三大文體又是文體的基本體,它們具有很強的再生能力,所以只講三大文體;對表達法式基本沒有提及。這樣的章節安排全面而沒有絲毫交叉,給寫作帶來效率。
(二)感知能力的統一性。傳統的作文教學對寫人、寫物、寫事的教學都要一一展開,事無巨細,并沒有注意到三者的統一。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卻不同,它的宗旨是對所感知的東西要全面,要多感官,要全身心。這樣的理論指向明確而簡單,易學易記,可操作性極強。
(三)文體訓練的統一性。我們在以往的作文教學中,對文體的訓練可謂煞費苦心。記敘文分寫景的、寫人的、敘事的;議論文要講三要素,要講結構,要講論點的提出方法;說明文要講說明的順序,要講說明的方法。而“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就將多維思維在三種文體中的具體運用,“從背景中分離出幾樣東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間特征把它們聯系起來,用以表達感情,這種文體就是記敘文;從背景中分離出幾樣東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間特征把它們聯系起來,用以證明觀點,這種文體就是議論文;從背景中分離出幾樣東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間特征把它們聯系起來,用以說明事理,這種文體就是說明文”。我們在寫作中只要目標明確,運用這些思維把材料組織起來便是符合文體要求的文章,省時省力,對理論一旦理解便能思路大開,自由寫作。
(四)思維運用的統一性。在“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中,思維有三種,即后分想、形象聯想和再生聯想,它們不交叉,又各負其責。后分想是核心,負責同類材料和關系材料的尋找與組織;形象聯想和再生聯想負責異類材料的尋找和組織。
在“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中,思維的作用是統一的,即用它們尋找寫作材料和組織材料。這樣只要熟悉并能熟練運用這些思維,把想到的材料用這些思維有機地組織起來就是文章。
這一點在運用中最是奇妙,特別是再生聯想。在課堂實踐中,學生在開始不相信,認為這是胡編濫造,我告訴他們:你們就當做一次實驗,把你用再生聯想想到的東西,連綴起來看看。我給出了這樣的聯想“木頭――樹林――田野――足球場――皮球”,后來學生大膽寫。結果出人意料,一個學生這樣寫:
我家門口,有一段燒焦的木頭,全身黝黑透亮,看到它我便想起了那片童年的樂園。那離我家僅一里不到的樹林,那是夏天,樹木都較勁似的瘋長著。綠綠的葉,青青的枝桿,清香的氣息。我們幾個小朋友沐浴在這天賜的環境里,渾身舒服,便體是勁。抱在懷中的足球便飛也似的射向那片鄉間的田野。踢累啦,我們又回到了樹林中,燃起火,燒起自帶的紅薯。可是火太大,樹著火了,我們聽到稚嫩的樹被燒的痛苦地著,我們便一起撲火,火滅了,樹焦了。我們有點失落地回到家,帶了這童年的記憶。
人在童年是無畏的,童年的記憶又難免有點苦澀。
學生聽完后,再沒有人說,再生聯想是胡編濫造。
為什么“作文三步法”理論體系中的思維會如此神奇?因為它是從客觀的事物的關系中總結而來的,它關注人類與外界的關系,是客觀的思維,是人們難以注意到的地方,不易被理解。
論文關鍵詞 環境立法體系 權利義務 可操作性
一、研究背景
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逐步轉型,我國由傳統的粗放型增長社會向著和諧、健康、環保的可持續發展模式轉變,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我國環境相關立法的發展與完善,對于從國家強制力以及法律層面對環境生態保護作出科學且具有強制力的引導、規范具有重要意義,也可以更加有效的制止與制裁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從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完善且科學的環境立法體系是社會發展轉型的重要保障與引導,也是生態環境得到根本轉變的決定性措施,從這一層面來看,環境立法體系的研究具有十分明顯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二、我國環境立法體系發展現狀
(一)環境立法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環境立法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于比較滯后產生的部門法,于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才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體系實質意義上的開端,但是隨著我國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和環境問題的不斷凸顯,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發展十分迅速,大量的部門法、單行條例、規章制度相繼出臺,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環境保護法》為核心,各項單行條例、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標準等為補充的環境立法體系。
(二)權利義務體系得到逐步完善
立法體系是以明確的權利義務體系為支撐的,在我國環境立法體系發展中,以憲法賦予的環境權為基礎,形成了包含公民、法人、國家、組織等形式多樣的權利義務體系,極大地豐富了環境立法體系的法律內涵與外延。
(三)與市場、企業有了一定的結合
在現代社會,環境保護需要各類企業的大力配合方能實現,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這一方面已實現了法制與市場、企業在一定程度上的結合,將環境保護市場化、企業化,重新界定了政府、企業、個人這三大主體在環境保護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具體的表現形式為環境保護責任與費用的社會化,將環境保護植入和落實到企業的日常生產管理之中,同時保證環境保護實現途徑的多樣化。
三、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體系與外部環境的變化脫節
最初的環境保護法其立法背景與目前已有極大的差異,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發展方針和計劃經濟時期有本質性的差異,既有的《環境保護法》越來越難以適應目前的社會環境,而同時期的許多資源保護條例也是與計劃經濟背景相適應的,針對這一情況,《環境保護法》卻至今沒有進行重新修訂,單純地通過頒布司法解釋和補充條例已無法解決這一本質上的差異,這成為了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存在一定的漏洞與空白區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許多新技術和生產模式的出現,環境問題不斷發生著變化,但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這一方面的跟進還有所不足,導致出現了許多立法上的漏洞與空白區域,一方面針對生物技術、遺傳安全、臭氧層保護、放射性物質危害、環境損害的評估與賠償等領域還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同時海洋資源、濕地資源、循環經濟等概念還沒有深入地體現到目前的立法體系中。除此之外,在環境保護的相關技術操作層面上,以放射性污染、核安全監測控制為代表的許多新興技術尚沒有出臺標準與行業規范,這使得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處理上述新興但越發普遍的環境問題時顯得十分被動,尤其在與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糾紛中長期處于不利的競爭層面。
(三)可操作性有所不足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而言,諸多領域的規定還是過于原則化,缺少配套的條例、辦法、司法解釋以及部門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同時部門法之間打架的情況也比較突出,這使得部分條款被模糊化,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環境立法體系中,法制與機制、經濟、體制等方面的結合度還存在不足,例如,雖然在法制上規定了環保中的三同時制度,但又沒有相應的三同時保證金,執法的體制與機構、經費也沒有得到落實,這直接導致了相關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流于形式,去實際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未來發展展望
(一)加快《環境保護法》的全面修訂
作為環境保護立法體系的核心,《環境保護法》必須針對立法環境的變化進行大規模的修訂,一方面通過對《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將可持續發展這一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基本原則列入國家根本大法;同時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進行審核,對當中的計劃經濟時代殘留痕跡做進一步的調整;除此之外,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包含了大量實施法內容,但對自然生態和新興環境相關問題的規定有較少,“以致于該法呈現出濃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范圍比較局限,這在其修訂過程中也是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
(二)提升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可操作性
在這一方面,應該加強立法與經濟和社會制度的配套,以大量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條例指導性文件作為環境保護立法的支撐,加強其可操作性,以風險抵押金、環境保護保證金等配套制度加強環境立法的實際操作意義,以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為杠桿,對法律制定進行配合。另一方面,對于越發頻繁的放射性污染、核安全、光污染等新興環境保護問題,應該加快納入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制定其監督管理的部分,落實檢查與處罰手段,使相關環境保護問題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法律空白現象,增強法律體系的包容性和可執行度。
(三)加強環境保護立法體系的統一協調性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比較零散,一定程度上缺乏邏輯性,大量的專業性條款分散在各單行法律之中,各部門法打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因此,應該通過梳理和新部門法的編纂來加強環境保護立法體系的統一協調性。以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環境保護法》作為核心的指導性法律,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行業標準等作為具體的執行層法律條款,而不能混淆,使各級的法律體系出現交叉甚至沖突。例如,對于《環境保護法》中的資源保護條例,應該進行清理和匯總,出臺專門的《資源保護法》,針對核污染、放射性污染和企業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等,則應制定出臺針對性更強的條例和規章。通過這樣的調整,才能保證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各個層面法律效力的純粹,使整個立法體系具有更加清晰的條理和嚴密的法律邏輯,因而加強環境保護立法體系的統一協調性也是未來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關鍵詞:取得時效;消滅時效;制度設計;完善
一、目前我國民法時效制度的缺陷
(一)從價值理念角度看,需加強對私權的尊重
作為民法制度中比較重要的一種,時效制度與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利益息息相關。通過時效的發展分析發現,時效的公益價值才是人們所關注的重點,私權則往往得不到足夠的尊重。在《民法通則》第135條、136條中,前者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是2年,為世界上最短的;后者則規定了短期時效為1年。這些均體現為對私權的不重視[1]。在這些制度中,對民事權利主體的要求極其嚴苛,對時效的公益價值則推崇甚重。民事主體個人權益失去了應得的保護與尊重,這明顯與民法的權利本位精神相悖。對于社會公益和民事主體來說,時效制度應對兩方面的權益進行平衡,推動社會公平公正。
(二)從立法角度看,立法體例過于單一
受前蘇聯立法模式的歷史影響,我國民法的立法體例過于單一。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僅在時效制度方面就訴訟時效制度做出了規定。直至當前,我國依然沒有將取得時效制度引入民法體系中。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法制現代化進程也不斷加快的形勢下,立法體例的單一性已不能滿足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需求,已經逐漸落后于時代,具體表現為事實狀態與民事主體權益難以有效統一,同時權利歸屬也得不到明確規定,糾紛解決工作難以開展。我國民法時效制度的單一立法模式決定了其先天不足的特性。
(三)從具體內容角度看,具有不確定性
通過比較法來對具體內容進行考察,目前我國時效制度中部分具體制度設計尚有缺陷,如條文規定較為模糊、立法技術較低、司法實務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進而引起司法實踐中忽視客觀因素而單憑主觀臆斷、人們發生理解分歧等現象。
二、完善民法時效制度的措施
(一)引入取得時效制度
1.引入取得時效制度對促進我國民法體系的統一與和諧極為有利。訴訟時效和取得實效是互相依存、互相配合的,同時又單獨發揮作用,各自獨立。新權利人的權益可以通過取得時效制度得以圓滿實現,事實與法律也最終得以統一與和諧。首先,將取得時效制度引入我國民法體系中,較好地彌補了以構建權利為中心的民主法制的缺陷;其次,形式主義制度所滋生出的各種弊端能夠得以有效矯正;通過取得時效制度的建立,民法制度立法體例的完善、所有權取得制度的優化,物權制度與取得時效制度得以有效協調,對民法體系的統一與和諧具有積極意義。2.取得時效制度對于產權歸屬的確定具有積極意義,對現實生活中的產權糾紛問題也能及時且高效地予以解決。在實際生活中,大量產權不清的現象都源于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具體表現為不動產登記制度尚未完善,現實生活中動產的歸屬權問題也難以通過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得以有效解決。因此,取得時效制度對于產權糾紛的解決、產權歸屬的確定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3.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國家對涉外經濟關系作出合理調整,擴大對外貿易規模,促進經濟合作與交流。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世界經濟體之間的交流日漸繁多,涉外經濟中各類糾紛問題也隨之出現[2]。其中以所有權的變更、取得與消滅等方面產生的糾紛問題增加最多。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在引入取得時效制度時應注意接軌與兼容的問題,我國應順應世界立法趨勢,將取得時效制度引入民法體系中,對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合理對涉外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維護國家權益意義重大。
(二)從立法技術角度為消滅時效正名
訴訟時效出自對前蘇聯立法模式的借鑒中,其一直在我國民事立法中存續。筆者將對其原因進行分析與闡述:1.在內涵與外延方面,“消滅時效”與“訴訟時效”并不相同。從廣義上來說,“消滅時效”包含了訴訟時效以及他物權人因時效經過而失去他物權的情況[3]。有部分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這是不合理且不科學的。2.“時效”和“訴訟”兩者之間的搭配缺乏邏輯性,時效于訴訟中存在的同時,還適用于訴訟外、調節和仲裁等情況。“訴訟”僅僅對程序法意義的功能進行強調,而非其字面本意。“訴訟”與“時效”配搭,不僅會導致語義的誤解,立法者設立時效制度的意圖也難以得到表達[4]。3.目前,對于時效立法,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都采用了“消滅時效”稱謂予以代替,為便于國際合作與交流,我國也采用了這個概念。
(三)從制度設計角度對現有訴訟時效制度予以完善
1.從訴訟時效的客體角度(1)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建議應就請求權作為訴訟時效客體進行明確規定。(2)為實現權利人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反映良好的社會秩序,部分請求權應不適用于訴訟時效。如國有財產中非經營和非專有性質部分的保護請求權、個人人身權益中非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已納入登記制度的物權請求權等。此類請求權皆不適用于訴訟時效[5]。2.從訴訟時效的期限方面(1)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限應相應延長。與國際上其他國家與地區相比,我國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規定過低,例如意大利的10年、法國的30年、我國澳門與臺灣地區的15年等等均遠高于我國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這種規定不僅無法完全實現對權利人權益的保護,更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甚至在某些方面與時效制度的功能相悖。依據國內法律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在涉外合同方面為4年,而在環境侵權方面則縮短為3年,同樣作為債權,兩者卻受到不同程度的保護,這是對民法平等原則精神的違背。(2)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應對相關事由進行重新定位與區別性地規定。(3)客觀起算點應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我國《民法通則》中,基于主觀主義標準來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自知道或理應知道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6]。在這里,“知道”與“應當知道”均為主觀方面的判斷,并無硬性的規則可遵循,兩者區別在于前者為確定的主觀狀態,后者則為推斷的主觀狀態,相同之處則為難以做出有效舉證,導致其在司法實務中操作性較差。因此,應從我國司法實踐現狀出發,以權利得以行使之日起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客觀起算點。3.從訴訟時效障礙方面對訴訟時效制度完善的考量應從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的角度進行。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應從中止事由和中止期間對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進行考慮和完善。應積極借鑒世界上較為先進的立法模式,如《德國民法典》等,進而在我國以時效不完成制度來替代訴訟時效中止制度[7]。也就是說在終止法定不完成的事由后,在一定期間內權利人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完成,在利用此不完成期間的情況下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
(四)從延長訴訟時效方面來完善訴訟時效制度
依據對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理解,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以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權利遭到侵害時為準,但人民法院對于訴訟時效自計算日起大于20年的情況將不予保護。若屬特殊情況,其訴訟時效期間可相應順延。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5條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2年的普通時效期間、1年的特殊時效期間、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都可以相應延長。時效期間的延長在相關司法解釋與民法通則中的解釋與規定均為不合理。因此,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規定應建議取消,理由有二:首先,《民法通則》第137條有明確規定,針對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對訴訟時效期間可相應順延。這是不科學的,因為現實中對于特殊情況的界定極其模糊,在司法實務中難以精確把握。法官容易因此做出主觀臆斷。相關規定的不具體、不詳細容易導致濫用權力、等現象的出現。其次,普通時效期間與特殊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相同的,均為自權利人的權利遭到侵害被知道或應當被知道之日起起算,兼有時效中斷和中止的相關規定,對權利人的權益予以充分考慮[8]。對于最長時效期間來說,因其具有相對較長的年限,因此關于最長時效期間并無中斷或中止的規定,時效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實現對社會秩序的維持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原則上來說時效期間不可隨意變更。
三、結語
筆者在文中對時效制度的基本理論及立法現狀進行分析探討,指出其不足之處并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推進我國時效制度向合理、高效方向發展,使其逐漸形成一個科學的、切合我國國情現狀的時效制度結構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阮傳寶.淺析我國民法時效制度之缺陷及完善[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24,(5):26-27.
[2]趙辛.論我國民法時效制度[D].重慶:重慶大學碩士論文,2007.
[3]楊巍.我國民法不應建立權利失效制度[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1):135-140.
[4]陳浩理.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J].法制與經濟,2011,(11):60-61.
[5]呂維剛.淺論我國《民法典》不應建立取得時效制度[J].學術交流,2008,(7):61-64.
[6]錢玉文.關于我國民法訴訟時效制度的幾點思考[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24,(1):33-36.
[7]苗珊.完善民法時效制度的有益探索[J].歲月(下半月),2012,(9):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