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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項目成本控制;改進措施
1建筑施工項目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工程項目的投資上,大部分項目都突破設計概算,必須追加投資后才能完成。這里的原因除了項目前期研究不足,設計不合理等原因外,工程項目施工成本控制上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經營思想落后,理念陳舊。建筑行業在計劃經濟時代利潤率較高,對項目成本不需要太多的重視。建筑施工企業的廣大員工在完成施工項目的時候,只管干,不管算,并形成了一種理念。近十多年來,建筑企業不斷增多,市場競爭日漸激烈,許多建筑企業察覺到危機,才開始注意對項目成本控制的加強。然而,一種理念的轉變需要一定的時日。目前,這種陳舊的理念在建筑企業中仍不同程度地殘留著。
②組織管理零亂,控制不周。目前我國建筑企業通行的項目成本管理做法是把成本核算與成本控制的主要任務委托給財務部門。但是財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注意力大多集中在成本核算,有關成本控制方面主要是通過制度來被動地“卡”,結果是“卡”而不控。靠財務部門單槍匹馬并不能有效控制項目成本。
另外,大多建筑企業對工程項目缺乏系統管理,對項目施工各個階段成本支出缺乏系統控制,實踐中往往顧此失彼。如有的注意材料費用的節約,但不注意材料庫存損耗,材料采購成本的降低等等。
③確定施工方案,缺少篩選。要有效地系統地控制項目成本必須要從項目施工準備階段做起,確定最佳的施工方案。工程項目中標后,首先應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多個技術上先進可行和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然后對這些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篩選;最后確定最適宜的方案為施工的行動方案。
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在施工前,不少項目都不精心施工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即使比較也只是技術進行比較或者根據經驗在局部方案上進行比較,致使在施工實踐中實行的施工方案不是最佳的施工方案。
④缺少控制方法,手段落后。目前,項目成本控制的工作主要由財務部門負責。財務部門制定出來的項目成本控制制度是十分嚴格的,但是實施的效果大多不夠理想。其原因一是缺少一套系統的成本控制方法和先進的手段。沒有先進的成本控制手段,項目施工過程中大量數據信息就難以及時地進行收集、傳遞、處理和儲存,從而就不能及時掌握項目成本的變化,保證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2建筑施工企業成本控制的改進措施
①實行全員項目成本控制。項目成本的全員控制,是指建立起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成本控制體系。一方面要完善對項目經理的考核。要求項目經理把成本控制放在首位,同時要把項目部在安全、質量、風險等方面的管理成果用成本指標化對項目經理進行考核。另一方面按照成本管理責任制和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進行職責分工,將成本目標分解落實到部門、班組和個人,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責又人人不管的情況。
②實行全過程項目成本控制。項目成本全過程控制,既不能疏漏哪一個過程,又不能時緊時松,必須使項目成本始終處于有效的控制之中。項目工程成本全過程控制主要有工程投標階段的成本控制、施工準備階段的成本控制、工程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竣工驗收階段的成本控制和保修階段的成本控制。
③注重發揮員工的主觀能動作用,自覺控制成本。對項目成本的管理成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員工的自覺程度。這是項目成本控制的關鍵所在。要使每個員工自覺作好成本控制工作,除加強思想教育外,更重要是建立激勵機制,激發員工的進取精神,不斷提高員工素質。施工企業要結合工程任務的實際情況,以施工定額為標準,以施工隊或班組為最基本的核算單元,推行內部定額工日和工序單價承包制,對施工過程中的每道工序嚴格把關,讓職工個人經濟收入與完成工作量聯系,調動他們控潛降耗的積極性和提高勞動生產率。
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信息反饋體系。施工項目管理是動態管理,項目成本控制也是動態的。因此,要有效地進行項目成本控制,必須在施工企業各層次、各部門、生產各環節建立起高效靈敏的相對封閉的成本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及時、準確的信息流反饋,不斷調整著承包管理保證體系的目標和控制,促使生產中人流、物流等作有序運動,使它們穩定取向工程項目成本目標的優化,確保成本計劃的實現。
⑤維護合法權益,增加預算收入?,F階段,建筑市場由于建設單位處于主動地位,建筑施工企業的一些合法權益被迫放棄。建筑施工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加預算收入應列入項目成本管理的內容之一,有效實行成本控制。
a.在成本觀念指導下,投好標。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編標要體現成本和實際觀念,在投標中使用有效的報價技巧,以保證報價在具有競爭力的條件下,最終獲取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b.強化索賠觀念,加強索賠管理。目前,在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建設單位違約的現象相當普遍。如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一竣工就強行占用并拖延驗收;收到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后逾期不作答復;拖欠工程價款等,嚴重侵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致使成本管理失控,經濟損失巨大。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增強成本觀念索賠觀念,培養索賠的管理能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
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分類及特點
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通常包括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三部分。事前預防可以理解為,在消防行政執法活動之前對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執法裝備等物質條件的管理和監督。比如:對執法行為按照一定標準分別由支隊、大隊管轄,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采取主責、協辦制度,配備相應標準的消防監督、火災調查裝備等是對消防行政執法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可以理解為,在消防行政執法活動之中控制執法的程序、自由裁量、合理性、合法性,對消防執法實施的時間、地點、方式、步驟等動態的監督和制約。比如:執法過程中雙人執法、重大事項集體會審、自由裁量程度適當等。事后救濟可以理解為,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結束后,通過一般的監督方式或專門的監督程序,由上級機關對執法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視、評價,對不正當的執法行為進行糾正,救濟消防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以達到消防行政執法內部控制的本質目的。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內容不僅包括消防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而且包括對消防行政執法合理性的監督;不僅要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情況進行監督,而且要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不僅包括消防行政執法廉政監督還包括消防行政執法效能監督。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不僅要監督檢查消防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適當,而且對違法失當的消防行政行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糾正和補救。因此,它具有監督和補救的雙重作用。對公安消防機構來說,它是一種監督和檢查,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來說,它就是一種補救。從黑龍江省公安消防機構近5年(2007~2011年)的內部執法監督活動上看,內部監督活動共6萬余件,結案率、糾錯率100%,發揮了強大的監督功能,呈現出監督部門分工日趨精細、監督力度逐漸加大、監督效果明顯增強的特點。
加強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措施
(一)樹立正確的消防執法觀念
要防止在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以權壓法、以情輕法、徇私枉法等問題,就要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加強思想教育,用正確的思想引導,筑牢思想防線,做到警鐘長鳴。一是樹立執法為民理念。通過教育培訓增強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為民意識。通過制度和機制的完善確保執法工作真正體現為人民服務的要求。二是樹立嚴格執法理念。公安消防機構要強化對法律責任的意識,在消防執法過程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自由裁量,促進實現消防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正義。三是樹立全程監督的理念。要有效防止濫用權力的發生就必須把權力置于眾目睽睽之下,消除人治因素,由依令行政轉變為依法行政,實行“陽光執法”。
(二)用科學的制度規范內部執法監督
固本方能培元,本在于消防行政執法主體,只有加強自身制度約束,才能正本清源、防微杜漸。一是完善消防執法責任制。制定并完善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監督和個案監督程序,規范監督的內容、范圍、程序以及監督部門的權限內容,通過集體會審、紀委介入、掛牌督辦、及時公開等方式,確保執法監督能夠及時滲入到決策、執行的各個環節。二是實行調查、審查人員分離。為了保證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工作公正、透明,應當將消防行政執法調查職能人員與行使裁決處理權的人員分開,以防止先入為主,防止滋生腐敗,防止忽視被監督人提出的證據和反駁意見。三是完善過錯責任追究機制。消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保持長效機制、煥發旺盛生命力、保證其健康運行的根本保證。加強消防執法內部監督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明確執法責任,并將其分解到每名消防監督員。通過進一步完善消防行政執法責任體系,完善消防監督員的個人執法檔案和單位執法檔案制度,把消防執法監督與消防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結合起來,實行誰辦理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實踐中,要制定合理的考評辦法,開展執法檢查,采取巡查、檢查、抽查、定期檢驗等方式,督促各執法單位和監督員建立執法檔案,記錄執法過程和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同時開展執法績效評估,對部門、個人消防行政執法投訴情況、案件發生比例、執法情況落實、行政管理相對人評價等內容開展考核,考核結果與實際利益掛鉤,對成績突出的要在晉職、晉級、晉銜方面優先考慮。
應用題常用檢驗方法有以下幾種:
1.聯系實際檢驗法數學中的應用題是根據人們在生產實際、生活中的具體事實經過加工而成的,所以,根據應用題的條件求出的結果也應與實際數量相符,否則有誤。如求得敬老院老人的平均年齡是26歲,每公頃產小麥13千克,汽車每小時行400千米等,就與實際相距甚遠,可判斷計算結果是錯誤的。
2.估計———比較檢驗法根據題中條件,先粗略估計正確結果的取值范圍,如計算結果不在此范圍之內,說明解答有誤。例如:
有甲、乙兩堆煤。甲堆有400千克,比乙堆多20%。乙堆有多少千克?
由條件可知,甲堆煤比乙堆多(不必考慮多多少),所以,求得乙堆煤的重量必少于400千克,否則必誤。
在解平均數應用題時,平均數必須在所給的最大數與最小數之間;在工程問題中,合做完成所需時間必少于單獨完成所需時間;等。
3.代入檢驗法把解答的結果當作已知條件,把題中的某個已知條件當作問題,進行逆解答。如果求出的結果與原已知條件相同,說明原解答正確。如:
某車間有13人,平均每人每小時生產零件30個,這個車間5小時可生產零件多少個?
30×13×5=1950(個)
檢驗:某車間有13人,這個車間5小時共生產零件1950個,平均每人每小時生產零件多少個?
1950÷13÷5=30(個)
檢驗結果與原已知條件相同,說明原解答正確。
4.替換檢驗法檢驗時,可用另一種方法解題,如果這兩種方法求出的結果相同,則原解答正確。如:
現有250棵樹苗,按2∶3分給甲、乙兩個組去栽。甲組要栽多少棵?
用按比例分配的方法解:250×2/(2+3)=100(棵)
然后,可用歸一法、倍數法和比例等方法去解答,進行驗算。
如用歸一法解:
250÷(2+3)×2=100(棵)
兩種解法所得結果相同,可初步判斷解答正確。
若通過檢驗發現解答有誤,可分以下兩步尋找錯誤所在。
第一步:檢驗列式是否正確。
這需要重新審視題目,弄清題中事件發生、發展順序,每個數量所表示的意義,題目所反映的數量關系,然后據此分析每一步算式所表示的意義是否正確。若列式正確,則進入下一步檢驗。
第二步:檢驗計算是否正確。
檢驗時,如果是綜合算式,首先檢驗運算順序是否有誤,再分別用逆運算檢驗每一步計算是否正確。
論文摘要:我國林業產業不斷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林業產業由小到大、由弱變強,已經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但是和國外林業相比,我國林業既有一定的優勢,也有多方面的劣勢,優勢與劣勢并存。所以我們還要重視營林建設,本文同時提出了一些整地、造林的方法,把我國林業溶入了國際林業體系中,與世界各國聯系更加緊密,合作更加廣泛。
我國森林資源總的變化趨勢是:森林面積逐年增加,每年以200萬hm2速度遞增,林木生長量開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資源的發展在數量上開始走出“低谷”,扭轉了長期以來森林資源下降的局面,實現了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的“雙增長”。森林資源是決定林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加WTO后沖擊的重點雖然是林產工業,但競爭的焦點卻在于林業產品,而林產品的關鍵原料在于森林資源。
一、造林方法
1、播種造林法:又稱直播造林,是將林木種子直接播種在造林地進行造林的方法。這種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積造林地上進行造林。但是這種方法造林對造林立地條件要求較嚴格,造林后的幼林撫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較高。播種造林的適用條件:適合于種粒大、發芽容易、種源充足的樹種,如橡櫟類、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種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種災害性因素較輕,對于邊遠且人煙稀少地區的造林更為適宜。
播種造林的方法有:塊狀播種、穴播、縫插、條播和撒播等。播種前的種子處理包括消毒、浸種和催芽等措施,對保證春播,早出芽,增強幼苗抗旱能力,減少鳥獸等危害極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稱栽植造林、植樹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為造林材料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對不良環境條件的抵抗力較強,生長穩定,因此,對造林地立地條件的要求相對地說不那么嚴格。但是,在造林時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損傷或擠壓變形和失水,栽植技術要求高,必須先育苗,卻也節省種子。總之,植苗造林法受樹種和造林地立地條件的限制較少,是應用最廣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應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種苗(又稱原生苗)、營養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時在采伐跡地上進行人工更新時,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來,有些地區發展營養器苗造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關鍵是苗木本身能否維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過程中,從苗圃起苗、選苗、分級、包裝到運輸、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過程都要保護苗木不致失水過多。最好是隨起苗隨栽植,盡量縮短時間,各環節要保持苗根濕潤。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樹木的營養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莖作為造林材料直接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能夠節省育苗時間和費用,造林技術簡單,操作容易,成活率較高,幼樹初期生長較快,而且在遺傳性能上保持母本的優良性狀。但要求有立地條件較高的造林地,同時分殖造林材料來源,受母樹的數量與分布狀況的限制,這種方法主要用于適用營養繁殖的樹種,如松樹、楊樹、柳樹、泡桐和竹類等。
二、植樹造林的程序
1、造林地的清理
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墾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雜草、竹類以及采伐跡地上的枝丫、梢頭、站稈、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為全面清理、帶狀清理和塊狀清理3種方式。
清理的方法可分為割除清理、火燒清理和用化學藥劑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機具,如推土機、割灌機、切碎機等機具。清理后歸堆和平鋪,并用火燒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噴灑化學除草劑,殺死灌木和草類植物。
2、整地方式和方法
整地方式分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為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墾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區。局部整地是翻墾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
帶狀整地是呈長條狀翻墾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帶狀整地方法有:水平帶狀、水平階、水平溝、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溝、帶狀、高壟等。
塊狀整地是呈塊狀的翻墾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應用的塊狀整地方法有:穴狀、塊狀、魚鱗坑;平原應用的方法有:坑狀、塊狀、高臺等。
3、人工播種方法
(1)播前的種子處理
目的:完成種子發芽準備,加速種子發芽,縮短留土時間,保證出苗整齊,預防動物及病蟲害的危害。
措施:消毒、拌種、浸種、催芽。春播時深休眠種子要催芽。
春播時逼迫休眠種子應浸種,但是如果造林地比較干旱、晚霜與低溫危害嚴重不宜浸種。雨季一般播種干種子,如果能準確掌握雨情時也可浸種。
秋季播種時一般都不浸種、催芽。病蟲害危害嚴重的地方應進行消毒液浸種、悶種或拌種
(2)播種方法
撒播:均勻地撒播種子到造林地的方法。
一般不整地、播種后不覆土,種子在條件下發芽。工效高,成本低。作業粗放,種子易被植物截留、風吹或水流沖走、鳥獸吃掉,發芽的幼苗根系很難穿透地被層。
適用條件:勞力缺乏、交通不便的地區,皆伐跡地、火燒跡地,急需綠化的地方,中小粒樹種。
條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種,可播種成單行或雙行,連續或間斷。
播后要覆土鎮壓??蛇M行機械化作業。種子消耗量比較大
適用條件:跡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為灌木樹種和個別喬木樹種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種的方法。
根據樹種的種粒大小,每穴均勻地播入數粒到數十粒種子。播后覆土鎮壓。操作簡單、靈活、用工量少。
適用條件:適用各種立地條件。大、中、小粒徑的種子都適用。
塊播:在大塊狀整地上,密集或分散地播種大量種子的方法。塊狀面積一般在1m2以上??尚纬芍采M。施工比較復雜。
關鍵詞:聯合開發房地產概念特征組織方式有效性
對于房地產開發業,土地和資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資源,缺了任何一個,開發無從談起。即使是神通廣大的房地產商,也經常面臨擁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資金充足但沒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聯合開發應運而生。聯合開發作為紐帶,促成了資金和土地的結合,盤活了諸多房地產項目,對房地業的發展功不可沒。但同時,聯合開發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且糾紛一旦發生,往往標的數額巨大,案情錯綜復雜(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此類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聯合開發的性質,如何確保聯合開發行為的合法有效,如何從法律角度預防糾紛的發生等問題,就成了房地產業內人事和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們的重大課題。筆者也嘗試著對這些問題做了點思考,現呈現給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聯合開發房地產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所謂聯合開發房地產,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另外一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合作開發土地,建筑房產等項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房地產開發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我們稱之為供地方;另一方則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稱之為建筑方。這種意義上的聯合開發房地產是狹義的。從廣義上講,任何由兩方合作進行房地產項都可以納合開發房地產的范疇,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也可以雙方共同出資;不限于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間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也可以是在集體土地上聯合建房。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斗康禺a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是順利進行聯合開發的組織保障。
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聯營的規定,聯合開發房地產可以采取三種方式:
(一)、組建新的法人。即雙方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該條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風險、獲取收益。以項目公司方式開發的優點是責任明確、相對而言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同時其不足之處也很多:比如組建項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成立規范的管理機構,費用較高且容易錯過商機;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而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時這一手續就無法辦成;更重要的是項目公司的利潤只能在交納所得稅以后上交聯合開發各方,對合作者來講這當然是不合算的。
(二)、組建聯合管理機構。即合作雙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員組成聯合管理機構,實踐中有的叫“聯建辦公室”,有的稱“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一而足,其職責是協調雙方的關系,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開發項目。聯合管理機構與項目公司的最高區別在于它僅作為內部機構,并非獨立民事主體,不具有締結合同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能對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曾出現過某建筑施工企業將某項目的“聯建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顯然是列錯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則案例就不那么簡單了:某項目聯合開發雙方組建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但行使內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掛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簽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終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將聯合開發雙方都告上法庭。為了不出現這種情況,聯合開發雙方必須對聯合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認識,并且注意避免對外使用聯合管理機構的名義。
(三)、不成立聯合機構,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履行義務。這種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對簡單的項目。
上述第2、3種方式(統稱非法人型聯營)中,除了合作雙方之間容易產生糾紛外(下文將詳細論述),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還有一個問題:即聯合開發雙方是否對因項目產生的一切責任(不論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義直接產生)都承擔連帶責任?有一種觀點對此持肯定態度,理由是聯合開發的項目最終由雙方共同收益,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雙方應對任何一方因該項目的產生的對債務負連帶責任,至于雙方在聯合開發協議中對各自責任做的劃分不能產生對外效力,只能作為內部追償的依據。還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糾紛為例,按照這種觀點,法院只要能認定該欠款是因聯和開發項目產生,就可以判令聯合開發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必考慮該合同是哪一方簽定的,也不受聯合開發合同中關于各自責任的劃分的影響。
筆者認為,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做具體分析。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互負連帶責任,自然應以該約定為準。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沒有約定雙方互負連帶責任,則要正確界定聯合開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性質。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是一種無名合同,當事人人約定的內容不同,合同的性質就會不同。如果合同重在雙方約定出資,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在項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則此類合同就是合伙合同,雙方對聯合開發項目產生的債務應當互負連帶責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設工作,且進行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則此類合同為加工承攬與互易的混合合同,雙方對各自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
二、簽定完備的聯合開發合同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內容復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雙方利益針鋒相對,極易引發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由于目前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尚不具體,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訴訟周期一般都很長,后果難以預測。因此,簽訂聯合開發合同一定要謹慎。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尤其應當重視:
(一)、要明確劃分雙方的責任。對每一項義務的履行方式、時間、地點做詳細的約定,杜絕“爭取做到”“大約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語。建議使用附件、附圖等方式作出具體描述。供地方應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位置、面積、使用年限、使用權性質、批準文件或證書等準確信息并對此承擔責任,建筑方主要應對資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確承諾。
(二)對雙方分得房產的面積、位置作出明確約定。聯合開發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產的方式體現。到了這一階段雙方的利益沖突表現的最為尖銳,因此也是矛盾多發的環節。房產的價值與所處的位置有很大關系,雖然在同一項目中,位置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不同。有些聯合開發合同僅僅簡單地約定了分配比例,而對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時出現糾紛就不難理解了。另外,由于規劃變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現聯合開發合同約定的面積與世紀竣工面積的差異,如何處理,也應事先作出約定。
(三)、重視約定違約責任。房地產項目的周期一般都較長,過程復雜。詳細具體的違約責任不當能夠起到督促當事人人善意履行義務,而且也能夠保證項目順利進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沒有按約定時間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條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響應的違約條款,不但會造成供地方沒有壓力,而且容易引發建筑方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的嚴重質疑,進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約定了明確違約責任,比如遲延一天,相應減少若干平方米的房產分配,遲延超過若干天,對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四)、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確實表達合作的意圖,而不能借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之明,而行借貸之實。例如某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出資方僅負責提供資金,不承擔其他義務,由對方在項目完工后返還(當然要高于原出資數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金融法規,禁止企業間互相借貸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對此,雙方當事人在簽定合同時,要倍加注意。
(五)、聯合開放房地產合同由于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應當具體約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不生效時的具體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