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糧食行政執法職權及依據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指導思想
以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安全為目標,以“統一協調、各司其職、公正執法、文明辦案”為基本要求,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溝通協調、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增強執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糧水平,確保糧食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了確保糧食流通市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成立糧食流通市場監管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領導小組。由縣糧食局牽頭,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物價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監督檢查科,倪若江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協調聯合執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運作方式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主要包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等內容。
(一)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縣糧食局負責召集,一般于每年夏、秋兩季糧食收購旺季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臨時召集。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一是學習和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二是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部門涉糧監管職責;三是指導和部署相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糧食流通管理方面的專項檢查和聯合執法工作;四是通報和交流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和信息;五是探討研究糧食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六是根據形勢研究并提出涉糧突發事件的解決辦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方案;七是研究確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事項。
(二)行政建議、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中涉及多個行政主體或者根據各自職責范圍需要口頭或書面建議、移送的案件,要主動負責的聯系、溝通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對方。
(三)聯合執法制度
聯合執法由聯席會議統一部署。每次聯合執法活動,牽頭部門要向領導小組提交聯合執法工作方案。牽頭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其他部門積極參與配合。
聯合執法活動結束后,牽頭部門要及時收集、匯總其他部門檢查情況,并形成聯合執法報告,向聯席會議報告。
(四)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機制
各行政執法主體依照各自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中,需要告知或發現涉及其他執法主體職責范圍內的違規、違法事實時,應及時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糧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案件查處,在結案歸檔后,相關部門可以相互查閱、學習和借鑒,形成糧食流通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提高執法水平。
四、職責分工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各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包括:
1.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2.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3.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4.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5.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6.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7.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8.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9.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糧食經營臺帳,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11.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12.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二)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器具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
(四)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各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進行查處。
一、加強糧食流通監管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新的重要進展,實現了糧食流通全面市場化這一體制性突破和創新,糧食流通工作的內容和方式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轉變。尤其是《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先后頒布實施,明確了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流通進行監管的職責和權利。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該也必須義不容辭地承擔起監管重任,以保障我市糧食流通領域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一)加強糧食流通監管工作,是糧食購銷市場改革的迫切需要。在計劃經濟時期,糧食作為重要戰略物資,一直有國家統購統銷,不允許其他經濟組織染指,那時的糧食流通流域,是清一色的國字號。改革開放后直致上世紀九十年代,才出現經營規模非常小的個體糧油經營戶,但在經營規模和經營環境方面仍遠不及國有糧食企業。20__年,我市成為當時全省6個糧油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市州之一(其他地區20__年放開)。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放開糧食市場和價格,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放開后,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快速地不斷涌入糧食流通市場,市場主體多元化格局已經形成。據調查統計,截止20__年6月底,在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各類糧食經營戶(含糧油購銷、加工、轉化)已達574戶,其中,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19戶,占3.3%,非國有糧食企業及工商個體戶555戶,占96.7%。數量如此龐大的經營主體,僅僅依靠行業自律是做不到有序規范的,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是保證其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保障。
(二)加強糧食流通監管工作,是糧食供求形勢新變化后保障我市糧食安全的客觀要求。我市目前已成為糧食純銷區,如何保障全市糧食安全始終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和糧食部門面前的艱巨任務。近年來,我市糧食生產消費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糧食生產能力有限且呈下降趨勢。20__年,我市糧食三大品種(稻谷、小麥、玉米)播種面積143.4萬畝,產量55.6萬噸;20__年,三大品種播面為112.7萬畝,產量44.3萬噸,分別下降21.4%、20.3%。從總量上看,20__年,我市糧食總產量為55萬噸,按我市目前的人口計算,人平占有量為710斤,已經低于全國平均的人平占有730斤和我省的人平占有784斤水平。更為關鍵的是,從我市的現實情況看,農民種糧沒有比較優勢,而市場經濟的特點是以經濟手段調節社會產業的合理分工,農民根據比較效益不斷調整自己的生產結構是天經地義的。隨著我市茶葉、長毛兔、乳品、桑蠶、林竹、水果、中草藥等種養殖業的產業化和規?;?,糧食的播種面積還會進一步減少。此外,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這些無疑都是影響我市糧食產量的基本要素。二是糧食消費量剛性增長。由于人增地減和釀造、飼料等工業轉化用糧的快速增長,我市糧食消費量毫無疑問也會隨之增長。根據調查測算,20__年我市僅口糧、飼料、種子用糧等糧食消費量就已達64萬多噸。這還不包括近年來增長較快的釀造等工業用糧,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三是糧食庫存下降,安全系數降低。截止20__年6月底,市政府可以調控的有效庫存僅有28900噸,其中市儲備24000噸,國有糧食商品庫存4900噸,為多年來最低水平。我市非國有糧食企業由于經營規模較小,其倉容量、資金量等客觀條件決定了只能是勤進快銷,不可能儲存太多糧食。目前納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范圍的非國有糧食企業的庫存量僅有1600余噸。而且從名山、漢源等地糧食部門抽樣調查情況看,現在我市農戶儲糧情況也很不樂觀。名山去年抽樣調查了永興、萬古、百丈、紅星、馬嶺、茅河、聯江等7個鄉(鎮)24個社的360戶農戶,需要購買口糧的家庭126 戶,占調查總戶數的35%;100%的農戶都要購買飼料用糧。漢源今年上半年抽樣調查了大田、富春、九襄、清溪、雙溪、富莊共6個鄉(鎮)12個社的40戶農戶,有9戶占22.5%的家庭基本沒有余糧,其余31戶戶均余糧也只有463.29公斤。據調查測算,我市目前的糧食安全系數已降到30%左右,應該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
(三)加強糧食流通監管工作,是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糧食增產、農民增收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目標之一,“為耕者謀利”就是糧食部門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職責。依法加強對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防止向售糧農民“打白條”現象的發生,對壓級壓價、不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行為的處罰,是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的重要職能,是服務“三農”的具體體現。
二、我市糧食流通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對糧食流通監管的認同度缺乏。糧食購銷市場的全面放開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角色轉換沒有及時跟上,一段時間糧食流通監管出現了真空,在社會上形成了“放開就是不管”的模糊認識。尤其是近幾年來,隨著中央對糧食生產的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的惠農政策,糧食生產實現了恢復性增產,不少人甚至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領導干部都認為糧食短缺時代已經結束,不同程度存在“只要市場有供應,農民有口糧,有錢就能買到糧”等等一些片面的認識,對糧食流通、糧食市場的監管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其他一些經濟類型的糧食經營戶對糧食納入依法監管的意識不強,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認同度不夠,不習慣,甚至抵觸。加之,糧食管理部門依法管糧工作在法律法規的規定、執法軟硬件條件上存在明顯不足,導致了我市糧食
流通監管工作處于被動。 (二)糧食流通監管基礎工作不扎實。主要體現在一是“三落實”(落實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執法經費)進度不理想。對照《__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__]26號)“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需要落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明確機構和人員,從20__年起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要求,截止目前,全市市縣(區)共九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僅有三個經當地編辦批準成立了糧食行政執法專門機構,執法經費更是無一得到解決,導致了糧食行政執法工作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二是建章立制工作薄弱。從調查情況看,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制度不健全、糧食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等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單位雖建立了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的操作性不強,從而影響到糧食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對糧食流通監管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糧食行政執法工作重視不夠。在調研過程中,我們感到一些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存在重糧食業務工作,輕糧食流通監管工作;重國有糧食企業檢查,輕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督的傾向,沒有把思想統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糧的高度,未能及時轉變觀念、轉變職能,還把工作重點放在對國有糧食企業業務的監管上,對其他經濟成分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和服務意識還很淡薄,沒有樹立糧食大流通的觀念。
(四)人員素質與執法要求不適應,執法能力有待提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多年來一直從事糧食購、銷、調、存、加等流通環節的業務管理,雖然隨著《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其職能已由單一對國有糧食企業的管理轉為對全行業的管理,方式也由行政命令管理變為監管和服務。對于這一全新的課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人員都有一個重新學習、不斷適應、逐不提高的過程。我市市縣(區)九個行政管理部門共有人員156人(含工勤人員),35歲以下的13人,僅占8.3%;46歲以上的64人,占41%,近年來,糧食部門基本沒有進過新人。從學歷層次看,本科及以上的29人,占18.6%;中專及以下的66人,占42.3%。但大都是涉糧和經濟管理專業,無人學法律及相關專業。執法人員只能參加一些省市舉辦的執法短期培訓和平時自學,對相關法律知識很難做好融會貫通,對行政執法的相關規定了解不深,執法能力與糧食行政執法工作不相適應。這導致了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怕出錯,吃行政官司,不敢大膽進行監管。
三、對策措施
(一)提高依法管糧的思想認識是做好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的前提。加強糧食糧食監管,做好糧食行政執法工作是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國家賦予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尤其是糧食質量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責任重大。我市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新形勢下,只有從思想上提高對依法管糧的認識,才能在行動上真正重視糧食流通監管工作。
(二)多角度、分層次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是做好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的基礎。創建良好執法環境是實現依法管糧的前提條件,宣傳工作是第一道工序,要有針對性,要耐心細致,要善于充分利用媒體、宣傳資料、送法下鄉、集中培訓等各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傳《條例》)和《實施辦法》。一方面要向所有糧食流通市場主體宣傳相關涉糧政策和法律、法規,讓他們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提高其依法經營、依法履行其義務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重視做好對當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宣傳工作,爭取他們對糧食流通監管的理解和支持??傊?,要通過深入廣泛的宣傳工作,使《條例》)和《實施辦法》知曉面不斷擴大,從而進一步優化糧食市場執法環境。
(三)加大“三落實”工作力度,健全執法體系是做好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的重點。要按照《實施辦法》和《__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體系建設,夯實工作基礎,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一是給予糧食行政執法授權,建立相應的專門執法機構;二是給予編制,配備執法人員,組織專業執法隊伍;三是按規定將糧食行政執法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條件、有能力擔負起糧食流通監管工作。
很久以來,人們習慣地把行政機關不正確地稱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如果不是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檢察、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即不是把國家權力機關稱為立法機關、把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稱為司法機關的話,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從事國家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則似乎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來看,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的機關則是不正確的。這種不正確的說法,導致了許多錯誤的或想當然的觀念,即盡管行政機關是由與其他國家機關相同的、有血有肉的工作人員組成的,盡管國家檢察、審判機關中專權、違法的現象也并不少見,但行政機關似乎成了“天生”的不講法、不守法和專橫、武斷的代表,從而形成了行政法上所謂的“控權論”。其實,國家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我國《憲法》第85、105條明文規定,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就是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決議的國家機關,也就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任務,就是主動、持續地去執行法律規范,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實現立法的意圖或法律規范的目的。這不同于司法。司法的任務在于適用法律,即運用法律處理各種利益糾紛,具有被動性,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如果沒有糾紛或沒有告發,就不能去“挖掘”糾紛或動員告發,因此目前所謂的“司法提前介入”是不正確的)。行政機關作為一種執法機關,只能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而國家權力機關作為一種立法機關或表達意志的機關、法院作為一種司法機關,則只能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為原則。
法的實施需要相應的手段。人們習慣地把法的實施手段分為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習慣地將行政機關所采用的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手段稱為行政手段。我認為,這也是一種不正確的法律觀念,容易導致三種手段之間的互相對立,經濟手段的變質和異化,也容易導致人們把行政手段想象成專斷的手段,還造成了行政機關縮手縮腳、不敢放手執法、片面依賴于司法機關的“法律手段”的被動局面??傊?,將行政手段排除在法律手段之外,是不利于行政權威的維護和運用的。其實,這種分類從邏輯上看并沒有科學、統一的分類標準,是違反分類規則的。從法學上看,凡是依法實施的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依法實施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也是法律手段?!靶姓侄巍本唧w表現為審批和許可、稽查和征收、獎勵和處罰及各種強制措施等。這些手段是法律賦于行政機關實施的一種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和實施的人治手段。這種“行政手段”之所以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歸根結蒂是由行政法的基礎即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決定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的矛盾關系。在這個矛盾中,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著個人利益。這種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利益關系,決定著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行政機關具有命令和強制權,個人利益的主體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然應服從行政機關的命令。否則,政府權威、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就無從談起,社會也將是一個無政府社會。同志指出:“人民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進行學習和有秩序地過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產的領導者、文化教育機關的領導者各種適當的行政命令。沒有這種行政命令,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這是人們的常識所了解的?!盵1]
總之,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行政手段”是法律手段。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應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用足各種法律手段,大膽執法。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
(一)基層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運用法律手段城市的區級國家機關是我國的基層國家機關,主要任務在于充分地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手段,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并總結經驗教訓,為上級國家機關創設法律手段提供事實基礎。相反,區級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不在于創設各種法律手段,即使創設了也不一定合法。這是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行政行為的作出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參照。這就意味著,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創設的法律手段,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法律手段。因此,區級國家機關應從“文山會?!敝薪夥懦鰜恚丫械饺绾渭訌妶谭ǖ牧Χ壬蟻怼D欠N一談到加強執法,就召開會議、發幾個文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試圖以此創造出某些執法手段來的努力也是徒勞無益的。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這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
“依法”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法律手段只能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根據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對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指示、命令和通知等也應執行,也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但這些決議、命令等本身必須合法,否則是無效的,就不應執行,因為該“上級”的級別不可能超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并且,只有當這些決議、命令等已向社會公布,有關的法律規范是一種準用性法律規范時,這些決議、命令等才能作為依據。對那些以地方保護和部門壟斷為目的的命令和指示等,更應予抵制。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和統一。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求法律手段的運用應符合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而且還應符合立法的本意或法律的目的。我們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利用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來違背立法的目的。否則,就是了。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還意味著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的權限和內容、程序和形式都應合法。權限合法,是指行政機關在運用法律手段時不得超越職權和。內容合法,是指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主要事實要清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要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和形式合法,是指行政機關所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我們可把權限和內容合法統稱為實質上的合法;把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統稱為形式上的合法。以往,我們的經驗是很重視實質上的合法,對此仍應予保持。但從現在起,我認為我們對形式上的合法也應予以充分的重視。這是因為,形式上的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比較容易做到的;形式上的合法能促進和保障實質上合法的實現;合法的實質就要求具有合法的形式,否則,實質上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懷疑和攻擊。
(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例外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以例常情況為基礎的,因而就不適用于特殊的例外情況。當例外情況出現時,仍教條或機械地按法律規范執法,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反而違反了立法的目的、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認為是依法辦事。這時,就應根據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要求來變通法律規范的執行。但這種變通應得到事先的批準;在緊急情況下,事先來不及辦理批準手續的,在事后應得到追認或確認。否則,任意的變通,會造成行政專橫。
三、關于特殊手段的運用
行政法律手段是一種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是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或接受為條件的手段,即具有鮮明強制性的手段。從單個的行政執法來說,這種手段是必要的,這種手段的運用也是無可非議的。然而,從總體上說,政府的存在及運行有賴于公眾的信任、理解與合作。行政法律手段的普遍運用,日積月累,就會使公眾產生抵觸和不滿情緒,從而降低政府在公眾中的威信,損害政府的形象。為此,從本世紀、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各國的行政執法除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外,還廣泛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這些特殊手段主要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它們與一般的行政法律手段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強制性較弱,主要是設法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覺履行;二是性質不甚明確,到底是不是法律手段或法律行為,是不是行政法律手段,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論。但從法學上說,行政指導等手段即使不是法律手段,由于并沒有強制規定公民等的權利義務,是允許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在西方國家,之所以廣泛采用這類手段,是為了騙取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與合作,樹立自己良好的“服務”形象,鞏固其統治。這些手段在我國也是可以采用的,以便政府與人民間建立起真正的信任與合作關系,溝通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同志早就指出,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應多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為著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下就行不通。”[2]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職責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它的訂立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一樣,是以自愿、誠實信用和意思表示一致為原則的。因此,這種方式有利于公眾的接受、信任與合作,從而有利于行政職責的圓滿實現,增強行政效益。但它的訂立又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不同,并不都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它的履行也與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同,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權單方面解除或變更該合同(當然,這種變更和解除權也是有條件的,并應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但是,以行政合同履行行政職責并不是行政執法的一般方式,而是例外方式。并且,行政機關只有在認為以行政合同方式履行職責更為有利于公共利益時才能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法律手段。因此,以行政合同實現行政職責并不影響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國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一樣行政合同的情況并不少見,只是還沒有按行政合同來規范和認定而已。例如,我國計劃生育、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領域的各種各樣的責任制,就屬于行政合同的范疇,即行政擔保合同或行政保證合同,只是目前還不規范,還沒有提高到行政合同法制的高度。又如,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租賃合同、糧食定購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等,都是行政合同,只是沒有被認定為行政合同而被認定為經濟合同罷了。其實,把行政合同認定為經濟合同并按經濟合同來處理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使行政機關被降格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等的地位,使公共利益被置于與個人利益同等的地位,對法律的實施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以號召、倡導、鼓勵、引導、勸導、告誡、建議、說服教育等形式來實施法律的一種手段。它不具有強制性,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因此是不是一種法律手段在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這種手段對溝通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系,取得公眾對實現行政職責的配合與信任,具有重要的價值。并且,這種手段符合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密切聯系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同時,這種手段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稇椃ā返?、9條分別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在單行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指導的規定更多。因此,行政指導的廣泛運用是合法和可行的。但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指導的實現取決于公民等的接受和合作,公民等也有權不接受這種指導。行政機關不能把行政指導變成行政強制,對不接受行政指導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等制裁。對是否予以制裁,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行政機關也不能一味地強調說服教育等行政指導手段。對通過行政指導手段難以實現而依法又必須實現的職責,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時實現。否則,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是難以維護和保障的。
[關鍵詞] 農機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 S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10-0147-01
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農業機械擁有量在大幅增加,極大的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方便了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水平。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肩負著為農業生產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的重要責任,也是農業行政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依據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一、農機安全監管工作現狀
以安徽省當涂縣為例,截止2012年底,全縣農機總動力達到37.33萬千瓦,拖拉機6785臺,其中大中型拖拉機606臺,小型拖拉機6179臺,插秧機246臺,聯合收割機667臺, 大中型拖拉機及其配套農具2636臺,全縣糧食生產耕種收大中型與小型機具比達到1:5.07。拖拉機及收割機駕駛操作人員3970名、維修網點37個,營銷網點11個??h農機安全監理站在崗監理員10人,負責全縣10鄉鎮和5個管委會,135個行政村的農機牌證核發、駕駛人考試發證、安全生產檢查、行政處罰等安全監管工作。
二、當前農機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1.農機部門執法范圍有限,管理措施受到限制
農機安全監管呈現“兩難”境地。全縣共有以拖拉機為主的農用運輸機械2000多臺,極大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但農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受多方限制難以監管到位,仍然存在農機無牌行駛、無證駕駛的現象和違章載客、人貨混裝等安全隱患。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農機部門僅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實行登記、上牌、檢驗及駕駛人員的考試、發證、審驗等靜態管理職能。由于拖拉機多用于農業生產運輸,主要在鄉鎮村之間流動,依靠現有的公安交警警力和執法手段,難以監管到位,如果農機執法人員實行路面檢查等動態管理又違法,導致農機部門處于“兩難”境地。
2.農機安全生產工作還沒有足夠引起領導重視
基層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人員、職能落實不到位,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后,鄉鎮農機站撤并到農業服務中心,政府要求農機管理人員以政府中心工作為主,不能全心為農機服務,農機安全生產基層管理就出現空缺。此外,農機安全監理基礎設施落后,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等給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埋下了事故隱患。
3.農機執法體制不健全,人員老化現象嚴重
以當涂縣為例,縣農機安全監理站在崗共10人,除內勤人員外,持證監理執法人員7人,53歲以上6人,40歲左右1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賦予管理市場的工作職責,因人員少、人員老化現象非常嚴重、監管面廣等內在因素,給農機行政執法帶來很大困難。所以很難從根本上做好農機維修、農機經銷、農機作業市場等安全監管,從而造成全縣農機三大市場監管缺失,影響農機安全生產。
4.農機手文化水平底,安全生產意識差,法制意識淡薄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增加,農機總擁有量劇增,流動量、流動性加大,使用對象大多數為農民,他們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制意識不強,購買農業機械后往往會發生無證駕駛、不按規定辦理牌證手續、不按規定參加檢審現象的出現。盡管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歷年來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對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打擊“黑車非駕”、不按規定參加技術檢驗、不按期續保、違法載人等違章上,但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大、宣傳工作不到位、農機駕駛人員的認識有誤區、教育培訓的效果也不很理想等原因,導致農機駕駛人員守法意識不強,對農機法規知識、安全駕駛操作規程了解不多,再加少數農機手為降低費用,不愿參加農機安全監理部門組織的檢驗和教育培訓,拒絕農機安全監理部門的依法管理,甚至抗拒執法。
5.農機違章現象嚴重
5.1無證駕駛。目前,絕大多數8.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機,主要用于農田作業,從事運輸作業的相對較少,致使個別家庭持有一證多人駕駛,大人小孩輪著開。還有個別持證農機手,無視農機安全主管理部門下發的通知,不愿辦理增駕或換證手續,仍然持小車證件駕駛大型拖拉機。
5.2違章載人、超載。農村拖拉機載人超載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在農忙季節,拖拉機掛車上滿車乘客,農機手開著超載而且載人的拖拉機,行駛在路況較差的鄉村道路上,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件。
5.3違章操作。近年來,在農村拖拉機駕駛人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因文化水平偏低,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識淡薄,甚至有駕駛員一手抱小孩一手握方向盤駕駛,反車道行駛、未成年人駕駛等現象也時有發生,給農機安全生產埋下嚴重隱患。
三、抓好農機安全工作的措施及建議
1.健全完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法規,依法加強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了農機主管部門“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駕駛人的登記、技術檢驗、考核頒證和審驗的職權”。為加強農機安全監管,國務院、農業部、各省人大、政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都比較籠統、程序繁雜、可操作性差。制定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具體要求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執法原則。依法加強田間道路檢查的力度、廣度、深度,做到無縫監管和監管規范化、科學化,確保農業機械快速平穩發展。
(一)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少報,當前以少報、瞞報為主。今年4月份,我局對24家工業企業上報數據進行了質量檢查,發現少報產值的企業就有7家,少報產值2221萬元,戶均少報產值317萬元;而同期多報產值的企業只有3家,多報產值295萬元,戶均多報產值98萬元。剔除企業多報產值,加上企業少報產值,企業共少報產值1926萬元,占24家企業原上報產值28.1%,戶均少報產值80萬元。
(二)政府統計調查尤其是縣、鎮兩級政府統計力量不足,存在漏統現象
(三)統計部門地位不高,抗干擾整體能力不強
(四)統計過程中缺乏統一質量監控標準和依據,反映在基層填報人員更換頻繁,臺帳、原始記錄不全,歷史資料混亂,原生性和再生性差錯層出不窮
(五)數出多門情況時有發生,也是造成數據質量不實的原因之一。如在2002年我市抽查的19個鎮中,發現有9個鎮的2002年政府工作報告(或黨委工作報告)使用的統計數據與統計年報數據不一致,鎮政府工作報告(或黨委工作報告)所使用的統計數據普遍高于統計年報數據,占被檢鎮的47.4%。
二、原因
統計數據質量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復雜和多方面的。既有內在原因,又有外在原因:
(一)內在原因
1、現行統計管理體制滯后。現行我國統計管理體制實行的是“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辦法,統計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人員、編制、經費以及任免都由地方政府決定,而地方領導干部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系于體現在政績的統計數字上;地方統計部門領導的升降完全由地方決定,這樣的統計體制,客觀上強化了行政對統計數字的干預,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難以獨立地行使統計監督的職權。
2、統計調查方法制度改革滯后。改革開放以來,統計為適應形勢的發展,統計方法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恢復和建立農產量抽樣調查和農村住戶收支調查;推行了城市居民住戶收支調查;先后開展了社會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生產價格指數;用SNA體系取代了MPS體系等等。但遺憾的是:改革統計生產關系,解決統計生產力的過程中,統計無論是體制還是方法制度基本沒有實質性進展,僅限于修修補補。
3、報表指標種類繁多,調查項目之間重復?,F在的統計報表和指標不說多如牛毛恐怕也離不遠了。從長期統計工作實踐特別是近年來的實際統計工作中,不知是因為適應形勢所累,還是在這經濟轉軌時期本身就是不可逾越的障礙,確實使人感到統計改革有違原來的初衷。原來國家統計改革一直講的都是要精簡報表、精簡指標,理順工作關系,盡量減少或避免數出多門,最終目的是要減輕基層負擔、提高統計數字質量。然而現在同一指標在統計局內部重復布置,你抄我的、我抄你的、互相核對打架的現象始終沒有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造成許多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與時同時,政府綜合統計制度與部門統計制度調查項目內容之間重復。如:農業耕地面積、農業機械化情況、畜牧業生產情況、種植業產品產量、企業集團統計、建筑統計、批發零售貿易統計、房地產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鄉鎮企業統計等。就部門統計之間而言,同一指標多個部門調查的現象時有發生。如糧食產量指標,農業局、糧食局、統計局都調查;投資指標,改革與發展局、經貿局、統計局、建設局都調查;出生人口指標,公安部門、計生局、統計局都搞。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內部各專業制度而言,重復統計內容有:農村鄉卡調查,綜合鄉卡調查數字抄農村鄉卡數等。另外,由于各項制度組織主體不同,造成不同統計制度需要時對一調復布置,也形成了部分統計內容重復調查現象。
(二)外在原因
1、《統計法》作用有限。《統計法》的頒布實施,對統計違法現象的認定和處罰都有明確的規定,對凈化統計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基層統計力量的薄弱和統計數字與政績的關系,統計法的作用受到極大限制,近些年縣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進行的統計執法大檢查“雷聲大、雨點小”,不足以震懾統計違法者。
2、統計部門人力、經費、物資投入不足制約統計數字質量的提高。雖然統計部門與過去比現在統計力量、經費投入得到了一些加強,但是與當前統計任務比還不適應。特別是在縣鎮兩級的統計工作中這個問題特別嚴重。比如,鎮級只有一名兼職統計人員,一方面要完成鎮中心工作,另一面又要應付統計的調查任務,“頂上千條線,底下一根針”,不管上邊有多好的想法和做法都得基層去完成,基層是統計數字的源頭。目前,我市各縣統計局工作人員一般只有15—20人,在統計工作量不斷增加情況下,縣級統計部門完成現行18個專業報表任務己窮于應付。人力、物力、經費不足,是嚴重影響統計數字質量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3、客觀環境的變化,對統計數字質量產生了很大影響。從客觀外界條件看,一方面統計調查環境迅速的變化確實給統計工作帶來許多困難。統計數“正規”來源渠道越來越窄,在企業改制中許多國有、集體企業,通過股份制、拍賣、兼并重組,原有的統計機構和人員變化或撤消,獲取資料的正常渠道不存在了。由于市場經濟的運行,調查量劇增,與當前統計管理體制和統計方法制度不適應。另一方面,全社會對統計信息需要的數量、質量都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社會需要的“缺口”很大,有一些數字根本沒有。不需要的,要上一大堆,都在躺著睡大覺。所以統計方法制度要進行重大調整改革。
4、被調查者合作程度降低,影響了統計數字質量。經濟改革的深入,使得統計調查對象越來越復雜。原來主要調查對象都是組織、有管理的單位,現在是面對千家萬戶全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利益多元集團,由于利益的驅使,使得各種各樣的被調查對象總是千方百計地保守自己的“秘密”,出現瞞報、少報統計數字的現象十分嚴重。
5、基層統計人員積極性無法調動性。
三、建議
要有效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必須從影響質量的根本著手,提高質量才能持久。
(一)改革現行的統計管理體制。最好能實行垂直領導,使政府統計部門地位更加超脫。若近期未能實行垂直管理,則要從5個方面加強統計活動的獨立性:
一是抓住國家啟動修改統計法的有利時機,通過立法進一步確定和加強現行的國家、省、地、縣四級統計調查體系進行統計活動的超脫性、獨立性地位。
二是進一步加強鎮級統計工作,將鎮級統計真正納入政府統計工作序列,使鎮級統計工作實體化。
三是現行“下管一級”的思路要向整個統計調查體系的深度和廣度拓展。在可能的情況下,編制、人員、經費等都可以下管一級。
四是鎮一級統計業務全部由鎮一級獨立完成,縣級統計部門只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通過各種手段,把好鎮級統計數據關。
五是加強對全社會的統計管理職能,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加速業務職能為主向管理執法職能為主的轉變過程,將自己從繁重的業務中解脫出來。政府統計部門只干綜合的統計業務。如國民經濟核算、基本單位名錄庫,全國性的普查等,能讓部門搞的就讓部門去搞,能讓民間統計調查機構搞的就讓他們去搞,對這些統計工作,政府統計部門主要抓管理,抓數據的評估與監督。
(二)明確政府統計職能。當前,統計職能有不斷被擴大的趨勢,其結果是報表增多、指標增設、調查頻率增快,造成基層窮于應付,也難以應付,最終是馬虎應付,質量下降,走入惡性循環。對此,應重新界定政府統計職能,我們認為政府統計職能就是為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社會服務,其它能減少職能都應減少,非此職能工作能不參與的最好不參與。
(三)建議組織部門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管理體制。統計實踐告訴我們,現行干部考核制度和干部管理體制也是導致和助長統計數字造假的重要源頭。因此,應建議組織部門進一步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管理體制,按科學發展觀要求對各級干部的進行全面考核、評價。
(四)改革現行統計方法制度。統計制度方法與統計數據質量密不可分,當前制度方法應著重從三個方面進行改革:首先必須明確政府統計應收集那些資料,這是統計方法制度改革重點;其次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及適應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統計指標體系,并且保證經確定的統計指標體系的全國統一和相對穩定,對指標的含義、統計口徑、計算方法都必須做出說明和界定范圍,同一指標不能有兩種口徑和隨意變更。第三是研究建立從我國實際出發的科學適用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適當減少全面統計報表,推廣抽樣調查。
(五)加強統計執法力度。要通過不斷統計執法,讓全社會都能認識、了解統計工作,正確認識統計工作,支持和配合統計工作,正確認識和使用統計統計數據。一是要建立專門的統計執法隊伍,國家成立執法總隊,各省設立執法支隊,地、縣建立執法分隊。并開展全國或全省一盤棋的統計執法。
二是要建立人民法院對統計行政處罰予以強制執行的制度,把統計執法活動與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制度相銜接,與其他執法部門聯合辦案,形成合力,發揮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
三是要加強統計執法檢查的力度與頻度,使統計執法檢查工作日?;?、規范化,要建立違法統計案件的舉報制度。
(六)對統計工作全過程實行全面質量管理。第一對每項統計調查要制定數據質量評價標準,應把現有數據質量的評估標準從準確性擴大到準確性、及時性、適用性三維的質量標準。第二健全和完善數據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必要的組織機構或相對獨立的統計數字質量監督評價機構。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的統計機構十分重視統計數字質量評價管理,都建立了專門的統計數字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來評價政府的統計數字。這一方面值得我們借鑒學習。第三采用多種形式開展質量管理,如定期開展數據質量情況調查和分析、邀請統計機構外部專家來評價等。
(七)加大對縣及縣以下統計部門的經費、人力投入。現在基層統計力量、經費不足的問題、矛盾十分突出,縣及縣以下統計部門是統計數字質量的源頭,數字源頭不能保證,又怎能保證全過程的統計數字質量呢?因此,加大對基層經費、人力和計算機投入也是保證統計數字質量很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