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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信;征信所;信息不對稱;信用交易
在對誠信社會的期盼下,國務院終于2014年6月14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表明國家已經下大力度建設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包括信用信息的征集與傳播、信用行業的自律與同業監督、信用服務標準三個有機構成部分。信息的征集與傳播是征信機構的任務,征信機構是社會信用體系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本文通過各國依據不同需求而建立起不同征信機構進行分析,提出我國應該完善目前的征信體系,以適應國家提出的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
一、 征信機構在世界各國的興起
19世紀征信機構在世界各國相繼興起。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機構在英國倫敦成立。美國的第一家征信所是1841年成立的,德國1860年、奧地利1870年、日本1892年也分別建立了自己的第一家征信機構。在經濟生活中,有需求才會有供給,正是對征信機構的需求才促使了其在各國相繼產生。哪些方面對征信機構的需求促使了征信機構的興起呢?
1. 商人對征信機構的需求。征信機構的興起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分工而產生的。當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人們不再滿足于自己自足,而是通過進行商品交易以自己生產的產品去換回自己無法生產的產品,也就是社會發展到分工階段,人們要和不同的人進行交易。交易開始采用現貨交易,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后來經濟活動中現貨交易逐漸被信用交易所代替。信用交易指貨幣與商品不是同時交易的,先付錢后交貨或先交貨后付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賒銷”與“賒購”。這兩種方式由于貨幣與商品的分離,要求交易雙方掌握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信用程度等,以免發生欠款無法追回或無法付賬的情況。信用交易比錢貨兩清的交易在時間、地點方面有很大的自由性,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信用交易也使人們對未來的把握更加不準確了,這構成銷售商或批發商對征信機構需求的一個重要原因。
征信機構興起的另一個原因是交易范圍的擴大,以前人們只是在一個地區或一個省交易,信用情況容易打聽出來,交易范圍擴大后,人們可以與全國范圍甚至全世界范圍的人做交易,再考自己打聽對手信譽情況就不容易了。征信機構的產生源于信用交易的發展和交易范圍的擴大,是為交易者提供信息服務的,也就是征信機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為交易者尋找合適交易對象。
世界征信機構的雛形是在英國1803年由一群裁縫成立的倫敦互助交流協會(Mutual Communication Society of Landon),其目的是裁縫之間互相交流不付款的顧客信息,防止被曾經有過不付款行為的客戶再度欠款。這并不是正式的征信機構,沒有專門人員對信用進行調查,只是裁縫之間共享信用不佳客戶的信息。
美國征信機構的興起就是源于信用交易及交易范圍的擴大,美國第一家征信機構是1841年由經營桑蠶絲的商人劉易斯?大班(Lesis Tappan)創建的。經濟決策取決于所掌握信息的多少,決策者掌握的信息越充分、越完整,做出錯誤決策的可能性越小。劉易斯?大班深刻感受到由于信息的缺乏,做生意時要找到一個值得信任的合作伙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對交易對手的不了解,需要花時間、金錢與經歷去搜集交易對手的信息,這些都是有成本的。柯武剛,史漫飛認為“信息成本是從一無所知變為無所不知的成本,極少交易者能負擔得起這一全過程,我們經常寧愿保留無知,因為獲取信息太昂貴了”。劉易斯?大班從信息不對稱中看到了商機,于是他建立起了一家專門搜集交易對手信息以幫助潛在商人評價其信用的商務征信所,有助于交易雙方方便快捷的達成協議。
2. 債權人對征信機構的需求。債權人提供資金給債務人,但對于債務人能否按時還貸無法確定。奧地利、中國、日本、德國征信機構的成立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本文之所以提到奧地利的征信機構,是因為19世紀的奧地利是歐洲強國之一,其領土包括中歐大部分地區,即現在的奧地利、匈牙利、克羅西亞、捷克、斯拉瓦克等地,范圍較大,可以和英國、德國等經濟強國相提并論,在世界經濟發展之占有重要地位,奧地利的征信機構可以成為世界征信機構的代表。
19世紀中期奧地利隨著工業化的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紛紛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即股東以對公司的投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不再承擔其對公司的投資額以外的其他責任。1869年4月奧地利公布了《破產法規》,其公布初期并不完善,又恰逢當時因企業周轉不靈倒閉事件時有發生,某些居心不良的有限公司就利用破產法規的漏洞進行借款不還,使債權人利益受損。奧地利第一家征信機構于1870年由著名律師易斯列博士發起,在首都維也納成立,其名稱為“保護破產債權之債權人協會”(Creditorenverein zum Schutz der Forderung von Insolvenzen),這是奧地利第一家征信機構,其宗旨是債權人(當時主要是商人)團結起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該機構通過債權人之間共享他們債務者的財務信息,并設法搜集債務人負債信息,建立債務人信用檔案,防止債務人虛報資產、拖欠債款等事件的發生,以維護債權人權益。該協會還試圖通過團體的力量游說政府修改破產法,使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能得到破產的保護。正是奧地利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再加上人們對債權人保護的需求促使了奧地利第一家征信機構的誕生。奧地利的征信機構其發起時主要是保護債權人是商人的利益,后來既對債權人的服務范圍擴大,既包括商品交易中的商人,也包括銀行。
我國征信所產生的原因與奧地利極為相似,也是在股份公司紛紛倒閉,再加上破產法的成立,銀行的債權無法得到有力保護的情況下產生的。我國第一家征信機構――中國征信所的創建者資耀華認為“往時法律對于債務者極為嚴厲,今日破產法一生,債務者負擔漸輕,于是冒險投機者亦因而增加,若非有調查機關以分別其良否,則債權人多受不意之災”。1915年北京政府頒布了《破產法草案》,并在此基礎上1934年又起草了新的《破產法草案》。這兩部法律是模仿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產生的,法律最初頒布時人們不是很習慣,并認為它與中國傳統觀念不相符,因此有部分心理的抵觸。我國以前沒有破產這一說法,大多采取獨資或合伙制企業,具有無限責任,當資不抵債時要以股東的全部財產進行賠償,如果不夠償還,還要求其父母、兄弟、子女代為償還,即所謂“父債子還、夫債妻還”,而破產法認為這樣無休止的還債,使債務人難有翻身之日,債務人應該付給債務人的財產可以因為破產而部分抵消,并且破產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市場環境的惡化導致的,并不一定全要歸咎于債務人。再加上當時我國公司也在1931年處于破產期,據中國銀行1932年度報告記載“上海街面商號,1932年營業較1931年減三分之一,預測1933年將去一半”。上海為進出口貿易中心尚且如此,全國商業衰退可想而知。因企業破產,我國的破產法律無法對債權人進行有效保護,中國征信所成立,以便進行貸前調查,防止貸款企業破產事件的發生。中國征信所是1932年由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十九家銀行為基本會員而成立,其出資人和創辦人都是銀行,因此是為銀行的利益服務的。
中國、奧地利、日本、德國這些國家的征信所除對借款人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外,都還有賬款催收的功能,這也明顯表示了其為債權人服務的特征。如果債務人欠款不還,征信所就會在其征信報告中揭示出來,被征信所的所有會員都知道,從而會使債務人聲譽受到影響。德國征信所首先采取與債務人進行協商的政策,即使折價收回也可以考慮,如果這種方法無效就會對欠款企業進行法律訴訟。后來又增加了對訴訟后仍無法償還債務的對債務人進行長期追償監視,調查其經濟狀況并伺機進行追償,追償期甚至有的長達30年。
以上兩點是征信業產生的主要因素,征信機構成立以后其他行業對其也有需求。以中國征信所為例,其成立后保險企業和國際貿易企業都對其產生了需求。
保險業對征信機構的需求。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要根據被保險人風險大小來確定保費的高低。保額越大,保險公司越要仔細研究,對征信的要求也就越大。中國征信所成立后,泰山物產保險公司委托其調查的數量平均每月在五筆以上。例如泰山物產保險公司因為工協泰順記木號擔保陳金蓀二千元,就委托中國征信所調查工協泰順記木號的信譽狀況。
國際貿易企業對征信機構的需求。中國的征信機構也為國際貿易企業服務。中國征信所在1932年開業后的半年時間中,共接到信用和市況調查的委托案件達1 453件,其中外商會員如洋行和外國銀行委托案件達930件,占委托案件總數的60%。外國銀行有正金銀行(日本)、匯豐銀行(英)、麥加利銀行(英)、花旗銀行(美國)等,外國銀行主要為外國在華企業提供融資,洋行有美最時洋行(德)、寶華洋行(德)、卜內門洋行(英)、恒信洋行(美)等,洋行主要是進行進出口貿易,它從國內收購土特產賣到國外去,并把國內企業需要的外國的商品運到中國。這兩類企業進入中國后對于我國國情及中國企業并不了解,因此委托征信所為其服務。
以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國分別是因為對商業、金融等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而建立起征信機構的。征信機構的建立可以使人們通過查詢征信記錄,避免自己耗時耗力地去搜集交易對手信息,從而減少搜尋信息的成本。交易雙方需要對方的信用時,征信機構已經把信用信息保存好了,直接查詢就可以,即使沒有需要查詢的信用信息,也可以由征信機構以專業手段快速的搜集到需要的信息,從而縮短交易時間。由于征信機構處于與交易雙方都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地位,能夠提供更加公正、準確的信用信息記錄,促進交易雙方互相了解,減少信息不對稱,使交易可以迅速達成。在征信機構發展的初始階段,只建立起了主要為某一領域服務的征信機構。后來隨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信用的需求逐漸擴大,需要包含服務范圍更廣、更高層次的征信機構出現。我國征信機構也符合這一規律,其最初建立時只為信貸服務,后來服務范圍逐漸擴大,包含保險、對外貿易、擔保等。
二、 目前我國對征信機構的需求
征信機構的作用是傳播信用信息從而起到對失信者懲罰的作用。就征信機構的信用傳播作用而言,分為對個人和企業兩種,目前對我國征信機構的需求很廣。對個人來說:申請工作時,應聘企業通過查詢個人征信記錄就可以對個人信用情況有詳細了解,決定是否雇傭;個人申請信用卡,也可以通過征信記錄來判斷個人的信用卡額度;與個人交易時可以查詢信用記錄來判斷個人信用情況,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交易及交易方式;對于注冊會計師、律師、教師、證券從業人員、醫務人員等進行信用記錄,可以促使他們遵守職業道德;種類繁多不一一列舉。對企業來說:銀行對企業授信時可以查詢信用記錄決定是否貸款和貸款額度、貸款利息等;政府采購選擇企業、投標招標選擇企業、選拔建設工程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選擇旅游機構等都可以通過征信系統來選擇信用較好的機構進行交易,從而降低交易成本。
國務院2014年6月14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簡稱《綱要》),這表明國家已經開始著手建立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它包含政府政務、生產、流通、金融、稅務、價格、 建設、電子商務、文化、旅游、會展廣告、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會保障、教育科研、知識產權、法院檢察院執法信息、公共安全等社會各領域,因此需要一個服務范圍廣泛的征信機構為其搜集傳播信息。
我國現階段的征信機構還不能滿足《綱要》的要求,現在只有人民銀行主辦的征信中心這一個比較權威的征信機構,這個機構只對和銀行有借貸關系的企業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只為信貸服務,其包含范圍非常狹窄,其他方面如司法、稅務、醫療、運輸、電子商務等信息都沒有包括。我國目前除某些領域如金融、稅務方面外有信用記錄,其他領域如教師科研方面、醫療衛生方面、生產、旅游等很多領域沒有征信系統對其進行信用記錄。而且在有信用記錄的部門個人和企業也是沒有權利查詢的。判斷信用信息應該是全方位的,一個企業償還了A銀行的貸款,A銀行不能因此判斷這個企業信用良好,也可能這個企業還對B或C銀行有貸款不還的現象。對個人的信用判斷也是這樣,判斷一個人信用如何,應該從上學時起開始考察,其是否有過考試作弊行為,是否有欠學校學費不還的情況,進入工作崗位后從事工作的信用情況,甚至平時生活水、電、煤氣、手機等的繳費情況,這涉及到很多部門,但是目前涉及很多領域的征信機構還未建立。
三、 建設我國征信機構的建議
《綱要》指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的建立征信體系,但具體征信體系如何建立沒有具體說明。由于企業和個人行為的信用需要從工商、稅務、信貸、司法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現代征信體系可以模仿我國近代征信所模式,建立一個包含各個領域的征信系統,把企業和個人在各行業各部門的信用信息全部記錄下來。這個征信體系的結構可以如圖1。
由在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一個整體的總征信機構建設,由國家各部門分別負責各領域征信系統的建設,并把各領域的征信情況上報給總的征信機構。由政府負責這個征信機構的信息采集及查詢情況,使得信息能夠迅速、公正的被采集傳播,防止信用信息被濫用。通過信用檔案的建立,公民和企業每個人都有一個信用代碼,交易雙方進行交易時可以事先查詢信用代碼,失信者會因害怕不良記錄而有所顧忌,從而建立一個公平誠信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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