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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方案設計和
模式選擇下的隱憂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領域關注已久的沉疴痼疾,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直接指向了“兩化”問題。當前,粗線條、框架式、原則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夠順利落地并且朝著預設的方向演進,各種習慣勢力和既得利益群體是否會對方案的內容進行有利于它們的變通,都極大地考驗著方案細節的配套和跟進能力。同時,其中一些具體模式和程序方面的規定,或多或少與固有體制之間產生一定的沖突,不可避免帶來落實上的困境,難以徹底擺脫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甚至異化為另一種形式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地方化與去地方化之間的博弈。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的設置主要以行政區劃為主要依據,實行以地方層級行政管理為主、上級司法機關管理為輔的管理模式,上級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沒有統一的管理權和決定權,司法的地方化十分突出。其一,司法機關隸屬關系地方化。在法院和檢察院兩大系統中,地方法院和地方檢察院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屬于監督關系,使得地方法院客觀上隸屬于地方,地方化傾向十分突出。盡管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地方化色彩似乎沒有那么濃厚,但該問題其實仍然存在。其二,司法經費和人事任免地方化。我國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司法經費模式使得行政機關掌握著司法機關的經費管理權,司法機關的辦公條件、裝備、福利等受制于地方財政。此外,地方黨政機關和地方人大還掌握著司法機關人員的提名和任免權。其三,司法運作地方化。在案件受理、辦理、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其四,司法管轄地方化。司法管轄區與行政區劃完全一致,客觀上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地方的一切權力機構都會為維護地方利益而竭盡全力。對于這些司法地方化表現,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沒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對。但其中一些突出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并積極推進,如省級統管后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如何運作?省級遴選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如何組建?省級統管后與地方人大的關系如何協調?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如何探索建立?等等。
行政化與去行政化之間的沖突。一直以來,受我國司法機關脫胎于行政機關的歷史傳統影響,受外部行政化管理體制的制約,我國司法機關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濃厚,以辦案為中心的司法權配置、行使司法權的組織和司法權的運行程序等行政化傾向十分嚴重。首先,司法機關地位的行政化。法院、檢察院構建伊始遵循的就是行政機關的模式,雖然歷經改革,但是法院、檢察院和行政機關一樣仍然具有嚴格的行政級別。其次,法官、檢察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檢察官仍然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實行政府行政部門的人事管理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選拔任用也要經過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者黨的組織部門研究。再次,內部運作方式的行政化。主要表現為案件審批制度一直沿用“辦案人員庭長、科(處)長(副)院長、檢察長”層層審批的模式,完全扼殺了法官、檢察官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地位。最后,層級關系的行政化。對法院而言,法院上下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以及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于檢察院而言,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實踐中均大量存在層級之間的匯報請示、開會協調等行政化色彩。對于這些司法行政化問題,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同樣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主要體現在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等三個方面,其中仍有值得關注和思考的問題所在。如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及員額制在實踐中帶來的沖擊如何消解,司法責任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與保障,司法人員在辦案中獨立行使職權與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如何調和,等等。
二、司法去地方化目標下的多維協同與有序保障
合理確定省級提名、任命的主體和程序。正確理解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上的領導,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不是包辦具體事務,領導干部更不能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不當干預,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為此,《決定》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同時,進一步理順與黨的領導的關系,改變過去的由同級黨委負責為省以上黨的領導機關負責,原來市縣兩級黨委對法院、檢察院的領導責任轉化為指導、協管和監督。法官、檢察官的選任既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也要尊重司法規律。可以參照紀委干部管理體制,對下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任免管理,改變目前由地方黨委、組織部門為主,上級司法機關協管的體制,改由上級司法機關為主提名、管理,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協管的體制。如市縣一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應以省一級法院、檢察院為主,真正實現司法系統內部自主提名和管理。對于縣一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市一級更加清楚和了解,可以由市一級法院、檢察院提出建議名單,由省級法院、檢察院黨組審議后確定。
不斷健全省級遴選、懲戒委員會的職能配置和實施方式。《決定》提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當前應積極建立全省司法人員統一招錄、分類、遴選、交流、晉升、考評、獎罰、彈劾機制,在省一級分別設立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在改革之初可設在省一級法院、檢察院,各省轄市司法機關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承擔相關事務性工作。同時,遴選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由各個方面的成員組成,可以包括司法官代表、組織人事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法學學者、律師等有關人員,以體現結構廣泛性和決策民主性。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建立統一穩定的省司法委員會,統一負責管理全省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等問題,類似于軍事委員會、安全委員會,由省委直接領導。
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司法管轄制度。《決定》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此,在司法改革實踐中也應積極跟進。改革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劃高度吻合的制度設計,建立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錯位管轄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司法工作所面臨的困窘,擺脫來自當地行政區域各種因素的消極干預,對于建構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保障市場統一和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意義。在省級統管模式下,可以探索建立巡回法院和檢察分院,一個巡回法院和檢察分院管轄二至三個縣區的案件,有效避免和減少地方對司法體系的制度性控制。現階段,對以下幾種案件可以適度采取與行政區劃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中,便有“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院對此也有相關司法解釋。職務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腐敗犯罪案件異地辦理制度已經在廣泛推行,有必要得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確認,明確刑訴法中指定管轄的標準、條件、范圍、程序等內容,實現對腐敗案件異地偵查、審判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合法化。
三、司法去行政化目標下的難點消弭與路徑強化
推進人員分類管理并合理設定員額比例。法院、檢察院人員分類管理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已是箭在弦上,《決定》對此也有相應規定,提出:“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必須下力氣加以推進。分類管理的基礎在于實行科學合理的員額制,真正有難度需要攻堅的也在于員額制的設置和運行。既需要適時開辟法院、檢察院輔助人員晉升法官、檢察官的通道,以實現兩者之間的橫向動態流動;也需要在向下一級法院、檢察院遴選的同時,適當將上級單位的辦案人才派往下級單位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實現上下之間的縱向流動。然而,當前員額制施行的最大障礙在于缺乏一個職業化專業化的法官、檢察官群體,沒有這樣的堅實基礎,法官、檢察官地位與司法權威就無從談起,簡單地采取從下級院遴選以補充上級院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做法,實際上是治標不治本。一方面,遴選上來的人員不一定能夠勝任上級單位的案件辦理工作;另一方面,下級院已被抽絲剝繭,或許連正常的業務都難以維持。沒有長期、持續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培育和養成,人員分類管理便難以取得實效。因此,員額制只能根據法官、檢察官職業化的進程逐步調整和完善,而不能謀求式的激變。
明確司法責任并強化監督制約。對于司法責任制,《決定》提出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強調要“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應在新一輪改革中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如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應進一步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強化檢察官執法責任,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科學劃分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權限,逐步形成符合檢察工作規律、檢察職業特點、檢察隊伍管理和法律監督運行要求的組織結構、責任體制和運行機制。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謝鵬程所長認為可采取兩分法、檢察長保留消極性檢察權,即有關停止訴訟活動或撤銷訴訟行為的決定權;主任檢察官行使積極性檢察權,即有關訴訟向前推進的決定權。同時,司法責任制理應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有機系統,在明確界定司法官辦案權限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強化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實現法官、檢察官對案件的終身負責。
一、妥善協調好檢察官與法警關系,穩步推進檢警一體化工作機制
(一)建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監督”的檢察機關內部新型檢警關系
法警與檢察官職能職責密不可分。法警隊伍作為檢察機關唯一一支武裝力量具有不可替代性,法警參與刑事訴訟是中國檢察制度的完善,是法律的要求,檢察院組織法和警察法,對設立司法警察都有明確的規定。法警與檢察官既分工又配合,依法參加刑事訴訟,充分發揮職能優勢,保障檢察活動順利進行。2006年7月,高檢院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會議。為全面推動司法警察工作“三化”建設,會議首次明確提出了“建立司法警察與其他辦案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監督的工作制度”,對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新型檢警關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分工負責”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在案件程序和管理上的分工,是案件決策層面與執行層面的分工;“互相配合”是檢警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實現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的目的;“相互制約和監督”則表現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在執法行為上是全程的雙向制約關系。在依法辦案過程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具有不同的職權分工。區別就在于決定權與執行權的分離,目的就是要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各司其職,從而保證執行活動的嚴肅性。法警工作的輔又決定了檢察官作為職務犯罪偵查、審查批捕、審查等法律監督工作的主要承擔者指導法警工作,,而法警配合檢察官工作。同時法警參與辦案活動,客觀上形成了檢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間形成互相監督的格局,起到內部制約的作用,減少了辦案過程中的隨意性。建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監督”的檢警關系,能有效整合檢察機關的現有資源,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利于司法警察在案件執行層面上為檢察官辦理案件決策層面的事務提供保障,從而形成檢察機關辦案的強大合力。
(二)積極探索檢察官與法警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
檢察官與法警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簡稱檢警一體化,是指在檢察機關內部,法警通過履行職責服務檢察工作,形成的一種以檢察官為主導,法警為輔助的工作關系。特別是指對自偵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在檢察長或承辦檢察官的統一指揮下,法警與承辦檢察官各司其職,緊密配合,決定權由檢察人員行使,執行權由司法警察行使,共同實現偵查計劃,完成偵查任務,促進各類檢察人員職業化,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的一體化工作機制。檢警一體化是以檢警分離為基礎,因此必須嚴格依法各司其職,絕不能簡單地把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來,絕不能混淆職責,回到檢警不分的老路。實際工作中做到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責權明晰,各司其職,加強制約,杜絕“有警不用、以檢代警、檢警不分”問題的繼續,有效防止“濫用警力,越權錯位”現象的發生。建立在檢警分離基礎上的檢警一體化突出了法警的輔助作用,在辦案中,按照“履職不失職、辦案不越權”的原則,嚴格區分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職責、權限和范圍,突出法警工作以保障自偵部門辦案安全為重心,實行協助自偵部門工作為主,配合刑檢等部門開展工作為輔的工作機制。具體表現為:檢察官在辦案時可根據需要向警務部門申請用警,警務部門經檢察長或分管檢察長批準即派警上案。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檢察官的指令跟案履職,全面承擔案件辦案中的提解、押送、傳喚(拘傳)、送達、看管和安全保衛及取證等工作。目前警務區的建成,客觀上使檢警一體化、上下級辦案一體化、技偵一體化得以實現。當前要加強警務區規范化建設,就是要通過加強辦案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偵查辦案工作科技含量,發揮司法警察職能作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辦案中的協作配合,實現檢察機關人力、物力和技術資源的有機整合,推進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規范化和現代化。
(三)對案件執行層面的事務,可以更多地交由司法警察執行
法警隊伍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在檢警一體化工作格局中找準自己的位置,打造工作亮點。嚴守“案件決策層面上的事務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層面上的事務由司法警察負責”的基本原則,把思路放在追捕追逃、協助調查取證、提押、看管等方面,更多地承擔起案件執行層面的事務任務。各級警隊根據辦案工作特點和履行職責要求,積極服務檢察辦案,要主動與辦案人員構成一個相互協作的整體,共同完成辦案任務。主動參與辦案,承擔起案件執行層面上的事務,既為檢察官全身心投入到偵查工作中,集中精力研究案情,獲取證據,突破案件,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又為保障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和辦案安全,提供堅強有力的警務保障。要建立各級警隊與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有業務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明確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及要求,增強工作的針對性、主動性、有效性。當前在檢察官向文職化轉變的改革趨勢下,法警肩負著保障檢察工作安全的重要職責,法警隊伍要完善兩級院司法警察指揮協作機制,提高依法履行職責能力、確保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要以服務辦案為中心,落實辦案安全責任制,確保辦案安全。妥善制止、處置、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善應急預案,加強機關安全。以協助追捕追逃為工作重點,全面推進法警隊伍依法履職,為檢察工作切實提供有力的警務保障。
三、加快法警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動完善立法,實現法警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一)法警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遵循自身發展規律
法警按照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的決定履行職權,其執行活動往往是訴訟活動的開始或結束。隨著刑事訴訟改革進程的推進和檢察機關分類管理的逐步實施,對現行法警的職權、組織管理和工作機制等進行調整和改革勢在必行。法警作為檢察機關的一支武裝力量,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上應保持自己的相對獨立性。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加大司法改革力度,確保法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因為人民檢察院法警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來管理和工作的,它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不同于按《檢察官法》來管理的檢察人員。在領導體制上法警隊長應考慮作為法警代表成為院領導班子成員,或設總政委一職,相當于副檢察長級別而進入決策層。在業務建設上要實行有別于檢察官的警備值班、用警派警、編制管理、安全警衛以及警務協作等一系列嚴格的準軍事化管理措施。在未來的改革方案中可以嘗試將檢察機關的偵查決定權與執行權分離,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法警參與檢察活動的權限,增強法警在自偵、刑罰執行監督等檢察工作中的獨立性和發言權,這將有效解決當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案件缺乏監督和制約的問題,也為檢察機關法警工作的科學發展開拓了空間。
(二)在立法上強化檢察機關法警作為法定警種的獨立法律地位
【關鍵詞】人民法院 審判權 改革
一、人民法院的內部審判權運行改革的目標
(一)提高審判效率,創新審判組織
中國長期的法院內部審判組織是分為,審判員、合議庭、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和審委會。由于法院內部的層次職權配置失衡,責任難以劃分落實,對于錯案無人負責。因此,人民應當提高審判效率,創新審判組織。
(二)去行政化,科學配置權力
由于在以前行政職務的領導經常過問案件,對案件進行干涉,案件裁判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從而導致人民普遍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為了實現審判權和裁判權統一,必須做到“讓審判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對于審判權的運行進行去行政化。
(三)明晰身份,分類管理
在法院中,有很大有能力的,優秀的法官被行政事務裹挾,無法從事審判工作。法院應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化,突出法官的主體地位,才能提高法官職業的尊榮,對工作人員進行合理的分類,才能盡其職。明確人員的分類才能更好的高效的完成工作。
二、現今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受外部環境制約
現今的法院是依照不同行政區域劃分的,受到當地黨政的影響甚至受到當地政府有關領導的直接干涉,而且各級法院的院長是由當地人大制約的,所以說法院是無法獨立公平工正的行使審判權。因此現在必須對法院院長的任命,法官的薪水進行改革,讓法院不受當地政府、人大的約束。
(二)受內部行政權制約
在當下的法院是按照行政機關的科層制度建構的,不同層次的人均可以依據職權對于一個案件進行審批甚至施加影響。導致司法行政權對司法審判權的滲透和侵蝕。
(三)審判權運行阻塞
現今的法院院長一般是兼任黨組書記,對法院內的各項工作都有管轄權,可以任免法官,院長是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管理其他任何一個法官,這樣就沒有讓“審判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了。這就反應了審判權運行受到阻塞,法官不能獨立的辦理案件。
(四)入職門檻低
法院在招收新的審判人員跟普通的公務員招錄沒有什么區別,都是通過政府的人事部門招考進入,從而導致法院的工作人員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不強,在加上現在體制中可以從任何一個公務員系統調任人員去法院當領導,主導審判工作。所以提升法官的素質,強化法官的公信力,讓法官更職業、更專業是現今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三、審判權運行機制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受歷史的影響
我國法院審判權從一開始就是司法和行政二合一的體制,致使缺乏法治與分權的傳統。長期的司法、行政二合一體制,使得今天的司法行政化嚴重,受地方影響也嚴重。在這種制度下導致人們喜歡上訪,認為政府就是為人民做主的地方,從而導致了政府干涉司法的越來越嚴重。導致人民不重視司法機關的裁判,從而導致司法裁判難以執行。
(二)受政治的影響
在現今的政治體系中,社會生活各方面都要圍繞領導轉,一切事業都必須聽從領導的指示,在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審判權也要考慮黨的事業,要圍繞黨的事業而開展工作。有些地方的黨委會利用現有的政治體系對法院的工作進行干涉,從而使得法院的審判權受到了破壞,使法院的裁判的權威性受到了威脅。
(三)受人財的影響
現今的法院的人力和財力都是受到當地政府的制約,人力是通過政府的公務員管理部門進行選拔的,法院的財力也是靠地方政府支持的,所以說法院的人財都是受地方政府的影響,法院就可能成為游走各種名利上的利益部門了。所以說對于今天法院的審判權改革,必須解決的是人財的影響。
四、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權運行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專業的審判團隊
法官的審判工作不應也不可能由法官一人完成的,應組建相對固定的團隊完成(如香港高等法院,獨任審判團隊由1名法官配2名法官助理和2名非法律專業的后勤人員組成;法官助理由有司法執業資格,但未夠資格任法官的人擔任;團隊人員固定、一般不予變動)。美國模式則是1個法官配2-3個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一般是優秀的有一年或幾年執業經驗的年青律師美國法學家。一個法官不可能成為各個法律專業的行家,但是要成為某些專業的行家是可行的。專業化審判團隊的設置只是對法官專業的細分,并不影響案件獨任制或合議制的審判組織形式。專業化審判團隊的團隊成員應由法官及審判小組內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相對固定的成員和人民陪審員等非固定成員組成。團隊在總結類型化案件的規律的基礎上,制定案件的審理要素、撰寫法律文書模本,以提高審判效率。
(二)建立專業的審判委員會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宏觀層面的總結審判經驗等審判管理的職能,二是微觀層面的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的審判權職能。審判管理職能發揮得極為不足的原因,一是審判委員會的審判管理工作范圍不明確;二是審判委員會屬于松散型組織。而且審判委員會的法官都不是“萬事通”不可能對于各方面的專業問題都精通的。所以,建議審判委員會之下設置不同專業的分會,如民事訴訟分會、刑事訴訟分會、行政訴訟分會、執行實務分會等。對涉及某一專業的審判事務時,應有專業分會討論、決定;而在涉及由院級審委會討論決定。全院的審判委員會的主要成員也是各專業分會的最重要的組成人員,所以專業分會的設置并不會削弱全院審委會的力量,而只是對人員的重新配置。而各專業分會的成員除了由各個專業庭長、副庭長及資深法官組成外,還可以引入法院外的專家學者為成員。
(三)完善內部審查與監督制度
審判權的公正、高效、廉潔行使必須以科學的內部審查與監督為保障,人民法院開展審判工作,應當尊重審判工作的客觀規律,努力破解影響和制約審判權規范、高效運行的各種疑難雜癥,加強審判權的頂層設計,完善制度,實現審判權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使審判權一步到位不越權,促成良性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健康成長。
監督是為了審判權能夠做出公平、合理、科學的評價結論。保障審判權能健康的成長。在審判權收歸法官后,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更顯重要。“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由此可以看出,監督制度是多么的重要。法院內部對審判活動的監督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審判質量監督,這部分監督職能應由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進行信息收集和統計、評估。另一部分是對參與審判活動的人員的行為監督,主要針對審判法官的不當行為如行賄受賄、枉法裁判、接受請吃送禮、道德作風敗壞等方面。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獨立司法
新一輪司法改革后,法官這個專業隊伍,走的是職業化、專業化道路。實行法官員額后,現有法官數量將大為減少。按照中央批復的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法官員額將為現有法院工作人員的33%。在法官數量減少的同時,相應法官工作量必將增大。同時,根據司法改革的方案,必將進一步完善法官辦案責任制,法官辦案實行終身負責制。用更少的法官辦更多的案件,應改革法官薪酬,在現有工資收入基礎上較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做到“責、權、利”相統一,促使法官堅持不懈地努力出“精品”。
在這輪司法改革的實施下,我們要堅持“權責統一”原則,對法官辦理案件要做到:一是科學性,即尊重審判權的運行特性,符合審判規律。二是合法性,只有在法官違背法律規定造成錯案才能被問責,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問責,避免束縛法官依法獨立辦案。
五、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司法改革是一項長期工作,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司法改革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步驟“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責權統一的兩個方面,要真正實現“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還有諸多問題尚需解決,即要解決宏觀層面上的司法體制的問題,中觀層面上的司法機制問題,以及微觀層面的司法行為規范性問題。應在今后改革工作推進過程中努力探索,科學安排,大膽實踐,統籌謀劃,循序漸進,注重總結,逐步完善,構建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符合法治國家要求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早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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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在市財政局的指導下,我局根據五五普法工作安排和自身實際,以管理為重點,以提高素質為目的,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針的總體要求,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廣泛深入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現將我局五五普法的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積極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規劃落實
普法教育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我局始終把加強領導和狠抓規劃落實作為普法的首要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領導,我局成立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任成員,并在局綜合科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健全了法制工作機構。普法工作始終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負責抓、職能部門具體抓,工作目標層層分解到位,具體任務專人負責落實,有效的促進了工作開展。
(二)狠抓規劃制定
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財政工作的職能和特點,我局制定并印發了《××縣財政局“五五普法”規劃》,明確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教育對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實施步驟,全面指導“五五”時期普法工作。不僅如此,在各個年份我局還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對規劃作適當的調整或補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計劃,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檢查、年末有總結。
(三)狠抓實施落實
為使《規劃》落在實處,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經常協調各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各負其責”的方針,認真落實
“五五”普法教育的各項工作。我局將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實行責任制管理,對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其參評先進的資格。在主管局長的指導下,我局建立了兼職法制員制度,每個科室確定一名同志具體負責本科的法制工作,并引導他們積極有效開展工作。通過這些措施,逐步使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全局干部職工的精神面貌進一步振奮,法制意識和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
二、強化法制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法制氛圍
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對于促進財政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縣財政局“五五普法”規劃》要求,我局把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分為三個層次進行。
(一)加大領導干部的普法力度
堅持定期向領導干部宣傳財政法制工作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講解財政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識,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1、堅持領導班子成員學法制度。局里明確規定: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局長辦公會上,由法制部門負責人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學習財政法律、法規,以增強局領導班子依法理財的自覺性。幾年來陸續分章節認真組織學習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輔導材料,切實增強了領導的依法行政意識。
2、明確法制部門負責人列席局長辦公會。局里要求法制部門負責人要參加局長辦公會,并參與全局各項方針政策的制定。全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對鎮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每年財政局長在人代會上所做的財政預決算報告等重要文件,法制部門都參與了決策過程,保證了相關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也提高了科學決策的水平。
(二)開展對財政干部職工的法制宣傳教育
我局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其法制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1、制定工作計劃,規范普法教育工作。每年年初,根據總體普法規劃、上年普法進展情況和本年工作重點,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明確要求各科以集中輔導與自學相結合的形式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年每人學法時間不少于40學時,并認真做好學習筆記。
2、舉辦各類法律知識講座。幾年來我局先后邀請了縣 司法局領導為我局干部職工舉辦法制講座,專題講授《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知識。同時為鞏固和保障學習的效果,我局積極組織相關考試,組織全局人員參加了《行政法知識測試》,并對成績優異者給予了表彰,不僅極大的提高了人員的法律素質,而且使依法理財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3、組織財政干部參加各類法制培訓。一是組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以及專職負責、保密、檔案、安全保衛的工作人員,參加市里或區里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分別對他們進行《行政許可法》、《條例》、《保密法》、《檔案法》、《交通安全法》等法規的培訓,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在全局公務員中開展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訓:組織全體公務員參加集中培訓,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養。組織了《行政許可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公務員法》集中輔導,全體人員參加,收到良好效果。
4、辦好法制宣傳櫥窗,創辦法制宣傳刊物。多渠道進行普法宣傳,我局利用宣傳櫥窗、標語專題宣傳《行政許可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等法規。創新宣傳形式,著力宣傳《行政許可法》和財經法規,交流法制工作動態,增強全局人員的法制觀念。
5、結合“12.4”法制宣傳日,加強全局普法工作。配合縣婦聯開展“三八”維權周和縣工商部門開展“3.15”消費者權益日、配合縣國土房管部門開展“4.26”世界產權日和縣公安機關開展“6.26”國際禁毒日、“7.13”反宣傳日、配合縣衛生局開展“12.1”世界艾滋病日、縣財政部門的“12.4”稅收宣傳日等重要宣傳節日。開展各種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每年的12.4的全國稅收宣傳日,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會計法》、《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全面發動,大力宣傳,營造和諧的普法教育工作氛圍,通過辦板報12期、宣傳欄12期、張貼標語100張、懸掛橫幅20幅等形式,做到人人知道,個個明白。通過各種宣傳的形式,提高了財政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準,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幾年來,我局人員較為全面地學習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有效的提高了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
(三)面向社會宣傳財經法規
通過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法人、財務人員及時了解與自己的工作、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財政法律、法規,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
1、組織人員上街宣傳。結合全局的中心工作,我局組織干部職工到財政局聯系的高坪鄉政府以展板卡片、贈送資料、現場咨詢等形式宣傳相關法律。幾年來,相繼進行了《憲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普法讀本》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累計發放材料近萬余份、現場咨詢解答逾六十小時、投入工作人員過百人次,有效地普及了財經法規。
2、發揮網絡優勢面向公民普法。我局充分利用財政局網站和政府采購網向網民宣傳相關的政策法規,在網上公開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財政資金撥付暫行辦法》、《財政監察工作程序》、《監督檢查人員行為規范》等內容,為公民了解、學習、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提供了方便,也為我局的法制宣傳開辟了新的途徑。
3、與時俱進,突出重點進行宣傳。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對有關法規進行專門宣傳。一是倡導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不做假賬等會計職業道德為主旋律,收到了良好效果,獲得社會和上級部門的普遍認可;二是針對政府采購活動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巨大影響和重要作用,組織人員持續宣傳《政府采購法》,特別是對采購的內容、范圍等有更新完善的地方進行了認真仔細的宣傳,這些工作為完善政府采購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嚴格依法行政,推進依法理財
普法目的在于知法、守法、用法。我 局結合縣委、縣政府依法治縣工作,大力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一)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根據縣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相應實施意見,對行政執法責任進行量化分解,確定了執法責任和工作目標,確保落實到各科室和各執法人員,完善了《××縣財政局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并發到各相關科室,要求在工作中予以落實,實行了嚴密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形成了相互聯系的兩個管控體系:一是局領導、科長、工作人員之間縱向的管理控制體系,二是科室之間、科室內部人員之間橫向的牽制控制體系,通過兩個體系的緊密配合,充分實現了組織、人員、職責三落實,有力的保證了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執行。
(二)加強制度建設
為推進依法理財,我局重視加強制度建設,取得良好效果。
1、為了認真推進依法理財,我局轉發了《××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財政局執法過錯責任制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工作內容和方法,從實踐上進一步規范了工作的事項和流程,夯實了各項工作的基礎。
2、制定行政(來源:文秘站 )執法相關制度。為更好的貫徹《行政處罰法》,我局制定了行政處罰相關配套制度,對行政處罰工作進行嚴格規范,并認真制定了行政處罰聽證相關制度和法律文本,為規范實施聽證奠定了基礎。為貫徹實施好《行政許可法》,參照市局的有關規定,我局相繼制定了行政許可工作規程等配套制度,明確了行政許可實施全過程的工作內容、監督方式、違規責任;對原從事會計記賬業務機構設立批準實施程序進行重新修訂,有力的促進了行政許可的高效便民辦結;保證了實施行政許可每一環節、每一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三)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
規范性文件是財政法制工作重要內容,我局制定了××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財政集中核算支付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協助縣府出臺了××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并嚴格貫徹落實。為實現決策的科學合法,由領導提出修改意見,有效地保證了文件的規范合法。對各科室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我局從三個方面加強審核:一是審核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證其符合財政上位法的規定,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相銜接;二是審核執法主體是否明確,做到文件規定的執法行為有明確的執法主體,著力避免權力濫用、越職權執法。三是審核作出決定的依據是否充分,要求規范性文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政策為依據作決定,否則就是不合法。我局還將制發規范性文件及時向市局法制處作了備案。
(四)開展檢查監督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我局認真開展財政行政執法檢查,先后開展了專項資金檢查、票據稽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維護了財經秩序。通過實行社會監督,虛心聽取社會各界對財政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提高財政依法理財、依法行政的質量和水平,構建起社會化的檢查跟蹤監督機制。
2013年10月開始,青島市黃島區和膠州市按照中央編辦和省編辦的部署,開展了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和社會效應,積累了一定的改革經驗。在此基礎上,青島市研究出臺了《關于推進區市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決定今年起在區市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一、明確改革目標
青島市開展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以區市和鎮街為重點,以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整合規范執法機構、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優化執法力量配置為主要內容,全面實施城鄉統籌的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合理確定相對集中的行政執法權限,設計更加科學的執法體制,實現職責關系理順、執法資源集中、執法責任明確、執法行為規范,以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增強基層政府治理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
二、創新體制設計,增強綜合執法的權威性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不僅包括行政權力、執法職責的優化配置,還包括執法機構設置、編制人員配備的調整整合,這是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改革中,青島市特別注重把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科學內涵,圍繞改革目標,突出工作核心,明確工作任務,重點做好職能、機構、人員的整合優化等改革工作。
(一)科學整合執法權限。把認真清理政府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作為首要工作,圍繞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檢驗檢測技術支持難度較小的領域進行改革,重點在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文化市場、土地和礦產資源、海洋漁業、畜牧獸醫、食品藥品、交通運輸、農業、商務等領域選擇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權。對暫不適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行政執法事項,可以整合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推進行業內綜合執法。在研究確定劃轉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權限時,一定要堅持以優化職能配置、加強監管和執法、提升執法效能為權衡考量標準,防止行政主管部門推諉責任,有選擇地把一些監管難度高、責任大的事項推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二)建立完善執法體制。建立精簡統一、管理高效的組織架構,是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基礎。按照改革要求,區市將整合相關執法機構和職責,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未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按照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監管效能的要求,規范行政執法機構設置。一個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歸并為一支,實行部門和領域內綜合執法。改革還要注重統籌區市和鎮街的執法管理工作,強化屬地管理,下放執法權限,將綜合行政執法向鎮街延伸,加快建立統一高效的基層行政執法體系。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內設機構綜合設置,按照執法責任區域范圍和相對集中、重心下移、覆蓋城鄉的原則設置基層執法隊伍,負責派駐鎮街所轄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以鎮街管理為主,由其負責執法隊伍的人員安排、日常考核、執法保障等事項,執法隊伍負責人任免應當征求所在鎮街的意見。建立鎮街綜合執法平臺,完善執法聯動機制,由鎮街統籌轄區內派駐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開展聯合執法。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人員隊伍是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基本依托,其管理和建設事關依法行政的大局,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改革中,青島市一方面注重加強編制保障,根據部門行政執法職權劃轉情況,及時調整整合執法機構,精簡歸并原有執法隊伍,相應劃轉人員編制,充實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力量。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所需人員編制在各區市編制總額內調劑;執法隊伍使用事業編制原則上以整合后的原執法隊伍編制總數為限,確需增加的,在各區市事業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執法隊伍使用的事業編制在現有總量內實行專項管理。另一方面,強調要提高執法能力。綜合行政執法涉及幾十上百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是綜合行政執法效果的根本保障。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任職,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明確執法人員錄用標準,堅持“凡進必考”。加強對執法人員運用法律法規、履行執法程序等方面的綜合業務培訓,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推動統一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執法經費、裝備和執法人員待遇保障,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
三、完善協調機制,增強綜合執法的實效性
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理順體制是基礎,而改革能否取得預期效果,完善協調機制很重要。這不僅包括綜合執法流程的梳理再造,還包括與各部門的職責關系界定。實現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高效協作配合,是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效果的保證。
(一)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行政主管部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協調指導等職責,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及時抄送涉及綜合行政執法的文件、審批信息等資料,明確執法重點和要求,收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先行登記并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執法中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鑒定等措施的,各相關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二)明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責任。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省政府的批復,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后續監管職責,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三)理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關系。明確部門權責邊界,及時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在確定部門監管職責分工時,力求在“細”字上做文章,在“清”字上下功夫,明確每個環節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管責任,確保形成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避免出現職責交叉重疊或真空漏洞。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執法協助、業務指導、案件移送、工作會商、爭議處理等制度,完善執法預警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體系,形成順暢、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同時,切實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支撐責任,檢驗檢測機構應及時有效地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撐。
(四)理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改革不僅要處理好行業行政管理與綜合執法的關系,也要做好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建立綜合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并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的聯勤聯動機制,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與公安執法有效結合的模式,加強行政執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