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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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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第1篇

      1 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調查情況看, 我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違法占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頒布實施后, 我國實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制度,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但從調查情況看, 個別地方存在對不符合征用條件的土地, 采取繞道而行, 征用不通改為占用、租用, 先占后征或先租后征的問題。這類違法占用和租用的土地, 由于缺乏法律的約束, 普遍存在低價或無償占用、長期拖欠土地征用補償費等問題。

      1.2 補償標準過低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 土地市場價格逐年攀升, 城市建設用地每畝售價動輒幾十萬, 甚至上百萬。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 農村土地的征用補償標準卻很低。據調查, 2005 年全省征地補償費平均僅為2.66 萬元/畝,失去土地后喪失長期生活保障的農民心理失衡的程度可想而知。近年來個別地方已由此引發了多起農村。

      1.3 拖欠征地補償費在調查中發現, 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征地補償費的現象, 部分地方拖欠數額較大。這一問題存在于兩個層次: 一是土地征用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不到位。據調查統計, 1999 年至2005 年, 全省土地征用后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征用補償費66.71 億元, 實際支付59.80 億元, 有6.91 億元未支付到位。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被征當地農戶支付不到位。1999 年至2005 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被征地農戶支付補償費51.78 億元, 實際支付49.05 億元, 有2.73 億元未支付到位。

      1.4 分配標準不統一主要是征地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 由于政策調整因素, 形成了兩個時期分配不均的問題。一是2005 年4 月, 省政府制定的《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前, 法規政策規定土地補償費全額留歸集體。但由于失地農民對分配這部分資金的訴求過于強烈, 引發了一些。在執行過程中, 為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部分地方采取了將土地補償費全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戶; 或集體留一部分, 給失地農民分配一部分的做法, 造成了不同區域同類土地補償標準不一的問題。二是為確保失地農戶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地前的水平,《辦法》規定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失地農戶, 形成了《辦法》執行前后失地農戶補償標準差距顯著的問題。《辦法》出臺前已征地農戶對此反映強烈, 個別地方出現了農戶要求集體按新標準追加補償引發的, 個別村委會迫于無奈, 采取變賣集體資產的辦法滿足農戶要求, 嚴重影響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

      1.5 集體資產監管不力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為本村的集體經濟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而集體經濟的發展, 又是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由于部分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造成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個別地方由于村干部盲目投資或興辦企業, 集體資產喪失殆盡, 由此而引發了失地農民上訪等。

      1.6 失地農民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各地在解決失地農戶生活保障問題上, 主要采取了以下幾種辦法: 一是將征地補償費全額發放給失地農民; 二是在村民自愿的基礎上, 逐年發放補償金; 三是給失地農戶劃給二三產業用地, 鼓勵失地農戶發展二三產業; 四是在機動地競價時, 失地農戶享有優先權; 五是對城中村農戶實行農轉非, 享受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 六是城中村規劃宅基地和建設住宅樓, 以房屋出租保障村民生活; 七是給失地農民重新調整土地; 八是安置在村辦企業就業; 九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納入村集體財務統一管理, 用銀行支付的年利息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問題; 十是將失地的特困戶納入了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圍。各地雖然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 但從總體上看, 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 仍然以貨幣安置為主要手段, 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完整的政策保障措施。目前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 征地補償費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生活保障問題, 同時, 失地農民群體文化較低, 缺乏就業技能,一旦將有限的補償費花完, 生活便陷入困境, 進而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因此, 積極探索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生活保障措施, 已成為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2 成因分析

      2.1 執法不力在經濟發展過程中, 任何國家、區域的土地面積都是一個難以增長的剛性約束條件。工業和城市要獲得發展, 必然要侵蝕、占用農用土地, 否則, 工業和城市建設將無處立足, 這是任何國家或區域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必然發生的事實。在二元經濟結構和市場經濟條件下, 由于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價值存在較大差額, 農村土地價格明顯低于城市土地價格, 因此, 在工業化初期, 政府低價征用農村土地, 支持工業發展, 成為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許多國家或區域一種通行的做法。進入工業化中期后, 工業和城市將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 工農、城鄉爭地問題將進一步加劇。在這一時期, 政府如不對工農、城鄉用地進行強有力的干預, 勢必削弱國家或區域的農業發展基礎, 進而對國家糧食安全造成影響; 與此同時, 在這一時期, 國家或區域基本完成了工業化發展的原始積累, 不再需要通過工農、城鄉土地差價這一方式為工業和城市發展提供支持, 實行工業反哺農業, 提高農村土地征用價格, 逐步縮小工農、城鄉土地價差, 維護被征地農民土地權益, 讓農民共享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成果, 成為許多國家或區域政府的必然選擇。我

      國正處于工業化初期向中期轉變的重要時期。為此, 從2004 年開始, 我國開展了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監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措施。但是,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清醒地認識到國家宏觀形勢的這一變化, 受工業化初期慣性思維影響, 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督管理重視不夠, 政策措施落實不力, 使工作中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或受地方經濟利益驅動,采取工業和城市保護主義做法, 對國家宏觀經濟和農民利益視而不見, 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這是導致地方政府不愿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及違法占用土地、拖欠征地補償費等問題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2 執法體制缺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法〉辦法》規定: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從調查情況看, 我省農村土地的征用主體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支持發展的地方經濟支柱企業, 國土資源部門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 受行政管理體制制約, 難以對政府行為實施有效監督, 是造成上述問題發生的主要制約因素。

      2.3 監管制度不健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征地補償費的支付途徑不統一。從調查情況看, 各地支付途徑形式多樣, 有征地單位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有先支付給鄉鎮政府, 再由鄉鎮向村委會支付的; 有征地單位直接向農民支付的。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二種支付方式, 極易造成個別鄉鎮長期截留征地款, 損害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這是導致拖欠補償費問題發生的另一個主要原因; 第三種方式會造成土地征用補償費不能納入村級帳內核算管理, 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管部門―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面臨無帳可查的局面, 使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直接脫離了監管, 難以確保農戶足額、及時獲得補償。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完整。《土地法》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但在執行過程中, 由于對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沒有制定出規范的標準, 征地補償費的主要利益主體―― 失地農民無法獲取準確、完整的信息, 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三是村級財務管理民主決策制度缺失。大部分地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興辦企業等集體統一經營決策, 缺乏群眾參與決策的制度約束, 由村干部說了算, 隨意投資, 甚至于將集體資產低價出賣、集體企業村干部自己或親屬承包, 謀取私利的問題屢有發生。這是導致集體留用的土地補償費等資產大量流失, 集體經濟難以發展的主要因素。

      2.4 法規制度宣傳不到位主要是省政府制定的《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這一關系到失地農民切身利益的法規宣傳不到位, 導致農民對《辦法》出臺前后補償標準的巨額差距不理解、不接受。

      3 幾點政策建議

      3.1 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應當把農村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到促進國家工業化、城市化建設和建設和諧社會的整體工作中去, 讓各級政府充分認識農村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使之逐步轉變落后和錯誤認識, 自覺強化對農村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

      3.2 建立有效的土地征用監管體制將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監督職責納入國家審計監督范疇, 從根本上解決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不當體制。

      3.3 建立健全法規制度一是依照《土地法》, 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征收程序, 重點是建立農村土地征收及補償費分配公示制度和補償標準聽證制度, 提高土地征收及補償費分配過程的透明度; 實施補償費支付方式改革, 統一支付方式; 二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有關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督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制度和土地征用補償費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等制度, 有效維護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第2篇

          在美國,土地征用被稱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美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征用前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它充分考慮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僅補償被征土地現有的價值,而且考慮到補償土地可預期、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同時,還補償因征用而導致相鄰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損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聯邦的體制,加拿大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基礎上,依據土地的最高和追加用途,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具體來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補償包括:

          (1)被征用部分的補償,必須依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

          (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如嚴重損害或滅失價值),主要針對被征用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這種補償不僅包括被征地,還包括受征地影響相鄰地區的非征地。

          (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

          (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英國的土地征用被稱為“強制收買”。英國對土地征用的補償作了較詳盡的規定,其中土地征用補償原則是:土地征用補償以愿意買者與愿意賣者之市價為補償的基礎,補償以相等為原則,損害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土地征用補償的范圍和標準:

          (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其標準為公開市場土地價格;

          (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其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

          (3)租賃權損失補償,其標準為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損害;

          (4)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

          (5)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等)。補償的估價日期:是指土地征用機關在行使土地權利時,應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但其取得土地往往會在通知后的幾個月或更長時間,在地價上漲的情況下,土地征用補償的估價日期成為十分關鍵的議題。英國土地征用評估準則規定,假如補償金額為雙方同意時,則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為估價日期。假如土地征用補償爭議上訴時,則以土地法庭聽證的最后一日為估價日期。

          德國的土地征用補償范圍和標準為:

          (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損失的補償,其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用機關裁定征用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

          (2)營業損失補償,其標準為在其它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3)征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德國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價格計算與英國一樣,也是以官方公布征用決定時的交易價格為準。

          法國的土地補償價格是以征用裁判所一審判決之日的價格為基準計算的。同時以征用土地周圍土地價格或納稅時的申報價格作為參考。同時為了控制補償,被征用不動產的用途已公布征用規定1年前的實際用途為準。

          瑞典的土地補償費中不包括預期土地將變為公共土地而引起的價格上漲部分,而且一致通過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補償費的投機行為。瑞典對土地征用補償價格的計算,以10年前該土地的價格為準。

          日本的土地征用稱為“土地收用”,日本的土地征用補償是根據相當補償的標準來定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完全補償標準確定土地補償費。具體來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補償包括5個部分:

          (1)征用損失補償,對征地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即正常的市場價值補償;(2)通損補償,對因征地而可能導致土地被征用的附帶性損失的補償;

          (3)少數殘存者的補償;

          (4)離職者的補償,對因土地征用造成業主損失的補償;

          (5)事業損失補償,對公共事業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對經濟和生活損失等的補償,除了現金補償,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宅地開發、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等)。

          韓國土地征用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地價補償,為土地征用補償的主要部分。1990年韓國統一以公示地價為征收補償標準:

          (2)殘余地價補償,土地征用可能導致殘余地價值減低或因殘余地須修建道路等設施和工程應予以補償;

          (3)遷移費用補償,對被征地上的定著物,不是進行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韓國在建設部設立了中央土地征用委員會,在漢城特別市、直轄市及道設立地方土地征用委員會,對土地征用的區域、補償、時期等進行裁決。

          在新加坡,關于土地征用補償的決定由土地稅務兼行政長官作出,但補償金額由專業土地估價師評估,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價為補償標準。土地補償的項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分割的損害、被征用的動產與不動產的損害、被迫遷移住所或營業所所需要的費用、測量土地印花稅及其他所需的合理費用等。

          我國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是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民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

          通過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征地補償標準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與我國正在建設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適應的,帶有明顯的不適應性和滯后性。我國同國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相比較其缺陷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標準偏低土地征用具有強制性,但其實質仍是一種購買行為,是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也就是說土地權人喪失的只是是否出售土地的決定權,土地的出售價格仍應該由市場公平交易來決定。但從《土地管理渤的種種規定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是由政府單方面制定出來的,在制定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時,政府并沒有把征用土地看成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僅沒有考慮土地權人喪失土地的間接損失,就是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都只是根據耕,地常年產值來制定,盡管現行{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補償的倍數,但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補償金額明顯偏低。

          (二)沒有考慮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影響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土地的位置、環境質量等經濟因素的不同均會導致地價的差異,即使是同一塊土地,不同的投資水平也會出現產量的差別,而現行《土地管理法》中依據耕地常年產值所制定的補償標準根本無法體現這些因素的不同所導致的地價差異。

          (三)沒有遵循最有效利用的原則土地價格評估要遵循一條重要的原則——最有效利用原則也就是說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的最有效利用為前提。被征用土地獲得轉用許可,其最有效利用顯然是作為建設用地,如果對此地塊進行價格評估,其必然是以土地實際最佳用途為依據,此時土地的價值遠遠超過其利用現狀的價值。因此,在理論上,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獲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權,被征地農民應該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獲得失地補償,國外也是按這一原則給予農民補償的,但在我國現實中,用地單位根據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支付給失地農民的補償金卻少得多,而其獲得土地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上交給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顯然,用地單位獲得被征用土地的過程成了地方政府通過降低地價侵占人民利益而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

          三、對我國征地補償標準的幾點建議

          (一)土地征用補償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權行為,土地征用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財產補償,從理論上講,補償的標準及范圍應以失地農民的損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為基準,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對失地農民的特殊價值、農民失去土地的間接損失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體對補償標準或成本的預期,取決于使用者對土地市場價格的認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補償無論在買方還是賣方看來,都應該是“合理的市場價值或買者樂意支付、賣者愿意接受的價格”。這些特點在國外的土地征用補償中都得到了體現。而我國的征用補償標準卻沒有遵循公平市場價格的原則,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可見,有關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安置區土地補償問題對于協調水庫移民安置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基于實地調查,首先分析了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其次,運用土地產權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從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原因、范圍和補償原則等方面闡明了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協調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和利益平衡、體現農地價值等政策建議。結果表明:其一,安置區的土地補償,無論從現行法律、還是從實際獲得的補償來看,均未體現對安置區土地權益的保護;其二,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其補償范圍既包括轉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也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設和改進上,應依據安置區土地資源狀況和調出土地的狀況確定補償標準,淹沒區集體、移民和安置區集體、居民應獲得同等補償,并力求體現農地價值。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陳銀蓉等: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現狀與補償原理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可見,有關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第

      表1 水庫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與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對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年份

      Reports year

      報告名稱

      Reports name

      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提供單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圖1 水庫移民安置土地補償支付與土地權益變化示意圖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從安置前后土地權益的變化來看,對于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移民,原來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獨自享有的使用權消失,在安置區移民重新獲得承包土地,與安置區原居民共同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對于整體搬遷的集體則獲得相應的土地權利補償;而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雖然仍然存在,但隨著集體成員發生變化,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份額發生變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這樣,移民通過“以土地換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權益獲得了保障。同時依據國務院471號令,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而安置區為移民異地重建家園提供了生產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項資源,其重建成本從淹沒區征地補償中列支,安置區集體或居民由此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安置區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中,份額減少,能夠獲得的承包土地減少。同時,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補償方式未與安置區土地的狀況、流轉土地的數量質量結合,安置區土地難以獲得對等補償,土地權益受損,其未來發展也缺乏相應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水庫移民土地補償機理是以淹沒區土地的征收為基礎,以落實移民安置區域和獲得安置土地為目標。對于安置區土地的補償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撐,從實行的補償情況來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或按庫區土地征收標準),安置區土地補償什么?補償誰?補償標準是什么?并不是從安置區土地權利變化,利益受損的角度出發,其土地補償大小受限于淹沒區土地補償的多少,并因不同時期、不同庫區而制定不同的補償辦法,安置區與淹沒區并非同等對待。

      3 安置區土地補償原理

      3.1 獲得補償的原因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被迫讓出被淹沒(占)的土地,依法應予以補償,并保證其安置。而安置區集體、居民同樣轉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權益也應獲得補償。在這過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額賠償,并保證移民生活生產得到長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來,安置區土地權益發生移轉的同時增加了安置區資源環境壓力,會對安置區原居民的生產生活以及未來發展產生影響,不僅安置區土地使用權流轉應予以足額的補償,其安置區資源環境的補償也應予以考慮。根據卡爾多-希克斯社會福利改進標準,需要對受影響的權利主體進行相應的補償,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改進。因此,在政府安置規劃確定或者移民自愿選擇的安置區,根據政府制定的生產生活用地安置標準,伴隨著安置區集體或者居民轉出相應區域內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移民使用,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

      3.2 補償范圍

      依據我國憲法和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經營、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于這種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其土地歸一定范圍內的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因其身份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4],因此農民集體組織成員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產權關系具有共有關系的特點,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難說清楚,與現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共有關系有所不同。因為,集體土地不因其成員不存在或退出集體組織可按份額分割出份額,同時農戶也不能就其份額設定相應的他項權利;而在土地承包時,農戶按農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戶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在生產過程中,以獨立的經濟主體存在,享有其權益。這樣,農戶在土地權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義務承擔上也并非共同承擔,其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共有關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過對安置區土地的重新調配,移民獲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體成員身份,實際上安置區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擁有了安置區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雖然安置區土地未發生變化,但已是一個由新成員加入的新集體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關系相應發生了變化,移民也由此獲得了在集體土地中的各項權利。因此,安置區土地的補償范圍既包括對剩余承包期或者長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出方的補償,也應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否則,安置前后,安置區原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益中享有的權益是隨著移民的到來而受到了損害。

      3.3 補償原則

      3.3.1 淹沒區移民和安置區集體、移民、居民獲得同等福利補償

      根據帕累托狀態標準,如果對既定資源配置的狀態予以改變,而這種改變使得至少有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其他人境況至少不因此而變壞,則這種變化就增加了社會福利,或稱為帕累托意義下的福利增進。美國經濟學家卡多爾、希克斯先后重新對福利標準進行考察,在帕累托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補償原理。如果受到損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補償,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來有所提高,那這樣整個社會福利是增加的,這種變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損的情況下,如果受益群體在完全補償受損群體后仍有剩余,那么,這種變化也是一種潛在的社會福利改進。

      興建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使用權,在安置區資源稟賦一定的條件下,移民的遷入,使單位居民的資源擁有量減少,移民的遷入對安置區有形的資源(土地、水資源等)消耗的同時,也對安置區的生態環境等帶來了壓力,這都造成了原來安置區內的居民福利條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區內獲得土地資源,要達到帕累托最優的標準要求,就要對安置區內的居民進行貨幣補償,并且使這部分貨幣補償給安置區居民帶來的效用等于因為移民的遷入而承受的損失,這樣才能使移民的遷入,在不影響安置區內居民福利的情況下,自身的福利條件得到改善。同樣,由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移民失去了原有的農地、房屋等財產,福利受損,政府通過土地征收、安置等補償其損失。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區則因為工程的建設,獲得電力、旅游、企業增收、城鎮發展等利好,福利條件得到改善。按照社會福利改進標準,則受益群體的福利增加應彌補利益受損方的損失。顯然,無論是淹沒區集體、移民還是安置區的集體、居民權益均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從社會福利改進要求來看,補償以彌補受損人福利損失獲得完全補償為原則的。

      3.3.2 依安置區土地資源和調出土地狀況確定補償標準

      農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保障,每一塊農地的價值的高低與所處的位置和區域密切相關。由于各安置區的土地資源稟賦條件、人地關系、生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移民的到來對各安置區產生不同影響,同時調配出來用于安置移民的農地也存在差異,因此各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標準應以安置土地的狀況而定,存在差異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隨著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安置區土地補償應獲得來自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權益損失的補償,類似于安置區原集體土地權益一并轉移至新的集體組織,土地補償的資金則來源于淹沒區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可參照安置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辦法補償安置區集體和居民,以保證“兩區”(安置區、淹沒區)土地權益移轉采取統一的補償原則。為體現公平,以及未來共同發展,將移民享受的電價、低息貸款等優惠,后期扶持政策等與安置區原居民,特別是土地調出戶同享,以使“兩區”的福利損失補償獲得同等的待遇。

      當然,從農地價格的計算方法來看,現行農地價格有農地基準地價、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地價、農地標定地價等。在實際的農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據上述方法參考安置區市場成熟程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位置、交易的個別因素等情況確定。

      4 政策建議

      4.1 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安置區土地在安置中的權利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明確了淹沒(占)區土地權益,移民以土地安置應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仍沿用土地調整或調劑(有償)等方式解決,安置區土地補償的性質、原則、補償范圍等缺乏法律規定,使得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獲得合法保護。理應進一步區分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明確集體、農戶在農村土地產權中的權益。明確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使安置區居民因移民遷入而造成土地權益損失獲得的補償具有法律依據。

      4.2 理清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明確補償對象和原則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下游地區是受益區,而淹沒區和安置區則由于工程建設其利益受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水利水電開發已由政府主導型向業主企業負責型轉變,興建水庫雖是國家或區域性的重大戰略,但業主則通過水資源的開發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工程業主作為投資主體,除負責解決工程成本投資外,追逐并獲得了超額的經濟回報,而淹沒區、安置區犧牲了土地等資源。根據公平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淹沒區、安置區的土地資源價值理應得到體現,其福利損失應獲得補償。因此水利水電開發的增值收益應該在業主、淹沒區和安置區居民之間分享,應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區分獲益主體與受損主體,平衡受益區和受損區的利益。

      4.3 改進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真實體現安置區農地價值

      依據現行法律和政策,水庫移民安置中征地補償費用是按征地補償標準的倍數計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補償原則,而安置區土地補償也是以淹沒區土地征收補償款為基礎。因此,目前通過市場機制,調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經濟基礎。事實上,這種定價方法既不能保證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達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無法確保安置區獲得合理的土地補償,當然也無法使移民和安置區居民獲得福利改進。因此,應通過逐步實現征地補償的完全補償,實現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市場化,即征地補償標準實現按照市場交易價格來補償,有利于移民用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與被征收前等質等量的承包地,這樣既實現了移民的農業安置,也確保了安置區土地獲得足額補償,并可通過價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區居民流轉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操作上,可參照我國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等,使農用地地價與城市地價一樣逐步走向規范化。在此基礎上土地補償標準不再以產值為標準,而是以地價為標準,綜合考慮供需、區位等相關因素而確定。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成楠.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模式對安置區居民的影響研究[D].武漢:華中農業大學,2010:19-23.[Cheng Nan.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Land Circulation Pattern on Local Residents in Resettlement Area [D].Wuhan: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10:19-23]

      [2]劉靈輝.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研究[D].武漢:華中農業大學,2010:36-37.[Liu Linghui. Research on the 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of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 [D].Wuhan: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10:36-37.]

      [3]段躍芳,戴尚安.三峽工程農村移民安置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水利經濟,2002,(3):34-37.[Duan Yaofang, Dai Shanga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Rural Resettlement [J].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 2002,(3):34-37.]

      [4]黃河,李軍波.試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內容及其實現形式[J].中國土地科學,2008,22(5):51-56.[Huang He, Li Junbo. Study on the Essence, Content and Realization Form of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J].China Land Science, 2008,22(5):51-56.]

      [5]姚凱文.水庫移民安置研究[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Yao Kaiwe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Research [M].Beijing: 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ess, 2008.]

      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建;征地;農民;權益

      為提高政府處理被征地農民問題的能力,我國政府部門應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高效溝通機制。同時,對于征地信息的告知時間應提前至土地征收申請正式獲批之前,便于被征地農民及時、全面地了解征地信息,從而形成一種決策壓力,防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侵害被征地農民權益,還應當為民眾監督政府是否合法行政提供便捷渠道。《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確立的聽證程序,從實體和程序上同時完善了我國的聽證制度。然而,我國征地過程中的聽證制度只在補償階段適用,對于政府決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農民無權聽證,所以最終征地變成了政府單獨決定的行為,被征地農民只是被動履行征地公告的要求。基于此,我們應健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農民享有的聽證權,以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政府以治療為主而非以防范為主的方法是一種高成本、低收益的治理模式。土地被國家行政機關強制征收后,征地機關及時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補償,才能有效緩解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困境,避免被征地農民發生。根據相關土地法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償費用,應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但是,時至今日,不少地區仍存在嚴重拖欠征地補償費的情況,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征地補償費將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測算,建立全額預存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現象。

      一、被征地農民實體性權利保障體系的構建。

      1.1明確征地補償原則。

      當前,世界通行的補償原則有三種:完全補償、不完全補償與合理補償。我國對土地征收按土地原用途補償,這種補償沒有考慮土地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收益,對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要實現完全補償難度較大,而且完全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將征收完全等同于侵權,背離了征收性質。因此,我們應選擇既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又能較公正補償被征收人損失的合理補償原則,對直接損失(農地被征收產生的已有利益減損)和間接損失(土地被征收致使期得利益的減損)給予補償。

      1.2拓寬被征農地補償范圍。

      為了變革農地征收補償范圍狹窄的現狀,合理保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我國可從以下方面拓寬補償范圍:(1)對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補償。應當以農地最佳效用下的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補償,才符合我國實際。此時的土地價格除考慮土地征收前的價值,還應考慮土地區域地理位置、當地土地供求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土地交易市場價格和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后的價格差等因素。(2)相鄰土地和殘余地分割損失。土地被征收帶來的噪音污染、塵土飛揚和水污染等導致周圍殘余地的農地效用下降,甚至不能耕種。對該類損失,應給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殘余地所降低價值的最低限。(3)其他附帶損失。包括:土地征收給被征地農民造成的營業損失、原建筑物租賃造成的租金損失、被征收土地核實、測量支出的費用及被征地農民被迫遷移產生的搬遷費用等。

      1.3提高農地征收補償標準。

      作為我國現行農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產值倍數法”,補償費偏離市場價格,不具備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系的作用。主張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以維護土地權益,即“綜合因素法”,以被征農地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準,綜合考量被征農地的區域地理位置、地力情況、當地土地供求關系、土地征收可能產生的潛在增值等項目,建立科學的計算標尺,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讓被征地農民享受土地市場帶來的增值收益,提高農地征收補償標準,從而改變征地補償數額偏低的客觀局面。不少國家已驗證,“綜合因素法”這種市場化運作確定的農地征收補償價值標準能更好地促進征收工作的順利完成,并減輕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壓力,避免引發其他社會問題。

      1.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公平和效率是土地權利配置優劣的重要價值標準和土地資源配置的基本目標。應規范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的比例下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用以扶持公益性事業的金額上限,并規定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提取征地補償款。應加大對征地補償款使用的監督力度,明確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辦法,并將補償情況和分配方式公告給被征地農民,接受農民監督。出現截留、私吞、挪用征地補償款的,依法嚴懲。同時,完善地方政府官員考核體制,實行政府最高行政官員責任制。

      二、創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

      創新多元化安置方式更能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如浙江推行“土地換保障”安置模式,廣東南海開創“保留產權型”安置模式,湖南咸嘉實行“集中開發型”安置模式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更好地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創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

      2.1貨幣安置。

      這是安置被征地農民的主要方式。鑒于一次性貨幣安置的弊端,國家可以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分期發放,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發放安置費用。

      2.2以置換土地方式安置。城市建設征收規劃外的農村集體土地時,征地機關應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流轉地、承包戶自愿交回地或者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土地,讓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仍有部分必要的土地耕作,以解決農民勞作問題,減少將更多的被征地農民拋入社會給政府和社會帶來壓力。

      2.3留地安置。征地機關征收農地后,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

      為被征地農民留出部分土地,由其自行開發用于發展二三產業經營,獲取穩定收益。在置換土地進行農業生產安置存在困難的地區,可采用該模式。

      2.4土地入股安置。即土地被征收后,征地機關給被征地農民發放一定數量的債券作補償,或將給予的土地補償款投資入股參與經營。這種安置模式多適用于綜合效益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而征收農地的情況,它不僅可以實現農民附屬在土地上的權益,而且能夠獲得穩定、長期的收入,充分保證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益。

      三、被征地農民救濟性權利保障體系的構建。

      在全國范圍內的土地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已開展多次,許多違法征地案件被查處,嚴懲了有關責任人員,取得了階段性成績,特別是違法、違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現象大大減少,全國各地基本建立了有序的土地出讓市場,但是,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并未明顯減少,據統計,2012年,全國發現違法用地行為7萬件,其中,國家、省級重點工程違法突出,地方政府違規用地占比較高。為徹底清理我國土地市場的各種違法行為,遏制土地違法發展勢頭,我們應健土地征收行政監察制度、土地征收糾紛行政復議制度、征地補償安置糾紛仲裁制度、土地征收糾紛訴訟制度、長效的救濟機制,更有效地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

      參考文獻:

      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補償范圍;發達國家;土地征用制度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35-019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5.094

      1 概述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征用農村土地、城市舊房拆遷成為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土地征用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制度不完善、補償安置不得當是許多問題的根源。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的土地征用制度比較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問題能很好地解決。本文介紹部分發達國家的土地征用補償實踐,對我國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有重要意義。

      2 部分發達國家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

      2.1 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部分比例的土地為私人所有,如農村的耕地屬于家庭農場,政府擁有的絕大部分是非耕地,如沼澤、森林、草地等。美國法律規定政府若使用土地必須進行購買或租賃,即使是聯邦政府也不例外,聯邦政府不能隨意處置地方政府的土地,如若使用必須通過購買、租賃、交換等途徑取得。美國憲法對行使土地征用權的相關規定較為嚴格,政府或組織必須是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對土地所有者進行公正合理的補償,也就是說要對土地所有者補償公平的市場價格,包括土地的現有價值和土地將來獲利的折扣價格。美國征地補償價格的計算方式比較科學,一般依照土地被征用前的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制定補償方案時要努力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對被征地的現有價值和可預測的未來價值都要計算在內。另外,補償涉及的范圍比較寬泛,補償對象不只是土地所有者,還包括相鄰土地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對因征地給他們造成的損失也要計算在補償之內。而且,征地價格最終是由雙方確定的,土地所有者對價格不滿意可以繼續提出要求,政府或組織認為補償金額過多也可要求法院進行裁決,總之,為了維護雙方利益,二者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

      2.2 日本

      日本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私人占有65%的土地,剩余35%為公有地,并且這部分土地多為森林和荒野。日本的相關土地征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政府要運用土地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事業就可以征用土地,例如道路建設、堤防建設、港灣建設等。土地征地補償金的來源是租稅以及這些公共事業獲得的利用費。日本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和標準為:(1)土地補償標準:以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為標準,費用是征用時的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與確定征地至實際征地之間的物價指數變化的乘積;(2)對殘余地的補償費用包括由于征地減少的價值和改建、擴建、新建、修繕等對殘余地進行處置的費用,而且土地所有者還可以要求政府將殘余地也一起進行征用;(3)地上物補償標準以同種物件的交易價格為參考;(4)遷移補償,即因征地而必須遷移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如建筑物、設備、樹木等的搬遷費用以及因搬遷產生的其他費用;(5)收益損失補償,如因土地被征用導致漁民、牧民、林場主不得不暫停營業或縮小規模,土地征用者要補償這部分損失;(6)其他損失補償,如誤工費、租房費用、搬遷花費以及公共事業完成后產生的噪音、空氣污染、水污染等損害的補償。另外,法律規定對依靠土地工作的雇傭者也要進行補償,主要補償他們因失業產生的損失。因此,日本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的范圍包含土地所有者及相關人員的經濟和生活損失。

      2.3 德國

      德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從初期全額補償變為適當補償,再到當前的公平補償,其補償內容主要有:(1)實體損失的補償,即依據征地申請被裁定當日的市場價值為依據補償土地及地上標的物的損失;(2)其他損失補償,包括營業損失補償、殘余地價值減少補償、搬遷費用以及房屋閑置費等各種附帶損失的補償。另外,如果征地計劃確定與實際征地期間的土地價格上漲的話,上漲部分的收入劃為國家所有,這個規定就是“漲價歸公”,此規定可以預防土地投機分子獲取暴利。如果土地所有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對補償費用有不滿意的地方,可以向轄區內專門的土地法院提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款支付上,由征收受益人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并且支付行為和補償金額必須在征地決議生效起始日開始的一個月內發生并完成,若超出這個期限那么征地決議就會失效。此外,德國的土地征用補償形式不局限于貨幣補償,還可以用代償地、代償權利地進行補償。

      2.4 加拿大

      加拿大的憲法對財產征收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各省立法幾乎都規定了征收補償。加拿大征地補償的主要內容有:(1)與其他國家相同,依據土地的市場價格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2)損害賠償,主要對象是由于征地造成相鄰土地價值減少的非征地,還包括給土地所有者造成的營業損失等;(3)擾亂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征地造成的遷徙費用以及遷徙過程的其他損失;(4)因土地被征用,土地所有者需要重新安置,在此過程中因特殊困難而受到的損失。土地征收補償金額一般是由專門的土地評估人員來確定。

      許多國家制定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都或多或少受美國的影響,最明顯的當屬日本。與美國相似,日本的土地補償也是以被征用財產的正常市場交易價格為標準,并按照簽訂合同的價格計算。不同的是,它對征地后土地價格變動的差額不再計算在內。日本的土地征收補償涵蓋的范圍非常廣,被征收土地本身、因土地被征收減少的收益以及地上物和因征收導致的其他費用都包括在內,可謂非常全面。其補償標準采取的是較為合理的市場價值標準,以確定征收時市場價為準,并考慮實際征收時的物價變動,但土地被征收后以及土地上的預期可得利益并沒有計算在內,這一點與美國相比,顯得略微不足。德國的補償原則與美、日不同。德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時,方可準許征收財產。”與美、日所確定的公正補償不同,德國的征地補償額的確定是為了在公共利益與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之間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標準,這種補償標準被稱為“適當補償”。在加拿大,要根據土地的最優利用確定土地的補償價格。這種“最優利用”是指土地的補償范圍要包括土地在將來的價值增值。但由于土地開發而產生的價值增值是因為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自然增值,不應該由土地所有人獨享,多數情況下這種價值增值不在補償范圍內。

      3 啟示

      發達國家的土地補償制度比較完善,擁有豐富的補償經驗,對我國進一步深化征用有重要意義,有以下四點啟示:

      (1)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補償標準。遵循土地最優利用原則,依據當前的土地市場價格,并將土地的未來價值考慮在內,由專職土地評估師對被征用地進行估價,決定最終補償費用,包含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費、建筑物損害費、經營損失費等各種補償項目的金額,平衡各方利益,體現充分合理的補償原則和精神。

      (2)必須擴大征地補償范圍。現階段,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我們要同發達國家一樣逐步實現完全補償原則,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從征地引起的直接損失擴大至間接損失,增加補償項目,如相鄰地損失費、殘留地損失費、營業損失費等其他附帶性損失。這既保障了被征用者的權益,也促使征用者高效利用土地。

      (3)提高征地補償的透明度。從法律的高度完善土地征用補償程序,使土地征用的相關主體都參與到征地補償環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可以了解實情、參與決策、監督監管、有話語權,改變農民面臨的被動局面。

      (4)設立專職部門或機構處理征地糾紛,如征地糾紛仲裁機構,加強專職人員的業務培訓。現有制度規定由政府調節和裁決,違反了市場主體平等原則,難以保證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我們應創造性地引進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對土地征用糾紛處理提供法律支持,設置專門的仲裁機構對各權利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裁決。

      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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