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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做好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是地質項目所需全部費用的經濟方案,它反映了實現一個地質項目的計劃總成本。要重視預算方案的編制工作,按照科研項目任務及工程技術經濟指標等因素編制地質設計、施工設計,結合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嚴格執行地質勘查項目預算,合理編制預算方案,逐項匯總各費用項目預算,把好項目預算關。
二、抓好事中成本控制
(一)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完備配套管理辦法
我所對科研項目實行獨立核算,嚴格開支范圍,統籌歸集地質項目成本,核算攤銷項目經費支出,做好成本核算工作。為加強項目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提高效益,對科研項目統一管理,合理配備人員、車輛、裝備,項目成本控制以《財務管理規定》、《地質項目管理辦法》為核心,按照研究所-科研室-項目組-項目組本文由收集整理長四級體系進行管理,相繼出臺《物資管理規定》、《項目組管理辦法》、《地質工作獎勵細則》、《研究室量化考評辦法》、《地質科研工作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逐步形成科研項目管理全過程、全內容、全員控制的成本管理體系。同時明確項目組經費控制指標,與科研室簽訂經濟管理責任書,經費的使用與項目質量有機結合,做到激勵有效、處罰有度。
(二)規范項目組野外經費開支
項目野外工作點多線長,人員分散,流動性大。野外經費開支突況多、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對一些易超難管的開支項目如油料費、汽車修理費、材料費、雇工費、租車費等難以控制和掌握。我們依據項目人員構成,對項目成員進行合理的職責劃分,區分不同成本費用,采取不同的成本控制。如油料費支出,采取定額和不同區域補助相結合,按照加油的時間、地點、數量逐項進行登記,根據行車總里程、油耗和加油量來核定支出是否合理。對汽車修理,原則上在野外不做大修,只進行一些小的維修項目,并對維修情況進行登記,由項目組長、經辦人、司機分別簽字,回所后由車輛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聯簽聯審。對在野外確實需要進行大修的車輛要先向所主管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對雇工和租用地方車輛等,小額開支由項目組直接辦理,完善手續,大項開支必須預先向所主管部門請示,經批準后實施并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報所主管部門備案。對占地費、青苗補償費等,要切實掌握支出標準和數量,完善手續。
(三)控制好項目組室內工作經費開支
科研項目有別于其他地質工作項目,為做好科研工作報告,項目組需要進行室內項目資料收集、數據下載、樣品測試、課題評審、報告復制、業務研究,學術探討等工作,不可避免發生相應科研費用。對這些室內科研費用成本,我們要求項目組按照項目設計工作方案,采取項目組申請實施經費項目-科技處把關-財務審核經費-分管首長審簽-主官審定的程序,從源頭控制經費支出,確保室內研究費用項目成本可查、可控。
(四)嚴格執行成本集中控制
科研項目實行統一管理,項目組歸口實施,成本管理必須實行集中控制。我所高度重視成本控制工作,為有效控制項目成本,成立以主官任組長的地勘成本領導小組,建立了機關相應人員和項目組長參加的成本核算辦公室。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嚴格按照“統一領導,按級負責,財務歸口,先批后支”的原則進行。科研項目經費獨立核算,嚴格成本核算程序,強化會計監督,嚴格預算控制指標,專款專用,層層把關,強化成本管理,杜絕非正常性開支,防止擠占項目經費、虛增地勘(科研)成本。
三、加強外協項目經費的成本控制
為做好科研項目,根據項目設計任務需要,不可避免會發生外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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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經費。對外協項目經費我們從三個環節加強成本控制。一是強化承包單位的選擇,規范招標選用流程,明確外包雙方的責任與權限,加強對外協項目的控制與管理,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控制成本;二是做好合同的簽訂工作,項目組在合同未正式簽訂前,會同科技處、財務等部門共同進行合同評審,采用嚴格的條款,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特別是單價、付款方式、結算等,做好風險應對;三是加強外協項目的合同控制,要選用合適的合同結構模式,按質量、進度撥付預付款。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建設廳關于加快發展我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鄂政發〔1998〕65號文)精神,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供應體系,更好地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使住宅建設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增長點,經研究,現就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在政府的計劃指導下進行。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堅持政府扶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立足市場,面向廣大居民;堅持市場價商品房建設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我市各類住房建設的良性循環,以適應市場不同層次消費對象的支付能力和需求。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我市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1998至2002年,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規模確定為600萬平方米,并將其納入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三、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在具有開發資質、社會信譽好、開發能力強的房地產企業中擇優確定。
四、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城市中心區以外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衛生機構及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駐漢部隊,可利用單位規劃生活區內的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享受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計劃及用地計劃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其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重點在漢口后湖、古田、漢陽泗新、武昌南湖等地區布局,由市規劃、土地部門從住宅建設用地規劃中一次規劃,分年實施。
城市中心區內的單位利用本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應按照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布局的要求,將土地置換到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
為本單位職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經市規劃、土地部門批準后,列入全市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土地利用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未經市規劃、土地部門批準,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有償轉讓。
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工程建設施工必須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其規劃、設計方案也應采用招標、方案競選等方式,擇優選定。
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保護環境。
要嚴格執行國家驗收規范及《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通過驗收的經濟適用住房方可入住。
七、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房屋交付使用時,須向住房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經濟適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設施,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對經有批準權部門批準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各級政府已發文明確免征的,繼續免征;未免征的,減半征收。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負擔卡制度,明確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建設項目收費的政府監控和社會監督。
九、經濟適用住宅小區內的公益性、非經營性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移交有關部門使用,其費用可以攤入建房成本;對經營性、盈利性的公建設施,應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實行有償轉讓,配套建設的經營性設施不得無償劃轉給其它部門或單位。
對重點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以及市政大配套設施建設難度大的經濟適用住宅小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其規劃紅線外的市政道路、排水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可列入年度城建計劃中安排。
從1998年起,新批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不再執行小區30%以下的住宅可以作為市場價商品房銷售的政策。
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
單位和駐漢部隊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全部用于解決本單位、本系統職工住房,不得對外銷售。
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時,須辦理預(銷)售許可證,并使用全市統一的購銷合同文本。
十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文)中關于保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穩定的有關精神,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調控的各項工作。
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其最高限價由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建設部、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的8項因素審核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底前竣工的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十二、市計劃、建設、規劃、土地、開發、教育、市政、環衛、園林、稅務、物價、銀行、供電、電信、自來水、燃氣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積極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三、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武漢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86號令)和《武漢市城鎮物業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87號令),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小區時,應按移交的住宅建設造價的1.5%,提取住房公共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基金,用于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列入建安工程費。
關鍵詞: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城市建設;
中圖分類號:TU98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1研究背景
烏魯木齊市的生態環境惡劣,政府和市民非常重視綠化建設,隨著開發建設西部大好形勢的發展,綠化治理荒山成為烏魯木齊市的一項重要生態環境建設任務。在原有生態建設探索的基礎上, 2002年,烏魯木齊市政府出臺了《荒山綠化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免收土地出讓金等多項優惠政策吸引社會力量綠化荒山,13809.1 ha的荒山恢復植被或者改顏換新,但是《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多問題。 2008年政府停止荒山綠化系統工程。2010年,政府組織相關專家到香港、深圳考察,探索荒山綠化未來發展方向,荒山綠化工程將會在條件成熟情況下重新啟動。
城市周邊荒山綠化是城鄉一體化和城市大環境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發展和園林建設密切相關。隨著建設宜居環境意識逐步增強,國土綠化范圍擴大,荒山綠化日漸成為林業特別是園林行業關注的課題[2]。它是一個以綠化建設、園林建設為主體的綜合性問題,涉及資源、管理、制度、立法、技術、觀念、發展策略方向等各個方面。研究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發展實際上就是從一個較小的角度來探索城市乃至整個國家綠化建設的發展道路。以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為切入點,明晰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發展歷程,特別是采用承包管理辦法快速發展帶來的變化,總結成功的理論以及實踐經驗,同時也分析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建設存在問題及其根源;另外也借鑒國內外成功的城市綠化、園林建設、荒山綠化的成功經驗,提出烏魯木齊荒山綠化可持續發展的對策,設想荒山綠化未來發展方向,對荒山綠化進行系統性研究,為全國城市的近郊荒山綠化提供正反面的借鑒,并探索低碳的、生態的、可持續的綠化建設發展道路。
1.2調查結果
經比較大范圍的實地考察,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和承包荒山的單位、個人進行訪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oogle Earth軟件技術應用搜集各荒山綠化覆蓋情況,綜合整理分析荒山綠化成果基本上分成三種類型:
(1)荒山綠化工作結束或者達到一定程度,已經達到預期綠化建設目標,完成綠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現在已經在逐步增加游憩設施,滿足市民休閑娛樂的需求,步入提升改造階段,如紅山、清泉山、溫泉山、水塔山、雅瑪里克山、花兒溝。
(2)荒山綠化出現部分問題,水、電、道路基礎設施建設不足,尚需加強建設,如黑山頭、蜘蛛山、雅瑪里克山、紅光山部分區域。
(3)部分荒山綠化因未通過驗收或者通過驗收后管護不到位而被政府收回,荒山及其繼續綠化建設和養護成為承包單位或者政府的包袱,需要另辟途徑解決繼續建設和發展。
1.3 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的成功經驗
雖然因為各種原因,承包管理辦法政策在主城區內已經停止執行,僅在達坂城新區以及米東新區局部地區仍實行。總結荒山綠化后的成功經驗,對提供未來承包管理辦法政策的再次啟動可提供參考和借鑒。
首先,荒山綠化建設成效顯著,源于生態建設重要性得到政府和市民重視,全民齊心協力改善城市環境。全民重視情況下才會在建設工作中把綠化建設放在首位,積極投入并且想方設法達到生態效益最大化目的。其次,在社會機制方面,承包管理辦法創新性地利用資源優勢和政策優勢激勵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城市綠化,在具體條款制定以及引導具有一定實踐檢驗性和前景判斷性,可以避免重復已出現的錯誤。再次,荒山綠化建設歷史久遠,在不同荒山不同片區建設積累了已經實踐的綠化經驗,在樹種選擇、施工技術和管護水平、節水措施等方面積累豐富的技術資料,為荒山綠化建設提供借鑒。最后,結合荒山自身特色不同,定位為農家樂、旅游區、風景區、森林公園、教育基地、植樹基地等不同發展方向,建設成功案例以及激發的問題都可為未來規劃以及建設引導提供理論以及時間依據。
1.4 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的存在問題
2008年以后,各種問題矛盾激化導致荒山綠化擴大建設工作停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30%的建設土地建設開發不合理,盲目和隨意性大;經營模式死板;潛在矛盾突出引發社會問題。30%土地建設集中在房地產開發和農家樂建設。部分地產開發與城市市政設施不配套,導致社會矛盾激發。農家樂開發不規范,造成一定的環境壓力,另外同行業競爭激烈,經濟效益不高。二是荒山綠化建設存在的問題有綠化土地閑置或做他用;綠化建設局部效果差的現象;苗木質量差;苗木成片死亡;苗木成活率低,生長緩慢;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后期管理不合理到位;管護成本高等問題。
經過綜合整理分析后發現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八個方面: 政策不完備;監督力度不夠; 基礎調研不夠系統全面深入; 規劃設計不科學;綠化施工技術和養護管理水平低;綠化水源不足;觀念陳舊;發展方向不明確。
2.2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發展對策
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建設關乎城市生態環境轉變以及宜居程度,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意義。淺層面因為水源不足,實際上因為《烏魯木齊市承包管理辦法》促進大面積荒山快速綠化,引發問題集中爆發,導致荒山綠化擴大承包工作停止。針對上述現狀存在八個方面的問題最突出的五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旨在推進荒山綠化重新啟動、實現荒山綠化擴大發展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2.2.1完備政策制定
《烏魯木齊荒山綠化承包管理辦法》屬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仔細考究,政策存在發展導向不明、條款不夠細致、近中遠期不配套等問題。首先,要明確荒山綠化的建設方向為生態第一位,實現可持續發展,包括規劃科學、應用科技產品走低碳的建設、基礎設施考慮周全并且建設完備、快速穩健完成植被恢復和建設、開發經營模式可持續進行。在制定政策時需要在不同階段的荒山綠化建設涉及到的各項費用、涉及到荒山綠化建設使用的相關資源的爭持等方面,增補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或者補貼補償機制詳細說明,通過明確的優惠和補償機制引導承包商走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建設道路。以具體的扶持條款來為荒山綠化指明發展方向,通過制定各項優惠政策引導后續多種可持續發展的經營模式,引導能讓荒山綠化持續快速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新水源開發、節水灌溉設施建設;引導荒山綠化承包建設與植物學、生態學、林學、環保學等學科的科研項目結合,把低碳、生態、科學的建設模式、經營模式作為主導發展方向,而不僅僅是追求當前短期效益。其次,政策及配套補充說明應該自成完備的系統,要充分考慮到政策實施以后涉及的方方面面,制定出完備的自成體系的條款,用更多詳細條文加以闡明關鍵的控制性指標,避免各種政策漏洞。再次,針對政策近中遠期不配套問題,政策應有很強的前瞻性,針對荒山綠化不同時期的建設措施、建設目標提出具體要求和規定,避免 “走一步,算一步”的冒進行為,盡量減少不利荒山綠化健康發展的諸多問題。洛杉磯采用稅收、稅率、補貼政策促進綠化健康快速發展,為增加綠化用水,政策上禁止非節水設施上市,補助市民購買節水設施[5]。日本直接對私有林建設實行稅收優惠和信貸利息優惠政策。水磨溝區階段性地撥專項款作荒山綠化苗木費支持承包商綠化建設[6]。相比較,國外的政策屬于針對性地給予優惠和補貼,并不像烏魯木齊市那樣局限于綠化建設直接撥付相關的費用,而是在與之相關的有資源爭持等盡可能多的方面,通過不同的條款細則,最終目的都是有效地調配社會資源用于荒山綠化建設。對直接用于烏魯木齊荒山綠化工作的貸款采用信貸利息優惠政策;用水、用電采用補貼或者優惠政策;使用優良的荒山綠化苗木,建設先進節水灌溉系統,建設道路、環衛、防火系統等采用補助、補貼或者補償政策;全面的基礎科學調查研究、到位的后期養護管理、可持續的經營模式等采用獎勵政策。
2.2.2加強基礎科學研究
基礎研究涵蓋荒山綠化涉及的各個方面,包括對原有荒山立地環境條件調查、植被適宜性研究、植被配置結構研究、節水技術研究、建設檔案資料、養護管理技術操作規程研究、開發經營模式研究。目前對荒山資源的調查缺乏深度和廣度,不僅要調查周邊環境及其面積,而且還要把坡度、坡向,土壤厚度、養分、PH值、熟化程度,原生、衍生植被進行定量定性地調查清楚,甚至關于該荒山環境變遷的歷史資料特別是原有植被品種和群落結構方面的更需要搜集完備,從而才能因地制宜地提出植被恢復、綠化建設、開發建設的措施。現行調查方法考慮荒山荒地植被本身的適宜性和經營條件情況較少,不能準確提出荒山荒地適宜發展何種經營,不應簡單地把地類名稱一起統計到宜林荒山荒地一欄中去,這樣很難準確地為規劃設計部門提供可靠的依據,亦未能從多種經營上考慮荒山荒地的植被恢復、綠化建設、經營方向和經營措施。
德國是一個嚴謹理性的民族,他們250 年前的森林經營方法、措施、土壤、死樹位置和數量等所有森林經營相關的資料依然清晰可查,歷史檔案非常完整。對已有樹木采用系統的檔案管理是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不只是批復、設計、總結,同時需要做細、做真,包括每棵樹的健康狀況、生長狀況,任何重要變化都應記錄在案。總結前人經驗和教訓,為今后的森林經營提供借鑒。針對荒山綠化的建設,在各級工作崗位也應該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從下到上形成一個系統,既是科學研究的原始資料也是技術應用的總結[10]。
2.2.3科學合理規劃設計
因地制宜地進行規劃設計主要是掌握荒山具體立地條件的詳細資料,針對性更強地進行規劃設計。荒山土壤立地條件好的,可以一步到位,按照自然演替的規律構建穩定的植物群落結構。喬灌草結合,針葉樹和闊葉樹結合,注意花灌木的點綴,在種植初期稍加人工養護,植被成活穩定以后就讓群落自然發展,或者建設成為苗圃、花圃、果園等有生產效益的基地,同時也為附近荒地提供苗園。荒山土壤立地條件稍次的,能滿足喬木、灌木需要的,可以先進行林地建設,但是同種樹木盡量不要成行成排,因為這種人工的種植方式不是植物群落構建的基礎框架,難以持續發展。同時也要注意原有地被的恢復,自然地被恢復和人工植被建設兩者互動,可以加快綠化建設進程,群落關系也更穩定。在荒山土壤立地條件非常差的地方,就盡量避免同一的綠化模式,土層薄、肥力差、熟化程度不高,樹木本身不容易成活,如果非要種植喬灌木,提高了人工管護成本,只能導致事倍功半,收效甚微。比較恰當的辦法是封山封育,稍加人工灌溉、管護先行恢復原有自然地被,或者增加植被。這種類型荒山植被還是以荒漠的低矮灌木以及地被為主,在土地郁閉度、覆蓋度增加以后,加上一定的物理、化學措施加快土壤熟化,增加有機質,達到一定程度后再增加喬灌木層和增加觀賞性強的植物。
因時制宜的規劃設計則是分清楚綠化建設階段。烏魯木齊不少荒山已經達到生態建設預期目的,荒山性質已經改變成綠地,但是還沒達到公園綠地的效果,因此,應該重新測繪地塊,調查現場,聘請專業隊伍對公園進行規劃設計,做適合城市發展步伐以及滿足市民需求的公園規劃設計,增加能表現地域特色、地域文化的景區、景點,增加滿足市民游憩需要的配套設施,改造林相、林分,滿足生態位互補,讓昔日荒山成為自身健康發展的特色的旅游勝地,而不僅僅是荒林、荒草地,同時也可以避免成為安全隱患高發地。
規劃設計中一個重要程序就是樹種的選擇。目前植物適宜性的評價是植物選擇基礎科學研究工作。綜合考慮,荒山綠化植物的適宜性因子包括植物生物學特性、環境因子、生長發育、栽培管理以及大面積種植實踐篩選經驗。植物選擇需要考慮種植地的立地條件包括所在位置、山體的坡向、坡度、氣候、水、土等,配置原則和方案,綠化所處階段,規劃定位等因素。針對樹種對鹽、堿、旱、瘠薄各種抗性級別進行定性研究之后,結合荒山具體立地環境條件進行規劃樹種選擇,并且多開發利用荒山原有植被,進行苗圃生產培育供苗。由各承包商特別是政府投資建設的荒山建設單位更需要和科研單位合作,既可以完成實際工作又可以進行系統研究,綜合利用建設資金以及科研資金。更多科研工作還需要進行,制定樹種選擇評價指標,選擇出適宜樹種,減少荒山綠化的試驗摸索工作,也減少不必要資金耗費。如廈門坂頭國有防護林場葉志勇進行了廈門城市生態林改造樹種評價選擇的研究,烏魯木齊雅瑪里克山進行的荒山綠化樹種適應性評價以及試驗示范,都可以提供寶貴的實踐和理論經驗。
2.2.4觀念更新
荒山綠化不等于植樹造林,而是“近自然經營理念恢復植被” [12] [13],構建自然演替的群落結構,種植種類豐富植被包括多樣性的樹種。在建設時期只需要少量的人工輔助設施保證植被存活并且健康成長,在群落結構穩定后基本上不需要人工管護即可持續演替。荒山綠化實際工作中過多依靠人工手段,強硬改變植被,事倍功半還導致大量社會資源浪費。荒山綠化應該考慮的是用最少的人工輔助設施恢復和增加地被,局部地區不能一次到位的話還需要長期的植被演替引導,直到最后植被群落能夠自我更新,靠生態系統內部相互作用就可以持續發展,而不需要如同城市綠地一樣去養護管理。
2.2.5整體協調發展方向
烏魯木齊市近年發展迅速,主城區建設用地趨于供不應求的緊張狀態。荒山綠化的建設用地作為城市的建設用地的有效補充,將會緩解城市建設部分矛盾。作為生態建設的荒山綠化建設,因其島嶼狀滲入城市內部以及外部環繞城市狀的布局,將對城市綠地系統起重要的構建作用。結合城市建設現狀以及城市規劃,綜合協調荒山綠化的建設發展方向,最大限度地發揮荒山的生態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目前,政府對較大面積的荒山建設開發主要控制在大局面上,雅瑪里克山開發建設成森林公園,水塔山、清泉山、溫泉山建設為水磨溝風景區,紅光山建設為旅游休閑度假區等。對比而言,荒山綠化建設發展不當導致社會矛盾屬于小范圍出現問題,但仍需要提高發展導向性。對已建設荒山大范圍地進行綠化情況和開況普查,總體協調荒山綠化的發展勢在必行。新疆城鄉規劃設計院開展的郊野公園體系規劃是這個序列工作的前奏,還有大量工作需要開展。
3討論
荒山綠化的發展將走向何方?荒山綠化未來的發展道路是值得探討研究的課題。深圳荒山綠化建設成為生態林、生態風景林,部分在逐步改建成郊野公園。香港區域內40%的山丘恢復原生植被,增加觀賞植物、增加部分基礎設施,建設成低管護成本的郊野公園,成為市民周末游憩休閑的好去處。烏魯木齊的荒山綠化建設帶動多個方向城市建設的發展,70%的綠化建設直接改善生態環境和園林建設,30%的建設用地則帶動相關聯的房地產、旅游、服務業、商業等區域發展,從而形成城市斑塊狀區域發展,結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需要綜合荒山的具體立地條件和建設現狀來重新布局。市政府委托設計單位針對荒山建成作郊野公園體系進行規劃探索是荒山綠化長足發展的序曲,未來將會有更多發展方向的探索,荒山綠化也將健康地可持續地發展下去。
由于本人學識淺薄,資料有限,對一些理論的理解、方法的總結、實例的研究還存在一定的不當與偏差,誠懇歡迎各位專家的指正,以便在今后的研究中更加深入。
第二條 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土地(含市轄區劃在特區管理線以外的土地,下同),由市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三條 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及平整土地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以下簡稱地價款),由市國土局負責收取,其中出讓金部分由市、區國土局分別提取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作為其業務費用后,按市百分之七十五、區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分配使用。
出讓土地使用權回收的地價款,應作為專項基金管理,全部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包括造地)。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財政、城建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市國土局是市政府管理特區土地職能機構,負責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統一規劃
(一)特區范圍內的土地,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根據省政府批準的汕頭市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盡快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特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由市國土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其位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政府備案。
(三)在特區范圍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服從規劃管理。
第六條 統一征用
(一)特區范圍內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城市土地局于國有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統一征用,并可采取預征的辦法,對特區范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使用控制。統征工作由市國土局負責實施,即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分期分批確定征地范圍,統一按規定與被征地單位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統一辦理征地的審查、報批手續等;預征土地也由市國土局與被征地單位通過簽訂預征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直接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地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哄抬地價,不得任意附加條件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單位或個人過去經批準征用但尚開發、使用的土地,市國土局可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進行調整或收回。對被收回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由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償。
(三)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本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安置、國家征購任務的核減和人口農轉非指標以及生產、生活用地等問題,應在確定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時,由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解決。對實施預征的,也應按統一征地的要求,在預征土地實施建設使用前統籌安排好被征地單位的有關補償、安置和生產、生活用地問題(其中補償費在預征時應先支付百分之十給被征的單位,以后每年支付百分之三十,并把物價上升指數補上)。
(四)特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由市政府實行統一征用之后,由市國土局根據征用耕地的數量,并結合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劃留百分之十的土地給被征地村莊作為生產、生活用地。對劃留的生產、生活用地,由市、區國土、規劃部門給予劃界、樹樁,明確權屬范圍,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盡快編制各村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劃安排建設。
有關統一征地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局根據國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具體情況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統一開發
(一)土地開發要堅持“先規劃后開發,先地下后地上,綜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土地的效益和整體的效益。
(二)對統一征用的土地,由市國土局統一組織土地平整,市城建部門統一組織路、水、電等基礎設施及市政設施建設。但兩者必須按城市規劃和出讓的要求同步進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合同規定進行開發。
(三)特區范圍內的沙、石、土、礦產資源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統一開采。開采沙、石、土和其他礦藏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向市有關職能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并發給《開采許可證》和《非農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能開采。沒有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能開采。具體管理辦法按市政府汕府〔1990〕55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 統一出讓
(一)特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轉讓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由市國土局在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在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由市國土局負責具體實施,市國土局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特區產業政策,會同規劃、計劃及有關管理部門制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報經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審批權限規定批準后,依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土地。
(三)由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產業政策、土地征用及開發成本、市政設施配套費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地塊所處區位及其地質、用途等要素分別擬定基準地價,報市政府批準后,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的依據。市國土局可根據需要設置地價評估機構或評估員,負責地價評估工作。
(四)由市國土局會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年度供地計劃、城市建設規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擬定出讓方案(內容包括出讓地塊、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地價款幅度、出讓方式等),并按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局負責實施。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招標、協議、拍賣的方式。出讓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市國土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受讓人必須與市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又未具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可憑出讓合同向市政府申報辦理該地塊的專項經營權及向計劃部門申領基建計劃。
(七)土地使用者確需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應向市國土局申報,由市國土局提交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補足地價款,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凡未經批準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局責令其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市國土局報經市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受讓人不按合同規定期限投資建設時,市國土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擔未付清全部地價款、未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未達到合同規定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凡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市國土局辦理登記手續,對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的,由市國土局依照《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本規定實施前土地使用權已轉讓、出租、抵押,但尚未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的,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市國土局補辦登記手續。
(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第五項有關規定辦理。
(十)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土地增值費的具體計算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十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價的,市國土局可按其出售價格優先購買。
(十二)國家機關、部隊、文化、衛生、教育、科研等單位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可以減交地價款。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應向市國土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市場價格補交地價款;單位撤銷或搬遷的,由市國土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規定實施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轉讓、出租、抵押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統一地政管理特區范圍內的下列地政事項由市國土局負責統一辦理:
(一)調查土地資源,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二)接受土地權屬登記申請,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終止登記;
(四)擬定和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劃和方案;
(五)代表市政府辦理統一征地,收取有關土地費用;
(六)依據國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土地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用地單位、個人同市政府或原特區管委會及其授權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未超過規定期限的,仍然有效。但沒有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價的,應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由市國土局按規定標準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價款。
(一)大力推進村莊建設規劃編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結合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加快縣市域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莊設規劃編制,依據規劃布局建設農房。村莊建設規劃要認真落實縣市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與地質災害防治、防臺、防洪等專項規劃相銜接。規劃編制要堅持科學、民主,廣泛聽取村民群眾意見,實行必要的聽證和公示制度。要堅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護耕地、集約用地的原則,科學安排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圍和用地規模,按生產、生活、生態等不同功能實現合理分區,積極引導農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村莊建設規劃,應先對規劃用地范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劃定建設用地時要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特別是存在臺風、洪澇、山體滑坡及地質條件不穩定等隱患的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采取必要的工程術措施,確保安全。要強化村莊建設規劃對農房建設的基礎性指導地位,農房建設必須依據村莊建設規劃實施。已劃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的村莊,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村莊改造和住房建設。
(二)嚴格執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農房建設的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管理。所有農房建設項目必須依法辦理“一書一證”或“一書兩證”和用地審批手續。各地要依據規劃,從嚴控制農房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層次和總建筑高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建新必須拆舊。新建農房,要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嚴格依照村莊建設規劃選址,盡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區。凡是規劃要撤并的自然村點的新建農房必須建到規劃的中心村居住區內。保留村農戶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也要依據村莊建設規劃選址,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控制建造獨立式單體住宅。沿海易受臺風災害影響地區禁止建造單開間獨立式多層住宅。
(三)大力推行農房勘察設計制度。各地要依法將勘察設計納入農房規劃建設許可的必要條件。農房建設應依法進行工程勘察。農房設計應彰顯民居建筑風格,體現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環保原則,滿足農房抗臺、防洪、抗震、防火等標準規范要求。農房建設應依法委托設計,或選用建設部門提供的設計圖紙。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的自然地理環境、農民居住生活習慣和經濟承受能力,組織編制農房建筑設計圖集,無償提供并指導建房戶使用。選用建設部門提供的設計圖紙的建房戶,應委托專業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結合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對設計施工圖紙進行調整確認。
(四)切實加強農房施工管理。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鄉鎮政府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巡查和技術指導,建立農房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落實農房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切實加強農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農房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具備相應建筑施工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承擔。農村建房戶應與施工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對未簽訂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資質、技能不符合要求的,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書。施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施工操作規范和施工技術標準,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農村建房戶和施工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農房建設完工后,建房戶應組織竣工驗收,對建房質量情況簽署書面意見,并在15日內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政府辦理備案手續。建房戶組織竣工驗收確有難的,所在地鄉鎮政府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二、加強農房建設管理的總體要求
加強農房建設管理,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房質量和防災抗災能力、促進農村新社區建設為目標,建立完善農房建設管理體制,優化農房建設規劃布局,規范農民建房行為,加強農房建設技術服務和市場管理,著力提高農房設計、施工水平,促進農房建設走上科學、規范、有序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農房建設法規體系、質量標準體系、技術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全省縣市域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設規劃全部編制完成,農房設依據規劃實現合理布局,質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災抗災能力有較大提升,違法建房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農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
三、完善農房建設管理體制
(一)明確農房建設監管職責。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農房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會同鄉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農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能。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建材市場的監管,切實防止不合格、劣質建筑材料流向農村。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將農房建設日常監管和技術服務延伸到村。積極開展農村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加強對農房建設各個環節的控制,規范農房建設行為。
(二)健全農房建設管理機構。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農房規劃建設管理實際需要,切實加強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規劃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要積極推行在縣(市、區)分片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充分發揮其對農房規劃建設管理的協調和服務作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與人員經費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鄉鎮政府應根據村鎮規劃實施和農房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明確專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三)加強農房建設施工隊伍管理。農村建筑工匠從事農房建設施工,應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或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組建農村建筑工匠行業協會組織,引導農村建筑工匠加入行業協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加強行業監管,規范農村建筑工匠從業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有計劃地開展農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訓,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訓合格證書。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農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標準,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訓的業務指導。鼓勵不同工種的農村建筑工匠合伙組建建筑業勞務承包企業,專業從事農房建筑施工。
四、落實農房建設管理的各項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需要出發,高度重視農房建設管理工作。要切實保障農房建設管理特別是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農房設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需的經費。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落實責任,確保監管措施到位。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抓緊制訂農房建設管理具體實施細則,以及農房規劃建設許可實施辦、竣工驗收指導意見、竣工驗收備案辦法和相關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