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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委貫徹中央“兩會”精神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最近省人大就業工作視察組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駱德春等陪同下,在長春、吉林等地進行視察和調研。總的看,在世界金融危機沖擊的情況下,我省就業形勢還比較好。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辦法,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涌現出了一批先進典型。其中,舒蘭市作為經濟后發展地區把促就業與抓發展結合起來,通過組織勞務輸出和鼓勵部分外出打工人員返鄉創業,實現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目標。
舒蘭市城市屬于資源(煤炭)枯竭型城市,農村地處半山區,人均耕地少,土地條件和經濟基礎都不是很好,下崗職工和農村富余勞動力比較多。舒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做好就業工作對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意義,真正把做好就業工作作為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實現富民強市目標的重要工作來抓。2008年,全年共開發就業崗位13530個,城鎮新增就業10048人。勞務輸出155343人,占全市總人口的23.6%,占全市勞動力總數的47%;實現勞務輸出總收入12.89億元,全市人均增收1961元;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2%,大大好于全省平均水平。
舒蘭市在促進勞動力就業方面有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除了和全省各地一樣大張旗鼓上項目安排就業和再就業外,我覺得最突出的是在繼續搞好傳統的“送出去”(勞務輸出)的同時,大力開展“請回來”返鄉創業活動,推動了項目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促進了勞動力就業和農民增收。
在“請回來”方面,舒蘭市針對一部分輸出人員在務工致富后有強烈的返鄉創業愿望的實際,因勢利導,大力開展返鄉創業活動,變返鄉潮為返鄉創業潮。2008年共動員379名返鄉創業人員采取獨資經營和股份合作經營的方式創辦了317家企業,項目總投資額達到2.74億元,帶動3177名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現就業。
舒蘭市組織開展勞務輸出人員返鄉創業的主要做法:一是強化組織保障。成立了以市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全市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三個辦事機構,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將返鄉創業指標細化分解,責任落實到各鄉鎮和部門。二是政策扶持。制定了包括土地政策、稅收政策、收費政策、金融等服務政策5個方面16條的《舒蘭市關于推進返鄉創業的若干規定》,另外還制定了返鄉創業的項目支持制度、培訓制度和用工制度。共計為112戶返鄉創業企業減免稅費28.3萬元,發放小額擔保貸款336萬元,培訓有關人員586人次。三是宣傳發動。編寫了《創業成功項目匯編》,召開了全市返鄉創業現場交流會,對10戶返鄉創業明星企業和30名返鄉創業帶頭人進行了表彰獎勵。邀請80余位域外創業成功人士代表返回家鄉,組織召開鄉情懇談會,當場有12人簽訂投資協議。四是把惠普援助項目培訓與返鄉創業相結合,積極為創業人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舒蘭市采取“請回來”的辦法,鼓勵本市外出人員返鄉創業,是“一舉多得”的好事。一是招商引資成本低。近年來,各地為了引進域外資金、項目和人才,采取各種辦法招商引資,想盡千方百計,出動千軍萬馬,跑遍千山萬水,費盡千言萬語。舒蘭市鼓勵外出務工成功人士返鄉創業的做法是有的放矢招商,減少了盲目性和隨意性,解決了后發展地區資金不足和項目難找等問題。二是投資創業成功率高。這些返鄉創業人士,對外了解市場,掌握技術;對內熟悉家鄉,熱愛家鄉,既不會脫離市場上項目,也不會“水土不服”。三是示范帶動效果好。返鄉創業者大多是勞務輸出的農民,他們返鄉投資創業不但可以把更多的農民吸引到非農產業就業,也能夠激發更多的農村富余人員外出打工。四是促進中小城鎮的發展。返鄉創業者在城鎮興辦各類企業和項目,就地就近把部分農民吸納進城,有利于小城鎮的發展壯大,有利于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增加城鎮稅收,提高縣域經濟實力。
此份耗時兩月的調研報告建議,將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納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納入常住地公共預算之中。
《報告》對新生代農民工做出定義,指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年齡在16周歲以上,在異地以非農就業為主的農業戶籍人口。新生代農民工數量占到外出農民工的六成以上,現階段新生代農民工總數為1億人左右。
《報告》將新生代農民工與傳統農民工加以區別:外出就業動機從“謀生、改善生活”向“體驗生活、追求夢想”轉變;對務工城市的心態,從過客心理向期盼在務工地長期穩定生活轉變。
“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的主動性和能力比上一代更強,對公民基本權利平等有更高期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研究室2009年的調查,新生代農民工中的已婚者僅占20%左右,而國務院研究室2006年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彼時農民工中80%以上的人已婚。兩相對比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即將面臨著結婚、生子和子女教育等同題。
《報告》也指出,由于上班時間長、接觸面較窄、工資收入低、就業行業農民工男女比例失調,其中建筑業和制造業男性比較多,而服務業則女性較多,這就使他們普遍面臨想交友沒時間、想戀愛沒人選、想傾訴沒對象的困境,婚戀和精神情感成為困擾新生代農民工的首要心理問題。
《報告》指出戶籍問題已成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瓶頸。《報告》建議。可考慮通過穩定居住、社會保險交納、學歷和職業技術、突出貢獻、人力資本積累等標準,力爭每年解決3%的外來農民工進城落戶問題,這意味著每年將有300萬農民工擁有“城里人”待遇。
此前的5月29日,全國總工會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工作的意見》便特別強調,加強對青年職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心理疏導,關心職工的生產、生活,使廣大職工有尊嚴地生活,實現體面地勞動。
記者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日前開展了針對農民工問題的第五次年度調查,結果顯示,與去年相比,農民工就業形勢有所好轉,對2010年務工收入預期向好,同時金融機構針對農民工的金融服務仍處于較低水平。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自2006年起連續開展了農民工問題年度調查。2010年一季度開展了第5次調查,此次調查涉及河南、四川、山東、湖南、安徽、湖北、重慶、江西和貴州9省、市的350個縣、1052個行政村,調查回收有效問卷4405份。
調查顯示,近五成農民工月均工資超過1600元,農民工對工資水平的認可程度有所提高。農民工對2010年務工收入預期繼續向好,預期2010年務工收入增長一成以上和一成以內的占比分別為250%、22.1%。分別較2009年提高12.9、10.8個百分點。
反映就業困難的農民工占比下降,對未來就業形勢預期良好,其中對回答2010年會外出務工的占比為781%,較2009年高出8.8個百分點。根據調查結果看,農民工就業主要分布在制造業和建筑業,從事服裝、鞋帽等輕工制造人數占比為38.1%,比上年下降1.1個百分點。從事電氣機械、通信設備、計算器以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人數占比為25.3%,比上年提高3.4個百分點。
調查稱,農民工對創業貸款、社會保險等金融服務需求強烈,但貸款門檻過高和貸款程序繁雜制約了貸款需求的實現。
調查顯示,農民工認為“回鄉創業貸款”得不到滿足的占45.6%,比上年提高1.2個百分點。繼續居各選項首位;認為“異地創業貸款”需求得不到滿足的占18%,與上一年度基本持平,農民工創業信貸難問題仍未得到有效緩解。
各系統、鄉(鎮)、街道、有關基層工會:
為學習貫徹黨的十7大和市第七次黨代會精神,協助黨委政府解決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區工會決,20*年元旦、春節期間開展以“扶貧濟困解難事,溫暖和諧進萬家”為主題的送溫暖活動。現就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時間
全區工會系統本次送溫暖活動從200*年12底開始至200*年春節前結束。
二、活動內容
1、明確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送溫暖活動。各系統、鄉(鎮)、街道、有關基層工會要對困難職工(含農民工)普遍進行一次走訪慰問,重點對因患大病或遭受重大災害致貧的職工和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勞動模范、國有改制*企業下崗職工、零就業家庭職工進行走訪慰問。要采取各種形式,開展應急救助、安置就業、醫療服務、政策優惠、獻愛心結對子、技能培訓以及幫助農民工追討欠薪等送溫暖活動,盡最大努力為困難職工解決實際困難,將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他們的心坎上
2、做好農民工平安返鄉工作。各系統、鄉(鎮)、街道、有關基層工會要主動與鐵路和交通部門協調,采取各種措施,使農民工春節返鄉走得及時、走得有序、走得安全、走得滿意,切實感受到黨、政府和工會組織對他們的關心。
3、開展困難職工群體狀況的調研。各系統、鄉(鎮)、街道、有關基層工會要在200*年元旦之前對困難職工群體狀況進行一次調查,重點反映當前困難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要根據調研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本地200*年元旦春節期間的送溫暖活動方案。
4、在送溫暖活動中要做到“三個結合”。即要與檢查困難職工檔案建立完善和進行動態管理的情況相結合,與檢查對困難職工狀況調查研究的情況相結合,與檢查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工作情況相結合。
三、具體的要求
1、各系統、鄉(鎮)、街道、有關基層工會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訂具體的實施計劃,提出具體的活動方案,突出活動主題,精心設計活動內容。
2、各系統、鄉(鎮)、街道、有關基層工會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力度宣傳送溫暖活動的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進一步擴大社會影響。
3、區工會赴各系統、鄉(鎮)、街道開展送溫暖活動的人員和時間,另行通知。
本文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原因、必要性及現實意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論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農民工,一個不同于而又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群體,具有農民身份的產業工人。他們為城市的繁榮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固有的經濟社會制度,就使得農民工游離于城市和農村之間。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一個急需破解的難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其原因
(一)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大約有1.2億人,進城農民工約為1億,長期以來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其社會保障程度較低。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國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農民工的企業補充保險、職工互助合作保險、商業保險的參保率就更低,分別只有2.9%、3.1%和5.6%[i]。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份最新調研顯示,在“五大社會保險”中,已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左右,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此外,絕大多數農民工未參加失業保險,而生育保險農民工也基本未參加[ii]。
除社會保險外,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現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會救助方面,現行城鎮社會救助體系只覆蓋城鎮戶籍人口,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權益,農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許多地方政府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一些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如2000年,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2001年北京市頒布了《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并為其辦理養老保險;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綜合保險;2003年成都市下發了《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補償或意外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等幾項綜合社會保險。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規中,有不少規定的險種不完整,這就很難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同時,由于這些法規和規章的效力層次較低,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權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總結為主客兩大因素。
從主觀方面來看,首先,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農民工的保護,同時一些政府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沒有從農民工的真正需要出發,而是為了完成上級政府的規定,層層向企業安排,許多地方政府把養老、失業、醫療三險“捆綁”推行,由于農民工的繳費能力較低,導致參保率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業雇主對農民工缺乏自覺保護意識,認為支付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加大了企業成本,這就導致他們對農民工參保采取消極應付的行為。最后,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其社會保障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
從客觀方面來看,首先,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相關的體制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缺失的根本原因,農民工和市民雖然共處一個空間,但二元結構所折射的二元社區導致他們在收入、保障權利等方面存在著很大懸殊。其次,農民工作為一個群體,具有規模龐大、構成復雜及流動性強的特質,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差異性較大,并且保險基金的區域統籌與農民工的跨省流動存在著沖突,于是導致農民工參保中斷、退保現象頻繁。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及現實意義
在已有的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的文獻中,專家學者們普遍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總結起來無非是從社會整體和農民工個體兩個大方面來進行論述的,本文從以下方面進行了概括: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農民工就可能放棄土地保障,讓渡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就可以實現產業化、集約化經營,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市場經濟要求經濟活動按市場來運行,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建立一個對所有生活在城鎮中的人具有一個公平、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提高農民工自身抗風險的能力,這樣不僅可以促進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也可以加大農民工對自身投資的力度,從而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內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工和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有利于企業的成長發展和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適時有效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保持農民工的人力資源優勢,將對我國新型工業化產生積極影響。
從政治穩定和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加快城鎮化發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三農”問題的癥結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鄉矛盾,而農民工的形成和發展,實際上為緩解“三農”問題開辟了一條現實之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是一個弱勢群體的民生問題,是任何一個崇尚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必須正視的問題,只有解決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性,體現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改變二元結構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結構性失衡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也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2020年我們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就意味著要把數以億計的農民轉化為市民,只有高度重視維護這些未來城市新市民的權益保障,這一戰略目標才會順利實現。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轉型的需要,體現了公平與效率,有利于促進社會的整合和穩定;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不銜接,阻礙了農村人口的城市化進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農民工進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戰略實現的需要;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社會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和諧不僅是人與自然的和諧,更是人與人的和諧、城鄉的和諧,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最后,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減輕其心理壓力,從而提高農民工的基本生活質量和發展需求;有利于引導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自己的長遠利益;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群體的需要。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這就為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條件。
首先,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多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雖然國家還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全部農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但是我國已經具備為農民工建立初步社會保障的經濟條件。并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雇主、企業和農民工等社會資源,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理應將其摒棄。
其次,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治條件也是具備的,憲法賦予每個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寫入《憲法》,而農民工作為共和國的公民,理應與市民一樣享有對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把改善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創業環境,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研究制定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作為今年政府工作重點來抓。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
再次,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影響到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是社會分配不公的表現,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協調這種不良社會氛圍而確立的。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第28屆全球大會《宣言》中指出,為了減少貧困和實現社會融合,必須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擴大到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而農民工就是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如今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都給予了更大關注。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具備了一定的社會條件。
四、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在已有的研究文獻中,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這一問題大家討論的比較多,分歧也比較大,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把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如張啟春認為通過戶籍改革將農民工變成城鎮居民,進而將其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iii]。二是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如李迎生認為推出相對獨立的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iv]。三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如楊立雄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在適當時機,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統一接軌[v]。
筆者認為在現階,由于人口老齡化、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壓力也很大;城鎮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較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本來就困難重重的城鎮社會保障無疑是雪上加霜。對于第二種方案——建立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這與我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是與農民工的特點不符的,農民工是新興的產業工人,已經不同于農民了;此外這種方案也是與我國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加快城市化、現代化發展的目標相背離的。筆者認為現實可行的辦法是根據農民工的現實狀況和需求,按照多層次、多類型、靈活便捷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并確保這一制度能使城鄉易于接軌。最近勞動保障部課題組在調研報告中也指出,農民工應實行分層分類保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具體的保障目標和政策建議,該課題組的建議在新時期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從農民工的現實狀況出發來建立分層分類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從長遠講,就是在保障農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向保險型社會保障邁進,進而進入福利型社會保障,最終建立城鄉高度統一、社會化、法制化、規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構建過程中要有周詳的謀劃,僅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更應該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對策建議如下:
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掃清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針對農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業政策,逐步改變農民工因為一個戶口而喪失社會保障權利的現狀。其次,改革勞動用工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對不同的勞動力有不同的態度,導致農民工在工資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學等方面存在著明顯歧視。再次,改革土地制度,為了提高農村生產力,釋放農村剩余勞動力,必須改革,讓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規模化機械化生產,集中土地的可行辦法是讓土地自由流動,必要的時候可以采用“土地換保障”。
2、加強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盡快制定出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或針對農民工的綜合或單項社會保障的法律與法規,那么制定和實施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時就會有法可依。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參照國際組織制定的規章和原則,規范和協調社會保障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保證社會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執行,并能達到社會保障的目的。
3、按照農民工特點對其進行分層分類管理,勞動保障部課題組完成的調研報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中指出:“將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勞動關系,以及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農民工納入現行制度,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vi]而對于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以及從事各種靈活就業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調研報告指出,“引入過渡性的辦法”,“在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之后,再考慮如何將農民工逐步納入統一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問題”[vii]。最后隨著社會保障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提高農民工的生活質量。
4、伴隨著我國全面小康社會的建立與完善,最終會形成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解決農村和城鎮社會保障差別的根本途徑。如果實現了社會保障體系的統一,所謂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再是問題了。
[i]舒迪:《農民工成為中國工人階級主要力量》,《人民政協報》,2004年7月8日。
[ii]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研報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載于河北勞動保障網,網址:/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薦&SmallClassName=調查報告&SpecialID=0
[iii]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江漢論壇》,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教學與研究》,2002年第8期。
[v]楊立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人大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關鍵詞:社會保障;農民工就業;影響分析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085-02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
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較以前有了很大改善,自2007年7月以來,國家開始試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到該體系中,農民工“看病難”的問題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但是和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還很多。國務院課題研究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數據顯示,2006年中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總參保率不超過20%,說明大多數農民工并未參保。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是2 416萬人,只占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2009年《關于貴州省農民工基本權利保障的調研報告》數據顯示(貴陽市、遵義市、六盤水市等農民工相對聚集地區),44%的農民工從未休息過,50%的農民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既得不到休息也沒有加班工資,僅有1%的農民工獲得了春節期間探親的費用;88%的女性農民工在生產期間沒有享受法定產假,有的還因為懷孕丟了工作,9%的女農民工在懷孕和生產期間,企業或工傷保險機構為其報銷了醫藥費用;8%的農民工在生病期間企業或工傷保險機構為其報銷了醫藥費用;93%的農民工沒有加入所在企業的工會;58%的農民工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14%的農民工辦理了養老保險,12%的農民工享有失業保險,20%的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由此可見,社會保險參保率很低。此外,受二元社會經濟結構影響,農民工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缺失。農民工沒有城市戶口,不能享受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雖然農民工的住宿條件很差,但卻不能享受福利分房或由政府補貼的廉租房,也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樣享受城市低保。農民工在公共物品的享受、職業培訓、工資福利、子女就學等方面都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社會保障與農民工就業的關系
1.社會保障有利于促進農民工充分就業。從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健全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會給農民工提供基本的教育、培訓與醫療等保障,保證農民工工作的高效率和技術創新,并且促進農民工素質的提高。農民工素質的提高就有力的保證其就業,特別是對城市低收入農民工來說,社會保障可以給他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權利,從而提高農民工素質,減少結構性失業,避免“民工潮” 和“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保障農民工的基本生活,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減少農民工城鄉流動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有利于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一方面有利于分化和化解就業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勞動力實現與生產資料的最佳結合,使工作效率提高,勞動力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從而提高就業水平。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節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縮小貧富差距,緩解兩極分化,維護社會穩定。社會穩定有利于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就會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從而促進農民工充分就業。
2.農民工充分就業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工流入到城市,給城市帶來很多問題,需要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解決這些問題。因此,農民工的充分就業對社會保障提出更高的水平和要求,這必然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就業是實現社會保障的基礎,社會保障是大規模就業的產物,在工業化進程中,農民工面臨的社會風險加大,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基本需求的問題大量出現。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能抵擋快速工業化帶來的社會風險,因而產生了社會保障社會化的要求。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于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取決于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就業是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的根本條件,勞動者創造價值的前提是勞動者實現就業,使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創造價值。創造的價值越大,用于社會保障的那部分資金就越充足。雖然是政府的政策取向決定社會保障的具體事宜,但是經濟實力是最根本的。這個結論可以從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水平和欠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相比較而得出。
三、社會保障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
1.社會保障的缺失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中國是二元經濟體制,社會保障也出現城鄉分割的二元狀況,農民工雖然在城市工作,但是沒有城市戶口,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資保障和最低生活費保障,這種嚴重的社會保障缺失使農民工有著很大的后顧之憂。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阻礙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城鄉統籌就業就不能實現。有些地方允許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但是很多企業雇主受到利益的驅使,不愿意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會增加勞動力成本。農民工也由于工作流動性強,參加社保后隨著工作的變動社保關系轉移難、銜接難,農民工外出打工的首要目的是掙錢改善生活,因此農民工愿意放棄社保而增加他們的工資。農民工的工資長期偏低,而且發放不及時,導致農民工就業行為短期化,就業得不到長效機制的保障。很長一段時間,有些地區的農民工工資幾乎沒有變過,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趕不上物價的上漲。由于只有少數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大部分沒有失業保障作后盾的農民工失業了就沒有生活來源,不得不賤賣自己的勞動力,從事低工資的工作。許多農民工有時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得不與雇傭方簽訂“生死合同”、“霸王合同”,從而放棄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工作條件差、技術培訓少,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農民工職業技能得不到提升,缺乏長期就業能力。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職業都是最臟、最苦、最累的,工作環境也是最差的。中國大部分農民工群體沒有接受過技術培訓,再加上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導致農民工傷病較多。目前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的參保率都很低,農民工一旦出事,很難得到應有的補償,生活往往陷入困境。由此可見,社會保障的缺失影響農民工就業。
2.高福利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現階段,中國的社會保障水平還很低,高福利的情況在中國基本不存在。高福利是指社會保障水平過高,居民不需要工作就可以得到國家發放的各種津貼福利,如英國的醫療和教育都是免費的。因此,高福利對就業造成負面影響,高福利提升自愿失業率。社會福利的資金來源于征收重稅,對勞動者征收重稅的后果是減少了社會對就業機會的需求,在就業機會供應不變的情況下,對就業機會需求的減少會使部分工人轉化為自愿失業者。社會福利對低收入者、失業者提供社會保障,使他們衣食無憂,他們降低對工作的需求,因而增加了失業率。總之,過高的社會福利對就業產生消極影響。
四、對策建議
1.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1)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積極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擴大保障的覆蓋面,解決農民工后顧之憂,為農民工就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社會保障應該覆蓋社會的所有勞動者,不應該對農民工有歧視。根據中國現階段的國情,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確實有一定的困難,受到財政負擔、實施成本和農民工自付能力等的限制。但應盡量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使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從國有企業擴大到各類企業,從單位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從城鎮擴大到農村,讓越來越多的人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2)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靈活性。農民工雖然工作生活在城市,但是戶口在農村,家人在農村,這就導致農民工工作具有流動性,就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適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如制定差別化費率,對于農民工實行低費率、低基數繳費的方式,降低社會保險的門檻。制定一套適合農民工的培訓、就業、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使得合同期限、合同形式、人員流動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政策更加靈活,以適應新的就業形式。
2.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他配套措施。農民工就業不僅需要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還需要其他相關的配套措施的實行,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促進農民工就業市場的順利發展。(1)完善城市就業制度。目前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形式多是打零工或者短期工,這種流動性大、穩定性差的就業方式很難促進他們產生長期在城市工作的意愿。因此,打破勞動力市場中的城鄉壁壘和地區分割格局,實行統一的就業政策,取消用工的戶口限制,給農民工以平等競爭的機會,鼓勵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的發展,為農民工創業提供政策支持。(2)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會組織。城市居民遇到問題和糾紛時可以找工會組織出面協調,保障其合法權益,但是在城市孤苦伶仃的農民工卻沒有這種待遇。即使有老鄉會等一些組織,他們也只會通過暴力手段解決問題,往往越解決越麻煩。建立農民工工會能夠起到聚合單個、零散的工人,形成組織化的力量,打破強弱懸殊的勞資格局,提升農民工自我維權的能力。單個農民工可以把巨大的維權成本轉移到工會組織,工會組織可以把這部分成本分攤到所有會員身上,這樣每個人分擔的部分就很小,通過組織維權,更能保證維權的效果。(3)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應該受到社會的尊重。當農民工遇到勞資糾紛、傷害賠償等問題時,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其中原因除了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外,高額的訴訟費用也讓他們放棄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門用于為農民工辦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開展法律咨詢活動、普法教育等開支,為法律援助機構開展農民工維權提供經費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