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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改革;影響因素
新加坡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制度,之后不斷改革完善,保障功能不斷健全,成為了一項綜合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保障新加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福利水平、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對于中國乃至世界其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1955年,新加坡還處于殖民地時期,就已經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制度。當時,除去國家公務員和大商人的雇員-外,其他群體幾乎沒有正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人民生活困難,老年生活難以保障。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為維持社會穩定,1953年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1955年成立了中央公積金局,管理雇主和雇員繳納的公積金存款,并為雇員年老退休后提供最低的待遇保障。
1965年新加坡正式建國后,進一步完善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制度的所有繳費免稅。完善中央公積金局的管理職能,賦予中央公積金局更大的行政自。中央公積金局隸屬于勞動部,除重大決策需經勞動部審批外,可以頒布一般的法規性文件,自主招聘工作人員。中央公積金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委員若干名,包括政府、雇主和雇員代表。
自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覆蓋范圍的擴大,繳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功能不能完善,從最開始的養老功能發展到包括住房、醫療、教育等在內的多功能的制度。比如公共住屋計劃、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計劃、私人住宅產業計劃、家庭保障計劃、保健儲蓄計劃、非住宅產業計劃、投資計劃、最低存款計劃、家屬保障計劃、教育計劃、健保雙全計劃、自雇人士保健儲蓄計劃、基本投資和增進投資計劃等等。由此可見,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從單一的養老保障功能發展到集養老、醫療、教育、住房、投資、保健等于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
公積金繳費主要計人三個不同的賬戶:普通賬戶、特別賬戶和保健賬戶。普通賬戶的積累主要用于住房、保險、投資和教育支出;特別賬戶的積累用于養老和緊急支出,一般在退休后開始提取;保健賬戶主要用于住院支出和其他的醫療項目支出。
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主要改革舉措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的主要改革措施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逐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新加坡剛剛建國的時候,其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受到其宗主國英國的影響較大,公務員實行退休金制度,個人不需要繳費,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隨著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務員統一納入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范圍。不過,新加坡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從獨立到統一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分步進行、漸進發展的。從1972年開始,新加入公務員隊伍的部分公務員開始加入公積金制度,1986年的改革將大部分的公務員納入了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基本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追求國民養老保險的自我積累,減輕國家財政壓力,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并通過完善公積金制度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不斷完善公積金制度的功能。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建立以后,不斷探索和創新,從單一的養老保障儲蓄功能發展到了養老、醫療、住房、教育、投資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功能最為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色。近些年來,一些國家也在效仿新加坡的這一做法,尤其是體現在加強社會保障的賬戶積累上。保健賬戶的年度提取額從1998年的3348萬新元增加到2009年的6008萬新元,是1998年的近兩倍;在住房方面,年度提取額相對比較穩定,一些年份受到經濟發展的影響,提取額度有所下降;家庭保護計劃的提取額從1998年的58.99萬億新元增加到2007年的82.5萬億新元。此外,其他計劃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展。
第三,建立靈活的公積金繳費機制。公積金的積累比率主要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和勞動力成本的變化適時調整繳費比例。1955年制度剛建立時,雇員所繳納的公積金為工資的5%,20世紀70年代調整為雇主、雇員各交納8%、10%和15%。1980年雇主繳費為20.5%,雇員繳納18%,公積金的繳納比例最高是1984年,達到了50%,雇主和雇員各繳納25%。1985年以后有所調整,繳費比例明顯下降,1986年下降為35%。之后繳費比例不斷調整,35歲以下的雇員總繳費維持在30%~40%之間。
第四,適時調整最低存款額度。最低存款計劃(MSS)于1987年1月引入,提供會員退休后每月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時的55歲時退休賬戶的最低存款為3萬新元。1995年修改了最低存款額度,調整為4萬新元,其中現金最少為4000新元,其余可以為財產抵押。之后最低存款額度不斷提高,每年提高5000新元,2003年達到8萬新元,其中現金最少為4萬新元。從2004年開始,最低存款根據每年的通貨膨脹情況進行調整,2013年將達到12萬新元。
第五,加強公積金儲蓄的投資。公積金賬戶中的存款在達到相應的存款額度后,會員可以在公積金投資計劃下,將他們的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進行投資。公積金賬戶中的6萬新元可以獲得額外1%的利率,為了使公積金會員可以得到額外的利率,只在普通賬戶超過2萬新元的部分和特別賬戶超過4萬新元的部分可以進行投資。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使公積金會員有機會將公積金儲蓄額進行投資,進一步擴大退休基金的規模。從2009年5月起,特別賬戶的投資門檻從2萬新元增加到3萬新元,繼而進一步增加到2010年7月1日以后的4萬新元。保證留足普通賬戶的2萬新元和特別賬戶的3萬新元,成員可以將剩余的儲蓄投資于固定存款、政府債券、法定機構債券、購買年金、購買保險和信托基金等等。
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成就與不足
(一)中央公積金制度發展的成就
隨著新加坡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模不斷擴大,從1955-2009年中央公積金發展的總體情況來看,1955年中央公積金的會員人數僅為18萬人,1990年為219.5萬人,2009年達到了329.1萬人;1955年的總繳費額僅為0.09億新元,1990年為71.74億新元,2009年達到了201.86億新元;公積金的年度提取額從1968年的0.3億新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19億新元;公積金總余額從1970年的7.76億新元增加到2009年的1668.04億新元。
(二)中央公積金制度的不足
首先,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沒有發揮互助共濟作用。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儲蓄計劃,主要靠個人的自我積累和家庭內部的互助,而缺少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助共濟,難以稱得上是真正的社會保障,一些低收人的群體并沒有真正得到社會的幫助。雖然從形式上來看,公積金制度對社會成員統一對待,表面上體出了人人平等,實際上由于不同成員之間的收入不同,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也會比較大。與此相關聯的是,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欠缺,不僅不能縮小收入差距,反而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
第二,較高的公積金繳費率不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從公積金的繳費率來看,總繳費率維持在35%左右,一些年份甚至達到45%或50%,較高的繳費率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增加企業的成本,增加企業的負擔。其中的雇主繳費部分直接增加了企業的成本,而雇員繳費部分和公務員的公積金繳費(包括政府繳費和個人繳費)則間接地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對于新加坡這樣一個出口型經濟的國家,較高的繳費率不利于減輕企業負擔,不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存在基金保值增值難題。隨著巾央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會員人數不斷增加,積累起來的資金也不斷增加,公積金余額從2000年的900億新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600多億新元。從這次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來看,總資產從2007年底的34.77萬億美元下降到了2009年初的29.88萬億美元,損失5.5萬億美元。雖然沒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在這次金融危機中資產收益的有關數據,但是,與其他國家一樣,中央公積金存在貶值的風險,加強公積金的投資,促進其保值增值是中央公積金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項艱巨任務。
四、中央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影響因素分析
影響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人口老齡化的挑戰
為應付未來老年人口不斷增多的影響,不給經濟發展增加壓力,新加坡不得不對公積金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從出生時的預期壽命來看,1980年新加坡人平均壽命為72.1歲,2008年出生時的預期壽命平均為80.9歲,增加了11.1歲。從65歲時的平均余命來看,1980年平均為14歲,至2008年,65歲時的平均余命為19.2歲,增加了5.2歲。從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來看,1965年65歲以上的人口比例僅為2.5%,2009年達到了8.8%;而且,新加坡高齡人口數量越來越多,2000年85歲以上人口為1.75萬人,2009年達到了2.78萬人,增長了1萬多人。2006年新加坡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中,67%可以活到80歲,47%可以活到85歲;2030年,65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79.59萬人。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速到來,已經成為新加坡政府所面臨的一個挑戰。
(二)獨特的經濟發展模式
新加坡自然資源稀缺,發展受到嚴重束縛。為積極應對經濟發展的各種挑戰,新加坡充分利用國內擁有的有限資源,吸引國外的各種資源,創造了經濟發展的奇跡。新加坡經濟發展非常注重生產效率的提高,嚴格控制勞動力成本,確保產品和服務具有競爭力。這一點對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中央公積金的最高繳費曾經達到50%,雇主和雇員都需要繳納較大一筆資金。在經濟發展放緩慢的時候,新加坡政府及時加強干預,通過降低公積金繳費率尤其是降低雇主的繳費部分來達到降低勞動力成本的目的。新加坡政府在注重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提高國民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同時,還注重發揮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經濟促進和經濟調節功能,通過完善中央公積金的各項功能,加強中央公積金的儲蓄積累,并對所積累的大量資金進行多樣化投資,既為經濟發展注入了資金,又為國民提供更好的社會保障創造條件。
(三)“托管式民主”和“威權政治”
新加坡政治制度的兩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其“托管式民主”和“威權政治”。“政府就像人民的信托人,一旦在選舉中受委托以負責看管人民的長期福利時,它就以獨立的判斷力來決定人民的長遠利益……”。在“托管式民主”模式下,人民行動黨領導的新加坡政府果斷采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舉措,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是新加坡政府基于歷史和現實國情以及對未來發展判斷的考慮而做出的選擇。“威權政治”的推行是“托管理式民主”的必然結果。權威政府源于人民行動黨對新加坡政治認識上具有高度危機感和敏感性。0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兩個特點與其“托管式民主”和“威權政治”模式相關:一是由政府管理,體現了新加坡政府為民負責的精神;二是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強制推行的,而且在繳費比例、儲蓄額度、投資方式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受儒家文化影響較深
儒家倫理思想為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變遷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視儒家思想的傳播,認為儒學不是一種宗教,而是一套實際和有理性的原則。新加坡非常重視家庭的作用,認為家庭是團結的基礎,是力量的源泉。0新加坡政府還認為,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東、西方的文化,也不能完全摒棄,而是需要形成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共同價值觀。新加坡的共同價值觀具體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社會關懷,同舟共濟;,避免沖突;種族和諧,宗教寬容。新加坡的獨特文化對其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既體現了國家至上,社會為先的原則,強調個人的繳費積累;也強調了家庭的重要性和個人利益,提倡公積金制度的家庭互助,尤其是子女對父母的經濟支持;在維護個人利益上,新加坡政府在強調個人繳費義務的同時,還注意個人繳費的保值增值,通過多渠道來獲取投資收益,政府還對個人的公積金提供最低收益保證。
(五)多元的民族與社會
新加坡是一個典型的移民國家,主要包括華人、印度人、馬來人、武吉斯人、阿拉伯人和亞美尼亞人等,其中以人華人占大多數。而且,新加坡是一個宗教多元的國家,存在著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印度教、天主教、基督教和猶太教等宗教類型。在這種背景下,新加坡政府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注意維護不同國民之間的和諧關系,以增加不同國民對新加坡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促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穩定。為了實現種族和諧,新加坡政府在住房方面實行種族混合居住政策;在政治方面實行集體選區制;在經濟、教育等方面鼓勵和幫助少數種族提高素質以便“進入國民生活的主流”。尤其是在住房政策上,新加坡的組屋按照公民身份、職業、收入高低、種族等進行合理搭配,使不同成分的國民融合在一起。公積金制度的出臺,為所有國民提供相同的社會保障機會;公務員與普通勞動者統一納入公積金制度也體現了公務員與普通國民的平等地位。
五、結論與啟示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類型之一,主要體現出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制度的統一性。這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最大特點。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面向全體國民,改革之后,公務員也加入中央公積金制度,進行繳費積累。二是管理的統一性。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實行全國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是人力資源部(原來的勞動部)的一個職能部門,是一個半官方的獨立機構,管理全體國民的公積金,執行人力資源部的有關政策,并接受其監督。三是強調個人責任,注重效率與激勵性。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新加坡強調國民的個人責任,主要由個人向公積金賬戶進行繳費積累,并獲得投資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制度的效率性。四是法制化。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統一由《中央公積金法》來規定。
2002年以來,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針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措施。2003年《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2005年《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2006年《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些法律法規的與實施,加強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監督,完善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支持住房消費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明確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性質,即住房公積金是專屬于住房的長期住房儲金,但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來源的屬性,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式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從而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繳費的合理控制和公積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個人及單位共同繳納,歸職工個人所有。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公積金的職工工資性質,從而使公積金繳費成為擴大國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渠道,不利于社會公平,不利于住房保障目標的普遍實現。
2.住房公積金政策存在矛盾世界銀行2006年的《中國經濟季報》指出,中國城鎮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來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能承受的住房金融,但是卻公積金貸款更多的是使高收入家庭受益。我國人民銀行在一份報告中也表示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額度限制,一般較難申請,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房的效果不明顯。我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專家劉軍民也指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個人賬戶繳存余額的一定倍數來確定其貸款額度,這就必然導致收入高、繳存高的職工所獲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貸款資助低,有的甚至無法逾越購房首付的門檻。
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對策
1、地區發展之間的矛盾問題及其原因
國土的廣闊、民族的眾多、地理位置的差異使我國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政治制度、人文文化等差異突出,也正是這些差異因素導致了不同地區之間房地產經濟發展水平、群眾住房消費取向的不同,從而也影響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不同地區建立與發展的進程。例如東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投資市場廣闊,平均消費水平高自然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明顯較為普遍,甚至出現了貸款資金不足的現象。而某些中西部地區的狀況與其正好形成鮮明的對比。另外,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封閉管理,地區間的資金不能相互調用,這就導致了地區間資金矛盾的產生。但仔細考慮,地區之間的資金矛盾僅僅是表面現象,最終還是要歸結到公民權利的實現這一問題上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這種矛盾問題,必然會對公民平等地行使其購房權利產生影響,對公民權利的實現產生阻礙的作用。
2、該制度在不同收入人群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及其原因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制定的出發點就是要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繳費、優惠的稅收政策和利率政策來保證受益對象的普遍性。但從實現的情況來看,該制度并未能完成其預定目標。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城鎮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從上述條例及意見中可看出我國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適用范圍是較為明確,可是在現實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而另外的一些企業往往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視而不見或者是消極對待。這就使一部分公民無法享受其應當享有的權利,若不能很好地解決該問題,必然會使公民的平等權與住宅權受到侵害,對憲法上的公民權利產生極大的挑戰。另外,在可享受住房公積金福利的單位企業中也存在著不公平的問題。一是公積金繳費率采用單一費率,沒有考慮到不同階層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同需求,且費率較低。二是公積金貸款依繳款能力而定——存貸掛鉤,多存多貸,少存少貸,不存不貸。這兩方面就使本來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的拉開,使高收入者更容易購房,而使中低收入者對依靠每月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憐”的金額來購房而“望而卻步”,使人們不禁產生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性、公平性的懷疑。懷疑該制度的設立是否是在“劫貧濟富”?是否是在對自己的公民權利發起沖擊?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過程中相關問題的方案及措施
【關鍵詞】中央公積金 效率與公平 政府集中管理
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概況
(一)中央公積金的運行管理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采取的是新加坡政府、中央公積金局和政府投資公司,三方“政、事、資”相分離的治理結構。其中,中央公積金局居于核心地位,它雖然負責全部公積金的統一管理和財政監管,但并不直接進行公積金的投資運營。具體的投資運營決策主要由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與新加坡貨幣管理局做出,二者在投資管理的內容上各有分工。新加坡政府則扮演最終責任人的角色,它的作用主要集中于制度、法律、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和公積金運行中監督與調節。
(二)中央公積金的籌資模式
中央公積金實行的是個人賬戶的強制儲蓄的籌資模式。《公積金法令》規定:公積金會員及其雇主分別按雇員每個月收入的法定比例繳納公積金,全部存入完全積累式的個人賬戶,政府不負繳費責任。公積金存款利率及所賺取的利益都不必納稅,分別存在以下三個戶頭中:①普通戶頭,用于購置產業或進行獲批準的投資。②醫療儲蓄戶頭,用于支付醫院的賬單和購買獲準的醫療保險。③特別戶頭,用于養老保險和特別急需。
(三)中央公積金的投資運營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采用的是政府集中型基金管理模式,但它也允許會員根據自身公積金儲蓄情況,在中央公積金局的投資計劃基礎之上,選擇自己的投資計劃。為防止會員濫用中央公積金結余,政府規定會員要將選擇投資計劃后公積金余額的99%用于購買政府債券。
(四)中央公積金的社會保障項目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雖然屬于單一支柱的保險模式,但它覆蓋的保障內容卻相當全面,從最初的養老逐漸擴展到教育保障,其具體的保障項目內容大體可以分為四塊即退休保障、醫療保障、住房保障與家庭保障。
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特點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完全積累性質的保障制度,它的創立無疑是社會保障史上的一大創舉。它具有以下特點,①采取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制,不僅具有很強的激勵機制,而且積累了大量的基金,抗老齡化的能力很強。②家庭本位的制度色彩,具有濃厚的東方傳統特色,它強調家庭的內部的互助。③新加坡將中央公積金制度與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緊密配合,這一點最突出的體現在新加坡通過“公共住屋計劃”所取得的巨大民眾住房保障成績上。
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影響與啟示
(一)妥善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采取的是強制性儲蓄的完全積累制模式,即雇主與雇員繳納的公積金全部存入公積金會員的個人賬戶,受保人的最終待遇享受與他預期的儲蓄積累密切相關,因此激勵性很強。
與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比,中央公積金制度具有自身的效率:第一,它采取“政、事、資”相分離的治理結構,權力界限與分工非常明確,因此制度運行靈活、高效;第二,龐大的公積金儲蓄積累為新加坡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巨大的資金支持,在謀求國民福利的同時又達到了促進經濟效率的目的。但就公平性而言,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則飽受詬病,因為采取完全個人儲蓄的模式,會員彼此之間缺乏互濟性,因此不同會員的積累額會存在較大的差距。
(二)重視家庭保障的作用
作為一種獨特的制度安排,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政府并不承擔或盡可能不直接承擔社會保障責任,而是由雇主與雇員分擔繳費責任,這種制度安排無疑減輕了政府負擔,同時也強化了雇主與雇員的責任。這一點主要與新家坡華人社會傳統的家庭保障密切相關。因此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也應將自我保障、家庭保障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在我國,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家庭保障一直都是傳統保障的主要形式。更為重要的是,除了經濟保障以外,家庭保障還能夠提供一系列護理服務和起到精神慰藉的作用。
(三)我國仍宜采用集中管理體制
首先,就整體而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采用的是政府集中的管理模式與較為嚴格的數量限制監管模式,雖然這使得整個公積金的運營表現得相對謹慎與保守,但它卻給新加坡帶來了較高的收益率和整體社會福利的增加。就我國而言,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不論是統籌基金還是個人賬戶的運行,都應該采用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
其次,中央公積金管理局這種統一、專業化的管理機構,以及“政、事、資”相分離的治理結構提高了整個制度的管理效率、降低了運營成本,這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它啟示我們應努力破除因部門分割造成的多頭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但同時也應保證運營機構投資的獨立性。
再次,中央公積金局及其投資機構在制定投資政策時,不僅考慮了基金本身的保值增值,還兼顧了眾多社會所期望目標的實現。因此,就中國而言,除了把基金的保值增值作為基本目標外,我們在進行基金投資的同時,還應注重促進社會與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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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節稅 社會保險 三項計提 單位負擔
一、引言
在網絡、期刊、教科書及培訓講座中常用的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是不增加單位支出,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達到節約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指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增加公積金繳存,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行的節稅安排。本文通過對一個常用案例的剖析,對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應具備的條件及相關影響進行分析,以期對擬通過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單位提供有益的幫助。
二、案例分析
采用的例子是: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4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4000×7%=28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280=1720元,應納稅額為1720×10%-25=147元。公司的實際負擔為4000+280=4280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4000+280-147=4133元。為了達到節稅目的,公司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4000+280=0.2x+x.x=3567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3567×20%=713.4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567-2000-713.4=853.6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853.6×10%-25=60.36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3567+713.4-60.36=4220.04元。公司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的同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職工實際收入不會降低,而且還會增加。在本例設定的條件下,職工實際收入提高4220.04-4133
=87.04元,即個人所得稅稅額之差為147-60.36=87.04元。全年增加實際收入87.04×12=1044.48元。
此例揭示了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有一定的節稅效應,依此操作對很多單位來講可能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具體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政策因素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本例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設計缺陷。
1、沒有考慮有關公積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是隨意確定的,必須符合文件精神。
2、前提是不增加企業負擔
在實務中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三項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是以職工工資為基數的。職工工資的調整必然影響社會保險的繳存和“三項計提”,總體來講,企業負擔的增加是無疑的。以武漢市私營企業為例,社會保險以職工實際工資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申報工資若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負擔20%,個人負擔8%,醫療保險單位負擔8%,個人負擔2%,失業保險單位負擔2%,個人負擔1%,工傷保險以從事行業風險確定單位負擔比例0.5%、1%、2%;生育保險0.7%。如果不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約為職工實際工資的32%,職工負擔為其實際工資的11%。“三項計提”由企業負擔18.5%。當王某月工資為4000元時,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7%,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280元個人負擔440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4000-280-147-440=3133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為560元,總收入3133+560=3693元。風險保障收入(會保險1280+440=1720元。單位負擔為1280+4000?鄢18.5%+280=2300元。當王某月工資調整為3567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20%,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144.4元,負擔392.4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3567-
60.36-713.4-392.4=2400.8元,總收入2400.8+1426.8=3827.64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26.8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1144.4+392.4=1536.8元。單位負擔1144.4+3567?鄢18.5%+713.4=2517.7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個人月增加收入3827.64-
3693=134.64元,單位為此增加支出2517.7-2300=217.7元。可見,不管是調低職工工資水平,還是調高職工工資水平,即便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因素,單位都必須為個人所得稅節稅買單。因此有條件的企業才有可能做調整。
3、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為每月2000元,如果原提取公積金的比例為7%,只有當職工工資達到2500元以上,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才具有稅收籌劃上的意義。
4、沒有考慮工資的剛性
所謂工資的剛性是指雇員在接受了一個層次的工資以后,即使物價下調,通貨緊縮,也不能讓這些人接受低水平的工資。即便為了節稅,也是如此。工資的調整具有規定性和連續性,是不能隨意調整的。
5、沒有考慮職工的意愿
我們在給企業做咨詢時發現,對于在調低工資水平的同時提高公積金比例,增加職工收入,許多80后的年輕人基本持反對意見,大部分年輕人主動消費的意識和消費欲望都很強,他們無法認同父輩那種拿了工資就存銀行的消費態度。因此,他們比較強調貨幣收入,對遞延收入興趣不大,調低工資,通過公積金強制儲蓄,會減少其現金流,會使消費緊張。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著不能利用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只是我們在籌劃的時候,必須考慮達到籌劃目的所需要的條件。要達到節稅的目的,有兩類單位是有籌劃空間的。一類是新設立的單位。這類企業的工資水平不涉及調整問題。如果設立之初,在確定工資水平時就考慮公積金的節稅問題,把工資水平確定在一個恰當的水平,就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第二類是效益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工資水平一般較高,職工不為生計發愁,提高公積金比例,不僅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在住房公積金部分免稅這一稅收政策優惠下,它漸漸成了部分壟斷企業的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以上例的籌劃思路為基礎做如下分析。
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為10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10000×7%=70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2000-700=7300元,應納稅額為7300×20%-375=1085元。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32%=3200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11%=1100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10000-700-1085-1100=7115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00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3200+1100=4300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王某收入7115+1400=8515元,單位負擔3200+700=
3900元。
若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稅法允許扣除的最高比例),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10700=0.12x+x.x=9554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9554×12%=1146.8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9554-2000
-1146.8=6407.2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6407.2×20%-375=906.44元。單位承擔社會保險3057.28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50.9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9554-1146.8-906.44-
1050.94=6449.82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2293.6元,風險保障收入4108.22元。單位負擔4204.8元。不考慮社會保障收入,王某收入6449.82+2293.6=8743.42元。因此王某月增加收入8743.42-8515=228.42元。單位增加支出4204.8-3900=304.08元。假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該籌劃減少企業所得稅304.08×25%=76.02元。由此可見,收入越高,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
三、結束語
在實際過程中,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比較困難的。首先要受國家及各地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其次要受所在單位財務狀況的限制,再次要受所在單位職工意愿的影響,最后還要受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制約。因此,任何稅收籌劃都是有條件的,離開條件談籌劃,往往會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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