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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諸方面的關系。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制度經歷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隸主階級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會,土地屬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隸社會,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實行的井田制為代表的土地國有制,經濟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從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榮。春秋時期,隨著鐵農具的出現、牛耕的推廣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開墾為私田,加之兼并戰爭頻繁,土地轉讓關系進一步發展,在井田上耕種的勞動力減少,井田制遭到破壞。魯國實行按畝收稅,其他諸侯國也競相效仿,這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國以及其他諸侯國先后進行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從而解放了生產力,促進新興地主階級的發展壯大,自耕農成為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
二、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
重農抑商政策強調發展農耕,限制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它是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經濟政策。海禁與閉關鎖國政策主要指禁止國人出海貿易,嚴格限制外商來華貿易。重農抑商政策與閉關鎖國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可從實施階段、目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
1.實施階段:前者實施于戰國時期,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后者實施于封建社會衰落時期。
2.實施目的:前者在于壓制商人勢力,維護封建統治經濟基礎;后者在于防御外來殖民勢力,維護封建體制。
3.根本目的: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前者是要嚴格控制國內市場和商業活動,后者是要禁止國人出海貿易,限制外商來華貿易。
4.影響:兩者都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前者在封建社會初期有利于農業的發展,到中后期則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后者有一定的自衛作用,但不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使中國長期與世界隔絕,限制了中國與西方的經濟文化交流,使中國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
1.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特點
把握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可從生產模式、生產方式、農業結構等角度著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以小農個體經營為主是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精耕細作技術是我國古代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在沒有天災、戰亂和苛政的情況下,“男耕女織”式的小農經濟可以使農民勉強自給自足。從農業結構上看,以糧食種植業為主,以家畜飼養為輔。中國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農業經濟發展基礎上取得的。小農經濟是推動精耕細作技術發展的主要動力,是中國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礎。但是,小農經濟狹小的生產規模和簡單的分工,很難擴大再生產,阻礙了社會分工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生產發展的因素。
2.古代中國手工業發展特征
古代手工業是指依靠手工勞動,使用簡單工具的小規模工業生產。手工業產生時從屬于農業,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所以,手工業的第一個特點是其生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夏商周時期以青銅鑄造為代表的手工業,由官府壟斷、政府直接經營,進行集中的大作坊生產。春秋戰國時期,逐步形成了官營、私營、家庭手工業三種經營形態。官營手工業產品精美,享譽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明中葉以后紡織、制瓷、礦冶等行業中,私營手工業后來居上,占據社會手工業生產的主導地位;而家庭手工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穩定小農經濟,但技術落后,生產分散,妨礙了市場的發育。這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第二個特點,即官營、私營和家庭手工業三種經濟形態并存,官營手工業占據特殊地位。第三個特點則是手工業的生產技術不斷進步,長期領先于世界,產品遠銷海外。第四個特點就是手工業生產部門不斷增加,勞動分工越來越細,著名的有冶金、絲織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業發展與農業發展緊密結合,并長期受到農業生產的制約,手工業的布局隨著經濟重心南移而變化也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一大特點。
一、本單元簡介及設計總體思路
本單元主要是介紹中國古代經濟的基本結構和特點,在整個中國古代史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國的古代經濟從時間上來看跨度非常大,歷經三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幾十個朝代,所包含的知識量非常巨大。而如此大的知識量在一個單元分為四課內容進行講解,在時間上很緊張,教學任務相對來說比較艱巨。要想順利實現教學目標,這就要求,一方面,教師在設計教學活動的過程中要善于抓住重點,重視對知識點的梳理和進行系統化的講解,使得知識點能夠化零為整;另一方面,教師要指導學生做好課前預習工作,指導學生積極利用自己之前學習過的知識以及身邊的學習資源,做好充分的預習工作。
二、教學目標
(一)了解古代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了解古代中國手工業發展的基本史實,認識和理解手工業發展的特點;了解古代商業發展概況,認識和理解古代商業發展的特點;了解“重農抑商”、“海禁”等政策的內容及其產生的影響,探究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緩慢的原因
(二)引導學生進行規律性的總結,使得學生在總結歸納的過程中提升多方面的能力
(三)通過學習,讓學生領會和感受到中國古達的農耕經濟,并對今天的發展有所啟示
三、教學重難點
(一)教學重點
1.中國古代各個時期農業、手工業、商業的發展概況
2.手工業經濟、商業經濟的基本特點
3.農業在整個中國古代經濟中占據的主體經濟形式的地位
(二)教學難點
中國古代的農業、手工業、商業在不同時期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關系。政治與經濟之間的內在聯系。
四、知識點梳理
(一)發達的古代農業
1.早前農業生產的出現
(1)起源階段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的農業起源地之一,距今約一萬年左右,耕作方式主要以刀耕火種為主要方法。
(2)商周時期的農業階段
在農業工具方面以木制和石制的工具為主,如耒耜和石鋤、石犁,出現了青銅制農具。這個時期的人們懂得了開溝排水,耕作技術大大提升。農作物種類變得更加豐富,人們逐漸開始了定居的生活。
(3)中國農業的獨立發展時期
這個時期的農業發展自成體系,從而奠定了整個古代中國農業社會的基礎。
2.精耕細作的傳統農業
(1)農具上獲得了很大的進步
(2)耕作技術有了很大的提升
(3)耕作制度發生變化
(4)開始修筑水利工程,學會使用灌溉工具
3.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
(1)小農經濟的特點
(2)小農經濟的影響
(二)古代手工業的進步
1.素稱發達的官營手工業
(1)冶金業
西周時期:青銅鑄造是商周時代的主要的手工業部門,商代的青銅器多為大件的禮器,而西周的青銅器則偏重于生活用具。
春秋戰國時期:創造了鑄鐵柔化技術,青銅鑄造工藝出現了金銀錯新技術。
魏晉時期:北魏相州的軍刀、百煉鋼技術成熟、灌鋼法發明。
唐朝時期:冶鑄業普遍采用切削、拋光、焊接等工藝。
明朝中后期:以廣東佛山為代表冶鐵業生產規模擴大。
(2)紡織業
半坡氏族時期:產生了麻紡織業。
大汶口文化:絲織業獲得了進步。
商周時期:斜紋提花織物、刺繡的出現。
魏晉時期:織造機構的設立,吳國的八輩之蠶、蜀錦的出現。
唐朝時期:絲麻織品遍布全國,絲織品種類繁多,并吸收了國外的一些紡織方法和圖樣風格。
明朝中后期:蘇州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絲織業手工工場。
(3)制瓷業
原始社會:半坡的彩陶、大汶口的黑陶和白陶。
商周時期:出現了原始瓷器。
魏晉時期:制瓷技術趨于成熟,以南方的青瓷、北方的白瓷為代表。
唐朝時期:唐三彩,為彩瓷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南宋元朝時期:“瓷都”江西景德鎮的青白瓷聞名海內外。
2.艱難經營的民間手工業
春秋戰國時期:民間手工業受到鼓勵。
魏晉南北朝時期:遭遇摧殘。
隋唐時期:得以恢復。
兩宋時期:繼續艱難發展。
元明時期:棉紡織品數量增多,民間手工業超過官營手工業。
明中后期:江南地區出現資本主義萌芽。
3.中國古代手工業享譽世界
(三)古代商業的發展
1.“重農抑商”下古代商業
“商人”的起源及其在各個時代的發展歷程。
2.市的變遷和城市的發展
城市的形成和規模;不同朝代對城市的管理方式;各個時期的主要大城市。
3.官府控制下的對外貿易
各個時期的對外貿易概況;對外貿易的范圍;著名的對外貿易港口。
(四)古代的經濟政策
1.土地制度的演變
不同歷史時期土地制度的演變概況及其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2.“重農抑商”
重農抑商政策的概念、原因及影響。
3.“海禁”與“閉關鎖國”
政策出現的原因、影響。
五、教學思路設計
由于本單元內容量較大,所需的教學資料眾多,因此,在本單元,教師計劃利用多媒體工具進行輔助教學,通過多媒體工具給學生在課堂上快速呈現課前搜集好的文字資料、視頻資料、圖片資料等,使得學生的注意力被充分地吸引過來,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在講課的過程中,對于一些基本的知識點,教師可以通過課堂提問的形式來進行教學活動。由于課前要求學生進行預習活動,因此,通過提問既可以檢查學生的預習狀況,又可以促進學生的思維活動,同時還可以節省課堂教學時間。由于有了多媒體工具的幫助和課前預習準備,課堂教學時間會顯得比較寬松,這時候,教師可以選取一些適當的課題引導學生進行合作探究,以促進學生合作探究能力的發展和思維活動的進一步深化。
六、教學反思
本單元的內容量較大,且知識點較為松散,涉及的知識范圍很大,如果單憑教師一人之力很難完成教學任務,因此,這課主要采取教師點撥,學生主體的方式進行教學活動。在教學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體作用,包括課前的預習、課中的合作探究、課后的總結等等。對于一些理論性較強的知識,教師可以進行適當的點撥,這樣,學生更容易消化,而一些較為簡單的內容則要求學生通過主動學習的手段來掌握。
關鍵詞 戰國秦漢 國家 個體小農 授田制度 編戶齊民
戰國秦漢之際,是中國古代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其中影響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權的“大地域”性質的國家權力的形成與確立,二是以“五口百畝”之家為主體的個體小農生產者的產生。前者促成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權力結構的形成,后者則造就了數量龐大的、與集權國家直接聯系的個體小農階層。二者間的共生互動關系,奠定了秦漢以后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格局,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本文中,筆者將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利用傳世文獻及新出土文獻資料,對戰國秦漢之際的小農與國家間的共生互動關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權化國家進程中的制度性選擇與個體小農階層的形成
戰國秦漢之際,是中國古代個體小農經濟形成的關鍵時期。所謂“個體小農”,也就是當時流行的“五口百畝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規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為主的核心家庭單位)與小規模土地(通常是“百畝之田”)的緊密結合;二是農業生產上多采取“集約化”方式(主要表現為單位耕地面積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織”結合的生產模式)。
關于“個體小農”階層的出現及小農經濟的形成,學界已有長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較有影響者,或以為是戰國小土地私有制發展的結果;①或以為是農村公社組織解體,舊有宗法農民擺脫對公社依附關系后的產物;②還有學者將原因歸結為人口壓力③或氣候環境壓力④,等等。上述結論,對我們理解戰國秦漢之際個體小農經濟的性質及特點,頗有助益。但筆者以為,要深入解決個體小農形成的內在機制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放寬研究視野,從個體小農與國家政權的內在關系入手,進行細致考察。事實上,戰國秦漢之際個體小農階層的大量涌現,正是當時“大地域”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形成進程中制度性選擇的必然結果。
戰國秦漢之際,是中國古代“大地域”性質的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形成與確立的關鍵時期。而戰國兼并戰爭所帶來的強大政治經濟壓力,則是導致這一變化的關鍵誘因。戰國之際,“海內爭于戰功……務在強兵并敵。”(《史記·六國年表序》)Lt益劇烈的侵伐兼并形勢及戰爭規模的空前擴大,不僅對國家經濟實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還對各國政府的集權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提出了嚴峻考驗。“兵不如者,勿與挑戰;粟不如者,勿與持久”(《戰國策·楚策一》),如何應對日益突出的“耕”(農業生產)、“戰”(兼并戰爭)壓力,成為決定各國在激烈兼并戰爭中勝負成敗的關鍵。為此,各國先后展開了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變法運動”(其實質是制度創新運動),一方面加強中央集權的國家權力,催生出強大的中央集權政體;另一方面則大力改革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為數眾多的個體小農階層,最終促成個體小農與集權國家間的共生互動關系。與本文論題直接相關者,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政體的推行及確立
加強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能力,是戰國權力變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國變法運動,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權政治體制為核心,加強國君(中央權力)對全國的統治能力。這一權力結構的調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時期的“領土分封”制和貴族“世卿世祿”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縣”為單位的地方權力結構,這就使西周春秋的間接地域控制方式,轉變為君主中央集權的直接管理模式,進而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權力結構。
“垂直型”國家權力結構的確立,不僅維護了君主權力的絕對權威,而且確保了中央對地方政治事務及基層單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政令暢通和國家意志的順利貫徹,防止地方勢力及強宗大族坐大;同時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應對激烈兼并戰爭的嚴峻挑戰。由此開創了中國古代“大地域”國家的國土控制模式,為秦漢及后世王朝政權所繼承。從而在政治體制上,為戰國秦漢之際廣泛的個體小農階層的形成,提供了穩定的制度架構和有效的組織保障。
2.國家授田制的推行
戰國授田制,是一種由國家掌握地權(“土地國有”),并按一定標準(一般是“一夫百畝”)將土地分配給個體農戶耕種,直接向農戶征收賦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農業小生產者獨立生產條件的成熟(鐵制農具的出現及廣泛應用)、國家政權和地權的集中(中央集權體制的確立以及由此帶來的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之上,并圍繞各國現實政治經濟目標(解決“耕戰”問題)而推行開來的,因而帶有鮮明的“國家權力主導”色彩。國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種既能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又便于國家直接管理的新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以達到“驅民務農”和增加賦稅收入的現實目的。
戰國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會后果,就是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造就了人數眾多的、與國家有著明確而直接聯系的、從事分散農業生產的個體小農階層。其中,授田之主體是國家,而受田的主體則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農戶。國家政權將直接掌握的土地資源,分給個體農戶耕作,使個體家庭為單位的農戶(“一夫”)獲得了相對穩定的土地資源(“百畝”)。民有“恒產”則有“恒心”,這樣,既可以使之安心務農,又明確了農民對國家的直接責任與義務,使之成為直接隸屬于國家的基本生產者。
戰國授田制的實質,是一種“國家份地農分耕定產承包責任制”⑥。這種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使中國傳統農業的耕作方式,由原來的村社共同體成員共同勞動的“共耕制”(“耦耕”),轉化為個體農戶的“責任分耕制”,有力地促進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自主性的發揮。大大提高了耕作農業的生產率及產品積累率。國家的經濟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進一步加強。但同時也導致個體小農對國家權力的高度依賴,嚴重影響了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的具體關系走向。
3.以“編戶齊民”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廣
“編戶齊民”制度,是一種以“戶”為單位登記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編制組織起來,不分貴賤等級,統統隸屬于國家權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漢書·高帝紀》注引顏師古日:“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漢書·食貨志》注引如淳曰:“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點有二:一是“百畝”授田而立戶,以戶為單位而定籍,登記戶內人口、土地、財產情況,作為國家立戶授田、征收賦稅、派發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據;二是戶與戶的居民之間,按照居地相連的原則,組成“什伍”編制,并將之納入以“里”“鄉”為單位的基層行政組織,國家設置“里正”“鄉官”,實施對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國家授田制度的穩定,同時還體現出了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對基層居民單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滲透。
“編戶齊民”還是一種有效的軍事動員和社會動員手段。其中的“什伍”編制,本源于古代軍隊組織編制,將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統,實有“寓兵于農”的考慮,可將居民按照戰時軍事編制,快速有效地組織起來,大大強化國家對基層社會的人力、物力動員能力。這對于維護中央集權體制、實現兼并戰爭下的“耕”“戰”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集權”、“國家授田”及“編戶齊民”,都是戰國時期各國迫于兼并戰爭的嚴峻形勢,為緩解“耕戰”壓力、實現“富國強兵”的現實政治目標,而推行的制度創新措施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央集權制的重點在于治官;國家授田制的重點在于治田;“編戶齊民”制的重點,則以治民為主。它們各有側重,又互為依托,均帶有鮮明的“耕戰”色彩及“權力主導”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卻直接催生出了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共生互動關系。
具體而言,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形成了以專制國家為核心的垂直權力網絡,為國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確立了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生產組織形式,在為小農提供穩定基本生產資料的同時,也造成了小農對國家的高度依賴;同時也便于集權國家獲得穩定的財政來源和充足的人力資源,是小農與國家問相互關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編戶齊民”制的推行,則實現了國家對小農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維護授田制實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強化國家對基層控制力的重要手段。這三項制度變革措施,是戰國變法的核心,它們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和為數眾多的直接隸屬于國家權力的個體小農階層,并最終造就了小農與國家問的共生互動關系,進而完成了戰國—秦漢的社會轉型。由此形成的強大“制度性慣性”,成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無法擺脫的“路徑依賴”。秦漢以后傳統中國小農經濟的發展與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的加強,都與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關。
二、戰國秦漢之際小農階層的日常生活
戰國秦漢之際個體小農階層的大量生成,實質是特定生產力狀況與社會局勢下,國家政權圍繞特定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產物。這對小農的日常生活狀態,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
1.小農的家庭規模
戰國秦漢之際的小農家庭,也就是文獻所說的“五口百畝”之家(《漢書·食貨志》)或“八口百畝”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屬“小規模的個體家庭或簡單擴展家庭”。⑦這類家庭,按其人口數量,可分為上、中、下三類。銀雀山漢墓竹簡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數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數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數也】。”《周禮·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學者推測,這種個體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間,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員中,除作為戶主的夫婦二人,還包含夫之父母與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變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則秦國小規模人口的個體小農家庭數量,可能較東方六國要多。但這也不是絕對的。云夢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從軍士卒驚與黑夫兄弟二人寫給其母及兄的兩封家信,從信中可以知,驚與黑夫家中人口,除兩兄弟從軍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驚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組成。
另外,秦代某些個體小農家庭中,還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隸(“臣妾”)。云夢秦簡出土法律文書《封診式》中,曾記載“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書中,曾記載“某里士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驕悍,不田作。”則某些個體家庭尚有家庭奴隸從事勞作。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可能與秦代推行軍國主義的“農戰”政策,用獎勵臣妾的方式,鼓勵士伍作戰、務農有關。
漢代個體農戶家庭的普遍規模,大致也維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據梁方仲《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一書所匯集的資料,可知西漢(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戶,59594978口,平均每戶4.87口。而根據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鄭里廩籍”,曾記載了里內25戶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間,平均為4.67人/戶。⑩這兩個數字,均與典籍中所記“五口之家”接近。
2.小農的生產經營狀況
戰國秦漢之際,小農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產資料,通常是由國家按“一夫百畝”(“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戶主)的基準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級制的實現,不同爵級的農戶的法定占田數也不一樣。《史記·商君列傳》“(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漢律中也有此類記載,可參看。⑾而且西漢時期,國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還有不少小農家庭的實際受田不滿“百畝”。前引鳳凰山漢簡“鄭里廩籍”中所記載接受國家振貸的25戶居民,戶均耕地只合24.7畝,遠低于國家規定授田畝數。⑿
多數個體小農都采取男耕女織的方式,在經營農業的同時,還經營家庭畜牧、瓜果種植及布帛麻絲等家庭副業。
3.小農的社會交往狀況
與前代農村公社村落共同體成員相比,戰國秦漢個體小農問的血緣關系,更加稀薄。⒀小農的公共活動空問,通常以“里”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狀態已日益復雜。《莊子·則陽》:“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為風俗也。”顯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親族系統的雜居狀態。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無親屬關系的近鄰。雖然也可能有血緣及姻親關系同里而居,如云夢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封軫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與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間,卻沒有血緣關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況,通常都在國家權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詳下節)。“里”內居民的主要社會活動,除“送往迎來,吊死問疾”等親屬鄰里間的日常人際交往外,還包括“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等社區公共活動(《漢書·食貨志》)。從文獻所載小農此類活動的花費情況看,應該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項目之一。此外,小農接受國家授田的同時,也要承擔諸多的國家義務,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芻藁、布帛)、賦稅(如算賦、口賦)、力役(如徭役、兵役、雜役),等等。與此相關的各項活動,也是當時小農日常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另外,各種文獻資料表明,戰國秦漢的小農生產,已在某種程度上參與市場交易活動。⒂雖然小農參與的市場,基本上限于“初級市場”,但市場原因對小農日常社會交往活動的滲透,則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農階層的普遍存在,構成了秦漢中央集權國家的最廣泛的根本基石。
三、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間的共生互動關系
如前所述,戰國秦漢之際“五口百畝之家”個體小農階層的形成,是集權國家制度選擇的結果;而小農階層的廣泛存在,則構成了秦漢中央集權國家的根本基石。國家政權與個體小農之間的直接互動,形成兩者既相互依賴又彼此對立的微妙共生關系,深刻影響了戰國秦漢的傳統社會結構。
1.國家農業政策的推行及小農與國家間“依附一”關系的確立
戰國秦漢之際以“一夫百畝”為標準的國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農生產方式形成的關鍵。這種以個體小農家庭為單位、以男耕女織“集約化生產”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農生產方式,是一種頗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生產模式。⒃其突出優點和致命缺點,幾乎同時并存:
通常而言,以個體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的小農生產方式,可充分調動小農家庭生產的積極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勞力,從而有效提高單位面積的勞動生產率;另外,由于小農家庭的規模較小,與村社集體勞動相比,生產較為方便靈活;再加上“男耕女織”的經營模式,便于家庭生產單位穩定性與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因之具有頑強再生能力和延續能力。但同時也應該看到,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生產模式,有其與生俱來的致命弱點:一方面,“一夫百畝”的生產規模,導致極低的產品積累率,不利于農民再生產能力的擴大;而由于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長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種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響,小農生產抗風險能力弱,再生產過程容易中斷。《漢書·食貨志》引李悝所言“農夫所以常困”的結論,及賈誼上疏中提及小農“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的窘況,都是很好的例證。要保障小農生產的順利進行,就需要國家政權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決定了國家政權在農業生產中的基本角色。
要維護小農生產的穩定性,首先要鞏固國家授田制度,以維持小農與土地的穩定關系。因此,除確保國家授田外,還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時調整人戶與土地的關系、打擊侵奪小農利益的豪強勢力、抑止土地兼并,以鞏固小農與土地的有效結合。而此類任務的完成,全賴國家權力的介入。出土文獻所見,戰國秦漢國家在授田標準、立戶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細致規定及措施,顯示出國家對其農業管理職能的高度重視。⒄
維持小農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還需要國家直接介入農業生產活動之中,制定細致全面的生產管理措施,協調生產過程,推廣新的技術及生產手段,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國家對農業生產活動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組織,是小農生產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農生產本身的嚴重弱點,還需要國家提供有效的后備保障。特別是在應對水旱災害、救助貧弱群體、加強社會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種扶持救助措施,以幫助小農救災抗災,恢復生產及再生產能力。屢見于戰國文獻及《漢書》歷代帝紀中的“貸民”“振困”、減免租賦、假田公田、貸民種食等方面的記載,均體現了國家對小農生產救助及保護職能。
小農社會中的國家權力,通常要集四種角色于一身,不但是“農業政策制定者”和“農業行政管理者”,同時更是“農業生產活動組織者”及“小農生產者保護人”。⒆由此造成小農對國家政權的直接依賴,國家成為小農的人,小農則成為國家的依附者,最終促成了小農與國家問的“—依附”關系的確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強化及小農與國家間“服從—管制”關系的形成
戰國秦漢國家對小農生產方式的青睞,不但有經濟軍事方面的考慮,更有維護集權統治的考慮。通過“編戶齊民”制度的推行,國家確立了對居民的“垂直控制”體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國家的集權統治。因此,國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強化,對小農與國家的關系走向,產生了強烈影響。
嚴格戶籍制度,是強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戶籍是實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據,為戰國秦漢國家所嚴格控制。《商君書·境內》:“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據睡虎地出土秦律記載,秦代居民戶籍登記的基本項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內容。⒇而根據張家山漢律,漢代居民戶籍登記項目更為細致,包括民田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關戶籍資料,均要“謹副上縣廷”,并嚴格封存,不許擅自增減;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財物等情況的變動,要及時報告鄉部嗇夫并經過批準,違者要追究當事人和負責官吏的法律責任。[21]《秦律》規定,居民不能隨意徙居,徙居者要經過官府更籍的手續,才能夠獲得承認。[22]《漢律》規定,如果有不服從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為,則要追究責任。[23]這些嚴格的“編戶”措施的推行,大大強化了國家對居民的管制能力。
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國家還徹底改造村社關系,建立以“里”為單位的基層居民組織,里設里正(里典)、嗇夫等職,進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對戰國“里”中管理情況,有詳細記載: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闈,慎筅鍵,筅藏于里尉。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于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
漢代里中的管制情況,張家山出土漢律《戶律》規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口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其獻酒及乘置乘傳,以節使。救水火,追盜賊,皆得行。不從律,罰金二兩。
具體措施如此一致,可見制度延續性非常明顯。這種“比地為伍”,以“什伍”編制為基礎,人口控制與土地控制相銜接,可將屬于國家“正籍”的普通編戶民,牢牢掌控在國家手中;同時強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職責,改造原有村社關系,實施鄉里居民集體控制,無疑加強了國家對居民日常社會的強力控制。最終形成了小農與國家的“服從——管制”關系,并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雙方的“直接對立”。
四、集權國家復雜政治生態的影響及小農與國家關系的變異
如前所述,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的共生互動關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權國家內的復雜政治生態,必然會影響到國家制度及政策的現實運行過程,由此造成一系列嚴重后果,最終埋下了導致雙方共生互動關系變異的隱患。
1.土地兼并與授田制度的破壞
小農與國家共生互動關系的變異,首先從授田制度的破壞開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維系國家與小農關系的基石。就制度設計而言,國家按照“一夫百畝”標準,授田與民,將土地和小家庭農民緊密結合起來,的確適應了農業生產變革的要求。但這種立戶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國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據人戶立廢情況及時調整,才能保持授田與立戶的動態平衡。由于居民人戶狀況與國有耕地面積的變動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戶”與“授田”的矛盾,也日益顯現。從張家山出土漢律看,授田不足及無田可授的現象,漢初即已普遍存在,國家不得不采取某些變通措施來加以勉強維持。
在這種背景下,集權國家復雜政治生態對國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壞,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漢為例,國家一方面嚴厲打擊民間豪強勢力,防止豪強控制小農;另一方面,卻培養出了大量體制內政治權貴勢力。國家不但給予政治權貴們各種特權,也從未認真限制他們的土地兼并行為。許多權貴大規模買賣田宅土地,漢丞相蕭何曾“強買賤買民田宅數千人”(《漢書·蕭何傳》);武帝時,丞相田蟲分“治宅甲諸第,田園極膏腴”,將軍灌夫“家累數千萬……波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穎川。”(《漢書·竇田灌韓傳》),等等。而西漢皇帝賞賜宗室、權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見的。日益嚴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農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權貴的集中,國家可控耕地也日漸減少,最終出現了“富者田聯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董仲舒語)的現象。這種破壞對于授田制來說,幾乎是致命的。小農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穩定的生活來源,被迫大量破產與逃亡;國家也失去了穩定的財政來源及可動員的人力資源,統治基礎受到極大削弱,最終導致國家與小農間直接聯系的斷裂,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西漢后期,國家集權能力日削,國有土地日蹙,小農大量破產流亡,授田制已無法維系,國家的政治危機也最終爆發。
2.國家財經政策的誘導
小農與國家關系變異,通常還與國家的某些現實性財經政策的誘導有關。為了解決現實財政困局,西漢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許居民人粟入錢得爵,而且允許民爵買賣。從短期效果看,這對于緩解政府財政危機,有所助益;但其長期后果,卻極危險。因為漢律規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復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權)。“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權的居民的出現,導致國家可以承擔徭役兵役的勞力日少,最終出現“民多買復及五大夫、千夫,征發之士益鮮。”(《漢書·食貨志》)的狀況。進而造成國家直屬小農負擔的不斷加重,嚴重影響了小農的日常生產生活。
再以商業政策為例。由于商業對國家集權體制和小農生產的雙重潛在威脅,秦漢國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強調“抑商”。但實際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終卻出現晁錯所言“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的反常現象。究其原因,國家的某些財政經濟政策,難辭其咎。
前已指出,小農生產與市場經濟具有某種內在關聯:不但其日常生產生活的某些需要,如鹽、鐵農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場交易行為來實現;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慮,推行的某些財政稅收營私,也往往刺激小農將其產品投入市場獲取貨幣收入。如,漢律規定,不僅小農承擔的算賦、口賦,通常是以“錢”來結算;國家對某些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也要收取貨幣罰金;就連小農上交給政府的粟米、芻藁之類的實物負擔,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貨幣單位來收繳。[24]些規定,雖方便國家行政,實質卻強化了小農對市場的依賴程度,客觀上為商賈盤剝小農提供了某些便利條件。因此,國家的“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當具”要求,必然會導致小農“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漢書·食貨志》)困局的出現。這表明,在小農參與市場過程中,農產品供求關系并非全由市場經濟因素決定的,國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負面作用,似乎更為關鍵。更有甚者,即便國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減輕商人對小農盤剝的措施,如漢武帝時的鹽鐵官營,最終結果也往往與初衷相違,而造成對小農的新盤剝。《漢書·食貨志》:“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買之”,就是很好的例證。
3.管理成本加大與執行中的“政策變形”
小農與國家直接關系的正常維系,不但要依賴集權國家的系統制度建設,同樣也要依賴國家的強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為戰時政策的產物,小農與國家問共生互動關系的確立,在制度初創時期,大大提高了小農生產效率和國家中央集權能力,對于維護中央集權和應對“耕戰”壓力下嚴峻挑戰,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小農生產的嚴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賴性,也給國家帶來了極其繁重的組織及管理任務,進而對國家行政能力提出了嚴峻考驗。在“大地域”集權國家的背景下,國家的集權化程度越強,其對小農社會的滲透就越深;而國家所要承擔的管理職責和任務也就越繁重;相應地,國家的官吏層級也日漸復雜,其行政環節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導致制度及政策變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國家利益往往抵不過官吏個人利害得失的考慮,由此滋生出官吏執行國家政策不力,營私結黨,假公濟私,超強盤剝小農等嚴重問題,這對于小農與國家問脆弱共生關系的維持,無疑是雪上加霜。
此種現象,在漢代已相當普遍,其關鍵即在吏治問題。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論,見于《漢書·鮑宣傳》:
凡民有七亡:陰陽不和,水旱為災,一亡也;縣官重責更賦租稅,二亡也;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強大姓,蠶食亡厭,四亡也;苛吏徭役,失農桑時,五亡也;部落鼓鳴,男女遮列,六亡也;盜賊劫掠,取民財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毆殺,一死也;治獄深刻,二死也;怨陷無辜,三死也;盜賊橫發,四死也;冤仇相殘,五死也;歲惡饑餓,六死也;時氣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無一得,欲望國安,誠難;民有七死而無一生,欲望刑措,誠難。此非公卿、守、相貪殘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顯示漢代小農生存處境之惡劣,讓人觸目驚心。但仔細分析鮑宣所舉各條,“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項與官吏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其余各項,雖具體原因不一,但也均與官吏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有關。鮑宣將小農破產的最終原因,歸結為官員“貪殘化成”,真可謂一針見血!
小農與國家的共生互動關系,是我們理解中國傳統社會變遷的一把鑰匙。對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關系的考察表明:小農經濟的產生,以及小農與國家間直接的共生互動關系的確立,是中國古代國家集權化進程制度選擇的必然結果。小農階層的繁榮,構成秦漢中央集權國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權國家對小農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農經濟得以維持的前提。但集權國家復雜政治生態的影響,又是小農經濟招致破產的重要因緣之一。小農經濟的全面破產之時,也就是集權國家統治基礎徹底崩潰之日。小農與國家問共生互動關系,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深遠影響,于此可見一斑。 注釋:
① 傅筑夫:《中國古代經濟史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頁;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論要》,載《趙儷生史學論著自選集》,山東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頁;楊寬:《戰國史》(增訂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頁。
② 趙錫元:《中國奴隸社會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頁。
③ 許倬云:《漢代農業:中國早期農業經濟的形成》,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頁。
④ 孫達人:《中國農民史論綱》,中央編譯局出版社,第72—79頁。
⑤ 黃中業:《戰國變法運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頁;楊寬:《戰國史》(增訂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頁。
⑥ 張金光:《銀雀山漢簡中的官社經濟體制》,《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謝維揚:《周代家庭形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頁。
⑧ 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增訂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頁。
⑨ 《漢書·食貨志》引晁錯疏曰:“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
⑩ 《湖北江陵鳳凰山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戶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鳳凰山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出土簡犢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版。
⒀ 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增訂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頁。
⒁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軫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從看小農經濟與市場》,《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孫達人:《中國農民變遷論》,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版;《試給“五口百畝之家”一個新的評價》,《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詳參《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牘及《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有關法律條文。
⒅⒆ 詳參于凱:《從戰國農業政策看中國古代國家政權和小農之關系的確立》,《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22] 《云夢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甲徙居,徙數謁吏,吏還,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一、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性生產?
經君健同志的《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一文[①a],撇開以往經濟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說法,試圖從一個新的思路解決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這種理論上的“矛盾”。他認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歐中世紀早期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領主經濟的主要特點,至于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制度,則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從總體上說來不存在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特點。應該說,經君健同志的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學者雖然也認為戰國秦漢以后自然經濟不占統治地位,但他們大都是從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的甚至認為是由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出現)引起自然經濟的瓦解來論述這個問題的。經君健同志認為,封建地主制經濟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在他看來,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經濟相適應。
認為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當然也就取消了我們一開頭所說的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的理論上的矛盾。但這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它帶來了一系列新的難以解釋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經濟從一開始就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而與自然經濟沒有必然的關系,那么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類型是不是就應定性為商品經濟?既然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完全適應,為什么秦漢以后歷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農抑商的思想和主張?其次,倘若說中國封建經濟結構從總體上說屬于商品經濟而不是自然經濟,為什么這種與地主經濟相適應的商品經濟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再有,既然自然經濟從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一開始就不占統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礙近代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展的內部經濟因素,究竟是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這些問題,從理論上顯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釋的。
經君健同志的論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模式來套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實際的教條主義。從方法論上說,這無疑是應該肯定的。但是他對“自然經濟”范疇的界定,卻完全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經濟生活某些特點的論述來加以概括,而沒有考慮這些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是否也同樣存在,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論的用意。經君健同志承認,馬克思并不曾給“自然經濟”范疇下過定義。他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把自然經濟的內容歸納為三點:一、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二、賴以建立的生產方式的條件,是要有作為農業副業的家庭工業和工場手工業;三、產品根本不進入或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較小的部分進入流通過程。在經君健同志看來,“‘自給自足’是這種獨立的封閉的經濟個體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點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說,只有經濟單位的生產與消費在使用價值形態上保持平衡時,自然經濟才得以實現。他把這稱為“自然經濟平衡律”。
按照經君健同志所論述的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必要條件來衡量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生活,當然得不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結論。但問題是,從馬克思的有關論述看來,能不能說“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最基本的特征?經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經濟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時,是以西歐中世紀早期的領主莊園為考察對象的。但我們知道,即使在西歐中世紀早期,完全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為數也不多,更不用說中期和晚期了。在領主莊園之外,歐洲中世紀還有許多分散的依附農民和自由農民,他們更不可能具備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的五個條件。這就是說,如果用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平衡律”作為衡量的標準,則不僅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就連西歐領主制封建社會恐怕也很難說是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事實上,如果我們全面地考察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自然經濟的論述,就不難發現,他們更多地是強調經濟單位的生產或者是“為了生產者本身的直接消費”,或者是為了“封建領主的直接消費”[①b]。應該說,自給性生產才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是自給性的生產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產。我們可以認為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表現得最完整和純粹的形態,但不能把自然經濟歸結為自給自足。同樣是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以什么形式滿足本單位生活消費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需要,可能表現出具體的差異,但這并不改變自然經濟的本質。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一文中,認為小農經濟是一種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多層次結構,亦即有自給型、半自給型和交換型等不同生產類型的農戶。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他一方面說:“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另方面又承認“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②b]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論前提陷入矛盾而難于自圓其說,因為“自給性生產”和“自給自足”畢竟是兩回事。
自給自足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經濟單位可以獨立實現本單位所需要的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生產。這種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在中國古代是存在過的。《鹽鐵論·水旱》說:“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農民不離畦畝,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術訓》說古代人君“教民養育六畜,以時種樹,務修田疇,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險不生五谷者,經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是故生無乏用,死無轉尸”。上述材料雖說都帶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戰國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中的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而與市場很少發生聯系,大致是事實。
春秋戰國時代,生產力的發展引起了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動。原先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瓦解了,各諸侯國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的個體小農農村。鐵農具的推廣和牛耕的使用是個體小農經濟形成的物質基礎,而這些生產資料卻是大多數個體農民家庭無法自給自足的。許行及其門徒號稱自食其力,“必種粟而后食”。但是他們卻做不到“織布而后衣”,而且做飯的鍋甑和耕田的鐵農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換。原因很簡單,“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①c]從戰國到秦漢,無論是農民家庭或地主田莊,與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它們的生產和生活消費,都需要通過市場得到補償和調劑。但是經濟生活的這種變化,并沒有改變大多數經濟單位仍然從事自給性生產的性質,因而也就沒有改變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基本特點。在本文往后的敘述中,我們對此將作具體的說明。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都是反映經濟生活運行機制的特定范疇。在經濟史的研究中,需要應用經濟學的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說明問題,因為只有通過這種理論的抽象,才能深刻闡明經濟現象的本質。但是我們又要注意歷史現象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剪裁歷史。恩格斯說:“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而思想進程的進一步發展不過是歷史過程在抽象的、理論上前后一貫的形式上的反映;這種反映是經過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現實的歷史過程本身的規律修正的,這時,每一個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發展點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這種歷史方法和邏輯方法的統一,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理解不能從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對歐洲中世紀歷史的一些論述出發,而應該從中國的歷史實際出發。自給性生產是自然經濟的本質,它并不排斥與市場的一定聯系,而是以后者為自己的補充,這就是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基本認識。轉貼于 二、“男耕女織”: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
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我們通常所說的封建自然經濟,主要也是就小農經濟而言的。在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小農的生產能力并非一成不變,相互之間也不是完全沒有差別的。有條件生產較多剩余勞動產品的農民家庭,也就有可能從事部分的商品性生產。但對于大多數的小農來說,基本上都是從事自給性生產。在封建社會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③c]能夠達到溫飽的小農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這樣的家庭,也仍然屬于自給性生產的類型。
小農的自給性生產,具體表現為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亦即“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這是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歷史文獻談到小農的生計時,經常耕織并提。《淮南子·主術訓》:“人之情不能無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織,萬民之所公見也”。《鹽鐵論·園池》:“夫男耕女織,天下之大業也。”農民男耕女織的勞動生產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費之外,還要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有的農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專心讀書,婦女也有從事田間勞動的。如劉邦為亭長時,“常告歸之田”,而平時鋤草一類的勞動則由呂后承擔。[①d]東漢高鳳“少為書生,家以農畝為業,而專精誦讀,晝夜不息。妻嘗之田,曝麥于庭,令鳳護雞”[②d]。但一般說來,男子總是農民家庭田間耕作的主要勞動力。還有的農民家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如父家長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學),婦女不得不單獨承擔維持家庭生計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婦女所從事的家庭手工業的產品,可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場上出售,用以換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樂羊子外出游學,思家返歸,其妻引刀以裂織相勸,“羊子感其言,復還終業,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養姑,又遠饋羊子。”[③d]樂羊子之妻所以能夠獨力奉養婆母,還“遠饋羊子”,顯然靠出售家庭手工業產品維持一家生計。但這個例子對于廣大小農家庭來說,畢竟沒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給梁鴻,“求作布衣、麻屨,織作筐緝績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織為業”[④d],倒是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男耕女織以自給的實際情況。
正因為男耕女織是小農經濟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國家維護和扶植小農經濟的政策,著眼點往往也是加強和鞏固小農的耕織結合。商鞅變法獎勵“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統一的秦帝國“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惠被諸產,久并來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國的崩潰,恰恰是由于“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被拖入絕境的結果。西漢一些政論家在談到秦朝滅亡的原因時,大都要指出這個深刻的歷史教訓。[⑧d]漢代皇帝屢次下詔勸課農桑,甚至親耕籍田以供宗廟粢盛,皇后則親自蠶織以奉祭服,作為編戶齊民男耕女織的表率。當時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勸課農桑當作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例如黃霸為潁川太守,“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于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⑨d]。龔遂為渤海太守,“勸民務農桑,令口種一樹榆,百木畦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⑩d]。王景為廬江太守,”驅率吏民,修起蕪廢,教用犁耕”,“又訓令蠶織,為作法制,皆著于鄉亭”[①①d]。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柘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民得利益焉”。[①②d]漢代的畫像石、畫像磚和壁畫,常見有男子扶犁和婦女采桑的圖像。山東、江蘇、四川等地的畫像石,還有普通的織機的圖像。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的這些材料,都說明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在封建經濟結構中的重要地位。
我們說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這并不等于說當時所有農民家庭的衣著都由家庭紡績業得到替換和補充。《漢書·食貨志》載李悝計算魏國農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著費用是以貨幣計算的。可見早在戰國時代有些農民家庭已從市場購置衣服。秦漢時代當亦如此。農民衣著不可能全靠家庭生產自給,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桑麻的種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紡績技術的推廣則與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前引《后漢書·循吏列傳》,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說明在此之前,桂陽地區尚不知桑麻種植和紡織技術。同書《崔實列傳》載:“〔實〕出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織績,民冬月無衣,積細草而臥其中,見吏則衣草而出。實至官,斥賣儲峙,為作紡績、織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見五原到東漢后期家庭紡績業才得以推廣。大體說來,關中、關東和巴蜀這三個基本農業區,家庭紡績業比較普遍,因而歷史文獻經常談到這些地區“農桑衣食之本甚備”,“頗有桑麻之業”,“女工之業,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漢書·廉范列傳》載,“成都民物豐盛,邑宇逼側,舊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災,而更相隱蔽,燒者日屬。范乃毀削先令,但嚴使儲水而已。百姓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來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無襦今五褲。”說明成都家庭紡績業覆蓋面很廣。但即使在一些農業生產比較發達的地區,也并非所有農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東漢初年禁民二業,劉般上疏說:“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②e]可見家庭紡績業不能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但上述這些情況,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織在全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漢武帝時,一歲之中,“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武帝東封泰山,巡海上,“所過賞賜,用帛百余萬匹。”[③e]這樣大量的絲織品,都是廣大農民家庭手工業的產品。東漢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④e]。如果說這還只是限于曹魏統治地區的話,那么西晉平吳實現全國統一之后,“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⑤e],就足以說明從東漢后期到三國,家庭紡織業已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推廣,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也結合得更為緊密了。 三、小農的經濟狀況及其與市場的聯系
說小農經濟具有自給性質,并不意味著農民的勞動生產物在維持簡單再生產和全家生活消費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農的生產條件不同,經濟狀況和生活消費的水平也會有差別。西漢初年封建國家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不少農民家庭不但可以過上溫飽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積蓄。《史記·平準書》說:“漢興七十余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稟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鹽鐵論·結和》也說,漢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贍,民安樂而無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數年之蓄,縣官余貨財,閭里耆老或及其澤”。但是農民經濟狀況的改善,并沒有改變他們自給性生產的性質。漢武帝即位以前,農民和市場的聯系一般說來是比較少的。《史記·律書》說:“文帝時,會天下新去湯火,人民樂業,因其欲然,能不擾亂,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嘗至市井,游敖嬉戲如小兒狀。”又《鹽鐵論·國疾》載賢良曰:“竊所以聞閭里長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溫暖而不靡,器質樸牢而致用。衣足以蔽體,器足以便事,馬足以易步,車足以自載,酒足以合歡而不湛,樂足以理心而不,入無宴樂之聞,出無佚游之觀。行即負羸,止作鋤耘。用約而財饒,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華,養生適而不奢。”賢良所謂“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說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較殷實的農民。這一幅生活圖景,正是與市場較少聯系而自給程度較高的小農經濟的寫照。
漢武帝時期是西漢社會經濟由盛轉衰的時期。這個時期一方面由于社會財富的增長,出現了商品經濟繁榮的局面;另一方面隨著貧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國家賦稅徭役的加重,出現了大批農民破產外出流亡。有的學者從農民的“背本趨末”,得出了自然經濟已經解體的結論。我們很難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所謂農民“背本趨末”,并不能理解為農民都去從事商業活動,更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從自給性生產轉為商品性生產。昭帝始元四年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師古注:“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①f]說明離鄉外出的農民,很多是從事暫時性的雇傭勞動。恩格斯在談到古代的雇傭勞動時說:“那時雇傭勞動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救急辦法,一種暫時措施。不時出去打短工的農業勞動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②f]漢代許多外出庸作的農民,也具有這種性質。他們所從事的雇傭勞動,只是彌補生計不足的一種“暫時措施”和“副業”。一般說來,過一段時間以后還是要回鄉務農的。即使有些人從事只需少量資本的販運性商業,也都帶有暫時性和季節性的特點。他們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勞動,與其說他們是“背本趨末”,不如說是“以末補本”。有些從事販運性商業的農民,其實也是雇傭勞動者。居延漢簡所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③f],就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例子。寇恩原是潁川昆陽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簡文稱他為“客民”。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本當為鄣候粟君載魚去觻得出售,他們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與粟君的妻子同去,約定“載魚五千頭”,“賣魚沽出時行錢*[原字廿加廿]萬”。但是到了觻得之后,賣魚所得不足四十萬。寇恩把原來談好給他作為僦值的一頭黑公牛賣了,湊成*[原字廿加廿]二萬給了粟君妻子,尚欠八萬。回來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兒子捕魚應得的庸值相抵,認為粟君還應給他兒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給,反而向居延縣廷告寇恩負債。寇恩為粟君去觻得賣魚,帶有包銷的性質。但他并沒有能夠獲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兒子的工錢都賠了進去。這個事例,有助于我們了解漢代那些所謂“背本趨末”的農民的實際情況。
商品生產的基礎是社會分工。秦漢時代專門從事園圃業和畜牧業的農民基本上屬于商品性生產,因為他們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交換。秦漢之際的召平,“故秦東陵侯。秦破,為布衣,貧,種瓜于長安城東,瓜美,故世俗謂之‘東陵瓜’”[④f]。像召平這樣的種瓜專業戶,當然就屬于商品性生產的農戶。但是從事谷物種植業(這是農業生產的主體)的農民,情況就不一樣,他們生產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交換,而是為了養家糊口。以種植谷物為生的廣大農民家庭,并不具備從事商品性生產的條件。即使有些農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我們也不能把這些農民家庭列入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因為他們出售的剩余產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這種交換行為是不經常和非預定的。晁錯在談到農民生活的困苦時說:“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①g]農民為了應付水旱之災和封建賦斂,有時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產品乃至一部分必要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他們的這種交換行為并非經常和預定的性質是十分明顯的。
秦漢時代廣大農民之所以只能從事自給性生產,而不能從事商品性生產,這是小農經濟低下的生產能力所決定的。戰國秦漢時代糧食的單位面積產量,由于土地豐度不同,加之當時畝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別,史書記載出入較大,要得出精確的估算有一定困難。以漢代而言,大致說來,平均一小畝可產粟2石,一大畝可產粟3石。[②g]耕種百畝(小畝)土地的農家,每年可收獲糧食200石左右。這個收入維持全家的生活是否還有剩余呢?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消費水平會有差別,但各個時代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存消費,大體上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晁錯說:“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制衣則寒。”[③g]從文獻記載和漢簡的有關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為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費。《鹽鐵論·散不足》說:“十五斗粟,當丁男半月之食。”《汜勝之書》說:丁男丁女“歲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論衡·祀義》說:“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崔實《政論》說,長吏及其奴從二人每月“食粟六斛”。這些記載都說明漢代成年勞力每月口糧大致需要谷三石。漢簡所載邊塞吏卒的廩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勞力的口糧略高,這大概是因為邊塞吏卒勞動條件比較艱苦的緣故。漢簡還載有吏卒家庭成員每月的廩食標準,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邊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農民,封建國家供給戍卒家庭的食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農民家庭為保證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糧消費量。根據上述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不同規模和結構的農民家庭為維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糧食月消費量和年消費量。一個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2.48石,年消費量為149.76石;如果有三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為13.32石,年消費量為159.84石。一個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0.32石,年消費量為123.84石;如果有一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9.48石,年消費量為113.76石。漢代農民家庭的飲食非常簡單,通常是“餅餌麥飯甘豆羹”,“園菜果蓏助米糧”。在估算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飲食消費時,我們甚至可以不考慮菜蔬,但食鹽的費用則是不可缺少的。漢簡所載官府供應邊塞吏卒及其家屬的食鹽,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據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鹽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鹽15升,全年180升。農家食鹽要從市場購買。漢簡有關于粟價和鹽價的記載,假定鹽價每斗30錢,粟價每石100錢,四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5.4石。至于衣服費用,這是一個比較難于估算的項目,因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裝不同,各種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樣。有手工業的家庭可以自己解決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衣服的替換,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則需要全部或部分從市場上購買。如果按照《漢書·食貨志》所載李悝估算戰國時代農民家庭全年衣食費用約為1∶1.8的比例來測算,漢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費用相當于82石糧食,四口之家相當于68石糧食。這樣,我們大體上可以估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有兩個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49石,食鹽折糧5.4石,衣服費用折糧82石,共需236.4石。有一個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14石,食鹽折糧4.32石,衣服費用折糧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這樣一些參照數字,我們對于漢代小農家庭的生產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產品用于交換,就可以作出比較接近實際的估計。每年收獲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計算口糧和食鹽消費,應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費用,則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這還沒有扣除種子、農具等生產費用和封建國家賦稅的支出。可以想像,農民怎么可能經常有剩余產品投入市場出售呢?貢禹有田百三十畝,自稱“年老貧窮,家貲不滿萬錢,妻子糠豆不贍,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為諫大夫,他不得不“賣田百畝以供車馬”。[①h]像貢禹這樣有130畝土地的農家,尚且不能保證全家溫飽,土地不滿百畝的農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實上,漢代農民占有土地不足百畝的很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里廩簿竹簡記載的25戶農民,占有土地的狀況多數是二、三十畝,最少的才八畝。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戶人勝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畝”。[②h]以他家的情況來看,如果只靠土地收獲,沒有別的謀生之路,顯然也是無法度日的。
農業的副業是農民家庭的一項重要收入。農民種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計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業來彌補的。這就決定了副業的性質基本上也是自給性生產。紡績業主要是為了供給家庭成員的衣著和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果蔬種植和牲畜飼養也是為了生活和生產消費的需要。黃霸、龔遂、茨充、崔實等人在郡太守任內勸民畜養雞豚、種植果蔬和養蠶紡績等,都屬于在農民中推廣自給性副業生產的性質,而談不到是商品生產。崔實《四民月令》說:八月“趣織縑帛,染彩色。擘絲治絮,制新浣故。及韋履賤,好豫買,以備冬寒。”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手工業基本上是為了滿足自身衣著替換的需要。
我們說秦漢時代絕大多數農民的生產具有自給性質,而沒有從事商品生產,這并不排斥他們和市場保持著程度不同的聯系。把農民與市場有聯系,在市場上出售部分農副產品,與商品生產混為一談,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農民和市場之所以有各種各樣的聯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農家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并不完全具備維持再生產和滿足自身消費的必要生產條件。鐵農具和食鹽是農民家庭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但這兩項皆“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③h]。即使是衣著之類的消費品,如前所說,也并不是所有農民家庭都能自行生產的。
第二,封建國家的賦稅并不完全征收實物,漢代的算賦、口錢和更賦都需要用貨幣支付。農民為了繳納賦稅,不得不把農副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漢武帝置均輸官,對農民“釋其所有,責其所無”,也迫使農民不得不“賤賣貨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無地少地和生計艱難的貧苦農民,為了謀生,不得不長年或在農閑季節外出從事雇傭勞動。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農民家庭,大都要從市場上補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資料。
總之,秦漢小農和市場的聯系,不論是出售商品或購進商品,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出之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種不得已的交換,并不是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經常的交換。也就是說,這是一種使用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價值的交換。價值規律對農民投入市場的產品雖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賤傷農”),但農民的生產品種和耕種面積并不會因此而有所變動。小農經濟的資源配置不受價值規律支配,說明農民和市場的聯系并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自然經濟屬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地產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種是自營田莊。這兩種經營方式既有自給性的生產,也有商品性的生產。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是秦漢時代農業中商品生產主要的經濟單位。
租佃制地主經濟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單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預租佃農民的生產過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經濟實際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農民家庭兩個經濟單位。就租佃農民來說,他們交納的地租雖然是自己的剩余產品(有時也包括一部分必要產品),但他們生產這些產品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了租種土地這一必要的生產資料,因而這些產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質。租佃制的農民經濟,應該說和自耕農經濟一樣,基本上也屬于自然經濟類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經濟,情況就比較復雜一些。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一個擁有200畝(小畝)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的全年收獲。假定這個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這個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費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沒有多少剩余產品可以投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地租只不過是從農民自給性生產的剩余產品轉變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費品,租佃地主經濟顯然具有自然經濟的性質而非商品經濟。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決于他出租土地的數量。漢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達數百頃,甚至千頃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寧成,因犯法抵罪髡鉗,他回到家鄉后,“乃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②i]仲長統《昌言·損益》篇指出,“豪人貨殖,館舍布於于郡,田畝連于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這些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觀了。一個擁有1000畝土地的地主,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擁有100頃土地,則地租量可增加10倍。這樣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當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費,而會投放市場換取巨額的貨幣,以便過上豪奢的生活,并且進一步擴大土地的占有。寧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幾年之間“致產數千金”[①j]。馬援在隴漢間役屬賓客田牧,“至有牛馬數千頭,谷數萬斛”[②j]。《昌言·理亂》篇說:“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馬。……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們投入市場流通的商品,有許多本來就是從租佃農民那里榨取來的剩余產品。這樣,地租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當地租量在滿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費之后還有富余時,以谷物為主要形態的實物地租對于地主來說,已經不再只是具有使用價值,它還代表著一種交換價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經濟也就不能再簡單歸結為自然經濟,而是在一定意義上帶有商品經濟的性質了。正是地租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誘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斷擴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經營。土地越多,意味著可以用來交換的地租量越大。這也是為什么漢代一些權家豪民熱衷于從封建國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轉手出租給貧民的原因。《鹽鐵論·園池》篇中的文學曾指出:“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有的屬于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經濟單位。如秦漢之際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爭取賤賈,任氏獨取貴善,富者數世。然任公家約,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漢末年的南陽著姓樊重,其田莊“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④]j]。不但規模很大,而且農、林、牧、副、漁生產俱備。《后漢書·樊宏列傳》說:
〔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貲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
樊家田莊不但“閉門成市”,“有求必給”,而且連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樹和漆樹,都在田莊之內種植。像這樣高度自給自足的田莊,比之歐洲中世紀一些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可以說毫不遜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貨殖家,他不但從事商品生產,還兼營商業和放高利貸。秦漢時代像樊重那樣高度自給自足的地主田莊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實行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地主田莊卻不少。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另一特色。它說明,不能把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理解成完全對立和相互排斥的兩種經濟類型,它們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經濟單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補充。
秦漢時代完全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大多生產地區性的土特產。《史記·貨殖列傳》說:“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qiū①③;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鐘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屬于土特產,但也必須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產才有利可圖。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到談到上述這些從事商品生產的大土地所有者時,說他們是“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收,身有處士之義而取給焉”。可見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經營商業,其產品是由專門從事販運貿易的商人收購而投放市場的。而這也就意味著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經營的商品生產的規模及其獲得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人對他們的產品收購的數量。由于多數農副產品容易腐壞和不易貯存,在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它們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場或附近的都市銷售,這不能不使得農副產品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限制。《史記·貨殖列傳》在談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數量時,列舉了“千石”、“千鐘”、“千鈞”、“千足”、“千皮”等等。論者或據此認為當時商品的營業額很大,說明市場廣闊。其實,《貨殖列傳》的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說明漢代市場的歷史實際,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態各種各樣,司馬遷一概以“千”計算其銷售量,這不過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們相信司馬遷的話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體分析。就以《貨殖列傳》所說的“販谷糶千鐘”而論,一鐘六斛(石)四斗,千鐘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歲之中可出售如此數量的谷物,這個營業額可以說不小。但按照當時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糧3石計算,6400石只相當于供應178人全年的口糧。這樣的供應量對于大都市的商人來說,就不見得很大。又《貨殖列傳》說,擁有“帶郭千畝畝鐘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與千戶侯等”。如此看來,大都市商人全年銷售的千鐘谷物,相當于一個素封之家千畝良田一年的糧食收入。有了上述這兩個參照數字,我們對于“販谷糶千鐘”所反映的商品銷售規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較實事求是的估計。其他一些商品的銷售,也有類似的情況。如一歲之中出售“鮐鮆千斤”,乍一看來數量也不少。但如對照前引居延漢簡所載寇恩一次長途販運賣魚5000頭,則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賣魚千斤,這個營業額也就不足稱道了。總之,對《貨殖列傳》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場規模,不能望文生義而作過高的估計。 五、民間手工業與官府手工業的商品生產
與農桑并舉的家庭手工業不同,獨立的民間手工業的產品基本上是為了出售。不論是個體手工業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強大家的手工工場,都屬于商品生產的經濟單位。
與編戶齊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手工業,主要是釀造、紡織、煮鹽、冶鐵、鑄錢、制陶等業。其中,鹽鐵關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國家實行壟斷經營之前,鹽鐵生產主要掌握在豪強大家手中。有些豪強的手工工場“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①k],生產規模相當可觀。這些鹽鐵工場主大都兼營商品生產和銷售,亦即成為鹽鐵商。他們“公擅山川銅鐵魚鹽市井之人,運其籌策,上爭王者之利,下錮齊民之業”[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鹽鐵商“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③k],卻反映市場機制很不健全。《鹽鐵論·水旱》說:“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更說明價值規律的作用有限。個體手工業者的生產規模很小,其產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場出售。《鹽鐵論·水旱》說,有些生產鐵農具的個體手工業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農事急,轉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賈,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這種在田間以貨易貨的交換方式,則顯然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
西漢中葉以后,“公卿大夫爭于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限”[①l]。消費觀念的變化,刺激了某些手工業商品生產的繁榮。以衣著而言,過去高級絲織品民間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時期,“富者縟羅紈,中者素綈冰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褻人而居婚煙之飾”[②l]。由于消費需求擴大,錦繡冰紈這類高級絲織品的生產有了較大發展。齊地、蜀郡和陳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級絲織品的生產而馳名。《論衡·程材》篇說:“齊部世刺繡,恒女無不能。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漢書·地理志》說,齊地“織作冰紈綺繡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賦》描寫成都織錦生產的情況說:“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離房,機杼相和。”其他供統治階級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產也很發達。但這類奢侈品生產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個社會商品生產的發展水平,因為它們畢竟不是廣大農民所能享用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在抨擊“女極纖微,工極技巧”的侈靡風氣時,就指出“夫紈素之賈倍縑,縑之用倍紈。”[③l]。民間需要量最大的紡織品是縑布,而縑布的主要來源是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
官手工業的產品大致有三類:一是供皇室和貴族享受的奢侈品,如東西織室和齊三服官生產的高級絲織品,各地工官生產的高級漆器、玉器、金銀器和銅器等。這類產品基本上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二是軍國之用需要的產品,如錢幣、士兵的武器和裝備、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這類產品也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三是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如食鹽、鐵農具、舟車、日用漆器和銅器、陶器等。這類產品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由于封建國家實行壟斷,官手工業的鹽鐵生產獲得巨大的發展。我們應該承認鹽鐵官營在某種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給的作用,但是這種體制也存在許多弊病。《鹽鐵論·水旱》載賢良說:“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縣官作鐵器,多苦惡,用費不省,卒徒煩而力作不盡”。“今總其原,壹其賈,器多堅*[原字石加堅],善惡無所擇”。“鹽鐵賈貴,百姓不便。”“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卒徒作不中呈,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均劇,故百姓疾苦之”。賢良所說的這些弊病,在官營手工業中帶有普遍性。封建國家經營商品生產,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圖,根本不考慮維護商品生產的經濟條件。官手工業的勞動者主要是征發來的農民。他們的勞動帶有封建勞役制的性質。由于被征發的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負責管理的官吏又不負責任,只求產品數量達到上面規定的指標,不考慮質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質量很差。產品賣不出去,官吏就強行配賣。凡此種種,都給人民帶來了許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時召開的鹽鐵會議上,雖然賢良文學反對鹽鐵官營的主張未被當政者采納,但王莽末年終于被迫廢除包括鹽鐵官營的六管之禁。東漢初年曾一度恢復鹽鐵官營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實行私營而由國家征稅了。鹽鐵官營這種商品生產之所以不能長期維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它完全違反價值規律。也可以說,它其實還帶有很深的自然經濟的烙印。
六、從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看封建經濟的特點
在討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時,不應當把某些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和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經濟類型混為一談。
我們可以確認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但不能據此就推論整個社會經濟結構都具有商品經濟的性質。同樣,肯定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自然經濟性質,也不必否定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對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作絕對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總體判斷上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
一般說來,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由于商品生產建立在對勞動者的超經濟強制的基礎上,因而不論某些生產部門商品經濟有多大發展,總免不了要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馬克思曾經指出:
自然經濟在任何一種依附農制(包括農奴制)的基礎上都占優勢,在帶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摻雜著依附農制關系或奴隸制關系)的基礎上,更是占優勢。
他還以希臘、羅馬的奴隸社會為例說:
奴隸制度,只要它在農業、制造業、航運業等等方面是生產勞動的統治形式(就像在希臘各發達國家和羅馬那樣),也保存著一個自然經濟的要素。奴隸市場本身是靠戰爭、海上掠奪等等才不斷得到勞動力這一商品的,而這種掠奪又不是以流通過程作為媒介,而是要通過直接的肉體強制,對別人的勞動力實行實物占有。[①m]
秦漢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雖然不同于古代希臘羅馬,但是剩余勞動的占有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以社會上的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統治和超經濟剝削為基礎則是一樣的。如上所述,秦漢官手工業(并非全部)和私營手工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的部門,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通常也從事商品生產。但是它們的直接生產者主要是奴隸、有人身依附關系的雇傭勞動者和被征發來的農民,因而這種商品生產同樣也保存著自然經濟的要素。更重要的是,農業是古代社會決定性的生產部門,秦漢農業中從事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占絕大多數,這就決定了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占有統治地位。只不過這種自然經濟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反而是和商品經濟結為一體。
秦漢時代商人資本活躍,這是人們容易得出自然經濟已經被商品經濟所取代的結論的重要根據。歷史文獻對于秦漢商人的活動確實有許多生動的描寫,如“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們從這些材料誠然可以看到當時商人資本的活躍,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張之詞。試設想一下,如果真是“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社會生產還有可能維持下去嗎?有的學者認為秦漢時代已形成全國性的統一市場,這種說法很難成立。《史記·貨殖列傳》說,“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邯鄲“北通燕、涿,南有鄭、衛”。可見即使像洛陽、邯鄲這樣的都市,也只是區域性市場的中心。《鹽鐵論·通有》云:“今吳、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勝用,而曹、衛、梁、宋,采棺轉尸;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說明各地的土特產流通范圍有限。當時的民諺:“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④m]也反映了農副產品交換沒有越出區域性市場之外。漢武帝通西南夷,“發巴蜀廣漢卒,作者數萬人。治道二歲,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費以億萬計”[①n]。實行均輸法之前,各地所輸賦物運至京師時,“或不償其僦費”[②n]。為了供應京師官員和官奴婢的口糧,“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③n]。上述事實說明當時許多地區交通很不便利,甚至連封建國家需要的物資供應都遇到很大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談得到已經形成了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呢?至于司馬遷所說的“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④n],能不能說是形成了平均利潤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商業主要是建立在賤買貴賣和欺詐性買賣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價值規律的正常利潤率的基礎上。秦漢時代的市場機制不健全,價值規律作用的范圍有限,前文已經有所論及。有的學者指出,《史記·貨殖列傳》所說的“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的諺語,恰恰說明當時沒有形成支配整個社會經濟的平均利潤率,價值規律也不可能負擔起調節社會總勞動合理分配的任務,這個觀點是很有見地的。[⑤n]
商品生產不發達,商品交換的范圍有限,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歸根到底是由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結構中占統治地位所決定的。這種情況與商人資本的活躍并不矛盾,因為“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經濟包含商品生產、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幾個環節。一般說來,商品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商品經濟的正常繁榮必須建立在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上。而在秦漢時代,由于商人資本的活躍,卻帶動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馬克思曾經指出,在商人資本得到獨立而優先發展的條件下,“正是商業使產品發展為商品,而不是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⑦n]他還說:“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夠對組織極不相同、按其內部結構主要仍然是從事使用價值生產的那些生產部門起中介作用。”[⑧n]秦漢社會的情況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漢小農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經濟本來都屬于自給性質,但是由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的需要,他們不得不把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換取貨幣。從一個農民家庭或一個地主家庭來說,這些產品的數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場上集中起來,經過商人轉手出售的商品數量卻是相當可觀的。于是我們看到,盡管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數量并不多,但是活躍的商人資本卻源源不斷地把眾多的產品轉化為商品。眾多的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而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這種結合不是一種簡單的并存關系,它不僅表現為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且表現為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這兩種經濟運行形式能夠互補和互相制約。無論是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在自然經濟中都包含著商品經濟的成份;而在商品經濟中,又都帶有自然經濟的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是不完全的自然經濟,而其商品經濟則是不發達的商品經濟。之所以說自然經濟不完全,因為它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之所以說商品經濟不發達,因為商品生產不發達,市場發育不健全,價值規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結合的這種特點,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某些現象就不難作出合理的解釋。由于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自給性生產的單位又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因而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品交換就比較發達,不像歐洲早期中世紀那樣,產品很少進入流通過程。但是,盡管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人資本就非常活躍,商業也相當繁榮,由于商品生產并沒有相應的發展,是商業使產品變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瓦解自然經濟,反而是延長了自然經濟和封建生產方式的壽命。因為作為封建生產方式廣闊基礎的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可以通過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的交換,彌補生計不足,從而使男耕女織的自給性生產繼續維持下去。廣大農民的消費能力低下,對市場的需求有限,又無從刺激商品生產的發展,社會生產和勞動生產率得不到擴大和提高。這樣,封建經濟結構就得以長期延續下來。由于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土地在中國封建社會始終被視為最重要的財富,“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人們治生的信條。商人的貨幣財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產,而是用于擴大土地占有。農民因為對市場有所依賴,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國家和剝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維持再生產的能力特別脆弱,與他們受三層剝削有關。還應指出的是,由于中國封建生產方式與商品經濟有天然的聯系,這就為封建國家掌握大量財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封建國家征收的賦稅既有實物,又有貨幣。地主經濟和農民經濟與市場的聯系,保證了貨幣的征收得以實現。封建國家把征收的實物投入市場,又可以換取大量貨幣。不僅如此,封建國家通過壟斷鹽、鐵、酒等與民生有密切關系的日用品的生產和銷售,又大大擴充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這就為封建國家機器的運轉(龐大的官僚隊伍的俸祿、士兵的給養等等)以及它內外職能的發揮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這些現象,都與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的封建經濟結構有密切關系。 ①a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29、430頁;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頁。
②b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頁。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記·高祖本紀》。
②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③d 《后漢書·列女傳》。
④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⑤d 《史記·商君列傳》。
⑥d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⑦d 《漢書·食貨志》。
⑧d 參看《漢書》《嚴助傳》、《主父偃傳》、《嚴安傳》、《伍被傳》。
⑨d 《漢書·循吏傳》。
⑩d 《漢書·循吏傳》。
①①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②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e 參見《史記·貨殖列傳》、《漢書·地理志》。
②e 《后漢書·劉般列傳》。
③e 《漢書·食貨志》。
④e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裴注引《魏書》。
⑤e 《晉書·食貨志》。
①f 《漢書·昭帝紀》。
②f 《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1頁。
③f 釋文見《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記·蕭相國世家》。
①g 《漢書·食貨志》。
②g 參看寧可:《有關漢代農業生產的幾個數字》,《北京師院學報》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編第4章。
③g 《漢書·食貨志》。
④g 漢簡所載吏卒的廩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記載,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記載最多,陳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見《居延漢簡研究》第23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漢書·貢禹傳》。
②h 參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漢書·食貨志》。
①i 《鹽鐵論·本議》。
②i 《史記·酷吏列傳》。
①j 《史記·酷吏列傳》。
②j 《后漢書·馬援列傳》。
③j 《史記·貨殖列傳》。
④j 《水經注》卷29《泚水注》。
①k 《鹽鐵論·復古》。
②k 《漢書·貨殖傳》。
③k 《鹽鐵論·禁耕》。
①l 《漢書·食貨志》。
②l 《鹽鐵論·散不足》。
③l 《鹽鐵論·散不足》。
①m 《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頁。
②m 《史記·貨殖列傳》。
③m 王符:《潛夫論·浮侈篇》。
④m 《史記·貨殖列傳》。
①n 《漢書·司馬相如傳》。
②n 《漢書·食貨志》。
③n 《漢書·食貨志》。
④n 《史記·貨殖列傳》。
⑤n 參看葉茂:《傳統市場與市場經濟研究述評·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戰國秦漢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頁。
關鍵詞:家庭 法制 教育
中圖分類號:G7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7)12-0069-01
在古代,教化子女是一項重要的家庭事務。為使家族世代繁榮昌盛,古人可謂煞費苦心。留下了許多經典家訓,諸如《增廣賢文》《顏氏家訓》以及近代的《傅雷家書》等,這些體現了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本文通過剖析傳統家庭道德法制教育與現代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背景及特點,從社會學的視角論析當代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傳統家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傳統社會以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為基礎。教育子女的重擔主要落到了家庭。在長期的家庭道德教育實踐中,人們通過不斷摸索積累了豐碩的家庭教育經驗,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家庭道德教育文化。孔子在《論語》中記載“弟子入則孝,出則悌,謹而言,泛愛眾而親仁”;司馬光在《溫公家范》中則指出“遠邪佞,是富家教子第一要義;遠恥辱,是貧家教子第一義;至于科第文章,剖民兒郎自家本事”。據《中國叢書綜錄》記載,我國古代關于“家訓”“家范”一類的著述,公開印刷發行的就有120多種,那些家族譜牒中記載的相關家庭道德教育,更是不勝枚舉。傳統的家庭道德教育之所以受到上至統治階級、下到平民百姓的重視,是因為它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一)傳統家庭道德法制教育體現出家國一體
傳統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注重“小家”與“大家”的結合。將家庭教育與社會大環境相結合,不僅涵蓋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還涉及了家庭成員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拉近家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使二者統一。如先秦儒家推行克己復禮、推己及人的思想,發展到后期出現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如一家,中國如一人”的論斷。宋代更有“民胞物與”“仁者與物渾然同體”的學說。這些思想都體現了將家庭教育與社會發展結合在一起,認為社會是一個大家庭,把家庭道德教育中的孝悌思想帶入到社會中,使其得以推廣,在處理人與社會、人之間的關系的時候,可以更加游刃有余。
傳統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認為“孝”是“德之本”“人倫之始”。它不僅指孝敬父母長輩,還上升到了“以孝治天下”的高度,甚至成為古代君主治理天下的重要憑證和基礎。《大學》中提到“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放在首位,因為它是個人發展的前提條件和基礎,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熏陶出一個人的優秀品質。“齊家”則是建立在修身的基礎之上。同時“修身”也是治國平天下的基礎,只有具備了高尚的人格魅力和豐富的才學,才可以在社會上大展拳腳,在治國平天下的進程中一展所學,建功立業。
(二)傳統家庭道德法制教育體現出與宗教相結合
傳統的家庭道德教育受宗教思想的影響。在傳統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中還夾雜著一絲宗教思想的痕跡,如“二十四孝”中的“郭巨埋子”,郭巨因為家里貧窮,為贍養年邁的母親,他將自己的小孩子埋在土里。在挖土的時候,竟然挖到了金子……這個傳說明顯帶有佛教的因果循環的思想。宗教思想在反映某種現象的時候非常形象化。因此,在傳統的家庭教育中,竟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總的來說,傳統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在家國一體的大環境下有著巨大的優勢,它可以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孩子。
二、當代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受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影響,傳統的家庭道德教育只能由家庭承擔。由于物質的匱乏、娛樂項目的缺失,孩子們最大的樂趣只能是讀書學習。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教育水平提高的同時誘惑也在增加,青少年整體素質教育的效果卻并不理想,歸結起來主要受以下兩大原因影響。
(一)誘惑陡增的外部環境
隨著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娛樂產業的繁榮,諸如夜店、酒吧、游樂場等娛樂場所遍布在城市的各個角落。青少年一方面年齡尚小、見識經驗不足,另一方面對新鮮事物充滿新鮮,稍有放松管束便容易受外界不利因素影響而失足。
(二)失于管教的家庭氛圍
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搖籃。良好的家庭氛圍是孩子成長的肥沃土壤,而貧瘠的土壤是不可能結出好果實的。據調查,對吉林省190名`法犯罪學生的了解發現,近60%的學生犯罪是受其父母的影響。父母的一些不良行為,嚴重影響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同樣,在河北省對100名犯罪學生進行抽樣調查,發現有將近25%的學生家長有著犯罪前科或是犯罪傾向。由此可見,“問題父母”導致“問題少年”,家庭道德教育至關重要。
通過古今家庭道德教育的狀況可以看出,家庭作為社會的組成結構,家庭法制教育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有著極大的作用。良好的道德法制教育,會培養出遵規守紀、品德高尚、學識淵博的人才。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傾向,是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1]黃教珍,唐斌.社會學視角中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J].江西社會科學, 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