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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規劃;過程;問題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城鄉規劃法實施兩年多以來,從國家到地方層面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都面臨著修訂、補充、調整和完善的任務。本文從幾個地方省市的實踐出發,試對 城鄉規劃法 地方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和配套立法對策作一些初步探討。
一、城鄉規劃的概念與發展
城鄉規劃指國家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對一定時期內城鄉住宅、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在用地布局、建設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我國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始于改革開放初期。1982年,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設了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農房建設工作,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成立了城鄉建設處。但是這一階段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規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層面。直到1993年國務院《時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便》,以行方面的部署、安排。 政法規的形式規定了城鄉規劃建設問題,城鄉規劃制度在我國才有了法律依據,開始走上制度化、規范化。
一
二、城鄉規劃存在的問題
隨著民主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對公共事務的決策和治理產生影響的行為”,具體就是指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民個體及其所組成的社會組織團體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手段,按法定程序和渠道,參與國家社會政治生活,并影響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務的行為過程。它是普通公民行使公民權利對公共政策施加影響的合法行為。是法制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城鄉規劃執法,是指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現行的適用于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依照法定程序對相對人采取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或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行為。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頒布施行,將原來的城市、鄉村二元規劃執法體系統一起來,這使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影響社會經濟生活的的程度更加廣泛和深遠。主要表現在: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效果好壞直接體現了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程度,良好的效果也是城鄉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是城鄉規劃和諧有序發展的保證,也是人們得以在和諧社會中幸福生活的保證。如此定位,正是基于城鄉規劃執法的內容、程序及其特征,也是基于當前公眾參與城鄉規劃執法的執法理念和執法現狀,更是基于社會主義法制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而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開展,既能夠結合城鄉規劃執法的自身實際,又能夠高效地完成城鄉規劃執法所應肩負的職責,尤其能起到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整潔、有序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但從我國當前的執法實踐來看,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現狀還不理想,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缺失,不僅影響到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順利開展,還直接妨礙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它需要規劃執法工作者聯系執法實踐,反復試驗,及時總結經驗,認真思考分析,盡快發現問題所在,探索出一系列有效促進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可行性對策。筆者基于本人的經驗,總結出以下方案,以供參考。
三、加大城鄉規劃執法的法制宣傳
倡導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城鄉規劃執法之所以得不到廣大民眾的理解、支持,~個重要的原因是民眾對城鄉規劃執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解不足,對城鄉規劃執法的內容了解不夠。因此,要首先逐步深化城鄉規劃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逐漸消除民眾對城鄉規劃執法的誤解,最終獲得民眾的支持和擁護。倡導公眾融入到城鄉規劃執法中來,讓民眾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執法和民眾自治兩結合來提升城鄉規劃執法的效率 這既是改善自身執法形象的方式方法,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需。經驗證明,可以用以下幾方面來培育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環境。
A: 打造生動形象的城鄉規劃執法文化,營造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環境
近些年來,暴力執法一直是城鄉規劃執法過程中非常惡劣的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媒體每有曝光。特別是當弱勢群體受到執法人員的野蠻暴力時,往往引起群情激憤,暴力沖突常常惡化為民眾群體性抗法事件,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究其原因,從表面上看是群眾不支持城鄉規劃執法,執法人員工作態度惡劣,但根本原因是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和理解,公眾參與城鄉規劃執法的缺失。讓城鄉規劃執法深入社區,深人人心,城鄉規劃執法人員可以通過豐富多彩的文藝節目,將規劃執法的相關理念、法律法規融入文藝節目中,通過寓法于樂的方式,推向社會,擴大影響,使民眾更加理解支持城鄉規劃執法工作,為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打造良好的環境。
B:引導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積極落實執法公眾聽證制度
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內容關系到公眾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公眾利益休戚相關,這必然促成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進行。城鄉規劃管理執法要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同時還要兼顧到國家的政策方針,不僅要著眼于當前的實際,還要有長期的規劃藍圖,而這些又必須受地方性因素的制約。正是基于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特定性、綜合性、復雜性、先導性的顯著特征,就更要積極容納公眾參與到城鄉規劃管理執法活動中來,以便集思廣益,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要改變公眾只是規戈0管理執法的被動接受者的舊觀念,樹立公眾本位的執法理念,真正將“為人民服務”落到實處。公眾是城鄉生產生活的主人,理應成為規劃執法的主體,將規劃管理執法的公共權力向公眾遷移,最終實現規劃執法理念的革命性突破。可以實行公眾聽證制度,規劃執法的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規要在報批前向社會公眾聽眾,并將聽證情況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一并申報,這樣才能實現規劃執法的民主。現階段,最令人關注的是要將公眾聽證制度落到實處,而不僅僅是一種流于表面的形式,實施真正的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機制。
C:推進公眾參與對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的執法監督力度
執法部門和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聯動長效機制根據城鄉規劃執法的綜合性特征,有必要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開展執法部門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聯合執法機制。通過定期工作例會、專項問題協調會和各部門重大案件聯席會議等,對違法案件,形成執法部門和公眾參與聯動執法,這樣勢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具體的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實踐中,可以在不同地區選派或委托相應的規劃管理執法報告員,及時匯報該地區的相關情況,組織發動人民群眾,積極有效地參加城鄉規劃管理執法活動,將執法部門和人民群眾的力量充分發揮出來。通過不斷探索,最終要將這種執法部門和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城鄉規劃管理聯動執法作為一項長效機制,以制度性的方式固定下來。
發揮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作用,加強對小城鎮和城鄉結合部的執法監督力度,規范的城鄉規劃執法新的《城鄉規劃法》頒布以來,從法律體系上將城市和鄉村二元對立的狀況統一了起來,但在執法實踐中,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仍然是執法相對薄弱的環節。由于人口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經濟開發等原因,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的違法建設明顯增加。特別是一些領導盲目追求經濟效益,由政府牽頭通過命令取得合法證件的建設,常常因為領導調動,整個建設項目處于癱瘓狀態,成為城鄉合理規劃的重要頑疾,而且這些項目往往伴隨著強行征用土地的現象,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和諧因素。城鄉結合部一向是相關法律法規關注相對薄弱的地區,針對城鄉結合部規劃執法的這個特征,在執法時可以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加強對這些地區的監督力度,這樣能在很多程度上有效制止違法違規建設的出現。而小城鎮的建設,要積極聽取公眾意見,發揮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作用,遵循科學規劃的執法理念,避免盲目執法造成的不協調現象,規劃執法在查處違法違規建設時,要做到規范化。讓公眾參與到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執法中來,積極培育規劃管理執法自治,對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執法形成積極的監督和督促,第一時間解決出現的問題,就能避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造成的不良后果。
結束語:城鄉規劃管理執法的作用不僅僅是一個行政執法問題,它還是關系到執法部門和公眾之間關系的問題,特別關系到一個地區是否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關系到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因此,必須對其加以高度重視,它不僅是執法工作者的事,也是整個社會、全體人民群眾的事。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執法是一項相當復雜的綜合性工作,需要執法工作者在工作實踐中將法律法規理論和執法實踐相結合,不斷探索更加科學有效合理合法的執法形式。
參考文獻:
內容摘要:公眾參與是城鄉規劃管理作為公共政策的重要體現,也是科學規劃、民主決策的集中體現。城鄉規劃中的公眾參與起步較晚,但以其公開透明、公正的特點,受到了公眾的普遍贊譽, 推動了公眾參與政策快速發展。本文從目前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了問題存在的原因和具體體現,并從公眾自身、行政管理、規劃設計等方面提出了提高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有效性的途徑、措施和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眾參與 城鄉規劃 有效性
公眾參與作為城市公共事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具體體現。與國外比較,我國的公眾參與工作開展較晚,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資源利用等與公眾利益聯系緊密的領域內,隨著民主進程的不斷加快,陽光政策的推行,公眾參與的意義和作用得到了社會的普遍接受和認可。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中,就明確表示“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要求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原則。
從公眾參與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偏低,公眾對規劃的決策、實施、管理的影響作用很有限,不能夠真正發揮公眾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作用,維護自身的利益與權益。本文旨在總結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存在的主要問題,探討提高有效性的參與途徑,發揮公眾在城鄉規劃中的作用。 公眾參與是指政府之外的個人或社會組織通過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徑直接參與到政府公共決策中。是城鄉規劃管理與公眾之間的一種信息雙向交流,使規劃建設項目能夠被公眾充分認可,得到公眾的支持和理解,從而提高規劃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是指在公共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完成公眾參與活動和實現公眾參與目標的程度。它包括參與對象的有效性,參與途徑的有效性,參與內容的有效性,參與結果的有效性。
公眾參與的有效性體現
(一) 彌補規劃的不足
現行的城鄉規劃體制是自上而下的,從總體規劃到詳細設計,由宏觀分析到微觀布局,規劃人員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和價值觀,經過嚴密的推理分析,制定出科學的規劃目標,交給決策者組織實施。這個過程往往是專業技術人員在相對獨立的狀態下完成,限于個人能力和信息數據的限制,規劃往往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公眾是公共資源和利益的獲得者,公眾參與可以將利益主體的訴求、社會的需求、市場的變化等信息反饋給規劃設計和決策人員,彌補精英規劃的的不足,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操作性。
(二) 有利于規劃的實施
因為城鄉規劃管理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交流存在梗塞,城鄉規劃的目的和意圖不能順暢的傳遞給公眾,影響了對規劃的理解和接受,就出現了群眾上訪、阻撓規劃實施的事件發生。因此,提高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滿足公眾的參與意愿,將大大加深公眾對城鄉規劃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城鄉規劃的實施。
(三) 影響規劃的決策
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決策是關鍵,但現行的決策體系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如行政領導決策,缺乏民主,容易導致暗箱操作,滋生腐敗,損害公眾的利益的情況發生。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城鄉規劃的決策系統,發揮公眾在規劃決策中的影響力,保護公眾的利益,保障公共政策的順利實施。
公眾參與規劃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雖然公眾參與的地位和作用在城鄉規劃管理中不斷的提升,但公眾參與規劃管理的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參與的有效性還有待提高,分析認為既有規劃管理工作的缺失,也有公眾自身的不足,也有制度建設滯后的原因。
(一) 征詢內容不合理導致參與有效性降低
規劃管理部門征求公眾意見的目的性不強,形式單一,導致有效性不高。目前主要以發調查問卷和成果展示的形式征詢意見,這就要求在設計問卷內容上要有針對性,語言組織上要相對通俗易懂,表述上要清晰、準確,要考慮到不同的利益主體對規劃內容的關注度,才能保證公眾全面深入的參與到規劃中,提供更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但這項工作還處于不斷的探索和完善階段,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模式,很多調查內容公眾看不懂,弄不清,答不上,影響了參與效果。
(二) 公眾參與意識淡薄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公眾對城鄉規劃管理的參與意識薄弱。目前,公眾參與絕大多是被動式的參與,公眾參與的范圍和層次不夠全面,導致意見結果不能夠代表更多的利益主體。公眾還沒有形成自覺的參與意識,考慮不到城鄉規劃對自身利益的長遠影響,在意見征詢過程中,漠不關心和敷衍了事。那些未經過認真思考和分析的意見,就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就會使參與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 公眾參與制度滯后致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雖然《行政許可法》出臺后,城鄉規劃的行政許可環節中公眾聽證的規定逐漸明確,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通常是規劃管理部門根據規劃項目的需要,采取相對靈活的征詢形式和方式,公眾一般是被動的在城鄉規劃管理過程的某個環節中了解規劃內容,發表各自的意見與建議,對于公眾意見的采納和信息反饋不及時,公眾的利益和作用無法在規劃的整個過程中得到保障和發揮。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套完善的公眾參與制度,沒有制度做保障,就無法形成固定的程序和模式,無法保證公眾參與過程的合法性。
(四) 公眾參與的途徑不暢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目前的公眾參與的途徑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宣傳和展示獲取信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反饋意見,在單一的參與途徑中,信息的傳遞是單向的,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溝通,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缺少專門負責公眾意見收集、整理的部門,使公眾意見不能夠及時、順暢的的反映給規劃編制單位和規劃決策部門,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的效果和作用。
(五) 規劃技術成果過于專業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城鄉規劃成果的特點是專業性強,內容繁雜,普通的公眾很難再短期內全面的了解規劃的內容、目的和意圖,公眾參與過程中無的放矢,或者參與僅限于表面的形式,無法探究規劃對未來利益的影響,違背了公眾參與的初衷。如果能夠把專業的城鄉規劃成果以通俗的語言和形式,使公眾所容易接受,能夠被普通民眾看懂、讀懂,這樣公眾才能夠提出建設性的意見,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六) 階段性的公眾參與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目前規劃公眾參與主要集中在規劃成果階段,公眾參與的內容更多的是對規劃藍圖的點評,公眾利益無法在規劃的編制過程、決策過程、實施過程中得到保障和體現。規劃成果往往是經過長期、多次的方案論證和修改的結果,集中體現了各級行政部門和領導的意見,即使公眾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議,也很難改變規劃,也就不能影響規劃的決策,公眾只是單純作為公共政策的對象而已,或是其參與成為公共政策尋求合法化外衣所不得不走的過場。公眾只有在與他們的生活最貼近的層面上才能最有效地“參與”規劃,因此階段性公眾參與并不是真正意義的參與,自然也就發揮不了相應的作用。
提高公眾參與規劃管理有效性的途徑和方法
(一) 提高公眾的參與能力(公眾角度)
加強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提高公眾的規劃參與意識,培養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公眾對參與城鄉規劃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的認識,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讓更多的市民、單位、團體參與到更廣泛的城鄉規劃中來。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的制定和實施都是以行政部門為主,公眾更多的是執行,沒有形成自主的規劃參與意識。因此,今后的工作應讓公眾認識到,城鄉規劃是一項公共政策,事關自身利益和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公眾是規劃實施后果的承擔人和受益者,通過積極參與城鄉規劃管理,來切實保障自身的利益是他們應有的權利。
加強宣傳,普及規劃知識。大力宣傳城鄉規劃公眾參與的方式、途徑,普及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實施等基本規劃知識,提高公眾參與的深度,可以通過專題講座、規劃展覽、旁聽行政會議、網絡論壇等形式,使公眾能夠長期、有效的關注城鄉規劃,了解規劃的最新動態,逐步提高公眾參與的能力。
(二) 加強制度建設(管理的角度)
建立長效的參與制度和機制。目前公眾參與還沒有成為城鄉規劃的必備環節,公眾參與還沒有得到法律保障,公眾參與的程序、形式、范圍等還缺乏法律依據,公眾參與屬于新興繁榮的事物,尚處于不斷的探索和完善階段,盡快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保障體制,是公眾參與制度發展的關鍵。根據城鄉規劃的特點,出臺一套可行有效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的管理辦法,使公眾參與真正的落到實處,有法可依,保障公眾的程序合法、公眾的意見得到合理處理,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保證政府與公眾之間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避免政府或少數官員的主觀決策,避免出現隱瞞和欺騙廣大群眾的現象。
規劃信息的公開。長期以來,規劃都是在限定的范圍內進行的,部分規劃內容還處于保密狀態,導致公眾獲取的規劃信息是片面的、片段的,嚴重影響到了公眾參與的效果。公眾對規劃享有知情權和發言權,因此,定期公開規劃信息,加強規劃信息的和交流,增加規劃的透明度和開放性,讓公眾能夠相對便捷的獲取信息,并保證信息的連續性,完整性,提高信息的有效識別。從規劃的前期論證到后期的規劃監督,都需要及時公布規劃信息,準確的了解規劃的進度和動態,公眾才可能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只有流暢和便捷的信息交流,才能讓規劃編制和決策人員接受和理解公眾的意見,增進相互的理解,才能使參與順利的進行。
(三) 完善參與的形式與內容(技術的角度)
拓寬參與途徑和方式。公眾獲取的信息不同,參與程度不一樣,參與效果有差別,針對不同的規劃項目,選擇不同的方式方法,拓寬公眾參與的途徑,利用網絡、報紙、電視等現代媒體,通過圖片、影像、現場講解等形式,開辟專門的網站、接待管理部門、專用場所(規劃展覽館),從規劃的科研、編制、決策、實施、監督的各個階段,全面開展公眾參與,自始至終的貫徹公眾參與的理念。
簡化城鄉規劃技術成果。在公眾的眼中,城鄉規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甚至具有一定的神秘感。陽光規劃的首要任務就是規劃技術成果的簡化和轉換,用最少的圖紙和文字表達規劃內容,用通俗的語言和表現形式來傳遞規劃信息,讓公眾突破心理上的障礙,參與到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來。
公眾參與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科學發展觀日益深入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其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作用會越來越大。保證規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就要從各個途徑提高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更好地發揮其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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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深化《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頒布出臺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發揮其在城市建設和發展方面的綜合指導作用,現就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提高我國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監管,協調城鄉科學合理布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改善人居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促進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各部門要從統籌全市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意識,把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鄉規劃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與培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為使《城鄉規劃法》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城鄉規劃工作,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城鄉規劃法》的法條內容。要通過新聞媒體刊播、舉辦知識競賽、懸掛標語、印發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全市范圍內對《城鄉規劃法》進行廣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并自覺遵守《城鄉規劃法》,增強城鄉規劃法制意識,為《城鄉規劃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切實抓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科學編制城鄉規劃是調控城鄉有序發展、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修改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以新一輪《*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年)》為依據,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方面關系,嚴格執行規劃的程序和強制性要求。要抓緊做好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緊制定與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別要認真做好重點建設地區、重要保護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準后的備案。要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城鄉規劃備案審查具體操作細則。細則出臺前,備案審查工作暫按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嚴格控制與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局部調整程序進行修改,建設項目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的形式進行。*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如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修改,須經論證和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促進規劃依法行政
我市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劃撥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需由相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須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其他相關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需要進行選址論證,或通過招投標取得代建權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向建設單位提供選址條件,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含規劃設計條件預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論證,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建設項目的具置、界限和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批準、核準立項。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未取得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立項文件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變原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范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正式批準、核準立項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出讓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擬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根據下達的土地出讓計劃,由土地儲備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條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選址條件,由土地儲備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核發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提供后6個月內未出讓土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地塊正式招拍掛前應先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對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下達工業用地出讓計劃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以及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給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并提供書面的規劃條件。單一地塊的工業用地項目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項目,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居住區周邊的工業項目應提交預環評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憑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提供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申請用地,1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且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許可。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對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進行建設的,應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綠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或以其他聯審方式進行審查,并出具批復意見。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或與設計方案一并審查。對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組織公示。設計方案批復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根據批復要求,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憑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使用專用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的除外)、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意見及施工圖中與規劃條件有關的資料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根據規劃條件和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門面裝修、圍墻、陽臺、樓梯等簡易或附屬設施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許可程序和報送申請資料方面作適當簡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四)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在省里出臺新的政策前,臨時建設規劃管理仍按《*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3號)執行。同時,項目審批前應先報市政府審定。
(五)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項目審批要求辦理規劃許可,并進行竣工前測量和備案。單位用地內的自用管線、與城鄉道路下管線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線可以不辦理規劃行政許可手續。
(六)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按照《*市城鎮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杭規發〔20*〕420號)執行。
對已列入城市近期拆遷改造范圍或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城鎮居民私房,由實施主體負責先行安置。
五、進一步規范批后修改,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且對周邊建筑可能產生權益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修改前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申請權。對依申請組織聽證會的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意見,在審批修改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因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對項目規劃許可證失效,因依法修改規劃給許可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予補償。
六、加強許可監督管理,確保規劃許可有效落實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現場施劃灰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動工。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1個月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劃要求對規劃區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構成違法的,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實測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條件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
未取得《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的項目,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明。
七、相互配合,加強違法建設的查處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由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進行督查。土地、規劃、城管執法及各區政府要加強對違法建設的監察和處理,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意見》(杭政函〔20*〕17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清理和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工作職責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310號)要求,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我市的違法建筑查處工作。
[關鍵詞]《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城鄉規劃管理;物權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這一規定與城鄉規劃密切相關,同時城鄉規劃部門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許可機關,也是違法建筑的查處機關,因此,在城鄉規劃管理中正確理解與適用非常重要。
2.《物權法》與城鄉規劃的關系
2.1 《物權法》若干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城鄉規劃權屬于行政權,它主要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調整社會關系,實現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作為私法的《物權法》一般不會直接成為其執法依據,但這并不是說《城鄉規劃法》與《物權法》沒有關系。《物權法》第八十九條適用對象主要市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與城市規劃及規劃設計、管理單位相關,物權法若干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2.2 《物權法》的實施對城鄉規劃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權法》的出臺實施,首先將進一步促使城鄉規劃部門樹立“尊權”意識,自覺尊重物權;其次將進一步促使城鄉規劃部門強化“護權”舉措,在執法中更全面的保護物權,特別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目的,主動、徹底地對侵犯物權的各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理;再次,將進一步促使城鄉規劃部門擯棄“侵權”行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項職權。
3、在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正確適用《物權法》,必須著力規范編制調整行為
3.1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強調,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對規劃編制的要求不謀而合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城鄉規劃。《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標準。上述內容均與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有直接關系。
3.2 轉變觀念,創新思路,恪守保護相鄰權職責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從法律上確立了通風、采光、日照等相鄰權的地位。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深化物權意識,本著對國家、社會、公眾負責的態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按照規范要求開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用地布局、設施建設等方面對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等權利從源頭上給于充分考慮和具體落實;要高度關注城鄉弱勢群體的利益,協調各方面關系,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正確適用《物權法》,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4.1 工程建設標準為解決物權糾紛提供了技術依據
法律通常至確定一般原則,很少涉及具體標準、條件,立法機關往往把具體標準的制定權及判斷適用權賦予行政機關。[1]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了工程建設的相關標準,并頒布了強制性條文,逐步完善了標準體系。它們以技術規范的形式對開發建設行為提出了規制,并由城鄉規劃等部門通過行政審批予以貫徹。它們雖屬標準范疇,卻又不失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規范。
4.2 在建設規劃許可中正確適用工程建設標準,必須正確認識并妥善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4.2.1 通風、采光和日照的關系
通風、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概念。《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條文說明指出,“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只要滿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達到。因此,住宅建筑間距仍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管線埋設和避免視線干擾與空間環境等要求為原則。”這就是技術規范一般只規定日照間距而不就通風、采光間距做專門規定的原因。
4.2.2 日照標準與日照間距的關系
正確理解日照標準與日照間距二者關系,必須把握以下三點:第一,日照標準是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對此,地方立法無權“打折”;第二,日照間距是執行日照標準的具體方法,是經過換算得出的結論,通常情況下,只要符合間距規定,就能M足日照標準;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應符合日照標準,也應執行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建筑間距規定。
4.2.3 侵權與容忍的關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權的可能,行政許可絕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憑據。相鄰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時間,只要符合最低標準及最小間距規定,原則上不構成侵權。現狀建筑日照本身不達標,相鄰區域改造不應使其現有標準有所降低。
4.2.4 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建設規劃許可是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的,有關相鄰權糾紛的民事訴訟不宜對該訴爭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規劃標準進行實質性審查。[2]對于經過合法審批影響相鄰權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訴訟。若提起民事訴訟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設行為已經取得行政許可提出抗辯,舉證相鄰權受到影響的責任就由加害方承擔。而且在此情況下即便發現行政行為違法,也難以處理,否則極易突破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干預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訴訟,則舉證該審批行為合法的責任由規劃部門承擔。反之,對于未經合法審批的建筑,可由當事人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或要求行政處罰,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寬,因為即便不影響相鄰權,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影響的,依然應當予以拆除。
5、在查處違法建筑中正確適用《物權法》必須準確把握相關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決定違法建筑的處理結果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關于違法建筑的法律責任包含3各層次: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除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顯然,對于違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認定,將決定其最終處理。
5.2 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是衡量違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是衡量違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據,但非唯一依據。因此,城鄉規劃許可的依據包括城鄉規劃依據、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以及技術規范依據等。上述依據同時也是查處未經許可的違法建筑的依據。
5.3 對違法建筑的查處沒有體現對環境權的保護
對于擅自增加容積率等違法行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價、追繳相關規費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究其違法程度責令違法者對于物業范圍內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賠償。因此,超容積率現象隱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權了物業范圍內的其他業主的環境權。相關部門對此采取罰款、追繳規費、加倍征收出讓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權力目的作出,從某種程度上說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國家損失。
6、結語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事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規劃工作人員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和正確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推進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時代背景;城鄉規劃
在新時期的發展下,我國的城鎮化進程越來越快,已經由原來的簡單人口轉移變為人口遷移和結構轉型升級共同發展的時期。科學實現城鎮化在這個重要時期中顯得更加重要。因此為了能使城鎮化發展目標合理有效的實現,必須充分重視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經過對新型背景下城鄉規劃發展的合理探討,才能更好的解決在實際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讓我國的城鄉規劃得到科學的實施。
1 關于城鎮化與城鄉規劃的現狀分析
1.1 城鎮化的現狀
所謂的城鎮化就是指將現有的農村人口變成城鎮人口的一個過程。城鎮化率就是一個指標,用來表示城鎮化水平高低狀態,具體是指一個地方城鎮人口數量占這個地方人口總數的比例。同時各國工業化進程中都會經歷城鎮人口越來越多的城鎮化過程,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歷史階段。現如今,全球城化水平越來越高,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已經占一半以上。在我國的有關規劃綱要中已經明確指出“推進城鎮化的主題形態是城市群”,我國有關規劃還多次提議,范圍大的城市群要一步一步逐漸形成,要依托大城市,重點發展中小城市,以達到大中小城市城鎮全面協調促進發展。
1.2 城鄉規劃的現狀
在我國有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城鄉規劃這項工作具有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特點,其中涉及面也極為廣泛,涵蓋領域也更加豐富。因此,首先要制定合理的規劃,在建設上遵循現代化的總體要求,要將現在與將來統籌兼顧、把握全局、綜合發展。要兼顧部分與整體、供與求、近期與遠期、建設與發展、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的保護、城市建設帶來的破壞與環境的保護等等的一系列連鎖反應。完善和優化城市規劃工作,以使得城市更好的發展,使廣大的人民群眾有更好的生活生存空間。除此之外,我國之所以進行城鄉規劃,就是為了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使我國的資源能合理的利用,進而促進我國人民的生活環境,使之得到質量的提升,達到城鄉居住空間的合理利用。為此我國才實施了大中小城鎮鄉村等的一系列規劃。
2 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城鄉規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無論是人類社會的發展還是現代化建設,城鎮化都是不可或缺的。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可以更好的解決我國的農業、農村、農民等相關的問題,我國的新型城鎮化發展也離不開城鄉規劃,城鄉規劃更能帶動各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無論是在內需的擴大還是產業結構的升級上都很重要,它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改革發展,我國的城鎮化進程越來越快,城鎮人口也在快速增加,增長了好幾倍,我國的城市化進程還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甚至有的國家對我國的城鎮化速度感到驚嘆。然而我們不能滿足于我國的現有發展現狀,還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以隨時應對城鎮化發展所帶來的挑戰,做到既要能迎接機遇還要能應對機遇所帶來的挑戰。
2.1 城鄉規劃層面不合理
在目前的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總是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城鄉規劃層面不合理就是其中一種。如某些地方大肆修建一些假山公園,并沒有起到什么實際作用,而人們天天走的道路卻殘缺不堪不修理,地下光纜線路也不檢修,該修的不修,不該修卻大修,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很不滿意。
2.2 城鄉規劃具體職能降低
目前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就是大多數城市將自身的規劃管理權限下放到縣級部門,導致出現重復審核的現象發生,對于當地規劃部門的統一管理并不能有效落實,進而逐漸降低了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職能,對城鄉的協調統一發展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2.3 鄉村規劃整體水平較低
在現階段我國城鄉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部分區域的整體規劃水平落后現狀,尤其是中西部區域,嚴重缺乏較專業的規劃人才或是規劃思想較為陳舊,都會導致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穩定。
3 關于新型城鎮化下城鄉規劃轉型的具體措施分析
3.1 統籌統一城鄉規劃體系
若想保證城鄉發展的統一協調性,首先就要制定完善的統一規劃體系,然而城鄉規劃工作的編制工作又屬于一個艱難而又漫長的過程。因此必須加大對城鄉規劃工作的推進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兩點:第一,構建系統的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由規劃局進行統一管理,而相應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從規劃局內部的工作人員中選取;第二,全面開展城鄉規劃工作,嚴格落實鄉村建房的許可證明,并將鄉村發展的規劃和實施工作作為城鄉規劃轉型的重要考核內容。
3.2 加大對城鄉規劃的投資力度
對于目前城鄉規劃的發展現狀來看,不但需要加大對其具體編制工作的項目資金投入,并由政府財政部門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展開項目編制費用的支付,還要加大對鄉村規劃的經濟投入,保證其能夠順利的展開規劃設計。除此之外,城鄉規劃管理專業隊伍的建設水平也要不斷提高,積極引進先進的專業技術人才,從而綜合提高城鄉規劃的工作質量。
3.3 提高自身對規劃管理的責任感
若想有效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實行的效率,首先就要實行“三會”制,做好嚴格的把關監督,進而不斷完善專題會議的規劃章程,進一步突出城鄉規劃的主要職能。然后相關部門要以重大規劃項目的單獨評審、小型項目的重點評審為規劃工作的基礎內容,并且全部規劃項目都由規劃主任統一審核,從而重點突出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核心作用。
3.4 構建系統的城鄉規劃體系
雖然目前我國的城鎮化發展水平得到了一定的進步,但與發達的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較多的挑戰和機遇,并且由于我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有其獨特的特點。因此雖然國際的一些發展理論對其有一定的積極啟發作用,但萬萬不可使用“拿來主義”,照搬照抄,要以我國發展的國情現狀為基礎,進而構建出符合自身,擁有自身特色的規劃管理體系,尤其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保證城市和鄉村擁有自身獨特的特點。
由此可知,在進行城鎮化背景下城鄉規劃的轉型發展階段時,應將部門合作、專家引導、政府支持及公眾參與等環節進行有效融合協調,合理解決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而保證城鄉規劃的順利轉型。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城鄉發展也到了一個全新的階段,而城鎮化發展背景條件也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加強對城鄉規劃轉型重視是目前發展的必然趨勢,應大力推進轉型進度,提高城鎮的經濟發展水平,從而促進我國城鎮化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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