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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對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了《吉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對我省車船稅的征收做了具體規定。
二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公平稅收負擔。近幾年來,我縣農村鄉鎮對摩托車的車船稅沒有進行征收。
三是挖掘稅源潛力,增加財政收入。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縣私人摩托車的擁有量逐年增加,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9年底,僅農村鄉鎮的摩托車擁有量就達60000多臺。按現行征收標準,每輛摩托車年稅額60元,全縣可增加財政收入360多萬元,這對財政狀況不佳的我縣,特別是各鄉鎮來說,無疑是一筆可觀的收入。
二、有關政策規定
1.車船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車船稅是對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2、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車船稅由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繳納。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但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因此,凡摩托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
3、稅額
按照《吉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規定,我省摩托車單位稅額為每輛每年60元。
三、清理征收的期限
此次清理征收的期限為2009年度
四、方法步驟
1、方法
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車車船稅采取由各鄉鎮政府統一安排部署,縣地稅局與各鄉鎮政府簽定《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相關事項。具體由村民委員會代征,地稅及有關部門配合。
2、步驟
(1)部署動員,做好宣傳,提高認識。(8月17日——8月27日)
各鄉鎮要在8月27日前召開有鄉鎮主要負責人、地稅分局分局長、派出所所長、各村黨支部書記(村長)、治保主任、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的動員大會,講清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車車船稅的目的意義及有關稅法規定,搞好動員,提高認識,落實任務,明確責任。
各鄉鎮要搞好宣傳,印發宣傳單,各村要逐戶進行宣傳,縣地稅局要在電視臺制作關于摩托車車船稅征收相關稅收政策的專題節目,詳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
(2)調查摸底,登記臺帳。(8月28日——9月5日)
各鄉鎮要以村為單位,按照地稅部門的要求,摸清摩托車所有人的底數,如實登記在《()年度摩托車車船稅征收臺帳》,做到不漏登,不錯登。
(3)征收稅款,組織入庫。(9月6日——9月25日)
各村根據登記臺帳,按規定征收稅款,并由納稅人、經辦人在《()年度摩托車車船稅征收臺帳》相應欄目簽字,確保不發生問題。
各鄉鎮地稅分局、各村登記臺帳和所收稅款按納稅人機打完稅證,(一戶一票),然后由各村把完稅證返還給納稅人。
五、組織領導
1、為使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縣政府決定成立鄉鎮摩托車車船稅清理征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副縣長
*副縣長
副組長:*縣地稅局局長
*縣財政局局長
*縣公安局政委
成員:各鄉鎮黨委書記
2、各鄉鎮要成立由各鄉鎮黨委書記任組長,地稅分局分局長、派出所所長任副組長,各村黨支部書記為成員的摩托車車船稅清理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排部署組織、協調清理征收工作。
3、各村要成立由各村黨支部書記為組長,治保主任為副組長,村組長為成員的代征稅款組織機構,具體負責車船稅的調查摸底登記臺帳和稅款征收工作。
六、獎懲制度
此項稅款屬于鄉鎮收入,按財政管理體制規定辦理。各鄉鎮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懲制度,對完成好的村,給予村支書適當獎勵,完成不好的給予適當懲罰。
七、總結通報(9月26日——9月30日)
各鄉鎮要在9月30日前將此次清理征收的情況作好總結,未清理完畢的要繼續進行清理征收,提出下一步清理征收計劃,并將清理征收總結上報所在地稅分局。屆時,縣政府將對清理征收情況進行通報。
八、工作要求
1、各鄉鎮要把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當作一件大事來抓,黨委書記要親自掛帥、負總責,確保此次清理征收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
關鍵詞:房產稅;征管路徑;代扣代繳
對居民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一直是近幾年社會熱議話題,其中主要爭論焦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理,(2)計稅基礎(房產價值評估),(3)統一房產信息系統,(4)稅收優惠,(5)平抑房價效果,(6)對地方財政體系建設的意義,但是很少有人對征管環節進行討論。本人作為一名基層稅務工作者,想從征管方面對居民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談一些看法。
一、現行房產稅征收情況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精神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只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對居民自有住房和非盈利性組織的房產免稅征房產稅,房產稅計稅基礎是經營管理單位的房產原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不是房產評估價值。改革現行房產稅,對居民個人自有住房征收房產稅,使房產稅逐漸向財產稅靠攏,對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改善社會財富分配機制,構建地方財政體系等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房產稅改革試點情況
2011年1月,上海、重慶兩地宣布開始房產稅征收改革試點。從稅收屬性與征收目的不難發現,前者面向新購住房,完全針對“增量”征稅;后者雖對“存增量”和“存量”同時征稅,但“增量”的規定較多,所以限制新購住房的意圖十分明顯。以商品房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對商品房銷售環節進行征稅,更多地體現了商品稅而非財產稅的特征,這與傳統意義上財產稅屬性的房產稅有著本質區別。兩市房產稅試點到今天已經有一段時間。改革效果似乎并不明顯,下一步如何深化和擴大再次引發廣泛議論。那么為什么兩地不約而同地選擇在流通環節征稅?(重慶的存量獨棟住宅為三千至四千棟且變化不大因此稅基很?。┳鳛橐幻鶎佣悇杖藛T認為主要和稅收征管路徑有關,其關鍵在于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直接稅的征管體系,“代征”仍然是征管的主要手段。
三、稅收法規對征收路徑的描述
我國征收的稅種按大類分一般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行為稅、資源稅、財產稅五種。下面對五種稅的征收路徑進行梳理。
1.流轉稅
流轉稅通常是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流轉稅專業上又被稱為間接稅,即向生產、經營、銷售、提供服務的單位征收,稅負的實際承擔者為最終消費者,流轉稅征收對象主要是單位,一定意義上講是一種“代征”,直接面對個人征收的比例很小。
2.所得稅
所得稅通常是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企業,這里不再贅述。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主要是代扣單位。
3.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
財產稅、行為稅主要包括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稅的征收對象主要還是單位。這里特別強調兩個稅種,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車船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同樣也是單位。
從以上稅收法規條文梳理可以看出稅款的征收對象主要是單位,稅務機關通過監視單位現金流即所謂“以票管稅”來達到稅源管控目標。理論上講這種方式比較簡單,高效,成本低,納稅人“稅痛”小,納稅遵從度高。我國的稅收征管體系基本圍繞這一特征建設,包括金稅工程、稅務機關部門設置、稅收管理員制度等等。
四、稅務機關對稅款征收的路徑依賴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國家財政一直花巨資打造“金稅工程”,目前基本建成稅務登記、發票管理、遠程申報、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全員全額個稅代扣代繳、車船稅代扣代繳等網絡信息系統。這些信息系統都是針對單位用戶開發,而且已經使稅款征收變得更加容易無論直接征收還是代扣代繳。一定意義上說,系統建設加劇了稅務機關對單位代征稅款的路徑依賴。盡管如此,作為一名基層稅務人員清醒地看到類似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等直接稅屬性的稅種仍是偷逃稅行為發生的重要領域。擺脫現有路徑,為征收財產稅性質的居民個人房產稅而建立新的征收方式,并不像一些學者想的那么簡單。引述一段《財經》雜志2013年第19期鄭猛的文章《重慶房產稅試點得失》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文章說“有重慶地稅部門知情人士向《財經》雜志記者表示在交易環節,對于新購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高檔住宅征稅,稅務機關可以與國土、房管部門攜手在領取房屋產權證的環節進行監控,通過將繳納稅款與辦理產權證書形成統一鏈條的方式進行控管。不繳稅,拿不到房產證。相比之下,對存量獨棟別墅征稅的難度更大,別墅又是房產稅的征收主體,征收成本相當高。獨棟別墅的房產稅征期是每年10月,繳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別墅主人到納稅服務廳繳稅,二是稅務部門將流動服務車開到別墅區附近現場繳稅。由于一些業主根本不在重慶,又不能網上繳稅,繳納稅款很不方便。據了解,為爭取納稅人繳稅,一位稅務所所長曾專門到機場接機。按照重慶市地稅局的要求,10月征期內每天都要延長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有專人負責征收工作。對部分長期生活在國外專程回國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稅事宜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安排車輛接送并指定專人陪同辦理。此前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曾組織到重慶進行調研,調研人員發現,2011年全市未繳納房產稅稅款的21戶中,9戶是因為無法取得聯系;2012年重慶北部新區未繳稅款的40戶中,三分之一的戶數是由于聯系不上”。為此新聞媒體批評上海、重慶兩市試點在流通環節征收,不符合財產稅在保有環節征收的缺憾,實屬不了解稅收征管情況的誤解。那些在沒有指明征管路徑前提下,空談居民個人房產稅改革的論述,不但對改革毫無意義,甚至還會擾亂市場逾期,阻礙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當社會各界就房產稅改革趨勢達成共識的時候,探討科學合理的代扣代繳路徑,明確代扣代繳人權利義務,完善獎勵、監督、處罰機制,利用現有路徑使改革方案平穩落地,確保房產稅改革收到預期成效,更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五、居民個人房產稅代征問題的思考
對居民個人存量房產征收房產稅是真正意義上的直接稅征收,由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如何選擇合理的代征方式值得思考。本人根據其他稅種的征收方式提出幾點建議。
1.參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建立稅務、房產管理、業主工作單位聯網信息系統,由業主工作單位代扣代繳。
2.參照車船稅商業保險公司代扣代繳方式,建立稅務、房產管理、社會第三方機構聯網信息系統,由社會第三方機構代扣代繳。商業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是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年檢法律規定為前提條件。因此社會機構代收房產稅也必須建立類似的房產年檢制度。社會第三方機構可以考慮:物業公司、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有線電視網、提供住房按揭貸款的商業銀行等已直接向業主收取有關費用的單位。
3.參照關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方式,由房產管理部門、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代征。
針對我國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的征管方式,由稅務機關單獨征收居民個人房產稅只能在流通環節進行,而改革稅制遠比征收居民個人房產稅復雜、耗時。將研究重點轉向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繳方法上,充分利用現有的征管路徑,對推進房產稅改革意義更大。伴隨商業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的實踐不斷完善,有理由相信可以找到科學合理的居民個人房產稅代征模式。
參考文獻:
[1]潘明星 王杰茹: 《財產稅屬性下房產稅改革的思考》《財政研究》2011年08期.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關鍵詞: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問題;對策
事業單位是國家機構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創建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衛生、科技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稅收管理是實現稅收分配目標的主要手段,是事業單位的重點管理對象,在財務管理中占據著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我國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目前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事業單位的長遠發展。為了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合理配置有效資源,必須解決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提高單位財務管理水平,為我國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創造健康的稅收環境。
一、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繳納不規范
我國事業單位稅收繳納的不規范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虛減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當以折舊攤銷的方式分期在稅前扣除,但部分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行核銷方法,一次性在稅前扣除,多列成本,減少了當期企業所得稅;業務招待費以事業單位的全部收入作為計提列支的基數,而不是以全部收入減去免稅收入后的金額作為基數,提高了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標準,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第二,逃避營業稅。目前許多事業單位不僅從事著與政府部門一樣的行政管理活動,而且還開展與企業單位一樣的經營活動,這樣的事業單位既存在著應稅收費項目,也存在著非應稅收費項目,但不少單位將應稅收入納入非應稅項目,以此來逃避營業稅。第三,少扣少繳個人所得稅。事業單位承擔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但部分單位在計算職工個人所得稅時,沒有將外聘勞務人員工資納入計算范圍,忽視了加班費、獎金等形式的工資性質收入,導致事業單位未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票據管理缺乏有效性
有效的票據管理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可以保證會計核算的高水平和規范性,是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部分單位卻不重視稅收票據的管理,認為其無關緊要。事業單位使用的票據既有稅務部門制定的票據,也有財政部門的票據,還有上級單位派發的票據,因為缺乏對這些票據適用情形的詳細規定,加之事業單位將三者混淆使用比較簡單,所以某些單位為了逃避稅收盡量避免使用稅務部門的票據,導致稅收票據使用的不規范。另外,部分事業單位還使用白條、收據、借條等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接受內容格式不規范的票據,錯用、混用、亂用票據,單一使用稅務發票或財政收費收據,致使稅收票據反映的經濟內容不完善,造成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不規范,稅收信息的真實可靠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稅收相關知識薄弱
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規定,事業單位不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還要繳納印花稅、車船稅、教育附加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眾多稅費,稅種的高難度和繳納流程的復雜性,對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事實上,我國許多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都相當匱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事業單位的某些業務是應稅收入,某些業務是非應稅收入,單位只需針對應稅收入繳納營業稅,但部分財會人員難以區分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導致多繳或少繳營業稅。同時,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缺乏印花稅的相關知識,對財產保險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13個稅目概念以及相應的定額比例稅率知之甚少。此外,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在不斷變化,這對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財會人員固步自封,未能及時學習新的稅收法律知識,導致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還停留于舊模式中,無法與時俱進。
(四)稅收監管力度不夠
首先,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稅收監管制度的不完整,監控手段的不科學,監管委員會和監控崗位的缺失,這些都導致了事業單位內部監督機制的不完善,使得內部監督無法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次,缺失完善的政府監督。稅收是國家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應當受到稅務局、審計局、財政局等政府機構的重大關注,但實際上,稅務局怠于監控事業單位的車船稅、教育附加稅等占比小的稅種,審計局和財政局也未能參與到事業單位的稅收監管中,稅務局的局部監督和其他機構的散漫監控,致使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監督。最后,社會監督缺乏有效性。為了謀取私利,某些事業單位串通會計事務所進行不合法的稅務籌劃,部分單位還不按照規定披露稅收信息,導致社會公眾無法有效監督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
二、解決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規范稅收繳納,履行納稅義務
繳納稅費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基礎內容,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形式,因此,事業單位應當規范稅收的繳納,積極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攤銷,在全部收入減去免稅收入的基數上,合理列支業務招待費標準,足額繳納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分清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根據應稅收入依法計算營業稅,規范事業單位營業稅的繳納;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將加班費、獎金等工資性質的收入以及外聘勞務人員工資納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范圍,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強化票據管理,完善會計核算
票據是事業單位稅收繳納的根據,是稅收信息真實可靠的基礎,應當強化事業單位的票據管理,完善稅收會計核算,提高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杜絕白條、收據、欠條等不合法憑證的使用,拒絕接受內容格式不合規的票據,正確使用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上級單位派發的票據,合法使用稅務發票和財政收費收據,保證稅收票據經濟內容的完整連續,提高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規范性,為稅收信息的真實可靠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加強知識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首先,清楚羅列事業單位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加強財會人員對這些項目的認識和區分,防止事業單位營業稅的少繳或多繳。其次,開展稅收知識培訓活動,完善財會人員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的認識,彌補其在印花稅、車船稅、房產稅等方面的知識空缺,培養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系統性的稅收知識結構。最后,大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及時傳遞事業單位稅收相關規定,培養財會人員的稅收法律意識,保證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符合規定,與時俱進。
(三)優化監控機制,健全稅收監管
監督控制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應當同時從內外兩方面加強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監督,優化稅收監控機制。第一,完善稅收監管制度,科學制定稅收監控手段,設置監管委員會和監控崗位,充分發揮事業單位內部監督職能。第二,加強稅務局對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監督的全面覆蓋,逐漸引導審計局、財政局對事業單位稅收的監督控制,完善事業單位的政府監督。第三,嚴厲打擊事業單位與會計事務所的合謀行為,公開披露單位的稅收信息,提高社會監督對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有效性。
總之,隨著我國事業單位逐漸走向市場,其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逐漸顯現,嚴重阻礙了事業單位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有效資源的配置。本文立足于我國稅收特征,從繳納稅收、票據管理、稅收知識、監督控制四個方面,加強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提高事業單位稅收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性,為我國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限于作者理論和實務的局限,所探討的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難免有所偏頗,希望能夠對相關的事業單位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黃麗霞.事業單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財經界,2014(22).
[2]葉蓁蓁.試析事業單位稅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外資,2013(13).
一、《會計》
教材差錯更正如下:(1)教材第35頁,正數第六行的“短期投資”改為“投資”,“現金”改為“資金”。本段最后一句改為“購買股票、債券等時,根據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按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科目”。(2)教材第42頁例3-1:改為甲公司支付1060000從二級市場購入公司發行股票,而不是1000000元。(3)教材第48頁至第51頁[例3-5]答案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本金”全部改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共四處。(4)教材第49表3-2下方“。1138=…-3”,3是-3次方,應為右上角。(5)教材第115頁第6行:55250000×00221應改為:55250000×10%。(6)P118,倒數第二行上面,增加:6.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管理費用”。(7)教材第121頁倒數第三行:刪除“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和”。(8)教材第131頁正數第三段的倒數第二行,5萬元改為6萬元。同頁,表7-1第4列“利息”改為“利率”。(9)教材第133頁正數第4行的會計分錄應改為:
借:無形資產――商標權 5020000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5000000
銀行存款 20000
(10)教材第145頁,正數第8行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改為:貸記“累計攤銷”科目。同頁,例題7-9第三行100萬元改為10元。 (11)教材第161頁正數第10行,處置投資性房地產后面添加標點符號“。”。例16上面一段的倒數第1、2行中“;”改為“,”。(12)教材第162頁正數第14行的“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土地所有權”改為“投資性房地產――土地所有權”。 同頁,第(3)筆會計分錄中,出售時其他業務成本應為19425000元,攤銷應為10575000元。(13)教材第175頁,最后一筆分錄,借方應增加:“營業外支出2200000”。(14)教材第239頁倒數第3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5)教材第255頁正數第8行,(P/A,r,10)改為:(P/A,r,5)。(16)教材第259頁第5行:(100÷5)應為(10÷5)。(17)教材第264頁第14行:“庫存商品”應為“發出商品”。(18)教材第274頁:第一筆會計分錄的數字是否應為1100000,第二筆會計分錄的數字是否應為900000。(19)教材第299頁:(11)=(100000-200000)+(100000-100000)……這個(100000-100000)改為(953800-953800)。(20)教材第347頁第六段:刪除“重組債券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二、《審計》
1、問:根據教材第30頁中“特定情況下對獨立性原則的運用”,如果注冊會計師擁有被審計單位的少量股票,沒有達到直接控制,也并沒有達到重大的間接控制,是否需要回避?
答:注冊會計師不應擁有被審計單位的股票,無論數量如何。
2、問:教材第108頁中提到的財務報表審計的循環法下提到的“賬戶法”與教材第285頁第五段提到的“分項審計方法”有什么區別?
答:指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
3、問:教材第275頁計算初始樣本量的公式中的(Za+Zr)是否相當于估計的總體標準離差?
答:實質性程序中,初始樣本規模受下列因素的影響:可接受的抽樣風險、總體可容忍錯報、預計總體誤差、預計總體標準離差(代表總體變異性)、總體規模。教材第275頁計算初始樣本量的公式中SD*才是估計的總體標準離差,(za+Zr)是在既定的置信水平下,可接受的誤受風險和誤拒風險對樣本規模的影響(稱置信系數)。
4、問:教材中提到的內部控制審核業務是屬于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還是直接報告業務?
答:鑒證業務分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教材第52頁指出,這兩者的重要區別之一在于,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預期使用者可以直接獲取鑒證對象信息(責任方認定),而不一定要通過閱讀鑒證報告。在直接報告業務中,可能不存在責任方認定,即便存在,該認定也無法為預期使用者獲取。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鑒證報告獲取有關的鑒證對象信息。在內部控制審計業務中,管理層首先需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可見責任方認定是存在的。如果該認定能夠為使用者獲取,則應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否則應為直接報告業務。
三、《財務成本管理》
1、教材差錯更正如下:
(1)教材第218頁表下第5行“期末余值變現納稅”應為“變現余值損失抵稅”,倒數第6行“(A/P,10%,5)”應為“(P/A,10%,5)”。(2)教材第219頁第7行“-折舊抵稅”應為“+折舊抵稅”。(3)教材第277頁第4行“營業流動資產增加”應為“經營營運資本增加”。(4)教材第281頁第1行“凈投資回報率”應為“凈資本回報率”。(5)教材第299頁第17行“每股銷售收入83.19美元,每股凈利潤3.91美元”應為“每股銷售收入83.06美元,每股凈利潤3.82美元”。(6)教材第308頁倒數第11行“看跌期權的出售者”應為“看漲期權的出售者”。(7)教材第330頁倒數第4行“NORMSDIST”應為“LN”。
2、教材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1)問:教材第340頁表11-19中“未修正項目價值”與“修正項目價值數字”是如何得出的?
答:“未修正項目價值”與“修正項目價值”的計算方法,書上以第4年為例做了說明,在此以第3年為例進一步解釋。
第3年的“未修正項目價值”:
第1節點:[0.483373×(1076+1271)+0.516627×(484+679)]/(1+5%)=1652.90;第2節點:[0.483373×(484+679)+0.516627×(190+385)]/(1+5%)=818.52;第3節點:[0.483373×(190+385)+0.516627×(44+239)]/(1+5%)=404.18;第4節點:[0.483373×(44+239)+0.516627×(-28+167)]/(1+5%)=198.43。
第3年的“修正項目價值”:
第l和第2節點:由于第4年的第1-3節點無變化,所以不必修正。第3節點:第4年的第5節點239.25萬元低于清算價值300萬元,用300萬元取代項目價值,所以:[0.483373×(190+
385)+0.516627×(44+300)]/(1+5%)=434.08。第4節點:[0.483373x(300+300)+0.516627×(300+300)]/(1+5%)=285.71
該數字低于第3年的清算價值(400萬元),用清算價值作為項目修正價值。
(2)問:如果承認資本市場是不完善的,籌資結構就會改變企業的平均資本成本,那么即使滿足兩個條件為新項目籌資,也不能使用當前的平均資本成本作為折現率嗎?教材163頁說,“如果假設市場是完善的,資本結構不改變企業的平均資本成本,則平均資本成本反映了當前資產的平均風險”,這句話如何理解? 答:如果新項目的風險與企業當前資產的平均風險相同,并且繼續采用相同的資本結構為新項目籌資,則可以使用當前的資本成本作為新項目的折現率。如果資本市場是完善的,則資本結構與企業價值無關,只要新項目的風險與現有資產平均風險相同,就可以使用當前資本成本作為新項目的折現率。不過,完善的資本市場只是一種理論狀態,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完善的市場有一系列嚴格的假設條件:市場是無摩擦的,即不存在任何交易費用或者稅收,全部資產均可以進行無限分割并均可交易,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規定;產品市場和證券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即產品市場的所有生產者均以最低平均成本提供商品或者勞務,證券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均是價格接受者;市場信息處于有效狀態,即信息是沒有成本的,并且信息可以同時被所有的個體獲得;所有個體均是理性的,即他們都是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投資者。滿足上述條件下,產品市場和證券市場都同時處于資源配置完全有效和運行完全有效狀態。配置完全有效,是指稀缺資源可以得到最佳配置;運行完全有效是指交易成本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增加成本較低的債務籌資,會使權益成本隨風險增加而增加,兩者正好相抵,資本結構變化不會改變平均資本成本。這就是說,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中,杠桿企業和無杠桿企業的價值相等,平均資本成本不反映財務風險,它只是反映當前資產的平均風險。
(3)問: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的現金凈流量有什么區別?
答: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實體現金流量法以企業實體的投資人作為計量現金流動的邊界。這里的企業實體投資人包括股東和債權人。凡是項目引起的企業實體投資人經濟利益變動的事項,都視為項目現金流量;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投資人內部的現金流動,不作為項目的現金流量。股權現金流量法以股東作為現金流動的邊界,凡是引起股東經濟利益增減變化的事項,都視為項目的現金流量,包括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現金流動。
具體說來兩者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實體現金流量法下,利息是股東利益減少,債權人利益增加,對于實體投資人總體來說現金流量無變化;而在股權現金流量法下,利息是股東的經濟利益流出,應作為項目的現金流出。第二,在實體現金流量法下,“所得稅”指的是“EBIT×T”;而計算股權現金流量時,“所得稅”指的是“(EBIT-I)×T”。第三,在企業實體現金流量法下,“凈利”指的是“EBIT(1-T)”即息前稅后凈利;而在股權現金流量法下,“凈利”指的是“(EBIT-I)(1-T)”即息稅后凈利。第四,正常情況下,企業實體現金流量一股權現金流量=利息(1-T)。
(4)問:教材第159頁的表5-12中,舊設備變現損失減稅(10000-33000)×0.4=(9200),為什么在考察舊設備時作為現金流出處理而不象折舊抵稅那樣處理?能不能詳細解釋一下這張圖表的每一項的具體含義?
答:表5-12分成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列示繼續使用舊設備方案得現金流出及其現值,下半部分列示購買新設備的現金流出及其現值。下面對繼續使用舊設備方案的各項目進行解釋。
第一項:舊設備變現價值10000元。一個項目使用原有資源時,相關的現金流量是它們的變現價值,即該資源的機會成本。如果舊設備變現預計可以取得10000元的現金流入,因此相關的現金流出是10000元。
第二項:舊設備變現損失減稅9200元。這一項與前一項有關。如果舊設備出售,發生的損失可以抵減所得稅9200元。繼續使用舊設備意味著不變現,也就不能享受變現損失所抵減的所得稅,相當于喪失了這一好處,因此應當作為現金流出項目。
第三項:每年付現操作成本作為現金流出。
第四項:折舊抵稅。因為折舊可以減少應稅所得,意味著可以少交所得稅,相對減少現金的流出,減少的現金流出就增加了現金流入。
第五項:兩年后大修理成本屬于兩年后的付現成本,是預計的現金流出。
第六項:殘值變現收入是預計的現金流入。
第七項:殘值變現凈收入納稅,屬于將來的預計現金流出。
四、《經濟法》
1、教材差錯更正如下:
(1)教材第72頁“(五)其他實施妨害企業管理秩序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中1、3涉及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應更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具體更正如下:
1.阻礙企業領導干部依法執行職務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不夠刑事處罰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行為人擾亂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企業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且不夠刑事處罰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梢圆⑻幰磺г韵铝P款。
(2)教材第179頁正數第19至20行“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應為“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3)教材第213頁倒數第4行“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公開發行股票”應為“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4)教材第226頁“(二)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應為“(二)基金管理人”。
(5)教材第362頁正數第3行“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應為“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
(6)《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券市場禁人暫行規定》三部法規已經被廢止,請以《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令第30號,2006年5月6日)、《證券市場禁人規定》(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令第33號,2006年6月7日)為準。
2、教材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1)問:教材第18頁關于訴訟時效的第二段: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是消滅實體權利。但后面的那個規定又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作何理解?(也有人認為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仍然有請求權,也就是仍然可以)。
答:我國的《民法通則》采勝訴權的消滅論,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勝訴權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勝訴權消滅以后,實體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只是該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成為一種自然權利。此時,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接受。如果義務人以自己不知道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返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問:教材第32頁講述“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這里的兩個以上包不包括兩人?書中其它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
答:這里的兩個以上包括兩人?!耙陨稀薄ⅰ耙韵隆奔啊耙詢取倍际欠梢幎ǖ臄底址秶?。稱“以上”、“以下”及“以內”者均連本數在內。
(3)問:教材第99頁第二段最后一句:“在這些國家,公司分為商事公司和非營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屬于企業。”請問商事公司是什么樣的公司?
答:商事公司是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
(4)問:教材第191頁有關共益債務。新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請問,什么叫無因管理?例如什么樣的情況?
答:無因管理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例如:甲外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家中財產,因發生洪水,鄰居乙為避免甲的財產損失,將甲家中財產轉移安全地帶并予以保管,乙因轉移和管理甲的財產而付出的勞務和支出的費用,應當由甲承擔,由此,甲與乙因無因管理而產生了一種債的關系。在法律上,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當事人稱為管理人,受事務管理或者服務的一方稱為本人。因本人一般從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務中受益,所以又稱為受益人。
(5)問:教材第379頁,信用卡的風險控制指標的(4)“月均透支余額”與“月均總透支余額”的區別是什么?
答:透支余額是指當月尚未清償的透支余額。“月均透支余額”是指《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發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月均總透支余額是指不管何時發生的、不論多長時間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償的透支余額。
(6)問:教材第397頁,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屬于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而第392頁倒數第5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我認為兩種說法相矛盾。
答:第397頁第一段講述的意思是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這與第392頁倒數第5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并不矛盾。
(7)問:教材第404頁,(1)中第一段我理解為“先撤消基本銀行存款賬戶,再撤消其它銀行存款賬戶,而第二段規定“先撤消一般、專用、臨時銀行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銀行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銀行存款賬戶的撤消”。這兩種說法是否有矛盾?
答:該頁第一段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第五十條的規定而編寫,第二段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5年1月19日)第三十三條而編寫。由于這兩個規章都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以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
(8)問:考試大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國務院2001年6月15日的(國務院令第306號),但是該《實施細則》2002年又作過修訂,請問以何為標準?
答:考試大綱涉及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是日期,修訂之后應當以修訂為準。教材中涉及的內容是以2002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為準。
(9)問:考試大綱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04年12月8日的,在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是否需要參考?
答:考試大綱所涉及的參考法規均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并生效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五、《稅法》
(1)問:稅法教材中的非應稅項目是什么意思?是專門指不計增值稅的項目嗎?
答:非應稅項目是指對某一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不屬于該稅種的征稅范圍,而不是減稅或免稅的項目。以增值稅為例,對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就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對于其他稅種來說,也同樣存在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如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該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從營業稅角度而言,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非應稅項目。
(2)問:教材第229頁倒數第7行“對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征車船稅”不一樣,請問我們在備考時以哪個規定為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2007年2月1日,由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對客貨兩用汽車征收車船稅的規定是新規定;而教材的定稿是在時間之前,教材中對客貨兩用汽車征收車船稅的規定是舊規定,考生在復習備考時原則上以教材為準。
(3)問:教材272頁,企業所得稅法中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納稅所得額3%以內準予扣除,后面又講到四種情況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全額扣除的數額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過3%?
答:企業所得稅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對于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可以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對于向紅十字事業、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準予全額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國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問:視同銷售收入是否計入計算招待費、廣告費限額的基數?
答: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收入應該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所以應作為計算招待費、廣告費限額的基數。同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也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