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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船稅是一年一交,按年申報繳納,申報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當年的都可以。
2、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應繳納的一種稅。從2007年7月1日開始,有車族需要在投保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
3、2018年8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下發《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對符合標準的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對符合標準的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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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車船稅法第一條所稱車輛、船舶,是指:
(一)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 (二)客車按照核定載客人數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兩檔劃分,遞增稅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機動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為: (一)凈噸位不超過200噸的,每噸3元; (二)凈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124.新華月報,2012年3月.上過2000噸的,每噸4元; (三)凈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每噸5元; (四)凈噸位超過10000噸的,每噸6元。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第五條游艇具體適用稅額為:
(一)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輔助動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條車船稅法和本條例所涉及的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千瓦、艇身長度,以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所載數據為準。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和依法應當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或者不能提供車船登記證書、行駛證的車船,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標注的技術參數、數據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第七條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第八條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船。 第九條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的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第十條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的車船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一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二條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第十三條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提供反映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千瓦、艇身長度等與納稅相關信息的相應憑證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以前年度已經提供前款所列資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條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按照納稅地點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適用稅額繳納車船稅。
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時,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二十條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第二十一條車船稅法第八條所稱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征收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第二十五條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第二十六條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車輛、船舶的含義如下: 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隨身行李,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在內不超過9人的汽車。 商用車,是指除乘用車外,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貨物的汽車,劃分為客車和貨車。
海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個人),均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海南省機動車輛稅額表》和《海南省船舶稅額表》計算。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軍隊懸掛地方牌號的車、船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二)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場)、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光榮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給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企業化管理的單位的車船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三)農業生產專用的各類拖拉機和其他農用車船;
(四)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只;
(五)只在本單位范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門不頒發行駛證照的車船;
(六)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七)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殯儀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義渡船、工程船以及殘疾人員專用的特制車;
(八)五噸以下的非機動貨船;
(九)非機動漁船和載重量十噸以下的機動漁船;
(十)經國家或者本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以上免稅車船,如用于出租或者營運,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 非機動車輛暫緩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一次繳納。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為征收期限。
對逾期未申報納稅的車船,除按稅額補稅外,一律給予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對外市、縣逾期未納稅車船,除給予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外,并責令其在五天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和領取車船使用已(免)稅標志。
第七條 納稅人已使用的車船尚未申報登記的,應于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增加車船、車船產權轉移、增加或者減少車船載重(客)量、變更車船用途,應于上述事項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對新增加車船,當年內按使用月數計算征稅。省外車船在本省各地營運(使用)一年以上未納稅的,按本細則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八條 汽車、大中型拖拉機的已(免)稅標志一律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內的右上角;摩托車的已(免)稅標志貼在油箱的右側;手扶拖拉機已(免)稅標志貼在駕駛室座位的右側。駕駛車船時,應攜帶納稅手冊,以便檢查。
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除本細則已有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船使用稅如何辦理1、首次辦理時,需先登記本單位(個人)所擁有或管理的車船(包括免稅車船)的基本信息。需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情況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車船所有人無需提供)、車船管理協議書(車船管理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或《機動車行駛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車船基本情況在辦稅大廳綜合服務窗口登記后方可到征收窗口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船舶)》。
納稅人在辦理設立(開業)稅務登記時,應一并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情況登記表》,如未辦理車船登記的,應按上述程序辦理。
一、堅持依法征收,加強稅政基礎管理,確保完成稅收收入任務
(一)按照“抓大、管中、不放小”的要求,認真做好組織收入工作,確保全年稅收收入實現“開門紅”。
(二)貫徹落實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推行不動產、建筑業項目管理辦法。
(三)組織貫徹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確保新法不折不扣落實。
(四)做好*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五)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具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
(六)加強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升征管質量和效率。
(七)繼續貫徹落實新的車船稅條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年度車船稅征收工作。積極研究制定我市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管理辦法,做好相關各項準備工作。
(八)貫徹落實新頒布的耕地占用稅條例,協助市政府開展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具體政策和征管辦法。
(九)完成*年殘保金統計分析工作。開展*年殘保金征繳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
(十)確定*年全市稅收收入目標。應用SPSS綜合分析軟件及相關方法,科學準確預測稅收完成進度,實時監控各區縣局、分局的收入完成情況。
(十一)進一步加強總局回放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數據利用工作。
二、加強稅源基礎管理,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一)進一步加強與國稅、銀行的聯系與協作,完善統一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探索帳戶查詢辦法。
(二)做好集貿市場個體登記總結工作。探索研究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系統業務需求。
(三)繼續完善分類申報輔導手冊,完成有關印制發放工作。
(四)修改完善《欠稅管理辦法》、《滯納金管理辦法》。
(五)進一步推廣應用國標稅控收款機工作,完善推廣應用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建設。
(六)做好*年版《*印花稅票之四--*壇廟》和《*印花稅票大全冊》的設計、印制工作。
(七)加強稅務檔案管理,制定對稅務檔案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辦法。
三、加強納稅服務管理,進一步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一)全方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各項準備工作。
(二)根據總局要求,進一步深化辦稅公開工作。
(三)修訂納稅服務工作規范,進一步明確納稅服務的具體工作內容,細化標準和操作規范。
(四)針對奧運稅收服務特點,充實納稅服務承諾內容。
(五)做好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與12366熱線的銜接工作。
(六)落實*年度納稅人滿意度調查整改措施。
(七)加大稅收宣傳力度。舉辦答謝納稅人活動。開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和年收入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宣傳工作。做好稅收宣傳月的各項準備。
(八)制定*年奧運稅收服務工作計劃,研究并建立奧運應急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奧運場館門票管理。
(九)加強*稅收博物館建設,開展征集稅收文物活動。完成東城區的未成年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申辦工作。
(十)繼續做好《*地方稅務公告》的編輯工作和免費贈閱工作。
四、加大稅務評估檢查力度,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一)繼續優化稅務稽查管理和稽查辦案手段,加強稽查工作信息化應用。
(二)根據總局*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部署,積極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
(三)加大重大涉稅案件查辦力度,保證重大案件的查辦質量。
(四)繼續完善各項納稅評估工作制度建設和信息化應用。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繼續推進內網辦公系統二期開發建設。
(二)完成重點稅源戶上報系統、營業稅明細申報系統的年度調整和企業所得稅系統修改。
(三)做好個人出租房屋、二手房交易系統和個人銷售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模塊需求分析及開發工作。開展私人機動車車船稅保險代征系統建設。
(四)進一步完善殘保金代征信息系統,將殘保金代征納入財稅庫行聯網系統。
(五)協助市水務局完成水資源費代收系統的需求分析。
(六)開展納稅憑證的電子原件應用與管理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七)組織實施*市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應用試點工作,加強信息系統完善性建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六、加強稅收執法檢查,提高稅收法制化水平
(一)部署開展市局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二)組織開展一季度日常執法檢查工作。
(三)組織落實市政府印發的執法責任制六項配套制度。
(四)貫徹落實總局稅收協定執行手冊。
七、加強行政后勤管理,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堅實保障
(一)認真籌備召開*年系統工作會。
(二)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年系統調研工作評比。繼續舉辦*地稅論壇。
(三)按照市財政局的要求,組織完成系統決算的匯總和編制工作。
(四)按照*年度部門預算,做好系統預算的編制和批復工作,科學、合理安排資金,保證全局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做好系統經費垂直管理的前期摸底調查、數據分析工作,基本確定經費垂直管理下新的財務管理模式。
(六)加強后勤管理,改善干部職工生活,開展元旦、春節前衛生檢查。
(七)切實做好元旦、春節期間安全保衛工作。
八、深入開展學習活動,全面加強干部隊伍和基層組織建設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黨的*精神。
(二)認真完成*年度公務員考核、獎勵工作。
(三)探索在系統部分單位推行職位說明書工作。制定*年大學生招收計劃。
(四)繼續加緊擬新設機構的報審工作。做好市局和區縣局機構設置的調研工作。
(五)加強干部培訓工作。組織境外培訓,舉辦注冊稅務師輔導班。
(六)籌備召開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
(七)完成相關單位的離任審計和特約監察員的換屆工作。
(八)評比認定*、*年度系統國家級、市級“青年文明號”。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
日期:2013-01-07
執行日期:2013-02-01
經財政部批準,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將其重組改制后留存資產劃轉至全資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現將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產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發生固定資產應稅銷售行為時,由該公司統一開票收款的,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銷售的,則應按代銷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由該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別于各自的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三、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原屬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存量資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業務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由該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產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的車船稅、印花稅,可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52號)第一、二、五條和第三條關于財產租賃業務收入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對本公告生效以前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