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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目前,衛生界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礙了醫學的發展。醫療糾紛是影響醫院穩定的最大問題。據統計2002年、2004年、2006年1~10月。全國發生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事件分別為5093件、8093件、9831件,打傷醫務人員分別為2604人、3735人、5519人,醫院財產損失分別為6709萬元、12412萬元、20467萬元。為此,尋找相應的對策,防范醫療糾紛已是醫療機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 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錯綜復雜。可分為醫源性因素與非醫源性因素。
1.1醫源性因素:醫源性糾紛是指引起糾紛的原因來自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方面的糾紛。從醫院的管理、醫療工作的實施到后勤服務部門,任何一個環節的任何一個人出現差錯,都可能引起不良的醫療后果和醫療糾紛。醫源性糾紛又可以分為與醫療失誤有關和與其他方面的原因有關原糾紛兩部分。與醫療失誤有關的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引起的糾紛。他包括對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確認和對醫療失誤的處理兩種原因。發生在醫務人員方面其他錯誤引起的糾紛,雖不屬于醫療工作的失誤,但其惡劣影響有的更勝于醫療失誤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主要源于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粗暴惡劣,或是在醫患之間故意搬弄是非“說長道短”或是亂開病情診斷書或病休證明等。
醫療糾紛除了源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產生原因在認識上的不一致外,也可有其他因素,如發生分歧的是醫生的醫療處置本身,或者是醫生實施醫療處置的方式。
1.2非醫源性因素:非醫源性糾紛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屬以及病人所在單位缺乏醫學常識,或對醫院的規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準確引起,也有的純屬是病人及其家屬無理取鬧造成的。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中,社會原因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非醫源性糾紛主要見于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病情或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是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2)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純屬有意制造事端、妄圖嫁禍醫院的糾紛。(3)因醫療保健需求矛盾而產生的糾紛。主要是由于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在人員配備、技術素質等方面還不能適應或滿足廣大群眾保健日益增長的需要。(4)病人不配合治療發生不良后果而引起的糾紛。如病人不依從醫囑、謊訴病史等。(5)社會原因:少數醫療糾紛是因為患方受某些社會輿論的影響而引發的,在某些有不良動機人的鼓動或挑唆下而故意制造糾紛。
從大量的醫療糾紛原因統計來看,有相當大的比例是由于醫患之間溝通不充分造成的。
2 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面對目前紛繁復雜的醫患關系,頻發的醫療糾紛,作為醫患關系中的主要一方,醫療機構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積極的行動,采取對策最大限度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1)以法治醫和以德治醫。作為醫務人員,要想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必須以醫德為基礎,道德是內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依法治醫是所有醫院的基本辦院要求,以德治醫則是一種更高的標準。在醫患關系的外部調節方式上,除了法律的規范作用外,道德觀念潛移默化的作用同樣重要。醫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堅持德治和法治兩點論的統一。(2)提高職業道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在于: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醫療設備的好壞,醫院的管理制度合理,醫院人員的醫德醫風。目前,我國有以下預防醫療糾紛發生的辦法:
2.1“提前介入”對醫療糾紛預防:通過醫務處參與“提前介入”措施,支持了臨床醫生的工作,保護了臨床醫生。避免了醫療糾紛,同時,也使得患者并沒有因為風險高而影響治療。“提前介入”措施也體現了“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的宗旨,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導向性作用。
2.2運用循證醫學方法解決醫療糾紛: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法治社會的建立及我國《醫療事故條例》的頒布,人們的健康意識與法律意識逐步增強。發展循證醫學將有利于臨床醫生利用最佳的臨床研究證據提高自身專業技能。提高業務素質:將促進臨床醫療決策科學化,避免亂醫亂治;將幫助醫務人員轉變觀念,從以疾病為中心到以患者為中心;循證醫學的發展還將促進信息交流,提供科學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衛生政策決策科學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科學性。
2.3從源頭――醫學生的教育抓起,不斷強化溝通技能,提高綜合素質:醫患糾紛盡管誘發因素較多,醫患溝通效果盡管影響因素較多,但只要從源頭――醫學生的教育抓起,不斷強化溝通技能,提高綜合素質,積極探索醫患溝通新思路、新方法,必將緩解醫患矛盾,減少醫患糾紛,將更多的時間還給醫師攻克疑難重癥疾病,也讓醫務工作者的辛勤勞動得到應有的尊重。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當然是很正常的。可種種跡象表明,由于少數患者對治療結果的過高期望和部分媒體對醫療問題的過分渲染,有將醫患關系對立起來的危險和趨勢。一方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另一方面,需要廣大患者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性及高強度有所理解,媒體對醫療糾紛、差錯和事故的報道和評論應盡量公正、客觀。
2.4仲裁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不足以保護患者隱私、維護醫方信譽以及醫患雙方的進一步合作。仲裁方式的設立為實現當事人的醫療事故糾紛方式的選擇提供了可能。仲裁解決醫療事故具有三大優點:體現當事人自治的特點,體現快捷、高效的效益特點,體現專業性、保密性與和諧性等特點。
醫療糾紛的實質絕大多數是經濟責任的承擔,其成因主要是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缺陷和法律上的漏洞及經濟利益驅動。預防的惟一有效措施是提高醫務人員醫療安全、法規意識,在法律法規規范下提供醫療服務。
強化法律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融洽和諧的醫患關系和健康向上的醫際關系。建立良好的醫際關系實際上是現代醫學發展的需要,是充分發揮醫療部門整體效應的需要,是加強醫務人員培養與成才的需要。
作為一種綜合性的專業助人活動,社會工作對于醫療糾紛的介入是以專業的價值觀、科學的方法,通過提供各種輔導和服務,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與醫方進行有效的溝通,促使醫療技術和服務更人性化地滿足患者的需要,高度體現醫學倫理和以人為本的現代醫學精神,從而能夠有效地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問題,最終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總體上看,其特色和優勢主要表現在,在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中,社會工作者扮演著調查者、中立者和協調者的角色,這無疑保證了介入過程的公平性,并且為解決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為了促進醫患雙方的彼此理解和溝通,就需要一種起協調性作用的媒介:仲裁委員會或者社會工作機構。前者是強制性的解決力量,后者則以助人自助為核心原則,高度體現人性化的服務,相對來說更能有效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也更有利于建立平等相待、真誠信賴、負責和公正、禮貌的社會主義新型醫患關系。
[關鍵詞]軍隊醫院;投訴;對策
1主要問題
1.1為部隊服務觀念淡漠
少數醫務人員為軍隊服務認識模糊,存在有軍隊服務“吃虧”的思想。對軍隊傷病員“惜用”現象還比較普遍,尤其是該用的藥沒有用上的情況比較多,“優先不優質,同病不同治”的問題比較明顯。有的單位把總部規定的用藥范圍當作“高限”,一旦超出,審批手續極為繁瑣。
1.2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
臨床查體不全面、輔助檢查不到位,對急癥、危重病人的救治不及時,尤其對某些必要的陽性體征不予描述而導致漏診發生。
1.3基礎醫療質量存在薄弱環節
部分醫務人員制度意識淡漠,三級檢診、會診、死亡病例討論等規章制度不落實,工作中敷衍了事,復制病例,醫囑不詳,體格檢查記錄中出現不規范用語,病程記錄不能反映病情變化,錯寫日期,多處漏寫等。
1.4醫療技術水平不高
隨著高精尖設備的廣泛應用,少數醫務人員對自身業務素質要求有所下降,特別是部分外科醫生,對常見內科疾病缺乏應有的認識,延誤了病程救治。
1.5對外有償服務不規范
部分醫院對合作項目等新事物、新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在管理上放任自流,個別醫院屢次在地方媒體進行醫療廣告宣傳,且廣告中存在不實內容。
1.6醫療糾紛處理力度不大
個別醫院對醫療糾紛遷就放任,獎罰不明,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了事情也不上報,花點錢“私了”。有的醫療糾紛遷延時間長達5年,至今未得到圓滿解決,導致個別患者反復上訪,造成不良影響。
1.7醫德醫風還存在問題
少數醫務人員對自身要求不嚴,有收受“紅包”“回扣”的現象。醫療作風簡單粗暴,服務態度冷淡等問題依然存在。
2主要原因
2.1醫源性醫療糾紛
2.1.1部分醫務人員服務態度生硬、缺乏服務意識、解釋不全面、不耐心,造成惡性刺激,當就診病人對診療效果不滿意時,即轉化為醫療糾紛。
2.1.2術前談話交待不詳,對危重病人或特殊體質病人服務不周;診治過程中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發生誤診誤治造成不良后果。
2.1.3醫療技術水平不高和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違反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延誤搶救。
2.1.4不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醫療文書涂改或不完整,隨便議論病情及預后,對病人家屬提出的問題答復不一致釀成醫療糾紛。
2.2非醫源性醫療糾紛
2.2.1亂開診斷證明書或病休假證明。
2.2.2少數病人道德品質低下,不尊重醫務人員,故意挑剔、刁難而引發醫療糾紛。
2.2.3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使無理取鬧案例增多。
2.2.4患者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受經濟利益驅動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患方單純以醫療為借口,謀求經濟賠償者增多。
2.2.5不廉潔行醫,收受病人錢物,一旦發生不良后果,病人及家屬萌發對醫務人員的不滿情緒,造成醫療糾紛。
2.2.6對糾紛一味推拖,只求息事寧人,缺乏有效手段,對事故責任人獎罰不明,造成事故反復發生。
3防范策略
3.1各級領導高度重視
醫療缺陷的投訴居高不下,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醫院在醫療管理、服務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些投訴和糾紛久拖不決,或患者家屬反復越級上訪,不僅耗費了醫患雙方大量的精力,而且干擾了各級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醫院要把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理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點工作,常抓常議。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正確地處理好以醫療糾紛為重點的來信來訪。針對當前醫療糾紛明顯上升的特點,要結合醫療事故、糾紛實例,及時進行有關醫療法律法規教育,重點學習《條例》的內涵及其在醫院抓好醫療安全質量中的意義,增強醫務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醫療糾紛的觀念。
3.2樹立科學發展觀
轉變觀念,科學定位規模,不能貪大求全,要建立適應市場的快速應變機制,發揮學科優勢,以質取勝,走“高效、低耗、優質”的建設發展道路。
3.3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
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觀念,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與病人的溝通,及時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征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醫患關系。要把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作為重點來抓,大力加強技術建設,鼓勵業務創新,發展特色醫療。
3.4提高醫務人員業務素質
重視人才培養,將全面培養與重點培養相結合,專業培訓與基礎培訓相結合,提高整體素質。根據本地區不同層次、不同規格、不同類型的衛生需求,確立培養目標,制定培養方案。堅持醫學繼續教育,搞好在職培訓,特別是加強對青年醫務人員的帶教和繼續教育工作,抓好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三基”訓練,提高醫療護理質量。健全激勵機制,重用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重獎貢獻突出的拔尖人才,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5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控制網絡,制定詳細的質控計劃,簽訂《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責任書》,明確分工,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各級人員職責、值班、檢診等規章制度,應該作為醫療管理經常性強調的內容,不斷加強醫務人員執行的自覺性,養成良好的執行規章制度的習慣。
3.6強化醫療安全意識
充分發揮醫院科、處、院三級管理網絡作用,始終繃緊醫療安全這根弦,自覺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把醫療護理各個環節,防止事故和差錯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糾紛。在管理中要增強環節意識,尤其是圍手’術期醫療安全工作,切實抓好術前關、術中關、術后關的管理。醫院要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布置、檢查、總結了作時經常分析醫療安全形勢,總結醫療糾紛的發生處理情況,舉一反三,研究對策。
[關鍵詞]醫療過失 刑事審判
[中圖分類號]DF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6-0011-02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醫療刑事審判情況
(一)德國
盡管德國的醫療技術目前已相當發達,但醫療事故的數量仍然很多。據新華社柏林2002年9月23日電報道,德國衛生組織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德國每年的醫療事故數量達到10萬起,其中2.5萬造成了病人死亡的結果。在德國,大多數的醫療糾紛以庭外調解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且醫生的無罪率很高。
在德國,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患者及其家屬通常可以與醫院協商解決糾紛,若協商不成,患者及其家屬則可以將案件提交到“醫療事故調解處”尋求解決辦法。“醫療事故調解處”是德國設立的專門負責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機構,由各州的醫生協會單獨設立或者幾個州的醫生協會聯合設立。該機構是一個具有獨立性質的機構,其職責是通過調解民事糾紛的方式來處理醫療事故,判斷醫療事故中醫生有無責任、責任大小以及賠償數額。通過調解處的工作,可以省去因訴訟而產生的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并且有利促進醫患關系和諧。但是調解處對事故的最后處理意見只能是建議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處理意見,仍然可以訴諸法律。
根據德國的《刑法典》和《醫生責任法》,對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生,按照情節輕重可以被判處10年以下不等的徒刑或者罰金。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的醫療事故刑事案件中只有0.3%的案件的醫生被宣判有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刑事訴訟中,醫生的無罪率非常之高,達99.7%。
(二)意大利
近年來,意大利醫療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過去的地方醫療機構變成了公司,其表現的標準由收支平衡來衡量,醫生和醫院管理者之間分配利潤所得。與此同時,處理醫療過失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意大利民事訴訟體系回復到雙軌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在大多數的醫療過失案件中,患者及其家屬通常會采取沒有任何訴訟成本的刑事訴訟來醫生或醫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最終結果,往往卻是在法庭外解決。大多數案件都無視法律的價值,預防性告發率很高,同時也造成了訴訟成本的濫用。
在醫療活動中,發生了病人病情惡化、拖延或者不當的診斷和治療、死亡等情況時,若患者或其家屬宣稱該醫療活動中存在醫療過失,刑事調查就以醫生收到通知應訴作為開端。在意大利刑法中,醫療過失致人死亡屬于公訴案件,其他則是自訴案件,非致命性傷害案件的訴訟程序可以依原告的要求而中止,所以此類糾紛通常在刑事審判之前就被解決了。在醫療刑事訴訟程序中,控、辯雙方和法官都可以指定專家證人作證,當專家意見出現沖突時,由法官指定不屬于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此外,病歷記錄也是醫療過失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檢察官可以將病歷封存,以此為基礎撰寫報告并呈交法庭。由于這種訴訟程序的可調性太大,意大利多數醫療過失案件最終都以保險公司賠償大筆金錢、原告撤回案件作為了結。
(三)日本
在日本,醫療刑事案件以醫療疏失刑事案件為主,特征是無罪率高。醫療疏失刑事審判的困難性主要在于過失和因果關系的把握,很多案件都不是有著非常明確的重大過失表現,而且醫療行為可能觸及的方面很廣泛,包括診斷、觀察等具有判斷性的工作以及治療方式的選擇是否適當等。此外,有時病人的癥狀發生急變,又與預見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聯系在一起,這些都加大了把握因果關系的困難度。而且日本的醫療事故刑事訴訟程序可謂錯綜復雜,例如,的時空性擴大化,檢察官變更爭點,事故鑒定結論反復化以及不均衡的裁判長期化等等。
就同一案件而言,不同審級的法院在量刑基準的判斷上存在非常明顯的分歧。在醫療疏失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一審被判處罰金,后又由控訴審改判為自由行緩期執行。量刑的變動,體現了有罪案件的可罰性評價標準在法院之間的分裂和對立。
從整體上把握日本醫療疏失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較高的無罪率反映出了在事實問題的法律評價方面,檢察和裁判存在差異,即使是個案的裁判,也認為不能形成穩定的法律運用基準。
二、英美法系
(一)美國
美國是對醫療糾紛這一議題研究得最為深入和廣泛的國家。在美國,與醫療民事損害訴訟案件相比,醫療刑事案件的發案率非常之低,但是1985年至1991年,仍有15起刑事案件涉及醫師的瀆職行為;1985年到2004年間,有15名醫生受到了刑事指控,他們的損害行為導致了一名以上的患者死亡。其中,醫生被指控的罪名包括了二級謀殺、疏忽殺人和非預謀殺人。
紐約州州政府委托了由哈佛大學法律學家、經濟學家、醫學家共同組成的團隊,針對醫療糾紛這一問題進行了一項大型的實證研究,因此這項研究也叫“哈佛研究”。該研究對象為1984年紐約州近三萬名住院病人的病歷資料,由受過訓練且具有醫療背景的研究人員對病歷進行研讀,以統計每年有多少人受過醫療行為損害。研究發現,每天在醫院發生的醫療傷害案件并不比高速公路上的交通意外事故少,但是,真正因醫療傷害提訟的只是鳳毛麟角。“哈佛研究”最終提出了醫療損害賠償草案,其基本精神如下:(1)對所有已經受到醫療傷害的病人而言,草案應盡量發揮填補損害的功能;(2)對所有尚未受到醫療傷害的病人而言,草案希望能夠有效地發揮預防傷害發生的功能;(3)對所有一般公民而言,草案希望能以最節儉的成本實現上述兩個功能。該草案最后沒能在克林頓政府期間通過,最后只能停留在理論研究層面上。“哈佛研究”從侵權法角度對醫療損害賠償進行了探討,但是,在醫療傷害中,民事侵權和刑事違法并非天壤之別,而通常只是一線之隔。美國在立法上保留了刑事追究的可能性,但真正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極其少見。到底作為民事案件處理還是刑事案件處理,一般取決于檢察官刑事政策上的考慮,若采取賠償方式即可達到國家追求至善的目的,則不必再動用刑罰手段。
(二)英國
在英國,醫生的過失沒有被歸入任何特殊的類型,而是與其他職業人員相同。根據英國刑事法律,醫生可能因為醫療過失而受到殺人罪的指控。有研究表明,英國醫生受刑事追訴的數量呈現不斷上漲的趨勢。自1795年到2005年,英國總共有85名醫生被指控成立殺人罪,其中有60名醫生被判無罪,22名醫生被判有罪,3名醫生認罪,無罪率高達70.6%。20世紀90年代,英國有13宗醫療過失案件被提起刑事訴訟,共有17名醫生卷入訴訟。2000年至2002年,就有6名醫生受到了疏忽殺人罪的指控。英國有學者認為,有的醫療錯誤造成的后果非常嚴重,對之進行刑事追訴是正確的。但是同時也強調說,如果醫生犯的錯誤是其他具有相同能力、理性的醫生也會犯的錯誤的話,就不應當進行刑事追訴。大多數英國學者認為國家追訴越來越多地介入醫療實踐,只能更加嚴重地阻礙醫療優越性的體現。
三、我國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醫療事故糾紛的數量大幅增長,醫患關系緊張。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訴訟中,以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比例相當低,約占醫療事故訴訟的3%,如果再加上以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的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刑事案件的發生率會更低。盡管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醫療事故罪,但是以該罪名醫務人員的案例很少,每年約為0至3起。可見,我國主要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刑事追訴的概率非常低。
根據我國學者楊丹的統計數據,1997年10月至2007年9月審理終結的醫療事故刑事案件中,醫療事故刑事案件共22起,涉案人員26人(醫生21人,護士4人,麻醉師1人)。在案件的損害結果中,除一起案件為“致人重傷”外,其余21起案件均為“導致患者死亡”。從整體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醫療過失行為主要是醫務人員顯而易見的單純失誤造成的事故,如未經皮試導致藥物過敏、紗布殘留、手術裝置欠缺等,但是很少發生因診斷和治療選擇錯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我國對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基本符合現今世界主要國家通行的模式,即絕大多數糾紛以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解決,同時,少數嚴重的醫療事故以刑事追訴的方式解決。但是,我國醫療事故刑事審判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在認定醫療事故罪時,主觀方面和因果關系的判斷既是重點,又是難點。在法律和醫學之間,面對紛繁復雜的醫療刑事案件,特別是在當前諸多醫療刑事法律規范嚴重缺陷的情況下,法官們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大多數的法官在面對這兩個問題時往往直接回避或者略作提及,缺乏縝密的論證,裁判文書未能充分地說明和論證醫療過失和因果關系。這些都跟法官自身的審判能力和素質有關。
(2)在以往和當前的醫療刑事案件的審理實踐中,鑒定人往往無法出庭參加質證,這在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進行的集體鑒定中尤為明顯。同時法官們往往對鑒定結論有著過分的依賴,甚至使其證明力高于其他證據。鑒定結論作為專業性判斷并非終極的判斷,他們只能是以“專家證言”的證據形式存在,而對這種證據的真實性以及其在整個證據鏈條中的位置,都應當經過法庭質證和法官自由心證來加以檢驗和確認。
(3)在醫療事故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存在罪名與法院判決罪名之間的偏離,兩級法院之間在定罪量刑上的偏離。這些偏離反映出區分醫療事故罪和相關犯罪的難點所在,并且涉及緩刑的正確適用。
(4)我國要注意防止醫療事故民事糾紛刑事化的傾向,有的地區出現了對明顯不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糾紛直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這些案件中,偵查機關以“醫療事故”的罪名介入糾紛,以刑逼民,迫使醫院妥協作出巨額經濟賠償的決定。這樣會使更多的醫生采取防御性醫療和過度治療措施,使醫患關系更加緊張。
【參考文獻】
[1]鄭漢根.德國是這樣處理醫療事故的.中國保險報,2002年.
[2]楊丹.醫療刑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8-40頁,第40-45頁,第49-50頁.
[3]楊秀儀.醫療糾紛與醫療無過失制度――美國經驗四十年來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2001(1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5-0019(2009)08-0064-03
【關鍵詞】醫療行為;防范;醫療糾紛
隨著醫學知識的普及,媒體報道,人們越來越關注生命,熱愛生命,同時求醫問藥時的要求越來越高。經常見電視、報紙報道一些醫療糾紛,實際上有很大部分是不應該形成糾紛的,這就從側面反映了人們對求醫中出現的情況,哪些是糾紛,哪些不是糾紛還是辨別不清,很多是人云亦云,相當一部分是對醫療政策的不滿而將醫院訴諸法律。法制意識的增強,說明中國正逐步走向法制國家,是可賀的,但同時也給醫院帶來壓力,過多的糾紛,使得醫院不得不抽專門人員來處理,甚至于將醫院與患者及患者家屬推向了對立面,很多醫院成立了醫療安全科,這浪費了人力、物力、財力,使醫院經費更趨緊張,防礙了醫院正常發展。如何在新形勢下,適應新的醫患模式,應引起醫務界思考。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盡可能地減少醫療風險,更好地為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2002年4月起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來,由于新條例的重大變化,對醫療機構及醫務工作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隨著“醫生的黑色六月”及福建南平6月下旬發生的嚴重醫患沖突,日益增多的醫療事故和醫療訴訟卻使醫療行業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境地。在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療糾紛很難完全杜絕,一旦形成醫療糾紛,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盡可能地減少醫療風險,更好地為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1 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據中國誤診文獻數據庫顯示,我國目前總誤診率為27.8%。造成誤診的原因有16種,其中很多與醫生的診療水平和責任心有關。醫務人員因責任心差、而導致病人死亡、殘疾或因服務態度不好而發生醫患糾紛的事例也屢見不鮮。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即醫德,是醫務人員應具有的思想品質。醫者是本著良心與尊嚴為病人的健康而行醫。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這不僅僅因為醫務人員只有良好的醫德,才會自覺磨煉意志,刻苦鉆研業務,從而具有精湛的醫療技術;同時,良好的醫德也是調節醫患關系、醫醫關系的杠桿和準則,是執行規章制度的基礎。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首先就應該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職業風尚。杜絕醫務人員在對待病員的態度上出現冷、硬、頂、氣等現象。切實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加強工作責任心,在言語、行為和舉止上,講究文明禮貌,對待病員一視同仁,樹立“病人至上,廉潔行醫”的觀念。
2 夯實基礎,提高醫療質量
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集中的特殊服務事業,醫療風險存在于醫療活動各個環節中,具有風險水平高、風險不確定、風險復雜、風險后果嚴重等特點。在醫學領域中,人們對疾病和人體的研究和認識,還有許多的未知數和變數,這就決定了醫療活動的復雜性和危險性。實踐中,不少醫療糾紛是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水平不高,面對復雜或意外情況不能解決,導致患者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后果而引起的。醫務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這是減少醫療過失,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2.1 規范病案書寫工作
病歷資料是記載醫務人員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的書面記錄,是證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最重要的證據。醫務人員應該按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采集,書寫病歷,保證病歷內容的客觀、真實、全面、及時、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寫你所做的,做你所寫的:①病案記錄要全面,防止漏記;②病案記錄要及時,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h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記錄內容應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該由患者簽字的地方絕不能省略。⑤病歷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歷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2.2 醫務人員自身應加強“三基”學習,同時要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技巧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要求從業者有嚴格的資格限制,經過嚴格的教育培訓。醫療方應具有基本的醫療水準,具有與所要求的資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醫學領域是最高深、最復雜、未知領域最多的一門實踐性學科,就人類生命活動的規律而言,人類只認識了冰山的一角,但實踐中常常需要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科學勇氣和實踐精神,尤其是在醫學方法不成熟的領域,醫療行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醫療中采用的檢查方法和手段,治療方法及藥物對人的身體具有侵入性,又需要嚴格限制。同時因為醫療行為常常決定了一個人的生命與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間是對立統一的,三者達到協調的判斷基礎就是允許合理醫療風險。
2.3 作為醫院也要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
建立和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嚴格考核,開展科研,進行學術交流,團結協作,使醫療水平不斷提高,更好地為病人服務。當今高科技迅猛發展,醫務人員要樹立國際化大市場的觀念,強化競爭意識,適應多國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務,提升文化、學歷和多學科知識,加強業務學習,以便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以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滿足病人的就醫需求,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3 加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醫務人員要做到守法,必須先做到知法和學法。臨床醫療和法學是兩個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學科,醫務人員懂醫不懂法,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識淡薄。要加強法律學習,加大醫療法規的宣傳力度,讓醫務人員懂得學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強其法律意識,自覺地依法行醫,便可以有效地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這樣就需具備以下3種意識。
3.1 糾紛意識
隨著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的提高,醫院和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不斷,且呈上升趨勢。因此人們也經常聽到醫院抱怨現在的病人越來越難“伺候”。醫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靜地思考,認清當前的形勢和順應時代的潮流,從《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律在向弱勢群體傾斜,立法的進步體現了人文關懷。在這種形勢下,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應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3.2 舉證責任意識
構成侵權行為要有4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有違法性;行為人有主觀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通常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訴訟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醫院。按照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而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3.3 自我保護意識
醫務人員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說。加強理解和溝通。尊重患者的自已成為醫學道德的重要原則,成為構建現代醫患關系的基礎。醫患之間在診療過程中是合同關系,醫方要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提供真實而充分的信息給患者,包括診斷結論,采取的治療措施,手術方案,相應的療效,手術成功的幾率,潛在的風險,防范風險的預案,可能的并發癥等。醫方應盡可能地擬訂多種治療方案供患者選擇。診療行為具有兩面性,既有醫治患者疾病的積極一面,但也會給患者帶來侵襲、痛苦、危險、費用等負擔,因此醫師在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還必須尊重患者自己的決定。當然,醫務人員應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慮患者的文化水平,語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識狀況,環境壓力等。當前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增加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部分醫務人員不能設身處地地替患者著想,趨利避害;而患者對醫務人員也缺乏理解,不了解醫學的復雜性,個體的特異性,加強溝通,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就是對自己權利的保護。
醫務人員是醫院工作的主體,他們的風險意識往往決定著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水準。醫務人員既要有勇擔風險、敢闖難關的創新精神,又要有踏實細致、一絲不茍的嚴謹作風;在一切醫療工作中要嚴格照章辦事,有理有據,精心診治,把醫療風險降至最低限度。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醫療需求的不斷提高,會產生一些新的矛盾,作為處在風口浪尖的醫務人員,只有順應時代的要求,懂得維權和自律,做到“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
參考文獻
[1] 許羅丹,陳平.社會保險學[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年至今。其中縣級醫療機構5件、鎮(鄉)衛生院(含門診部)2件,全縣在縣衛生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醫患糾紛11件。民營醫療機構2件、村衛生室2件。11件醫患糾紛中有1件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占糾紛總數的9.09%經鑒定無醫療事故;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協商解決的10件,占糾紛總數的90.9%醫療機構共賠付資金102萬元;存在上訪、、纏訪和“醫鬧”現象,造成不良影響和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5件,占糾紛總數的45.5%取得醫療機構賠付資金65萬元,占協商賠付的63.73%
二、醫患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引起醫患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通過調查發現。
一)醫療機構因素。醫療機構管理有待加強。醫患關系緊張,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服務態度需進一步提高和加強。醫患溝通不夠。患者盲目認為交了錢,應達到良好醫療效果。醫療機構對醫患糾紛的防范和規范處理重視不夠,醫患糾紛防治辦法、處理程序不完善。醫患糾紛早期,醫院不能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醫療患紛發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會學知識的醫務工作者處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惡性化傾向時,醫方往往束手無策,多請保安人員介入,又加劇了醫患雙方的對立情緒;當惡性醫患糾紛發生后,只有報告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參與處理。整個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醫療機構始終處于被動應付狀態。另外,醫療行業和醫藥行業管理較為混亂,藥品三統一”之后,縣級和民營醫療單位藥品價格不合理、收費不確定和醫療分工不合理讓醫患矛盾進一步激化。患者往往會把矛盾最終發泄到醫院和醫生身上,醫院和醫生成了矛盾爆發的焦點。此外,衛生主管部門職責淡化,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訴前解決機制,醫患之間一旦發生糾紛,處理不當也極易引起“醫鬧”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屬認為一定是手術造成的就醫觀念落后,對治療效果期望值過高,受經濟利益驅使制造糾紛或丟棄患者。例如某些癌癥患者,現代醫學還無有效的治療手段,但患者及家屬認為病人到醫院,醫院就應該治好,否則就是醫療事故。部分患者認為“醫鬧”有利可圖。不鬧不賠,一鬧就賠,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現實情況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屬在出現醫療糾紛之后,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認為走法律途徑不但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賠,而利用“醫鬧”來解決問題,不僅快捷,而且有利可圖。大多數情況下,盡管醫院及醫生盡力而為,但有些家屬不惜鬧大醫患糾紛,采取在醫院設立靈堂、擺放花圈、敲鑼打鼓、燃放鞭炮、焚燒紙錢、散發傳單、停尸鬧事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行為以求得到高額賠償,使社會矛盾一并轉型為醫患糾紛,轉嫁責任給醫療機構,訛詐錢財。例如個別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發癥導致殘疾,隨之出現夫妻感情破裂等。經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鑒定后患方不服,對疾病的轉歸、并發癥、不良反應等現象不理解。例如個別闌尾炎手術并發下腔靜脈栓塞。患者及家屬醫學常識匱乏。繼續到醫院、有關部門甚至縣領導處投訴和纏訪。
三)社會因素。國家公務人員、社會閑雜人員介入。常以停尸鬧事、擺放花圈、燃放鞭炮、散發傳單等形式要挾,輿論的不客觀導向起了推波助瀾作用。少數道德和素質低下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參與纏訟、濫訟。職業“醫鬧”摻和醫患糾紛。索取高額賠償。例如,營盤鎮一產婦因產后大出血在縣某醫院死亡,死者家屬從外地請來專業“醫鬧”人員,開口要求醫院賠付76萬元,醫院不賠付就擺花圈,將尸體停放醫院大門口等,每談一個價位,就要做出一個要挾行為,談判難度極大,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由于多種因素制約,如上級檢查、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期間,處理醫療糾紛時,政府、部門和醫療機構為顧全大局,只能特事特辦、從快處理。但對一些“醫鬧”分子沒有嚴厲打擊,對一些沖擊行政機關、圍攻毆打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嚴懲,從而形成了一種一出糾紛就聚眾到醫院鬧事的惡性循環。
這些醫患糾紛帶來的后果及影響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嚴重影響我縣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影響醫療機構乃至整個醫療衛生行業良好形象。三是威脅到醫療機構公共財產安全和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二是造成負面的社會輿論。侵害醫患雙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權益。四是醫患糾紛的處理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影響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醫療秩序。醫鬧”醫賴”纏訪”等不良情況的出現增加了醫療機構、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增加了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
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促進醫患糾紛不息。從近兩年來醫患糾紛實際調處工作來看。
一)醫療機構與患者家屬自行協商解決。
二)同級醫療行政機關組織解決。同級醫學會組織的鑒定基礎上進行。醫學會也是下屬管理機構,因醫療機構是醫療行政機關的下屬單位。醫學會鑒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會的廣泛質疑,這類解決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營醫院發生的糾紛容易和解,因為受市場經濟影響,私營醫院怕影響聲譽,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條件下息事寧人,容易自行協商達成協議。
三)民事訴訟法律途徑解決。因審理周期、訴訟成本、地方保護主義等各種原因。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賴鑒定結論,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備醫學知識。鑒定程序又繁瑣,當事人訴訟后又經鑒定程序的幾經折騰,勝訴得到賠償周期長,大部分當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徑。
從以上三種解決途徑來看。因涉及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切身利益,對于同級醫療行政機關組織解決。部門保護主義明顯,患者對于這種醫患糾紛解決頗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當前的醫患糾紛的解決機制滯后,就終極程序來說,人民法院為最終的選擇。就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全來講,只有當醫療機構與患者家屬自行協商解決、自行和解,法院查清基本事實基礎上,法律責任確定的原則下,雙方調解結案,才能使雙方都達到滿意。
四、防范和處理醫患糾紛的建議
醫患糾紛的常發性、復雜性與現行單一的調解處置機制不相適應。及時控制大量醫患矛盾快速升級,為了把醫患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大量因醫患糾紛可能引發的上訪、群訪和惡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調研,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堅持“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尊重事實、依法處置”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以及“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原則下,提出以下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置建議。
一)建立防范機制。一是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全面提高醫務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設立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設立患方接待場所,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將上述制度落實到診療工作之中;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公布投訴電話和醫患爭議處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詢和投訴。按照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要求設置內部保衛機構,加強內部治安管理和糾紛防范,添置技術監控設備。制定醫患糾紛防范預案、處置預案,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切實做到依法執業、規范執業、文明執業,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避免醫療事故發生,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超范圍行醫、異地行醫等現象,保障就醫環境健康。加強醫療服務宣傳,提高群眾就醫意識。加強糾紛協作機制,與相關部門緊密配合。三是各鎮政府、縣級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宣傳和正面輿論導向,各司其職,做好醫患糾紛防范工作,為依法規范處理醫患糾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應急機制。根據醫患糾紛的不同類型和惡化程度進行相應的調解和處置。各部門各司其職。開展處置工作。一是醫療機構要健全投訴機制,通力協作配合。當事醫務人員、科室、醫院三級響應,加強與患方溝通,告知依法處理醫患糾紛的途徑。及時了解糾紛原因和患方訴求,對糾紛發展趨勢客觀評估,及時協調處理糾紛和報告相關上級部門。發生醫患糾紛后,當事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及醫療機構質量管理部門報告,重大糾紛應及時報告醫療機構負責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患糾紛不得遲報、瞞報或謊報。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要調查診療情況,調解醫患爭議,宣傳依法處理途徑并主導依法處理醫患糾紛。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增強依法處理力量。對社會影響較大、矛盾突出、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重大醫患糾紛,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并動態報告糾紛及其處理的進展情況,經縣政府同意后,報告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