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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民間高利借貸在最近幾年呈現出日益繁榮的趨勢,然而我國對民間高利借貸尚無完善的法律規定,導致在實踐當中對民間高利借貸糾紛的司法干預出現混亂的狀況。文章從實踐的角度出發,以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實踐情況為研究視角,推導出對民間高利借貸糾紛進行司法干預的機制設想。
[論文關鍵詞]民間借貸;司法干預;意思自治
一、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現象突出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經濟和法律現象,在中國由來已久。改革開放以來,在民營經濟極為活躍的溫州地區,民間借貸更是充分發揮了其融資渠道多元、手續簡單、貸款便捷的優勢,成為了地區經濟長足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民間借貸的發展,從某種程度上說,極大彌補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信貸支持的不足,在當前金融制度安排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為溫州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上半年溫州民間借貸余額規模達到了800億元,而2011年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監測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經達到銀行信貸總量的20%,即1100億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億元有較大增長,而這個數字在2001年年末僅為300到350億元。與此同時,伴隨著溫州“全民借貸”的高漲的風潮,高利借貸也隨之喧囂塵上,成為了溫州民間借貸的重要的類型之一。但金融危機開始后,溫州地區民間借貸過程中存在的弊端和問題也隨之爆發。
首先,溫州地區2010年爆發民間借貸危機以來,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急劇增加。民間借貸糾紛收案數和案件標的額持續上升,其中2011年3、8、9、11四個月份增長較為迅猛,12月結案標的額為8.3241億元,超過2006、2007、2008年每年年度結案標的額總值!溫州市兩級法院2011年度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052件,收案標的額113.434億元(見表一)。2012年上半年不完全統計,全市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69件,涉案標的68.59億元,同比上升96.61%和250.9%,其中增幅最大的三個基層法院蒼南、鹿城、龍灣法院收案增幅分別達到了206.8%、179.9%和143.9%。
其次,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標大標的額案件增多。根據鹿城區人民法院統計數據反映,該院2011年1月到9月,收案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有81件,同比上升了145%;收案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有32件,同比上升了113%;收案標的額在1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有12件,同比上升了50%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額漲幅明顯,大標的額案件數量大大增加。
再次,民間借貸案件的急速增長主要是由于高利借貸案件引起。據鹿城區人民法院調查統計,訴訟到該院的書面約定借款月利率一般在2.5分到3分之間,但部分借款實際月利率達4分到6分,個別甚至高達7分到10分,涉及到高利貸及疑似高利貸案件數量占了九成。而同為民間借貸危機重災區的龍灣法院在2011年1月至8月審結的326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約定月利率2分以下(包括2分)的89件,占27.3%;2分到3分的43件,占13.19%;4分到5分的21件,占6.44%;5分以上的4件,占1.22%;未約定利息的169件,占51.84%,這里的未約定利息的顯然不是無息借款,而是實際支付的高利沒有體現在借據等憑證上。因此,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高利現象在溫州地區的審判實踐中非常突出。
二、溫州地區司法干預民間高利借貸糾紛中發現的問題
(一)四倍利率紅線無法滿足新形勢下司法干預的要求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在2002年《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貸行為。”但是,該通知屬于金融機構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層面效力。那么,以什么銀行的利率為準?貸款利率以哪一檔次作為參考標準?
其次,法院司法干預民間高利借貸一般均只是判決高利部分,既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而對于已經按高利標準支付的部分是否進行干預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予以明釋。顯然這樣的司法干預并不徹底,不能解決實際矛盾。對出借人而言,由于借款完成后的一段時間內已經按照高利標準收到利息款,實際上很多時候已經完全或幾乎等同本金金額,那么即便再減為四倍以內的利息款,其也是已經保障了本金,剩下的只是獲利多少的問題。這樣長久以后,反而刺激出借人先行約定更高的利率標準,盡量在前期通過高利收回本金,將風險后移,無法切實保障民間高利借貸中的債務人。
(二)司法干預缺少法律層面上的統一
我國雖然一直對高利借貸采取管制的干預措施,但在具體干預規制內容上并沒有統一的法律出臺,而是散見于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甚至部門規范性文件中,這也導致各地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無從下手,即便采取司法干預后,也沒法釋明法律依據何在。
對此,各地司法審判機構結合地區情況紛紛進行了自行解讀,在本地區出臺司法干預民間高利借貸的地方指導意見。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要求法官執照職權對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進行主動審查調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高法[2009]297號《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超出四倍利率紅線部分的利息,如果滿足當事人自愿給付的,在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予干預。但是,上述上海和浙江兩地高院出具的意見,雖然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指導角色,但嚴格意義上說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法律基礎。并且,地方司法意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我國當前對高利借貸,甚至民間借貸的立法或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非常滯后,存在規制空白,從而導致地方司法審判機構自行進行地區審判實踐統一。
目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明顯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律,也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整體監管,而地方高級法院制定的審判指引僅為各地法院的自我法律解讀,并沒有形成統一認定,在部分問題上仍存在不同指導意見,顯然長此以往也不利于糾紛的正確解決。
三、目前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司法干預所得實踐經驗
首先,確認民間高利借貸存在的合理性。民間高利借貸在立法層面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答復,民間高利借貸關系是否有效成立仍未明朗,但結合溫州地區及司法干預的實踐來看,對于超出銀行貸款利率的高利借貸合同不能一概而論,全盤否認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給社會經濟帶來的推動作用,否則不僅不能正確地解決借貸糾紛,而且也會給借貸雙方都帶來更大的傷害,造成更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其次,突出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司法干預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間高利借貸會可能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司法干預的核心價值目標也就是要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由此,一旦民間高利借貸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事實,必須強調司法干預的目的性,保證金融秩序、社會安全等公共利益。特別像溫州地區深受金融危機嚴重影響,出現了債權人強行阻攔道路、債務人負債被逼跳樓等惡性社會事件,高利借貸糾紛已經不是單純的個案和個體經濟得失問題,其背后可能引起的經濟連鎖反應、社會穩定問題以及群體討債等諸多社會公共問題。因此,司法干預必須將社會公共和國家利益放在優先考慮地位。
再次,堅持平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利益。出借人與借款人對于利息的高標準約定雖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是我們要看到出借人的盈利目的和借款人的周轉目的的差別,借款人獲得資金同時背負了沉重包袱,在當今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確實存在資金周轉困難,無法繼續支付高利的可能性,如不加以司法干預調整,甚至會直接影響到出借人實現取回本金的目的。同時,出借人由于只考慮到個人經濟利益,幾乎都要求一次性返還本息,甚至訴訟過程中還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逼迫借款人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從來不顧及該訴求對借款人造成的嚴重經濟和心理負擔,這種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往往導致兩敗俱傷。因此,必須通過司法干預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主動介入調整借貸約定,以適應金融危機背景下的新形勢,從而保障雙方共同發展,實現雙贏局面。
最后,強調司法干預的主動性。一直以來我國司法實踐采取的被動參與態度,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堅持民事行為自愿原則,不加干涉。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糾紛司法實踐表明,大多數的借款人并不是惡意賴賬或討債,而是深受金融危機影響而喘不上氣,無法履行支付高利義務,加之本身就經濟困難,一般應訴時沒有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因此在借貸糾紛中屬于弱勢群體,急需司法介入干預時提供適當幫助。溫州地區處理高利借貸過程中,對于債務人沒有主動對已付高利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對于已支付的高于四倍的利息部分依法酌情調整,為其進行減負的做法,即體現了司法干預的主動性。
另外,筆者建議在尚未出臺專門單項法律對民間高利借貸進行規范的時候,有關立法部門可以通過先行統一的司法解釋,對目前新環境、新形勢下產生的民間高利借貸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釋明,從而為司法干預提供準確指引。目前,溫州地區部分已決案例顯示,法院對已經支付的高利息款項采取主動干預調整,認定超過四倍利率紅線的利息標準過高并酌情調整,將已付利息中超過四倍利率紅線部分認定為償還本金進行充抵。這種司法干預的做法顯然體現了正義公平、公訴良俗的合同原則,符合立法原意,但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不能因為出現了相類似的判例就隨手拈來進行參考審理。由此,應當積極地將適用公平、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作為一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從而將其作為法律行為的檢測考量方法,出師有名,為高利借貸的主動干預提供司法依據。
[關鍵詞] 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平臺;規范管理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出現了較快的發展勢頭,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機構涌現,但依舊無法滿足日益擴大的民間金融需求。很多民營中小企業、農戶和個體戶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到足夠的資金,從而紛紛轉向小額貸款公司。隨著互聯網的日益強大和普及,民間借貸以網絡為依托形成一個全新的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小額信用融資,滿足眾多客戶的小額資金需求。P2P作為一個新型的金融模式,提高了閑置資金的利用率,更給我國民間金融帶來了一個飛躍的發展,同時也需警惕其作為雙刃劍的另一面。民間金融的市場機制發育還不夠完善,法律并不健全,非法民間金融活動屢見不鮮。需通過法律政策的支持、政府的引導以及獨立第三方平臺的加入,嚴格規范和監督P2P的運營,并從這個全新的金融模式出發,對整個民間金融提出規范化管理意見,促進我國民間金融健康快速發展,成為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
1 民間金融的發展背景及原因
民間金融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作為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和民間金融的主體成分,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泛指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對于提供農村經濟發展機遇、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緩解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等方面,民間借貸給我國金融走向基層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由于監管不足、無法可依而產生的風險和問題。
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對民間借貸的依賴性越強。中小企業以民營為主,運營規模不大且資金流動不穩定,這也是很多正規金融機構拒絕他們的貸款申請的原因,資金成為了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這部分金融需求從正規金融機構中“溢出”,流入民間金融,使得越來越多的小額貸款公司涌現,由2010年的2614家增加至2012年的6080家,2012年末總貸款余額近六千億萬元[1],民間金融機構的規模不斷擴大。
民間借貸由于手續簡便,下款時間快,作為銀行貸款的一個重要補充,解決了很多中小企業資金的臨時性需求,受到廣大中小企業的歡迎。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民間借貸中介悄然產生并流行,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的向借貸雙方提供信息,實現“在線”交易,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一個直接對接的平臺,平臺的服務商不吸儲也不放貸,帶來了方便快捷的全新網絡民間借貸形式。
2 P2P的概念及現狀分析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也稱為“人人貸”。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整個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
2.1 P2P的對象和特點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客戶對象包括兩類:一是幫助低收入群體生產性活動或小本經營提供微型信貸,如:大學生、工薪階層、個體戶;另外一個是緊急資金或周轉資金的需求,如:中小型企業、創業資金。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但作為新型金融模式它突顯出不同于傳統民間借貸的特點: 分散風險;門檻低、渠道成本低;隱蔽性強;自主選擇性;突破地域空間等。
2.2 P2P模式的國內外發展現狀
目前,網絡借貸服務已經在歐美地區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商業模式。2005年才創建的英國Zopa目前已擁有超過50萬注冊會員,業務已經擴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而2006年成立于美國的Prosper發展更為迅猛,目前擁有超過160萬會員,超過4億的借貸發生額[3],儼然成為全球電子商務行業的新焦點。
與國外成熟運作相比,國內P2P網絡借貸處于剛剛起步階段,而且其建立大多是模仿和借鑒英美等相對完備的體系。但我國當前沒有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不能完全復制國外的P2P模式。代表國內最早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拍拍貸,是國內較為典型的P2P網站,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P2P平臺正在逐步地擴大規模。2011年,凱鵬華盈聯手IDG和摩根士丹利向宜信平臺注資數千萬美元。截止到2012年底,國內已有2000多家P2P公司,總融資規模在60億元左右。
3 我國P2P的潛在風險和突出問題
在我國P2P新型金融模式發展初期,由于機制不完善、人氣不足、資金運轉不周,甚至是一些欺詐行為的存在,導致P2P模式隱含著潛在風險和突出問題,下面結合國內典型P2P平臺具體分析:
3.1 網絡平臺安全性的考驗——以貝爾創投為例
安全性是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中所需考慮的重要因素,網絡安全性又包含用戶信息安全性和貸出資金安全性兩方面。
(1)用戶信息安全性
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個人數據被公布在借貸平臺上,不僅平臺用戶可以瀏覽,更是暴露在整個網絡系統之中。此外,網站由于自身技術疏漏或是遭到黑客攻擊,很可能泄漏注冊用戶個人隱私。
(2)貸出資金安全性
多數P2P平臺限于中介功能和“線上”服務,對于資金的使用情況無法有效監察,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小則損害部分借出人的利益,大則導致大量壞賬,平臺倒閉各大網站目前正在摸索各種解決途徑,諸如黑名單管理,將多次逾期會員的名單曝光。也有部分網站推出平臺墊付,集中催款。但這相當于將風險匯聚與平臺自身,加大了平臺運營的風險。一旦惡意欠款超過平臺所能承受的極限,網站停運,會影響到更多借款人的資金安全。
南通貝爾創投成為國內首家被公安機關調查的P2P貸款平臺,其經營者為紅嶺創投網站逾期會員,并同時通過多家網站借款并惡意逾期。該網站用各種優惠條件吸引投資者充值,但同時又以各種理由限制投資者提現。該詐騙網站運營一年多,直到被紅嶺創投的催收人員舉報才得以落案。
3.2 信用等級評定制度不夠完善——以拍拍貸為例
拍拍貸是中國首家純信用無擔保網絡借貸平臺,推出了個人信用等級制度,在網絡借貸平臺上,信用等級是借款人的信用屬性,也是借出者判斷借款人違約風險的重要依據。基于該點,網站的信用等級評定應當高度公平公正公開。而我國并無完善信用機制,而網站自行確定的個人信用等級也不完全準確。不過認證信息的公開與保護個人資料安全存在一定沖突,這尚是拍拍貸等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解決的又一問題。
3.3 人氣不足,影響平臺流動性和靈活性——以拍拍貸、紅嶺創投為例
P2P作為新型金融模式還不夠成熟,暫未被大眾廣泛接受,個人對個人的貸款業務,缺少足夠的人氣,就無法正常運作,發揮不了P2P的優越性。
(1)借款滿標速度相對較慢
借款者在P2P平臺上所需貸款信息,等待多位借出者分別借出部分資金,湊整借款。所以借款者信息后,不會立刻得到相應資金,這段等待時間受平臺人氣的影響。以下是哈哈貸網站截止至2013年2月底,“熱投區”[5]的借款的滿標進度情況,抽取400個成功借款案例整理得出:
圖3 數據來源:拍拍貸門戶網站“熱投區”
從圖中可以看出,“熱投區”大部分借款滿標都需要4-7天。進一步分析可知,3天內滿標的借款大多是最低限額3000元,或是年利率高于22%。非“熱投區”的滿標時間更是遠超一周,流標率也更高。滿標的借款還需經過平臺審核,需要等待3個工作日,這對于急需資金周轉的借款人時間過長。與之形成對比的是線下民間借貸機構只需2-3個工作日的審查,且借款資金基本可以一次到位,更受資金流向明確的中小企業青睞。
(2)網站社區中借貸雙方互動不足
紅嶺創投于2009年初成立,這幾年間飛速發展,網站總交易量及月均交易量較同行領先,目前累計成交金額突破8億元,是國內P2P規模最大的網站之一。網站中的會員社區,能夠有效加強借貸雙方交流社區在提供用戶交流的同時,也能使借款人自己的資金使用狀況以便借出人了解,而非僅僅依賴平臺提供的信息,使平臺更具靈活性。紅嶺創投有著較大的交易量,但是它的社區部分相比拍拍貸等網站卻不是很活躍。大多數會員并沒有充分利用這一社區,更有部分資深會員在網站外組建了交流平臺來分享各自的交易信息。
3.4 金融監管空白,缺乏宏觀調控——以哈哈貸為例
2011年7月21日,哈哈貸這一自稱“中國最嚴謹網絡借貸平臺” 宣布關門,使整個行業受到極大震動。
P2P公司一般是工商注冊,不屬于銀監會、央行管轄范圍,目前有關網絡融資的監管仍處于空白狀態。哈哈貸事件并不是孤立的,2011年至今,已經有優易網、淘金貸、天使計劃等多個平臺出現風險事件,涉及金額數千萬元。目前國內的P2P平臺中,除了規模較大人氣較足的幾家領頭網站,大多都是幾人注冊的小公司,這些小平臺的資金進出、項目結算、壞賬率等數據,均無人監管。而一旦這些平臺集中爆發問題,無論是平臺運營不善還是打著P2P旗號的唐氏騙局,除了會給投資者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也會影響P2P行業整體聲譽,直接扼殺這一行業的未來發展之路。
4 由P2P出發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管理的建議
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金融的一個分支,從側面清晰的反映出當下民間金融市場的未來發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各種問題和潛在風險。為了進一步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規范民間借貸服務平臺,針對上文所述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4.1 保障網絡用戶信息安全
就內部而言,民間金融機構需要嚴格甄選從業人員,注重其行業操守,堅決杜絕倒賣客戶信息的行為。P2P平臺更是需要不斷提高網絡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構建堅實的外部防護,保護用戶信息安全。另外,借貸平臺應定期調查用戶基本信息變動狀況,及時更新客戶信用情況。
4.2 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平臺監管
P2P平臺上每天有大量資金往來,產生的資金沉淀多被平臺自身掌握,并沒有得到足夠的監督,其他線下民間借貸機構也是如此。建議存入具有足夠資質的第三方平臺,及時資金動態,實現資金往來的跟蹤機制。這既是對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對民間借貸服務機構的約束,避免其挪用資金從事高風險項目,防止民間金融機構演變成非法金融機構。
4.3 建立信用制度
在缺乏完善信用機制的背景之下,網絡平臺的特殊性,更為惡意欺詐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也增加了信息甄別的難度。可由行業自律機構著手制定統一的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與專業化的征信機構進行合作,對借款人進行統一的信用等級評定。建立聯合信用資料庫,通過信息共享來降低防止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潛在風險。同時建立失信懲戒制度,永久曝光規范,聯合曝光,黑名單信息管理規范,失信關聯組織鑒定與警示規范。當網絡信用逐步被人們接受,還可將網站信用數據作為個人社會信用并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4.4 整合現有資源,梳理行業結構
隨著業務規模擴大和監管主體的逐步明確,P2P行業經營的分化會更加明顯,因此,整個行業的整合趨勢難以避免,應當積極支持一些管理規范、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優勢公司通過整合、并購以及委托管理多種形式擴大經營規模,促進整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同時成立行業聯合委員會,對民間金融行業進行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標準,促進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4.5 為民間借貸中介提供法律支撐
我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經濟來辦”,確定了民間資本進入民間金融市場的指導思想。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在民間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先以行政法規或指導意見等形式頒布一些相關規定,執行一段時間后總結經驗,提出立法草案,條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的性質和資金活動進行認定,保護中介和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莫易嫻.P2P網絡借貸平臺國內外理論與實踐研究文獻綜述[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10).
[2]趙樂峰,杜凱.規范發展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1).
[3]官大飚.我國P2P網絡借貸發展存在的風險及其監管對策[J].臺灣農業探索,2012(5).
論文關鍵詞 民事訴訟 法官釋明權 監督機制
釋明權是指民事訴訟中,法官基于法律正當程序和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理念,在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的意見不明確、不充分、不恰當、或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而誤認為自己證據足夠充分時,由法官行使的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示或啟發,引導當事人澄清問題、補充完整、排除與法律意義上的爭議無關的事實或證據的職權。由于理論上及實踐中對法官釋明權制度研究不透,立法不全,應用不熟,形成法官釋明權制度使用上的瓶頸,特別對法官而言,更顯無所適從,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司法審判公正高效目標的實現。本文著重論述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建議,以促使法官規范行使釋明。
一、問題的引出
分析法官釋明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最需要的是對司法實踐中涉及釋明權行使的案件進行實證分析。下面依據兩起典型的實例作為分析樣本來嘗試述明現行法官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遭遇的困境。
案例一:紀某向鄭某購買一輛電動汽車。由于該電動汽車沒有獲得生產許可而不能上牌,禁止上路,紀某起訴要求鄭某退還購車款21350元。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判決鄭某退還紀某購車款21350元。鄭某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紀某申請強制執行,鄭某交納執行款21350元,紀某于當日將電動汽車移交至法院。因電動汽車存在損壞不能啟動,鄭某起訴要求紀某返回電動汽車,并對電動汽車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若不能恢復原狀,則賠償折價損失款。審理過程中經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得出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評估值為4000元,法院判決紀某向鄭某返還電動汽車并支付車輛損失4000元。
案例二:鄒某向倪某賬戶內轉賬26萬元,后鄒某要求倪某還款未果,以雙方存在借款關系為由起訴要求倪某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倪某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認為該款系鄒某歸還之前向倪某的借款。法院向鄒某進行釋明,要求鄒某補充提供借款合意的相關證據,或者根據現查明的事實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經釋明后,鄒某變更了訴訟請求和理由,要求倪某返回23萬元不當得利款項,并賠償利息損失。經審理,法院判決倪某返回鄒某不當得利款項23萬元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鄒某稱訴爭款項系向倪某的借款,缺乏借貸憑證,其后變更訴訟請求又稱訴爭款項系倪某的不當得利,亦缺乏法律要件,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鄒某的訴訟請求。
二、涉及的釋明權相關問題思考
以上兩個案例系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案例。案例一中,一審法院判決鄭某退還紀某購車款21350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件判決看似沒有問題,但從后續鄭某又起訴要求紀某返還電動汽車來看,雙方存在累訴現象。如果法院在雙方第一次訴訟時,向鄭某就電動汽車是否要求返還問題進行釋明,即告知買賣合同如認定無效,鄭某有權要求紀某返還電動汽車,并征詢雙方對汽車返還的意見,便可通過一次訴訟解決雙方的糾紛,不會再有后續的訴訟。在類似的案件中,一審法院未釋明作出判決,當事人上訴至二審法院后,二審法院的判決也不統一,有的案件判決予以維持,有的案件二審向當事人釋明后予以改判,增加了返還標的物的判決內容。
關于案例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該類案件中,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前提是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而在案例二中,一審法官在未查明雙方存在不當得利關系引起債務情況下,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導致二審改判。兩個案例均因法官釋明權把握不當造成當事人的上訴或累訴,成了影響司法和諧的不良因素。
司法實踐中,法官行使釋明權多依據其自身的理解來進行,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怠于行使釋明權。在訴訟案件激增的背景下,不行使釋明權無需承擔責任,而行使釋明權則可能存在錯誤風險,使得部分法官怠于行使釋明權。個別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沒有進行充分說明和必要的詢問,就直接簡單地作出認定或否定。甚至對當事人的陳述、主張、舉證出現不當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規定不了解時,也沒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和提示指導。案例一就屬于法官該行使釋明權卻未行使的情況,造成了當事人的累訴。
二是錯誤行使釋明權。因法官對法律規定、案件性質的把握不準,導致釋明不當,該釋明的沒有釋明或不該釋明的而釋明,甚至出現錯誤判斷,給當事人指示了錯誤的方向,干擾了當事人意識自治和處分權的行使。如案例二即屬于因一審法官錯誤釋明導致二審改判的案件。
三是過度行使釋明權。個別法官由于民事訴訟過程中受職權主義傳統的影響,行使釋明權時職權探知主義痕跡明顯,依據個人理解進行釋明,造成釋明權的擴大適用。如將釋明權行使變成指導一方當事人提供訴訟資料,告知當事人支持其主張所需的證據清單等。
綜上,法官在司法實踐行使釋明權存在上述諸多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立法缺陷難把握;(二)法官素質難匹配;(三)法官監督機制缺失。
三、我國民事訴訟釋明權規范行使的思考
解決釋明權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促使法官規范行使釋明權具有重要意義。法官正確行使釋明權:
一是有利于實現程序和實體公正,實現社會正義和諧。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確,證據充分。而現階段當事人的素質、法律意識還難以滿足上述要求,多數當事人仍缺乏舉證的風險意識。法官通過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把不適當的主張、請求予以排除、更正,提供或補充證據,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平等保護下查明案件事實,使當事人得到公正裁判。
民間金融也有稱地下金融、非正式金融、體外循環金融、灰色金融、場外金融、隱形金融、非公金融等。根據2004年12月由中央財經大學地下金融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進行的首次實地調查顯示,到2003年年末地下金融的規模在7400億元至8300億元之間,相當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近30%。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定點觀察站的數據顯示,2003年全國農戶戶均借款來源中,來自銀行及信用社的貸款只占26%,而來自私人的貸款則占71%。根據花旗銀行一份研究報告估計,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間大陸銀行居民存款流失額在9000億元左右,而這些資金都用于自己投資或民間融資,報告認為由于地下信貸的原因,官方信貸的降低可能轉向了地下信貸。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研究表明,2004年7~8月大陸約有1000億至1400億的民間資金流入固定資產、投資領域。根據人民銀行抽樣調查顯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間融資規模分別為550億、450億和350億元,相關于各省貸款總量的15%~25%。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報告統計,我國2005年在金融管制體外的民間融資測算為9500億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
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和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
民間資本充裕,資金供應旺盛。一是民間積聚的大量財富需要尋求出路。2004年各地區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農村居民收入繼續較大幅度提高,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長7.7%,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936元,比上年增長6.8%。2004年全國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平均增速達15.3%。二是民間金融領域投資回報高。為了提高收益率,民間資本投向了民間借貸、各種盈利性集資、標會等非正式金融領域。
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民間資金需求量增大。一是民營經濟的發展要求民間融資給予資金支持。目前我國非國有經濟對GDP貢獻率已達63%,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已達74%,國有部門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只有2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的抽樣調查顯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間融資規模分別約在550億、450億和350億,相當于各省當年貸款增量的15%~25%。二是民間金融的需求領域拓寬。在民間金融的總規模中,生產性融資比重仍遠遠高于生活互的民間融資。
手續簡便為民間金融提供了發展空間。一是借貸金額較小。據對全國15個省份的農戶的調查,通過民間借貸途徑獲得的資金占農戶借貸規模的55%以上。而農戶的單筆貸款數額一般較小,通常只有幾百元。二是期限靈活,借貸手續簡便。民間借貸多為信用貸款,以人際關系為基礎,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無須擔保,風險防范以親朋好友獲取的信息為保證。三是借貸雙方信息對稱。民間金融提供的多為信用貸款,彼此知根知底,容易了解借款人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
融資渠道不暢是導致民間融資存在的外因。一是銀行融資主渠道不順暢。國有商業銀行加快了商業化改革步伐,出于資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綜合考慮,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農村信用社名曰為農村經濟服務,但由于規模小,難以承擔起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重任,造成縣域金融主體的缺位。二是國有銀行對民營企業資金投放不足。三是直接融資渠道有限。截至2005年6月底,我國境內A股市場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民營企業,上市的民營企業占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僅為11.84%。四是民間融資的互補效應。大量的資金流向非正式的資金市場,民間融資的發展形成了與正規金融的互補效應,在間接融資比例過高的情況下,減輕了中小民營企業對銀行的信貸壓力,轉移并分散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支持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一是民間金融促進了我國非國有經濟尤其是中小型私營企業的發展。二是民間金融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推進了農村城鎮化的進程。三是民間金融緩解了資金供求矛盾,加速了社會資金的流動和利用。四是民間金融活動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市場因素和競爭因素,為銀行商業化、市場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試驗場所和有益借鑒。五是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六是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利于按市場化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七是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形成了互補效應,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八是民間金融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制度創新、信息對稱、成本低廉、速度效率四個優勢。
促進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的若干建議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5月份的《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明確指出: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不僅能優化融資結構,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為中小民營企業、縣域經濟融資另辟蹊徑,還可以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對銀行的信貸壓力,轉移與分散銀行的信貸風險。這一表述不僅是央行為民間借貸再度正名,更意味著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已經開始正視、承認并積極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
支持民間金融發展的立法保障和制度安排。一是正確引導,疏堵結合,促其規范。政府部門要改變對民間融資活動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確引導,堵疏結合。要大力搞好宣傳工作,讓群眾了解民間融資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互的民間借貸,應承認其在經濟體制中的合理性,確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建議出臺《民間借貸管理條例》,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三是在民間借貸活躍的地方,可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咨詢機構,為借貸雙方提供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服務,減少因法律盲區引起的民間糾紛。建議《物權法》和《破產法》的修改考慮小額信貸問題。
實行民間金融自主定價,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一是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自主定價權,提高貸款利率市場化程度和信貸風險的補償能力,保持金融機構的持續經營。二是實行存款浮動利率;擴大農村信用社利率市場化改革試點范圍。配合貸款浮動利率,增強放貸能力,加大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的信貸支持力度。特別是農村信用社實行貸款利率浮動,與民間借貸展開利率競爭,不僅可以保證自身經營業績,還使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下調。三是小額貸款重在利率自由化,可以通過收取高利息例如15%到20%的辦法來吸引民間資本做小額貸款項目。世界銀行已經證明,小額貸款要取得突破,關鍵在于利率實現自由化,一些成功的案例甚至把利率定在20%到30%。四是當前貸款利率已基本放開,但存款還實行嚴格的管制政策,隨著金融改革開放的深入,需要用市場供求關系來調節和平衡資金價格,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允許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場競爭體系,促其增強對民營經濟信貸支持的積極性。
鼓勵民間金融在改革中創新融資方式和機構類型。可先試先行,引導民間金融浮出水面,讓其陽光化,逐步向正規金融組織演化。一是組織民間小額貸款機構,通過信托方式將民間資金委托農村信用社點名放貸,促進民間資金正規化,并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成立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設立專門由民間資本出資的“只貸不存”的信貸銀行為中小企業服務。二是擴大貸款抵押物的范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繼續開展林權、海灘、旅游未來收益抵押貸款試點。探討農作物動產抵押貸款問題。開展存貨(產成品、原材料)、應收帳款、出口退稅、收費權等動產抵押、質押,尤其是中小企業應收帳款保理業務,緩解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狀況。三是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尤其是民營企業,滿足其短期資金需求。四是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改革重組農村信用社。改革郵政儲蓄制度,建立有效的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和政策性貸款統籌協調。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允許外資金融和個人入股形式介入農村金融業務,鼓勵各種形式的合作金融。五是支持中小企業“二板”上市和境外融資。吸引境外民間資金。選擇資信度高的國內或在港證券和信托投資機構,在境外發行基金,吸引海外華僑和企業資金,投資重點產業和重點建設項目。支持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籌措資金。
改造并且優先重組民間金融存量。一是對私人錢莊、各種基金會等民間金融機構,對一些確已具備一定的注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二是對存在于民間的一些“非法”集資形式,有不少是自助的資金組織,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嚴格的監管,可以揚其利避其害,把它們發展成規范的合作金融組織。通過整合,引導民間金融轉變為民營金融,給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經營。三是借助銀行的信用中介職能,逐步開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為民間融資供求雙方牽線搭橋。四是積極發展投資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導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進入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等國家經濟領域。
發展增量構建全新民營金融機構。一是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二是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間資金持有者成為農村信用社的合法股東;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三是由民間資本成立的貸款組織按按照“只貸不存”原則,同時控制股東人數,在不違反《高利貸法》的情況下,民間貸款組織的資本金、貸款利率可不受特別限制。四是發展名副其實的合作金融組織。建議推廣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會員間互相擔保和以民營經濟為核心內部融資的做法。五是通過制度創新引領民間金融民營化,最終建立民營銀行。以現有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為基礎,通過吸引民間資本實現民營化產權改造,或以自然人、企業為發起人,通過定向募集民間資金新建民營銀行。
培育多層次的民間金融直接融資市場。通過擴大企業債券發行、中小企業上市、開展股權交易等各種方式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業引入合法融資渠道。鼓勵金融創新,推進商業票據、短期融資債券、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加強創業板市場的建設和完善,發展場外交易市場、柜臺市場和無形市場,更多引入境內外的風險投資機構。修改《公司法》,認定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適當降低發債公司凈資產額的限額規定,根據企業的注冊資本、凈資產、經營狀況、現有規模等綜合指標來確定企業的發債規模。發展投資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或其他生產等領域。可以考慮把更多的原由國有企業壟斷經營的領域放手給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營造寬松的環境,讓民間資金通過購買投資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資方式,實現市場運作,投入到經濟建設。
引導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組織發展實行試點。小額信貸試點方案審查通過后即可招標公告。明確發起人組成的試點組織形式,以及在領取營業執照并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可申請金融業務許可證。試點組織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強小額信貸組織實力,在其運營正常后,經發起人同意,允許非發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資入股,或接受金融機構和有關實體的批發資金。貸款利率實行市場化利率,自主經營,自主定價,但必須控制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試點一定要有可復制的推廣意義,實施非審慎的監管。建立風險控制和風險補償基金。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沛縣作為徐州市和江蘇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試驗區,煤鹽化工、鋁加工和農產品加工三大產業集群正在崛起,全縣擁有各類企業3500余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431家。該縣以占江蘇60%的煤炭資源為核心,延伸出煤鹽化工產業鏈條,借助大屯能源電解鋁項目打造鋁加工集聚區,借助肉鴨養殖、稻米加工,全力打造農產品加工集聚區。2011年,該縣位居“全國產業經濟百強縣”第24位,縣域產業經濟呈現出提速發展的良好勢頭。隨著該縣經濟的強勁發展,縣域企業融資活動日益活躍,渠道日漸拓寬。根據沛縣人民銀行統計數據,至2011年4月底,該縣各項存款余額達.~1J225億元,較年初增)Jn6.6%,各項貸款余額逾78億元,較年初增)''''JIJ2.5%。通過調研發現,在沛縣民間融資主體中,投資理財公司約有l2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18家,投資公司(含理財、咨詢)56家,擔保公司1家,小貸公司、典當行各1家。另外,個人民間融資也日趨活躍。該縣工商、稅務、縣法院數據與調查資料表明,沛縣民間融資期限一般為短期,包括1、3、6、9、l2個月不等。利率隨不同融資主體、融資期限而不同,一般為月息2分左右,部分利息較高的民間借貸利息月息甚至達到3分44分。經估算,該縣民間融資規模在1O億元左右,兩者比例大約為7.8:l。
二、沛縣民間融資新動向
從工商部門獲得的數據看,較早的民間融資機構為2000年12月成立的徐州惠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之后陸續成立:2008年6家,2009年14家,2010年達~;J18家,呈逐年增加之勢。其中,經統計,2010年下半年成立大約15家民間融資機構,今年以來成立4家,大都為投資公司。總體來看,民間融資呈現以下幾種發展趨勢:一是受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地方性房地產項目融資偏向非正規金融渠道,地方部分企業為獲得高額利潤,通過民間融資轉向房地產投資。目前沛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達N2o余家,多數都是本地剛剛成立的項目公司,股東多為本地從事酒店業、食品業等中小型企業。特別是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熱潮,以“建設新農村社區”名義,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地產開發(多為小產權房)多為民間融資項目。二是作為江蘇省的煤炭基地,沛縣煤炭購銷活動較為活躍,今年煤炭價格上漲較陜,部分煤炭運銷公司利用民問融資渠道進行煤炭販賣,獲取高額利潤。在地方政策支持下,由該縣農村工作辦公室指導、民政部門備案的農民資金互助社發展迅猛,為緩解農村融資難問題提供了較大幫助,但也存在監管隱患,部分資金進入煤炭購銷領域。三是隨著該縣經濟加快發展,成功躋身全國百強縣,房地產業發展較快,價格一路上漲,部分房產中介公司、投資理財公司參與房地產交易,為客戶提供短期融資,從房地產交易中分一杯羹。四是招商引資到本地的企業,在深耕沛縣多年后,獲得豐厚的回報,有參與、甚至主導本地房地產項目的苗頭。在調研中發現,從南方招商來的某企業,近年頻頻參與地方房地產項目,去年甚至獨自拿地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另外,隨著縣域經濟集群化發展,企業群落內部中小企業在剛剛度過金融危機,又迎來信貸緊縮的情況下,企業之間進行資金拆借、相互擔保活動日趨活躍。沛縣金融環境總體良好,信用環境較為穩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未隨著銀行信貸規模緊張出現大的波動。根據沛縣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材料顯示,近三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基本持平,2010年略有上升。2008年~2010年民間借貸糾紛結案數分別為975件、953件、1076件,占年度結案總數的比例分別為11.7%、13.3%,12.6%。
但是,我們在調研中發現,該縣民間融資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民間融資機構多而散、小而弱。沛縣境內民間融資機構70%注冊資本在l0萬元~50萬元之間,多為小型投資理財公司,注冊資本在i00萬元左右的有5家左右,500萬左右的3家,另外,1000萬以上的l2家左右,多為有政府背景的房地產投資、置業顧問等公司。同時,縣內融資機構大都成立2~3年,民間融資機構成立數量呈現逐年加快的趨勢,但今年以來成立相對較少。調研中發現其他單位參與民間融資較少,部分中介機構在客戶辦理購房按揭、租房等經濟活動中為客戶提供短期貸款的現象,因中介機構發展不夠發達,此類融資規模較小。
二是民間融資機構從業人員素質堪憂。縣域內主要的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和典當行高管多有在政府、國企從事財會、金融方面領導職務的經歷,信譽度較高,得到政府的認可和支持,該類機構經營較為規范,風險控制較好;但農民資金互助社行業主管單位為縣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多數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該類單位管理人員多為信譽度較高、事業心較強的地方種養殖大戶,以及有財會經驗、人脈資源的地方退休干部等;投資公司高管多有企業管理、財會工作經歷,因為該縣之前銀行業發展相對落后,AzJ-匱乏,銀行跳槽人員較少,投資公司有銀行經歷的人員相對較少。
三是民間融資機構資金來源散而亂。通過調研走訪,發現沛縣民間融資資金來源相對較為混亂,主要來源如下:首先是民間個人借貸資金,主要為城鄉居民閑置資金,因為儲蓄實際負利率,為資金保值而進入民間借貸。其次是炒房資金,主要介入房地產開發,以求獲取暴利,此類資金因缺少準確數據,據調研估算大致有2億元的規模。第三是農民互助資金,除股金外主要從當地熟人取得資金,用于本地農戶生產經營,部分投入到煤炭購銷、房產投資,特別是在新農村建設中參與小產權房建設。第四是政府資金,主要注入擔保機構,或房地產開發類投資公司,比如江蘇宜沛工業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沛縣城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第五是銀行資金,主要注入小貸公司。比如省國開行、中信銀行分別投入沛縣九鼎農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4300、1200萬元資金。第六是企業資金,主要通過入股等方式注入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民問金融機構。第七是部分票據貼現大戶可臨時性從外地融入資金,用于本地高利項目。
四、民間融資對銀行信貸業務發展影響
受到國內信貸緊縮影響較大的信貸客戶主要為三類:一類為勞動密集型、資金密集型企業,因為近年勞動力成本、資金成本大幅度提高,會影響企業正常用工、融資,使得現金流出現吃緊『青況;第二類為主導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的企業,央行銀根緊縮的情況下,企業競爭愈加激烈,必將淘汰部分競爭力不強的企業。第三類為營運能力差,管理水平不高的企業會受到加大沖擊,如應對不善可能會導致企業倒閉。民間融資通過信貸客戶將影響傳導給銀行,蘇北縣域民間融資對銀行的發展產生一定影響。
一是增加風險控制難度。民間融資機構的增加,為與銀行合作關系的個人、企業客戶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但是,在信貸資金緊張、銀行融資門檻日漸提高的情況下,企業有盲目參與民間融資沖動、陷于高利貸的風險,威脅銀行信貸資金安全。首先是客戶的抵押物可能存在重復抵押,資金緊張使得客戶鋌而走險,進行重復融資,同時,調查發現小企業因融資需要,擔保鏈條日漸復雜,較多出現相互擔保進行融資。其次是小企業可能存在從銀行套取資金參與民間高利貸的情況,因為民間融資市場利率普遍較高,與從事實業相比,收益更高,使得客戶挪用借貸資金獲取高利。第三是企業客戶通過借新還舊,以及利用高利貸資金等方式償還銀行借款。有貸款余額的客戶可能因第一還款來源不足,從其他企業拆借資金。
二是增加客戶拓展難度。目前,各家銀行都在大力拓展小企業信貸客戶,而恰恰這一群體容易卷入民間借貸當中,對此除了要通過傳統手段了解企業信用狀況,更要了解企業參與民間融資的情況,增加了貸前調查難度。存量客戶的年度授信可能會因為企業民間融資出現的財務困難、資金鏈斷裂風險等,使得銀企合作失去基礎,導致信貸資源流失。受到農行信貸政策限制,蘇北縣域支行可拓展信貸客戶本身就少,在民間融資日益活躍的情況下,客戶可能會因為農行繁瑣的信貸條件、流程而轉向資金成本更高的民間借貸。多數銀行對民間融資情況的了解,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信貸投放節奏可能會因此而放緩,小企業信貸政策面臨收縮的風險,從而影響整體業務的發展。
三是成脅銀行傳統業務。部分個人或機構吸收資金用于異地高收益項目,可能會引起縣內資金外流,影響我行儲蓄業務、結算業務。市場資金的緊張可能使得信用環境面臨嚴峻挑戰,個人信用卡業務、汽車分期業務、POS機業務等可能會停滯。由此,間接影響銀行信貸業務的全面發展,信貸產品對客戶的粘性可能會因此而下降。
四是增加了銀行的信譽風險。民間融資機構可能會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客戶關系資源,進行業務拓展,讓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并給予一定利益回報。部分員工可能會因風險意識不強,或利欲熏心將本行客戶轉介紹給高利貸機構,獲取報酬,一旦發生糾紛,容易因員工個人行為對銀行市場信譽產生負面影響。
五、應對之策
(一)強化客戶風險控制,把好“三關”。一是把好調查關。在按照銀行相關文件和信貸調查盡職指引的具體要求做好貸前調查的前提下,要做到對客戶知根知底,特別關注企業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的社會關系網、經營管理和融資活動情況,有針對性地了解其資金鏈情況。另外,要關注企業異常增加的脫離生產實際的用信需求,了解真實情況,了解資產是否存在重復抵押等。二是把好用信關。要按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相關文件要求,嚴格執行用信相關文件和規范,確保資金支付與實際用信需求一致;強化賬戶監管,對可疑去向要進行深入調查,嚴防資金挪作他用,一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企業采取整改措施。三是把好貸后管理關。特別關注客戶參與民間融資的風險信號,如資金成本大幅度上升、庫存非正常增加等財務信號,對企業非生產經營用的資金周轉率加快、資金量加大多加關注,掌握資金真實走向;定期到企業現場進行了解情況,多方面聯系客戶的管理人員,了解客戶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等情況,特別對報表異常變動反映的風險信號多加關注,并現場核實;廣泛關注與信貸客戶有合作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的資金動向,以及對本行客戶融資的影響。對發現風險信號要及時處理,采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以加大退出力度。
(二)強化小企業客戶維護與拓展力度。首先要密切關注存量客戶的財務狀況。企業現金流非正常減少,特別是應收賬款異常增加,賬齡較長,影響企業資金周轉。企業凈利潤急劇下降,可能意味著企業生產成本、融資成本增加,侵蝕正常營業利潤,引起企業資金鏈緊張。對外融資的還款來源不正常,如通過短期拆借還款,而不是銷售收入,說明企業面臨融資風險。其次,要建立小企業專營機構,在目前條件尚未成熟的條件下,蘇北行可以考慮建立小企業拓展人才隊伍、業務發展制度、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為存量客戶提供及時專業的咨詢,制定理財方案,協助企業優化財務結構,與客戶一起渡過目前的難關。另外,在市場整體資金鏈緊張的情況下,一些優質小企業客戶會受到外部影響,產生資金需求,需抓住有利時機有效介入,進行大力營銷,為建立良好客戶關系打下基礎。最后,制定適宜蘇北行經濟環境、信貸緊縮背景的信貸政策,目前蘇北縣域支行面臨符合行業政策的存量客戶綜合收益上不來,預期收益較高的優質客戶又因為各方面政策制約無法拓展的尷尬境地,需要建立更加細化、符合區域特點的信貸指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