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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村級水泥公路的實施,我鎮村道公路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全鎮村道公路總里程已近200公里,通村率和硬化率分別達到100%和100%。農村交通條件的改善,極大地方便了農民群眾的出行,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由于村道公路管理養護體系不完善、養護責任主體不明確、養護資金未落實、管理措施不到位,村道公路養護與路政管理滯后所帶來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村道公路的使用壽命和通行條件。為鞏固村道公路建設成果,促進全鎮村道公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確立“建、管、養”并舉的理念,在重視公路建設的同時,切實加強村道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不斷深化村道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逐步實現村道公路管理養護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為此,各村(居)要充分認識村道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領導,明確職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村道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確保村道公路路況良好、路產完整、路權得到有效保護。鎮黨委、政府分半年和年終對各村(居)的公路養護進行考核。
二、落實責任,建立健全村道公路管理養護體制
村道公路實行“村為主體、專人養護、以獎代補”的養護體制,村委落實管養責任,建立村道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協調、監管、考核機制,不斷提高村道公路管養水平。
(一)村(居)兩委為村道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履行本村村道公路管理養護職責,建立村道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落實一名村道公路管理員(簽訂管護合同),村(居)召開會議,把村道管護資金列入在一事一議中解決。
(二)各村(居)培養村民愛路、護路、養路的主人翁意識,調動全民護路、養路的積極性;對3米以上危險路段和臨水、臨河的村道設置警示標語,有條件的村(居)安裝波形護欄,做到警示標語規范、齊全;組織實施村道公路巡查,宣傳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管理村道公路附屬設施,參照鄉道管理規定管理村道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各類違法行為。
三、嚴格標準,認真落實村道公路養護技術規范
村道公路養護主要內容包括:路面保潔、路肩除草、邊溝清淤、塌方清理、橋涵日常巡查、公路安全日常巡查等經常性工作。道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排水暢通和沿線設施完好。在村道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一般不少于5米。因自然災害致使村道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村兩委要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各村(居)結合本轄區村道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公路養護作業人員要穿著安全標志服;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要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要設置醒目警示信號;養護作業完畢后,要及時清除遺留物;同時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二條為規范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浙政辦發〔20*〕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級管理的原則。
縣道養管實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鄉鎮(街道)配合的體制;鄉道、村道養管實行以鄉鎮(街道)為主、村級盡責的體制。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及年度養護目標;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報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管理、調配市級養護資金,積極向上爭取養護資金,對養護與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四)監督、檢查、指導鄉鎮(街道)公路管理機構執行年度計劃,組織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與管理;提供技術交流、專業技術培訓與技術指導,推廣先進管理養護技術與經驗;組織實施對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質量的檢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六)組織實施縣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七)定期全市農村公路動態信息。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落實養護管理經費,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二)建立和健全養護與管理責任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三)組織實施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積極開展文明公路創建工作;
(七)做好農村公路愛路護路宣傳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籌措日常養護與管理經費;
(二)制定村民護路公約;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監督;
市交警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車安全,指導鄉鎮(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勞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設置公路管理機構、核定人員編制;
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批臨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時,應按照本辦法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與公路的距離;
市林業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綠化技術指導和行道樹木砍伐審批工作;
市水利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含橋梁)規定的禁止范圍內非法取砂、取水的監管工作;
市監察、發改、審計、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九條農村公路應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市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及時上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應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作業單位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有條件的由鄉鎮(街道)統一管理養護,也可由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專業化養護、委托養護、個人分段承包養護、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及企業領養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縣道、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與養護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鄉道、村道的養護合同,應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市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應結合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個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二)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穿著安全標志服,山區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戴安全帽;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養護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參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范圍。
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堅持公路管理機構專業管理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公路管理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農村公路中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員會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保護路產路權,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農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開口的設置。確需設置的,應符合保障暢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由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鄉道、村道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交通標志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省市補助,鄉村自籌”的原則,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一)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安排的養護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鄉鎮(街道)財政按規定籌措的養護配套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落實的養護資金;
(五)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
(六)其它資金。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補助、自籌配套標準:
(一)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縣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鄉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鄉鎮(街道)自籌配套:鄉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條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應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二十九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養護與管理考核結果按季下撥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鄉鎮(街道)村配套資金由公路所在的鄉鎮(街道)負責籌措,并按季劃入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帳。
第三十條縣道大中修及水毀工程資金根據年度計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鄉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鄉道、村道水毀工程修復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和交通部門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養護工程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的公路、鄉鎮(街道)際間、鄉鎮(街道)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鎮(街道)村盡責”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體制,確保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章職責與體制
第五條縣交通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范疇,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以縣級為主。縣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五)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將農村公路納入路網統一管理范疇,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協調、監督、管理、考核機制,逐步實現有路必養的目標。
縣交通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議計劃,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的監督檢查,開展養護與管理技術培訓,指導并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縣交通局所屬的縣公路管理段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縣交通局的組織指導下,認真履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籌措落實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資金,組織好鄉道的日常養護,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公路養護的相關工作。明確有領導分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并落實鄉鎮(街道)現有相應機構來具體兼管鄉、村道養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明確一位村委會負責人分管,籌措落實村道養護資金,并制訂含有保護路產路權在內的村規民約;落實農村公路養護人員,建立養護工作的競爭、激勵、監督機制;及時制止占用和損害公路的行為,做好村道管養工作。
第十條縣道養護工作由縣公路管理段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
第十一條各相關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應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縣交通局及縣公路管理段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養護質量進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檢查、考核、評定,建立檢查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制定相應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辦法及考核評分標準、辦事程序、經費下撥辦法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養護經費列支符合規范。
第三章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十二條縣、鄉鎮(街道)兩級財政和村民委員會都應積極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建立由財政投入和其他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的農村公路養護籌措機制。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使用遵循“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同時對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給予適當補助。省補養護工程標準為縣道年公里15000元,鄉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級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水毀工程和附屬設施的修復等專項工程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
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含水毀工程等),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縣交通局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時,要綜合考慮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實際需要及養護工程配套資金、公路水毀及附屬設施修復等經費補助(應列專項經費)的需求。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應根據養護資金測算標準加以落實,縣級財政投入的具體標準為:縣道年公里4000元,鄉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投入資金和力量用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鄉級財政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的投入原則上不低于鄉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按照一事一議、投工投勞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也可采用社會、企業捐資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在籌資時,要切實依法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條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經費的撥付,應與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十九條縣交通局、縣公路管理段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養護資金的監管,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村民委員會也應建立相應的養護資金管理制度,下撥村級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村籌集的資金實行帳務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章養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統稱養護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和路政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宜林路段綠化齊整。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根據財力情況,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縣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二十二條鄉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專項工程、水毀工程等養護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在縣交通局的指導下,按照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有養護資質的養護工程施工企業實施。有條件的鄉道、村道日常養護也應按市場化機制進行養護,如因山區等自然條件原因,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無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的,可采取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一般應按照“鄉鎮監管、行業指導、村委負責、村民自養、政府補助(以獎代補)”的原則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鄉鎮(街道)統一養護管理。村民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聘用、委托、個人(農戶)分段(片)承包、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并簽訂養護合同,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對日常養護中的一些專業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補洞、水泥路灌縫、附屬設施維修,可單獨委托或招投標,由養護公司進行養護。
第二十三條縣道養護工程由縣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議計劃,按有關規定報批。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的安排,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提出要求,縣交通局及縣公路管理段統盤考慮公路路況、交通流量、路面類型等,視公路破損狀況全盤考慮,科學合理安排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報批或備案。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縣交通局、縣公路管理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消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并在路口設置繞行標志。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三十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的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行實施。
綠化樹木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線和影響通行。
綠化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縣交通局及縣公路管理段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的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交通局可以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工程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列入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計劃范圍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根據各自情況解決。
第三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方案,并報縣交通局備案。
第二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思想是:認真執行國家及省市關于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按預算如期定額撥付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確保公路養護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為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統一計劃、統一管理,統一考核,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縣、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養護資金預算編制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預算編制分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養護兩類。
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投資預算:縣農村公路管理站依據養護計劃,按本地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價格統一預算,統一編制,經交通局審批后實施。
二、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資預算:縣農村公路管理站依據項目計劃,按上級有關公路大中修工程技術標準進行設計預算,經市公路局進行技術審核,由市交通局報省公路局批準,縣農村公路管理站組織實施。
第六條編制公路養護工程計劃,應當全面進行公路養護成本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按照概算、預算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有關數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尋求降低成本的途徑,最終編制成最佳預算。
第七條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的項目計劃,是監督、檢查、考核、驗收養護工程的依據,應當加強預算管理,認真執行上級規定的設計標準。
第八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計劃和大中修工程計劃,在每年度的十月底以前確定下年度計劃,以便早部署、早準備、早實施。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要嚴格執行上級批準的設計預算進行實施。如需變更設計,由實施單位提出變更資料,說明變更理由和依據,同時填寫變更設計報告,經原公路設計單位審核、公路主管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公路遭受水毀等自然災害需要搶修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即時拿出修復方案和投資預算,邊采取緊急措施,邊逐級報批,待上級審批后,按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按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的不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預算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全縣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總預算,含上級補助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資金、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補助資金(上級撥給的轉移支付資金來源)和鄉村兩級自籌資金四部分。
二、縣、鄉、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預算總額,由省補助資金、市縣財政投資和鄉鎮政府村委會自籌資金三部分組成。
三、縣、鄉、村公路日常養護預算總額,由市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拖拉機“五小”車輛養路費兩部分組成。
第三章資金的來源及撥付方式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級補助和縣級投資兩部分。
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費主要由市、縣級財政統籌安排。具體安排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日常養護費由市財政承擔其中50%,縣財政承擔其中50%。具體數額隨著每年實際養護里程的增減變化而確定。
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主要由省級財政和汽車養路費安排。具體補助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專項安排外,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為保證農村公路養護及大中修工程資金的足額到位,縣財政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補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按計劃撥付使用。
第十四條按照公路養護專項資金行業管理的原則,省市交通部門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和縣財政“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儲存的公路養護資金,統一對口縣交通局,由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及養護質量檢查評定結果,按季度直接撥付承養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村級配套支付的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根據村級公路管理養護機構與承養人簽定的養護合同,以及養護質量檢查評定結果,按季度兌現。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要堅持“定額分配、投資包干、統一管理、目標考核”的原則進行專項核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按照行業管理規定,縣交通局負責全縣的公路養護工作指導和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工作。日常養護也應制定具體的養護標準和考核管理辦法,按照考核結果兌現。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用,實行合格工程計量支付。大中修工程和水毀修復工程,工程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單項優良率必須達到50%以上,符合這兩項條件的,按計劃支付養護工程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費不得擠占養護工程費用,日常養護費中用于小修保養費不得低于日常養護費的45%,用于直接養護的人頭費和管理費不得超過日常養護費的50%。
第一條為加強**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及接線公路的管理,保障**大橋及接線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漢宜高速公路高家店互通立交起至長江右岸漁洋溪橋西端止,**大橋、兩岸接線公路及其征地界樁范圍內的陸地,為**大橋管理范圍。**大橋及接線公路征地界樁以外200米范圍內的陸地和橋軸線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的水域,為**大橋控制區域。
第三條凡在**大橋及接線公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和在**大橋管理范圍、控制區域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長江公路大橋安全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征用土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從事危及**大橋及接線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活動。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負責**大橋管理范圍及控制區域內的路政、養護和經營管理。**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機構,負責**大橋管理范圍及控制區域內的社會治
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六條在**大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二)設置交叉道口;
(三)毀壞樹木、花草;
(四)在橋面、橋墩、主纜、吊索、燈柱及護欄上涂寫、刻劃、張貼;
(五)傾倒、焚燒廢棄物;
(六)設置與路政管理無關的設施;
(七)其他有礙**大橋及接線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第七條在**大橋管理范圍內實施下列事項,必須事前經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機構批準:
(一)超過限載標準的車輛在**大橋及接線公路上通行;
(二)臨時利用**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和土地;
(三)敷設穿(跨)越**大橋及接線公路的管線或設置其他設施;
(四)從事其他可能危及**大橋及接線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活動。
第八條在**大橋及接線公路征地界樁以外50米范圍內的控制區域,禁止修建任何建(構)筑物。在**大橋及接線公路征地界樁以外200米范圍內的控制區域,禁止從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九條在**大橋及接線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拋、灑、滴、漏,運載的貨物不得著地。
第十條凡損壞**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的,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項目、標準繳納賠(補)償費。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一條**大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檢測,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致使**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受損的,**大橋管理機構必須及時組織搶修。清障救援機構應當二十四小時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設備齊全完好,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緊急處理。
第十三條實施**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人員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二)作業現場按照規定設置施工作業標志和防護設施,夜間和雨、霧、雪天氣作業時設置明顯的紅色警示燈光信號;
(三)作業車輛、機械開啟黃色示警燈或者設置作業標志。
第十四條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大橋監控中心的交通信息或設置的標志運行,避讓作業人員和因養護、維修、檢測作業而逆行、停駛的車輛。
第四章交通、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在**大橋及接線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并配備故障警告標志牌和滅火器。
第十六條禁止非機動車、拖拉機、履帶車、鐵輪車在**大橋及接線公路上通行。超過限載標準或裝載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確需通過**大橋及接線公路的,須經**大橋管理機構及公安機關批準,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行人過橋應走檢修通道,不得滯留和翻越防護欄。
第十七條機動車通過**大橋及接線公路,不得停車、調頭、倒車、逆行、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第十八條因雨、霧、雪、大風、施工、嚴重自然災害或處置交通事故、突發性事件等致使**大橋不能正常通行時,由**大橋管理機構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并由**大橋監控中心交通信息。
第十九條通過**大橋水域的船舶必須滿足**大橋設計凈空高度要求,謹慎駕駛,確保安全通過。在**大橋橋軸線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的控制區域,禁止捕魚、錨泊船只,禁止從事挖砂、采石、水下爆破等危及**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在**大橋及接線公路征地界樁范圍內,禁止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動、涂改、拆除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大橋經營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養護**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開發、利用、經營**大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附屬設施。**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的經營權,經批準可以轉讓給國內外的合法經營者養護和經營。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輛通過**大橋及接線公路,必須按規定標準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三條懸掛軍隊、武警專用牌號的車輛,司法機關懸掛“警”字號牌的警備車輛,國家安全機關配有特別通行標志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正在執行防汛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以及持有“**省重要公務用車通行證”的車輛,必須經收費站查驗免費車輛憑證后通行。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從事妨礙或危及**大橋及接線公路、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暢通活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按本辦法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依照《**省收費公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大橋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