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安排每周五為集中服務日,每一個集中服務日,由一名駐村工作組人員負責牽頭,機關支部、公證處、同創律師事務所、駐村工作組等相關工作人員組成服務小分隊,參加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日活動安排,集中開展以下服務內容:
1、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在農村重點開展涉及農村生產生活、土地流轉、征地拆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提升農民法律意識,引導農民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身權益;重點宣傳《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突出遵紀守法、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等內容的宣傳咨詢。
2、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對當事人反映的矛盾糾紛,能夠當場調解的簡單矛盾糾紛當場調解化解;涉及面較廣,情況較復雜的,做好登記記錄,認真梳理基本情況、性質類型、誘發原因、危害程度、潛在趨勢,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制訂調解方案,在做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處,
3、接受群眾法律咨詢。為農村常見的假種子、假農藥、有害食品等侵權糾紛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為農民外出務工合同、農村土地轉包、租賃、使用權入股合同等各類農業合同提供起草、審查服務。
4、受理法律服務申請。宣傳法律援助、公證制度,提供業務咨詢,向當事人說明申請法律援助和辦理公證所需材料。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并進行初審,需要補充材料的及時向當事人反饋。
關鍵詞:新疆;荒漠化;現狀;法律對策
國家有關土地荒漠化防治的法律散見于農業、國土資源、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領域等法律法規,有代表性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大約有20部。在農業領域有四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在防沙治沙領域有三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荒漠化和沙化監測管理辦法》等;在森林領域有六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封山育林管理暫行規定》等;在草原領域有四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防蟲滅鼠實施規定》等;在國土資源領域有五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規定》等;在水土保持領域有五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條例》等。
一、現行立法存在缺陷和不足
(1)土地荒漠化防治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濕地是保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中國簽署了《濕地公約》,但在濕地保護方面,國家和自治區還沒有專項的法律法規。
(2)土地荒漠化防治法律配套滯后,管理權限界定不清晰,缺乏協調管理機制,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執行。改革開改以來,我國共制定了約20部涉及土地荒漠化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法出多門,權限混亂,法律沖突加劇。
(3)地方性法規制定滯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全國荒漠化危害最嚴重的地區,但至今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的實施細則。
(4)現行土地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過于抽象和原則性。我國現行土地荒漠化防治法律由于受特定歷史時期的影響,而未形成統一、系統的法律規范,在各個不同的法律規范中才有所涉及。一些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性、模糊性,相當多的法律條文欠具體化和可操作性,而使有關土地荒漠化防治法律主體的地位、權利義務等內容不具有確定性和針對性,在實踐中難以把握。
二、完善新疆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1)制定防治荒漠化的法律或法規。目前,破壞生態,造成人為荒漠化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形成了邊治理邊破壞的被動局面。解決這些問題除加強扶貧和農、林、牧、副等基礎設施建設外,依法管理是一個重要方面。但現有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從保護荒漠化地區現有植被和工程建設成果的長遠需要出發,應盡快出臺《荒漠化防治法》。考慮到《荒漠化防治法》的出臺需要一個過程,為了及早制止人為破壞生態行為,建議自治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先制定出有關政策或法規。
(2)規范和完善農業生產領域、水土保持領域、防沙治沙領域和濕地保護領域等相關法規,改變農牧業生產經營方式。荒漠化地區粗放、落后的農牧業生產經營方式是沙漠化的主要根源,為了防治荒漠化,消除貧困,必須改變農牧業生產經營方式。
(3)加強職能機構的協調機制,合理分配行政權力,建立科學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某些行政機構存在著職能權限不清、職權交叉重疊、相互協調機制缺失等問題,在荒漠化防治工作中尤為突出。
從我國現行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現狀出發,目前我國荒漠化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的完善可作如下設想:①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②環保部門的統一協調。③人大專門委員會的監督。④監督管理體制的法律化。
作者單位:新疆農業大學人文學院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防治沙漠化辦公室.聯合國關于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1996:2.
【關鍵詞】物權法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制度
一、典型案例及其基本情況
2007年12月10日,河南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抵押人河南宏興建材經營有限公司和抵押權人中國銀行某市分行辦理了180萬元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其中抵押物一欄填寫為“鋼瓦、槽鋼、角鋼”等建材。事實上,這批鋼結構建材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已建成為鋼結構廠房。后因該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本息,抵押權人將抵押人訴至該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到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閱并復制了該動產抵押登記案卷資料,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二、案例引發的關于抵押登記的爭論
本案中,關于債權與債務的關系已無異議,爭論的焦點在于抵押登記的效力問題,即抵押權人是否有權對作為抵押物的鋼結構建材進行處置。
1、認為抵押登記有效的理由
一方認為,根據《擔保法》、《物權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動產抵押登記。同時,《物權法》對動產抵押實行“登記對抗主義”,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外,《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本案中,動產抵押登記書中抵押物分別填寫為鋼瓦、槽鋼、角鋼等建材,屬于《物權法》中規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范疇,按照《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某市工商管理局有權辦理這些形態動產的抵押登記,因此,抵押登記有效。
2、認為抵押登記無效的理由
另一方認為,按照民法的劃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標準的。按照這一標準,鋼結構廠房是一種由鋼材等組成的特殊建筑物或地上定著物,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因此,鋼結構廠房在性質上屬于不動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之規定,對不動產抵押擔保物權的設定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又據《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之規定,《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登記有明確要求。
本案中,用于抵押登記的鋼結構建材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就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應該視同鋼結構廠房。但是,目前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均未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未明確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因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為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廠房的鋼瓦、槽鋼、角鋼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
三、關于我國現有不動產登記及抵押登記制度的分析
1、關于動產、不動產,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區分
《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另外,民法對動產、不動產的區分也有說明,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因此,本案中抵押物由于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就已經組建成了鋼結構廠房,屬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屬于“不動產”范疇,辦理抵押貸款時不應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書》,而應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書》。
2、《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財產抵押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3、目前不動產登記實際上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辦理
現有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地產、房產以及林產、水面、灘涂、道路等。由于《物權法》頒布后,并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也無相關規定,所以,目前房產、地產等不動產的登記和抵押登記,實際上仍依照《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相關規定等辦理。另外,部分地區制定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等地方性法規,以對特定的不動產抵押登記作出規定。
4、《物權法》與《擔保法》等法規沖突,導致原法律法規關于不動產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
《物權法》頒布后,其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其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由于《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關于登記和抵押登記的規定與《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規定產生沖突,自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生效時,這些法律法規關于抵押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條文,以及按照這些法律法規辦理的新的登記和抵押登記,已面臨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另外,原有法律法規未能覆蓋的其他不動產,如本案中涉及的鋼結構廠房,面臨登記和抵押登記無法可依的境地。
四、解決爭端的相關建議
1、最高人民法院應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對《物權法》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條文作出司法解釋,承認目前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保證不動產登記有法可依。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各地地方性法規未依照《物權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原《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的登記規定辦理,其效力受法律保護。
2、盡快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
我國現行的不動產管理體制,實際是對不動產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灘涂、道路等分別制定部門規章意義上的不動產登記規則。這些規則較為散亂而且與《物權法》相沖突,所以,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參考《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制定一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同時,應盡快對“不動產的范圍”、“不能進行抵押的不動產范圍”、“需要進行登記和抵押登記的不動產范圍”作出規定。如“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抵押的不動產應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能進行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其所有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不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3、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分散,各種不動產的登記所屬的機關不同,導致不動產登記不統一,從而引起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基礎不統一,嚴重妨礙不動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門的局限性,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也可法定其他機關或設立新的機關)擔任不動產登記機關,并強化其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動產市場交易的司法功能。除指定的統一登記機關外,原有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如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林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承擔不動產登記和抵押登記職能。
4、應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辦法
以往由于不動產登記基本制度不統一、登記辦法也不統一,從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權利。因此,應統一登記的辦法,以科學、高效的登記程序規范當事人登記行為和登記機關的職務活動。其中,對登記和抵押等的不動產范圍、應當提交的文件、《不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不動產抵押登記書》設立日期、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和《不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辦法、辦理注銷登記的辦法、社會查閱不動產抵押登記證書的辦法等,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可能出現的登記失誤、效力爭議和欺詐行為。
5、制發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當前,我國由于登記體例不統一,存在著地權證、土地權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產權證、林權證等多種不動產權屬文書并行的情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統一,不但加重了權利人的經濟負擔、加重了不動產市場規范的矛盾,而且加劇了不動產管理機關相互的爭執。且由于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國家公信力保障發揮公示作用的,多樣化的權屬證書對其公示職能構成傷害,從而影響其反映物權狀態、保障不動產物權變動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國應當實行不動產權屬證書統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制度。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EB/OL].國家法規數據庫.htt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EB/OL].國家法規數據庫.http://.
關鍵詞:物流;法律法規;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33-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近年來,中國物流業獲得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中國物流法律法規的滯后與不完善性也逐漸地凸現出來,物流市場的無序,嚴重影響著中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2011年中國物流總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約18%,比發達國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價格高企,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當前,物流法規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中國現代物流業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現代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成為中國現代物流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迫切問題。
一、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的立法現狀
現代物流活動涵蓋了物品從原材料形態經由生產環節的半成品、產品形態,最后通過流通環節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全過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因此,調整物流的法律規范涉及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個方面。
中國現行物流立法,從法律效力來看,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法律,即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鐵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規,即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條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如《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地方性法規、物流技術規范和標準等。
從物流立法的內容和領域上看,主要包括:(1)調整物流活動主體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2)調整物流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其中廣泛適用于物流活動各環節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適用于物流某一環節的法律規范,像運輸、裝卸、倉儲、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等各環節的法律規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3)調整物流作業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如《集裝箱名詞術語》(GB/T1992―1985)、《包裝術語基礎》(GB/T4122.1―1996)、《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2001)等。(4)調整物流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規范,如《港口法》、《鐵路法》等。(5)調整物流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二、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物流領域“法律空白”的狀況,對物流業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遠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相較于國外先進的物流立法,中國現在實行的某些物流法律法規,都是從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演變出來的,這些法規不但不能很好地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更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現代物流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普遍在技術上缺乏對物流實踐工作的調整作用和具體指導,微觀約束能力和宏觀調控能力不足。具體表現如下:
(一)層次較低,效力不強
從法律效力上來看,中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價值目標難以協調。現行物流法規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一般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由于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帶有地方、部門分割色彩,不利于從宏觀上引導物流關系的發展,也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必要的制約作用。
(二)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現行的物流法律規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針對物流活動而制定的,而僅僅是就物流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如運輸、倉儲、加工、裝卸等所進行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和相互的銜接;行業管理和內容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領域;形式上見于各類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上,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部門立法涉及到交通、鐵道、航空、商業等十多個部委,加上各部門協調不夠,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
(三)相關的立法滯后
中國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物流國際化的趨勢下,要求中國物流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此外,隨著中國物流業的發展,不斷出現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與此相比,中國物流立法顯得相對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帶”。比如物流標準化問題,中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
三、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的完善對策
(一)重視物流政策的宏觀調控地位,制定綜合性物流法律規范
發達國家的物流法建設經歷告訴我們,在未制定統一的、專門的物流法之前,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出臺行業政策,指引發展方向,引導物流業的發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過了《綜合物流施政大綱》,1998年統計,全日本從事物流業的公司就多達幾百家,從業人員約150萬人,行業政策促進日本物流業發展效果明顯。政策具有全局性、靈活性、見效快等特點,政策與立法“一動一靜、一快一慢”形成互補,適合中國國情。中國要在短時間內建立一部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結構嚴謹的《物流法》是相當困難的,所以目前通過物流政策的宏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條件成熟時,應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準則,發揮“物流憲法”的指導作用。
(二)加強物流重點領域立法,由點及面地開展物流法規建設
現代物流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活動,解決日益增多而復雜的物流法律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發達國家物流法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抓住重點,解決物流發展的瓶頸問題會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應針對目前尚無法律規范調整或規制的物流領域,及時制定新的單行物流法律規范,盡可能使物流活動過程有法可依。比如,應抓緊解決影響當前物流業發展的土地、稅收、收費、融資、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礙與問題。同時,鑒于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素質、融資能力不同,物流業發展規模和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的基礎和條件,制定一些適合本地區特點的物流法規。這樣,既能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于各地區物流企業根據本地區特點加快發展。總之,要針對當前物流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定立法重點,填補立法空白,使現代物流業有法可依。
(三)整合現有物流法律規范,建立和完善現代物流法規體系
針對中國物流法律現狀存在明顯的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效力層次低、法律效力不強,立法滯后等問題,目前的工作重點應放在理順現有單行法的層次結構和邏輯脈絡上,通過匯編、修訂、廢止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觀政策為主導,以物流主體、物流各環節、物流環境和物流標準化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為主體的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系統性強、協調性好的物流法律體系,實現物流活動規范化。具體可以從五個方面著手:(1)物流主體和市場準入法。應通過立法明確從事物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資格,規范各類物流主體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設置進入物流市場的門檻。這是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2)物流經營行為法。這類法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覆蓋物流活動的全過程,通過立法明確物流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使整個物流過程在合法、有序、公平的條件下健康發展。(3)物流宏觀調控法。主要指調整國家和物流主體之間以及各物流主體之間市場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其目的在于為物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制止壟斷與不正當競爭,促進全國統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場的形成。(4)物流標準化法。指與國際技術和管理標準體系接軌的中國物流技術和管理標準方面的法規。應加緊制定和完善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礎。(5)物流爭議處理法。主要指涵蓋訴訟與非訴訟的物流爭議處理的程序性法律規范。由于物流爭議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爭議處理機構和處理程序的多樣性以及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等特征,與訴訟相比,物流糾紛仲裁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是解決物流爭議的最佳方式。
參考文獻:
[1] 周在青,楊志剛.現代物流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