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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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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價格監督檢查應當保護公開、公平、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教育、衛生、監察、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價格違法行為均有權舉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價格行為

      第六條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法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律、法規自主制定。

      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執行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

      (六)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

      (七)不執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優惠措施;

      (八)依據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制定收費標準的文件收費;

      (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

      (十)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十一)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十二)無合法依據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指定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或者將屬于應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的咨詢、培訓、信息、檢測等服務變為強制并收費;

      (十三)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

      (十四)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不標明價格;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價;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違反明碼標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價格監督以政府監督為主,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十三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價格誠信建設,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規范價格行為。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應當堅持預防、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前告知和事后回訪制度。

      第十四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法制和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章;

      (二)依法對價格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定價行為;

      (五)組織、指導下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以及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如實回答詢問,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不得隱匿、轉移、銷毀有關證明材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其他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在接受檢查或者查詢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作虛假陳述。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監督檢查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有權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第十九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開展與城鄉居民生活、生產關系密切的價格行為的監督。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前款所列組織以及消費者中聘請監督員,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價格法律、法規的宣傳,披露價格違法行為,對價格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受理,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在結案后3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拒絕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人事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八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令暫停營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將該處罰決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機關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價格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

      (二)對承辦的舉報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

      (三)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四)在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財物;

      (五)違反監督檢查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第2篇

      記者從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會現場獲悉,云南省建立實施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以許可和監管的“組合拳”來提升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據悉,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是指省、州(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的,對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生產過程控制和食品質量安全等進行飛行檢查、問題核查、專項檢查(以下統稱“現場檢查”)的監管執法人員。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不經培訓、考試,直接進行資格認定,成為檢查員。

      檢查員主要職責是檢查食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現場、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庫房、標簽標識、包裝、進貨查驗記錄、產品銷售臺賬、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資料等有關情況;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抽樣送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提出現場檢查處理意見;向派出機關提交現場檢查報告。

      現場檢查即由派出機關指派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并指定一名檢查員為檢查組長,必要時還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企業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委派一名聯絡員,配合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工作。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天。

      2015年5月28日, 《云南省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正式出臺,標志著云南省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制度的正式建立。6月23 - 25日,按照該《辦法》的規定,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了云南省第一期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培訓及考試,共135人經審核合格,成為云南省第一批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規劃建設局實施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作出后,本局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以下監督檢查。

      (一)對被許可人從事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后的活動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二)監督被許可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前依法放樣、驗線;對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四)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錯誤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

      (五)注銷無效或不履行能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

      (六)其他合法、必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本局由經辦科室或委托有關下屬單位對被許可人從事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承辦科室和受托下屬單位通過實地或有關資料檢查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本局將創造條件,利用公共信息網絡資源和電子政務系統實現和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第五條規劃用地科(所)負責對被許可人從事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作出規劃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并建立跟蹤監督檢查檔案;

      (二)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用地批文、擴初設計批文與本局作出的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不一致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協調或提請局負責人解決;

      (三)提請局負責人撤銷錯誤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四)提請局負責人批準注銷失效或履行不能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六條規劃工程科(所)負責對被許可人從事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件上明確標明,未經放樣、驗線不得進行施工:

      (二)在送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同時,向受委托的測繪單位開具放樣聯系單,督促被許可人依法放樣: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及時向受委托的測繪單位開具驗線聯系單:

      (三)在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2日內.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所附施工圖、所附大件材料各一份,移交給規劃建設監察大隊或規劃建設所監察經辦人員,供其進行批后跟蹤監察管理:

      (四)提請局負責人批準撤銷錯誤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注銷失效或履行不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七條**市測繪隊受本局委托,對被許可的建設工程進行驗線,依法收取有關費用。

      對驗線測繪結果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測繪單位應將結果書面告知規劃建設監察大隊或被許可人所在地規劃建設所,由監察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政策法規監察科可以根據有資質測繪單位核定的建筑面積負責被許可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對驗收中發現的違法建設案件,應及時移送規劃建設監察大隊立案查處。

      第九條規劃建設監察大隊或規劃建設管理所自接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材料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手續前,應對被許可人從事建設工程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全程跟蹤監察。

      (一)指派專人負責批后監察工作;

      (二)通知被許可人開工前在建設現場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所附的總平面圖、主立面圖掛牌公示;

      (三)根據建設工程批后監管計劃,對建設的施工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

      (四)制止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

      (五)被許可人不聽制止繼續建設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六)建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監管檔案,供公眾查閱;

      (七)在監管過程發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可能有誤的,建議經辦科(所)室依法糾正。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監管檔案應包括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材料;

      (二)對施工情況定期、不定期檢查記錄;

      (三)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有關材料;

      (四)依法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有關材料:

      (五)依法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工程管理科負責對被許可人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在送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告知被許可人及時聯系放樣,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放樣、驗線:

      (二)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同時,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及時介入施工現場,監督其市場行為和現場行為;

      (三)加強對施工過程監督,對超過三個月了不能施工或因故中止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期滿要求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說明原因。

      (四)組織人員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驗收,辦理驗收備案手續,檢查被許可人對施工許可的執行情況:

      (五)提請局負責人撤銷錯誤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受局委托,應定時檢查或采用抽查方式,分別就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對被許可人的市場行為和現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健全公眾舉報制度,個人和組織舉報被許可人違法建設的,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各規劃建設管理所等有關下屬單位應及時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對規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條因利害關系人投訴,或自查發現作出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經辦科(所)室或局行政監察機構應指派原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經辦人以外的工作人員查證核實,向局負責人提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意見。

      (一)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經辦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經辦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件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續取得行政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撤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十六條局負責人自經辦科(所)室或局行政監察機構提交撤銷行政許可的意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撤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決定。撤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承辦科(所)室應在局負責人簽署意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并送達《**市規劃建設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七條撤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時應告知被許可人如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本局提出行政賠償要求。但依照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應告知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十八條撤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后,原規劃建設許可經辦科(所)室應負責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矢:

      (一)責令被許可人停止建設工程的建設或從事原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其他活動:

      (二)查清撤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時的施工情況或從事原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其他活動的情況,收集、固定證據。

      (三)必要時,向計劃、土地等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共同處理相關事務;

      (四)符合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條件的,應及時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許可行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經辦科(所)室查證核實后,應當向局負責人提出注銷規劃行政許可的意見:

      (一)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的公民死亡,且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始實施的;

      (三)被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且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始實施的:

      (四)規劃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本局在辦理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時審定的紅線圖、總平面圖、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圖以及發出的有關批復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經辦科(所)室在查證核實后,應當提請局負責人批準予以注銷:

      (一)根據本制度第十九條的規定、應予注銷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證證件的附圖、附件;

      (二)不予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建設項目的圖紙、批文:

      (三)在規劃建設許可事項變更時已經完全失效的圖紙、批文。

      第二十一條局負責人批準注銷規劃建設行政許可及有關圖紙批文的,應發出注銷通知,告知原被許可人、申請人,必要時發市注銷公告。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制度(試行)

      為做好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許可決定的送達,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責任機構

      1、行政受理中心窗口

      2、規劃建設管理所對外窗口

      二、受理項目

      村鎮規劃選址、規劃建設用地許可、村鎮規劃建設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選址、建筑施工許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建筑業資質晉級、拆遷測量標志辦理等。

      三、受理方式及審查

      1、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期限由未能補正材料的,限時制作《**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即時制作《**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申請人。

      4、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在期限內補正材料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即制作《**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四、行政許可決定送達

      1、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許可申請20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查,并制作《**市規劃建設局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制作《**市規劃建設局不予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送達申請人。

      五、工作職責

      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根據《**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規定予以處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材料的;

      3、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內容的;

      5、不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理由的;

      6、不按照規定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

      7、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

      行政許可決定公開制度(試行)

      為了行政許可實行全程公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開內容

      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實施規劃建設行政許可過程和結果、規劃建設行政許可檔案以及有關規劃行政許可后實施情況的監管記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一律公開。

      二、公開方式

      l、政務公開欄公布。各職能科室按照有關規定擬定公開的詳細內容。一是在局機關四層樓梯口設立公開欄中及時公開。二是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及時公開。三是局機關政務信息網建立后在網上公開。

      2、接受咨詢。當事人咨詢有關行政許可內容時,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當事人咨詢。

      3、檔案查閱。檔案查閱以提供服務為宗旨,只要單位或個人持合法說明、均可查閱本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檔案;若需查閱外單位或他人檔案的,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局下屬單位需查閱有關檔案的.須經局辦公室領導同意。

      三、投訴受理

      鼓勵社會公眾對本局的行政許可公開進行監督。對人民群眾有關行政許可公開的投訴,根據本局信房制度認真辦理。

      四、工作人員責任

      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自律,恪守崗位職責,在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時瀆職、失職的,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過錯責任。

      1、擅自設置、變更、撤銷行政許可公開的:

      2、不公開應該公開行政許可的:

      3、未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有關內容的:

      4、行政許可相關資料遺失的;

      5、其他行為。

      **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行政許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高效地實施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規劃建設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許可職責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行政許可職責,需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局紀委負責對行政許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局紀委設立投訴信箱、電話、接受檢舉和投訴,并負責對有關檢舉、投訴進行調查,根據對檢舉、投訴的查實結果,依照本制度提出對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對責任人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條實施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許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當年考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

      (四)警誡或調離工作崗位;

      (五)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六條行政許可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分為批準、審核人和承辦人。

      批準人,是指局負責人或其授權作出批準決定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負責人或者有關科(所)負責人。

      審核人、是指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負責人、有關科(所)負責人。

      承辦人,是指具體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承辦人、審核人和批準人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責任。

      第八條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能及時糾正,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許可過程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間接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過錯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第十三條實施規劃建設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或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規劃建設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員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給本局和被許可人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經批評教育,可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中,情節較輕,經責令改正后,給本局和被許可人造成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誡一次。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中,情節嚴重,雖經責令改正,仍給本局和被許可人造成損害和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或其他有關責任人,作出當年考評為不稱職,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七)、(八)項所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或其他有關責任人,作出當年考評為不稱職,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上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直接責任人或其他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撤職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責任人或有關其他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視情節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截留、挪用、私用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依法予以追繳;對直接責任人或其他有關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或其他有關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不承擔行政許可責任:

      (一)被許可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理解錯誤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

      (四)其他不承擔行政許可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責任人,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調查的,或者對投訴人、檢舉人打擊、報復、陷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許可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延期辦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許可延期辦理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證法》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局職能范圍內行政許可的延期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延期辦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辦理期限或在審批制度改革中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批準可以延長期限。

      第四條各類行政許可項目已確定的承諾期限短于法律、法規規定期限的,執行確定的承諾期限;未確定承諾期限的,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第五條延期辦理的期限一般應短于確定該項行政許可的承諾期限,且限于延長一次,禁止以延期辦理為由久拖不決。

      第六條承辦行政許可的科(所)要求延長行政許可承諾期限的、其理由必須正當充分,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以下情形可以延長辦理期限: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政機關不能按時對行政許可進行實質性審查的:

      (二)遇省級以上政府重大政策調整或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造成行政機關不能按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其他正當原因。

      第八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政府負責人批準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延期辦理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期1至5日的,由經辦人員提出延期要求,經派駐中心的負責人審核后,報局主要領導批準,需要延期6至10日的,由經辦人提出延期要求,經派駐中心的負責人審核后,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并報審批服務中心備案。

      (二)多個職能部門共同實施的行政許可,在一般承諾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延長期限的,由主受理部門經辦人提出,報審批服務中心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未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延長期限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各職能部門負責批準。

      第十一條有關科(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擅自延長辦理的,追究科(所)負責人和直接經辦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延長期限,參照本辦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聽證規則(試行)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規劃建設許可辦理機構實施下列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可以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一)新建、遷建重要市政基礎設施;

      (二)新建地標式建筑;

      (三)新建、遷建教育設施;

      (四)新建、遷建醫療設施;

      (五)新建、遷建重要公共活動設施:

      (六)拆遷改造項目;

      (七)其他重大、重要建設項目。

      聽證公告應刊登在我市主要媒體上。

      認為建設項目與其本人或其維護的合法權益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局登記為利害關系人。

      第二條對規劃建設許可進行實質審查時,應將規劃建設許可事項的基本情況及申請人的具體申請要求在本局公告欄內、建設現場及周邊街區公示,要求當事人限期申報利害關系。

      第三條經審查,擁有合法權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該建設項目與其有下列利害關系的,可以列為行政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

      (一)與其有財產權屬爭議的;

      (二)可能改變其建筑通風、采光、通行狀況的;

      (三)需要拆遷其房屋的;

      (四)需要使用或改變其房屋異產毗連部分的;

      (五)可能會造成其建筑受損壞的;

      (六)可能會直接使其重大受益的;

      (七)直接關系其它重大利益的。

      第四條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規劃建設許可辦理機構應告知申請人、以及依照本規則第二、三條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五條聽證由規劃建設行政許可辦事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就行政許可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行政許可案件經辦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章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七條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制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聽證主持人由本局負責人指定。

      本案審查行政許可的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八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四)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五)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六)決定其他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行政許可申請人及其人;

      (二)利害關系人及其人;

      (三)本案審查行政許可的人員;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的地點出席聽證會,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人員的詢問。

      第三章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案件,經辦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第十三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本局告知后五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根據本規則第一條征集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根據公告參加聽證。本局不再另行告知,利害關系人也不再需另行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既非本案申請人,又非根據本規則征集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在受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十七條受理聽證申請后,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四章聽證的舉行

      第十八條聽證應當在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舉行。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對同一行政許可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并舉行。

      第二十一條十個以上當事人對同一行政許可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推舉聽證代表人。

      聽證代表人不得多于五人。

      第二十二條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由行政許可調查人員陳述行政許可事項的事實、證據和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依據。行政許可調查人員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文書,應當場宣讀;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就行政許可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事實、證據和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依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并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四)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調查人員可以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依據、理由、是否應給予行政許可等問題進行辯論;

      (五)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行政許可調查人員各方最后陳述意見;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四條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因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二十五條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均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代表人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披撤銷、解散的;

      (四)聽證過程中,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二十六條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七條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職務;

      (四)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單位或者住址;

      (五)行政許可調查人員陳述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事實、證據和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依據;

      (六)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人及行政許可調查人員質證、辯論的內容;

      (八)證人陳述的事實;

      (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行政許可調查人員的最后陳述意見;

      (十)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聽證筆錄應當交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其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按指印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最終有權決定該行政許可事項的單位負責人。

      第三十條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財政;財政內部監督;財政內部檢查

      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是指由各級財政部門內設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派出的檢查組或人員,以維護國家的財經紀律、完善財政部門內部控制機制、規范財政部門的管理工作行為、提高財政管理工作的綜合效益為主要目標,根據不同的工作需要,運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對財政部門內設各職能機構的財政財務、會計管理、預算編制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質量以及有關財政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綜合性或專題性檢查和監控的經濟管理活動。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財政執行的各個環節,是實施財政政策、實現宏觀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權力分層化、利益多元化、決策分散化已成為歷史的必然。從實際出發,繼續深化財政管理改革,大力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著力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清理、取消各類“小金庫”,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和規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進一步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嚴格的預算、合理的收支、規范的操作、嚴密的監督”的公共財政體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在這種新形勢下,如何認識財政監督在加強財政管理中的定位,如何創新財政內部監督檢查制度,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構建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實施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是財政部門依法理財、科學管理的需要;是財政部門內部對權力的一種制約;是一種有目的的預防和糾錯活動。構建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構建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能促進財政職能的高效發揮。

      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而產生的一種有效監督的管理制度,是實現財政目標,履行財政職能,增強部門內部自控和自我約束的重要途徑。它能確保在履行財政職能和重大決策中少走彎路,提高效率,從而更好地發揮財政職能,完成各項財政工作任務。

      (二)構建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有利于財政部門管理水平的提高。

      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即有暴露問題,糾正錯誤,抑制消極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弘揚積極因素的作用。財政部門內設各職能機構幾乎都相對獨立管理著不同類型、不同用途的財政資金。同時,財政管理層次多,資金分配繁雜,面廣量大。如果財政系統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跟蹤不到位,必然會導致管理環節上的疏漏,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甚至出現違紀違規問題。只有做好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工作,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減少或避免違法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從而推動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各項政策、法規和制度,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合理安排和正確使用各項財政資金,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三)構建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能有效地促進財政干部隊伍的廉政建設。

      財政部門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權力,在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時,特別是在頻繁的財政收支活動中,能否經得住金錢與權力的誘惑與考驗;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潔理財,將直接決定財政工作的質量和財政干部的聲譽和形象。通過財政內部監督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問題,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在開展監督的同時,強化了廉政勤政意識,從而促進財政系統的廉政建設。

      (四)加強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能夠有效地促進和規范財政財務收支管理。

      財政部門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管理過程,其實質就是監督過程。財政監督機構的各項監督檢查活動,其本身也是財政收支的管理活動。二者相輔相成,融為一體。隨著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框架的確立,財政內部監督工作的職能將逐步改變只重檢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繳不重整改,監督與管理相脫節的做法,日趨健全和完善,從而促使財政部門的財政管理行為更加趨于規范。

      二、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的原則

      1、實事求是、依法監督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監督原則必須做到以下幾點:①要深入調查研究,熟悉財政內部監督對象的情況及運行特征。②要把握監督的事實材料,做到依據充分。③科學性與實用性相結合。④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

      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注重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觀效果,重點克服幾種不良傾向:一是要克服指標觀念。帶指標開展監督工作既會走過場,又會喪失原則,極大程度上損害監督者和監督機關的形象。二是要克服為搶進度而敷衍了事的做法。三是要克服巨細不分、主次不分的檢查觀念。四是要協調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避免重復檢查,降低監督工作成本,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3、優化工作質量的原則。

      財政內部監督與檢察工作的質量包括:①能否準確地發現被監督者的主要問題。②能否查出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問題。③能否實施全面檢查。④能否提出整改的正確意見。通過質量優化,對各種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查找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努力提高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的整體效果。

      4、堅持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原則。

      主要包括:①完善年初預算方案的核查備案制度。②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③參加重大經濟活動預算的監管。④加強對財政收入征繳的源頭監管工作。⑤檢查財政支出的經濟效益。

      (二)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學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從而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財政內部監督與內部檢查制度,就其方法,是依據憑證、賬冊、報表及相關資料去甄別其記錄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完整性,通過這種甄別來了解、確定其財務狀況和所要知道的具體事項,進而予以肯定或否定。具體說來,即實施自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橫向監督和縱向監督相結合,內查和外調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先進的監管手段相結合的方法。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有效地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政府派出機構和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和它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是該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應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合法、適當、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執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是特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第六條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經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七條行政執法應建立和實施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的內容、權限、執法機構的職責以及執法責任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委托執法。被委托組織須有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被委托組織不得再行委托。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需委托執法的,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需委托執法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區、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需委托執法的,應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被委托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并依照委托的權限行使行政執法權。委托機關對被委托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裝或佩帶證章、標志,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查處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并載明:

      1.當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公地址等基本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處理結論;

      5.處理決定的履行日期或限期;

      6.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四)依法送達。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當場處理。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某些違法行為需作即時處理的,可以依法作先行處理或依法作現場處理。先行處理或現場處理后,如有必要,再行補辦法定手續。

      第十三條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財物,應給當事人開具法定票據,并全部上交財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執法檢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本級政府工作部門開展執法情況的自查;

      (三)會同或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專項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

      (四)根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部署,組織落實政府系統的執法大檢查;

      (五)向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年度開展執法檢查工作的總結以及由政府組織的對專項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檢查的報告。

      第*條行政執法檢查應以下列法律、法規、規章為重點:

      (一)近期頒布施行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與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而列為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對由本部門主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每年應進行自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書面報告自查情況。

      第十八條對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規范性文件違背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糾正或責令改正;

      (二)對法律、法規、規章本身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對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由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限期解決。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頒布施行一年后,負責實施的主管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宣傳教育、配套措施、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等情況。

      第二十條建立行政處罰情況統計制度。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對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調查,并按時報送統計資料。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工作。

      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按月份進行,每月十日前將上月的行政處罰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處罰情況統計報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印制。

      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為: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的協調;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按《*市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50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本市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天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材料包括:

      (一)備案報告;

      (二)案由的綜合材料;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條各級法制機構在執行行政監督公務時,有權調閱行政處罰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對執法犯法者有權予以制止或責令糾正。

      第二十七條實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按《*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7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委托執法不當的,由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責令撤銷;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制發和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由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責令撤銷;

      (三)對行政執法中的爭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四)對行政執法無合法依據或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糾正或責令改正;

      (五)對拒不執行行政裁決或行政處理決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執行或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對干預、侵犯企業經營自的投訴、申訴,按隸屬關系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受理查處。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按隸屬關系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對該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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