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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庫是一種軟件技術,是對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貯和傳播的技術,目前國際上對數據庫的定義缺乏一個統一的表述。歐共體委員會(EEC)于1992年通過的《關于數據庫版權指令草案》中將數據庫定義為:“一種作品、資料的集合,按電子形式組織、存貯、檢索以及用于操作數據庫所需的電子型資料,如其詞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統。”然而《伯爾尼公約》議定書專家委員會對數據庫的理解為“所有的信息(數據、事實等)的編纂物,不論其是以印刷形式、計算機存儲單元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存在,都應視為‘數據庫’”。這種對數據庫的定義范圍則比較廣泛,依據這個定義,電話號碼簿、火車時刻表、電視節目表等,也屬于數據庫的范疇。
我國對數據庫的概念的認識可從《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學和計算機》中反映出來,即認為“數據庫是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應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聯系的數據集合。”但究其性質,數據庫是指按一個特定的目的收集起來的供一個或幾個數據處理系統使用,按照一定的規則組織存放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中,以供檢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這種觀點與歐共體委員會相同,在這里,數據庫特指電子數據庫,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編纂物。但是,國內大多數人對數據庫的理解是廣義上的,即數據庫包括印刷型和電子型兩種形式。
二、數據庫的版權保護的有關問題
(一)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條件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而版權是版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數據庫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可以看作是一種文字作品,從版權的角度來看,把數據庫看作為版權保護的客體或對象,利用版權保護數據庫具有合理性。美國是最早提出通過版權法來保護數據庫的國家,早在1980年美國版權法修正案就已明確地把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納入版權的保護范圍;日本、德國也是將其作為版權保護的對象。
然而,并非所有的數據庫都能得到版權的保護,只有那些具有“原創性”的數據庫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所謂“原創性”原則,是指數據庫是作者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在數據的收集、組織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不是簡單的復制。根據關貿總協定1993年12月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有關版權的規定,這里的“數據”不僅包含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還包括非作品的數據。數據庫存儲的數據不管是否受版權保護,“只要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構成智力創造”,便享有版權。1996年12月20日在日內瓦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數據匯編(數據庫)”中明確規定:“數據或其他資料匯編,不論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即受保護。”這些規定所強調的是:凡受版權保護的數據庫,必須具有原創性,這在國際上被公認是判斷一個數據庫能否獲得版權保護的唯一標準。
但是,對于“原創性”程度的掌握在實踐中比較困難,而且對其能否適應數據庫的發展目前也有爭議。比如,對于沒有原創性的數據庫,但其開發過程中卻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財力,該如何保護。此外,如果過分強調原創性,會促使數據庫開發者盡量使用自己的材料或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就會造成浪費,該如何解決?諸如此類問題尚無定論。
(二)數據庫的版權歸屬
由于數據庫是數據的集合,是由各種數據匯編而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11項中對編輯作品的定義為:“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因此,數據庫可以作為一種編輯作品來加以保護,版權歸數據庫制作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關于數據庫的版權條約》中指出“凡具有創作性的數據庫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得到版權保護。”匯編作品在我國版權法成為“編輯作品”。
1996年3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了《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歐美以法律保護“在數據庫內容的獲取、檢驗核實或選用方面,經定性與定量證明作出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制作者。”數據庫的整體版權歸數據庫的制作者,這里的“制作者”并非指作者,是指建立數據庫的投資者,亦即以保護投資人利益為核心。但是,在數據庫的版權歸屬仍有一些問題,如對于自動生成的數據庫,版權歸誰?一些大型數據庫其可能有多個投資者,它的版權歸誰?現行版權法對其版權的歸屬尚未明確。
(三)數據庫的版權限制
就財產權利而言,數據庫制作者有“提取”和“使用”其數據庫的專有權利;此外,依據我國版權法,還包括發表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有關精神權利。然而數據庫制作者享有權利并不是絕對的和無限的。為了防止數據庫制作者的絕對控制,影響信息更大范圍內的傳播和使用,法律在保護數據庫制作者權利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限制。
對數據庫的版權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數據庫是合法的行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合法用戶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自己的計算機內;可以制作備份復制品;也可以重編、重組和更改,但以不得危及數據庫所有者的利益為限。《條例》對其限定條件是:確保非商業性的目的需要,而且使用的目的應僅限于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這幾類,同時使用的方式僅限于少量的復制。按照我國版權法第22條規定,結合數據庫的特性,其合理使用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數據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數據庫,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的數據庫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數據庫在國內出版發行等八個方面。
(四)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期
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期同其他編輯作品的保護期一致,即應依據我國版權法第21條之規定。但是,數據庫畢竟不同于其它編輯作品,具有自身的特點:(1)數據庫具有動態性。為了保持其生命力,其記錄不斷被增、刪、改,其整體構成是變動的,內容處于不斷的更新或完善中。(2)數據庫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隨著科技更新速度的加快和新信息技術應用,其內容則要受到較大的影響。因此,數據庫的保護期也是不固定的,其保護期應隨著現代信息和技術更新的加快,做相應的調整;或是延長,縮短,或是重新計算,使其具有靈活性,這樣更有利于信息的傳播和使用。
三、不同類型數據庫的版權保護
數據庫就其內容的性質而言,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自身擁有獨立版權的作品組合而成,如非法律和非新聞的全文數據庫等;另一類由一些本身不享有版權的信息或事實組成,如論文題錄庫、書目庫、數值庫、事實型數據庫。
(一)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的版權保護這類數據庫的構成作品本身享有版權,其各作品的版權獨立,因此數據庫整體版權歸屬明確。這一點與傳統的編輯作品是相同的,所以在國際上就其保護的看法也一致,即把這類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加以保護是沒有問題的。“這類數據庫的設計者應視為編輯人?他享有與編輯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而且他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得侵害數據庫中所存儲的作品的原版權人的利益。”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主要原因在于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行為,與傳統的發行行為的內涵不符。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看,發行是與復制行為相聯系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這可以理解為狹義的復制,此外還存在意義更加廣泛的廣義復制。這種廣義復制實質上可以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全部經濟權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進去了,因為可以認為一切“再現”原始作品的行為都是復制,而不僅僅是原封不動的復制,翻譯、改編、錄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現,只是改變了表現方式。但這種廣義復制在著作權法上意義不大,且易造成權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對于網絡傳輸,有的學者認為也存在復制過程,即通常所說的“暫時復制”。暫時復制是指作品僅進入了計算機內存,沒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體上,這在網絡傳輸中是廣泛存在的。美國的白皮書就認為暫時復制是一種復制行為,此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在日內瓦舉行了外交會議,由于暫時復制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在版權條約的最終文本中刪去了包括暫時復制的復制權的內容。關于暫時復制的主張實質上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復制,這種主張并無太大的積極意義,相反還易導致網絡運行各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確定,且其對于作品的使用,對于信息的流通,都會構成不同程度的障礙。因此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不是發行行為。再者,即使將網絡傳輸行為看作是發行行為,也會產生與“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應對該原則作例外規定。因為傳統的作品的有形物經發行后,該有形物的發行權便用盡,而網絡傳輸的作品是與有形物相脫離的,再適用該原則就會產生矛盾。
2、網絡傳輸是一種類似廣播的行為
網絡傳輸是與廣播相類似的公共傳播行為,其同有線電視傳輸沒有本質的區別。家庭錄制設備的出現同樣遇到網絡傳輸今天遇到的個人大量復制的問題,但是對于個人復制廣播電視節目,并未將廣播權解釋為發行權;而且采用公共傳播理論,可以避免“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無線播放和有線播放兩種。依該規定及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只有有限種類的作品和有限種類的傳播方式能包容進去。因此可以通過對播放權含義的擴充,從性質上確認網絡傳輸是一種公眾傳播行為,是屬于作者的一種專有權利。但需對播放的范圍予以擴展,從播放對象看,既包括現場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響作品、動畫作品、電影電視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數字形式;從采用的技術上說,既包括通過無線電波和有線電視系統的播放,也包括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的播放;從傳輸方式上說,既包括一對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對一的播放,即點到點的傳輸。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網絡傳輸與有線電視傳輸確有技術上的相似之處;但二者畢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在運行主體、傳輸內容、傳輸目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將網絡傳輸作為類似廣播的行為予以保護,亦不甚可取。
3、網絡傳輸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
網絡傳輸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它通過聯結千家萬戶的網絡,利用計算機處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圍廣的特點,向公眾信息,傳輸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產生了質的飛躍,因而應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目前國內有些專家學者持這種觀點。且199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表演和唱片條約規定了作者在網絡上的權利,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這兩個新條約規定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即網絡傳輸權。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根據傳統的理解,作品傳播給公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開傳播,二是發行。網絡傳輸行為盡管與這兩種方式有某些可比之處,但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公開傳播或發行行為。只是可以作為立法上的參考,在司法實踐中,在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類推適用。但從本質上說,網絡傳輸行為與傳統的傳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新條約中規定了網絡傳輸權,也就是說,作品的傳播目前應有三種方式,傳統的公開傳播、發行和涉及網絡傳輸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品在網絡上向公眾傳輸,屬著作權人對作品實現經濟權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隨著計算機網絡化的深入發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斷提高,作品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輸,可能會成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的經濟價值會越來越大,甚至會超過傳統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載到計算機網絡上向公眾傳播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并在法律中規定,是計算機網絡化健康、規范發展的內在要求。從目前國內網絡傳輸的情況看,在版權保護方面基本上是無序狀態。如果不盡快在著作權法中增加網絡傳輸權的內容,司法機關會因法律的不明確而無法操作,侵權行為也得不到制止,長此以往,會使公眾誤以為任何作品都可以隨意上網并免費使用,這種習俗一旦形成,將難于糾正。這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在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增加網絡傳輸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包括將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其作品的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傳輸行為既不是發行行為,也不是類似廣播的行為,而應作為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予以規范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應盡快增設網絡傳輸權,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同時也要注意維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三、網絡傳輸與合理使用
明確了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10.這對于一般傳統作品來講,是容易理解的。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作品通過網絡傳輸,在網上以點對點的形式傳播,如果依照傳統著作權法,這種使用屬于私人使用,應劃歸合理使用的范圍。這樣,無疑會給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損害。在著作權法中確定網絡傳輸權,個人在網絡上獲取作品固然將受到該權利的控制,但同時也應對合理使用的規定進行適當修改,應加上網絡傳輸環境的例外規定,使之適應網絡環境的要求。
四。網絡傳輸權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規定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著作權人要真正實現這一權利也是有困難的。因為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難以發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行使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于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介紹,或者信托活動,其最早誕生于18世紀下半葉的歐洲。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監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其中通過集體管理機構行使著作權最多的是音樂作品。網絡傳輸作品也可采取設立集體管理著作權的機構的方式,以對之有效保護。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人可將權利以信托的方式轉讓給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與作品的利用者締結合同,或由管理機構對侵權者依法采取對策。通常每一侵權行為的損害看來是微不足道的,每個權利人對這類侵權行為一一訴諸法律,事實上也十分困難。如果由管理機構將大量的權利集中,以規模化的利益為目標開展工作,則無論是監視侵權,還是進行訴訟,均成為可能。同時,從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誰是權利人,許可的條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用于網絡環境的。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我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目前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我國應在著作權法中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對著作權法予以修訂。因為集體管理制度作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有效途徑,不僅表現在數字技術引起的問題上,而且表現在其他新技術,如錄音錄像、靜電復印、電纜電視等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方面。可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應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因為畢竟集體管理在我國屬全新的事物,公眾乃至司法人員對之了解甚少;此外還可以針對網絡傳輸的情況,規定網絡傳輸權應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實現,因為這是在數字技術時代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最為有效的途徑。
因此,為有效保護網絡傳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應修訂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網絡傳輸權,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著作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事業的發展。保護作者的權利,固然可以激勵他們進行再創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著作權法還涉及作品的傳播者和使用者,因此應選擇一個利益平衡點,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損害公眾利益,阻礙文化傳播和經濟發展。對于網絡傳輸問題也是如此,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能影響公眾通過網絡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費隨意使用信息的習俗,又不可對著作權人進行過度保護而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且從世界范圍來看,1997年8月德國開始實施全世界第一部規范計算機網絡的服務和使用的單行法律──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立基本規范的聯邦法12.其中第七章規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正問題,主要規定了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盡管對網絡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基本未涉及,該法仍是一個值得贊許的探索,對各國的信息立法工作會發揮重要的參考作用,我國修訂著作權法也可借鑒該法。
全球最大的軟件公司微軟公司預測,到2020年90%的圖書品種同時采用電子和紙張的方式發行。
微軟還認為到20年以后數字出版和傳統的出版這兩種方式將并存。每一種方式有自己的優點,就像很多人喜歡晚上睡覺以前的那種閱感覺。而數字出版有檢索的方式便利。例如,昨天想到一首詩,但忘了詩的作者,上網一查就查到了。
電子出版和紙質出版是共贏的關系。美國出版商協會調查顯示在2005年,全美有2800萬人閱讀電子書籍,占美國人口10%左右,這是一個很大的基數。
據互聯網機構的調查數據顯示中國互聯網網民有一億多。調查還顯示,用戶在網上最需要獲得哪些信息,第一大是新聞。還有超過三千萬的閱讀量和有閱讀電子書籍的習慣。同時在報告當中顯示有接近30%的用戶選“覺得電子書還不夠”這一項。
這說明什么呢?有三千萬名用戶,覺得不滿足,這代表巨大的市場規模和產業成長空間。
授權模式
很多朋友也問,很多人愿不愿意最后花錢去買?有調查報告顯示有85.2%用戶說愿意在網上買各種各樣的網上產品,而且已經超過一半用戶愿意這樣去買了。實際上今天在中國已經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游戲,游戲已經有了超過幾千萬名用戶,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進行付費,整個付費的情況是非常好。
另外我們還要看到一個情況,到現在為止,中國整個數字出版的產業還沒有達到那么激動人心的程度。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個觀點,網絡出版的核心問題――版權保護。
我相信大家也看過很多書,買過很多書,看過很多雜志,我們可以想想買書的時候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內容,我們想看看書里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其實完全是依賴他的媒體,你喜歡用PC看就用PC看,喜歡用手持設備就用手持設備,內容是整個產業很核心的。
出版社創造最核心的部分,這種內容也是完完全全基于出版,歸根到底是一個版權產業。大家可以想象如果數字化繼續發展下去,最后最關鍵的就是拿到授權。
非常遺憾的是,目前在中國,版權保護要走一段很長的路。以中文在線的發展為例,中文在線為什么啟動,大家都知道這個案例,1999年,中國作協副主席聯合六名作者聯名狀告網絡互聯。大家都知道當時在網絡上所有的東西都是免費的,這個案例給了一個很好的解釋,就是不管你收不收費,都應該付費。
到2001年數字出版發展的變化,中文在線提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個信息網絡傳播權包括有線、無線的方式都是進行網絡傳播權,這項權利的保障實際上對數字出版廠商最重要的保障,也就是說你通過網絡來作品是受到版權保護的,制度權益人擁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版權。
200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講的內容就是盜版是要負刑事責任,而且這個刑事責任門檻降的非常低,盜版一千次就要處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盜版五千次就會注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在中國,應該說這個力度是史無前例,從刑法角度,從犯罪角度處罰盜版,這是未來非常重要的保障,而且在司法解釋上也是很重要的,再現盜版也定義為違法。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對我們整個數字出版產業巨大的保護。另外,相關的政策法規還有很多,2005年還出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我們的觀點是知識產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舉一個例子,軟件產業如果現在盜版情況每增加10個百分點,整個軟件產業的整個銷售額將減少30到60億人民幣,將減少一萬多個就業機會。
從產業角度來看,正版能往前走一步,整個產業就能往前發展。
再看看目前國內出版商是怎么做的,公益模式,授權要約模式,另外一種是先制作傳播后授權的模式。
公益模式。有一些廠商有政治背景或者沒有政治背景,號稱我是為大家提供公益性的,這樣一種模式現在遇到巨大的問題,在2001年北大一位教授陳新良狀告一個非常有名的圖書館,最后法院判定他賠償8萬元,也就是說公益模式是行不通的,不管你怎么公益,圖書館還必須先去出版社買書,買雜志,你買都不買,強行進行數字化,肯定是有問題。這個案例的關鍵是怎么樣侵犯。
授權要約模式,大家也可以查到,2005年鄭權司教授等七位專家聯合狀告一家專搞授權要約模式的公司,大家認為這個授權要約也是不可行的。
現在就剩下第三個模式,不管三七二十一,把圖書館的書數字化,拿到網上去,碰到問題再解決,2005年以來被著作權人的案例越來越多。
可行的模式我們認為只有一個,就是先授權后傳播。
每一部作品進行數字化出版以前,都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沒有這個許可都是違法的。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授權是100%合法,數字化的版權保護,這是唯一的途徑。同時要采用數字版權保護的技術進行保護。
維權制度
必須看到整個的盜版產業對中國正版的影響非常大,影響到出版人,權利人的收益。
長遠來看,著作權人的權益一定要得到保證,怎么保證呢,首先要靠國家的支持,政府的法規。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是非常有效的措施,但是僅僅這樣是不夠的。每年都碰到大街上賣盜版光盤的現象,實際上不僅在中國,在美國也是這樣的。
盜案是海量的盜版,怎么樣控制盜版,答案只有一個,海量的盜版只能海量地反盜版。怎么做到海量反盜版,雖然盜版者很多,但是我們權利人更多,中國有成千上萬的作者、出版社和唱片公司等等,所有的人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他的出版權。所有的權利人聯系在一起,成立反盜版聯盟。權利人在一起,共同找律師,找十家,找一百家,找一千家律師事務所。我們可以一方面申請行政執法,申請國家版權機構來處理,另外一方面更有效的是申請司法救濟,通過律師事務所,通過法院來處罰,這種方式是非常有效的。
關鍵詞:百度視頻侵權案;避風港規則;法定許可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0-0142-02
一、百度視頻侵權案及其折射的網絡版權保護問題
(一)百度視頻侵權案
2011年11月,優酷、土豆、搜狐、騰訊等多家互聯網公司組成的“中國網絡視頻反盜版聯盟”把反盜版矛頭指向國內網絡搜索巨頭百度。該聯盟在其新聞會上表示,各成員一共向法院百度、快播盜版侵權案件百余起,涉及影視作品超過萬部,向百度索賠人民幣三億元。優酷土豆方面訴稱,其對《北京青年》、《裸婚時代》等影視作品享有獨占性網絡傳播權,而百度視頻客戶端通過技術手段繞過優酷土豆的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向用戶播放視頻,構成侵權。2013年12月3日,優酷土豆通報,該公司在與百度的訴訟中先下一城:海淀區法院于11月29日做出一審判決,百度侵權事實成立,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承擔部分訴訟費用計49.1萬元。
(二)百度視頻侵權案折射出的網絡版權保護問題
此次百度視頻侵權案,以其空前的影響范圍和索賠金額,迅速將社會公眾的眼球聚焦到了網絡版權保護這一議題上,此案涉及的網絡版權保護問題很多,囿于篇幅所限,本文只探討其中的兩個筆者認為當前最亟待解決的兩個問題,即避風港規則的適用和網絡作品版權許可。
1.避風港規則的適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律師爭議的焦點在于百度的行為是否適用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中規定的避風港規則。2006年,我國在《條例》中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侵權案件中的地位,確立了用于判斷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避風港規則,以求實現其在版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學界和實務界經常對“避風港”規則存在誤讀,使得立法者精心設計的避風港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得到準確的適用。
2.海量網絡作品的版權許可
數字技術的發達使公眾獲取信息資源的門檻大為降低,每個用戶都能借助網絡終端設備輕松獲取海量的作品。因此,網絡出版商們更加需要網羅大量的作品以滿足網民的需求,然而按照我國現行版權制度“一作品一授權”、“先授權后使用”的規定,網絡出版商們只有逐一獲得每一位版權人的授權許可,才能合法地對作品進行網絡傳播。在此過程中耗費的人力財力以及時間是任何一個網絡出版商都難以承受的。因此,傳統的版權制度很難銜接眼下來勢洶洶的網絡數字出版時代。
二、網絡出版版權保護現狀
(一)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規則的大致內容為:在發生版權侵權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提供網絡空間存儲服務,并不制作作品內容,當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時立即刪除侵權內容,則不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存儲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具體內容應該刪除,則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承擔侵權責任。
1.我國現行的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規則最早為美國在其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中所確認,我國在2006年制定的《信息網絡權保護條例》中確認了該規則。《條例》把網絡著作權侵權限制的行為分為四類:暫時傳播、系統緩存、根據用戶指示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信息搜索工具。①目前我國涉及侵犯網絡版的糾紛主要是第三種行為,即根據用戶指示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的行為。《條例》在第22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第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個人信息;第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網絡作品內容;第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網絡作品侵權;第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網絡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第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法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網絡作品。
2.避風港規則在適用中的缺陷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22條雖規定了版權糾紛發生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可援引避風港規則的條件,但在實際生活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們對其適用的前提并不明確,錯誤地認為只要有了避風港規則的庇護,即在版權人提出權利聲明之前,可肆無忌憚地容許他人上傳作品,或通過搜索鏈接為用戶提供服務。因此在適用前提不明確的情況下,避風港規則墮落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護身符。
(二)網絡作品的版權許可制度
1.我國現行的版權許可制度
版權許可制度就是版權人和出版商之間建立作品許可關系而設立的制度,我國現行版權許可的模式主要有授權許可和法定許可兩種。
版權的授權許可指的是版權的轉讓是通過版權人和使用人訂立版權許可合同來實現的方式,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分別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的具體內容、訂立情形以及訂立方式。
版權的法定許可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使用人可以不經版權人同意而直接使用作品,但要向版權人支付相應報酬且其使用行為不得侵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注明作者和作品的信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類型的法定許可情形,分別是針對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二編寫的教科書、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播放者權的法定許可。①
2.版權許可制度的缺陷
授權許可和法定許可是我國現行的兩種主要的版權許可模式,其中授權許可模式要求的“一作品一授權”和“先授權后使用,”這些規定的弊端非常明顯,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這種授權模式根本無法滿足網絡出版時代對海量作品授權的需求,阻礙了網絡出版產業的健康發展。至于法定許可制度,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目前還只適用于紙質到紙質的轉載與摘編,并沒有涉及網絡出版的適用問題。②
三、網絡出版版權保護相關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避風港規則適用條件
避風港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濫用是由于對其適用前提條件的認識模糊造成的。如在百度視頻侵權案的庭審過程中,百度方律師就主張百度的行為可以適用避風港規則。避風港規則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善意的、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在其網頁中的網絡作品為侵權作品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免于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因此先不考慮百度實用技術手段繞過優酷土豆的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向用戶播放視頻的行為有無直接的經濟利益目的,單就其這種未經授權而盜取視頻資源行為的本身就不符合適用避風港規則善意不知情的前提條件。
用戶上傳到網絡的資源浩如煙海,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說,如何判斷其是知道在其網站上存儲的網絡作品是侵權作品還是不知道呢?這就需要所謂的“紅旗規則”來配合“避風港規則”發揮威力了。所謂“紅旗規則”,其內容可理解為雖然網站上的一些內容本身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上傳的,但只要這些內容如同隨風招展的紅旗一樣顯而易見的屬于侵權作品,此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應當主動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斷開鏈接,而不可以不知道為由要求適用避風港規則。“紅旗規則”的確立使得“避風港規則”的適用前提進一步明確,對避風港規則在實踐中出現的適用上的問題進行了有效的矯正。但遺憾的是,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該規則基本沒有體現。
(二)完善網絡版權的法定許可制度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得知單單依靠一對一的授權許可制度在網絡出版環境下會有諸多掣肘,根本無法解決網絡作品的海量授權需求,于是要想解決網絡版權的授權問題必須另辟蹊徑從完善法定許可制度入手。
我國的《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五種情形下使用著作權法定許可,筆者認為其中出版權的法定許可對于網絡出版的版權許可制度建設有著巨大的參考價值。按照法律的規定,出版權的法定許可要求,如果是著作權人事先就聲明保留著作權的情況下,則其作品及時滿足了法定許可的其他條件,他人也不得適用法定許可制度使用其作品。我們發現出版權的法定許可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徹底的法定許可,因此被學者稱為默示許可或者準法定許可[1]。基于此種所謂準法定許可的特性,筆者認為在網絡出版的環境下,應大幅度拓展其適用情形和適用作品類型,讓其承擔起在網絡作品授權環節應有的角色。首先在適用范圍上,準法定許可制度應打破其只能適用于紙質到紙質的轉載與摘編,應該讓其擴展到紙質媒介與數字網絡媒介的相互轉載摘編,以及網絡數字媒介之間的相互使用;其次在適用的作品類型上,應將其只適用于文字作品、平面作品的表現形式擴展到集錄音、錄像、攝影、計算機軟件為一身的多媒體作品表現形式。唯有這樣,才能使準法定許可制度在網絡出版時揮出制度本身應有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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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播電視 版權保護 對策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條件不斷改進,對廣播電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廣電能提供更高質量的電視節目,滿足基本的休閑娛樂需求。然而,我們必須承認,當前廣電節目被侵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電視節目的良性發展。所以加強廣播電視的版權保護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一、版權保護對廣電產業發展的意義
我國電視作品數量龐大,傳播渠道和終端幾乎是全世界最豐富的,但我國優質的原創電視節目內容卻偏少。問題出在哪兒呢?當然有許多原因,但筆者認為主要出在版權保護嚴重滯后上。制作優質的電視節目作品要有好導演、好劇本、好創意、好演員、好攝像、好音樂等各種創作元素。另外,合理的回報也是優秀作品產生的前提。生產電視節目作品,除了各類創作者的參與,還需要投資,電視作品是智力與資本的集合。投資者的回報如何保證?只能通過版權經營取得收益,獲得回報。如果盜版橫行,投資者回報無法預期,就會影響產業的規模和效益,從根本上損害產業發展。制片者的版權利益需要通過傳播實現,電視節目作品制片者與傳播者之間有一個產業鏈利益關系,雙方的利益關系要靠版權制度銜接起來。電視作品在傳播市場上有競爭,只有靠版權保護制度,才能實現優質高價,高價厚報。作者、表演者、制片者、傳播者各方的生存發展是互相依賴的,雖然各方在利益上有天然沖突,但在互相尊重版權、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的問題上,各方有著最大的利益公約數,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為廣電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促進廣播電視版權保護的建議與對策
雖然我國頒布《著作權法》已有20多年了,出臺了不少與國際接軌的版權制度,基本的規范是有的。但直到現在,我國的版權市場都十分混亂,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五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一是提高國民和從業者的版權意識;二是從立法上加重對侵權行為的懲罰;三是嚴格執法;四是完善市場主體內部管理制度;五是主動開展行業自律。
1.提高國民和從業者的版權意識
要解決大多數從業者普遍缺乏基本版權知識的問題,通過培訓教育,促使養成良好的習慣。各文化單位要舉辦各種普及宣傳活動,提高從業者版權意識。
2.從立法上加重對侵權行為的懲罰
立法的改進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可以預期的是,建設法治中國、文化強國已成為國家戰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大方向已明確,從立法上加大侵權成本是大勢所趨,不容置疑。首先要修改司法解釋,大大降低刑事責任門檻,其次是確立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原則,讓侵權者付出沉痛代價,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發現一起處罰一起。通過立法導向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版權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風氣。
3.嚴格執法
對于侵權行為,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偵查,對于民事訴訟,法院應在訴訟保全、舉證責任、判賠額度等方面,盡可能朝著有利于被侵權者的方向把握。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侵權者的處罰力度,及時公開通報處罰案件,定期有關信息。在現有侵權法律責任偏輕的情況下,嚴格執法非常重要。
4.加強制片者和傳播者內部版權管理
不論是電視作品制片者還是傳播者,為了保護自身長遠的利益,在制作和傳播過程中,始終要把版權管理作為核心業務,重視品牌維護,妥善處理版權關系,專業化經營作品版權,設置專門版權管理機構,配置相應數量人員,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嚴密而系統地進行版權管理,追求電視節目作品版權價值最大化。
5.主動開展行業自律
在我國,政府在規范版權秩序方面責無旁貸。下發指導意見,制定部門規章,促進(行)法律修訂,處罰公示侵權行為,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管理著全國的圖書出版社、雜志社、報社、電臺、電視臺等傳統媒體,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管理著全國互聯網公司,可以制定部門規章要求所有媒體機構建立健全版權管理或法務機構,定期公布嚴重侵權行為,對長期存在嚴重侵權行為的單位負責人追究領導責任。我國有各種行業協會組織,如中國版權協會、中國廣播電視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文化產業協會、中國電視劇產業制作協會等,這些社會團體,不論是官方的還是民間的,都是有效的交流協作平臺,可以提議發起制定版權保護協約,向社會公示,進行行業自律。同時行業內部,不同行業之間,都可以建立版權保護同盟,共同促進市場秩序的規范。其中實力居前的機構應該帶頭倡導,率先垂范。誠如是,則我國電視版權的保護就會前進一大步。
總之,在知識產權日益深入人心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廣播電視加強版權保護至關重要,必須得到高度重視,促進廣播電視市場秩序的順利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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