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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超重車輛進行查處,是城管執法部門的重要職責,但由于我們接觸這項工作時間較短,現行法律法規對此規定的太原則,這給查處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和困惑。筆者結合執法實踐,就此問題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超重的概念及與超載、超限之間的區別
(一)超重的概念
超重的概念是什么?目前主要有兩種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超重即為超載,只要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數額即為超重。其理由是,廠家設計車輛時,是根據國內道路狀況設計的,成車是經過各種技術指標檢測后確定載質量,再經公安交通部門的審驗合格后,方允許出廠,如裝載貨物超過該車的核定載質量,在沒有改變車輪的數量及寬度的情況下,增加了該車對地面的壓強,載質量越大,壓強越大,給城市道路造成的損壞程度也越大。另一種觀點認為,超重應為超過城市道路設計承載能力所要求的標準。其理由是,不同的城市道路設計的承載標準不同,行駛的車輛超過該道路設計的承載標準,路基會出現不均勻的沉降,造成路面和地下管線的破壞。
對這兩種爭論,在目前尚沒有關于“超重”一詞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因為,城管執法部門查處超重車輛,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城市道路,確保道路不受損壞,而超過城市道路設計承載能力的車輛上路行駛,對城市道路損壞極大,因此從保護城市道路的角度去認定超重的概念,是與城管執法部門的職能相一致的,是比較適當的。
(二)超重與超載、超限之間的區別
對超重、超載、超限的違章車輛進行查處,性質十分相似,在理解上極易產生混淆,必須對三者加以明確區分:
1、超重與超載的區別。車輛超載,是指車輛運載貨物重量超過行駛證的核定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超過核定載質量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而對超重車輛的查處,是城管執法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超過城市道路承載標準的違章車輛依法履行的責任。
2、超重與超限的區別。車輛超限,是指車輛的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或裝載總尺寸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上擅自超限行駛的違章車輛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目的是為了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保護。而對超過道路承載標準,破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違章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二、超重車輛的認定標準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超重車輛的認定標準,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當然也不好明確規定。因為各地的要求不同,因此道路設計標準也不一樣。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城市道路承重標準應該由當地政府來確定,并設置明顯標志。在此基礎上,對超重車輛的認定,應由當地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政府確認的城市道路承重標準,通過稱重設備稱重后進行確認。
三、查處超重車輛的處罰依據
查處超重車輛是我們城管執法部門的法定職責,這是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明確賦予的。根據授權,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而城市道路是重要的市政設施,我們從維護市政設施的角度出發,查處超重車輛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從法律依據上看,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禁止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這是我們查處超重車輛的法律淵源,是直接比照的依據,也是我們與公安、交通部門對超載、超限車輛查處的明顯不同。
四、查處超重車輛的方法步驟
根據前一階段我局對超重車輛進行查處的經驗教訓,筆者認為,查處超重車輛大致可分為前期物質準備、制定行動預案、現場進行執法和實施處罰四個步驟。
(一)前期物質準備。查處工作展開前,主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根據建設部門提供的城市道路承載標準,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城市道路起點及橋梁等處的顯要位設置相關標志,把城區道路、橋梁的承載標準向過往車輛進行明示,這樣既便于在查處工作中有一個明確的比照依據,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正合理性;第二,設置固定或臨時檢查站點及卸載場地,以便于現場執法和對超重車輛進行卸載;第三,配備必要的稱重設備和卸載工具,以便確認超重車輛是否真正超重;第四,要為執法隊員配齊必須的防護用具,如頭盔、反光背心、停車標志等,防止在查處過程中發生意外。
(二)制定行動預案。查處超重車輛突發情況多并帶有一定的危險性,為防止發生意外,在查處工作前必須制定周密的行動預案。預案中要根據人員素質和裝備數量進行明確分工,做到各負其責。如夜間執法,更要做好充分準備,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危險情況進行充分預想,并制定好對策,以免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無所適從,釀成危險事故。另外,為防止超重車司機蓄意阻撓執法甚至暴力抗法,在預案中還要落實好公安保障措施,加強與公安保障隊伍的密切協作,確保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現場進行執法。現場執法是查處超重車輛的關鍵步驟,因此必須嚴格按照一般程序組織實施。一是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要認真做好調查并取得相關物證,否則,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我們由于舉不出相關證據,導致敗訴;二是要做好現場筆錄。現場筆錄必須由當事人確認并親筆簽名和捺手印;三是要做好權利告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告知當事人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對當事人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還應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三項工作做好后,應將違章車輛開往停車場,并給當事人開據《證據保存通知書》,要求其七日內到執法局接受處理。
(四)實施處罰。對超重車輛進行處罰,要根據車輛超重的重量,確定不同的處罰標準,切忌一刀切,或者無原則的實施處罰。對罰款應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進行繳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同時,要做好對車輛超重行為的改正工作。
五、查處超重車輛應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系
查處超重車輛是城管執法機關面對的一項全新任務,執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從前一階段的執法情況來看,查處工作應重點處理好以下五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處理好重點與一般的關系。查處超重車雖然屬于城管執法部門的職責范圍,但在目前執法依據尚不十分明確的前提下,最好先做一些探索和嘗試性工作。如果在各方面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就大張旗鼓的開展這項工作,容易導致投訴上訪事件的發生,影響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處理好與有關職能部門協作的關系。城管執法、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加強協作、各司其職”的原則,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與配合,防止發生交叉執法、推諉扯皮等不良現象;三是處理好教育與處罰的關系。查處超重車輛,處罰只是手段,教育當事人不再違法是目的。對初次違法者,應以教育批評為主,處罰上可適當從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的,可根據超重的重量,嚴格按照規定從重處罰,以示警戒;四是處理好宣傳與查處的關系。對城市道路上的超重車輛進行查處是我們城管執法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但由于這項工作開展時間較短,許多單位和個人對此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宣傳力度,做到人人知曉,形成良好的執法氛圍;五是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系。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正確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系,既要讓當事人感到執法部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要讓當事人體會到執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其自覺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