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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參照省內其它城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對象
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為: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經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農用地的農業人口;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外,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自愿調劑后不再占農用地且當地人民政府無法給予異地移民安置的農業人口。
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具體對象確定的程序為: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研究公示后,經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就業政策
(一)對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就業困難的被征地人員,可免費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1.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征地農民,免收其最長不超過3年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從事個體經營或赴境外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被征地農民,可申請5萬元左右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按規定享受貼息,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3.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在相應期限內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4.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視社保費繳納情況,在相應期限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崗位補貼。
5.對有創業愿望并有創業能力的被征地農民,免費進行創業培訓,并在就業創業園(街)或返鄉農民工創業園中優先安排經營場地,享受創業園(街)內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6.有條件的地方可從國家征收的建設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安置用地,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二)對戶口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可視同城鎮居民享受相關就業政策。符合零就業家庭條件的,按照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消除零就業家庭行動計劃和實現穩定就業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勞社辦字〔**7〕120號)有關程序進行申報,經認定后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1.對安置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市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同時對用人單位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對通過自主創業、組織起來就業和靈活就業的零就業家庭,給予1000元一次性獎勵補貼。
2.對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個人自愿申報就業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憑相關證明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基本養老保險每人每月定補180元,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月定補10元。
3.對為零就業家庭成員推薦就業,并促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按照每人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
4.零就業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參加技能培訓的成員,享受一次性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零就業家庭考入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學習的成員,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享受每學年1000元的補貼。
(三)戶口仍為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開展消除零轉移農戶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勞社辦字〔**8〕86號)有關程序申報零轉移農戶,經認定后領取《安徽省就業服務卡》,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1.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的零轉移農戶,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2.對為零轉移農民推薦就業,并促其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各類勞動保障事務所,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3.零轉移農戶家庭參加技能培訓的成員,享受培訓補貼;對零轉移農戶家庭適齡子女實行減免職業技能培訓政策,符合條件的成員優先安排接受技工學校教育,并享受相關助學金政策。
三、社會保障政策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
1.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被征地農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基礎養老保障金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2.個人繳費標準及待遇:個人繳費3600元的,養老金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障金120元,個人帳戶資金30元;個人繳費6600元的,養老金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障金135元,個人帳戶資金55元。在征地時,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0%一次性繳納15年養老保障費用的,其中:年齡超過60周歲的人員每超一年,減繳一年(不滿6個月不計,超過6個月按一年計),但至少需繳5年的養老保障費,繳費后從次月起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養老保障金,并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
3.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員死亡時,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障費沒有領完以及個人帳戶有余額的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鼓勵已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本意見下發后被征地的,征地時男滿40周歲至60周歲、女滿35周歲至55周歲之間的被征地農民,在領取社會保障證后6個月內,可以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為其辦理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補繳始點不得早于1996年1月,基數為歷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費率為28%。
2.本意見下發前被征地的,現年男滿40周歲至60周歲、女滿35周歲至55周歲之間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本人自愿自費的原則,在**8年底前,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按上述規定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3.上述年齡段外的其他被征地農民,依據其就業狀況,以企業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形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費率為20%。
4.參保人員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累計滿15年時,再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各地參照被征地農民基礎保障金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領取基本養老金后不再發放生活費。
(三)符合參加養老保障或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須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本意見下發后被征地的農民,其個人安置補助費和集體土地補償費首先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或參加養老保險。個人安置補助費及用于個人的土地補償費,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所有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或養老保險的資金額確定提留,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障或養老保險的費用,具體辦法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確定。
(四)辦理程序
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根據市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滁政〔**5〕77號)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養老保險。
四、本意見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自之月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