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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東政辦發[20*]130號)文件精神,為規范我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良好的法冶環境,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司法局法制科負責對全市司法行政辦案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監督和審查。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等問題在行政職權范圍內進行裁量,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限范圍內進行。
(二)公平、公正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平等地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能把加大罰款額度,增加部門收入作為追求的目標;能通過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能夠輕罰的,原則上不重罰。
第六條辦案機構在處理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時,未經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對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行使建議權。
第七條辦案機構在對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制作《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并按以下辦法報送有關領導審批:
(一)對輕微、簡易的案件,由執法辦案全體人員研究決定,報執法機構分管領導審批決定;
(二)對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先由法制科進行初查,再提交局案件審查小組討論審查決定。
第八條辦案機構根據審批意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給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對外公示行政處罰結果。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從輕、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于具有以下情節的違法行為,可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3、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認識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的;
4、行為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其他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從輕處理的情節。
(二)對于具有以下情節的違法行為,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1、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被處以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2、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3、情節惡劣,嚴重破壞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
4、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5、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有意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的;
6、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7、對舉報人或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十條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機構,在案件調查結束后,認為應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依法從重處罰及依法不予處罰的,應當按程序報有關領導審批,說明事實依據和理由。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標準,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依據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對該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如下量化:
一、行政相對人非法執業一次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二、行政相對人非法執業二次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
三、行政相對人非法執業三次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
四、行政相對人非法執業四次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四倍罰款;
五、行政相對人非法執業五次及五次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