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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海域屬國家所有。為加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和《**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轄區內使用某一固定海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標準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三條根據海域區位、環境狀況、不同類型用海項目,分別按下列標準計征海域使用金:
(一)圍海、填海工程用海
1、改變海洋屬性的非種植、養殖業填海工程用海,按每畝不低于20000元一次性征收。
2、改變海洋屬性種植、養殖業填海工程用海,按每畝不低于10000元一次性征收。
3、圍海用于海水養殖、種植的,按每年每畝不低于100元計征。
(二)漁業、鹽業用海
1、淺海、灘涂底播養殖和增養殖,按每年每畝不低于50元計征。
2、淺海筏式養殖,按占用水面(含區間距)每年每畝不低于100元計征。
3、海上網箱養殖,按占用水面(含區間距)每年每畝不低于20O元計征。
4、海底沉箱及其它改變海底自然環境增養殖的,按占用海底面積每年每畝不低于30O元計征。
5、潮間帶納潮制鹽用海,按每年每畝不低于6元計征。
(三)旅游用海
不改變海洋屬性的經營性海水浴場和旅游用海,按占用海域面積每年每畝不低于15O元計征。
(四)海底電纜、采油平臺、管道、交通用海
1、海底電纜、管道,按實際長度×保護寬度確定面積,每年每畝1O—20元征收。
2、海上采油平臺或井組,按每年每平方米15O元計征。
3、跨海大橋兩端路基引道及橋墩工程用海,按每畝不低于10000元一次性征收;橋梁本身(不含橋墩)用海按每畝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征收。
4、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用海,按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2元計征。
5、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畝不低于1OO元計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畝不低于400元計征。
6、經營性港口碼頭的港池和水域,按批準使用的港池或碼頭水域面積,每年每畝不低于100元計征。
(五)開采海砂(礦)用海
按批準采挖用海面積,每年每畝1000—2000元計征(離岸近者從高,離岸遠者從低)。
(六)其他經營性用海
按每年每畝不低于100元計征。
(七)海域轉讓金按轉讓增值額40—50%的比例上繳。
海域使用者出租海域使用權的,按租金收入的20%上繳。
(八)海域使用用途性質改變,根據其變更的屬性,重新核定其征收標準。
第四條海域使用面積測量及用海界址界定,按《海域使用管理技術規范(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不同類型的海域使用,應分別依照本辦法一次性繳納或按年度繳納規定數額的海域使用金。
凡屬一次性計征的,應在領取海域使用證前一次性將海域使用金繳清。
凡按年度計征的,第一年應在領取海域使用證前繳納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在每年第一季度進行海域使用證年檢,并繳納海域使用金。繳納海域使用金時,固定使用某一海域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征,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1年計征。
第六條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須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專用收據。
第七條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征代繳,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開設“海域使用金代征代繳銀行專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于當日,如當日確實不能報解的,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海域使用金按30%劃入中央金庫,20%劃入自治區金庫,其余50%留歸市、縣財政的比例填制三份“一般繳款書”,繳入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
第八條海域征管業務費各級財政部門按年度實際入庫的海域使用金總額,計算提取5%海域征管業務費并撥付征收機關。屬自治區本級收入部分,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核撥;屬市、縣級收入,由市、縣級財政核撥;屬中央收入部分,按中央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下列各類經營性用海,經海域使用者提出申請,報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自治區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分別減征或緩征海域使用金:
(一)對國家重點扶持的用海項目,雖屬一次性繳納但確有實際困難的,第一次可繳納核征海域使用金總額的60%,其余金額在下一年度繳清。
(二)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可適當減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
(三)公益事業、軍事、市政排污等非營利性用?;顒樱擅饨缓S蚴褂媒稹?/p>
(四)法律、法規對減、緩、免征海域使用金作出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凡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應交納海域使用金總額的3‰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保護和管理。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上述用途范圍提出年度支出計劃和項目,由同級財政審批核撥,監督使用。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后,凡以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