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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高等教育教育考試制度,加強對開考專業的宏觀管理,促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高等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必須主動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辦考條件的實際可能開考專業,注重開考社會急需的專業。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關系。
第三條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負責制定全國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專業考試標準及其有關規定,負責各地開考專業的審批與備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凡頒發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自學考試專業開考必須在全國考委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根據全國考委開考專業的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開考專業和擬定專業考試計劃。
第五條省級考委開考專業可直接面向社會,也可接受行業或企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的委托。提倡和鼓勵省際協作或區域協作開考。
未經有關省級考委準許,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考。
第二章開考專業
第六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應以專科為主,適當發展本科。根據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可拓寬專業服務范圍,增設選考課或設置專業方向,以增強適應性。
開考本科專業,應以獨立設置的本科段(即以專科畢業為起點)為主。
第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荊考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如需開考專業目錄中未有的專業,必須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專業名稱,規范專業知識結構。
第八條全國考委各專業委員會負責全國有關專業的設置和專業考試標準的擬定,對各地開考本專業的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全國考委各專業委員會未分管的專業,全國考委可視情況組成臨時專業設置評議小組進行論證、審查或評估工作。
第九條為主支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全國考委要定期審查、調整改造已有的專業,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適用于的專業考試計劃。
第十條全國考委審批的開考專業,是指全國未頒布或批轉的、各省級考委準備開考的專業,審批開考專業,一般應在兩個月內批復。暫不批準開考專業的,應及時說明原因。
省級考委按照全國頒布或批轉各地的專業考試計劃開考專業的,應在開考條件和課程是否有所調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說明,并在開考前七個月報全國考委備案。
第十一條省級考委擬開考專業,必須按規定程序至少在開考前十個月向全國考委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開考。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自行開考。
第十二條省級考委申報開考專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以及必要的經費保證;
(二)有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主考學校應有自學考試的辦事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
(三)有較科學、規范、完整的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和措施。
第十三條省級考委申報開考專業,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考專業的申請報告;
(二)開考專業的論證材料;
(三)專業考試計劃以及其他必要的說明。
第十四條省級考委根據當地開考專業各社會需求的實際情況,可決定停考專業。對決定停考的專業,須報全國考委備案,并認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部門委托全國考委協調開考專業的停考,雙方應共同協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個別地區要求提前停考的須經全國考委同意。
第三章專業考試計劃
第十五條專業考試計劃從總體上確定專業考試標準,是開考專業和實施考試的依據,體現造就和選拔專業人才的規格與要求。
第十六條制定專業考試計劃,必須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正確處理好政治與業務、理論與實踐、當前與長遠三方面的關系。
第十七條專業考試計劃由全國考委或省級考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或擬定。各省級考委擬定的專業考試計劃應報全國考委審批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有專科、本科兩個學歷層次,專業考試計劃分為專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獨立本科段三種類型。
第十九條專業考試計劃的內容應包括:指導思想、培養目標與基本要求、學歷層次與規格、考試課程與學分、實踐性環節學習考核要求、主要課程說明、指定或推薦教材及參二書、其他必要的說明等。
第二十條專業考試計劃實行課程學分制。學分表明課程內容的分量及其在專業考試計劃中的地位。
學分數以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計劃相應課程授課總時數計算,一般為18學時計1學分;實驗、學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其他專門技能等實踐性環節的學分數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專業的課程設置分為: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各實踐性環節四類。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三類課程的學分比例大致為3:4:3或2:5:3。
第二十二條專科專業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同類專業水平相一致。各專業總學分數不得低于70學分;考課程不得少于15門,其中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得少于14門。
根據業務部門、行業或企事業單位的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業證書的考試標準,確定考試課程。其總學分數不低于40學分,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得少于8門。
第二十三條本科專業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同類專業的水平一致。本科可分為兩段,即基礎科段和本科段。基礎科段可直接與本科相銜接。本科累計總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學分數)不得低于125學分,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得少于20門;其中基礎科段的學分數不得低于70學分,理論考試課程一般不得少于12門。
第二十四條獨立本科段是為各類高等教育形式專科畢業繼續學習而設置的,在總體上應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同類專業本科的水平相一致。各專業的總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學分數)不得低于70學分,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得少于10門。
第二十五條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專門技能等實踐性環節是專業考試計劃的組成部分,其設置和考核方式應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專業和自學考試的特點,具體確定。
第二十六條全國頒布或批轉的專業考試計劃,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專業方向、增設選考課程。調整的課程門數專科專業最多不得超過4門,本科專業不得超過6門,學分數不得超過總學分的30%,并在向社會性公布前報全國考委備案。
第四章課程自學考試大綱與教材
第二十七條課程自學考試大綱是在專業考試計劃的基礎上,按照自學考試的特點,明確課程內容和規定考試標準的文件,是具體指導個人自學社會助學、課程命題、編寫教材和自學指導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各門考試課程必須編制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全國考委制定、國家教委頒布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各地必須貫徹執行。全國考委未制定、國家教委未頒布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省級考委應按有關規定組織編寫,并報送全國考委備案。
省級考委編制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全國考委可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以利于統一課程考試標準、確保考試質量。
第二十九條課程自學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課程內容、考核目標應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專業專科或本科相應課程的基本要求相一致。
第三十條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內容包括:課程性質與學習目的、課程內容與考核目標、有關說明和實施要求,指定或推薦教材及參考書等。并根據課程的特點,列出題型示例。
第三十一條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編寫應按照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的基本要求,規定課程的基礎內容和考核目標;著重說明課程的重點、難點,以及要求自學應考必須掌握的濃度和熟練度。要強調知識轉化為能力的學習與考核要求。
第三十二條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編寫,應體現科學性、系統性,理論聯系實際,正確引導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以培養應考者的自學能力,樹立良好的學風。
第三十三條編寫課程自學考試大綱,應按照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學分及其課程特點篇幅。做到注重基礎,精選內容;觀點明確,層次清楚,語言精煉,文字易懂。
實踐性強的課程,應另行編寫實踐環節考核大綱或社會調整提綱。
第三十四條課程自學考試大綱至少應在課程考試前半年向社會公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一經公布,應保持相對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使用的教材是課程考試標準和內容的具體體現,一般應從全國考委和省級考委組織編寫的教材中選用,也可選擇一些正式出版且質量較好、符合課程自學考試大綱要求并適合自學的普通高等學校教材。
第三十六條編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教材,應按照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和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教材應具有科學性、系統性、適用性,體現自學的特點。
全國考委可省級考委負責組織編寫或審查選用教材工作。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全國考委對各省級考委開考的專業實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
第三十八條對不具備開考條件、考試管理混亂且領導不力的省級考試機構,全國考委將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部分專業頒發畢業證書的權限。在整頓調整前不得開考新的專業。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開考專業、跨省開考專業、調整課程設置的,以及考試質量得不到保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全國考委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視具體情況令其限期整頓、改正或停考有關專業,并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