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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發端于上世紀50年代,在70代末基本形成一套固定的模式。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為中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提供了依據?!稕Q定》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司法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登記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公示后可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稕Q定》的出臺有助于環境監測鑒定機構從其所隸屬的行政關系下解脫出來,成立專業性、中立性環境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從而保持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等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范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鑒定吧、測算,是一項協助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進行鑒別判斷的專業活動,對環境管理、環境司法等提供服務。環境司法鑒定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推向市場化是近年來環境損害鑒定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問題的決定》的出臺和司法鑒定機構改革深入發展,環境司法鑒定機構的種類和數量將逐年增加。目前,全國成立環境司法鑒定機構的省市不是很多,現有的環境司法鑒定機構種類有:
(1)環境監測司法鑒定機構,(2)室內環境污染司法鑒定機構,(3)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司法鑒定所,(4)環境保護司法鑒定中心等。由于歷史原因,我們的環保理念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起步很晚,加之加快經濟發展是當前很長一段時間內社會生活的主導性話語,致使許多經濟主體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及效益的最大化而對自然環境進行盲目的開發和過渡利用,隨之而來的生態環境破壞開始極大地威脅到人民的生活利益。雖然隨著我國公民環保意思的不斷提高,利用訴訟的方式實現對環境侵權進行追究的案件日漸增多,但是多數環境案件并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要有效應對這種局面,推動和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是一個重要的舉措和措施。為了推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發展,國家環保部出臺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接著,出臺了《關于印發(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函[2011]1019號),其中將河北、江蘇、山東、河南、湖南、重慶、昆明五省二市作為試點地方,試點工作進展順利,目前有4家獲得司法部門批文。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在試點過程中還是發現很多的問題,例如:目前國內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相關的技術規范、評估標準缺乏;環保部環境規劃院起草的《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І版)》中計算方法分類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求,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目前國內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司法資質嚴重缺乏,已經申請到司法資質的鑒定機構由于業務量較少或沒有,導致鑒定業務運轉過程中資金缺乏等問題。
2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發展中遇到的困境
2.1立法滯后于現實需求
目前雖然國內已有廣泛的環境法律,對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可提起刑事訴訟,環境糾紛可通過協商和調節機制解決,但是目前國內沒有專門針對生態環境資源損害的立法,缺乏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管理及工作機制規定和基于環境修復的賠償機制;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救濟機制尚不健全;相關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評價環境損害時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不夠明確;環境損害保險、經濟擔保制度不夠健全。
2.2方法研究滯后于現實需求
目前國內關于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基礎數據和方法研究尚不成熟。國外廣泛采用的環境資源價值評估法與替代等價值分析尚未得到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農業、漁業、環保與海洋部門各有側重,缺乏協調機制,各部門提出了不同的損害評估范圍與評估方法??傮w來看,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工作機制?,F有技術導則存在缺陷和相互矛盾的地方。
2.3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管理體系亟待完善
目前,國內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管理體系函待完善,目前尚未將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納入國家司法鑒定體系,未建立專業性的司法鑒定管理機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司法鑒定業務屬于可以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第四類司法鑒定事項。但是目前尚未有管理模式、資格準入制度、業務監督等方面的規定。
2.4損害賠償修復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國損害賠償鑒定能力薄弱,技術和工作體系亟待建立,損害賠償和修復近乎空白,需要盡快建立制度保障體系。中國目前僅有部分省與城市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總體來看,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保障制度,導致環境損害賠償遠不到位。環境責任保險承擔范圍過窄,沒有建立完善的污染損害賠償資金保障體系。傳統的民事環境侵權有賠償案例,生態環境資源損害賠償尚無完全成功的案例。
3結論和建議
3.1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體系在《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修訂中明確定義環境污染損害的內涵和外延。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中明確規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中,明確將生態環境資源損害等賠償內容納入訴訟范圍,并對訴訟主體、因果關系認定、費用承擔、賠償金管理等做出原則性規定。制定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或《環境污染責任法》,研究環境污染損害在賠償范圍、賠償責任、訴訟主體、鑒定評估技術、環境修復、公益訴訟性質、賠償數額、公眾參與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2規范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與方法
重視制度體系和技術方法的頂層設計。加強基礎科學研究與環境監測能力。逐步規范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標準與技術方法。
3.3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司法鑒定制度
明確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業務屬性。按照“兩級二元”管理模式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進行管理:建議由環保部門負責制度污染損害評估司法鑒定工作流程、技術方法和標準;司法部門負責對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司法鑒定機構與人員進行登記、名冊的編制和公告,資格的變更、撤銷以及對從事鑒定的機構與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3.4構建損害賠償與環境修復資金保障機制
健全并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評價和賠償的立法。加強環境污染損害評價與賠償的能力建設。建立環境損害賠償或責任基金制度,對于責任主體明確的采用企業污染損害賠償基金,對責任主體不明確的采用專門的政府性賠償基金,對于重大污染事故高發行業采用行業環境污染責任基金。完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高環境風險行業實行強制性投保,保險范圍逐步從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延伸至累積性環境污染事件,從傳統損害擴展到環境污染治理費。完善生態環境恢復資金保障制度。
作者:戴中華薛琦蔣鵬張華單位: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