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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省發展循環農業基礎及必要性
發展循環農業已成為青海省的必然趨勢循環農業是指以生態規律為基礎,以資源高效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為基本特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農業發展模式。青海省近年來對循環農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視,但尚在探索階段,大多數以示范園區和合作社的形式出現。例如海東市互助農業示范園區、樂都區農業示范園、西納川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和青海湟中、湟水源地生態養殖示范園區都是有益的初步探索。2012年以來,互助縣把發展有機循環農業作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途徑,建立有機循環農業示范基地,成功探索出“豬-沼-菜”農牧業生態循環模式。青海省的傳統優勢農業的發展,建立在資源的原生態利用上,其發展規模和發展形式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主要是資源配置不合理,粗放性經營的方式未從根本上得到扭轉,自然資源的利用、轉化率較低。特別是一些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項目,盲目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不僅造成了資源的浪費,還給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不利于持續發展。這造成了青海省資源急劇減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草原退化、物種瀕危滅絕、環境污染等資源和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因素。發展循環農業已成為青海省農業發展的必然選擇。青海省發展循環農業的需要相應的技術支持,還需要政府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保障。先進的法律制度可全面推進多功能農業和循環農業發展,構建戰略機制。
二、青海省有關循環農業立法現狀
中國農業法制建設從80年代中期開始,就受到了黨和國家的重視,農業方面和農村經濟的立法有了長足的進展。僅從立法來看,已有重大進展,制定和頒布了《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20多部主要涉及農業和農村經濟方面的法律和40多部農業行政法規以及農業部制定的340多部部門規章。我國現有的被認為與循環農業有關的法律主要有五部,即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3年1月1曰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8年8月29日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宏觀上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指明了方向,確立了行為規范。這五部法律除了《節約能源法》沒有專門針對循環農業的規定外,其它四部都專門涉及了了循環農業的某些內容。國家農業法律為青海省農業法律保障機制奠定了基礎。。青海省關于農業立法地方法規主要有120多部,其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相關有50余部。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法規有十余部,但專門針對循環農業的法規則相對缺乏,健全的循環農業法律制度是發展循環農業的基本依據和保障。青海省循環農業的法律制度保證,現階段以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法規為依托。但發展循環農業的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需要綜合協調各方面的因素。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時應結合具體情況,體現預防污染優先、資源循環利用、廢棄物合理處置、適當分責等原則。保證循環農業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切實保障青海省循環農業的發展。
三、青海省發展循環農業存在主要問題
(一)循環農業立法相對空白,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全國而言與循環農業有關的法律有五部,其內容上具有相關性,沒有專門的立法。,青海省關于農業的法規很多,但涉及循環農業的也是寥寥無幾。在發展循環農業上法制支撐還不健全,,在農業執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再加上農民意識淺薄,重視度不高,循環農業很難得到大范圍落實。另一方面在生產力技術水平有限的情況下,循環農業的配套技術尚不全面,很難在具體實踐中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雖然青海省涉及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法規有120多部,關于循環經濟的立法也有十多部,而循環農業的專門法規卻沒有,相對還是空白,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現階段,青海省發展循環農業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缺乏適合青海省農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規,難以在情況各異的地縣全面推進,因此青海省在循環農業的法律法規體系需要積極完善。
(二)循環農業執法困難,可操作性弱由于地理位置和生態環境,青海省農牧民居住分散,造成了管理上難度,出現執法懈怠,操作性不強等一系列問題。青海省政府農業執法管理主體主要有五個,分別是青海省農牧廳、青海省草原監理站、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青海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青海省農牧機械監理站。青海省這些農業執法部門相對單一,機構組織還不夠完善。設置上存在重復,執法體制分散,職能相互交叉,權責不明。各執法機構協調能力薄弱,造成了青海省農業執法不及時。而對行政相對人農民的農業違法成本低,寧愿接受懲罰也不愿意執行法律的規定,這也造成了執法困難,執法權利不能有效行使等問題,執法的可操縱性便很難掌握。
(三)循環農業司法程序單一,權利難顯循環農業的發展依附于農業的發展,全國來看,農業執法及司法保障存在著一定的缺失。農業司法保障程序單一,執法部門缺少執行權。青海省農業執法部門較少,在權利賦予方面不夠徹底,缺少強制執行權。例如《青海省農業環境保護辦法》第12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用地、養殖水域、灌溉水渠、農產品受到污染和農業資源被破壞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37條“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等水生生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捕撈工具、捕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捕撈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類似的規定中,執法主體不明確,極容易造成執法混亂以及受管轄主體不明等問題。
四、推進青海省循環農業發展的法律制度建設
1.修改農業法,完善循環農業立法體系
(1)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于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雖然經過修訂并完善,但新修訂的農業法涉及發展循環型農業內容只有在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中有所體現,對循環農業的重視度不夠。介于此,建議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對循環農業的概念予以明確,針對循環農業的發展,保護,激勵,責任,義務,推廣,等應該做出詳細的規定,以促進循環農業的發展。針對青海省的生態環境問題,必須加強農業環境立法,促進青海省的農業可持續發展,保持生態平衡,保護草地資源,確保三江源的生態安全;重視在產前、產中、產后的治理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加強農業循環種群結構合理,農業清潔生產等薄弱環節的立法。加快制定農業環境保護的專門法律.健全對土壤污染、流域污染的防治、環境安全事件管理等方面的科學立法.并嚴格執法,積極守法,使得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落實循環經濟的立法,鞏固農業循環經濟思想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于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共七章五十八條,隨著循環經濟法的頒布,循環農業的發展有了初步的指導思想,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卻難以實施,青海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也相應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予以調整,但在循環農業經濟的發展實踐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實踐,培養專業的技術人才,落實循環經濟立法,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鞏固農業循環經濟思想,明確權利義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盡快制定我國的《循環農業促進法》循環農業的發展已經成為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趨勢,為了科學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積極鼓勵農業資源的高效、循環使用,禁止浪費和低效使用農業資源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支持循環農業理論和技術的研發;推廣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循環農業促進法》的制定建議包含一下內容,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循環農業的管理體制、清潔生產的操作規范、循環農業的標準認證與科技研發、資源配置與能源利用技術、循環農業模式、循環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體系、循環農業發展鼓勵政策和激勵機制等,在立法程序上,可先在某一地方探索循環農業地方立法.及時總結地方立法經驗教訓。
(4)完善循環農業立法體系農業的多功能性和循環農業是農業發展的重要指導理念,更是多部法律的立法基礎,以此我們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政策體系,為推動青海循環農業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執法機構,保障執法權利
(1)完善農業執法機構建設完善青海省農業執法機構的建設,依法治農、依法護農、依法興農。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執法機構,由上而下各負其責,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加強執法力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水準。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建設,轉變執法職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提高農牧民法律意識,主動守法。相應的提高違法成本,文明執法有效執法,為發展青海省循環農業奠定理論基礎。同時,應該制定綜合性循環農業管理體制法,科學劃分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的執法權建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構和咨詢機構,設置區域性和流域性執法機構并實行垂直監管。青海省政府應對循環農業進行整體規劃,同時健全司法保障。立足于青海省基本農業情形,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保障體系,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和諧發展,推動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青海省政府應一方面建立健全循環農業的管理機構,形成自上而下地指導和監管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循環農業發展中的信息咨詢,培訓和檢驗、認證等機構,形成有效的服務、監控體系。青海省政府應該把發展循環農業的內容列入長期發展規劃,以青海省西寧市為例,西寧市將農牧業龍頭企業的發展與農業農村經濟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發展“綠色生態農業、農畜產品加工、帶動農牧戶增收”三大產業體系,構建了“綠色種植—規模養殖—農畜產品加工—有機肥料綜合利用”為內容的“四級循環”產業鏈,積極探索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新路子。
(2)出臺循環農業的相關政策為確保青海省循環農業的有效發展,應該結合國家相關農業優惠政策,根據青海省省情制定有利于本省發展的地方性財政政策,制定相應的產業發展政策,合理優化產業布局,改進技術,更新設備,注重推廣,循環利用,加強宣傳,持續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生態效益三者的統一。在循環農業的發展和建設上,還應該提供財政政策等方面支持。讓農民在生產中有專項資金用于技術掌握,在循環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實行有補償政策,激勵生產者積極作業。在有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形成規模化生產,建立相應的激勵政策,予以獎勵。
3.進行整體規劃,健全司法救濟途徑
為全面保障青海省循環農業的發展,應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青海省人民法院需發揮自身的職能,在處理案件時,既要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又要化解矛盾、調解經濟社會關系,正確處理維穩與維權的關系,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作者:蔡曉婷趙華單位:甘肅農業大學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