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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現如今對行政機關提出的工作要求,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審計機關,處理好《審計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與銜接,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要害所在。但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規規范社會關系的范圍和角度不同,也由于制定時間有先有后,法律環境不斷發生變化,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常常存在不一致之處。認真研究這些差別,正確把握法律法規的適用規則,對于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完善法制體系都十分必要。
一、審計執法主體的銜接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要害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重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歷史,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問題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內容,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治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調解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要害。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背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稐l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非凡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治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2009年中央兩辦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背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重的是,審計項目假如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非凡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非凡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問題。總體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社會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背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背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假如答應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經濟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重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假如《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五、面對法律沖突時的選擇
雖然《立法法》確立了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沖突時的適用規則,但仍不能完全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問題。在審計執法中,審計人員不僅要面對立法技術缺陷,也要面對改革中的創新,一些地方出臺的地方保護政策、優惠政策、改革措施等與法律、行政法規的沖突。比如,法律規范之間的首要適用規則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面對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的沖突,審計機關就面臨著更困難的選擇。2009年,河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有關種子糾紛中,審判長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直接做出了地方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的判決。河南省高院通報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無權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評判。這一案例值得我們引以為鑒。作為執法人員必須知道,我國立法、行政、司法之間有分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要對人大負責,接受監督。審計執法中面對同樣的問題,必須遵循裁決機制,申請上級機關逐級報請有權機關作出裁決,通過裁決機制、改變和撤銷機制實現法制的統一。在實際生活中,出于效率的原因,回避法律法規沖突,直接依據其一做出審計意見和決定的情況也普遍存在。但決不能在審計文書中做出某項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因與上位法沖突而無效的決定。
總之,審計執法決不是簡樸地條文加事實就等于審計決定,而更是一項具有開辟性的工作。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綜合體現了審計人員對法律精神的理解,體現了綜合的法律素質。以《條例》的頒布為契機,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對于提高審計機關的執法水平意義重大,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