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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和“預付賬款”科目
以上科目新準則均有設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并要求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調賬時,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的劃分標準將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資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自“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三)“應收補貼款”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應收補貼款”科目。調賬時,企業應“應收補貼款”科目的余額轉至“其他應收款”科目。
(四)“物資采購”、“在途物資”、“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物資”、“受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和“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材料采購”、“在途物資”、“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托加工物資”、“受托代銷商品”、“待攤費用”和“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
調賬時,應將“物資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材料采購”科目;將“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額一并轉入“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將“庫存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也可以將其金額轉入“開發產品”科目,對于農業企業收獲的農產品也可以將其金額轉入“農產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另外,新準則還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對農業企業專設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對建造承包商專設了“周轉材料”科目。調賬時,應將原存貨項目中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的金額自有關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
調賬時,應將“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將“委托代銷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沿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另外新準則還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調賬時,企業應對“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余額全額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2.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額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以及“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借方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3.對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額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余額以及“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借方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應當將上述三類投資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額自“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能夠可靠計量其公允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新準則的劃分標準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其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自“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七)“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調賬時,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劃分標準,將原制度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部分,按照其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自“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2.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部分,將“長期債權投資——面值(或本金)、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自首次執行日改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將相應減值準備的金額自“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八)“委托貸款”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委托貸款”科目。調賬時,應將“委托貸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應計利息”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將相應減值準備的金額自“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九)“應收融資租賃款”、“融資租賃資產”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而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另外對租賃企業專設了“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調賬時,應將“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應收款”科目;一般企業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租賃企業則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將“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
調賬時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余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
新準則沒有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而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和“累計攤銷”科目,對農業企業專設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和“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對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專設了“油氣資產”、“累計折耗”和“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調賬時,應將“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油氣資產除外)、“累計折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油氣資產已計提的折舊除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商譽除外)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將“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貸方。
存在投資性房地產并且按照新準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應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自“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按照首次執行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自“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或“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農業企業應將“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將“公益林”科目的余額轉入“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將油氣資產及其累計折舊金額、減值準備金額自有關科目轉入“油氣資產”、“累計折耗”和“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增加該項資產成本,并計入預計負債;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耗)計入“累計折耗”科目,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十一)“商譽”科目
原制度中商譽項目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新準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并且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變。調賬時,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原已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全額從“無形資產”科目中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原已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從“無形資產”科目轉入“商譽”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并成本進行調整的,如果首次執行日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該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首次執行日,還應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則以計提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認。
(十二)“長期待攤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調賬時,企業應計算首次執行日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并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同時追溯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科目金額。
(十五)“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代銷商品款”、“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和“預提費用”科目
以上會計科目新制度均有設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調賬時,對于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按其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自“應付短期債券”等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負債——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十七)“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
新準則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交稅費”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交稅費”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計劃,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將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十八)“待轉資產價值”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調賬時,應將“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余額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十九)“預計負債”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預計負債”科目,但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調賬時,應將“預計負債”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對于首次執行日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應計入預計負債,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計入預計負債,并增加資產成本。
(二十)“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和“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借款”、“長期債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應付債券”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債券”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一)“實收資本”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實收資本”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二)“資本公積”科目
新準則“資本公積”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增加。調賬時,應將“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將“資本公積”科目下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一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積”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盈余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盈余公積”科目金額經有關調整后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四)“本年利潤”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五)“利潤分配”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增加。調賬時,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經有關調整后的余額轉入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沒有設置“補貼收入”科目。根據新準則規定,“投資收益”科目除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損益以外,對于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處置損益,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營業務負擔的稅金及附加以外,對于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銷售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營業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其他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