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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金融與p2p互聯網金融的經營模式、特點
(一)傳統金融借貸的經營模式
是傳統金融借貸的經營模式,可以看出該模式有以下幾個特點:保障第一。資金供給者面臨的資金安全性與流動性風險較低;審批嚴格。資金需求者(尤其是中小企業)面臨著貸款審批環節的考驗;償貸風險。銀行等金融中介面臨的貸款風險;利潤單一。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利潤來源是存貸差額。
P2P網絡借貸的經營模式,可以看出該模式有以下幾個特點:平臺功能單一。P2P網絡平臺僅負有信息收集、整理及的功能;利潤來源雙渠道。P2P網絡平臺的利潤來源從傳統的賺取存貸差,變為不僅收取資金需求者的手續服務費,而且也收取資金供給者的服務費;催生第三方存管機構。為了使資金安全有保障,借助P2P網絡平臺的發展,使資金需求者才能從該機構中取款,從而防止平臺擁有者將籌集到的資金卷款而逃,降低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實現資金供需雙方的對接。P2P網絡平臺使得資金的供給方可以把資金直接出借給資金需求方,因而使作為中介的P2P網絡平臺,產生了“脫媒”的實質;降低風險,加快速度。首先,P2P網絡平臺以一對多的借款模式,使得投資者可以分散投資,不僅可以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而且加快了借款者的融資速度。其次,出資人獲得擔保公司的擔保或保險公司的承保,可以有效抵御借款資金需求者不能按時還款的風險。
二.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因素揭示
(一)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目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最主要的風險之一
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生性,導致其政策監管無法得到及時保障,因而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得不到及時控制,最終對投資者產生風險,導致損失,影響經濟運行的健康發展。2011年9月,銀監會下發《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該通知首次以“人人貸”為對象,對P2P網貸平臺的風險作出提示。至2013年底,關于網貸平臺的監管主要由信貸中介行業自律協會(2個)進行協調。2013年,由行業協會了《小額信貸服務中介機構行業自律公約》、《個人對個人(P2P)小額信貸信息咨詢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公約》和《上海市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網絡借貸行業準入標準》等自律性文件。這些文件內容涉及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及備案要點、任職資格、企業信息的定期披露、資金清算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這些均不是以國家層面下發的政策法規,而且很多從事網貸平臺經營的企業還沒有加入到該行業組織中,因而約束力不強。所以,為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必須要求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及政策法規。
(二)道德風險
1.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的道德風險
P2P網絡借貸平臺產生于民間借貸與互聯網的結合。由于缺乏詳細的監管措施,很多P2P網絡借貸公司在建立初始,就不是以發展經營好該平臺為目標,而是以搞資金池;賺取手續費、利差、自融和龐氏騙局等非法集資手段套取資金,因而出現大量平臺產生經營困難,甚至卷款潛逃的現象。
2.借貸者的道德風險
在該平臺進行融資的主體一般為中小企業投資者或個人,由于不能提供抵押或質押品等擔保措施,因此他們一般很難從銀行取得貸款。而該平臺的產生是基于信用融資產生的,所以他們可以在向平臺提供個人信息資料時,就有可能偽造個人信息,以此獲取高額融資款項,進而出現違約風險。
(三)審貸風險
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多采用的審貸技術為FICO評分系統和大數據技術。目前在我國通過FICO評分系統和大數據技術,實行的風險評級標準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A、A、B、C、D、HR。其存在的風險有:風險來自于評分系統的缺點,性別、婚姻狀況、年齡、工資、職業、頭銜等相關信息不影響該評分系統的結果;在我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只包括各商業銀行歷史信用數據,而不包含工商、稅務、法院、保險等其他社會公共部門的信息;審貸所需要的數據來源,基本掌握在政府和銀行體系內,P2P平臺基本無法取得該數據,這也導致了我國的P2P網絡平臺具有很強的地域特色;信息收集和數據挖掘成為審貸技術的壁壘。目前P2P對客戶的風險計量來自于央行的征信系統。但央行的征信數據僅覆蓋我國人口的30%左右,對于大多數人是空白的。
(四)信息不對稱風險
在P2P網貸平臺上,對外公布的出資人信息主要有:出資人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借款用途描述,借款利率、期限,還款方式,以及平臺的信用審核結果。從表面上看,這些信息已經比較公開透明,但是實際上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風險。例如:基本信息不對稱。出資人的基本信息,沒有圖片說明,不能真實、直觀反映出資人的信息;抵押貸款證明以及收入來源或經營狀況信息不對稱。這些信息多出現在信用審核結果說明中,資金供給者不能夠直接掌握;還款方式信息的不對稱。目前,P2P網絡平臺采用的還款方式有:一次還本付息、先息后本、等額本息三種方法,還款結果(以投資1000元,1年期為例)。雖然投入的本金一樣,期限一樣,年化收益率也一樣,但是根據還款方式的不同,最終給投資人帶來的收益也大相徑庭。很多投資人由于沒有金融理財的基本知識,因此對還款方式帶來的借款利率產生認識偏差,導致對該平臺的信任度降低,影響了該平臺的發展。
(五)網絡技術安全
風險網絡技術安全風險包括:物理安全風險;網絡結構的安全風險;操作系統的安全風險;應用安全風險;管理安全風險。由于P2P網絡借貸平臺是基于互聯網技術搭建起來的,因此網絡技術的風險也成為P2P平臺發展的阻礙因素。
三.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防范對策研究
第一,明確金融監管主體,實行嚴厲的監管措施。由于互聯網金融兼具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因子,因此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明確由哪個機構實行監管權力與義務。但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又極其迅速,使得資源配置更加高效,而缺乏監管,使平臺發展處于監管邊緣地帶,長此以往可能會引起非法集資、洗錢等擾亂正常經濟運行的現象的出現。所以國家必須盡快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金融監管主體,并出臺相關政策法律制度,保證該行業公平、公正、透明的開展業務競爭,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市場主導作用,實現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因此,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不同業務的運行模式和產品,可以依靠目前現有機構的職責劃分,采取分別監管的監管模式,以金融業、互聯網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民法通則為依據,制定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明確監管手段和懲罰措施。
第二,規范市場行為,構建互聯網金融體系。金融創新對金融體系的構建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過度的自我創新,嚴重脫離實體經濟的發展,將對行業和市場的發展產生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必須讓金融創新以客戶需求為中心、以法律法規為邊界、以風險監控為底線、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宗旨,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明確P2P網貸平臺定位。P2P網貸平臺的定位是為借貸雙方的小額交易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這必須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模式,做到三不原則:即不實行擔保,不非法集資,不“洗錢”;設定行業準入門檻。對P2P網貸平臺企業的機構設置,必須從注冊資本、組織架構、高管人員構成、理財師的從業年限及專業背景、風險管理技術、資金托管等方面著手設定行業準入門檻;統一行業自律組織。目前,在我國有“小額信貸服務中介機構聯席會”和“中國小額信貸聯盟P2P委員會”兩家關于小額信貸的自律性組織機構。這無形中就形成了多頭管理的現狀,為了使管理規范化,必須統一行業自律組織,形成規范統一的行業規則,逐步加強行業標準化和信息共享;普及投資者教育。參與到P2P網貸平臺的資金供給者,如果形成盲目投資,對平臺風險沒有充分的認識,必將產生泡沫風險,影響經濟發展的正常運行,因此,必須對投資者實施互聯網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
第三,運用FIRC模式進行企業自律性監管。
第四,完善網絡交易安全技術。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互聯網安全技術的發展,因此必須完善網絡交易安全技術,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技術保障。網絡交易安全技術包括兩個方面:互聯網技術。包括: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防病毒技術、入侵檢測與防御技術、認證和數宇簽名技術、VPN技術、應用系統的安全技術等技術;客戶安全技術。包括:實名認證、銀行卡認證、交易密碼、手機認證、手機令牌等技術。對于以上網絡交易安全技術的保證,不僅關系到網絡平臺的正常發展,也關系到影響客戶投資的意向性問題。因此,必須攻克這些技術難關,才能為P2P網貸平臺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技術保障。
作者:馮艷麗單位:甘肅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