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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及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是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從行政法角度來看,行政法的確發揮出了維護社會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普遍存在著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名,擅自使用公共權力對個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現象。從經濟法的角度透視社會利益,我們可以發現,在很大程度上,社會利益的突出所針對的并不是國家利益,而是個人利益,其中,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高度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就是最好的現實例子,盡管,從表面層次上來看,受眾的群體就是既定的某一個消費人員,但是,從實際層面上來看,其實是保護了所有的消費者。而從法學學科角度來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護與尊重個人利益秩序的體現,而在維護社會利益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種消極而被動的方式。由此可見,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是一對辨證統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對絕對包含或絕對分離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一直以來,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是法學界的重要學術論題,且受到了文學科領域的津津樂道。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社會利益的概念與國家利益的概念其實是完全不同的,且兩者相互獨立。比如,國家的國防建設除了為國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使社會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維護。由此可見,盡管,社會利益的概念與國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從利益訴求層面上來看,兩者之間的關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屬于互相重合的兩個概念。
二、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
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指的是以數學原理和經濟學為重要依據,使不明確和抽象的社會利益變得細化和具體化,使其說服力和科學性得到有效加強。
(一)經濟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規制
目前,政府采購法、預算法以及稅法等具體的法律法規制度是我國宏觀調控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但是從我國當前的宏觀調控局面來看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有關政府采購的缺陷日益突顯出來,政府的采購項目往往被大型企業壟斷,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全國的房價一直趨高不下,使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一一暴露了出來;各個階層之間的存在著越來越大的收入差距;經濟法發展的區域不平衡性越來越突出。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政府部門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獲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來完成某項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而且,由于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法律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從而在利益方面發生了諸多博弈行為。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在利益分配問題上,社會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護對象,個人利益也同樣是其中的一個重要保護對象。因此,要想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在經濟法當中,就必須針對“利益分配”這一重要問題,積極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著重加強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予以利益方面的保護。
(二)經濟法中的利益分配經濟學
通常情況下,在界定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的過程的當中,不僅需要將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內,合理的經濟界定也同樣需要被包含在內。首先,對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進行界定是在各種利益沖突背景下產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對稱等。除了可能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的利益之外,這些相互沖突的利益也同樣可能會發生在社會利益與不同目標之間,因此,從本質上來說,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定量問題進行界定其實是在一定的衡量標準上選擇和比較相互沖突的利益。同時,在經濟法中,社會利益被看作是一種與社會經濟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態,這就需要人們認真考慮選擇哪一種計量標準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表。從福利經濟學角度來看,通常情況下,采用的是社會福利函數來計量社會福利的增減問題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另外,針對利益的平衡、協調與分配,公共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同樣發揮出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在涉及到社會利益的公共決策中,與國外相比較,國內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領導意志,顯得更加簡單和片面,從而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圍的損害。其實,針對公共管理決策問題,其經濟合理性的判斷可以通過建立多標準的決策分析模型來實現,并且針對沖突利益的選擇問題,一般來說,應該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進行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保證判斷的準確性,從而充分保證公共決策的科學性。
三、社會利益的法律實施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不管是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還是社會利益的定性問題,都可以在方法論和理論兩個層面上得到論證,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訴訟制度”這一能夠使該利益得到充分實現的制度保障。從本質上來說,社會利益的實現機制指的是能夠實現社會利益價值目標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況下,人們在界定社會利益的內容和性質時,通常會涉及到許多衡量標準和價值判斷,因而在判定社會利益的實質內涵方面往往是眾說紛紜,而且對于界定結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著許多紛爭,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證,才能夠避免這些紛爭的發生。《房地產管理法》和《環境保護法》等與社會利益的界定有著的密切聯系的法規法規當中,針對社會利益問題的界定,幾乎沒有相關的程序性規范。雖然,目前已經將公益訴訟制度納入進了《民事訴訟法》當中,但是,從具體的操作上來看,并沒有給出詳細的指導。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在程序設計方面的發展情況還十分不容樂觀,但是,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不斷加強,人們對于日漸增多的公益訴訟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視,促使著人們重新認識去自身權益。近年來,在福建省和河南省發生了多起為避免國有財產流失,檢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訴訟的案件,這一舉動無疑開啟了我國對于公益訴訟模式的新思考。同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曾經眾人皆知的“王海打假”這一案件使得廣大消費群體在維護自身消費權益的重新認識上得到了大大增強。為什么可以將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程序性的救濟機制來實現社會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公益訴訟制度除了擁有了非常豐富的司法實踐以外,而且在長期的實踐過程當中已經逐漸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實際上,在國內,并不是沒有能夠充分保證公益訴訟制度得到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而只是在如何選擇訴訟代表人等某些關鍵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而且,尤其是在費用的負擔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通常情況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訴訟的案件,往往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反駁對方的權利而向處于強勢地位的群體所提起的,在訴訟過程當中所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對于大多數弱勢群體來說都是無法承受的,這也正是制約公益訴訟積極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社會利益屬于綜合性的一個概念,具有抽象化的特點,是當前法學領域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必須借助人文社會知識,如哲學、管理學以及經濟學等,對社會利益進行全面分析。同時,需要通過借助經濟學原理,如公共決策評估體系和社會福利函數等來分析社會利益,并且需要通過運用公益訴訟制度來實現維權。這無疑使社會利益在經濟法中的獨立價值得到了充分論證。
作者:苗詠麗孫曉普單位:山西農業大學信息學院助教山西北斗瀚??萍加邢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