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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府部門不適當的干預
作為一種政府主導性的制度安排,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從一開始就與各級政府部門衍生出十分復雜的關系。有別于西方各國以寬松的政策環境來支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我國各級政府更多的采取了行政介入方式。這種行政式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也產生了許多問題,例如:在扶持過程中行政介入太多、力度過大,在管理上沒有很尊重農民的意愿,從而事與愿違;或者是因為精力有限,由政府牽頭組建后就無暇顧及,使其處于松散狀態,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或者是不加干預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滅。但從某種程度上說,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當地政府的制度框架下創建與發展的,需要政府合理的扶持。
1.2法律體系不健全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戰略選擇,為了達到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目標,不但要有國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需要確立起基本的法律框架。但這兩個方面的現實情形皆不容樂觀。雖然2006年10月3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這一專門法規的出臺有利于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中的諸多問題。但還沒有出臺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配套實施辦法。
1.3宏觀經濟、教育制度對其發展存在諸多不利因素
(1)國家壟斷糧棉等大宗農產品的收購體制和農用種子、化肥等專營制度等,限制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法涉足這類物資購銷的權利。農地流轉制度改革滯后也制約了土地資源的適度規模集約經營,從而影響了農民生產的商品化程度,削弱了農民參與的積極性。
(2)對農民合作知識的培訓、教育制度不健全。眾所周知,我國農民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不夠,同時,也缺少這方面的專家。大多數農民合作組織還是通過某個致富帶頭人發起的,其組織結構、組織形式、產權關系等方面需要完善和專業指導。然而,全國還沒有農業高校設置合作經濟專業,而具有較高合作經濟理論和實踐水平的人才缺乏,難以向廣大農民進行教育和宣傳,對其實踐進行指導。
1.4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制度不完善,扶持力度小
據調查,當下國家財政部給予其扶持的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項目資金一般為20萬元,農業部為10萬元,省約3萬元,到市、縣一級政府大約1萬元。其資金來源主要以農民自籌和各種形式的混合出資為主,由于社員不穩定,所籌集的股金遠不能滿足需要,導致在設備技術引進與改造、農產品質量檢測與標準化、市場開拓與信息收集等與專業化的大公司差距太大。沒有自己的銷售網絡,難以單獨拓展市場,很難向農戶提供有效的服務,使農戶對組織缺乏信賴,兩者聯系不緊密。沒有財產作為抵押,交易中承諾的可信度低,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可約束性很脆弱,很難與其他市場主體確定經濟合同和從事大規模的銷售活動。
2政府相應的解決措施
2.1加快立法建設,優化法制體系
責任明確、法律形態清楚是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本質要求。農民合作經濟組建運營必須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這既是組織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政府有效維護農村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基于非農業領域中的合作經濟組織尚未普及,缺乏綜合立法基礎,同時也無法將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信用社、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納入一部法律,國家已于2006年10月31日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并已于2007年7月1日實施。因此,在現在已經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情況下,國務院等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出臺該法的實施辦法,從制度上明確合作組織的性質、法人地位、產權制度、成員資格、登記程序、運行機制、分配方式等,是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迫切需要。同時,各級政府要盡快明確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和服務的辦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到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合法經濟權益、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2.2規范政府行為,合理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
政府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關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農委、科協、農技站、經管站、供銷社等職能部門和實體,往往通過興辦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有效行使其職能;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立與運行需要政府在財政、管理等各方面的支持。其實,基于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現實,行政組織的介入與影響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需要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創建和發展過程中,政府部門對自身角色定位的認知和介入方式的把握。我國政府應始終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和“扶持不干預,引導不參與”的基本準則,規范政府行為。
2.3改善宏觀政策環境,規范和加強政府扶持
(1)從財政資金扶持來看,財政支持既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舉辦各種事業穩定的資金來源,也是政府通過合作組織落實有關政策、興辦公益事業的重要保障。中央財政已列專項資金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予以扶持,許多地方政府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明確使用重點,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目前政府要重點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組織予以財政支持:①以享有家庭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為主體,初具規模且產權明晰、成員股權相對平均;②以當地主導產業和名優特產品為依托,符合優勢農產品區域規劃;③對促進農業產業化,增加農民收入有較強帶動能力;④規范執行合作制原則,運行機制合理,財務和分配制度健全,實行贏余返回,具有良好示范作用;⑤服務網絡健全,有統一質量標準、注冊商標和產品包裝。扶持的主要目的要定位于增強生產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將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同時,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并對合作經濟組織內部融資和保險的風險準備金補貼等給予支持。這樣多股力量形成合力,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2)從稅收優惠看,借鑒國外經驗,我國政府也應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提供稅收優惠。學者認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組織生產、銷售自己的產品及其加工品,應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或者實行低稅率;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因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加工需要從國外進口的設備和技術,應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股息、紅利等資金收益,應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促使更多的農民參加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3)從宏觀政策環境看,政府還要推動完善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合作知識普及、技術推廣、內外貿易等制度,同時提供業務支持,扶持相關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加大政策、法規宣傳力度,堅決遏制各種向其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為,同時指導其照章辦事,依法經營;打破條塊分割格局,建立規范的農產品貿易體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個以服務為宗旨,推動農產品有效交易,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合理的國內外貿易體制是其功能發揮的必要外部條件。只有打破條塊分割格局,建立自由的農產品國內貿易和規范的市場運行規則,其購運銷核心功能才能正常發揮。
摘要:首先從宏觀的角度分析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法律體系、政府部門的干預、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制度以及宏觀經濟、教育制度等四大方面的外部制約因素。其次,就其外部制約因素為基礎,闡述了政府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2.4積極組織培訓,普及合作組織知識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新生事物,對其有一個不斷普及和深化的過程,而培訓工作則是普及合作知識,培養合作企業家的有效手段。第一,應對各級農業部門主管領導、合作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從每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一定比例的農戶成員,分期分批進行有計劃的培訓。第二,可考慮在全國建立幾個合作教育學院或在已有的農業高校設置合作經濟專業,專門承擔有關農業合作組織的研究和培訓工作。第三,要充分利用政府的農村社會化服務網絡體系,結合農業技術普及與推廣工作,對廣大農民開展合作教育。
2.5推動對外開放,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注入新活力
(1)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活動地域空間過窄,影響其快速發展。經有關部門調查表明,目前有561%的合作組織的業務覆蓋范圍在縣域之內,僅265%的合作組織實現了跨省經營。這既制約了合作組織之間的互利互助與優化組合,又影響到合作組織之間經驗、信息的交流與借鑒,不利于合作組織又快又好地發展。因此,實行對外開放,推動合作組織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特別是推動合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2)大力推動東、中、西地區間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交流合作。從目前情況看,沿海發達地區合作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早,組織形態比較成熟,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經驗等比較充足,具有暢通的市場渠道和較好的商品品牌,但土地、勞動力等資源相對缺乏。而中西部地區的合作組織則起步較晚,組織形態和經營管理水平較低,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缺乏,但具有比較充裕的土地、勞動力資源。兩者合作,有利于優勢互補,而且兩地的基層干部、農民都具有交流與合作的強烈愿望。因此各地政府應審時度勢,做好組織推介和穿針引線工作,促成這種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各級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和特色出發,主動組織招商展團和優勢項目,搭建招商平臺,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積極推動合作組織之間的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合作共贏,使合作組織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周發源,湯建軍,黃志云.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調查與建議[J].湖南社會科學,2007,(1).
[2]張朝兵.論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的角色定位[J].江西農業學報,2006,(18).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