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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國特殊教育法規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等[3],批準加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為我國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維護殘疾人特別是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提供了法制性保障。
1.2美國特殊教育法規背景
美國特殊教育高度發展得益于相關教育法規的制定。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得到應有的教育,以及對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尊重,美國建立了相關司法干預。美國殘障教育法案中明確規定,適應體育(adaptedphysicaleducation)是特殊教育的一部分。1967年,美國90-170公法正式實施,其第五款明確提出為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和研究提供資金保障。此外,與適應體育有關的美國聯邦立法還有:1973年聯邦法令PL93-112(504)《復建法》、1975聯邦法令PL94-142《殘疾兒童教育法案》、1978年聯邦法令PL95-606《業余運動法》、1990年聯邦法令PL101-336《美國失能者法令》、1990年聯邦法令PL101-476《失能者個別教育法》。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規,保障了美國特殊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
2特殊體育師資培養模式比較
2.1培養目標
美國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培養目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多方位特殊教育基礎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二是職業素養的提高。培養目標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基礎課、專業課、專業選修課等課程來豐富學生的知識面,拓寬學生知識的視野,為后續的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知識的學習奠定扎實的基礎。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知識,主要側重于如何對殘疾學生進行評估、診斷和評價,如何根據不同殘疾的學生創造性地設計和安排教學,如何靈活地解決教學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從中國已開設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體育院校來看,各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基本一致,對所要培養人才的質量和規格都提出了總體要求。具體目標主要是培養出具備殘疾人體育教學、訓練、競賽、管理、康復、科研等知識和技能的復合型人才,為我國的特殊學校、中小學、殘疾人康復機構、社區、殘疾人體育機構等部門輸送應用型專門人才。
2.2培養形式和學制
美國的高等教育具有區域自治特點,各州根據自身的自治制度安排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形式與學制。如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的培養形式,是面向體育專業學生開設特殊體育教育課程,學生若要獲得特殊體育教師資格證就必須先取得體育教育資格證書。而東俄勒岡大學則是以所有體育專業學生作為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基礎,在培養學制方面,主要是四年制專業培養和3+1模式,即三年體育教育專業加一年特殊體育教育的混合培養模式。這種靈活多變的培養形式與學制,能較好地適應實際需求;在中國,現階段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主要由屈指可數的幾所本科體育院校來承擔,學制四年。主要培養形式有兩種:一是設立特殊體育教育專業培養師資;二是以體育教育專業為基礎來培養特殊體育師資。相比之下,中國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形式較單一,應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拓寬培養途徑。
2.3課程設置
特殊體育課程標準是實施特殊體育教育和編制課程的重要依據。美國為加快特殊體育教育的發展,1991年由美國身心障礙與休閑聯合會向美國教育部、特殊教育與復健服務部以及人事儲備局提出了一項為期五年(1992—1997年)的國家適應體育課程標準和專業證照檢定的建置方案,并于1992年頒布和推行了綱要文件———適應體育課程國家標準[4]。美國課程國家標準為特殊體育教育專業課程的設置提供了重要依據,其核心內容包括15項特殊體育課程專業標準及其主要目標所規定的知能要求。在課程的設置上,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理論與實踐結合的非常緊密,包括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和實踐課程三個核心部分。基礎課程涉及知識范圍很廣,既有社會科學又有自然科學,但體育運動學占較大比重,如運動生理學、運動保健學、運動訓練學、運動心理學等;專業課程包括殘疾人通識理論和殘疾人體育教育專業理論兩大塊,后者涉及的課程包括殘疾人體育教育概論、特殊體育教學法、特殊兒童的運動評價、特殊體育的歷史與法律等;實踐課程也是美國特殊體育教育專業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用實踐經驗》(PracticumExpe-rienceProvided)這門課程就是專門針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而開設的。實踐課程使學生在學習和實踐過程中,掌握特殊體育教育的相關知識,將理論運用于實踐,從實踐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課程設置是專業建設的核心,是決定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所在。特殊體育屬于交叉學科,在專業課程的設置上需要高度整合。而目前中國各體育院校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課程整合度不夠,課程體系主要為教育學、體育學和康復醫學類。筆者認為,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課程性質要突顯出“特殊”二字,應針對學生將來就業對象———殘疾人多開設殘疾人體育類課程,而不是以體育類課程為主、特殊體育為輔的本末倒置形式來設置課程。應突出“特殊體育”的核心課程地位,培養社會亟需的特殊體育人才。在課程的設置上應盡量克服主講教師專業素養和特殊體育器材設備條件等弊病,加大殘疾人體育類課程的比重,設計出更為合理的特殊體育教育專業課程體系。
3特殊體育教育評估體系比較
1973年美國出版了特殊體育教師培養指南,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教育部要求制定特殊體育師資培訓標準,以評定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質量。為此,1984年美國Oak-ley推出了本科階段特殊體育師資評估指南。此外,師資培養質量的鑒定還依賴于專業證書制度的執行。在美國,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在獲得普通學校教師資格證書的同時還要取得特殊學校的教師資格證書。而要獲得這種證書,需要通過一系列的資格考試,并且證書具有時效性,有效期一般為五年,五年后重新認定資格。可見,美國特殊體育教育質量的評估體系已相對完善;在中國,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缺乏權威的培養指南和質量評估標準,尚未建立起特殊體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對特殊體育教師所應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能也缺乏詳細的規定,特殊體育教育評估體系尚待完善。
4結論與建議
4.1結論
(1)美國半個世紀以來對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培養經驗非常豐富;而中國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培養體系仍需逐步地完善。
(2)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規保障了美國特殊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也頒布了相應的殘疾人教育法規,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的保障體系。
(3)中美兩國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培養目標,在定位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中國的培養目標主要定位于培養以教學為主的復合型人才,目標輻射面較廣;而美國特殊體育教育專業的培養目標相對要更加清晰,主要側重于培養特殊體育教師,圍繞著“如何教學”的問題來培養人才。
(4)在培養形式與學制方面,美國的培養形式體現出多樣化、多元化的特點;而中國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形式較單一,應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拓寬培養途徑。
(5)課程的設置上,特殊體育教育專業需將“體育”與“特殊教育”高度的整合。美國課程的設置相對來說整合度更高,理論和實踐緊密結合,突出了特殊體育課程的重要性;而中國仍是以體育類課程為主,特殊體育為輔的本末倒置形式來設置課程。
(6)美國特殊體育教育質量的評估體系已相對完善;而中國缺乏權威的培養指南和質量評估標準,尚未建立特殊體育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特殊體育教育評估體系尚待完善。
4.2建議
(1)增設特殊體育教育培養方向。中國特殊教育事業,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得到了迅速發展,據《2010年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為盲、聾、智殘少年兒童興辦的特殊教育學校發展到1705所,義務教育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有2775個,在校的盲、聾、智殘學生51.9萬人。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學校為主、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為輔的辦學模式。特殊教育的發展依賴于大量具有特殊教育技能、掌握特殊教育理論的教師。對于體育教育專業來講,對特殊體育師資的培養已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目前,社會需求與特殊體育師資培養之間供需矛盾突出。只有加大培養力度,才能得以緩解。根據我國目前的教育現狀,在體育教育專業中增設特殊體育教育培養方向,不失為一個合理的途徑。特殊體育教育方向,使學生在掌握體育教育基本技能和知識的基礎上,熟悉殘疾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知識,以便日后能真正勝任特殊學校的體育教學工作,或普通學校跟班就讀殘疾學生的體育教學工作。
(2)整合教育資源,培養形式多樣化。①目前,中國特殊體育師資培養的主要渠道是高校開設的特殊體育教育專業,也就是由體育院校招收特殊體育教育專業學生。根據相應的培養目標對其進行專業的培養,但這種培養模式易受到教育資源的限制,如特殊專業的師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培養人才的質量;②開設特殊體育教育的高校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充分整合校本的教育資源,建立體育教育專業和特殊教育專業聯合培養模式,最大程度上優化校本資源,以解決特殊體育師資培養的資源問題,切實提高特殊體育教育專業人才的質量;③在職培養。可通過進修等在職培養形式對中小學體育教師,甚至是幼兒園教師進行特殊專業知識的提升,以改善我國基礎教育中特殊體育師資匱乏的現狀。
(3)健全殘疾人教育法規。中國的特殊教育法規與美國相比,還存在著一定差距。主要體現在法案不明細,指導性不強、理論指導與具體實踐操作之間仍存在脫節現象。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加強特殊教育的相關立法,完善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使得實際操作有法可循,依法保障殘疾人接受體育教育權利。
(4)建立建全特殊體育師資資格認定標準。中國2001年開始施行了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了相應的教師資格認證標準,但目前教師資格認證標準存在“一刀切”的現象,特殊體育教師和普通教師所持有的資格證書相同,缺乏針對特殊專業制定的教師資格認定標準。特殊體育教育是一門對專業技能要求很高的專業,所培養的人才除應具備專業的教育教學技能外,還需要有廣博的殘疾人體育知識。如果采用普通教師的資格認定標準,評定特殊體育師資將不利于推進特殊體育的專業化。因此,應建立特殊體育教師資格認定標準,包括教師職業準入標準、教師知識結構標準和教師教學能力標準。根據目前中國的教育國情,可實行“雙證上崗”,即特殊體育教師在持有普通教師資格證書的同時,需取得特殊體育教師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本文來自于《體育研究與教育》雜志。《體育研究與教育》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郭曉琴單位:南昌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體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