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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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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評價體系

      為了做好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綜合評價工作,南京市國資委設計了一張《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及綜合評價表》,按項目對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初審部門等3個主體分別以百分制評價打分其中每一個主體均根據不同的審核管理要求設置評價標準,同時考慮不同項目的實際情況,還在對評估和審計機構的評價中增添了項目復雜性標準,作為調整平衡因素。

      評估機構的執業質量是評估項目管理中的重點,為了與評估管理要求相統一,南京市將對評估機構的評價按文字審核意見、資料審核意見、程序審核意見、技術審核意見、建議類意見、項目復雜性及其他等7大項27個小項進行分類。

      考慮審計機構執業質量與評估項目的評估結果有相關性但不是惟一性,因此,南京市在對其評價上適當簡化,以其總體執業質量和審計結論對資產評估影響程度為重點,將對審計機構的評價分為對評估有影響的實質性保留意見、執業質量、項目復雜性和其他等4大項7小項內容。

      企業主管部門作為評估項目的初審部門,其在評估項目選聘中介機構和初審上報環節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南京市將對初審部門的評價內容分為機構選聘方式、初審工作和其他等3大項13小項。

      南京市國資委根據上述評價內容,經過對60多個項目的試點評價,總結制定了統一量化的評估項目綜合評價評分細則,對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初審部門3個被評價主體分別以100分為基礎,實行量化打分。

      工作流程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體系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建立全市評估項目中介機構備選庫。南京市國資委本著機構自愿申報、國資委登記備案的原則,根據中介機構的資質條件、行業專業特長、執業質量和信譽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數量,在具備合法資質的機構中,擇優選擇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備選庫,并區別證券資格、億元以上項目、普通項目3種情況對中介機構備選庫實行分類管理。評估項目委托單位則根據規定和評估項目需要在中介機構備選庫內通過公開投標、公開比選等方式自主選聘相關機構。

      按項目對中介機構進行評價打分。凡經南京市國資委審核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在備案核準后根據審核情況。南京市國資委都按統一制定的綜合評價標準,對承接項目的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及材料初審部門進行量化打分綜合評價,其結果作為選擇和調整其進入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備選庫成員的依據。

      建立備選中介機構誠信檔案。

      南京市國資委按評估項目的綜合評價情況及重點項目抽查情況分別記錄每個中介機構的業績狀況,并形成備選中介機構誠信檔案,年度則對中介機構備選庫中各機構所承接項目得分情況進行匯總評價,反饋通報。凡不勤勉盡責、執業水平較差、得分過低的機構,下一年度將不再列人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以實現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成效初現

      南京市國資委在總結近幾年評估管理實踐工作的基礎上,于2008年開始嘗試實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一年下來,頗見成效。

      國資部門對評估項目的審核意見越來越規范

      實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后,由于制定了評估項目綜合評價評分細則,該細則歸集了評估項目審核人員在審核評估報告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客觀上起到了評估審核規范細則的作用,這使得評估項目審核工作有了標準化,不同審核人員對不同評估項目的審核意見也越來越規范。

      不同評估項目所涉中介機構的執業水平越來越有可比性

      實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后,由于評估項目綜合評價評分細則中,對于評估項目審核中發現的同樣問題扣分相同,同類性質的問題扣分原則和依據相同,且對復雜程度不同的評估項目添加了調整因子,這使得不同評估項目所涉中介機構的執業水平通過綜合評價后,評價結果更具有可比性,也更利于加強對中介機構備選庫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

      中介機構越來越重視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執業質量

      實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后,凡經南京市國資委審核備案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均進行打分評價。而且評價內容清晰明確,各中介機構的執業態度和執業水平如何在綜合評價結果中一目了然,并且評價結果直接關系到中介機構是否能繼續承接本地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因此,各中介機構在意識上更加重視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執業水平,在行動上也加強了對所出報告的三級復核管理,客觀上提高了評估報告質量,也提升了國資部門評估管理工作的效率。

      完善措施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推進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信息化、網絡化。

      實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后,評估項目審核人員需對每個評估項目所涉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和初審部門的工作情況對照評分細則逐條、逐項打分,雖然加強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但工作量卻加大了,增加了審核人員的工作負擔。為提高評估項目管理工作效率,下一步應推進綜合評價工作信息化、網絡化,通過與軟件公司合作開發綜合評價體系計算機操作模塊,使對評估項目的每條審核意見直接對應評價標準的量化得分,審核工作結束,評價得分情況也由軟件處理自動生成,以使綜合評價工作更規范、科學、高效。

      其次,實時向中介機構反饋評估項目綜合評價結果。

      目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綜合評價工作是按項目對所涉中介機構進行評價、按年度匯總各中介機構綜合評價結果,并按年度向中介機構反饋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經綜合評價調整后的中介機構備選庫。為幫助中介機構及時掌握其在項目評價過程中失分的原因,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執業質量,同時也提高國資部門評估管理效率,下一步應推行與各中介機構報告終審部門實時聯動工作,將每一個評估項目綜合評價結果信息實時反饋中介機構終審部門,以督促中介機構有針對性地改進評估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一、對中央企業經我委批準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項目中,按有關規定應報我委備案的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分限額專項委托中央企業辦理相關備案工作。其中,屬于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中央企業負責辦理資產總額賬面值在500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的備案,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繼續由我委辦理;其他中央企業負責辦理資產總額賬面值在200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的備案,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繼續由我委辦理。子公司以下的評估備案工作繼續由中央企業辦理。

      二、各中央企業要重視評估備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評估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工作職能和職責,嚴格內部審核、備案程序,確保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的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范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各中央企業負責評估備案管理的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證備案質量。我委將于近期統一組織對企業評估管理人員的培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為及時掌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項目專項評估備案情況,請各中央企業每半年向我委報送辦理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項目評估備案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包括企業在辦理專項評估備案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有關意見和建議。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規范和加強我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應本著合理配置、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214號令),統籌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全過程資產監管制度,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配置與政府采購相銜接,收入管理與非稅管理相銜接。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公正的管理體系。

      1、實行資產配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超規模、超標準、無計劃、無資金項目,非生產型重大消費項目(如小汽車、樓堂館所等)及專項資金項目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政府批準;

      2、實行資產出租、出借、抵押、擔保、對外投資行為審批管理制度,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實行資產無償劃轉、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審批制度,對符合評估條件的項目必需進行評估,公開處置;

      4、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提供擔保取得的收益,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逐步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登記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財政(國資)部門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6、大力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產品,努力構建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型社會。

      二、規范和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管理

      1、嚴格審批手續。企業在改制重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產、解散中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轉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的轉讓、出售、置換等,應當報財政(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財政(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政府批準,嚴禁未經批準自行處置。

      2、規范轉讓行為。經批準轉讓的國有產權,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嚴禁私下交易。

      三、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革工作

      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發[20*]16號《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及省政府辦公廳*政辦[20*]68號《關于加強市、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企業改革方案的審批,企業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要嚴格改制費用的審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費用需經體改會同財政(國資)、勞動保障等部門審核,報政府批準后實施。改制企業要按規定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債權落實及產權轉讓工作,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積極推進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有利于規范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善國有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政[20*]126號)文件精神,按照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相對獨立,相互銜接;分級編制、逐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五、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管理

      認真貫徹執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14號令)及《*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省國資委國資產權[20*]147號)等文件精神,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單位發生按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行為,都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實行核準制;其它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經財政(國資)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產權交易依據,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如資產處置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時,應當報財政(國資)部門批準同意,資產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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