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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銀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作為央行治理結構中的組成部分,是促進各級行加強內控建設,防范管理風險,提高履職績效的重要手段。地市人民銀行處于“下管一級,上對三級”的中間環節,做好地市人民銀行的內審轉型工作,對實現全系統的內審轉型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從金昌市中心支行的內審實踐,探討地市中心支行的內審轉型工作,以期有借鑒作用。
一、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實踐
(一)加強縣支行的審計監督,促進規范安全高效運行。內部審計的特殊地位,客觀上決定了其具有監督、鑒證、評價和參謀的作用??h支行是地市人民銀行內審監督的唯一下級單位,對縣支行實施內部審計是地市中心支行管理層全面掌握其執行制度、風險管理和履職績效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來,金昌市中心支行對其管理的縣支行先后開展了12次內部審計,平均每年1次以上,其中,全面審計2次,行長離任審計2次,領導班子履職審計2次,內控審計1次,業務專項審計5次,發現并糾正縣支行管理中的各類問題和隱患64個,提出審計建議40條。內部審計全面反映了縣支行各個時期在貫徹落實上級行的工作部署、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履職績效和內控管理狀況;對縣支行工作進行了階段性的總結和評價。在監督縣支行安全合規運行的同時,對其經營業績起到了鑒證作用,對中心支行決策層加強對縣支行的管理提供最直接的參考依據。
(二)開展部門負責人履職和離任審計,提高部門的履職績效。職能部門是機關履行職責的執行機構,部門履職的質量和效率直接關系到機關運行的質量和效率,通過對部門負責人履職和離任審計,可以使決策層和主要領導全面掌握部門工作開展的成效,督促職能部門增強工作的主動性,提高工作績效。從2007年開始,中支結合下查單位少的特點,嘗試在內審同級監督中開展部門負責人履職審計,先后對中心支行機關貨幣金銀科、科技科、會計財務科、營業室、保衛科、外匯管理科等部門的負責人開展履職審計8次,平均每年1次以上。通過履職審計,對職能部門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定情況、內部控制建設情況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進行了客觀全面的評價;發現糾改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執法現場檢查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夠健全等問題56個,督促被審計部門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制度建立健全,健全各項登記簿,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促進部門負責人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職責。
(三)開展重點業務的專項審計,防范業務經營風險。管理人、財、物、資金和槍枝彈藥的部門是地市人民銀行和縣支行出現管理風險的高發區域,這些區域出現風險和事故誘因往往是制度執行不到位和違規操作。通過業務管理合規性審計,督促各業務崗位嚴格執行制度,規范操作,防業務風險于未然是內審監督的基礎業務。2003年以來,中支根據一定時期業務風險發生的區域特點,及時開展了會計決算、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再貸款管理、安全保衛槍彈管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電子化設備、征信管理、集中采購管理、后勤服務管理、國庫業務風險管理等重要業務管理專項審計20項,平均每年審計2項業務。通過專項審計發現并糾改業務管理中存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不規范、再貸款短貸長占、統籌基金檢查監督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94個,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操作程序、改進工作方法、嚴格制度執行,保證了各項重點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有效防范了業務風險。
(四)注重重要業務系統審計,防范計算機操作風險。隨著計算機和信息網絡的發展,人民銀行的各項重要業務都發展為電子系統,通過計算機和通訊網絡運行和操作,業務系統的現代化為內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內部審計的監督領域、監督重點和監督方法也要適應科技發展的要求做出相應調整。從2003年開始,中支緊跟各重要業務系統的上線步伐,及時開展了各項重要業務系統運行和操作的專項審計。先后開展了業務應用系統及個人辦公計算機聯網運行管理、外匯業務信息系統運行管理、信息系統應急預案管理等重要業務系統專項審計,及時解決了各業務系統在運行載體發生變化后,各操作環節制度執行中的問題,督促業務部門規范業務系統口令設置管理,加強業務系統從看得見的紙上操作到看不到的電子操作過程中監督制約制度的落實,確保了各業務系統的合規、安全、有效運行。
(五)開展內控制度建設審計,增強內控制度的有效性??茖W的制度體系是地市人民銀行規范高效運行的重要保證。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嚴格按制度操作各項業務是體現單位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標志。近年來,人民銀行從上到下,從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體系、嚴密的業務操作系統為出發點,切實加強了各項制度建設。為了保證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開展對縣支行內部制度建設、國庫業務內控制度執行、貨幣信貸內部控制執行和中支全系統內控體系建設和執行的專項審計,對中支內控環境、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等進行了客觀評價,對存在的制度不夠健全、執行不夠嚴格等20個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在全行開展了以落實制度為主題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活動,使全轄基礎業務更加規范,業務運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類業務風險和案件的發生。
(六)探索開展績效審計,適應內審轉型的要求。地市人民銀行的工作安全尤為重要,但從事任何業務工作的最終目標不是為了安全,而是為了促進經濟社會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內部審計不能僅僅強調安全,而是要強調在保證安全前提下的履職績效最大化。因此內部審計不僅要審業務的合規性,還要審履職的績效。中支按照“內審工作要由傳統的財務、業務合規性審計向內部控制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轉變”的要求,積極探索開展績效審計。2011年開展了征信管理績效審計,對中支和縣支行推進征信體系建設進行了全面評價,鑒證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實效,同時客觀反映了影響高效履職的9個方面的不足和問題,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職績效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內審轉型積累了經驗。
二、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的制約因素
(一)風險管理工作和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建立滯后影響審計結論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對被審計對象的監督在執行審計內容上評價或鑒證的標準應該是“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在傳統的合規性審計中,審計人員依據已執行的制度作為度量標準,用制度來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沒做到就是沒做到,拿事實對標準一目了然,說服力很強。而在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中,審計評價的內容從做沒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還沒有風險管理和績效的判定標準,對風險大小、履職好壞要憑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評價,為了讓被審計單位認可審計結論,容易使審計人員做出“風險判斷就低不就高,履職績效就好不就壞”的審計結論,使審計報告變成掩蓋風險、歌頌成績的“喜報”,向主要領導和決策層傳達錯誤信息,可能造成決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的缺失。
(二)對內部審計促進管理作用的認識不足影響轉型工作的開展。內審轉型中,審計領域不斷拓寬和延伸,凡是存在風險隱患的領域,凡是可能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領域都要納入審計關注的視野,使審計的項目和被審計部門增加,對其它職能部門的“打擾”相應增多。許多部門負責人對審計的目的認識不足,沒有建立起審計是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幫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職水平的認識,錯誤地認為審計就是挑毛病、找問題、添麻煩,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領導暴露管理中問題和不足的事,對內部審計雖不敢抵觸,但也表現出了不歡迎的態度,提供資料不及時、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審計人員對開展同級監督有畏難情緒,認為是出力不討好的事,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內審轉型工作的推進和審計績效的提高。
(三)內部審計還沒有造就素質權威的隊伍影響內審轉型的步伐。當前內審部門的人員大部分是在以“財務、業務合規性”為主的傳統內審職能下配備的,以長期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老同志為主,雖然他們有豐富的會計實踐經驗,但在信息化的時代,央行業務日新月異,業務操作電子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審計人員對新業務、新知識的學習速度遠遠趕不上業務發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及業務風險和履職績效的判斷能力。地市人民銀行具有CIA資格證書的審計人員的比例更低,使內部審計隊伍綜合素質很難適應內審轉型的需求。
(四)事后審計的內部審計方式影響了內審防風險的實效。長期以來,單一的事后監督使得審計成果價值下降進而影響了審計的權威。尤其是在風險審計上,由于內審人員不直接參與管理層的決策,對一些與被審計對象相關的、甚至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曉范圍非常有限,內審人員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審計對象的全面情況,在事后審計中發現問題時,風險已成實事,限制了內部審計在防風險中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加快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的思考
(一)在管理體制上體現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方式,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關系到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尤其是以同級監督為主的地市人民銀行的內審部門,應考慮內部審計與組織的整體利益相分離,使其無論是地位上還是利益上都處于獨立的第三方,保持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高層次地位??梢钥紤]在當前內審為行長負責的體制下,提高內審部門的行政級別,由副行級領導擔任內審部門負責人或者改由上級行下派制,將內審人員的考核獎勵等獨立于其他人員,為內審人員建立相對獨立的履職地位,在工作中減少干擾,排除后顧之憂,敢于堅持原則、敢于碰硬,營造良好的內審監督體制機制。
(二)建立科學完善的審計評價標準??茖W完善的評價標準是內審對風險控制和績效進行監督評價的基礎,將地市中心支行和縣支行的業務流程進行細分,確定各環節上的風險點,對每個風險點進行量化考核,從而確定風險等級;對重要工作的落實質量進行績效量化細分,根據執行到位的程度評價工作績效。內審進點前要根據審計業務的特點制定詳細的審計方案,進一步明確審計評價標準,增強審計評價的剛性,使審計結果更加科學嚴謹,客觀反映被審計對象的實際風險等級和履職績效。
(三)培育適應內審轉型的內部審計隊伍。加大內審人員培訓力度,有計劃、有重點地采用資格證書培訓、現場培訓、遠程培訓等多種培訓方式做好集中培訓;收集匯編各領域的審計實務、優秀內審項目及央行內審案例,供內審人員日常學習和參考;從信貸、外管等部門選調人員進入內審部門,優化審計隊伍的知識結構,培養復合型人才,使之適應內部審計的發展需要。把好審計人員“入口”關,建立審計人員資格準入制度,明確審計人員的學歷要求,努力提升內審隊伍學歷層次。通過培訓和補充,形成多元化的內部審計人員結構,培養具有綜合素質的新型內審人才,使內審隊伍素質逐步適應轉型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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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華.提高巡視與內審監督效率探析[J].青海金融,2012,(1):57-59。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的控制與安排
(一)依法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可以簡明地確定為:分析分支機構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資源使用的經濟性;通過對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工作運行秩序、工作運行效率的審計評價,評價和提高分支機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對被審計分支機構實現既定目標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報告,為決策層提供相關的評價意見,防范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二)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核心的內容,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界定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人民銀行的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履行職責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因而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績效審計評價應該既要強調共性原則,關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整個履職過程各個環節的合規性,又要強調個性特征,突出重點,著重考核工作績效。
1.合規性。包括內設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崗位職責是否嚴謹、完善,與履職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履職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
2.有效性。其結果即表現為工作績效,所謂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務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職取得預期結果;有效益是指履職過程及結果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履行工作崗位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貫徹貨幣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務等產生綜合社會效應。工作績效是審計評價的重點所在,在具體評價中應適當增加其權重比例。
3.必要性。為綜合性審計評價內容,即在對工作人員履職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崗位設置存在的必要進行評價,評價的核心是該內設機構及內設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內設機構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必備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能力,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該崗位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崗位知識,進而作出是否設置和內設機構及相關崗位,內設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資質留任該崗位。
(三)科學把握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重點。一是工作業績評價。工作業績是績效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工作業績好壞可以參照上級下達的任期工作綜合考評指標或辦法、同類先進單位達到的管理水平、單位本身歷史上最高業績水平,上級行通報的工作考評以及組織人事部門年度考核等;二是職責履行評價。重點對行級領導、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害崗位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被審計對象是否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上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三是財務成果評價。評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對財務管理措施、辦法和成效進行評價;四是資金安全風險評價。主要對存貸款資金、聯行資金、清算資金、國庫資金、發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風險性狀況進行評價;五是內部控制評價。評價各業務部門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情況;評價內控目標的明確性、內控制度的適應性;內部控制的整體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風險水平。
(四)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一是要遵循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二是要結合被評價對象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作的實際情況;三是既要首先考慮到并體現出管理層的意圖、要求和目標,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評價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要根據中央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不斷進行調整、修改、補充和完善;五是評價標準要客觀、合理、清晰、詳細,在可能的情況下,力求制定的評價標準定量化、指標化,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和量化評價體系,便于評價雙方參照、操作、執行和規范。
(五)合理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應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價”的方法,為此應設置一套考核評價指標,通過量化計分,作出定性評價。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級次可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或更多層次。一般可以設立三級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反映分支機構績效的綜合指標,可圍繞政務管理、履行職責和資源管理來進行設計。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進一步細分,是反映機構績效的中介指標。三級指標是具體的評價指標。由共同類指標和個性類指標構成。共同類指標是指不分層級、不分部門,對人民銀行所有分支機構都必須加以考核的指標。個性類指標是指根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業務設計的。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具體分為:
1.政務管理指標。政務管理指標應包括行政決策、行政效率和政務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決策應包括決策程序、執行決策程序、決策失誤率;行政效率應包括人均業務量、人均占有資源量、工作事項的響應時間等;政務信息應包括信息暢通度、信息錯誤率等。
2.履行職責指標。履行職責指標應包括完成職責、行為影響、行為潛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職責應包括完成任務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質量,行為違規率,社會公眾滿意率;行為影響應包括對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的貢獻率;發揮潛能應包括行為改進程度、建議采用率等。
3.資源管理指標。資源管理指標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預算管理。其中:人力資源管理應包括領導班子的團隊精神、人員適應工作的程度等;財務預算管理應包括內部控制有效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違規率等。
二、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風險的控制與安排
1.合法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的內容及依據必須合法。這包含兩個方面:一工作人員不得越權審計;二審計過程中不得違規。
2.客觀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要防止產生先入為主的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把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情況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檢查被審計對象審計期限內履職的起始過程,又要看其履職的最終結果,既注重過程又尊重結果,不能只看過程,不計結果,更不能只看結果,不計履職過程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謹慎性原則。在審計評價時,注意做到“五個不能”: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作為審計評價的內容;被審計工作人員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致使審計組不能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內容,審計不能評價;受客觀條件的局限,審計組無法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的審計查證,不能評價或者作出保留性評價意見;由于缺乏評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內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無法評價的(不應據此評價的)不能評價;不管是同級監督還是下查一級,審計人員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點水、避重就輕一帶而過,也不能模棱兩可、閃爍其辭。
三、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的控制與安排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要做到三個結合:一是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以定量評價為基礎,以列舉客觀事實和數據為主要形式,綜合運用圖表法進行評價;二是評價以現場評價為主,結合開展輔的非現場評價;三是評價與審計檢查、綜合分析等內審手段相結合。具體的評價方法有:
1.目標評價法。主要采用比較分析方法,通過績效與標準的對比,來確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
2.因素分析法。這是在目標評價法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目標實現的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以分析對目標實現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
3.比較評價法。這要求首先確定與評價分支機構活動相關的單位作為參照系,把參照單位好的做法作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并將被評價分支機構的活動或目標實現情況與之相比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這個參照標準。比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較和結果比較,反映的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標準評價法。這是以工作為中心,以被評價分支機構的工作活動為評估點,分析評價被評估單位活動與工作標準之間的差異。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職位分類基礎上的。
在績效審計中,對績效結果的評價可以采取評分的方式,評價分值由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定性指標評價得分構成。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可以通過直接計算獲得。定性指標評價得分可以將定性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不同檔如A、B、C、D、E五檔評語,同時規定每檔評語的具體要求、基本邊界和分值、權重。
四、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要求的控制與安排
1.提高認識,增強內審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程度,解決好“認識關”。內審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審計評價事關內審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閑視之。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內審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
關鍵詞:基層央行;金融管理;依法履職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9)-0079-03
“兩管理、兩綜合”是近年來基層人民銀行在新形勢下為更好地履職進行的有益探索。筆者以相關法律依據為基礎,從“兩管理、兩綜合”的法律內涵及其關系出發,對如何完善基層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提升履職能力和效果進行了探討。
一、“兩管理、兩綜合”的內涵及其內在聯系
(一)“兩管理、兩綜合”的內涵。人民銀行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具有以下的屬性:
1、法定性。法定性是指人民銀行依法行使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權力?!吨袊嗣胥y行法》第五章“金融監督管理”中列明了九個方面的金融監督管理檢查權,賦予了人民銀行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建議檢查權和特定情況下對金融機構的全面檢查權。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也對各級人民銀行的相關監管權進行了明確規定。人民銀行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就是把各項分散的檢查監督權進行整合,是依法履職的體現。
2、宏觀性。宏觀性是指開展“兩管理、兩綜合”的目的包含著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2008年金融危機后,發達經濟體以及一些新興經濟體吸取危機教訓,不斷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我國“十二五”規劃中也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人民銀行通過探索開展“兩管理、兩綜合”等履職的新途徑,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更加密切的聯系,從總體上把握金融體系的運行和風險情況,為構建和設計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提供決策參考。
3、社會性。社會性是指人民銀行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不僅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涉及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組織和個人,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將分散于十多個業務部門的金融管理資源整合運用,有利于降低金融機構特別是新設金融機構成本和費用。同時,借助整合資源、歸口管理的方式,不斷提高人民銀行金融管理的有效性,從而更好的服務金融機構和社會大眾。
(二)“兩管理、兩綜合”的內在聯系?!皟晒芾?、兩綜合”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涉及人民銀行政策12類59項,13個專業,以及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多個部門。
開業管理是事前的管理,營業管理主要是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是事中的管理,而綜合執法檢查、綜合評價是事后的管理與評估。開業管理是報備性管理,備案完成即終結。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機構經營過程中的管理,主要依賴于機構自發的預警性報告。綜合執法檢查是四者之中的“重型武器”,既是對金融機構一段時間經營情況的檢測,也是警示問題的窗口,是根據機構的經營狀況而定,具有非特定性、影響力強的特點。綜合評價是以年為單位的常規性的工作狀態評估,是促進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激勵機制。
“兩管理、兩綜合”的四者之間是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系的有機統一體。四者之間的管理結果相互促進影響,違反規定報送開業管理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的機構,可能會在綜合評價中扣除較多的分數,而綜合評價的結果是綜合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反之,在日常工作中經營規范、及時報備有關工作情況、未檢查出問題的機構,在綜合評價中則可以獲得較好的名次。
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特點分析
近年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全面鋪開,取得了較快的發展,進一步規范了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有效維護了區域金融穩定,增強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職效能,也得到了地方黨政部門的肯定。“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呈現以下特點:
(一)普遍重視且工作積極性高。人民銀行各地分支機構對“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都高度重視,人民銀行36家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均明確了“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牽頭部門,地市中支有270多家分支機構出臺了“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制度。有的分支機構積極創新管理措施,如濟南分行特批滕州市支行增設管理檢查部,專門行使對縣域金融機構的管理檢查職能;重慶營管部對新設金融機構提供一對一輔導,全程專人跟進。
(二)各地管理方式不盡相同。人民銀行各地分支機構開展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多是因地制宜,在管理權限劃分上,有的是將審批權交給地市中支和縣支行,要求新設金融機構開業僅需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而有的中支堅持屬地和層級管理相結合,籌建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報,加入金融服務體系則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在申報事項的報送上,有的行確定統一的報送時限,有的行要求金融機構分事前、事中、事后報告。在綜合執法檢查方面,大多數行是根據屬地原則開展檢查,而有的行之間實施異地交叉檢查。
(三)管理對象有向外延伸的趨勢。在綜合評價中,綜合評價的對象從銀行業金融機構逐漸拓展至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在綜合執法檢查的工作內容中,有的行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其中,還有近年來開展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根據反洗錢、征信管理等有關文件要求,人民銀行各地分支機構加強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逐步開展了對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非金融支付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機構信息的規范管理。
(四)不斷加大綜合執法檢查力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綜合執法檢查逐漸常態化、制度化,有的制定了3-5年全轄的工作規劃。在開展檢查中,將綜合執法檢查優于專項檢查安排,對于在工作中配合程度不高的金融機構,偏好于運用綜合執法檢查加強管理。有的行積極創新檢查方式、拓展檢查內容,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考慮,將檢查內容延伸至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與內控制度執行情況。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效能沒有充分發揮。綜合執法檢查的范圍和處罰手段都存在局限性,如縣支行沒有反洗錢工作的檢查權、處罰權,加之基層人民銀行受檢查時間、金融機構數量、外部環境等因素影響,并非每次綜合執法檢查都能全面、深入地查出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隱患及深層次問題。由于人民銀行的監管未能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開發、金融業務的增長保持同步,綜合評價多數是各職能部門根據日常經營情況對有關情況進行整理,牽頭部門匯總,缺乏對金融機構前瞻性強、參考價值高的評價,評價結果雖然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對于證券業及保險業金融機構而言約束力很小。
(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缺乏統一的標準。“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沒有先例可循,人民銀行各地分支機構無論是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還是在綜合評價指標的掌握、適用法律、法規、制度文件的選擇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有時甚至同一地區的人民銀行之間、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差別都很大。
(三)履職的內、外部環境尚需進一步順暢。“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涉及工作事項多、部門廣、綜合性強,但有時容易出現因內部信息不對稱而造成了對金融機構的管理真空。在外部,涉及的綜合性工作需要金融機構確定牽頭部門與人民銀行進行對接,涉及到具體工作,需要人民銀行各部門與金融機構對口業務部門對接,需要探索形成既便捷開展工作又能夠無縫對接的工作機制?!皟晒芾?、兩綜合”工作是對金融機構的一個有形且較為全面的監管抓手,對于如何能夠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系、讓管理的結果更好地促進執行貨幣政策、支持地方經濟發展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四)“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人員保障是制約發展的瓶頸。“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對人員綜合能力的要求較高。在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綜合評價的具體工作中,基層人民銀行既懂金融理論和業務、又熟悉金融法律規定的復合型人才不多,尤其是各縣支行人員年齡結構基本都在40歲以上,隊伍素質參差不齊。
四、完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建議
(一)健全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建議對現行的涉及“兩管理、兩綜合”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制定統一的工作規章,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的形式下發,增強“兩管理、兩綜合”制度的約束力和效力等級。在規章中明確適用對象、工作標準、工作流程、管理權限等,構建起科學合理、操作性強、協調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基層人民銀行開展工作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同時,積極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權、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職權等;重新修改《賬戶管理條例》、《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國家金庫條例》等,增強各項法律規章的可操作性。
(二)強化信息應用提高金融管理效能。將“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搭建成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的通訊平臺、維護金融穩定預警中心,在人民銀行內部強化信息共享,促進金融機構報送的數據資料轉化成人民銀行的監管信息、判斷金融政策落實情況的評價信息。更重要的是,通過開業、在營管理,專項、綜合執法檢查,現場、非現場監管,及時了解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態,強化人民銀行的綜合監管能力及預警分析金融風險能力。
(三)建立標準化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機制。建議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經驗,將“兩管理、兩綜合”中比較成熟的做法、注意事項、格式文書、工作要求等制作成指引,建立起一套規范統一的工作流程、規范的登記簿格式,規范現場檢查和現場核驗內容、綜合評價量化考核標準、檔案管理要求等,為基層人民銀行維護轄區金融穩定提供必備的監管手段和履職依據。
(四)加強基層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對執法檢查程序、現場檢查技能、相關法律知識和檢查處理等基本知識的培訓,夯實功底,做到問題定性準確、處理合法。必要時可建立綜合執法人員聯系行制度,安排綜合執法人員深入金融機構學習和進行實務操作鍛煉。建立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人才庫,加強上下級人民銀行之間人才的流動管理,適當抽調一些基層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參加上級行組織的較大規模綜合執法檢查,提升基層人民銀行的金融管理水平和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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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Improving “Two Management, Two Comprehensive”
of PBC Branches
HE Anrui WANG Ting
(Operations Office of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02)
一、構建基層央行內審成果運用的宏觀環境
近年來,推動內審成果運用、提升審計價值已成為業內共識。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的《IIA2012~2016年全球戰略規劃》明確指出,內部審計在全球范圍內被認作是有效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IIA在未來可預期的10~15年的長遠目標。2014年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對內部審計最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幫助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由此可見,內部審計已不局限于單一的查錯糾弊,拓展內審成果運用平臺、發揮內審增值作用已備受重視,預示著內審成果將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基層央行正是順應這一趨勢,將推進內審成果運用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審工作的重心,不斷擴大成果運用廣度與深度,在強化管理、提高效益、健全內控等多方面創新思路謀發展,切實推動內部管理水平和對外履職能力取得新突破。
二、內審成果運用使組織風險管理更
加有效。美國反欺詐財務報告委員會(COSO)指出,管理層對構建組織風險管理框架負有最高責任,提供風險管理的目標與要求;內部審計則對運行框架負有關鍵支持責任,提供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兩者同樣重要。在基層央行審計實踐中,內審部門收集歸納了履職中存在的各類問題,成為一道屏障,對規范業務操作和約束內部管理具有積極作用。同時,內審成果在強化內部管理、提升績效空間、加強內控建設、營造風險管理文化等方面的廣泛運用,可及時預警各類潛在風險,及時發現和糾正央行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為有效實施組織風險管理提供重要保證。
內審成果運用使內部審計工作獲得更大發展空間。央行內審成立初期,主要以賬項檢查方式查錯糾弊、堵塞漏洞,被動地應管理層要求在設定范圍內提供確認服務。隨著內審職能擴充,微觀控制(從自身出發,為貨幣政策、金融服務、內部控制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服務)與宏觀控制(從全局角度,關注央行及其所屬機構是否遵守并落實國家方針、政策法規)已實現一體化。央行內審工作必須廣泛運用已取得的審計成果,轉向風險導向形式,將審計關注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并覆蓋組織所有活動,才能幫助管理層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責任,全面識別組織風險,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減少成本,進而獲得更大發展空間。
三、推動基層央行內審成果運用的微觀基礎
理念轉變是環境要素。目前,人民銀行黨委、內審部門、被審計對象三方對審計工作的認知都發生深刻變化,為推動內審成果運用提供了必要條件。就人民銀行黨委而言,隨著外部檢查日趨嚴格和社會公眾對央行履職期望值的不斷提高,內審部門因廣泛的審計領域、合理的審計評價、可行的審計建議,成為值得信賴的顧問就內審部門而言,2011~2013年為期三年的內審全面轉型結束后,內審轉型工作繼續向縱深發展,風險、控制、績效、治理、增值一體的審計理念已深入人心,內審人員能以組織的發展戰略、風險管理作為判斷標準,努力多方面推廣運用審計成果,確保審計增值作用最大化;就被審計對象而言,隨著外部環境和內部管控日益嚴格,對內審作用的認知度逐漸提高,普遍重視審計發現問題,從我被審計轉變到我要審計,主動邀請內審部門提供業務指導。
機制健全是現實基礎。良好的機制能促進變革、穩定變革,自發地調整策略與措施,實現成果運用、內審增值的目標。一是構建分析機制。開展研究式審計,結合項目開展調研,在發現問題基礎上深入分析,揭示深層次風險,在審計意見和建議上更具高度和深度,實現一個項目、兩項成果。二是堅持交流磋商機制。通過征詢意見、組織座談等多種形式加強與業務部門的溝通磋商和協調配合,強化內審監督與業務管理的互動,共同探討改善管理的具體措施。三是健全內部管控機制。通過過程介入、實時監督、提示風險、成果共享等機制,拓寬成果運用領域,樹立內審部門在央行治理中的威信。
四、手段豐富是技術保障。
一是信息化審計提高了成果運用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催生了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應用,外匯管理、貨幣發行、國庫、預算管理審計都涉及大量數據處理,通過ACL、EXCEL、ACCESS開展數據分析,有效增強審計部門風險分析能力,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二是風險評估提高了成果運用的科學性與準確性。2015年全國副省級以上分支行均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內審部門風險評估工作試行辦法》,對人民銀行24項職能99項業務領域進行風險量化,合理運用風險矩陣確定風險評估系數,準確評估剩余風險。根據風險控制理論,剩余風險的大小與部門對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呈反向變動,確定被審計對象內控機制的有效度,精確地對各業務風險分布,尤其是潛在性風險的分布進行量化標識,提示高風險環節和高風險領域,從而為人民銀行黨委決策和業務部門管理提供更精準、更全面、更具體的依據。推動基層央行內審成果運用的路徑選擇基層央行內審部門參與組織治理的運行機制是:內審部門根據任務和目標,識別評估風險或績效改進事件;業務部門根據審計成果設計改進措施并執行;內審部門檢查監督改進措施的適當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分析差異及例外事項;進一步完善。基層央行可通過評價型、控制型和增值型三種途徑推動內審成果運用,達到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的要求。
評價型審計成果運用。內部審計評價是指內審人員依據嚴格的審計標準對業務運行、管理活動及效果進行合理分析,并給出對不對的評價。評價型審計是內審工作的本源,重點判斷合規性、安全性和合法性,通過對政策執行、財經紀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方面進行客觀真實的評價,為基層央行履職合規性評價提供依據,進而有利于其貫徹執行貨幣政策,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務,提升管理水平。
控制型審計成果運用??刂菩蛯徲嫵晒\用側重于風險管理,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推行風險導向審計,實現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內審風險評估將央行面臨的風險劃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二是對組織中各類風險進行控制,對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風險,采取恰當的應對措施。
增值型審計成果運用。內審部門是監督部門,同時也是服務部門,服務內容包括提供確認和咨詢兩種。確認服務即對被審計對象相關業務進行確認,通過審計確保被審計對象在內部控制、業務管理方面的正常運作,并通過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建議提高運行效率而增加價值。如審計分析評價再貼現工具在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引導商業銀行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改善金融服務方面的效果。咨詢服務涉及內容較廣,可通過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分析評價,向其他內設部門提供內控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培訓、財務管理咨詢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
五、基層央行內審成果運用實踐以合肥中心支行為例
一是點面結合,建立業務條線風險防控與綜合風險評價機制。一方面,建立業務條線風險防控機制。審計中跳出就事論事式的窠臼,注重從風險、內控、績效角度分析問題,在業務制度、管理機制層面提出建議,筑牢業務條線管理基石。另一方面,建立綜合風險評價機制。連續兩年開展內審綜合分析工作,系統整理審計發現,提煉典型性、風險性和潛在性問題,作為業務工作會議的參閱件,引起業務部門和地市中支負責人高度重視;搭建與分行信息共享平臺,傳達分行履職和離任審計意見,推動業務處室將內審意見貫徹到全省業務工作部署等方面,成效顯著。
二是獎改并重,建立褒獎激勵與跟蹤整改長效機制。一方面,建立褒獎激勵機制。人民銀行黨委高度重視內審工作,兩年來審計成果在干部選拔任用、目標量化考核、績效評先評優、風險監測評估、內控制度建設方面廣泛運用。另一方面建立跟蹤整改長效機制,制定《審計跟蹤整改實施辦法》,通過建立審計跟蹤整改臺賬、加大后續審計力度、實行內審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動等有效措施,實施審計整改問責機制,促進業務主管部門立足業務條線加強對全省的督促和指導,提高審計整改權威和效率,切實發揮監督檢查成果有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