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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淺析; 發票管理; 涉稅風險
我國是一個“以票控稅”的國家,發票在我們的日常經濟業務中非常重要。在稅務稽查實踐中,經常發現納稅人由于不懂得發票管理政策,出現了白單列支、不按照規定取得發票、取得了假發票、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況,從而補稅、交罰款及繳納滯納金,使企業蒙受了不應該有的損失。因此,取得的發票一定要符合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即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一、發票所要具備的四個特征
一是合法性。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說,發票的票面格式、內在構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二是真實性。即發票所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對商品交換活動的真實反映。
三是統一性。即同一時期,同一行政區域內,同一行業或同一經濟性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所使用的發票是統一的,同時也要求稅務機關在設計發票種類、式樣時,統一規定全國發票監制章的規格、印色和形狀,統一發票用紙,統一發票的防偽標識。
四是及時性。即要求填寫單位和個人在商品交換活動發生后,及時開具傳遞發票,以確保發票所反映的經濟信息的時效性,同時也要求用票單位和個人不能超前或滯后開具發票。
發票的四個特征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發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據;缺少了統一性,就失去了發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失去了真實性,發票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沒有了及時性,發票就不能準確、及時反映商品交換的全貌。
二、新舊《發票管理辦法》對比中的涉稅風險
(一)發票的繳銷
與舊的《發票管理辦法》相比,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在第二條中增加了“繳銷”兩字。意味著從發票的印制到發票的銷毀,即從發票的生到死,國家都對其進行監管。企業在日常工作中,要對從稅務局領購的發票進行嚴格管理,對發出去的票據,要及時將存根聯裝訂、歸檔,以備查。
(二)法律層次
此次的《發票管理辦法》,法律層次較高,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屬于行政法規。不但是處理發票問題的重要依據,也是法院等部門執法的重要依據。比國稅函或國稅發等文件的層次高,采信范圍廣。
(三)發票的領購
領購發票需要蓋發票專用章,一般情況下是對沒有財務專用章或個體工商戶才有的,新《辦法》要求提供發票專用章印模而不是舊《辦法》在財務印章與發票專用章之間二選一的方式,新《發票管理辦法》還對發票專用章式樣進行了總局層次的規定,其地位大大提高。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明確,從2011年2月1日起將在全國啟用新的發票專用章式樣。舊的發票專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而發票上面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原有的加蓋財務專用章已經不能使用。這要求會計人員在接收發票時,一定要注意發票的樣式、章的樣式,因為國稅局的新版發票已經,原有的舊版商業銷售統一發票、銷售定額發票已經停止使用。避免因發票不合規范,給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虛開發票的界定
新《發票管理辦法》在第二十二條對“虛開發票”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即: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與以往相比,其中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范圍。與此同時,相應的處罰條款也發生了變化。舉例說明:某納稅人甲通過納稅人乙的介紹為丙公司開具了勞務發票,票面金額為10 000元,但甲與丙公司并沒有發生真實的勞務業務。按照舊《發票管理辦法》,甲和丙公司的行為都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乙的行為在舊《發票管理辦法》中未做規定,因此無法處罰。根據新《發票管理辦法》,納稅人丙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甲公司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乙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上述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的行為均屬于虛開發票行為。這是新《發票管理辦法》的重大變化之處。同時對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虛開發票行為的處罰也加大了力度,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五)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
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按照上述規定,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發生銷貨退回及銷售折讓情況分作兩款進行細化規定,同時對發生銷售折讓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二是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增加條款需要開具紅票的:須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這樣對于企業發生銷售折讓的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也便于操作。
司法實踐中發票聯和抵扣聯的主要區別是:發票聯是給購貨方的,購貨方作為記賬的憑證,而抵扣聯是給購貨方,作為抵稅的,發票聯做到賬里,抵扣聯中進項稅金,認證了之后,購貨方能抵稅,抵扣聯認證了之后,單獨訂起來。發票聯做為記賬用,是購物憑證;抵扣聯要給退稅科提供,被收回去的,用于稅款抵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來源:文章屋網 )
(試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我縣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供電所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加強反習慣性違章查處,加強供電所效能建設,加大過程控制力度,根據《湖北省電力公司檢查工作管理規定》、《建始電力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反習慣性違章考核條款》和《建始電力公司現場檢查實施細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實用于建始電力公司龍坪供電所。,
第三條現場檢查實行直查、直處、直扣的辦法,所扣資金直接在財務中直接扣減。
第四條發現未與專變客戶簽訂合同的,每處扣線路維護班200元,未與其他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每塊結算表計扣當事人100元。
第五條對不按報裝程序擅自報裝的個人,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扣款500至1000元,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六條供電所人員只能在本崗位工作,不準擅自串崗開展工作,發現一次扣50元。
任何人不得私自聘請他人代為履行其職責,發現一次扣當事人200元,并待崗一個月。
第七條嚴格劃分用電類別,按用電類別分別裝表計量。分別裝計量確有困難的,應實事求是,按用電類別劃分分攤比例。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客戶用電類別,每月開展責任區用電普查,杜絕高價低用或有意降低分攤比例,對高電價用電類別按照低電價開票收費或有意降低分攤比例的,發現一處扣當事人200元,并對客戶補收差額電費。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八條對私自啟用已在電力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使用供電所封存的電力設備的,發現一次扣當事人和分管領導每人10元/千伏安,對用戶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條電力設備的報停、啟用,基本電費的收取要符合規定,發現有違規行為每處扣所在當事人300元,對用戶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十條任何人無權私自批準轉供電,對私自同意轉供電或擅自引入電源、供電電源,發現一處扣當事人300元。客戶自己所為,按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臨時用電按《建始縣電力公司臨時用電管理辦法》執行。違反此辦法的每處扣當事人300元。對線路架設不規范,擅自供電的扣當事人100元。
臨時用電線路到期不拆除的,發現一處扣分管領導200元,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二條各專責電工應加強法律、法規教育、檢查監督電價執行情況、電費收繳情況的檢查,加強業務學習。對增加農民負擔、損害電力企業形象的每人每次扣當事人300元,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三條發現白條收費的,扣當事人1000元,扣營業管理班負責人200元,并追繳白條收費金額。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四條發現發票弄虛作假的,除追究法律、經濟責任外,扣當事人2000元,扣營業管理班負責人500元,并追繳為規所得。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五條任何人無權超過計量管理權限,擅自遷移、變動、操作關口計量裝置。發現超越計量管理權限擅自遷移、變動、操作關口計量裝置的,每處扣當事人1000元,扣線路班負責人500元。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六條計量表計要求按月到位抄表,出現估抄、漏抄、代抄、錯抄的,每塊表計每次扣責任人50元。
關口計量箱不上鎖,發現一次扣線路維護班500元。結算表計損壞或燒毀致使表計不轉的,發現一次扣線路維護班負責人500元;低壓電表箱不上鎖,一次扣專責電工200元。
第十七條開具發票應當規范,凡發生錯誤,每張發票扣當事人20元。
第十八條發現吃、拿、卡、要及收受客戶好處費或物品,損害電力企業形象的,發現一處扣當事人500元。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九條對承裝修試等業務收費,應明碼實價,符合物價部門的規定。發現亂收費、亂加價的,每處扣當事人500元。并責成當事人退還多收的費用。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二十條線路下建房垂直、水平距離應符合線路安全規范要求,對責任片區不普查、不報告的,責任人扣款100元。接到報告后不及時下發《隱患通知書》的,每發現一處扣用電檢查班200元。
第二十一條表計校檢應做到隨到隨校,滿足客戶要求。發現未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的,一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二條校表違反計量法規、弄虛作假的,每塊表扣當事人1000元。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細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校表收費應出具正規的發票。發現違規校表、收費的,每塊表每次扣責任人300元,并追繳所得。
第二十四條發現變臺、供電線路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或無人處理的,每一處扣用電檢查班300元,并由用電檢查班處理到責任人。
線路樹障每年清理兩次,未清理的扣片區責任人500元,清障不徹底且樹障嚴重的,每處扣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條容絲不配套,或用鋁絲、銅絲等代替保險絲的,每發現一處對當事人扣款200元。
第二十六條不按時上班,每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上班時間上街吃早餐)、干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網聊天、聽音樂),每次對當事人扣款100元。窗口工作人員與用戶爭吵打鬧,每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影響的,待崗三個月。
流動收費員晚到指定的指定地點收費或電費未接零提前下班(時間上午10:00時—下午17:00時),每發現一次扣款100元。
上班時間不佩帶工作證的每次扣50元。
第二十七條營業窗口內(危機收費室內)閑人免進(除領導檢查工作)每發現一次扣款100元,并納入當月考核。
第二十八條工作場所要求清潔、衛生,檢查不清潔一次扣50元。場區里亂扔煙頭、果皮等每發現一次扣100元,發現后未制止者扣款50元;廁所內亂扔報紙、便后不沖洗干凈的每發現一次扣款200元。
院內車輛(摩托車)及其它物品(物資)亂停亂放的每次扣款100元,交通通道內亂停亂放的每次扣款200元。
第二十九條駕駛員不得酒后駕駛車輛,每發現一次扣200元。情節嚴重的造成惡劣影響的,上報公司,按照《建始縣電力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處理。
第三十條《建始電力公司龍坪供電所現場檢查實施細則》屬現場直處直扣,當事人拒絕交納處罰扣款的,交財務室在工資考核中扣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第三條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認定為非正常戶:
(一)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申報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改正。對無法直接、委托或郵寄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二)被責令限期改正的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派員進行實地核查;
(三)對經過實地核查,但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調查人員應當在進行調查后5個工作日內對其發票繳銷以及稅款繳納情況進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戶認定審批表》和《非正常戶情況表》,注明核查的結果;
(四)《非正常戶認定審批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并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認定為非正常戶。
第四條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非正常戶認定審批表》和《非正常戶情況表》以及其他相關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資料檔案。
第五條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自其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日起,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六條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并在辦稅服務場所、網站或其他媒體上進行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公告,公告具體內容: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登記注冊類型、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所在區縣、未繳銷發票名稱及字軌號碼、非正常戶認定日期、稅務登記證件發放日期。
第七條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非正常戶欠稅的,由省局按照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九條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又前來履行納稅義務或被地方稅務機關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如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必須按規定向原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如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稅務登記證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應當攜稅務登記證件,書面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轉入正常戶管理。
(二)稅務登記證件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除按前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必須持《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繳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稅務登記證件并由登記機關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條經審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以及其他相關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資料檔案。
第十一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加強戶籍管理,強化日常稅源監控,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向;充分利用征管系統對未申報納稅戶、非正常戶的追蹤和稽核功能,加強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收集整理。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保障稅務機關有效實施稅務行政管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嚴格依法治稅,保護廣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按照縣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據市局*地稅政發(2004)9號文件精神,從組織領導到學習培訓,從宣傳到實施清理再到組織實施等環節做了具體的安排部署,現匯報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我們根據縣政府和上級局的要求,立即召開了有股、所長、各分局局長、稽查局稽查長參加的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的時間、地點,并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并明確要求此項工作具體由征管股承辦。
二、切實加強學習培訓
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長先后參加了縣法制辦組織的兩次《行政許可法》專題培訓,全部通過了考試,而后全體稅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訓一次。我們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轉發到每一個稅干手中,我們還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時間組織全體稅干學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邀請專業人士進行講解輔導,對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等作了重點講解,并進一步介紹了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全局80余名稅干全部參加了此次培訓,并在培訓后進行了嚴格的考試。通過培訓,大家認識到了通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為納稅人服務的重要意義,提高了責任意識,使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積極推動各項工作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三、切實加強《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1、在各辦稅服務廳公示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等。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噴繪版面,將稅務許可的詳細內容給納稅人當場講解,并在電子顯示屏上循環播放有關內容。
2、組織力量深入到納稅戶進行調研。我們利用一星期時間深入到重點企業、個體戶就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代售許可等稅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向他們做了詳細的宣傳、講解,從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提出申請,到稅務機關的受理、稅務行政許可主體,都一一作了介紹,并認真地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在調研宣傳活動中,我們共深入納稅人300余戶詞,共計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我們還把宣傳稅務行政許可與稅法宣傳結合起來,以稅務咨詢會、對話會等形式,盡可能地把稅收法律、法規宣傳給廣大納稅人。
四、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1、為了貫徹行政許可法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局的統一部署,我局對現行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環節上,以前先到稅務所(管理分局)由專管員審核簽字,再由負責人簽字,再轉征管股審批,而后傳征收分局輸入微機,先后有四個環節的查核、審批,在這次清理過程中,我局本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原則,精簡審批環節,有納稅人攜帶有關資料直接到征收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現場登記、現場辦證,前后不超過10分鐘,具體的信息交換由稅務局內部來完成,就辦證這一個事項來講,清理了三個審批環節。在發票領購環節,也由過去從征管股到專管員,再到管理所負責人,最后到征收分局領購發票,精簡為納稅人持購領證直接到征收分局發票購領窗口,經一次審批,發給納稅人所需發票。這一系列的清理精簡,程序上比行政許可法頒布前簡化了75%,納稅人辦理許可比以前更便利、更快捷。
2、各基層稅務所統一受理,由縣局集中審批,實行內轉外不轉的方式。各基層稅務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做出書面審查,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然后分別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證資料、受理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受理的,提交縣局稅務行政許可審批辦公室(設在征管股)統一審批。
3、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文書全部免費繳納稅人使用。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一旦發現有亂收費行為的,我們將嚴格追究。
4、定期不定期地對被許可人的從事許可活動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將終止許可、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發現其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將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5、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我們將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切實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
為了使下崗職工再就業充分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我們采取的措施是:
1、對各基層單位和有關股室制定落實優惠政策目標責任制,從受理到審批,責任到人,明確職責范圍,并把此項工作納入全年工作考核中,對在執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格追究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使廣大稅務干部對此項工作思想上有了新的認識,提高了辦事效率。
2、在各基層單位和征收分局開辟下崗職工辦理涉稅事項“綠色通道”,設立優惠政策咨詢臺,專口專崗,專人負責,減少環節,方便廣大下崗職工辦理手續。
3、加強信息溝通。我們主動與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取得聯系,及時掌握信息動態,積極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創造寬松的環境。
4、加大宣傳力度。目前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還需加強,有些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但無再就業優惠證,又不主動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致使手續不健全,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
5、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對其在納稅申報上實行簡易申報的辦法,盡可能地方便下崗職工在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搞好自己的經營。
6、加大督查力度,防止利用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偷稅。
7、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
六、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依據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制訂,不得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第24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其他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4、對增值稅專用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規定:為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作用,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須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十萬元版發票的,須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
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