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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申請書
2、本村介紹信
3、本人提供的在縣市級以上電視臺或地市級以上報刊的公告、聲明的相關手續,同時應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
4、原“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表”的復印件
5、鄉(鎮)經管中心重新填寫并編碼、蓋章的“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表”
6、土地確權: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明晰集體土地產權關系,維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緊密結合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進一步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法律依據和工作原則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土地登記辦法》;
4.《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6.其它法律法規等。
(二)工作原則。
1.依法申請登記的原則;
2.依法確權的原則;
3.沿用性的原則;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的原則;
5.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權屬來源合法的原則;
6.分工負責的原則。
三、工作內容和范圍
(一)工作內容。
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全面完成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以全縣第一次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結束時間為基點,重點對1991年以來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初始登記;對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記。
2.已經登記發證的,不再進行登記發證;對權屬、界址、土地利用狀況等發生變化的,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3.通過調查,對存在爭議的土地由各鄉鎮、辦事處、白楊林場、范集工業園區(統稱鄉鎮,下同)進行調解,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
(二)工作范圍。
全縣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均屬本次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范疇。具體包括:
1.村集體以及鄉鎮集體所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
3.農民宅基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請。
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登記,到所在轄區國土管理中心所或調查小組領取《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要求填寫表格后,連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資料,一并提交所在轄區國土管理中心所或調查小組。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需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出具使用情況以及是否屬于本村村民的說明,由鄉鎮政府簽字認可,報縣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如符合村莊規劃,采取置換方式報市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二)地籍調查。
1.內容
(1)對本轄區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權屬、界線、地類、面積等狀況進行調查(土地分類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分類標準劃分),填寫《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和《地籍調查表》。
(2)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
2.方法
(1)各鄉鎮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各行政村抽調若干人員(每小組3—4人),組成若干個外業調查小組。
(2)按調查計劃,分片公告通知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場指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該農民集體依法推舉產生,并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為土地使用者。
(3)各調查小組到各村民小組后,從村民小組宅基地的一個角開始調查。
(4)在調查每一宗土地權屬和界址時,本宗地居民和鄰宗地居民均要到實地進行現場指界,經雙方認定的界線,雙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
(5)對于有爭議的界限,能調解的,現場調解,不能現場調解的,雙方填寫《爭議緣由書》存檔。
(6)對不能按時到現場指界或無正當理由不予指界的,按違約指界確界。
(三)權屬審核。
各調查小組應當根據申報的資料和調查成果依法并按規定對土地權屬、土地面積、地類、土地用途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必須進行公告,待公告期滿無異議后,完善《農村居民建房申報表》,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各國土管理中心所要認真審查有關填寫內容,所長簽署初審意見后,統一將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用地手續。
(四)注冊登記頒發證書。
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五)登記要求。
1.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要以村為單位,按權屬界線所封閉的宗地為基本單元申請土地登記;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以宗地為單元申請土地登記。
2.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4.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要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農民生產性附屬用地,如豬、牛、羊圈舍以及沼氣池等,可作為生產性建設用地,不計入宅基地面積范圍內。具體辦法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文件執行。
5.每個自然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完成后,應按照調查后的相鄰關系和界址邊長統一繪制現狀圖。比例尺應為1:500或者1:1000,為今后的村莊地籍調查打下基礎。
6.今后,凡轉用、征用集體土地和開發復墾整理建設項目立項,應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證》,作為項目審查和征地補償依據。
7.建立責任制。凡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糾紛,由所在轄區政府負責;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土地所在地雙方政府共同協商解決。
8.土地存在權屬糾紛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在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要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依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原則,依法調處,對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依法裁決。
嚴禁借集體土地登記發證之機制造事端,聚眾鬧事;嚴禁搶奪、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引起新的土地權屬糾紛;嚴禁借集體土地登記發證之機亂收費、搭車收費。對借機制造矛盾、設置障礙,干擾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正常進行的,要依法處理;對造成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組織實施
(一)準備階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31日)。
1.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有關部門及各鄉鎮分管負責人參加的蒙城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鄉鎮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并根據工作需要,從各村民小組、各行政村、鎮直機關及離退休人員中,抽調工作認真、原則性強、有文化的人員3—4名,組成外業調查小組,村支部書記或村長任調查小組的組長。各調查小組由各鄉鎮統一指揮。
2.資料準備。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相關技術資料的收集。
3.廣泛宣傳。要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密切結合,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活動,重點宣傳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通過宣傳,使村、組干部和群眾充分認識到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4.通告。各鄉鎮要在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期限;
(3)土地登記受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4)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5)其他事項。
(二)實施階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1.2010年上半年,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成果,全面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刹扇 敖M有村管”形式,在明確村民小組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待條件成熟后,再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到組。
根據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用地政策,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認真做好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鄉鎮企業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為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提供保障。
2.2010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提供地籍調查成果,在此基礎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戶為單位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3.在開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則,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做到尊重歷史、立足現狀。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資料的匯總和整理歸檔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后,迎接檢查組對我縣發證工作的檢查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是全縣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的責任主體,縣政府已將該項工作列入各鄉鎮年度考核目標。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從鎮、村、組抽調的技術人員,具體負責土地登記發證的地籍調查和丈量組卷工作。要結合實際,合理安排工作進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市、縣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確保此項工作有計劃、按步驟實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分片包點,明確責任,具體負責土地登記發證的業務技術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縣監察局要加大效能督查力度,確保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按時完成。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爭取農民群眾的支持,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分步有序實施。各鄉鎮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平穩有序加以推進。要優先辦理涉及農用地轉征用、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置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新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當事人要求進行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做到及時辦理,在用地項目建成并由鄉鎮政府實地檢查合格后,報縣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在爭議調處之前不得登記發證。
(四)依法依規操作。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妥善處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對過去形成的土地登記結果要逐宗核查,凡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予以變更;對于“有證無地”的,應當依法公告作廢。無權屬來源或者違法占用未經依法處理的土地,一律不得辦理登記。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等規定,認真遵守省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農村改革工作開展以來,草場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全面推進各項改革工作開展和落實?,F將有關工作匯報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草場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召開全鄉動員會并成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領導小組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政府鄉長任擔任組長,負責統籌領導全鄉農村改革各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農經站,由農經站站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制定了《草場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工作實施方案》和《草場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工作任務、和操作流程。各村還相應成立議事小組,選派工作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的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二)大力宣傳,廣泛動員。為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盡量少走彎路,提高工作實效,贏得廣大農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多次邀請縣農經局相關領導來對我鄉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向全鄉村民發放《致廣大農民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頒證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廣大村民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公開信》,做到家喻戶曉讓群眾充分了解農村改革工作的意義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況
按照省、市、縣要求,我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現已基本完成,現主要是掃尾完善,截止目前,全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工作完成權屬調查個5個行政村,完成合同簽訂5個村,全鄉5個行政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數據均已入庫。承包方調查表、地塊調查表、歸戶表、合同、申請書等歸檔資料已全部完成歸檔,頒證工作正在進行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通過對6個自然村的“三資”進行清查后,通過公示后,現已全部錄入全國清產核資數據庫。
關鍵詞: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廣西
中圖分類號:G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依法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依法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產的合法性和穩定性,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廣大農村群眾自覺保護耕地,抵制土地違法行為的重要措施。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 4號)的要求。按照廣西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轉發國土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2〕62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成果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2]546號)的部署,廣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勢在必行[1-2]。
1 內容、任務與原則
1.1工作內容
①、開展土地權屬調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權利主體;
②、開展農村地籍測量,調查核實土地權屬界線、地類、面積、繪制宗地圖;
③、建立覆蓋全范圍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庫;
④、編制宗地圖和地籍圖;
⑤、辦理產權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2任務
對廣西范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土地權利人的申請,調查、核實農村范圍內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權屬界線和權利人,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3工作原則
(1)、依法申請登記的原則;
(2)、依法確權的原則;
(3)、以土地權利人為登記發證對象的原則;
(4)、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資料開展登記發證的原則;
(5)、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原則。
2 目的與技術要求
2.1目的
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主要目的是:
(1) 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籍調查,查清每一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界址、位置、面積、用途等情況,完成土地登記發證,實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信息化管理,為提供社會化服務奠定基礎,滿足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2) 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管理制度,加強土地管理,減少土地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2技術要求
(1)在廣西行政區域內,以鄉鎮(社區)和村委會(街道)界線為基礎,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并在數據庫或地籍索引圖上標示。
(2)根據2007年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實施方案》要求實行全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
(3)對項目工作開展的其他特殊要求按技術設計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3 技術路線
3.1技術路線
(1)、權屬調查
以2009年以來的最新高分辨率衛星影像或航攝影像(分辨率優于1米),如無高分辨率影像可采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遙感影像,經加密控制點后放大到一定的比例尺作為調查底圖,逐宗地開展權屬調查[3-4]。
凡手續不全或權屬界線發生變動的要進行重新核定,補辦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或爭議原由書后,再調繪到正射影像圖上。
(2)、坐標與面積量算
并根據權屬調查結果在調查底圖上標注界址點坐標,通過圖解法獲取各界址點的坐標和間距,并統計出面積。
(3)、建立數據庫
按照圖解的坐標建立地籍區、地籍子區與宗地圖等圖層,并搭建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
(4)、成果檢查驗收
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經承擔單位與縣級國土局自檢,再經市級國土局復查合格后報區廳申請預檢,確認達到數據庫建庫要求后,輸出地籍圖、宗地圖等圖形、數據成果,報區二調辦申請預檢驗收。
(5)、登記發證
檢查驗收通過后,逐宗完成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3.2總體流程圖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程序分準備工作、申請登記、地籍調查(權屬調查、地籍測量)、權屬審核、公告、注冊登記、頒發證書、成果資料整理歸檔等,總體流程圖如圖1:
圖1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流程圖
4 工作步驟
4.1準備工作
(1)成立領導小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各相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2)宣傳動員
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前,可召集相關的鄉鎮人民政府、部門、村、村民小組及發證地塊相鄰村、村民小組和單位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宣傳動員會。
4.2發證通告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屬于初始土地登記,現開始此項工作時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通告。
4.3土地登記申請
(1)申請主體
土地登記機關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一般要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按權屬界線(行政區線)所封閉的一宗地為基本單元,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土地登記。對于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飛地),分別向土地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登記。鄉(鎮)農民集體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為申請。
(2)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時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材料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3.地上附屬物權屬證明;
4.單位法人證明或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凡是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委托人個人身份證明;
6.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其它相關證明。
(3)審查與受理
1.對申請人資格和身份進行審查;
2.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
3.不予受理的情況。
4.4地籍調查
(1)權屬調查
調查以村為基本單位,以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為一宗地。同一所有權人的土地被鐵路、公路、河流等其他所有權人的線狀地物分割的,可分別劃分宗地;如線狀地物狹窄、圖上難以準確反映其實地狀況的,也可不分別劃宗,但應扣除其面積。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宗地不是按一個村一宗地來處理,其處理的原則基本同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一樣,一個村可以有很多宗地,但一個宗地不應有兩個以上的村擁有。對飛入的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等單獨劃分宗地。
對有爭議的土地或一時難以確定權屬的土地,不劃入任何宗地,待爭議處理后,再劃入相關宗地或單獨劃宗。
(2)地籍測量
根據自身的條件和需要,廣西省選擇圖解法測量土地權屬界址點。圖解法在是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或正射影像圖上,量算界址點坐標,界址點點間距用坐標反算求得,以直線距離表示。
1.地籍圖繪制
集體土地地籍圖使用最新的土地利用變更圖作為底圖,疊加地籍要素形成地籍圖,包括以下內容:各級行政界及行政區域名稱,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和地籍編號,各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界址點和界址線,地類界線及符號、線狀地物。
2.宗地代碼編制
Ⅰ.宗地代碼結構
宗地代碼采用五層19位層次碼結構,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類型、宗地號。宗地代碼結構如下圖所示。
圖2 宗地代碼結構圖
Ⅱ.編碼方法
(1)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
(2)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3)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4)第四層次為土地權屬類型,代碼為2位,。
(5)第五層次為宗地號,代碼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特征碼后順序編碼。
4.5數據庫建設
(1)、建庫準備
主要包括建庫方案制定、人員準備、數據源準備、軟硬件準備、管理制度建立等;
(2)、數據處理與數據采集
主要包括定位基礎、行政區劃、土地利用、土地權屬、柵格等各要素的采集、編輯、處理和檢查等;
(3)、矢量數據采集的內容
矢量數據采集是綜合使用各種矢量數據采集方法采集土地利用、權屬數據。
(4) 、數據檢查與入庫
數據入庫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數據字典、數據索引和元數據;將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轉入應用數據庫;數據庫管理系統與數據融合集成;對數據庫管理系統進行試運行。經過多次運行調試,形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數據庫,系統各模塊的功能發揮正常。
4.6圖件編制
根據地籍圖、宗地圖的編制要求,在數據庫的基礎上,采用數據庫管理軟件輔助制圖功能,按照規定的樣式,編制開展地籍調查區域的地籍圖、宗地圖和地籍索引圖,滿足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5 問題與建議
1、盡管對本次農村集體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做了廣泛宣傳,但仍有部分權利人不配合權屬調查工作。建議繼續加大農村集體土地調查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農村集體土地調查工作的認識,爭取得到社會各界人士廣泛的理解和支持。
2、盡快把農村集體土地調查數據庫系統與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相銜接,逐步將本次農村集體土地調查成果應用到國土資源具體管理工作中,使成果成為“一張圖”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以農村集體土地調查數據庫系統為平臺,規范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嚴格按工作流程辦事,建立完整的地籍檔案數據庫。
參考文獻
[1]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國務院).
[2]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以下統稱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以下統稱土地權利)進行審查確認、登記造冊、頒發證書。
第三條 土地權利的取得、設定、變更、終止等,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權利的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權限,負責土地登記工作。
(一)省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直屬單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二)地(市)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四)本款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土地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上級登記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土地登記工作委托下級登記部門辦理。受委托的登記部門在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應當單獨立卷歸檔,并報上級登記部門備案。
第五條 初始登記后設定他項權利的,或者已經登記的他項權利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設定或者變更后,持有關證明文件向登記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所派生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通行權等。
第六條 土地登記部門及登記人員應當依法登記,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土地權利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土地登記以一宗地為單位進行。宗地是指以土地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
使用或擁有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權利人應當按宗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應當記載土地權利人名稱、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使用年限、變化情況,以及土地的位置、等級、面積、用途、界線等事項。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土地權利人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第八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為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為村民委員會;
(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為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
(四)公共和市政設施用地的,為其經營管理單位;
(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與外商舉辦合資企業的,為合資經營企業;
(六)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舉辦合作企業的,為原土地使用權人;
(七)外商獨資企業的,為該外資企業。
前款五、六、七項規定適用于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土地登記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土地登記,可以由土地權利人辦理,也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的,其委托書應當按國家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條 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登記部門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應予編號并給回執。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記申請: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登記轄區內的;
(二)土地登記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件的;
(三)土地權屬來源不明的;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其他按規定不能登記發證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一)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違法用地,尚未依法處理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尚未解決的;
(三)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滅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暫緩登記情形消除后,登記部門應予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部門直接登記:
(一)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滅失使劃撥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三)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四)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期辦理注銷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已核準的登記事項:
(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以偽造有關證件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核準登記事項錯誤或不當的。
撤銷核準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撤銷核準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登記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核準登記或決定暫緩登記的期限分別為:
(一)初始登記為三個月內;
(二)變更登記為一個月內;
(三)租賃、抵押登記為三日內;
(四)注銷登記為三日內。
處理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土地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核準登記,確認其土地權利,發給土地權利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駁回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部門申請復核。
登記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審查,并作出復核決定。申請人對登記部門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土地權利證書不得涂改或者偽造。
土地權利證書的記載與土地登記簿(冊)的記載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記簿(冊)的記載為準。土地登記簿(冊)有劃改的,應加蓋登記部門的校對章。
當事人對土地登記簿(冊)的記載有異議的,登記部門應當查核原始憑證,并以有效的原始憑證為準。
第十八條 登記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需要進行權屬調查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提前五日書面通知被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的權利人到現場共同指界:
(一)單位擁有或使用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人持身份證件出席指界;
(二)個人使用的土地,由戶主或其人持身份證明或戶籍證件到現場指界。
宗地權屬界線經指界認可后,指界人必須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由登記部門設立權屬界址標志。指界人指界認可,但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對土地權屬界線有爭議的,由登記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宗地相鄰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一方缺席的,根據界線另一方所指界線或雙方提供的權屬圖件上的界線確定;
(二)雙方缺席的,根據雙方提供權屬圖件上的界線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辦法確定的界線,登記部門應當將劃界結果書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異議,必須在十五日內申請重新審核、劃界。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 初始登記的申請期限分別為: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總登記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在知道總登記公告或接到登記部門通知之日起十日內;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在建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一條 申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件;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經登記部門確權、發證的,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宅基地使用證、清查用地時補辦的用地證明或建筑許可執照等。
原有土地權屬證件不全或依據不足的,還須提交權利來源和權屬演變的書面報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證明和法律責任的具結書。
第二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應當提交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
(一)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
(二)征地紅線圖;
(三)總平面布置圖;
(四)征(撥)用地補償協議書;
(五)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額繳納憑據;
(四)受讓人自行負責拆遷安置或征地補償的,應當同時提交已落實的拆遷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
第二十五條 土地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由登記部門組織地籍調查,經調查認定土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間,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審查結果提出異議的,登記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予以暫緩登記;
(二)異議不能成立的,書面駁回異議申請。
公告期滿,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審查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登記部門注冊登記,頒發土地權利證書。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變更登記分為:
(一)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
(三)更址登記;
(四)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五)更正登記;
(六)續期登記;
(七)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一)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二)因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拆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或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分立或新設股份制企業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農地調整、交換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五)依法強制性轉移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六)因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而發生土地權屬轉移的;
(七)因其他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變更的。
第二十八條 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土地權利證書;
(三)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身份證件。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及其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贈與、繼承、析產、買賣、交換、分割、聯建、聯營、合資等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交變更依據材料:
(一)買賣、交換、分割協議書,作價入股協議書,聯建、聯營或合資合同,繼承、析產證明文書,經公證的贈與協議書;
(二)有關土地稅費的繳款憑據。
除繼承、析產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登記,還應當提交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憑證或收益金憑證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應當提交機構調整、企業兼并、分立的批準文件和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書等文件。
凡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將土地使用權轉為非國有的單位或個人的,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一條 改組或新設立股份制企業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交文件:
(一)成立股份制企業的批準文件;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書;
(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批準文件。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應當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然后持合同及出讓金支付憑證向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二)處分財產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土地稅費的繳納憑據。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需拆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由拆遷人持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統一收回的原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權利證書,向登記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變更事實發生之日系指: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進行聯營、合資或合作建房等,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之日或合同批準生效之日;
(二)因繼承、析產、贈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繼承、析產事件發生或贈與協議簽訂之日;
(三)機構調整,企業兼并、讓售、分立,為有權機關批準之日;
(四)改組或設立股份制企業,為有權機關批準其改組或設立之日;
(五)依法強制轉移土地權利,為法律文書生效之日;
(六)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處分行為發生之日;
(七)變更土地所有權的,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之日;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為出讓金全部付清之日;
(九)拆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
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應當在取得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申請以及變更地籍調查結果經審核、批準后,由登記部門注冊登記,注銷、換發或者更改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 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七條 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抵押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人還應當持土地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部門允許抵押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抵押證明書。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向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抵押登記。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權利證書無效,由登記部門撤銷核準登記,并可處以2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
(一)申請土地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使土地權利證書記載內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權利證書或其他有關圖件、證明文件的;
(三)虛報滅失或遺失而獲補發土地權利證書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領或換領土地權利證書的;
(五)未按注冊登記的用途使用土地,經責令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法用地被強制沒收土地所有權或收回土地使用權,拒繳土地權利證書,并利用土地權利證書繼續非法行使權力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部門收繳土地權利證書,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
(一)利用土地權利證書進行詐騙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
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未按本條例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由登記部門責令轉讓方、抵押人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個人處以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二)單位處以3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因登記部門及工作人員過錯造成錯、漏登記的,登記部門應及時負責更正或補登記,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負責賠償。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