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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案例,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小吳的申請,不符合公證法對公證事項和事務的規定。理由在于:(1)小吳不符合公證申請人的條件。本案中吳某某雖然終身未婚,無子女,但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健在,小吳系被繼承人的侄子,即不是法定繼承人又不是遺囑繼承人,不應當由其提起公證申請;(2)小吳申請獲得吳某某的遺產不在法定的公證事項范圍之內。公證法規定的公證事項共計十一大項,沒有公證事項與小吳的申請相對應;(3)公證書格式法定?!豆C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司法部經過數年來對公證文書的改革,已經形成三十五式定式公證書和五大類要素式公證書??v觀定式公證書和要素式公證書的格式內容,沒有公證書格式涉及小吳申請的公證事項。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證處應當受理小吳的申請,理由在于:(1)小吳申請取得遺產可以適用公證法所規定的十一類公證事項中的第十一類,根據自然人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2)小吳的情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具有受理此項公證的法律依據。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公證機構應當受理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申請的取得遺產公證。
第一,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符合《繼承法》和《公證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首先, 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的證明對象是酌分遺產權。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對此,學界通常稱之為酌給遺產制度,是繼承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所享有的權利被稱為酌分遺產權。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成為公證的證明對象。其次,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符合《公證程序規則》關于公證事項受理條件的規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遺產取得人提出公證申請須符合:(1)遺產取得人與其所申請取得的遺產存在利害關系;(2)其他繼承人對取得遺產沒有爭椋、自愿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取得遺產?!豆C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十一大項的公證事項,第一至第十大項有明確的法定公證事項名稱,第十一大項規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由此可以看出,《公證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將公證事項限定為已確定的事項名稱,而是相對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公證機構沒有理由拒絕遺產取得人的申請。
第二,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可以成為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的有效途徑。多年實踐已經讓房地產管理部門,金融部門等相關部門認可了繼承公證書的效力,繼承公證為這些部門厘清了繼承法律關系,確定了繼承權利義務,化解了法律風險,公證書成為了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重要法律文書依據。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想要實現酌分遺產權,就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證明自己享有權利的材料。取得遺產公證完全可以為遺產取得人提供證明其取得遺產的公證文書,幫助其實現權利。
第三,通過公證確定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即符合中華民族數千來的厭訴心理,也符合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需求。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旨在鼓勵社會成員之間相互扶助,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當有付出就有回報,如果將訴訟設計為取得遺產的唯一途徑,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唯一的證明酌分遺產權的法律文件,勢必阻礙遺產取得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傷害其取得遺產的積極性。
(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1.繼承權公證,平息爭奪遺產風波
案例:2012年11月,48歲的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田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不得已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所涉及的事實進行了認真審查。由于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公證書證明了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田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這部分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田某和武某父母共同繼承。
點評: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以下5種情況時,應適用法定繼承:(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本案由于武某是突發意外死亡,沒有留下遺囑,因此對財產的繼承也就屬于法定繼承。在死者妻子、父母爭奪繼承權的情況下,公證員首先幫助當事人分析確定了遺產范圍及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分擔,進而依法提出了繼承方案并辦理了相應的公證證明,從而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遺囑公證,維護了出嫁女兒的合法權益
案例:已故的徐老太原有2兒1女,3個兒女均已成家。2006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11年年底,老人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留給女兒。兩個兒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12年初,在別人的提醒下,徐老太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同年4月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與女兒為爭奪遺產而鬧上法庭。法院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判決徐老太的遺產南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同時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北景钢校炖咸珨[脫世俗偏見,自主行使遺產處分權,立遺囑指定其女兒繼承遺產,顯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識的覺醒。
3.婚前財產公證,為老年人再婚掃除障礙
案例:賴某66歲,系某五金廠退休職工。2011年5月,與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然患病離他而去。2012年8月,賴某打算與程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這一打算卻遭到了賴某4個子女的強烈反對,因為他們擔心父親一生積攢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思來想去,賴某和程某來到公證處。辦理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兩人約定,兩人婚前財產在有生之年歸各自所有,生前有權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人不得。具體規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
7、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
8、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