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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一)規范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產品的質量管理水平。
(二)規范醫療單位的使用行為,提高高風險醫療器械的使用質量,降低使用風險。
(三)推進醫療器械安全風險因素分級管理,加強高風險醫療器械的分析預測,防范重大醫療器械安全事故的發生。
通過此次專項檢查,加大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此類產品的經營、使用行為;結合近幾年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監督檢查的實際情況,摸清并掌握我市高風險醫療器械產品的經營、使用現狀,保證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在經營和使用環節的有效控制,進一步提高醫療機構規范用械意識;查找監管的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強高風險產品監管提供思路和措施。
二、檢查范圍
(一)轄區內所有經營高風險醫療器械的經營企業。
(二)有關使用高風險醫療器械的單位,包括一級以上醫療機構、民營醫療機構和其他使用單位。
本次檢查高風險醫療器械產品包括:列入我省特殊管理的植(介)入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
三、檢查方法及內容
(一)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補充規定》、《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準》的要求,重點檢查:企業合法性、產品合法性、購銷渠道合法性、購銷記錄的規范性及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關鍵點等。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關鍵點的檢查包括:質量管理人員及內審員是否在職在崗;體外診斷試劑及植(介)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計算機系統是否正常使用;質量跟蹤、產品追溯、不良事件報告制度是否健全并執行等。
(二)對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重點檢查:使用的高風險醫療器械產品是否合法合格;采購渠道是否合法;產品是否有購進、驗收、使用記錄;是否保持高風險醫療器械產品使用的可追溯性;是否建立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并有效執行。針對使用風險高、價值高、來源途徑復雜的高風險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進行調研,摸清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相應對策,探索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規范化管理的措施。
(三)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的檢查,可結合《省藥品安全風險因素分級管理評定標準》中醫療器械經營及使用部分的標準要求開展工作,將此次專項檢查與醫療器械安全風險因素分級管理工作密切結合,增強監管效能。
四、工作安排
專項檢查自2012年3月下旬開始,至9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3月25日至7月25日):各藥械監管隊按照方案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專項檢查。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檢查率應達100﹪,對醫療機構在檢查整改的基礎上,對其使用的重點高風險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二)整改復查階段(2012年7月26日至9月20日):對于專項檢不符合要求的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限期整改,并組織人員予以復查。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單位,各藥械監管隊依法做出處理。
(三)檢查總結階段(2012年9月21日至9月25日):各藥械監管隊要對轄區內的專項檢查工作進行匯總,總結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做好高風險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具體意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專項檢查的組織領導。局成立以分管局長為組長的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藥品醫療器械科,具體負責專項檢查工作。各藥械監管隊也要加強領導,科學分工,落實責任,結合醫療器械安全風險因素分級管理工作及日常監管工作等一并開展好本次專項檢查活動。
(二)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經銷使用無證、不合格、淘汰的高風險醫療器械的行為。加強藥械監管隊間協作配合,跨縣(市、區)案件及時移送,跨市案件及時報送市局再移送,重大案件及時上報市局。
一、總 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工作原則
二、事件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i級)
(二)重大事件(ⅱ級)
(三)較大事件(ⅲ級)
(四)一般事件(ⅳ級)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救援領導機構
(二)救援專家組
(三)救援執行機構
(四)現場救援指揮部
四、應急響應和終止
(一)應急響應分級及行動
(二)現場救援及指揮
(三)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
(四)信息報告和
(五)應急響應終止
五、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統
(二)急救機構
(三)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
(四)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五)物資儲備
(六)經費保障
(七)交通運輸保障
(八)其他保障
六、公眾參與
七、附則
(一)責任與獎懲
(二)方案制定與修訂
(三)解釋部門
(四)實施時間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應急預案》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和《湖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方案。
(三)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四)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二、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i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省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市)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
2.跨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三)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
2.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
2.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組織指揮體系由救援領導機構、救援專家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在縣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所在地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一)救援領導機構
1.縣救援領導小組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縣應急指揮機構或縣應急總指揮部的要求,成立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縣衛生局、縣經貿委、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紅十字會、縣人武部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
縣救援領導小組職責:在縣應急指揮機構或市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領導全縣各級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協調各成員單位,組織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2.縣救援領導小組
辦公室
縣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衛生局內),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有關協調工作。
(二)救援專家組
縣衛生局組建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家組,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救援支持。
(三)救援執行機構
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執行機構由120急救分中心、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機構組成,在縣救援領導小組指揮下,實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其中,各級醫療機構、急救分中心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治和傷員轉送;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原創文章,盡在文秘站網網。
(四)現場救援指揮部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需要,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的救援行動。
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組織體系見附件。
四、應急響應和終止
(一)應急響應分級及行動
1.i級響應
(1)i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i級響應:
①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縣政府啟動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縣政府啟動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③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特別重大事件(i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i級響應行動
縣救援領導小組接到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本方案。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供決策參考;組織和協調救援執行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落實醫療衛生救治措施;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展開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市衛生局、省衛生廳、縣政府和縣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和反饋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縣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組織領導和指揮救援專家組、救援機構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2.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標準
符令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ⅱ級響應:
①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縣政府啟動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縣政府啟動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③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縣救援領導小組接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本方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對策和措施,供決策參考;指揮和協調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落實醫療衛生救治措施;根據需要及時派出救援專家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采取支援行動;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救治、轉送傷病員,實施疫病現場控制和衛生監督;及時向市衛生局、省衛生廳、縣政府和縣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和反饋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按相關規定,在各成員單位的密切配合下,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3.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ⅲ級響應:
①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有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
②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ⅲ級響應行動
縣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接到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救治傷病員,實施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及時向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省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
4.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ⅳ級響應:
①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
預案或有關專項應急預案。
②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ⅳ級響應行動。
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接到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進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現場救治行動,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
(二)現場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在啟動本方案后,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傷病員的救治和疫情防控、衛生監督等行動。在實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行動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響應級別和事發地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實際需要,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事發現場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使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緊張有序進行。本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的主要或分管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應急處置部門的溝通和協調。
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應急救援行動,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裸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2.轉運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者傷病員病情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作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 收傷病員。
(三)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四)信息報告和
急救分中心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每日向縣衛生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衛生局要及時向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縣衛生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信息工作。
(五)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完成,傷病員在醫療衛生機構得到救治,經縣政府或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可宣布應急響應終止,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五、保障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建設,是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縣衛生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順利開展。
(一)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衛生應急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機構
根據保障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配合建立由市急救中心和縣急救分中心組成的急救網絡。
(三)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
依托省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省人民醫院和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和市中心醫院建立的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四)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組建縣綜合性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縣級隊伍規模不少于30人。
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專業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縣政府批準。
(五)物資儲備
縣衛生局提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
縣經貿委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保持出廠價格穩定。
(六)經費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應由縣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縣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災害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急救分中心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縣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縣政府的決策對醫療衛生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七)交通運輸保障
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縣交通局要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通暢,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縣公安局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
(八)其他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順利進行。
縣科技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技術研究工作,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檢測技術、藥物研發及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和質量監管,參與組織特殊藥品的研發、生產。
縣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縣人武部負責協調民兵預備役,組織力量和裝備,參與和支援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六、公眾參與
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則
(一)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方案制定與修訂
本方案由縣衛生局負責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各鄉鎮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本方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三)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建安成本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較大。根據有關工程造價資料分析,商品住宅建安成本中人工費比重為15%左右,材料費比重為70%左右,機械費比重為5%左右,措施費、規費及稅金約10%。其中人工費及材料費的浮動對建安工程成本的影響最大。下面采用2010年一季至2011年一季人工、鋼材、預拌混凝土、空心砌塊的價格變動數據,分析給建安成本造成的影響。
1 人工日工資價格變動情況
表1全國主要城市人工日工資價格對比表
2 鋼材綜合價變動情況
表2 全國主要城市鋼材綜合價對比表
3 預拌混凝土綜合價變動情況
表3 全國主要城市預拌混凝土綜合價對比表
4 空心砌塊綜合價變動情況
表4 全國主要城市空心砌塊綜合價對比表
5 利用價格調值公式計算以上人工材料價格變動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影響
P= a0+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P――調值后合同價款或工程實際結算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調整的部分,如措施費、利潤、稅金等;
a1、a2、a3、a4――代表有關成本要素在合同總價中所占的比重,這里定義a1為人工費用、a2為鋼材費用、a3為預拌混凝土費用、a4為空心砌塊費用,a5為其他材料費用(如機械費、鋁合金門窗費用等),且a0+a1+a2+a3+a4+a5=1;
取a0=0.1,a1=0.15,a2=0.25,a3=0.12,a4=0.03,a5=0.35,利用調值公式計算出以上要素價格變動對建安成本的影響
表5 人工材料價格變動對建安成本的影響
2010年國內建筑市場人工、建筑鋼材、商品砼及空心砌塊價格普遍上漲,至2011年第一季度比去年同期的均值分別上漲27%、22%、12%、12%。使建安成本2011年第一季度比去年同期的均值上漲8.53%。若按小高層商品房的建安成本(建筑面積單方造價)1200元/M2計算,則2011年第一季度的建安成本比去年同期的均值上漲102.36元/M2。
根據商品住宅人工及主要材料消耗數據顯示,人工單價每上漲10元/工日,每平方米建安造價上漲45元,鋼材價格每上漲100元/t,每平方米建安造價上漲8元,商品砼價格每上漲10元/t,每平方米建安造價上漲5元。
雖然前幾年房價受供求關系及市場炒作因素影響形成一定泡沫,但政府接二連三的出狠招調控房價擠壓泡沫,房地產發展商不能加價的前提下,人工材料費用的不斷上漲,影響建安成本也不斷漲價,降低利潤空間。
在人工建材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如不進行價格變動分析,預測市場未來,項目的實施將會變得十分被動,最主要的影響是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甚至出現資金鏈斷裂,延誤工期,影響工程質量。因此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及時分析人工及材料變工情況,并做好市場預測,掌握價格變動趨勢,為資金調動做好計劃,更為實施中的成本控制提供依據。
6 風險防范
6.1 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改變最低價中標的做法。承包商采用的最低價已經是最低成本價,甚至是虧損價,其風險承受力很低。由此所面臨的兩種結果,一種是在人工建材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無法承擔漲價的壓力,資金周轉困難,影響工期和質量;另一種是在變更工程價格上大做文章,令發展商不斷追加資金,使在中標報低價時遭受的虧損在工期內逐步得到恢復并最終還可能有盈余。兩種結果最終都損害了發展商的利益。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推行合理低價中標的做法,提高雙方的抗風險能力。
6.2 加強合同管理,在施工合同中對價格風險范圍和解決辦法加以約定,以免造成合同缺陷,導致合同糾紛。發展商和承包商應參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具體的調整范圍和方法。
6.3 發展商和承包商合理共擔建設工程價格風險,是促進建設市場穩定發展的有效保障,是有效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在合同履行期內,材料市場價格上漲時,承包人承擔自主報價低于投標時材料基準價格的風險和雙方約定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以內的風險;發展商承擔雙方約定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以外的風險。當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上漲超過約定風險范圍的,可調整超過約定風險范圍以上的價差,對報價的調整最高調至材料市場價格。同樣地,材料市場價格下跌時,承包商承擔自主報價低于投標時材料基準價格的風險和雙方約定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以外的風險;發展商承擔雙方約定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以內的風險。當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下跌超過約定風險范圍的,可調整超過約定風險范圍以下的價差,對報價的調整,最低調至材料市場價格。這種風險共擔的方式對承包商來說,降低了價格變化帶來的風險,為自身的持續發展積蓄了能量、增加了后勁;對發展商來說,雖然自己承擔了部分價格風險,但避免了因價格上漲而可能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確保了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6.4 集中采購,并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應渠道。精心篩選材料供應商以后,發展商或承包商的若干個項目在原材料統一采購,形成規模采購量,獲得好的價格和付款條件。在市場競爭越來越殘酷的今天,長期戰略伙伴關系顯得越來越重要,頻繁更換原材料供應商只能獲得損害企業的利益,因此,應該從長期戰略角度考慮選擇穩定的供應商,不輕易更換。
6.5 可以考慮建立合理的儲備制度。目前房地產開發基本上是采用滾動開發(主要是住宅市場)的策略,加上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周期一般比較長,所以考慮建立合理的儲備制度并非不可行,只是在確定儲備材料的類型和數量之前,一定要做好市場價格信息的收集工作,提高價格預測的準確性。
1.1編制目的
提高學校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學生及教師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和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上級各類文件制定本方案。
1.3分類分級
本方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大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師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校園內外涉及師生的各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請愿以及集體罷餐、罷課、上訪、聚眾鬧事等,各種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師生非正常死亡、失蹤等可能引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具有連鎖性、復雜性和放大性的特點,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4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新城子鄉小學涉及一切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方案指導新城子鄉小學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學校的管理和服務職能,把保障師生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⑶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分管人員責任制,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⑷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⑸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班主任及教師的作用,依靠全體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師生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l.6應急方案體系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方案體系包括:
⑴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方案。總體應急方案是新城子鄉小學應急方案體系的總綱,是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⑵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方案。專項應急方案主要是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應急辦)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方案。
各類方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在沈北新區教育局領導下,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2執行機構
學校安全保衛處(學校應急辦)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學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3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學校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一旦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學校立即向區教育局安全教育科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方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3.2.3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總結本次應急事件的處理情況并向教育局安全教育科報告。
3.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和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4應急保障
4.1通信與信息保障
加強與通信管理部門的聯絡,保障重大突發事件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加強與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以及手機等通訊運營企業的協調,必要時確保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向師生播發、刊登或以短信形式。保證學校對講機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4.2應急隊伍保障
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武警部隊、公安消防等部門的聯絡,并組織必要的教職員工應急搶險隊伍,保障重大突發事件的人力支持。
4.3物質保障
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絡,確保重大突發事件的物資需要。
4.4資金保障
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支持,并加強與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的聯絡,籌措重大突發事件所需資金,做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資金的使用、發放。
4.5技術保障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絡,提高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能力。
4.6治安保障
加強與當地公安部門的聯絡,做好重大突發事件的治安工作。
4.7避難場所保障
提供本地區的避難場所,設立標志,確保重大突發事件來臨時處于危險區域的師生能得到及時妥善安置。
4.8交通運輸保障
加強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聯絡,保障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人員、救災物資運輸和車輛調配。
4.9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與衛生部門的聯絡,做好重大突發事件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學校公共場所消毒等工作。
4.10后勤保障
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絡,確保重大突發事件所需物資、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后勤保障。
5監督機制
5.1方案演練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方案進行演練。
5.2宣傳和培訓
學校要通過黑板報、宣傳欄、課堂教學、班隊會、廣播、升旗儀式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師生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6方案管理
6.1本方案由新城子鄉小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由學校安全保衛處(學校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村小、學校各部門按照本方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
勝利石油管理局臨盤醫院,山東德州 251507
[摘要] 目的 探討坎地沙坦酯、依那普利與胺碘酮聯合應用在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中的效果。 方法 整群選取2012年5月—2014年2月該院收治的83例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病人,按照隨機數字表法分為A組(n=41)和B組(n=42)。A組給予坎地沙坦酯、胺碘酮聯合治療,B組給予依那普利、胺碘酮聯合治療,對比兩組治療效果。結果 A組、B組治療后6個月、12個月的SBP水平、DBP水平、房顫發作次數均顯著地低于治療前(P<0.05);A組、B組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左心房內徑與治療前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A組、B組組間治療前、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的SBP水平、DBP水平、左心房內徑大小、房顫發作次數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結論 坎地沙坦酯或者依那普利聯合胺碘酮均可有效地治療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效果確切。
[
關鍵詞 ] 高血壓;陣發性房顫;坎地沙坦酯;依那普利;胺碘酮
[中圖分類號] R7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5)08(b)-0117-02
[作者簡介] 宋金燕 (1972.6-),女,山東德州人,本科,主管藥師,研究方向:醫院藥學。
目前,對于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的治療,主要以藥物治療為主。相關研究顯示[1-2]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Renin-angiotensin system,RAS)抑制劑對房顫的治療具有一定效果,但效果未達理想。胺碘酮被認為可降低房顫時心室率,有助于改善房顫病情。該研究為尋找更佳的治療藥物,將探討兩種不同RAS抑制劑聯合應用胺碘酮在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中的治療療效,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2年5月—2014年2月該院收取的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病人83例,按照隨機數字表法分為A組(n=42)和B組(n=41)。A組中,男性28例,女性14例,年齡在63~75歲,平均(68.1±4.0)歲;B組中,男性27例,女性14例,年齡在62~76歲,平均(68.5±4.3)歲。比較兩組的一般資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方法
A組給予坎地沙坦酯(H20041988,重慶圣華曦藥業)和胺碘酮(H31021872,上海信宜九福藥業)治療:①坎地沙坦酯用法用量為:4~8 mg/次,1次/d;②胺碘酮用法用量為:第一周開始,200 mg/次,3次/d;第二周開始,200 mg/次,2次/d;第三周開始至治療結束,200 mg/次,1次/d。B組給予依那普利(H31021938,上海現代制藥)和胺碘酮治療:①依那普利用法用量為:5~10 mg/次,2次/d;②胺碘酮用法用量與對照組一致。治療時,坎地沙坦酯、依那普利可依據血壓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用量。兩組共治療4周。
1.3 統計方法
應用spss 20.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計量資料以(x±s)形式表示,采取t檢驗;計數資料以百分數形式表示。
2 結果
2.1 不同治療方案血壓改善情況的比較
A組、B組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SBP和DBP水平均顯著地低于治療前(P<0.05);兩組組間治療前、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的SBP和DBP水平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 不同治療方案患者左心房內徑大小的比較
A組治療前、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的內徑大小分別為(34.5±4.9)mm、(34.7±4.3)mm、(34.9±3.9)mm,B組分別為(34.3±4.5)mm、(34.4±4.1)mm、(34.6±4.5)mm。兩組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左心房內徑與治療前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兩組組間治療前、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左心房內徑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2.3 不同治療方案房顫發作次數的比較
A組、B組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房顫發作次數均顯著地低于治療前(P<0.05);兩組組間治療前、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房顫發作次數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3 討論
在高血壓藥物治療過程中容易合并陣發性房顫,陣發性房顫是常見心律失常癥,發病時出現嚴重癥狀,有可能引發栓塞,增加心力衰竭發生率、死亡率,因此需盡快處理。相關研究顯示[3-4],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激活和房顫的發生密切相關,高血壓病人心房內壓力異常升高,導致心房肌局部轉換酶出現異常表達,上調血管緊張素受體mRNA水平,增強血管緊張素Ⅱ于心房中的作用效果,而血管緊張素Ⅱ能夠增加病人體內心肌細胞鈣離子負荷量,而超負荷則是引發房顫心房肌電重構的一個重要機制,這表明血管緊張素受體拮抗劑和房顫的發生、預防密切相關。
胺碘酮是抗心律失常常見藥物,能夠阻斷鉀通道,且可抑制延遲整流鉀電流[5];此外它還能夠有效地阻滯超快激活的延遲整流鉀電流、內向整流鉀電流,以及有效地抑制延遲后除極、早期后除極[6-7]。作為兩種RAS抑制劑藥物,坎地沙坦酯、依那普利能夠有效地作用于病人的RAS系統,并發揮抑制作用,與胺碘酮聯合應用時能夠提高治療效果。本文的研究結果顯示,A組治療后6個月、12個月的SBP為(124.5±12.8)mm Hg、(125.6±13.1)mm Hg,DBP為(74.1±7.3)mmHg、(75.0±6.9)mm Hg;B組SBP則為(125.1±13.5)mm Hg、(125.9±13.9)mmHg,而DBP為(74.4±8.1)mm Hg、(75.2±7.2)mmHg;兩組血壓水平均明顯降低,提示兩種不同方案均可有效地緩解高血壓病情;左心房增大,是房顫發生過程中的典型癥狀,本文A組治療前、治療后6個月、治療后12個月的內徑大小分別為(34.5±4.9)mm、(34.7±4.3)mm、(34.9±3.9)mm,B組分別為(34.3±4.5)mm、(34.4±4.1)mm、(34.6±4.5)mm ,A組、B組經治療后左心房內徑與治療前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兩種不同方案均可以抑制左心房內徑增大,緩解病情;本文A組經治療后房顫發作次數為(5.8±0.8)次、(3.9±0.4)次,而B組則為(5.7±0.9)次、(3.8±0.5)次,明顯低于治療前(A組為(10.7±1.3)次,B組為10.8±1.5次),提示兩種不同方案對房顫控制效果確切,減少房顫發作次數;A組、B組治療后無論在血壓控制、左心房內徑大小、房顫發作次數上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兩種不同的RAS抑制劑均可有效地控制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病情。李超[8]等人在胺碘酮、厄貝沙坦聯合治療房顫中指出,兩組合用可降低房顫復發率,維持竇性心律,證實RAS和胺碘酮聯合治療具有確切效果。
綜上,坎地沙坦酯或者依那普利聯合胺碘酮均可有效地治療高血壓合并陣發性房顫,效果確切。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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