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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公開的重點是公開。
一、財務公開的內容
(一)財務預算1、村級經營性財務收支預算(按項目公開);2、固定資產購建預算(按購建項目公開);3、農業基本建設預算(按建設項目公開);4、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預算(按投資項目公開);5、專項資金預算(按資金項目公開)。
(二)各項收入1、村提留、街道統籌費(按上繳單位、戶名公開);2、發包及上繳收入(按發包及上繳對象分戶公布);3、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按統一經營項目公開);4、集資款(按集資對象分戶公開);5、農業發展基金收入(按收入對象公開);6、上級部門款(按撥款部門公開);7、土地補償費(按征用土地單位公開);8、其他收入(按項目公開)。
(三)各項支出1、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按建設項目公開);2、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按支出項目明細公開);3、村組干部工資及獎金(按干部名單公開);4、招待費支出(按接待項目公開);5、集體統一經營支出(按支出項目公開);6、上繳街道統籌費;7、農業發展基金支出(按支出項目公開);8、其他支出(按支出項目明細公開)。
(四)各項財產1、現金及銀行存款;2、產品物資(按類別或名稱公開);3、固定資產(按類別或名稱公開);4、對外投資(按投資對象公開);5、其他財產(按類別或名稱公開)。
(五)債權債務1、農戶往來(按戶名公開);2、內部單位往來(按單位公開);3、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按單位、戶名公開);4、銀行、信用社貸款(按借款銀行、信用社公開);5、其他債權債務(按單位、戶名公開)。
(六)收益分配1、收益總額;2、交納稅金數額;3、提取公積金數額;4、提取公益金數額;5、提取福利費數額;6、投資分利數額;7、其他分配(按項目公開)。
(七)其他。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的收取、使用情況,按戶名清單公開。此外,對社員群眾反映強烈、迫切要求公布的專項財務帳目,也應及時公布。
二、財務公開的程序
(一)擬訂公布文搞。村、社在及時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的基礎上,應按照市有關部門規定的農村財務公布表格式,以會計資料為依據,通過計算、匯總,整理好各類數據,按內容進行分類反映,擬訂好公布文稿。
(二)理財小組審核。在擬訂好文稿的基礎上,村民主理財小組應通過審查帳目,對公布內容的完整性、文稿項目數額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
(三)公布帳目。公布文稿經村社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會計簽章后公布。
三、財務公開的時間及要求村社財務公開
要講究實效,做到及時、全面、具體、真實。所謂及時,就是公開時間要及時;全面,就是公開內容要齊全;具體,是指公開形式具體化,應以公開墻、公開欄形式張榜公布;真實,是指公開帳目須經民主理財小組核實,做到真實可靠。具體要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一)明確公開時間。村社應在年初公布當年財務預算;7月初,對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公布;年末時,對財務決算和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進行公布。對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應當每月或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此外,對特定的內容還可采取一事一公開的形式。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社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二)確保內容真實。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村社財務公開的內容必須符合客觀實際,做到真實、準確、經得起核查;二是對財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理財小組必須認真審核,作出真實、準確定論后,方可公布。
(三)嚴格公開程序。村社財務公開要注重程序的規范,防止簡單應付了事。財務公開的內容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村社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簽章后公布。
(四)規范公開形式。村社的財務公開,應以設立財務公開墻的形式進行上墻公布,有條件地地方應設置在群眾集中聚居地帶,主要路口等群眾方便閱覽的地方。財務公開墻、公開欄要經街道農村合作經營管理部審核認可。在設置財務公開墻、公開欄的同時,還可采用有線廣播、會議進行公布,或印發清單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充,使之更加完善。
(五)建立公開檔案。村社財務公開的內容,就實行檔案管理后,村社主要負責人應專門安排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村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會一般應每個季度召開一次。民主理財會應著重參與研究決定四個方面的財務問題:(1)、參與制訂各項財務管理制度;(2)、參與確定收益分配方案;(3)、參與研究決定固定資產購置、農田基本建設、安排集體福利事業、興辦經濟實體等重大財務問題;(4)、公開帳目。3、開展財務檢查與監督。村民主理財小組要定期對村社的財務帳目和財產物資進行檢查。財務帳目的查證,應做好“三查”工作,即一查開支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二查各種會計憑證、帳簿、表冊是否符合規范,三查現金、實物是否與帳簿記錄相符。對查出的問題,應根據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提出處理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民主理財的查帳工作,應形成制度,一般應按月或按季進行。4、實行財務公開。村社應定期公布帳目,一是可以使群眾了解村社的收支情況和其他財務狀況,在明了情況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監督。二是可以使每個社員了解自己與村社的經濟關系,如承包金的上繳,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完成情況等,做到心中有數。
為了推進村級基層民主監督的制度化、規范化,強化村務工作管理,提高辦事透明度,增強凝聚力,特制訂本制度。新晨
四、村務公開內容
1、村級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
2、各項收入、支出情況。
3、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含干部工資報酬)。
4、代收代交費用、水電費、以資代勞情況。
5、村級基建項目、實事項目完成情況。
6、群眾所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務公開時間:每年四次(按季度公布)。
第一條為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區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籌集的,用于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區縣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農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編制。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批復預算。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復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預算批復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區縣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并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區縣政府應組織參合農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參合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合農民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資金收入。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是指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參合農民個人繳費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政府資助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一般不設立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不具備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條件的區縣,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并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戶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戶。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收取的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資金,應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各區縣、鄉鎮財政資助資金,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撥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各區縣應于每年年初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新農合基金籌集總額的10%,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風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合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門診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住院費用的補償支出,門診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門診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支出。
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銀行手續費等工作經費不得在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但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醫藥費用、向參合農民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戶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用款申請說明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由財政專戶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各區縣每月用款申請要與預算執行相掛鉤,當月申報支出異常增加或減少時,主管部門要在用款申請說明文件中進行單獨說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戶存款余額額度,避免支出戶結余過大,造成實際支出與財政專戶支出偏差過大。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管,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藥費用。探索通過采取單病種付費、費用總額預付、預付制與后付制相結合等措施,控制醫藥費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三條基金結余是指新農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其中當年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含風險基金)。
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新農合基金歷年結余;
(二)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三)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渠道。
第六章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新農合基金專賬,存款利息實行按季度根據新農合基金占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總額比重分配的辦法。
各區縣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設立收入戶的區縣,接收從收入戶轉來的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劃撥基金或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金結算。
第二十八條政府資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直接劃轉到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條未經過經辦機構收入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的收入,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款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支出,應將支付憑證的其中一聯或將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后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二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三條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新農合提高統籌級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應對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清理。基金清算時按照補償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其他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的順序進行清償。基金清算后的余額和基金運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并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每年3月底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章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印制數量,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印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票樣附后),套印*市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三十九條自2009年起,各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和接受社會扶持、捐贈的新農合資金后,應向對方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并加蓋本單位收費專用章。
第四十條專用收據采用統一編號,每50份為一本,每份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部門作為記賬憑證。
專用收據實行限量領用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上報的使用數量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的管理,由專人、專柜保管并建立相應賬目。
收款單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5年,保管期滿需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區縣財政、衛生部門應建立專用收據稽查制度,對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實施監管,并定期不定期檢查。財政部門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各區縣衛生主管部門要將專用收據管理工作納入新農合基金規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級新農合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工本費用統一納入區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一)截留、擠占、挪用、借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
第一條為規范本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財務管理,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據《**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農保基金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用人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分別按規定繳費基數和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農保基金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本區農保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農保基金的繳存、撥付和會計核算。督促農保基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農保基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農保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對農保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區農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對養老保險費征繳和養老保險金撥付進行管理,對農保基金收、支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將鎮農保經辦機構上解的養老保險費解繳至區農保基金財政專戶,按規定及時撥付養老保險金。
第七條各鎮級農保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征繳和養老保險金發放,對農保基金收、支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將征繳的養老保險費解繳至區農保基金收入專戶,按規定及時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三章賬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按照農保基金管理要求,區財政局開設農保基金財政專戶,主要用于匯集本區農保基金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運營增值的本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根據區農保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申請,及時向區農保基金支出戶撥付基金。
第九條區農保經辦機構分別開設農保基金收入戶和農保基金支出戶。收入戶主要用于暫存下級農保經辦機構上解的養老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定期向區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劃繳基金。支出戶主要用于支付各項農保基金支出及劃撥下級農保基金支出戶應支付的農保基金。
第十條各鎮農保經辦機構分別開設鎮農保基金收入戶和鎮農保基金支出戶。各鎮農保基金收入戶主要用于征集養老保險費、利息收入以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各鎮農保基金收入戶應及時向區農保基金收入戶上解基金,一般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各鎮農保基金支出戶主要用于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標準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農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每年結合農保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在規定時間內編制下年度農保基金的收支預算。
第十二條年度農保基金預算的編制須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過程中,若發生需調整追加預算的,由區農保經辦機構及時編制農保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按年度預算報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農保基金按國家和市、區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五條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各鎮農保經辦機構在每月25日前將籌集的農保基金收入全額上解區農保基金收入戶(上解日為節假日的,提前至節假日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區農保經辦機構在每月30日前將收入及時劃入“區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劃入日為節假日的,提前至節假日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第六章基金使用
第十七條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標準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十八條區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和區農保經辦機構的申請,及時將核撥的資金劃入區農保基金支出戶。
區農保經辦機構根據發放清單在3個工作日內向個人資金賬戶或各鎮農保基金支出戶下撥資金。
第十九條區農保經辦機構必須按月向區財政部門和區勞動保障部門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農保基金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應包括各類農保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表。
第二十條農保基金的收支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區財政部門將基金結余除規定的預留支付費用外,經區政府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進行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二十二條區及各鎮農保經辦機構應按照農保基金年度決算編制要求和表式,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年度基金決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年度農保基金決算報告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部門、區勞動保障部門、區農保經辦機構及各鎮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對農保基金實施監督和管理。區財政部門和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本區農保基金收支執行情況,接受審計、監察、上級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區農保經辦機構每月與各鎮的農保經辦機構進行收支賬戶的核對,各鎮農保經辦機構必須提供保費收入、養老金發放等依據;區農保經辦機構每月與區財政部門進行農保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的核對,并填制農保基金核對表,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調整賬戶,確保農保基金賬賬相符。
在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中存在著眾多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農村商業銀行財務水平的提升,使其運營受到較大影響,下面結合農村商業銀行在財務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1.農村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水平低下的問題普遍存在。
伴隨社會經濟的不斷變化,金融行業出現了迅猛發展,對于農村商業銀行來說,也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但是,國家出臺解禁政策之后,大量外來銀行的涌入給國內農村商業銀行帶來重大挑戰。與國外銀行相比,我國農村商業發展銀行存在的弊端開始顯現,在資金的管理與運營模式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這嚴重制約了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
2.農村商業銀行缺少有效成本核算經營理念。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缺少成本核算理念,資金盈利水平偏低。不少金融組織存在不惜血本吸納存款的舊習慣,這種不計算成本的運營方式不利于金融機構的良性運營。政府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干擾在很大程度上也加大了銀行的運營成本,存貸利率差偏小也不利于農村商業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實現。只有遵循市場機制才能實現在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中按貸款的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原則找到資金投放點,從而提高農村商業銀行的經濟利益。
3.缺少風險防控意識制約了農村商業銀行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農村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眾多風險,自從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農村商業銀行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體后,風險意識則顯得尤為重要。農村商業銀行應該認真分析面臨的不同市場運營風險,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根據潛在的市場風險進行經營決策,從而不斷提升農村商業銀行的決策水平。面臨經濟體制改革,農村商業銀行要做好角色轉變,成為有能力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者,更好地迎接挑戰。
二、在農村商業銀行實施新財務制度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新財務制度
在農村商業銀行具有實施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對維護金融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具有戰略性意義。
1.新財務制度使農村商業銀行更加適合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一般來說,與舊財務制度相比,在農村商業銀行中實施新財務制度更能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這是毋庸置疑的。眾所周知,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市場經濟密不可分,新的財務制度在管理制度、內容核算等方面都做了新的發展規定,這有利于約束與規范金融機構的內部行為,從而提高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質量與管理水平,實現農村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新財務制度強化了成本管理,使農村商業銀行的成本核算更加科學。新財務制度在農村商業銀行中得到推廣與應用,加強了在成本管理與核算方面的內容。在農村商業銀行的成本管理中,成本管理目標、核算對象、成本分攤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而且按照用途重新定義收支內容,這些都規范了農村商業銀行的成本運營,提高了農村商業銀行成本管理的科學性,也使農村商業銀行成本核算更加科學,有效地推進了其經濟業務的良性循環與發展。
3.新財務制度與農村商業銀行的實際更貼近,實用性與應用性更強。新財務制度結合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現狀,對其資金利用效益低下、管理不到位等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因此,在制度方面對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與資金使用提供了保證。新財務制度比舊的制度更加符合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情況。
4.新財務制度對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財務制度在政府管控、資金收支比例、存貸利率差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內容使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更加完善、健全。同時,新財務制度也對農村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新財務制度更好的得以貫徹與落實,農村商業銀行就必須進行財務管理整頓,不斷提升銀行機構的財務管理水平。
三、新財務制度下提升農村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水平的具體對策
1.樹立風險意識,提升農村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水平。風險意識是現代企業不可或缺的管理理念,只有不斷增強風險意識,才能使企業更好地應對變化莫測的市場競爭。新財務制度的出現,為農村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意識提供了機會。在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中要做好以下幾方面,才能提升銀行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首先,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財務信息收集與整理,對銀行的季度、年度的財務狀況進行預測,構建財務預算制度。科學合理的財務預算能為銀行的管理人員提供決策依據,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其次,提高農村商業銀行的存貸利率差額。實施金融機構體制改革以來,農村商業銀行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只有加大存貸利率差,才能增加農村商業銀行的利潤,加強資金的有效管理才能降低經營風險;再次,要提升農村商業的風險意識,則要進行成本核算的強化管理。農村商業銀行屬于金融機構,只有加強成本核算控制才能夠實現資金的高效利用,采用明晰的成本核算方式才能不斷提升農村商業銀行的資金管理水平。
2.加強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水平,則要強化對資產負債信息的管理。新財務制度要求農村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能夠真實準確的反映資金的運營情況,從而為投資決策者提供科學參考依據。在新財務制度中明確規定,農村商業銀行要實施完整的財務核算信息,要全面披露農村商業銀行的資產運營信息,客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反映。同時,要強化管控手段,嚴格限制農村商業銀行采用非法手段進行資金的吸納與違規放貸等。此外,信息建設也是農村商業銀行財務管理中不容忽視的內容,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就要加強信息建設,為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提供保證與支撐,提升其財務管理的網絡信息化水平,提高農村商業銀行的工作效率。
3.新財務制度強化農村商業銀行的預算管理,對其經營行為進行規范。農村商業銀行的收支應納入預算管理中,維護農村商業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的完整性與嚴肅性,對隨意調整收支的違規行為進行懲處,規范銀行的運營秩序。新財務制度中規定,要結合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特點,采用有針對性的資金管理辦法,在明確銀行預算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充分結合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在預算的執行、編制以及決算環節中,采取新制度的規定,明確銀行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
4.新財務制度增加了監督力度與執法力度。新財務制度要求銀行機構構建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這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保護了資產的完整安全;其次,通過對農村商業銀行經濟活動的全面、及時的監督管理,使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也更加完善;再次,新會計制度強調加大工商、稅務、財政、審計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監檢力度,對違反新財務制度而出現的會計信息失真等情況進行嚴懲,從而規范銀行的財務會計行為。
四、結語
關鍵詞:規范;村財鄉管;核算
國家財政部新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在新疆巴州鄉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實施。為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筆者對全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人員狀況進行了初步調查摸底,并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對77個鄉鎮384個行政村的563名村級會計人員進行了新《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集中培訓。通過培訓、考試,提高了鄉村財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對經考試合格的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443名村級財務人員頒發了《會計從業資格證》,保障了全州農村財務核算的順利開展。
一、新舊《村集體經濟會計制度》銜接順利,過渡平穩
2008年8月,巴州財政部門組織人員對庫爾勒、尉犁、和靜、和碩、博湖等縣的7個鄉鎮進行了調研,從2005年起,這7個鄉鎮所屬村級財務已經100%委托鄉農經部門進行核算;縣財政、鄉財局和農經局的同志提供的材料表明:全縣其他各村集體經濟財務也已經在不同年份全部由鄉農經站統一、核算。
鄉農經站財務崗位基本設置總會計1名、會計1名、電算化維護人員1名(采取電算化核算的鄉鎮);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到位,移交手續清晰,會計檔案管理規范,上崗會計人員素質普遍較以前年度提高,會計賬戶設置合理,科目使用規范,制定和建立了財務制度,能夠滿足村級財務核算的管理需要。各村徹底杜絕了包包賬、箱箱賬、白條入賬的現象。各村村民按照本村的人口、經濟業務規模大小,推舉5-7名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里的一切支出必須通過理財小組審核、簽章,各鄉農經站對被的村級集體經濟各類收支能夠及時張榜公布,被訪的村民都能對村里的支出說上一二,對村里的民主理財、支出和村務公開比較滿意。
各縣、鄉、村正在依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的意見》(農經發〔2008〕4號)文件精神,積極規范鄉級農經部門記賬業務。
在調研中發現,各核算單位使用的電算化軟件統一使用由青島太陽軟件公司開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版本的電算化軟件,該電算化軟件基本能滿足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算的需要,也能核算國家財政對村級轉移支付資金進行核算的需要。該核算軟件操作簡單,便于學習掌握,全州村級核算統一配備同一套軟件便于軟件供應商統一培訓和售后服務,缺點是無法用一套軟件同時核算鄉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賬務。
電算化軟件的配備、普及使用程度各縣也不均衡,主要原因在于各縣、鄉農經部門的重視程度以及該縣、鄉財政的狀況不同。在調研時發現,和靜縣、尉犁縣的鄉鎮農經部門會計人員仍在通過手工記賬、算賬。
為了全面了解全州農村財會人員的情況,我州向各縣發放調查表統計。統計結果表明:全州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機構目前在崗會計人員249名,持證人員200人,占80.32%,無證人員49名,占19.68%;無證人員主要為村級出納、報賬員。無證人員主要分布在偏遠的山區、荒漠等少數民族聚居區自然村,無證會計從業人員普遍學歷低,基本不懂漢語言,個別村仍存在著一任村委會班子一任財務人員的現象,更換、變動會計人員比較頻繁;無證會計從業人員的會計知識主要靠鄉農經部門的財務人員臨時現教、現學、現用,有會計專業知識和學歷的會計人員沒人愿去這種狀況的村里工作。
二、當前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村級賬務核算內容不全面
村級核算,應當全面反映村級經濟活動的全部經濟內容,包括村集體收入、“一事一議資金”、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的農村稅費改革后的補助資金。
通過調查,實際情況是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的農村稅費改革后的補助資金除個別年度劃歸村級核算、支付外,目前統一由鄉財政所負責核算、支付。這種人為分割的核算體制,一是無法滿足農經部門對村級財務的審計要求;二是無法體現農村稅費改革后,國家對村級的關懷力度。
(二)繼續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關懷和幫助力度,加大在職教育力度,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調研中,廣大會計人員普遍訴求自己會計專業知識不足,會計基礎工作知識不足;在會計電算化核算下,農村難以配備微機專業維護人員、電算化軟件維護人員。會計人員只有邊干邊學,目前在崗的會計人員平均年齡在40歲以上,微機知識、微機維護、電算化軟件維護知識嚴重缺乏,既渴求擴大知識面,更要求解決現實會計工作當中因知識不足而存在的許多棘手的難題。
對農村會計的業務培訓,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和農業農經部門主要應側重于崗位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主要以基礎知識、會計基礎規范、會計電算化規范、財務制度、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為主。
(三)加強規范農村會計基礎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會計基礎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核算的信息質量。通過調查,大多數核算機構基礎工作良好,但個別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較差,亟需改進。
巴州地域廣闊,人口稀少,屬于典型的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特別是偏遠農牧區,主要以少數民族聚居為主,村級出納人員、報賬人員長期仍將以當地少數民族人員為主。從目前的調查來看,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財務人員,漢語言文字、語言表述、溝通能力較差,會計業務知識相對不高,在賬簿啟用、文字書寫、科目應用、經濟業務活動的賬務處理、職業判斷能力方面明顯不足。
被調查的鄉鎮,村級財務大都制定了財務管理辦法,其中4個財務人員素質較高的鄉鎮,財務制度制定得相對完備;個別鄉鎮仍存在財務制度簡單羅列幾個崗位責任制了事,存在支出報銷單據粘貼不平整,沒有經辦人簽字,沒有會計人員審核簽字,單據分項支出內容、單據份數都沒有填寫;賬簿使用存在隨意性,總賬使用活頁賬本,沒有啟用單位名稱,沒加蓋啟用章;財務主管、會計都沒有簽字、蓋章,普遍沒有繳納印花稅;會計科目名稱使用不規范,存在隨意性。比如制度規定科目為“應付福利費”,實際被改為“福利費”,“銀行存款”被改為“銀行”或“銀行存”等;賬戶余額存在跨年度不結轉,賬戶沒有月結、季結、年結;發生記錄書寫錯誤,沒按糾錯規定采用“紅線法”劃一道紅線更正,而是直接用“藍筆”劃二道線;憑證裝訂不符合《會計基礎規范》的要求。
個別村存在將“一事一議資金”單獨開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違反了《村集體經濟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調查組當場提出了批評,要求立即更正,并要求縣級財政事后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緊制定和出臺《村集體經濟財務制度》,確保農村經濟核算安全、完整
2006年,農業部發文提出將制定《村集體經濟財務制度》,要求各級農經管理部門據此建立和規范村集體經濟財務制度,但截至目前,《村集體經濟財務制度》
仍未正式出臺。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制度的建立只能由會計人員依據其他會計制度、核算要求和經驗探索建立。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顯而易見。
三、完善會計法律、法規,促進村級記賬健康發展
(一)立足當前,規范農村村集體經濟會計核算隊伍
當前,農村鄉鎮正在積極推行“村財鄉管村用”改革,由于歷史原因,農村農經部門長期以來一直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財政所根據改革進度,目前是集中核算鄉鎮級財務收支。根據實際,建議現階段我州應采取鄉財政所和鄉農經站并存,共同完成鄉、村財務核算的方式,隨著鄉鎮管理體制的推進,適時提出將農經站劃并到財政所集中核算,這樣既可減少人員,又可統一管理村級核算。
自從國家實施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各鄉農稅所(財政所)工作人員從過去的收農牧業稅,轉為為農村服務、核算轉變;這些同志長期工作在農村一線,少數民族人員比例大,收稅是專家、是內行,在會計核算工作方面,是新手,需要重新學習。
農經部門長期從事農村財務管理和核算,有一批農村工作經驗豐富的財會隊伍,一些農經站從1993年就開始為村級財務記賬;在調研中,這些單位的會計人員素質較高、制度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較為規范。
建議“村財鄉管”目前仍由農經部門管理、記賬;財政部門待條件成熟時將核算的“村級轉移支付資金”直接撥付給行政村,由農經部門統一核算。
鑒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下一步改革將到鄉一級,財政所同志的學習任務和工作任務更加艱巨、繁重,建議財政所和農經站兩個部門仍保持現狀,待時機成熟再考慮劃并事宜。
(二)積極從法律方面探索鄉級財政、農經部門對村級財務的權限
鄉財政所、農經站目前是依據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開展村財賬務工作的,是遵從改革階段的行政規定。從國家長遠發展來看,中國法制化建設正在步入正軌,村級賬務機構也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記賬管理辦法》進行規范審批和管理。只有通過規范的“記賬”許可的申請和批準,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章第十五條之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之規定,通過修訂《農業法》、《會計法》、《記賬管理辦法》的相應條款授予鄉級核算機構法定記賬權限,村級賬務的核算才能符合法律規范,才能真正體現村民權益,保障機構合法運行。
2009年7月6日,在筆者修改此文時,獲知新疆首屆財政支農惠農政策培訓班在博湖縣本布圖鎮開班,該培訓班包括漢、維、蒙、回等民族的114名學員參加培訓,參加人員主要為會計人員,鄉鎮干部、村委會干部、村民理財小組人員。新疆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校長吳解銘親自指導,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貨幣資金管理、家電下鄉、會計委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農村綜合改革、三項資金管理等涉農政策、業務。
期望國家能夠不斷豐富培訓內容,不斷將公共財政的陽光普照到中國農村的每一個村落,惠及各族農民兄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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