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民辦非企業單位審計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為貫徹落實十七大“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精神,鞏固*區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成果,落實*市民政局轉發《民政部關于深入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點做好幾項工作:
(一)各單位召開一次理(董)事會,按照民政部文件的要求做出研究貫徹落實的意見,制定本單位深入開展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具體措施,明確領導負責,明確專人落實。
(二)各單位要積極開展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做到“五上墻”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墻,職業許可證上墻,規章制度上墻,服務承諾的內容上墻,公告欄上墻。公告欄內容包括: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審計報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有關情況。
(三)各單位要積極開展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做到“五公開”即: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規章制度公開、財務狀況公開、重大活動公開。通過向社會公開有效形式,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公信度。
二、工作時間安排
(一)動員實施階段:
1、召開理(董)事會,制定本單位管理意見。(20*年1月9日—20*年1月31日)
2、完成“五上墻、五公開”工作。(20*年2月1日—20*年4月30日)
3、完成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工作總結。(20*年5月1日—20*年5月31日)
(二)工作檢查階段:20*年6月1日—7月31日。
(三)督促整改階段:20*年8月1日—9月1日。
(四)總結上報階段:20*年9年2日—9月30日。
三、加強管理完善服務
(一)區社團辦將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關于深入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工作的意見》民發〔2007〕145號,認真組織實施,組織人員深入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工作開展。
(二)區社團辦將依據法規規定,按照職責權限,對未達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對違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向社會公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民辦非企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加強領導,制訂措施,認真落實。
(二)要制定工作制度。在自律與誠信建設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在活動中創新和改進本單位的各項工作,更好地服務社會,提升自身的發展水平。要將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工作,形成制度,長期堅持,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形成本單位的特色。
(三)結合深入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工作,認真總結本單位完成情況,將書面總結及電子版于20*年5月31日前報*市*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
(四)公告欄內容和“五公開”內容要留存電子文檔和影像資料,作為檔案備查。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完善民辦學校設置和管理,促進我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市區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包括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中所列職業和國家新頒布的職業)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設置職業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職業培訓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職業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技能培訓質量,培養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五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申請辦學。
(二)學校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會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
(三)有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應有一定規模的培訓能力,所開設的培訓項目在2個以上,場所、設施、設備的設置應能滿足不低于(200人/年)的辦學規模。
2、辦學場所須在市區內,房屋產權清楚。租用的培訓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有辦公用房,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學面積不少于校舍建筑總面積80%);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培訓機構的實踐教學設備權屬應為自有;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4、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5、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評估應以舉辦者自有培訓場所的房產、培訓設施設備等與辦學有關的資產)。
(五)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工作和法律法規。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4、配備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民辦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第三章設置申請
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由申辦者向審批機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簡況、擬辦學校名稱、擬任法人代表、校長、辦學校址、擬設專業、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辦學形式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社會組織舉辦的,應提供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國家事業單位投資辦學,還應提交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資參股企業投資辦學,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明文件);個人舉辦的,應提供身份證、戶口薄;對公民個人和外地市社會組織申請辦學的,還需由本市有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或公民提供經濟擔保。擔保協議應符合《擔保法》有關規定,并經本地公證部門公證。(擔保資產額不能小于申請民辦培訓機構的注冊資金,并簽訂擔保協議和出具擔保人的相關證明材料);聯合出資舉辦的,提供聯合辦學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調解解決方式,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三)學校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理)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董(理)事會成員花名冊、身份證和簡歷;舉辦者與其他成員的聘用協議書。
(四)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以及校園安全應急預案等項制度)。
(五)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租賃總面積、租賃期限和租賃用途)。消防部門出具合格的證明,教學場所必須要有兩個保持暢通的疏散通道(場所分配使用說明書)。
(六)擬設置專業相對應的教學設備、設施清單(注明詳細名稱、型號、數量和權屬),以及教學設備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七)每個專業的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授課時數、教學安排、使用教材書目、考核方式。
(八)辦學資金證明應提交法定資產評估和驗資機構出具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九)擬任校長的資格證明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校長核準表》。資格證明包括簡歷表、身份證、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記錄和不良行為的證明材料。
(十)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花名冊及資格證明。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其中財會人員應另提供從事財會資格證書;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和就業證書。)
(十一)所設專業的專兼職教師花名冊及資格證明。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相對應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使用規范名稱,即“市+字號+(專業領域)+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稱應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填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審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類證照、文件,均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對不宜留作檔案的原件,可在審批機關核對后予以退還。所有復印件均應由原件所有者簽字或蓋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條培訓機構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四章評估審批
第九條審批機關受理舉辦者的辦學申請后,組織專家對舉辦者提供的辦學申請材料以及實際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進行實地評估認定,并根據本市職業培訓發展規劃、結構布局和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條經批準的民辦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規范。名稱一般應為“市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XX學院”。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須按辦學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并在進行學校財務審計清算后,由決策機構董(理)事會等作出變更決議,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批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新舉辦者方可開展辦學活動。
申請變更舉辦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變更申請報告;
2.決策機構同意變更舉辦者的決議;
3.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和《清算報告》;
4.資產變更驗資報告;
5.舉辦者變更的有關協議書;
6.新舉辦者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7.新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8.變更后的新辦學章程;
9.變更登記表。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須進行離任財務審計,經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核準。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報告;
2.擬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
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決策機構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5.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機構名稱、辦學范圍(辦學層次、辦學專業)。由決策機構提出,報審批機關批準。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報告;
2.變更登記表。
3.擬變更的新名稱需先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預核。若擴大辦學范圍,需提供師資、設備、教學大綱等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四)變更校長(負責人)。由決策機構提出,報審批機關批準。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校長的報告;
2.擬任新校長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
3.變更登記表。
如果校長同時是民辦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即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辦理。
(五)變更辦學地址。由決策機構提出,報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實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報告;
2.辦學場地證明材料;
3.變更登記表。
以上五項變更事項不可同時進行。如民辦培訓機構在一年內連續變更(一)、(二)、(三)項內容的任何二項,都應按新的辦學機構審批。
第十三條凡有變更項目的民辦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原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換領新證或由審批機關在副本上填寫變更記錄。涉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內容,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辦學。
(一)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培訓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理)事會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五條民辦培訓機構終止時,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辦理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民辦培訓機構必須依據《辦學許可證》規定的職業(工種)、層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第十八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理)事會,作為培訓機構權力(決策)機構。培訓機構實行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民辦培訓機構應按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章程規范辦學行為和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二十條民辦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培訓項目、辦學地、培訓時間、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民辦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前向原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與報備案的材料一致。民辦培訓機構未經備案或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未能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關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辦學有關檔案。主要建檔資料包括: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學籍卡片和學員結業成績檔案;批準設立和登記的文件資料、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設置的專業、實施性的培訓教學計劃、選用的教材;教學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的年檢(審)資料;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決定、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等。
第二十三條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發給由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學員,由審批機關頒發給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突發事件與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民辦培訓機構凡發生突發事件或學員發生安全事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審批機關。對于瞞報、不報的民辦培訓機構將根據已發生情況的程度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或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者將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審批機關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獨立或聯合其他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責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培訓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校址、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頒發或偽造培訓結業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培訓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
(十)辦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學校管理混亂,未主動采取措施改進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檢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 預算會計 權責發生制 基金會計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2-165-02
近年來,全球性政府管理改革帶來了巨大的改革動力與壓力,我國預算管理制度因而也在不斷出臺新的改革措施。隨著財政體制改革速度的加快,我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在其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凸顯出會計在結構和核算等方面的問題,如何進行改革,這是我國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不斷研究和關注的重點。
一、我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體系結構不夠合理
建國以來我國政府、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一直沿用預算會計名稱,還沒有真正建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這與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關系密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財政機關、政府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他們只關注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這在當時是適用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會計信息使用者已擴展到了廣大公眾和納稅人,其要求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更關注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責任的履行情況,各級人大要代表民眾借助會計信息對政府工作作出評價,這樣,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稱為預算會計就顯得狹隘了,預算會計體系顯得越來越不適應。
(二)“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有一定的局限性
現行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依然采用收付實現制已經不能適應改革的需要。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會計信息不能準確反映,不利于規避風險。目前,我們的支出僅反映出實際支付的部分,而那些當期已發生卻尚未支付現金的部分沒有反映,這很不利于及時發現問題。(2)不利于正確處理年終結轉事項。尤其是實行國庫支付制度后,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會出現由于種種原因而導致當年的工程款或費用無法支出,從而只好作為年終結余處理,導致年終結余出現了虛增現象。(3)不能很好地進行成本和費用核算。在實務中,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長期債務不預提利息,無形資產在確認時一次性攤銷,使得不同會計期間的業務活動成本高低懸殊。
(三)會計核算內容不規范,隱性負債、資產反映不實
1.對在用固定資產沒有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耗用時不計提折舊,這會導致:(1)不能如實反映單位的資產狀況。在使用后固定資產會損耗,但其賬面價值卻始終不變,與實際價值日益背離,導致我們虛估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總額和基金總額。(2)無法對價值進行合理的補償。由于沒有計算出固定資產的實際損耗程度,因而我們無法根據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進行更新。
2.核算對外投資的方法過于單一。目前,我們只使用成本法核算核算股權投資,沒有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之分。實際上,很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比例較大,有的占被投資單位50%以上的資本,有的已實際擁有被投資單位控制權,如今對這類投資業務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這明顯不能合理、準確地反映投資價值。
3.政府的基本建設撥款未進行核算。由于制度規定的缺失,大部分的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將基建會計和預算會計分列,使其分屬于不同的會計系統,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分設銀行賬戶,分別進行會計核算。這使得在同一組織下,人為地將一個會計主體分為了兩個會計主體。實行部門預算后,預算單位的所有收支已統一納入綜合預算編制,這使預算管理口徑與實際核算不符,很不利于自籌基建款與基建撥款的統籌安排,也不能完整地反映資金使用和預算執行情況。
(四)預算會計對限定用途資金沒有發揮會計應有的監督作用
專項資金應該專款專用,可是在一些部門里,預算會計只是體現了簿記作用。財政部門的角色長期局限于分配資金,沒有對預算單位具體如何使用資金進行有效記錄與監督,這是導致一些人挪用公款,甚至于貪污的主要原因。
(五)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1.沒有現金流量表。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沒有編制現金流量表要求,這就不能較好地了解單位的貨幣資金周轉情況,也無法揭示投資活動和單位籌資產生的貨幣資金變動情況及原因,不利于管理者合理調度和使用資金。
2.會計信息真實性因報表項目列示的不夠科學而受到影響。現行資產負債表中所采用的“資產+支出=負債+凈資產+收入”的平衡公式編制資產負債表,將時點會計信息與期間會計信息混同編報。這既不符合資產負債表的定義,也違背了明晰性原則,使資產負債表與收入支出表內容重復交叉,讓人費解;此外,資產負債表項目不像企業會計報表按流動性分類,而按會計科目順序排列,也沒有按時間區分長短期負債,這不利于對財務報告和財務狀況進行分析。
(六)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有必要提供財務報告的審計報告
由于財務報告的提供方與使用方之間的立場往往不一致,為了保證財務報告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保證客觀公允地反映各部門的受托責任及業績,考慮財務報告的質量問題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需要委托有資質的事務所以其中立、公正的身份,對各部門的財務報告進行依法審計,并提供公允、客觀的審計報告,使之能取信于信息使用者。
二、對我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的設想
(一)建立中國的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
建議以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取代預算會計體系,使之附合國際慣例。新的會計體系的構成模式應借鑒美國做法,由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構成,其體系涵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單位。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主要有國有、民間非營利組織。國有非營利組織主要是國有事業單位,其資金主要源于財政預算資金,其核算方法和報告形式接近于政府預算會計,關注的是財政預算資金的使用、結存情況,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財政預算的約束性和限制。因此,應將其納入政府會計范疇,繼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于經過改制后已全面走向市場,并已與財政脫鉤的事業單位,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非國有事業單位可執行我國在2004年8月財政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二)調整現有的會計確認基礎,逐步引入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有利于準確的成本和費用核算,促進資產、負債管理的持續性管理;有利于客觀地評價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能更好地監管國有資產,提高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在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中應逐漸引入權責發生制。在運用中,可對全部的金融資產、部分負債項目以及反映績效的項目采用權責發生制,還可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確認,使社會保障支出需求在各會計期間得以均衡負擔。
(三)改進會計核算方法及內容
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折舊是反映受托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實行權責發生制和實現凈資產保全的必然結果。可以在“專用基金”增設二級科目“折舊基金”項目,固定資產的凈值就是它與固定資產的差額。
2.按對外投資的期限和目的分別進行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核算。對于擁有控制權或占被投資單位資本50%以上的對外投資項目,可參照企業會計的權益法進行核算。
3.為了能提供關于基建資金方面的會計信息,滿足相關各部門的需要,應把基本建設撥款納入單位的財務統一核算。
(四)加強對限定資金的控制,建立和發展基金會計
在基金會計模式下,每一項具有限定用途的財務資源都可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單獨記錄和報告,這就劃清了各種具有專門用途的預算資金的界限,保證了專款專用原則的有效地執行,便于加強政府和預算單位財務資源的管理。我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應根據公共財政框架和基金管理要求,建立政府公共基金會計、國有資產基金會計、社會保障基金會計等。這有利于制衡權力,促進法治,防腐倡廉,同時也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
(五)完善財務報告制度,使之與國際接軌
1.編制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能提供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形成和使用情況,對分析單位財務資源的形成與運用有著重要意義。只有編制了現金流量表,才可以有效解決當前現金流量信息方面的缺失,也才可以滿足進行決策時對經濟前景預測的需求。
2.調整資產負債表報表項目。通過調整,使時點會計信息(資產、負債和凈資產)與期間會計信息(收入和支出)得到科學、規范的反映;同時要把項目按流動性分類,以利于進行相關的財務分析。
(六)形成定期對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鑒證的機制
審計鑒證的實質是檢查單位受托責任及管理公共財政的業績是否全面履行,是否按相關規定有效執行和控制收支預算。因此,我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必須增加定期審計鑒證的要求,以保證其可靠性和真實性,確保各單位合規合法地履行受托責任,并通過提高政績來取得社會公眾、相關部門的信任。
參考文獻:
1.蒂文?A芬格樂著.張純譯.財務管理(公共、醫療衛生和非盈利機構組織).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劉玉廷.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若干問題[J].會計研究,2004(09)
3.鄒玉香.我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的結構與構建.市場研究, 2009(10)
4.吳小彥.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問題研究.安徽理工大學學報,2006(3)
5.徐國民.我國預算會計體系應改為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 財會經濟,2006(4)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中國青基會
[中圖分類號]D6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3)05-0046-06
市場化的推進,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挑戰,社會管理的創新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平臺。作為第三種力量參與社會發展管理的非營利組織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化趨勢,如何有效地運作自身的資金對組織的獨立性和目標的可實現性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組織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財務分析作為探尋組織發展規律和未來趨勢的重要工具,對分析組織運營發展現狀,探尋完善組織資金運作方法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持,因此通過對非營利組織相關財務指標分析可以窺視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有效地運作策略,保障組織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從中國青基會財務分析觀其資金運作現狀
(一)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介
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是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中國青基會屬于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中國以及許可中國青基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進行公眾募捐。1989年3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聯合創辦青基會,旨在“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
基金會的主要業務涉及資助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服務項目;開展符合基金會使命的海內外募捐活動;開展和資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支持并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杰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開展與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投資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活動。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所開展的活動具有廣泛的影響力,比如耳熟能詳的“希望工程”、“保護母親河”“古詩文誦讀”等等。
(二)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資金運作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市場化改革的推行,社會和政府管理機構對非營利組織的公信力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規定: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點及其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三張基本報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等內容。非營利組織為適應這種社會需求,主動披露自身財務信息,增加了自身的信息透明度,社會的信任度會不斷得到提升。
非營利組織運作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響,不僅考慮到自身的收益,更要考慮到社會價值的實現,有效地平衡兩方面的資金投入和運作,進而有利于組織的良性發展。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是全國性公募基金,通過其官方網站每年向社會提供審計報告以披露其財務狀況,使公眾真實詳細了解其資金的來源和運作,監督其發展運行狀況。
1.總體規模
根據中國青基會2006年到2010年的審計報告可以看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資產規模是不斷擴大的,凈資產不斷增加,固定資產比率逐年下降并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組織的可支配資金充足,資金可運作范圍廣闊。伴隨著青基會規模的擴大,基金總額的提升,組織的總收入增長率呈現明顯的上下波動的趨勢,除2009年出現了負增長外,都保持了穩步增長的趨勢。2008年汶川地震,青基會開展“希望工程緊急救災募捐行動”,使當年的捐贈收入達到40,115.01萬元,超過年度預算的234.29%,而2009年青基會的捐贈收入恢復常規水平,2008年的過度增長致使2009年的總收入增長率出現負值。(見圖1.1總收入增長率)中國青基會資產大規模的擴張使組織資金管理運作面臨挑戰,收入出現疲軟現象,如何有效的保持資金收入的平穩增長成為組織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2.資金來源渠道
作為面向社會募款的全國性公募基金,中國青基會在2006年到2010年從未獲得政府補助,捐贈收入是組織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除2007年,每年捐贈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均達到90%以上,2009年更是高達97%以上,這些捐贈收入主要來自組織的募捐收入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自愿的資源性捐贈,可見中國青基會的公眾支持率很高,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在強大的籌資能力背后,青基會受自身章程規定的限制,投資收益能力略顯一般。2006年至2010年,青基會投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一直處于5%以下,除2007年達到了11.98%,投資收入超過2000萬元外(見圖1.2投資收益率),其余年份投資收入都在200萬元上下,保持相對平穩的態勢。相比之下,美國福特基金會幾乎全部依靠資金投資運作收益維持組織的經營發展,不面向社會籌集資金,形成自給自足的良性運作機制。較低的投資收入使得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對外依存度很大,在沒有外界的支持下很難依靠自身運作維持組織的持續發展。
中國青基會雖然沒有政府補貼的支撐,但是具有很高的社會公眾支持率,這使得中國青基會的資金一直處在良性運行的狀態。但強大的籌資能力和高比例的社會捐贈收入致使中國青基會資金充裕,缺乏自給自足的投資意識,投資能力相對較弱,資金籌集渠道相對單一,對維持組織長遠穩定發展存在一定的影響。
3.籌資效率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大部分來自捐贈,籌資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組織的績效和資金的籌措能力,反映組織的發展潛力。從籌資效率圖(圖1.3籌資效率)中可見,中國青基會的籌資效率指標由于受到捐贈收入占總收入的較高比例影響呈現出指標數值趨勢相同的情況,而且兩組指標的數值結果也比較相近,可見中國青基會的籌資效率一直處在較高水平。從2006年起,青基會的籌資效率逐漸提升,受2008年汶川地震的影響,當年的籌資效率達到了頂峰,之后平穩下降,仍保持較高的水平,可見中國青基會已經具有了相對穩定的籌資渠道和有力的籌資方式,并逐步形成了低投入高產出的籌資模式。
4.公益性指標
公益性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特征,通過公益性指標反映一個組織是否為公益組織以及組織的公益程度。青基會從2006年到2010年的公益事業支出總額占上年收入總額的比例基本達到80%以上,除2009年受到2008年收入翻倍增長的影響,公益事業支出比僅達到了50%左右,但當年的公益事業支出總額也占到當年收入的80%以上,遠超過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的70%(圖1.4公益性)。同時工資福利和行政費用的支出比例遠低于國家標準的10%,中國青基會的資金使用效率較高,員工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使得中國青基會的資金運作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
通過上述對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運作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青基會的組織規模不斷擴大,具有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但資金籌集渠道相對單一,運作能力相對較差,同時組織憑借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較為有效組織管理,保持著良好的運行狀態,能有效的實現社會職能,完成社會使命。
二、影響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的因素
非營利組織作為提供社會服務的重要主體,作為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組織的資金運作能力受到組織內外部多方因素的影響。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財務分析較全面地展示了組織資金發展的現狀和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具有代表性地反映了我國現今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的狀況,為探尋影響我國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的因素提供了有效的參考。
(一)政府政策
政府政策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具有指導性作用,而我國針對非營利組織資金管理的辦法分散在各種法律和條例中,少數條款還存在一定相互制約,導致非營利組織在自身資金運作管理中難以取舍,無所適從。同時政府職能的缺位和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非營利組織在從事資金運作時缺乏有力的監督,資金運作的目的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我國1998年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的資金運作和投資經營行為,違背了非營利組織在適應市場化浪潮中發展自身,謀求獨立的初衷,阻礙了非營利組織的自身健康良性發展。此外,我國對基金會的投資增值也有明確的規定。國務院2004年3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第二十九條中就明確規定了基金會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的投資額度和范圍,將非營利組織的投資領域限定在股票、基金、債券等無形資產上,控制了組織資金運作的自主度和投資的領域。同時,透過《基金會管理條例》可以看出非營利組織在不違反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范圍內具有一定的投資運營自由,但這部分自由也受制于組織自身的章程以及投資的安全性,例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章程中明確指出組織可以投資的范圍和金額。
(二)組織形象
資金來源嚴重依靠社會捐贈的非營利組織,其自身聲譽形象的建設對組織的運行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相對于營利性組織來說,非營利組織市場競爭性差,自身獨立生存能力較弱,抗風險能力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組織資金投資運作的能力和信心,使得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籌資風險、用資風險、競爭風險、市場風險和形象風險等。良好的社會形象可以為組織籌集更多的資金,有效抵御這些來自組織自身和外部環境的風險,并將這些資金有效利用在公益事業發展中,發揮組織的社會效益。中國青基會利用自身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影響力,每年通過“希望工程”項目籌得大量資金建設希望小學,資助貧困兒童上學,實現其組織的社會公益目標。但是,受到投資決策機制不完善和投資監管制度缺失的影響,非營利組織很難控制投資決策失誤的風險和投資收益被挪用到非公益性用途的風險。一旦非營利組織投資決策失誤,將對組織的聲譽和社會形象造成嚴重的損害,影響到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組織獲得社會捐贈的能力,減少組織的資金收入,影響組織的運作和發展。缺乏監管的非營利組織很容易將籌集的資金和自身投資所獲資金挪為他用,改變其公益性的發展目標和社會價值,影響其長遠的資金籌集能力和社會公信度。因此只有有效地抵御內外部的風險,保持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純潔性,才能更好地發展組織,服務社會。
(三)專業型人才
非營利組織的特殊性使得組織發展不僅需要具有特定素質的工作人員,他們具有高度的利他主義的奉獻精神,強烈認同組織使命,還需要具有專業知識和特定技能的人才,他們懂得資金運作管理,投資風險的分散,能夠有效幫助組織發展運作。
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許多員工的工作目的僅是就業,而不是組織的目標和使命實現,更缺乏很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利他主義精神。同時,非營利組織中缺乏職業化的專職人員從事相關領域的經營管理,這些專職人員包括會計、項目管理者和投資理財者等工作人員,這些人才的缺乏直接影響到非營利組織的專業化經營和發展。青基會雖然建立了財務與資產小組,但資金的投資運作能力還相對較弱,組織的資金來源依舊依靠捐贈收入。缺乏職業化的管理和規劃的非營利組織對所籌資金的運作力不從心,資金的投資選擇多交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失去一定的自主性和掌控能力。此外,缺乏專業型的投資人才使得非營利組織投資意識差,寧愿選擇將所籌資金放入銀行生息,也不會貿然選擇投資,導致組織的資金運作能力差。專業化的人才運用能有效幫助非營利組織進行資金的運作,規避投資風險,為組織創造更大的收益,進而使組織具有較強的獨立性,保障非營利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四)投資目的性
我國法規政策規定非營利組織投資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進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非營利組織往往僅停留在字面上,認為非營利組織即不營利的組織,組織不應該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所以非營利組織在進行自身資金運作時經常受到社會公眾的質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組織資金運作幅度和范圍。
非營利組織并非不可以營利,而是經營所獲資金不當作分紅分配給組織領導和其他工作人員,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結果很容易轉變用途,影響到組織的聲譽,降低組織的社會公信力。這使得公眾更加不信任非營利組織,加深誤解,使得非營利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受到廣泛的質疑,很難取得預期的效果。同時,非營利組織領導由于受到組織資金經營運作結果的誘導,容易使組織的資金運作產生目標替代風險,忽略組織的社會責任和公益性目標,使組織投資目的發生本質的變化,受到社會公眾的質疑,影響組織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此外,盲目地投資可能會給非營利組織帶來不必要的市場風險,致使組織面臨資金虧損的問題,不符合非營利組織投資經營的原則,同時也會受到公眾的強烈譴責,影響組織的社會聲譽,從而影響組織長遠的活動開展和目標的實現。
三、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策略
隨著非營利組織面臨的市場競爭環境逐漸變得復雜,大量營利性機構涌入非營利領域,對非營利組織的持續健康發展帶來了挑戰。為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提升自身的比較競爭優勢,資金的運作越來越成為非營利組織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命脈。基于青基會的資金運作現狀和影響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因素的分析提出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策略,具體而言:
1.開拓多元化籌資渠道。非營利組織的籌資應突破長期以來依靠政府捐贈的單一渠道,在充分利用政府政策的同時,有效地拓寬組織籌資渠道,建立面向社會的多元籌資網絡。這要求非營利組織建立良好的公眾形象,提高組織誠信度,主動分析目標市場與顧客群體,設計宣傳使潛在捐款人滿意的服務項目,同時通過服務項目培養新的潛在捐款人,拓展籌資領域。同時,組織應善于靈活地輔助運用名人營銷、媒體動員、政府號召、網絡推廣等方式擴大籌資人群,降低募捐成本,提高籌資效率。
社會募捐固然是非營利組織獲得資金收入的重要渠道,但非營利組織更應根據自身活動范圍和特點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通過對組織活動相關的副產品和周邊產品義賣、轉贈等工作,為組織自身創造資金,提升組織的獨立性。同時,非營利組織應加強與企業的合作,謀求建立長期的戰略伙伴關系,從中獲取自身發展需要的資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與寶潔公司合作12年,截止2008年底,青基會已從寶潔公司獲得捐款4600萬人民幣從事“希望工程”項目的運作,同時,獲得援建150所寶潔希望小學。這樣的合作關系不僅提升了公司的社會形象,得到了公眾的認可,也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爭取了更多的資金,更有效地實現其社會價值。另外,非營利組織在一定程度上還應該爭取政府的支持,無論是資金的幫扶還是政策的傾斜,都對組織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2.合理投資降低風險。非營利組織要分散投資風險,形成立體化的投資方式,豐富投資產品,維持長期可持續的資金收入,保障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如青基會一般采取資本運作方式進行投資,獲取投資收益以實現資金的保值與增值,同時,青基會也會選取房地產、高新科技、農業、醫療等領域進行分散投資,以求保障資金的可回收性和安全性。然而,非營利組織的自身特性和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決定了組織需要投資安全性高、風險小的項目,以保障組織收益的穩定性。因此,在非營利組織進行投資的過程中,不僅需要考慮投資項目的收益風險,更應考慮組織自身面臨的社會風險,合理優化投資組合,在不損害自身利益和社會聲譽形象的前提下,使組織獲取最大的投資收益,或者在滿足組織發展需求的前提下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以保障組織的長期可持續的發展。
非營利組織可以轉變投資思維,跳出原有自身投資的思維定式,謀求與企業和政府的長期戰略合作。通過參與企業的投資生產,注資企業的經營,獲取相關的生產經營權或者分紅權,為組織創造長期穩定的收入。非營利組織也可以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為社會提供一些準公共品,以此獲取自身的資金收入,維持組織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組織自身的經營發展。
3.安排合理支出結構。非營利組織的支出包括項目及活動支出與行政支出,前者是組織最主要支出,根據國家規定應占到年度總支出的70%以上,后者則應該低于年度總支出的10%,因此對行政支出比例的有效管理,間接影響著組織的資金運作和生存發展。所謂的合理的支出結構是指組織將絕大部分資金用于項目及活動支出的前提下,保證必要的行政支出。過高的行政支出意味著組織獲得資金只夠維持自身生存,并擠占項目支出,反映組織的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或適應市場競爭的生存能力差,組織不能有效的開展自身的活動,實現社會效益。相反,過低的行政支出意味著高經費赤字風險,組織處于透支的狀態,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組織對社會貢獻越大時,組織的經濟負擔越重,面臨的風險也越大,組織可能走向崩潰的邊緣,不利于非營利組織長期健康的可持續發展。合理的支出結構使組織處于效率相對較優的狀態,有利于維持資金的穩定性,保障組織的長期可持續運作。
此外,非營利組織應該建立完善的專業化的管理團隊和透明化財務監督機制,從資金的源頭開始對組織的資金運作采取規范化的管理,以求高效地運作組織已有的資金,形成良性循環的資金運作鏈。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團隊對組織投資風險的控制和投資收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專業化的管理可以使組織有效率地利用現有資源,挖掘潛在目標,開拓未知領域,為組織長久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總之,非營利組織應在充分認識和利用政府政策的同時提升自身資金市場化運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拓展自身業務范圍,降低投資風險,增加投資收益,謀求財務上獨立于政府和社會,為更好的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Cyril F·Chang,Howard P·Tuckman.Financial vulnerability and attrition as measures of nonprofit performance [J].Annals of Public &Cooperative Economics?熏1991?熏62?穴4?雪?押655.
[2]David Lewis.The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J].London?押 Rouledge?熏2001?押72-73.
[3]Yuri Khodjamirian.Capital Stucture of Nonprofit Organisations?押A Dynamic Framework[D]. London?押Cambridge University?熏2008.
[4]馮艷.非營利組織財務風險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7,4.
[5]徐宇珊.我國基金會資源特征的指標構建——基于年度財務報告的分析[J].學會,2007,5:23-25.
[6]張玉磊.困境與治理?押非營利組織的市場化運作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08,3.
[7]常存芳.非營利組織資金運作與管理的研究——以慈善事業為例的分析[D].秦皇島:燕山大學,2006,12.
[8]劉莉莉.我國非營利組織(NPO)市場化運作模式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0.
[9]賀毅.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評價研究[D].長沙?押湖南大學,2007.
[10]張彪.非營利組織可持續發展的財務策略[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3,1(121):81-83.
[11]P.B.弗斯頓伯格.非營利機構的生財之道[M].北京:科學出版社,1991.
[12]陸道生,王慧敏,畢呂貴.非營利組織企業化運作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3]羅湘,魏震,譚可.我國非營利組織資金困境分析[J].玉溪師范學院學報,2005,(21).
[14]張雁翎,陳慧明.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籌資效應分析[J].財經研究,2007,(11).
[15]朱宇.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模糊綜合評價研究——基于我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分析[J].財會通訊,2009,(9).
[16]盛常艷.論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績效管理體系[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6).
[17]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EB/OL].http?押///article/zwgk/fvfg/mjzzgl/200709/20070900001726.shtml.
[18]基金會管理條例[EB/OL].http?押///article/zcfg/200804/200804000135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