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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質量振興綱要(*年~201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為加
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涂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
(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者核檢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總站、中心站、站三級設置。
(一)水利部設置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事機構設在建設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設置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各流域機構設置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作為總站的派出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電)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是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的派出單位。
第八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站長一般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并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質量監督員的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
(三)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
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工程監理、設計、施工、設備制造的人員不得擔任該工程的兼職質量監督員。
第十二條各質量監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質量監督員必須經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三章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制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有關規定和辦法,并監督實施;
(三)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各分站、中心站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對部直屬重點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參加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有爭議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運態,組織交流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全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受總站委托承擔的主要任務:
(一)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監督工作;
(二)負責設計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動態,定期向總站報告設計質量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各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流域內下列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1總站委托監督的部屬水利工程;
2中央與地方合資項目,監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協商確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及國際邊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三)參加受監督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四)掌握本流域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本流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轄區內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地)質量監督站工作;
(三)對轄區內除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參加受監督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同時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八條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由各中心站根據本規定制訂。
第四章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回監督。
第二十條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含合同質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并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三)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訂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據本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六)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并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權限如下: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采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六)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五章質量檢測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國家計委等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收費標準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質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準適當提高。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時,應確定繳納計劃,每年按年度投資計劃,年初一次結算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中小型水利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余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繳。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繳清全部的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費應用于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開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圍主要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等。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規范對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工程作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
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是指對非居民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事項管理。涉及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的管理,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一節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并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2)。
第八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3)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第二節 稅源信息管理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監控機制,獲取并利用發改委、建設、外匯管理、商務、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關于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相關信息,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將信息使用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非居民或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同一涉稅事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后應當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信息傳遞表》(4),并按月傳遞給對方納入非居民稅收管理檔案。
第三章申報征收
第一節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第十三條 非居民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
(四)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5),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行發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 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附件1及非居民企業申報納稅證明資料或其他信息,確定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所列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并將《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6)送達被指定方。
第十五條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未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15日內通知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收集該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的信息,包括收入類型,支付人的名稱、地址,支付金額、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項目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發出《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7),并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包括非居民企業從事其他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得,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其他收入項目。非居民企業有多個其他支付人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信息準確性、收入金額、追繳成本等因素確定追繳順序。
第十八條其他支付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信息,協助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執行追繳事宜。
第二節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第二十條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工程作業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明資料的,應履行營業稅或增值稅扣繳義務:
(一)非居民納稅人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及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資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內機構和個人事項委托書及受托方的認可證明。
第二十一條 非居民進行營業稅或增值稅納稅申報,應當如實填寫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工程(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或勞務作業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員的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
(三)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章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項目建檔、分項管理的原則,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的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準確掌握工程和勞務項目的合同執行、施工進度、價款支付、對外付匯、稅款繳納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從境外取得的付款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進行事后管理,審核其提交的報告表和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其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進行認定。對于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情形,稅務機關應該依法追繳其應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利用售付匯信息,包括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務貿易款項的歷史記錄,以及當年新增發包項目付款計劃等信息,對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實施監控。對于付匯前有欠稅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繳納,必要時可以告知有關外匯管理部門或指定外匯支付銀行依法暫停付匯。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參與國家、省、地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建設、企業技術設備引進等項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參與的合同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施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對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合同實際執行情況、常設機構判定、境內外勞務收入劃分等事項進行重點跟蹤核查,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實施情報交換、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將《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重點建設項目統計表》(8),以及項目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收入和稅源變動情況的分析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納稅情況實施稅務審計,必要時應將審計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稅務審計可以采取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審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境內難以獲取涉稅信息時,可以制作專項情報,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國對方提出專項情報請求;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制作自動或自報,提交國家稅務總局依照有關規定將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告知協定締約國對方主管稅務當局;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有必要進行境外審計的,可根據稅收情報交換有關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欠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條 對于非居民工程或勞務項目完畢,未按期結清稅款并已離境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9),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告知該非居民限期履行納稅義務,同時通知境內發包方或勞務受讓者協助追繳稅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非居民、扣繳義務人或人實施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有關事項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詞]全額預算 基建財務 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通過對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模式進行不斷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項目應組建事業性質的項目法人,具體實施工程建設,已成為通行做法。按全額預算單位體制組建項目法人,符合國家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管理規定,有利于向上爭取建設資金補助;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利于機構經費基本性保障,實現專業化管理,保證工程建設的實施。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當前全額預算水利單位基建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兩類資金來源渠道影響工程建設成本歸集的完整性
在全額預算水利單位體制下,建設資金來源渠道有兩大類:基建撥款和預算撥款。基建撥款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程序撥入,是建設資金來源的主要部分,為全部的工程款、征遷款及部分建設管理費。這部分資金按基建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設成本。預算撥款按全額預算單位費用標準編列,主要是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遵循行政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程序進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設成本。而作為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從實質上講在建設期,部門預算中的人員經費是建設單位人員經常費的一部分,公用經費是工程管理經常費的一部分。這部分費用不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將導致工程建設成本歸集不完整。
(二)公用經費定額管理方式導致工程管理經費不足
按全額預算水利單位經費管理方式,按在編人員編列的定額公用經費,難以滿足工程管理實際開支需要,影響工程高效推進。預算中安排的公用經費,僅能維持單位常規支出。項目法人所承擔的工程建設任務,也要相應支出辦公、差旅、會議、水電費等工程管理經費。由于全額預算單位經費管理方式所限,財政不核撥專門管理費,只好在公用經費中列支,出現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導致公用經費越緊張的狀況。
(三)人員經費定額限制不利于調動工作積極性
由于財政預算人員經費額度限制,項目法人工作人員收入水平與常規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相當,但工程建設單位夜間巡查,加班現象十分普遍,工作強度明顯大于常規事業單位,收入水平應體現工作強度和績效,否則不利于調動工作積極性。而財政部門認為,對事業單位獎金福利實行限高托低后,單位各項考核獎勵性補貼須控制在市財政規定額度內,不得突破。財政部門很難為項目法人開特殊口子提高人員經費預算標準。
(四)適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預算制度規定全額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的同時,應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編制采購預算。對全額預算水利建設單位,當前部分意見認為,凡是歸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管理用設備、房屋租賃等事項,不論資金來源均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導致工程設備、工程車購買和技術服務、監理用房租賃等按預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購方式進行,程序復雜,審批手續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購部門水利專業性不強,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
(五)資金撥付審批環節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實施財政直接支付為加強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款工具事業單位專用,減少撥付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若遇工程變更比較多的項目,財政在審核撥付資金時,所需時間較多,可能延誤建設工期;另外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審批環節多,手續繁雜,影響資金支付效率的情況,以一個購買起重機設備合同為例,合同金額僅29萬元,分三次財政直接支付了20萬元,分別為3萬元、9萬元、9萬元,每次付的金額不大,手續卻一個不能少。若遇到相關人員外出,審批周期會延長,資金不能及時支付。
二、 解決全額預算水利單位基建財務管理當前存在問題的對策
下面針對全額預算水利單位體制下,實施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諸多財務問題,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建設資金只由基建撥款提供以使財務核算完整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基本建設資金和部門預算資金性質不同,在工程建設期,為防止工程管理費因在部門預算資金中列支,導致工程建設成本歸集不完整的情況發生,資金只由基本建設資金一個口子提供,建設期間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一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在項目建設管理費中列支。作為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資金,留存不用或先開支,年底全額轉入項目建設管理費,以確保投資資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財務核算完整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二)建設管理費本著“按事定費”的原則進行編列
管理經費不能按全額預算單位經費管理方式,以實有在編人數定額核定,而應按“按事定費”的原則進行核撥,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設管理費范圍內加以控制。建設管理費實際使用時,不按預算單位經費管理制度進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專門的建設管理費。
(三)制定工程建設目標考核獎懲辦法
為調動工作積極性,收入水平適當體現工作強度和績效,由投資主管部門制定專門的工程建設目標考核獎懲辦法,結合工作績效、加班等情況進行獎勵,考核獎列入建設管理費,不列入預算撥款,不受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約束。
(四)由基建資金支出的采購資金按專門的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一般規模較大且組建了專業的項目法人,并不適用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招投標工作應按水利工程相關招投標制度進行,相應地按照《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采購資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設資金按季申領并由項目法人審核支付至用款單位
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資金支付效率,建議由項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編制建筑安裝、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季度資金需求計劃,提出撥付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法人的基建專用帳戶,再由項目法人負責審核撥付到相應的用款單位,并按期向相關主管單位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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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
[3]財政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2002
為了進一步提升水利工程的整體施工質量,工程研究人員應從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入手。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直接關系著整個水利工程的質量,對日后的正常運行也影響巨大。針對我國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進行分析研究,結合我國水利施工情況,提出改善措施。
關鍵詞:
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問題;分析;改善
水利工程質量和效益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提升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一定要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以有效推動我國水利工程的可持續發展。
1我國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現狀分析
近幾年,我國水利工程施工整體質量有了階段性的提升,但是在實際的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中,還是會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都會影響施工的最終質量。為了減少施工問題的發生,工程研究人員一定要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操作人員的管理、施工技術及施工設備的管理。施工材料是水利工程施工的基礎要素,工程施工人員通過科學管理,可提升施工質量,對施工材料進行科學管理也能避免施工材料損壞,在一定程度上節約施工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在實際的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中,很多管理人員卻忽略了對施工材料的管理,認為這一階段工作對整個水利工程質量并沒有影響,導致材料出現了問題。為了提升工程的整體質量,一定要對施工材料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要保證水利工程使用的材料符合國家施工標準,要有針對性地保管材料,對不同的材料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分開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達到國家要求。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要進行實時的現場管理。以實際施工為基礎,結合國家相關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控制,這樣才能保證高效率的施工。在對水利工程進行現場管理時,不能偏離客觀事實,只有將施工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才能真正提升水利工程的現場管理質量。在我國大部分的水利工程施工建設中,經常會出現偷工減料的情況,這樣不僅會對水利工程質量造成影響,也會加大管理難度。偷工減料不會真正降低施工成本,反而會降低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除了要對施工材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以外,還要對相關的機械設備進行實時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在對施工機械設備進行管理時,要根據不同的水利工程施工工藝,對其進行分類管理。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機械設備進行管理。施工機械設備的有效管理可以極大地提升水利工程施工效率,提升水利工程質量,從而促進水利工程的可持續發展。
2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的方法
2.1提升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意識對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是非常有影響的,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僅要對現場施工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施工單位還要高度重視水利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利工程是一項耗時長且資金消耗大的大型工程,因此,做好工程的現場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一,要充分了解管理內容,管理人員要掌握管轄區域的施工內容。第二,工作人員要有崇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升對水利工程現場管理的重視程度,這是減少水利工程施工問題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提升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
2.2加強管理人員的定期培訓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由于長期處于施工現場,久而久之會與社會脫節,雖然有很多年輕的管理人員加入其中,但是他們缺乏相關管理經驗,而傳統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落后,均無法滿足社會對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要求。要想提升水利工程現場施工管理質量,就一定要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施工企業應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講解新技術、新方法、新手段,不斷完善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體系,讓管理人員能夠及時了解行業動態,這樣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管理人員的聰明才智,還能進一步提升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水利工程施工成本。不同的施工崗位需要不同的管理人員,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應注重人才的分配,只有正確分配管理人員,才能提升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定期的培訓還能提升管理人員的整體能力,只有通過培訓,才能不斷提高施工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這也會影響水利工程施工的整體質量。
2.3完善水利工程現場管理規定
工程質量提升與質量管理規定是分不開的,只有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規定,才能保證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施工單位在開展水利工程施工前,一定要根據水利工程的實際狀況,結合施工管理經驗,制定施工管理規定,還要考慮外部因素,比如當地的地形特點、天氣特點等。還要考慮當地政府對施工項目的支持力度,如果當地政府對這一項目給予了極大的經費支持和政策支持,那么水利工程的施工進度就會非常快,且質量上也能得到保證,但是如果當地政府對水利工程項目的扶持力度不是很大,那么這一項目工程的施工進度就會相對緩慢。在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時,要保證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在制定好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后,要求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有效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而提升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效率,減少水利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提升水利工程施工人員的責任感。水利工程現場管理規定的落實還要充分結合施工地區的實際狀況,選擇與之相適應的施工措施進行現場施工,根據施工管理經驗,不斷完善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管理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將責任落實到個人,這樣管理人員才能深切體會自身的價值,才能真正負起責任,這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的提升非常有幫助。
3結語
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的提升對于整個水利工程的質量來說非常重要,管理人員要全面統籌、綜合管理,不僅要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材料的管理,還要做好人力資源、施工設備的管理,不斷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完善規章制度,不斷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質量,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
作者:李偉 單位:吉林省緯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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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關鍵環節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證水利工程正常
運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水利工程質量。
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改革開放的實踐證
明,先進的思想觀念是發展水利事業的強大推動力。進取爭先、自謀發展意識不強,就會妨礙工程管理,束縛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要強化對水利工程管理的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單位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做到有管理房屋、有辦公設備、有規章制度、有經濟實體和相對穩定的管理人員;再次,要加強對財務的監管工作。管理單位必須有財務自,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最后要認真學習水法規,進一步落實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應在水法規的正確指引下,廣泛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利投人政策和水利項目社會經濟評價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1、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我國投資建設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全面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的可靠保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根本前提。項目法人制是龍頭,是核心,如果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其它建設管理工作也將無法深入開展。我們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一是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水利建設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體制,按照項目類別不同組建項目法人。二是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三是要嚴格項目法人單位人員配備,不僅專業齊全,而且人員素質要高,有經驗。
2、開展好建設監理工作
建設監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科學性與公開性,強調市場之間的合同關系及監督、制約與協調的機能,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通過監理的有效工作,從而保證投資方投資效益的發揮,同時也通過監理的監督,來保證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我省的水利建設監理工作已經有了很好發展,監理人員的數量、質量都在不斷增長和提高,各項監理制度也正在不斷完善,監理制在水利建設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實,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監理人員老化、素質低、機構不完善、項目法人對監理工作不重視等。
為此,首先要繼續加大監理人員培訓力度,全面提高監理人
員綜合業務素質、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監理工程師的培訓學習
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夠熟練掌握并通曉建設監理法規體系。通過學習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
知識,熟悉和掌握合同條款,通曉整個項目建設的合同文件體系。通過學習建設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識,提高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能夠因人、因事、因時間、因空間、因環境、因目標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組織、管理方法和領導方式,使之與實際情況盡量保持協調,從而使監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過學習經濟知識,能夠準確地分析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準確地對概預算和工程結算進行分析審核:其次,監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監理工作屬于服務行業,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監理行為要控制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要以合同為準則,堅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監理工程師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現場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監理公司還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專業齊全的優勢,增添必要的檢測、試驗設備,拓寬服務范圍。 三是“實行小業主,大監理”,推行全方位監理:推行“小業主,大監理”除了監理單位自身的努力外,最關鍵的是業主必須轉變觀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優勢和業務專長為
工程建設服務。
四是建議水利部盡快出臺監理規范、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和
監理細則的示范文本。還要出臺監理取費標準、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政策性文件。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監理工作的規范動作,進一步規范監理市場,促進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3、全面實行招標投標制
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已經逐步
走上了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規范了招標投標行為,加大了監督管理的力度,保證了招標投標工作質量。今后招標投標工作應繼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盡量采取公開招標,嚴格限制邀請招標,保證優秀的施工企業中標。目前一些招標單位為保護地方的施工企業,排斥所轄地外的優秀施工企業,而多采取邀請招標,搞“暗箱操作”,嚴重破壞了招標工作“三公性”。因而采取公開招標是解決此問題的有效方法。二是加強標底編制和評標專家的保密性。在前一段的招標工作中曾出現過標底泄露和評標專家泄露等不正常現象,給招標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和大力度做好保密工作,同時,對違法違紀人員要進行查處,并給予響應的紀律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招標程序,制定先進的評標辦法。要積極吸取外行業和外省的先進經驗,改進我省現有的招標程序和評標辦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學。
4、逐步完善水利建設中介服務組織、規范市場,促進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