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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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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詐合同

      欺詐合同范文第1篇

      這種毒瘤的措施。用法律手段來防范和治理合同欺詐是一種最為有效的途徑。

      一、救治:合同欺詐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一

      所謂救治,是指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即合同欺詐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民法的欺詐行為,根據有關民法規范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責任,重在對受欺詐人進行救濟,又兼有制裁欺詐人之意,因而可稱之為救治。在民法上,對合同欺詐主要有以下救治方法:

      第一,強迫欺詐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欺詐的諸多形式中,假裝簽約故意使對方喪失商業機會的以及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而被撤銷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民事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42條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原則的行為。在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后,責任人應向受害人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第二,強迫欺詐方承擔債權責任。債務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欺詐合同,不當侵害債權人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即須承擔侵害債權責任。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并造成債權人損害。在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欺詐合同的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要共負連帶責任。

      第三,受欺詐方可選擇欺詐人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受欺詐方愿意繼續保護合同的效力,則可以要求欺詐人繼續履行合同。在許多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對受欺詐人是有利的,特別是受欺詐人非常希望得到合同中所規定的標的物或所得到的利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第四,受欺詐方可選擇定金責任。定金,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為保護合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但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合同法對定金的規定,如果受欺詐方是給付定金者,則有權利雙倍收取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者,則沒有返還定金的義務。

      第五,受欺詐方可選擇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是指因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對方當事人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法》規定了承擔違約責任的四種情況:其一,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其三,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其四,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有關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受欺詐人和欺詐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或者有關法律對該種合同規定了強制性法定違約金的,受欺詐人就要運用違約金責任形式讓欺詐方支付違約金,即使對方的欺詐結果并未導致任何損害,只要有欺詐事實存在,也應使其支付違約金。

      第六,受欺詐方可選擇賠償損失責任。賠償損失,是指欺詐方因違約行為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依照法律或者根據合同的約定應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七,受欺詐方可選擇撤銷合同。如果受欺詐方選擇了撤銷合同,則可依據締約過失理論請求信賴利益的賠償。信賴利益的賠償運用的基本目的是使當事人處于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狀況與現有狀況之間的差距,就是欺詐人所應賠償的范圍。當合同履行不利于受欺詐人,受欺詐人最好選擇撤銷合同。

      第八,受欺詐方如果是消費者,則可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已進行特殊保護。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適用的原則,如果受欺詐方是消費者,則應優先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經營者索取一份額外的賠償。因此,受欺詐方作為消費者,一定要首先拿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個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欺詐方進攻。

      二、整治:合同欺詐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二

      所謂整治,是指合同欺詐的行政責任,即合同欺詐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欺詐行為,根據有關行政法規范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由于這種責任既要打擊不法欺詐人,也要懲罰某此因瀆職而上當受騙者,其重心在于整頓和維護社會秩序,因而可稱之為整治。在行政法上對合同欺詐主要有以下整治方法:

      第一,對欺詐方申誡處罰。即以對合同欺詐者的名譽、聲譽權利造成損害為處罰方式的懲罰。主要適用于合同欺詐者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情況較輕微,不足以處以其他行政處罰的行為。如警告、通報批評等。

      第二,對欺詐方財產處罰。即行政機關依法剝奪合同欺詐者財產權利的處罰。主要包括罰款及沒收。罰款是行政機關對合同欺詐者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做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沒收是行政機關將合同欺詐者的非法所得、違禁物或違法行為工具進行沒收的處罰。財產處罰在對合同欺詐行為的處罰中適用較多。

      第三,對欺詐方人身處罰。即限制或剝奪合同欺詐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一種,主要為拘留。人身處罰在對合同欺詐行為處罰中適用較少。

      第四,對欺詐方行為處罰。即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合同欺詐的個人或單位采取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的處罰。如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責令暫停營業等。

      第五,對受欺詐方有關負責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合同欺詐的得逞往往與受欺詐方疏于防范有緊密聯系,因此,受欺詐方上級主管部門就要根據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做出一定的行政處分,受欺詐單位也要根據本單位的內部規定對責任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三、懲治:合同欺詐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三

      所謂懲治,是指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亦稱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即合同詐騙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刑法的詐騙行為,根據有關刑法規范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于合同詐騙人的行為違反了刑律,構成了這種責任重在對詐騙分子給予懲罰,又對被騙者單位主管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過失進行懲戒,所以稱之為懲治。在刑法上,對合同詐騙主要有以下懲治方法:

      第一,對合同詐騙分子的懲罰。《刑法》第224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報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定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對有關主管單位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詐騙行為的懲罰。《刑法》第167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欺詐合同范文第2篇

      1、用偽劣產品代替高質量產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3、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

      4、盜用其他單位名稱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欺詐合同范文第3篇

      前臺監控失靈

      前臺部門(GEDS/DAI/TRD,即法興企業和投資銀行部股票衍生品部,負責交易、銷售和金融工程的部門)對凱維埃爾的監督被證實是薄弱的,尤其是2007年之后。盡管數次警報顯示應該警惕或進行調查。

      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間,凱維埃爾的上級容許了凱維埃爾經常建立股指期貨和某些股票的日間方向性頭寸,但這些行為與凱維埃爾的權證業務無關。

      凱維埃爾的欺詐交易,在2005年至2006年相對較少(1億歐元以下,主要涉及股票)。然而,2005年7月,凱維埃爾的前任經理發現了約1000萬歐元的安聯(ALLIANZ)股票的未平倉隔夜頭寸,并對凱維埃爾進行了非正式的訓斥,但這名已離職的經理未能發現凱維埃爾為了隱藏頭寸而使用的虛假交易。

      2007年1月12日至4月1日,凱維埃爾已開始建立巨大的欺詐和隱藏的股指期貨頭寸,但他仍未受到第一層級的監控。

      2007年1月,凱維埃爾的前經理辭職離開;GEDS/DAI/TRD未能立即找到替代人選;在此期間,三角洲一部的經理(比凱維埃爾高兩級)并未采取任何過渡性措施來實施交易前臺業務活動的第一級監控。

      在這兩個半月的時間,運營中心大多數的月度收益由交易前臺最高級別的交易員正式核準,并沒有對部門的有效控制措施,而凱維埃爾自己核準了他3月份運營中心的收益。因此,在此期間三角洲一部的上市產品部門(Delta One Listed Products,下稱DLP)并未使用頭寸監管工具(BACARDI)或現金流量表。

      在這種情況下,凱維埃爾能夠建立巨大的欺詐頭寸,且在較小的程度上繼續他的日間活動。截至2007年3月下旬,凱維埃爾已經建立了55億歐元的期貨頭寸,大部分是關于德國DAX股指的。

      從2007年4月開始,凱維埃爾的新任直接上司對他的日常監控是薄弱的,并且整個業務線管理層并未對某些警報信號作出合適的反應。

      在實踐中,交易主管涉及控制措施的兩項主要任務,是檢查交易臺的凈頭寸有沒有超過分配的風險限額,以及定期使用損益解釋工具(BACARDI)和記錄了所有當天發生交易的數據庫(ELIOT),來監控他的交易員們的活動。

      凱維埃爾的主管履行了第一項職責,但沒能控制交易員的活動,更不用說去發現凱維埃爾在2007年和2008年建立的大量隱藏頭寸,甚至是他的日間方向性活動量的巨大增幅。

      而且,在2007年下半年,三角洲一部的經理和凱維埃爾的直接上司都忙于處理其他優先級更高的事務,包括在部門業務出現巨大增長和及前臺部門團隊大量人員流失的背景下,致力于確保組織結構耐久性的項目,以及對受到次貸危機影響的擔保股票借款/貸款活動進行密切監管。

      根據他們的判斷,凱維埃爾從事的權證活動似乎只代表最低等級的運營風險。

      預警未被重視

      另一方面,凱維埃爾的上級們在出現若干預警信號時也缺乏合理應對。

      其一,盡管2007年凱維埃爾宣稱收益較高、增長強勁(4300萬歐元,其中2500萬歐元來自自營業務,即59%為2007年DLP交易的收益,27%為三角洲一部的收益),他的上級沒有對他的活動進行詳細審查,也沒有要求他提供具體信息。

      分析顯示,他從7月開始的自營交易活動,包括競爭者發行的權證的套利交易,僅產生了約300萬歐元的收益,比他宣稱的2500萬歐元要少得多。

      其二,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2007年11月向法興發出的交易詢問函,并未引起DLP經理足夠的重視,而他是凱維埃爾所在的業務線中惟一知曉這些詢問函的人。

      其三,盡管凱維埃爾的欺詐行為對初始保證金要求、追加保證金要求和前臺部門預計的現金流都有影響,并可能引起預警,但由于對現金流缺乏詳細分析,使異乎尋常的過高的現金流――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1日之間,凱維埃爾的盈利中心產生超過13億歐元的現金流――并未被發現。

      同樣,2007年7月,三角洲一部的經理被告知兩筆5億歐元的現金借款(也是來自凱維埃爾的盈利中心),數額高得異常,但他沒有對該警報作出反應。

      其四,在2007年4月和5月,三角洲一部的經理和他的上級被部門告知,在財務“銜接”審核中發現了與凱維埃爾相關的異常行為,而凱維埃爾提供的解釋并不一致,但他們沒有作出任何反應。

      其五,凱維埃爾的盈利中心產生620萬歐元的傭金,即相關年度收益的28%,主要支付給FIMAT,但DLP經理以及他的兩個上級,沒有在年底的時候對欺詐交易產生的高額經紀人傭金進行深入分析。

      其六,DLP經理沒有調查超過交易前臺給定的市場風險限額(1.25億歐元)1000萬歐元的原因,而這是由于凱維埃爾建立的有關三只股票的隔夜方向性頭寸引起的。

      凱維埃爾自己回復了市場風險部(RISQ/RDM)于2007年10月24日向DLP發送的電子郵件(抄送給凱維埃爾的高一級和高兩級上司),確認了超限額行為。

      最后,休假問題也是一個信號。

      三角洲一部的經理一年間四次正式提及凱維埃爾不愿意休假,凱維埃爾重復提到他父親的去世,而三角洲一部的經理也接受了這個解釋。這一點并未產生具體影響,亦未使他的上級產生警惕。

      前臺監控失靈的背景,是交易部門的強勁快速增長,使得營運環境變得困難。比如12個月內交易數量翻了一倍、前臺人員數量兩年內從4個增加至23個、交易產品數量翻了數倍、2007年多人離職后部門長時間人手不足。

      控制程序缺陷

      根據調查,支持和控制部門的具體的控制程序的確被實施,但凱維埃爾使用的隱藏技巧,包括謊言、偽造單據、異常交易刪除或修改、立刻向操作人員提供解決辦法等,被證明卓有成效。而且,他的記錄虛假交易類型多,使得他減少了與同一個對話者打交道的次數,因此利用了控制措施在某種程度上缺乏橫向融合這一點。

      操作人員也沒有在實施的程序之外,系統性地進一步審查細節,如果這項工作沒有作為相關程序的一部分而詳細載明,操作人員并沒有意識向他們的上級或前臺部門的上級報告異常行為的出現,即使是很高的數額。

      此外,某些控制措施也是缺失的,如在保證金的計提程序上,不存在有關取消或修改的交易、推遲起息日的交易、與技術易對手的交易、高名義價值的倉位或在任何一個特定月份的非交易現金流的控制措施,對這些的分析本可能導致欺詐行為暴露。

      外部警報頻響

      2007年11月,歐洲期貨交易所發出了兩封有關凱維埃爾活動的詢問函。

      其中一個問題是關于兩個小時內對6000份DAX期貨合同的購買交易策略,即幾乎相當于12億歐元。

      但是,凱維埃爾的直接上級沒有能夠對信中涉及的令人震驚的事實作出應對,而合規部僅僅通過證實的方式,將交易員的解釋與他的直接上級進行溝通,這明顯與歐洲期交所關于倉位方向性的指控相矛盾,沒有準確回答所有的問題,盡管這些指控是不準確的。

      另外,考慮到凱維埃爾使用的FIMAT凈銀行業收入強勁增長,FIMAT在2007年11月進行了內部調查,審核這些交易是否合法。

      該調查建議將其他因素也納入分析中,并建議為了“一起審查法國興業銀行企業與投資銀行委托的執行數量的增長”應該聯系法興。

      但由于調查在進行中,尚未結束,該建議被子公司的管理層認為是不成熟的。在法興發現欺詐行為時,該調查尚未結束。■

      節選整理自《“綠色使命”總結報告》

      資料一:欺詐活動時間表

      2005年7月,凱維埃爾首次用安聯股票建立了巨大數量的方向性頭寸,價值約1000萬歐元。這個初期為多頭的頭寸在7月21日成為空頭頭寸。這個日期前后首次出現了虛假交易,目的在于掩蓋頭寸和收益的出現。

      2006年,凱維埃爾的欺詐性方向性股票頭寸的規模有所增加,2006年8月份的總金額達到約1.4億歐元。凱維埃爾開始隱藏其在德國DAX股指期貨合約上建立的違規頭寸。

      2007年1月底,凱維埃爾建立了一個規模巨大的德國DAX股指期貨空頭頭寸。1月24日,其頭寸名義價值大約在8.5億歐元左右,到2月底達到了26億歐元,3月底為56億歐元。

      2007年7月19日,空頭頭寸出現第一次超過300億歐元的峰值記錄,標的物是德國DAX股指期貨,然后被斬倉,9月份開始重新建倉。與此同時,凱維埃爾繼續在股票交易上的欺詐活動,在全球市場中持有空頭頭寸。從9月中旬到11月上旬,其總頭寸超過1億歐元并達到了最高峰的3.5億多歐元。

      2007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凱維埃爾將其在德國DAX和歐洲股票交易所的股指期貨平倉。到12月31日,其股指期貨的欺詐頭寸為零。同時,關于股票的方向性倉位達到3.7億歐元,每月都有變化;共實現了15億歐元的利潤。

      2008年1月2日至1月18日,凱維埃爾做了490億歐元的股指期貨的多頭,于1月20日被發現,隨后在1月21日至1月23日平倉,導致64億歐元的損失(考慮到2007年12月31日的15億歐元的利潤,全球損失為49億歐元)。

      整理自《“綠色使命”總結報告》

      資料二:凱維埃爾使用的欺詐手段

      一、記錄虛假交易,取消頭寸以及由欺詐頭寸所產生的收入。

      凱維埃爾向系統輸入一個或者幾個假的交易,使之在風險和價值計算中被納入進去。再將這些交易的參數進行定義,使之掩蓋了實際上在其他地方建立的欺詐頭寸(見表1)。

      二、記錄成對的虛假交易,一正一反相互對稱。凱維埃爾將同等數量、同種標的資產、以不同的“場外”價格輸入了成對的、相反的虛假交易(買/賣),以掩蓋其實現的收入,同時又不產生方向性頭寸(合計為零)。例如:在2007年3月1日,以63歐元的價格買入26600股SOLARWORLD公司的股票且以53歐元的價格出售26600股同一公司的股票,在沒有建立頭寸的情況下導致了2270萬歐元的虛假負收益(見表2)。

      三、記錄預提流動(flux pro)。

      凱維埃爾利用了實際上專為交易助理設置(但是沒有任何防止交易員訪問的技術保護)的選項功能修改模型偏差,輸入正的或者負的預提來修改前臺部門系統的計算值。凱維埃爾通過輸入這種流動,來掩蓋由其欺詐頭寸所產生的收入數額。

      整理自《“綠色使命”總結報告》

      資料三:凱維埃爾利用的技術漏洞

      凱維埃爾利用了交易程序中的時間差,在虛假交易到達確認、清算或者控制的環節前就將其取消。其手法包括:

      一、與所謂的“技術易對手”的交易。

      “技術易對手”是一種名稱,包括“待定”“echu po”“對沖前”等。在ELIOT系統(前臺部門計算機程序)中專門指下列兩種情況:(一)交易對手等待分類(仍然沒有輸入顧客參考數據庫中),或者(二)所有的交易參數尚沒有確定。這些交易對手名稱在正常的情況下是完全合法的。

      凱維埃爾利用這些名稱來記錄其虛假交易。這些交易實際上已經出現在前臺部門產生風險數據的系統中(在計算頭寸總額時已經加以考慮),但是沒有傳遞到后臺部門的應用程序中,或者沒有傳遞到會計系統中。由于部門負責解決前臺部門和后臺部門系統之間的差異,凱維埃爾最遲在部門向他提出質疑時就將這些記錄取消了。

      二、內部交易,即在法國興業銀行集團內兩個不同實體之間的交易(本案中凱維埃爾惟一使用的是CLICKOPTIONS,法國興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該種交易不需確認;法國興業銀行和CLICKOPTIONS的頭寸每月只在互惠交易會計對賬的情況下對賬一次;凱維埃爾捏造了與CLICKOPTIONS的交易,但是在對賬控制時或者在之前就把交易取消了。

      三、交易開始日期延遲(如起息日大大晚于交易日期),按照市場普遍接受的慣常做法,該日期只需在起息日前幾天進行確認,又為凱維埃爾留下更多的時間取消交易。

      欺詐合同范文第4篇

      燃料空氣彈的發展

      燃料空氣炸藥簡稱FAE,在起爆前需要與空氣充分混合,在較大范圍產生高溫高壓以殺傷目標和破壞裝備,也有云爆彈、云霧彈、窒息彈、氣浪彈、油氣彈等名稱。

      燃料空氣炸藥的爆炸和殺傷原理,與面粉廠或工業打磨生產場地等場所粉塵爆炸,以及液化氣、汽油泄露后出現的爆燃相似。這類爆炸最初以工業事故的方式被認識,很早就被作為戰爭的手段進行研究,但在很長時間內都沒有實現技術突破。膨脹的氣體和粉塵爆炸的原理看來簡單,實現起來卻很難,武器裝藥依靠燃料或爆炸的單作用方式,直到美國在越南戰場使用燃料空氣炸彈后才被打破。自從美國1966年在越南使用的 GBU55B后,FAE戰斗部到現在已經發展了三代產品,理論綜合毀傷威力達到了TNT的10倍,面殺傷效果相當突出。 FAE攻擊目標的過程示意

      燃料空氣炸藥的原理和作用方式

      FAE通常采用的液體燃料有環氧乙烷、環氧丙烷、乙醚、甲烷、丁烷、乙烯、乙炔、丙炔丙二烯混合物、過氧化乙酰、二硼烷、無水偏二甲肼、硝基甲烷和硝酸丙酯等。這些液體燃料易燃、易爆而且沸點很低,在較低溫度時呈液態,溫度稍高就極易揮發成氣態,與空氣混合形成一種氣溶膠混合物。FAE裝藥中通常還按比例混合金屬粉末作為固體燃料,常用的有鎂、鋁或混合的鎂-鋁粉末。

      環氧乙烷等液體燃料在未與空氣充分混合時沒有爆炸條件,裝填彈藥后的儲存安全性較好。常規炸藥自帶氧化成分,可以在密閉的空間爆炸。FAE裝藥本身并沒有氧化成分,而是要使裝藥與周圍空氣混合。液體燃料與空氣接觸后會迅速氣化并與空氣混合膨脹成氣團,爆炸后從空氣中大量吸收氧氣,形成范圍較大的無/貧氧和高一/二氧化碳區。FAE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裝藥爆炸時的密度低,爆速沒有常規炸藥那么快,但形成的超壓強度比較高,超壓隨距離衰減的速度也慢。

      FAE裝藥爆炸前形成的氣溶膠氣團重于空氣,可以滲入戰壕、山洞和其它縫隙中,起爆后的高溫與超壓能殺傷開口的山洞和戰壕內人員。按照公開發表的資料,同質量TNT與FAE在無約束的空氣條件下爆炸,FAE爆炸產生的火球持續時間是TNT的近2倍,火球直徑是TNT的1倍多。FAE靠近爆心位置的壓力高于TNT,在殺傷區域邊緣的壓力則遠高于TNT。

      美國在越南戰場上投放FAE最初是為直升機開辟起降場。正是因為這種使用思想,早期FAE對命中精度要求并不高,體積也很大,用低速運輸機投放。美軍在FAE使用過程中,發現這種炸藥對暴露的人體殺傷效果很強,隨后開始逐步縮小彈體,并通過降落傘減速和改善起爆方式等措施,將這種武器逐步轉型為戰術面殺傷武器。 越南戰爭中美軍在南越地區使用的FAE,中圖攝于1970年,右圖為1972年美軍在加州海岸進行第二代FAE攻擊艦艇試驗的場景

      在作為戰術武器使用FAE后,早期FAE的構成和使用方法卻限制了實戰效果。FAE的威力體現在氣溶膠爆轟后的高溫和沖擊波,而氣溶膠的形成飽和度是關鍵。要保證FAE裝藥充分與空氣混合就必須控制下落速度,還要安裝定高裝置以保證在觸地前進行一次起爆,一次起爆后到二次起爆前這個階段,裝藥膨脹混合的效果決定了最終威力。

      按照正常的使用過程,FAE在近地高度彈體分解(爆破或拋棄),化學燃料擴散后形成氣溶膠團,經過0.1~0.15秒延時以使氣溶膠團充分發育后起爆。FAE正常爆炸的聲、光效果非常明顯,破壞范圍大,精神壓力和物理殺傷效果都很明顯。FAE二次爆炸后的火球產生高溫和高壓,并在擴散的同時引燃周圍未燃燒的燃料,的燃料可以作為火球擴散階段的補充,可以在較大半徑內維持溫度和壓力,甚至在部分條件下還具有增強的條件。煙火團在達到最大范圍后,在作用范圍內將形成近無氧的區域。爆炸煙火團在達到極限后上升并耗能,周圍空氣在壓力作用下填補低壓區之前,人員目標將承受極其劇烈的正/負壓轉換、缺氧和一氧化碳中毒的威脅。

      燃料空氣武器的局限和發展

      FAE在理想條件下可以發揮效果,但在復雜地形和大風、陰雨等不利條件下,氣溶膠的形成效果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實戰中FAE投放后的地形和氣候特征難以保證,很多FAE實戰中只能利用10%左右的裝藥,有很多二次起爆不成功。蘇聯航空兵在阿富汗戰爭中大量投放FAE殺傷山地和坑道內的游擊隊。FAE在多山的阿富汗戰場使用的效果很不穩定,蘇聯航空兵為了保證FAE的爆炸效果,往往采用雙機組合,前機投放FAE后,跟隨的飛機向氣溶膠團處發射火箭彈,以便在FAE二次起爆不成功或裝藥起爆率不足的時候,利用火箭彈的爆炸效果引爆氣溶膠團。改進起爆方式以增加二次起爆可靠性成了FAE發展的重點。 蘇聯ODAB 500PM,屬第一代FAE,右圖為其攻擊目標的場面

      FAE第一代產品有美國的GBU55、BLU72以及蘇聯的ODAB 500PM,主要是作為低速飛機使用的航空炸彈,技術水平較低。首代FAE只能用運輸機和直升機投放,戰術靈活性較差。第二代產品從70年代初期開始研制,重點是增加炸彈的投放速度,可以用噴氣式戰術飛機和轟炸機投放,投彈時的飛行速度可達800千米/小時,主要以美國BLU73、BLU76、BLU96和MADFAE集束彈及GBU72子母彈為代表。GBU72內裝備3枚可獨立起爆的子彈,威力比上代同規格炸彈高4~5倍。

      前兩代FAE主要裝填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硝酸異丙酯,或采用環氧丁烷與碳粉等凝膠劑制成的膠體作為燃料。第一、二代FAE均需實施兩次引爆,第二次引爆時的油氣團濃度、點火時的高度、點火起爆延遲時間的控制精度,油氣團擴散時的地面風速、空氣濕度及氣溶膠團與空氣混合的均勻度等,均會使爆炸能量受到影響。此外,前兩代FAE不宜在高速狀態下使用,必須用減速傘降低彈體下落速度,以便獲得燃料與空氣充分混合的時間。

      美、蘇針對前兩代FAE的技術局限和使用難度,在80年代后期開始研制第三代FAE。三代FAE采用了一次引爆技術,簡化了彈藥構造,降低了制造成本和工藝難度,改善了維護條件。第三代FAE的油氣團擴散方式并沒什么變化,主要是用化學催化法或光化學等起爆方法替代了傳統的引信起爆。第三代FAE主要解決了二次起爆難題,但一次起爆方式對燃料膨脹分散與起爆協調性的要求更嚴格,即使對彈體材料、結構壁厚、裝填狀態等參數進行細致協調設計,彈藥投放時的外部環境仍會影響燃料混合效果,爆炸時的氣溶膠體積和形狀也會明顯影響到爆轟效果。

      FAE氣溶膠的爆轟產生三個相互獨立的爆炸過程。首先是以微秒計,包含各種氧化還原反應的裝藥爆炸反應。其次是爆炸后的裝藥無氧燃燒反應,是最初爆炸波中沒有完全燃燒的較大燃料顆粒繼續燃燒反應的過程,這個過程將持續幾百微秒。最后是裝藥爆炸后從周圍空氣中吸收氧氣的燃燒反應,也是沖擊波與周圍空氣混合時燃料富集物的燃燒過程,反應時間以毫秒計。為了改善前兩代FAE二次點火環境適應性不好的缺點,第三代FAE普遍采用一次點火化學引爆技術,在燃料通過壓力拋撒后,引信經過一定延遲時間自動起爆。FAE充分起爆對外部環境要求較高,燃料混合過程也需要時間,不適合作為高速武器的裝藥,目前主要用于航空炸彈或火箭掃雷等面毀傷武器的戰斗部。

      FAE的殺傷效果與二次起爆時的高度有直接關系。FAE在地面爆炸時的威力削減很明顯,在1~1.5米高度引爆氣溶膠團的爆轟效果和毀傷半徑較理想,但形成的彈坑不大,FAE彈藥不具備有效的穿透性破壞能力。 波黑戰爭中的FAE

      需求促成的HAP發展

      FAE的起爆受混合裝藥作用原理的限制,操作過程中會遇到很多麻煩,結構比較復雜,戰斗部體積也不容易做的很輕便。為了能在保持FAE的殺傷效果的基礎上,增強起爆可靠性和裝藥的利用率,并使FAE效應彈型適應性更廣泛,國外在80年代開始發展固體裝藥的新彈型,就是目前廣泛應用的HAP。

      HAP的毀傷原理與其名稱相同,就是利用高溫和高壓造成殺傷,也被稱為熱壓(HAP)彈。FAE的裝藥是液體燃料混合物,僅有少量傳統炸藥作為拋射藥,HAP則采用單一的固體裝藥,炸藥經過專門配比設計,爆速只接近常規高猛度炸藥的一半(3 000~4 000米/秒)。裝藥內還添加有鎂、鋇、鋁、硅、鋯這類金屬材料粉末,利用金屬粉末起爆后可長時間釋放大量熱量的作用,增強HAP的高溫殺傷效果。 美國BLU96,屬第二代FAE

      理論上,FAE與HAP是同類彈藥,差異在于FAE是通過形成霧狀油氣云后爆炸,HAP則是直接通過爆炸時產生的高溫和超壓實現。HAP可以看成是自帶氧化劑的粉末狀炸藥,命中目標時裝藥成粉塵形式一次整體爆炸。HAP炸藥爆速較低,但基本不受外部環境影響,大風和低溫等特殊環境對爆炸效果的影響不大,實戰可靠性遠比FAE要高。HAP還能根據需要靈活設計彈藥規格,能適應從十余噸重超級炸彈到幾百克重手榴彈的裝藥要求。

      HAP的原理和裝備發展 美國CBU-72集束炸彈,包含3個FAE,均為BLU-73

      HAP是利用新的裝藥形式,通過直接起爆形成類似FAE的毀傷機理。FAE需要相對敞開的空間以使燃料與空氣較好的混合,不適合攻擊密閉空間和掩體。常規軍用炸藥的爆速高達8 000米/秒,可在近距離產生較大壓力,使破裂的殼體形成很高動能的殺傷破片。HAP裝藥的爆速低,形成破片的效果差,步兵攜帶的HAP彈種(火箭、反坦克和單兵榴彈)大都采用輕質的鋁制殼體,主要靠高溫和高壓效應進行殺傷。HAP采用一次起爆方式和固體裝藥,能采用比較堅固的殼體,可作為主裝藥或隨進裝藥在掩體或山洞內部爆炸,適合攻堅。

      HAP的爆炸過程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無氧爆炸過程中只有部分炸藥被起爆,這部分炸藥形成高壓并決定了武器的穿透/破壞效能。第二階段的無氧燃燒時基本裝藥被起爆,形成體現主要破壞效果的高溫和高壓。第三階段是有氧燃燒過程,是裝藥在爆炸過程中使混合的金屬粉末開始燃燒,補強爆炸形成的壓力與熱殺傷效能。 美國BLU109鉆地彈,裝有240千克溫壓炸藥,右圖為其穿透加固目標效果

      蘇聯最先裝備HAP,并在很多彈藥平臺上采用,大量裝備HAP的反坦克導彈和火箭彈在近年的局部戰爭和反游擊戰中效果明顯。美國在阿富汗使用的 BLU118B是907千克重型炸彈,采用的BLU109鉆地戰斗部裝有240千克PBX? IH135溫壓炸藥。PBXIH135炸藥由奧克托今軍用炸藥和聚氨酯燃料混合構成,炸藥中還按照精確比例加入了鋁粉,封閉空間爆炸能量為TNT的7倍。

      HAP的殺傷機理可以與常規炸藥互補,卻不具備替代常規炸藥的條件,只能作為特殊戰場條件下的特殊彈種。HAP結構設計簡單,可作為手榴彈或槍榴彈的彈頭,攜帶方便性和戰術靈活性較好,能與常規炸藥武器成系列裝備。

      FAE與HAP的功能與效果比較

      FAE和HAP爆炸時的沖擊波壓力高,維持時間長,衰減速度慢,爆炸壓力作用范圍內基本沒有死角。能應付常規炸藥的敞開掩體和臥倒躲避,都無法防備高壓和高溫的殺傷影響。人體在承受高溫和高壓時,肌肉和皮膚受到擠壓后會產生壓縮、扭曲、撕裂,骨骼在壓力下容易斷裂,含氧和液體的內臟則會在高壓下撕裂、破損,內臟的高壓損傷甚至要比外部傷害更為致命。現代步兵采用的防彈衣可以應付槍彈和破片,但半封閉的防彈衣在承受高壓沖擊波時,防彈衣與人體之間的小空隙會凝聚壓力,沖擊波的集中傷害效應甚至更嚴重。

      FAE和HAP爆炸時的火焰維持時間長,溫度高,劇烈消耗爆炸點附近的氧氣,并釋放大量有毒氣體,有生目標即使沒被沖擊波殺傷也會缺氧和中毒。FAE和HAP爆炸產生的有毒氣體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氫和一氧化二氮這些作用于細胞和體液的窒息性氣體,還有作用于呼吸道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形成足夠達到致命濃度的持續毒氣區域,常規炸藥則難以實現這種殺傷作用。

      FAE和HAP依靠高溫高壓殺傷目標,在封閉空間效果更明顯。但是,常規炸藥高爆速可提供很大的動能,殼體預制破片的初速超過1 000米/秒,依靠動能殺傷距離上百米的目標,可采用更加靈活的起爆方式和組合。FAE和HAP在開敞空間的破片殺傷效果差,裝藥壓力向四面分散的利用率低,只能通過增加裝藥量來增加毀傷半徑,使大威力FAE和HAP的尺寸均很大。美國的MOAB彈重9 526千克,裝藥量8 165千克,只能采用慢速飛機運載投放,增強型 MOP的重量更是達到13.61噸。這類重型炸彈的威力雖然很大,爆炸時的溫度接近2 000℃,殺傷半徑可達到600米,堪與小型核武器相比,但巨大的尺寸始終限制了使用靈活性。 越戰中美國A-1E“天襲者”攻擊機攜帶1 130千克重的FAE――BLU72B,圖片攝于1968年

      欺詐合同范文第5篇

      關鍵詞:Smith預估器;PID控制;厚度控制系統

      1 概述

      冷連軋機的薄板、帶鋼產品具有表面技術指標好、尺寸精度高和良好的機械、工藝性等優點,被廣泛應用于宇航技術、制造業、食品包裝、家用電器、化工、輕工、儀表以及民用小金屬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伴隨各個行業的迅猛發展,對板材產品的尺寸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尺寸精度要求到毫米、微米級,而厚度偏差僅為幾個微米[1],因此,提高冷連軋機的薄板、帶鋼產品的尺寸精度指標是一個重要的方向課題。

      生產實際中,軋機系統測厚儀的測試位置與運行的軋機有一定的位置距離,由此給厚度控制系統帶來純滯后環節,而對于純滯后環節,傳統的PID反饋控制系統無法通過反饋回路及時反饋,所以不能取得很好的控制調節效果。在目前常用的純延遲補償方法中,Smith預測器補償效果較好,將其應用于軋機薄板自動控制系統中,可改善延遲系統的控制指標[2]。

      2 Smith預估器和PID控制器

      2.1 內模控制設計的Smith預估器

      對開環控制來說,只要提高控制器C(s)和對象G(s)的精度,則輸出的精度就可以保證。但是它的缺欠是對于調節對象發生變化或有擾動加入時無能為力。而具有反饋的閉環系統,它雖然能把控制對象的變化和干擾的影響送回到系統的輸入端進行調節,從而提高控制精度,但是也存在問題,由于反饋信號取自系統的輸出量,反饋信號=不可測干擾+其他因素,不可測干擾與其他因素混在一起,無法分辨,甚至還有可能被其他量淹沒掉而得不到及時補償,從而影響調節效果。那么,如果我們將其變換成等效的內模控制設計,見圖1,在具有內模控制的系統中,反饋量已由原來的輸出量反饋變為擾動量反饋,這樣就能及時補償擾動的影響。

      當模型Gm與對象G失配時,在反饋信息中,包含有擾動量+模型失配信息,這樣有利于提高系統的抗干擾效果,增強系統的魯棒性能。同時控制器的設計也降低了難度。當模型匹配(Gm=G)時,圖1的閉環系統等效于開環系統,可以按照開環的方法設計,簡單、實現容易。可見,內模設計方法同時兼具開環和閉環的優點,設計簡單可行,最終獲得較為理想的動態指標。同時魯棒性作為設計目標,兼顧系統調節控制功能,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設計方法[3]。

      厚度閉環系統采用基于內模控制結構上建立起的Smith預估器,如圖2所示。圖2中把預估器中不包含純滯后部分同控制器C結合起來。

      其中,C(s)-控制器,G(s)-實際控制對象,Gm(s)-模型,Gm0(s)-模型中不含純滯后的部分,Gf(s)-反饋回路的動態環節。

      在厚度系統中反饋環節的測厚儀是一階小慣性環節,所以,本設計采用的Smith預估器的結構比普通的Smith預估器結構加入一個Gf(s)動態環節,Gf(s)=1/(Ths+1),Th是測厚儀及數據處理的滯后時間,取Th=0.05s。

      2.2 等效條件下的Smith預估器與PID控制器

      以傳統的觀點看,Smith預估器與PID控制器是兩種不同的控制器,Smith預估器優越于PID控制器的是它能應用于大純滯后對象的調節。但是,二者在給定的條件下是等效的,如圖3所示的反饋控制回路。

      其中,K(s)-控制器,G(s)-控制對象,將軋機輥縫環節等效成二價最佳系統,代入相關數據得:

      K(s)的結構是不完全微分PID控制器,控制器中τmp是對應于Smith預估模型中的滯后時間,λ是可調系數。

      3 Smith預估器和PID控制器仿真分析

      軋制過程中,滯后時間τp是變化的。用Simulink仿真實現[4]:

      3.1 理想狀態下的仿真分析

      厚度閉環系統中的滯后時間τp是一個大范圍變化的變量,厚度閉環系統限定:當軋制速度較低時不投入閉環控制,低速限定速度:V0=0.4m/s,最高軋制速度:Vm=10m/s,根據τp=L/V可得:τp=0.16~4s。

      從圖4、5看出,理想狀態下Smith預估器比較PID控制器的階躍響應,有較小的超調量,較短的調節時間,反映了較好的動態指標。

      3.2 模型失配狀態的仿真分析

      采用Smith預估器這種結構,主要缺點就是很難構造出精確的數學模型,雖然,我們可以實測軋制速度而求出滯后時間,再動態跟蹤修正模型中的滯后時間參數,但由于從測速到修正模型中的參數的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相對于測厚儀位置帶來的純滯后,模型中滯后時間同實際的滯后時間之間還存在一個滯后誤差。

      當模型失配時,τp=0.16+0.1=0.26s,λ=0.3時,采用Smith預估器和系統的PID控制器時,系統的階躍響應見圖6所示。采用PID控制器時,調節時間為2秒,超調量為16%;而采用Smith預估器時,調節時間為1.5秒,超調量為14%。當τp=4s,λ=1時,Smith預估器和PID控制器的系統階躍響應如圖7所示。

      從圖6、7比較看出,模型失配狀態下,Smith預估器比較PID控制器的階躍響應,有較小的超調量,較短的調節時間,同樣反映了較好的動態指標。

      4 結束語

      針對厚度閉環反饋控制系統中的時間滯后問題,設計Smith預估器來補償實測滯后影響帶來的系統誤差。設計系統的Smith預估器,并將位置內環的閉環傳遞函數等效為典型的二階環節系統。從仿真數據波形可以看出,Smith預估器控制器比傳統PID控制器動態指標好。

      參考文獻

      [1]王雨佳,王洪瑞.AGC技術評述[J].一重技術,2002(3):32-34.

      [2]彭天乾.微米級冷軋帶鋼厚度控制系統[J].冶金自動化,199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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